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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范文1
[关键词] 名义保护率 有效保护率 关税结构
衡量关税保护的指标主要有名义保护率(NRP)和有效保护率(ERP),分别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保护效率及对经济的影响,两类保护率的比较对于我国关税结构的合理调整具有极大意义。
一、NRP与ERP
1.NRP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NRP是指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即:NRP=[(P’-P)/P]×100%,其中P’表示进口品的国内价,P表示进口品的国际价。如果不考虑汇率因素,且假设进口国是一个贸易小国,那么名义保护率则等同于这种商品的关税税率。由此可见,名义保护率是通过价格扭转机制,改变了进口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由于提高了本国消费者购买该种进口品的价格,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
2.ERP
国际分工的深入导致越来越多的中间投入品参与国际贸易,促进了对ERP的研究,ERP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即:ERP=[(V’-V)/V]×100%,其中V’为保护条件下生产过程的增值,V为自由贸易下的增值。因此,相对于名义保护,有效保护率不但注意了关税对产成品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被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
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中间投入品的种类繁多,实际计算通常往往选择如下方法,即:
(1)
其中,tj是j行业最终品的名义关税率,αij是在自由贸易下j行业中各种投入i占总收益的份额,tij是对投入i征收的名义关税率。
二、ERP与NRP:结果与对比
利用上述公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2007)》和我国2002年投入产出表,本文选择了27个行业作为参考,研究了2007年ERP与NRP及其差异。
注:名义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7)》整理得出,有效税率由公式(1)计算。
由上表可知,27个行业的名义税率与有效税率并不一致,这也说明探讨有效税率的意义。另外,各行业的NRP与ERP的大小关系也并不一致,部分行业有效税率高,部分行业有效税率低。其中ERP>NRP的有农业、渔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制造业、家具制造业、肥料制造业、橡胶制造业、塑料制造业、水泥、石灰石膏制造业、玻璃及制品制造业、金属制造业、家用器具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ERP
三、结论与建议
ERP与NRP的比较说明了关税的“双刃剑”特点,即如果关税结构制定的合理有效,即使税则公布的税率较低,也能形成隐形的高保护,关税结构制定不合理则反之。
1.重视ERP
由于NRP在税则上可以直接体现出来,影响也最为直接,往往是关注的焦点,从而导致对ERP的忽视。但关税能否对于一国产业结构乃至经济发展起到良好催化剂的作用,关键在于ERP。
2.调低NRP不同于调低ERP
履行加入WTO的承诺,也是不断调低NRP的过程。但NRP的下降并不等同于ERP的下降,因为即使很低的NRP也可以形成很高的有效保护,这也是目前发达国家采取的保护策略,值得我们学习。依据上述分析,目前可以调低污染型、资源消耗型行业的NRP,既履行WTO的承诺,又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需要。
3.注重ERP的梯形发展
饮料制造业的ERP高于名义保护率近26个百分点,这也正好印证了目前饮料行业的兼并现象。因此对于一个国家,不能只关注一个行业或几个行业的保护,而是要侧重于整个行业保护的合理性,而对这种最优结构的构建,合理关税结构形成的ERP的梯形模式将是隐形且高效的加速器。
参考文献:
关税税率范文2
论文摘要: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未体现资源环境的稀缺性和价值性,难以达到预防污染、保护资源的目的。为有效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需要以生态理念为基础,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环境友好的方式来设计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依法确定环境税税种、税率、纳税人、征收征管规程和优惠政策等。
当前,人类环境正遭受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气候变暖、大气污染、资源枯竭等。从经济学上讲,环境污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外部不经济的典型表现,为了克服这一市场机制的缺陷,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开始求助于环境税,希望通过税收手段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现代法治社会中,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环境税作为集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以及法律性于一体的强制性手段,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专家学者们从经济角度对环境税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如何通过法律来构建和保障环境税收体系却研究甚少。本文将对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构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政策性基础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曾呼吁:“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据此先后建立起有关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门性税法[2]。我国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指出:“各级政府应当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中国21世纪议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战略中指出:“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将着手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收费政策和环境税收政策。”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但是,根据这些政策性要求,已在相关税种中规定了一定的环保税收措施。
如今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规则的要求完善国内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根据《GATT》第2条的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各种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环境税,而我国在此却是空白。结果可能会导致那些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外国产品轻易进入我国,而我国企业的产品进人别国时则会面临征收环境税的境遇,这对我国非常不利[3]。为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规则,也为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利益,环境税立法应提到日程上来。对此,我国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等。这表明,我国也十分重视环境税等经济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功能。
“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连续体,而不是两个孤立的阶段。政策发展后,法律即应随后而至,法律法规是政策在制定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后的归宿。”这些政策性的要求为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
二、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措施散见于某些税种的规定中,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辆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关税等。如:在消费税中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奖励措施,例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这些规定的确起到了改善环境的作用,但是,税收手段在环保中的效用性却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是应该体现环境价值的,是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环境资源的效用性和稀缺性决定了环境的价值性,而进入市场交易则是其价值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同时,环境资源又具有公共性,单凭市场机制不可能使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利用达到社会所需要的最佳状态,低成本甚至无须成本的自由取用方式必然驱使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尽可能多地占用资源,同时又肆无忌惮地向环境排污,这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自然资源的市场流动及合理配置进行干预。因而,环境税体现的应该是环境的价值。可是,现行涉及环保内容的税种并不是以环境价值为基础的。以消费税为例,它的设立主要为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的,不是直接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相关税率(税额)在最初确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产品的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因此它没有把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煤炭和其他一些大气污染源等。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不可能像国外直接以环保为目的的环境税那样,在控制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取得显著的效果,它只能对环境保护起到微弱的补充性的作用。
除了含有环保内容的相关税制外,我国还将收取排污费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我国《环保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对排污活动收费必然加大排污者的财务负担,从而促使排污者为减少排污费开支而减少排污,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费可以用来治理污染。这似乎起到了有效防治污染的作用。但是,换个角度考虑,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是承认了污染的不可避免,并让污染者以“付费”的形式取得了污染环境的合法身份,使得排污者心安理得地认为是花钱买污染,而不采取其他预防性措施控制污染。这是建立在“污染不可避免”的认识基础之上,采取“命令—控制”模式治理污染的模式,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体现。而环境税是基于庇古的“外部效应内部理论”,使企业承担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促使企业改变生产方式,预防污染的产生。显然,排污收费制度与环境税的精神是相悖的。那么,我国就应加快环境“费改税”步伐,通过立法的方式开征专门的环境税,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环境保护中的调节作用。
三、环境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一些发达国家都将税收等经济手段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将环境税引入其税收体系。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由分散的、个别的环境税发展为比较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并且被广为运用,效果良好。实施比较成功的有美国、荷兰等国家。如美国通过其完善的环保立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其环境税大致有十类,即氯氟烃税、形成“超级基金”的税收、形成漏油责任基金的税收、形成地下储藏罐泄漏基金的税收、形成废弃矿井再利用基金的税收、对空气污染课征的税收、开采税、高耗油车税、煤炭税、环境收费,此外,美国联邦和州法律中还规定了环境税收优惠政策;荷兰政府为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同时也为了筹集环保资金,推行了各项环境税收政策,其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等,环境税的收入主要用于环保支出,由荷兰环境部来负担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根据控制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现实需要,借鉴国外环境税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制改革的趋势,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作如下构想。
(一)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以生态理念为基础
税收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传统的税法更多关注的是税收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作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则是要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讲到“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这就要求我们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时,不能仅考虑到经济发展,“而更应该关注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自然环境,牢固树立环境本位的思想”,“从生态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和资源的合理的税收结构。正如国外正在进行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理念的环境税收改革那样,把税收负担“从经济产品转移到环境破坏方面”;“从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如就业、投资等,转移到那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如污染、资源耗竭和浪费等”。从而构建一种以生态理念为基础、体现环境价值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2.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制定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论,其实质是要求“经济的持续发展既不能忽视环境的制约因素,更不能建立在破坏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因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环境税是要通过税收制约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之一。因而环境税法律制度在税种的设置和纳税环节的选择、税率的设计,以及环境税收的专款专用和补偿等方面,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使环境税能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发挥引导作用。
3.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调整税制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互惠共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一次提出“环境友好型社会”。《纲要》的这一规定将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产生良好的影响,推进环境法制向环境友好: 型方向发展。环境税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生态文明理念下,体现人类对环境的“友好”,以一种“环境友好”的方式调整环境税制。例如对一些容易造成污染的产品和行为征税,从而降低污染、减少资源使用量,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二)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1.税种
基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在税种的设计上,应立足于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是对污染物和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征收资源税),同时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相关税种。
(1)污染税。污染税是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或有污染的产品的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主要是调节污染行为,控制污染物的产生,是一种最能体现环境税本质的税种。具体的内容包括:对废气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水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的垃圾税。二氧化碳税是根据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等燃料中的含碳量而征收的一种税目,目的是抑制产生二氧化碳的燃料的使用,促使释放二氧化碳的企业改变生产工艺和流程,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是为了督促生产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释放,进而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水污染税以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为课征对象。垃圾税不仅是对企业排放的工业垃圾征税,而且还应对家庭排放的生活垃圾征税,改变只象征性地征收卫生费的做法,为收集和处理垃圾而筹集一定的资金。总之,征收污染税的意义在于促进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刺激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节能生产技术和清洁工艺,把排污量降到最低。
(2)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是以资源的销售量或使用量为计税依据,以土地、耕地、矿产资源等部分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从保护自然资源的角度看,这种模式是不合理的。资源税应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重新设计,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实际价值性。首先资源税应尽可能涉及所有应该给予保护和节约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等。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还不足以对所有资源征收资源税的话,至少应当将目前高消费比较严重的可再生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其次是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而不论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利。这可使企业开采后而无法销售的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改变其不计成本滥采滥伐的粗放式生产经营模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开采和浪费。
(3)完善消费税。现有税收体制中的消费税的职能是调节消费结构、抑制提前消费。在当前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时期,应以生态的理念,对消费税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充分的作用。将对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产品征税,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方式,减少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消费使用,倡导健康消费、绿色消费,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完善消费税的基本思路有:将电池和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为减轻大气污染压力,可考虑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将汽油和汽车类征税项目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税种,实行含铅和无铅汽油的差别税率,抑制对含铅汽油的消费;在农业发达地区征收化肥和农药税等。
2.税率
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因而环境税税率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税率往往是相互冲突的目标和利益集团之间妥协的反映,那么,环境税率的设计应遵循公平、效益原。一方面要达到控制排污、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一方面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为治理污染付出过高的代价。其二,环境税的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资源的分布量不同,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对清洁环境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税税率的确定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将各方面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其三,环境税的税率要适时调整。环境税的税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主要依据是治理污染的技术不断提高,用于改善环境的成本就会降低。体现了税赋与污染相适应的公平原则。其四,应实行定额税率。基于废物排放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便利原则,环境税的税率结构不宜过于复杂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率,如荷兰除燃料税外均实行定额税率美国、瑞典等国都采用定额税率。
3.纳税人
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建立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必须要将纳税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依据我国环境税税种的设计,纳税人的范围大体包括: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开采、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消费列入环境消费税范围的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
4.征收征管
环境税的征收征管制度直接关系到环境税实现的有效性,因而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处理好几种关系和问题。
第一,处理好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环境税是以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等为征税对象的,它需要对排污种类、数量、浓度以及资源的开采量等进行测定,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环境税收不能像传统税收那样仅由税务部门就可以独立完成。它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其专业技术进行监测,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然后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环境税收应实行由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征管机制。第二,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应坚持充分发挥中央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的原则。在征收方法上,可以采用源泉扣缴、定额征收法和自然申报法进行征收。纳入中央财政的环境税收主要用于全国性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治理及其他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环境的环保工程的投入;地方获得的税收收入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开支。第三,做到专款专用。环境税收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及其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事业。
关税税率范文3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保护;税制改革
一、环境税概述
环境税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税收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税的定义学术界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环境税指的是环境污染税。中义的环境税包括环境污染税和自然资源税。广义的环境税不仅包含环境污染税、自然资源税等,还有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开征的各种税收。环境税又被称为“庇古”税,经济学家庇古于十九世纪初发表了《福利经济学》一书,指出因为经济对于环境的影响是无法通过商品交易中体现出来的,因此人类生产和消费的过程无法影响到环境污染问题。而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不利性影响,就需要将这种影响内在化,让环境的污染者和受益者来承担因此造成的成本,即所谓的“庇古手段”。而此手段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和介入,从而形成了庇古税,即所谓的环境税。
二、国外环境税制度发展状况
国外建立起良好的环境税制度的国家主要集中于OECD国家。二十世纪中期,瑞典、荷兰等国家开始尝试针对一些零散的环境问题开征环境污染税。但是,这一阶段的税收措施主要是一些简单的尝试,仍然属于传统的税收体系的一部分,环保的理念也不明显和强烈,真正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起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环境税终于迎来了其发展的春天。由于该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优点日益凸显,许多国家开始采用环境税制度,一些新的税种也被相继被引入。这一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开始大量的出现,并且开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尤其是北欧地区的一些国家开始对本国的现有税制进行绿色化改革,这使得环境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二十世纪末期,环境税制度进入了完善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国家,例如,日本、韩国开始引入和建立环境税制度,同时,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被采纳,环境税制度日益完善。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环境税法律制度已经完善。主要包括排污税、污染产品税、自然资源税以及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而排污税又可以根据污染物的种类不同进一步划分为大气污染税、水资源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等。而污染产品税主要是针对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一次性筷子、电池、塑料袋等,进行征税。自然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收。其他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制度则根据各国情况不同而各有特色,例如英国伦敦征收的拥挤税等。
三、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税制概述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独立的环境税体系,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分散于其他税收体系中,并且其征收初衷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抑制过度消费,因此其征税对象主要是高档消费品和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侧面也起到了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产品使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消费税税目中9种属于污染环境的应税消费品,比如木质一次性筷子、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轮胎等。事实上,在环境税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征收环境税收探索时都是通过消费税进行征收。许多环境税税种也都是从消费税中独立出去的。因此,消费税也是所有税种中与环境税最相近的税种。
(二)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及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税目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黑色金属类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类矿原矿以及盐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但由于其征税对象煤炭、石油都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因此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促进资源开发者合理充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作用。不过,我们必须明确的认识到我国征收的资源税与环境税体系中的自然资源税仍存在差异。其环保理念不足、征税范围过小、税率设计偏低、计税的依据不合理等因素纵容了企业进行粗放式的经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的浪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其征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在于保护耕地。二者都起到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作用。
四、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建议
(一)科学确定环境税税种
开征环境税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确定环境税税种。税种的确立不仅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也要兼顾经济发展,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征税的可操作性与便利性。笔者认为当前若开征环境税,首先应从排污税着手开、率先开征排污税并逐步扩展。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环境税开征的阻力,为建立健全环境税制度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又防止由于课征对象过于单一,导致环境不公平现象。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水污染问题和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因此,笔者建议环境税的开征应首先从这两个领域入手,可以考虑设置大气污染税和水污染税两个税种。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排放污染物不可能是单一排放,而如果对排放物进行充分细致的测量又会导致征税代价过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具体税种下进行税目设置时,不宜设置过多税种,可以设置一般污染物税和特殊污染物税。以大气污染税为例,由于空气中颗粒物含量过高,对人体造成危害严重可以考虑设置固体颗粒物税。而对于其他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物如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可以统一设置一般大气污染物税。
(二)合理设定环境税税率
我国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存在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税率太低,不能将污染成本内化进企业成本。因此我国若开征环境税一定要提高环境税税率,将污染成本内化,让污染者和受益者承担环境成本,以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同时,环境税税率也不能设置太高,笔者认为好的环境税应该是备而不用的。一个好的环境税制度应该是督促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技术、生产环保产品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污染,而非是通过环境税的征收筹措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因为环境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并非增加国库收入,因此应在考虑内化污染成本的基础上环境税税率设置也不宜过高,这样可以使得污染企业积累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良性发展。
(三)确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
为了保证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充足资金支持,也为了缓解环境税实施的阻力,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环境税税款专款专用制度。环境税收不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而是设立专门账户,征得税款不得用于非环境保护目的。同时,实现收支透明,定期向社会和公众公布税款的用途,提高公众参与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税款专项专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减少征税阻力。
参考文献
[1]李传轩.中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指构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关税税率范文4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106文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6号文政策调整的内容,经商财政部同意,于2014年2月8日制定了《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1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自11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退(免)税
106文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1号公告明确了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才能享受增值税退(免)税。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根据106号文,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补充说明了以下内容: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铁路运输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协议或复印件。
11号公告还明确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11号公告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2.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2)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4)11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即与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相同。
3.11号公告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关税税率范文5
我曾在多个行业的公司开展过研究和工作过,在此期间,我发现每家公司的业务中,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衡量(客户、产品、交易),30%-40%的业务都是不赢利的。这听起来可能很令人吃惊,可事实就是如此。在每一个案例中,少数高赢利“岛屿”冲抵了赤字造成的所有损失。
我们的最终发现如下:
客户。公司33%的客户是不赢利的,区域之间存在差异,具体比例从29%到42%不等。
订购项。公司35%的订购项是不赢利的。区域之间存在差异,具体比例从23%到50%不等。
供应商。供应商群集的产品线中,包括几个主要的供应商产品线在内,40%是不赢利的,另外的38%利润微薄。
销售渠道。与其他渠道相比(路区销售为36%,大客户销售为30%),电话销售的毛利率增幅较高(41%),即使考虑其他因素时亦是如此。不过,令人吃惊的是,区域间电话销售就业人员占比不尽相同,3%-32%不等。
产品。出乎意料的是,高周转率产品的毛利率(36%)要高于低周转率产品的毛利率(34%),并且,这两类产品的毛利率均高于无库存特制订单的毛利率(29%)。这些差异对公司的净利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最终我们发现,公司存在30%以上的总体利润提升空间。只需针对当前业务组合作出小小变革即可获取这些潜在收益,这种变革可快速执行并且无须任何资本投入。这一点与我此后在钢铁业、零售业、电信业等众多行业中的发现如出一辙。
仅完成指标还远远不够
为什么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大部分公司都关注利润,但鲜有公司建立起一套流程,在日常运营中系统地管理利润率(顺便提一句,我指的是创造实际的利润增长,而不是操纵数字创造收益虚增的假象)。
执行团队制定一套利润管理方案,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执行,并密切跟进。然而,即便每一位经理人都能完成指标,公司的利润率仍然要低于预期。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大多数公司未指定专人管理这些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提升利润率,促进公司充分实现赢利潜能。
我记得几年前曾参加过一次月度运营审查会议。公司总裁坐在一张宽大的红木桌旁,环视每一位副总裁,每一个人都回复:“我完成了这个月的指标。”最后,他叹了口气,说:“很好!看来我是这里唯一一个没能完成指标的人了!”
这是怎么回事?我们先来看看公司这个月发生的一些具体情况吧。销售部副总裁业绩斐然,完成了本月指标。不过,本月新增销售额来自于那些频频订购小额产品的新客户,这些订单的毛利不足以弥补分销成本,还有一些客户订购的产品因本地断货而不得不从其他地区调运过来。其实,如果事先准备充分,或事先制定一套产品替换方案,客户会乐于用类似的库存产品替换订单产品的。
针对这种情况,有两点非常重要。首先,销售部副总裁和运营部副总裁都完成了预算指标,销售部副总裁的确增加了收益,运营部副总裁也的确完成了指标,因为她的预算以平均成本为基准。然而假定平均成本的低效率是整个运营体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记住一点,他们虽然完成了当月指标,但却错失了提升利润的机会。其次,这些客户和订单本可通过一些简单易行的小小变通即可获取更高的利润,令客户和公司皆大欢喜。这些小的变通需要的只是认真思考和管理,并不需要多少资本投入。
解决方案
在另外一个迥然不同的行业——电信业中,同样的问题亦在上演。贝比贝尔公司一位非常敏锐的规划经理完成了一项出色的分析报告。他研究客户的利润率后发现,众多商家竞相追逐的大客户要么具有很强的赢利性,要么几乎无利可图。
那些几乎无利可图的客户要么是早期技术的采用者,要么是“抱怨者”,均需要大量的客户服务支持。业内一致公认,早期技术采用者对公司的市场开发而言至关重要,公司考虑在这类客户身上大做文章,而“抱怨者”不过是公司利润增长的“绊脚石”。
这位规划经理并未草率地将这些“抱怨者”拒之门外,相反,他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做法:他决定“改造”这类客户,令其有利可图。为此,公司专门设计了一些简单的指导手册,里面汇编了客户频频问及的问题,并提供自助服务热线,为“抱怨者”提供支持(其实,很多“抱怨者”对说明性指导的需求还是比较正当的),借此令他们由无利可图的“差”客户转变为有利可图的“好”客户。
不过,假若未开展这项直观分析,这家电信公司肯定会不加区别地把销售额增长的重点放在大客户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销售额增长的任务和平均成本目标完成了,但是主要的利润增长机会仍未能被挖掘出来。其实,和以前一样,这些客户不见得就是无利可图的“差”客户,他们只不过是“未加管理”罢了。
几年前,“水平管理模式”曾风行一时。对于协调横跨多个职能部门的业务流程(制造产品、销售产品、获得收入)而言,这是一个十分有用的做法。“水平管理模式”讲了那么多的流程,然而,其中的利润率管理流程却往往被人忽视,未获发现与管理。
利润率管理
怎么才能在公司中有效地管理利润率?有3个关键要素:
1、利润地图。如何既能分析客户、产品和订单的利润率,又不用花上几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业务活动的成本系统(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旨在令公司所有成本与业务活动相符)?分析工作需达到多高的精准度?如何发现公司哪块业务深陷于赤字海洋中,哪块业务是高耸于海面之上的利润岛?
2利润杠杆。在客户、产品和运营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利润杠杆是什么?如何将“差”客户转变为“好”客户?
3、利润率管理流程。如何对利润增长机会进行优先排序?哪些做法最有成效?如果同事已经完成指标了,我如何让他们配合我,共同提升利润?谁应发挥带头作用?
有了上述三大基石,你可使公司的利润率最大化,充分发挥公司潜能。
责编/葛沐溪 E-mail/
获利的秘诀
1.几乎每一家公司,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衡量,30%-40%的业务绝无利润可言。
2.几乎每一家公司,20%-30%的业务利润率较高,而这一赢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交叉补贴公司不赢利的业务。剩余部分的业务利润微薄。
关税税率范文6
关键词:自来水厂;滤池反冲洗水;聚合氯化铝;混凝剂
TS951.13
引言
我国自来水厂在常规的水处理运行中的生产废水包括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水两部分,一般占水厂产水量的5 %~10 %。在这两部分废水中,滤池反冲洗水一般为沉淀池排泥水的5~10倍,由此可知,滤池反冲洗水约占水厂产水量的4 %~9 %。传统制水工艺将这部分水直接排放,既造成水资源浪费,又会因排放水中所含固体悬浮物沉积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随着社会用水量的日益增加,对于水资源较贫乏的城市,特别对于远距离输水的城市,回收利用这部分废水,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
滤池反冲洗水的特点是原水经絮凝沉淀后,大量(90%)的悬浮物、泥渣颗粒及吸附在表面的有机物、细菌等被去除,只是小颗粒的杂质进入滤池而在滤料层中被截留,滤池的反冲洗出水是用出厂的澄清水冲洗滤料层中截留的杂质而形成的。也就是说,它是滤料层中的杂质被澄清水大量稀释的结果(冲洗停止前浊度应低于20度)。因此,在普遍采用虑前加氯的情况下,其所含杂质成分与原水相比应更简单、有毒有害物质更少,故将其回收回用为饮用水是及其可能的[2]。
给水处理的传统工艺主要包括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几部分。对于一般的江河地表水而言,混凝和过滤是决定出水水质的关键。滤池反冲洗水中的杂质主要为细碎的絮凝体。如果恰当地利用其结核和剩余的絮凝性能,既回收利用了生产废水,又可减少混凝剂的投加量
混凝沉淀的原理是天然水中存在大量胶体颗粒,是使水产生浑浊的一个重要原因,胶体颗粒靠自然沉淀是不能被除去的。
水中的胶体颗粒,主要是带负电的黏土颗粒。胶粒间的静电斥力、胶粒的布朗运动及胶粒表面的水化作用,使得颗粒具有分散的稳定性,三者中以静电斥力影响最大。向水中投加混凝剂能提供大量的正离子,压缩胶团的扩散层,使£电位降低,静电斥力减小。此时,布朗运动由稳定因素转变为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胶粒的吸附凝聚。水化膜中的水分子与胶粒有固定联系,具有弹性和较高的黏度,把这些水分子排挤出去需要克服特殊的阻力,阻碍胶粒直接接触。有些水化膜的存在决定于双电层状态,投加混凝剂降低£电位,有可能使水化作用减弱。混凝剂水解后形成的高分子物质或直接加入水中的高分子物质一般具有链状结构,在胶粒与胶粒之间起吸附架桥作用,即使£电位没有降低或降低不多,胶粒不能相互接触,通过高分子链状物吸附胶粒,也能形成絮凝体。
从胶体颗粒变成较大的矾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为了研究的方便可划分为混合和反应两个阶段。混合阶段要求浑水和混凝剂快速均匀混合,一般来说,该阶段只能产生用眼睛难以看见的微絮凝体;反应阶段则需要将微絮凝体形成较密实的大粒径矾花[2]。
混合和反应均需消耗能量,而速度梯度G值能反映单位时间单位体积水耗能值的大小,混合的G值应大于300~500s-1,时间一般不超过30s,G值大时混合时间宜短。水泵混合是一种较好的混合方式,本试验水量小便可采用机械搅拌混合。由于粒径大的矾花抗剪强度低,易破碎,而G值与水流剪力成正比,故反应开始至反应结束,随着矾花逐渐增大,G值宜逐渐减小。从理论上讲反应开始时的G值宜接近混合设备出口的G值,反应终止时的G值宜接近沉淀设备进口时的G值,但这样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反应设备构造较复杂,在沉淀设备前产生沉淀。实际设计中,G值在反应开始时可采用100s-1左右,反应结束时可采用10s-1左右。整个反应设备的平均G值约为20~70s-1,反应时间15~30min,本实验采用机械搅拌反应,G值及反应时间T值(以s计)应符合上述要求。近年来出现的若干高效反应设备,由于能量利用率高,反应时间比15min短[3]。
混合或反应的速度梯度G值:
式中 P—混合或反应设备中水流所耗功率;
V—混合或反应设备中水的体积;
—水的动力黏度。
不同温度水的动力黏度值见下表
表Ⅰ不同水温水的动力黏度值
一、实验方法及操作
1.试验在乌鲁木齐石墩子山水厂进行,本试验在实验室采用烧杯试验法,原水(处理厂进水)、反冲洗水和混凝剂聚合氯化铝均取自石墩子山自来水厂,原水(水质基本情况见表Ⅱ)作为地面水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自备混凝剂PAC-3、PAC-5、PAC-11。通过对比试验选择出一种最佳混凝剂。
表Ⅱ 石墩子山水厂进水水质情况
2.模拟水厂实际生产状况,通过测定原水的浊度,来确定混凝剂的投加药量。
3.试验采用定时变速搅拌机,数字式浊度仪,数字酸度离子计以及其他相应仪器和设备。
利用搅拌试验模拟机械加速澄清池工艺。试验参数设计如下:快速搅拌5min,速度200r/min;慢速搅拌10min,速度80r/min;沉淀时间20min,取上清液进行检测。
4.步骤及记录
(1)测原水水温、浑浊度及PH。
(2)将1000ml水样至6个1000ml烧杯中
(3)根据原水浊度,确定混凝剂的投加量。
(4)将水样置于搅拌机中,用移液管移取计算好的投加量于烧杯中。开动机器,调整转速(200r/min),一分钟后投加助凝剂。
(5) 5min后,迅速将转速调至慢速(80r/min)搅拌10min
(6)搅拌过程中,注意观察并记录矾花形成的过程、矾花外观、大小、密实程度等。
(7)搅拌过程完成后,停机,将水样杯取出,放置一旁静沉15min后,将上清液移置200ml烧杯中,测浊度及PH并记录。
二、试验内容及现象观察
1.内容
由于试验在夏季进行,水厂的原水浊度一般在30~100间不等,
故对此范围浊度的水进行试验,结果表明,加入适当比例的反冲洗水或反冲洗水上清夜有助于水处理的混凝沉淀。
进行原水最佳混凝剂的选择、原水与反冲洗水混合水(以下简称原混水)的最佳配合比及原水与反冲洗水上清夜最佳配合比等项目的研究。
2.确定影响出水浊度的显著因素
考查的因素为原水浊度、混凝剂及其投加量和反冲洗水与原水配合比三个因素。原水浊度为不可控因素,因此主要控制混凝剂的投加量和反冲洗水比例,考查反冲洗水加入后对水处理混凝沉淀的影响。通过每次试验前的pH值和温度的测定,发现pH值在8.0~8.5之间变化幅度不大,温度在12~20度之间变化幅度不大,可忽略其对混凝的影响。
3.四种药剂进行试验对比,选出最佳药剂
在原水中不加入反冲洗水,直接加入混凝剂与助凝剂(加入混凝剂后一分钟加助凝剂),具体实验数据见表Ⅲ。
表Ⅲ各混凝剂投加后出水浊度(NTU)
图Ⅰ投加各混凝剂效果比较
注:横坐标为投加量,纵坐标为出水浊度。
从图Ⅰ可以看出,混凝剂PAC-11为最佳混凝剂,在投加量相同的情况下,加入PAC-11混凝剂出水浊度最低。
4.最佳反冲洗水及上清液的投加量
(1)试验表明,反冲洗废水若加入过少作用不明显,加入过多则会增加混凝剂的用量,存在一个最佳的反冲洗废水投加比例(投加的反冲洗水量占本组反应沉淀池处理原水量的百分比)。
实验在原水浊度为42 NTU、投加混凝剂PAC-5时,不加反冲洗水与加入不同比例反冲洗水的出水效果比较见图Ⅱ,不加反冲洗水上清液与加入不同比例反冲洗水上清液的出水效果比较见图Ⅲ,反冲洗水最佳投加比例在5%左右,反冲洗水上清液最佳投加量比例在10%左右。同时对其他三种药剂进行试验,都得到与图Ⅱ相近的结果。
图Ⅱ 投加不同比例反冲洗水效果比较
注:横坐标为投加量,纵坐标为出水浊度。
图Ⅲ 投加不同比例反冲洗水上清液效果比较
注:横坐标为投加量,纵坐标为出水浊度。
(2)投加反冲洗水后的絮体结构性能
在试验过程中观察可以看出滤池反冲洗废水中存在大大小小各种粒径的颗粒,一部分较大颗粒仍呈絮体集体形态,另有部分较大粒径呈整体晶体结构。未投加滤池反冲洗水时反应池形成絮体结构不规则且松散,存在着联结较薄弱的部位。投加滤池反冲洗水后反应池中所形成絮体中各大小粒径颗粒紧密结合,呈球状规则且有序排列,游离于周围液体中的小颗粒较少。通过对许多样品的观察,均发现其絮体颗粒的均匀性好,且粒径一般比未回流反冲洗废水时絮体粒径大[4]。
(3)加入适当比例的反冲洗水后,对水的混凝沉淀起着有利作用,分述如下:
a.反冲洗水中含有大量的较粗颗粒,当与原水混合一起处理时,这些颗粒较易形成絮体结绒的核心。同时,由于细颗粒粘附在粗颗粒上的速度较快,是细颗粒相互混凝结絮速度的数倍,这就加快了混凝反应的速度。
b.由絮凝动力学可知,絮凝速度主要取决于水中颗粒的碰撞频率。由于反冲洗水的加入,处理水中的颗粒的个数大大增加,使颗粒间的碰撞次数也大大增加。另外,由于所加入的反冲洗水中的颗粒较大,粒径是原水中颗粒的数十倍甚至数百上千倍,而碰撞次数与粒径的三次方成正比,所以颗粒粒径的增大所引起的碰撞次数的增加会更大,并且由于处理水流量的增大,使G值也增大,这样为水中颗粒的碰撞创造了有利条件。
c.由混凝的微过程研究成果可知,向水中加入的铝盐混凝剂一般在水解时形成多核的金属氢氧化物,是它被吸附到水中扩散的胶体粒子上而形成矾花的核或细小的矾花。在原水与反冲洗水混合一并处理时,当加入混凝剂后,水解所形成的金属氢氧化物很容易被反冲洗水中粗颗粒吸附,形成较大的矾花颗粒,这样它们更易在水中发生与原水中胶体颗粒的有效碰撞,形成更大的矾花,从而使沉速加快。同时,反冲洗水中的颗粒较原水中混凝反应直接形成的矾花颗粒的间隙水和结合水都少,也就是反冲洗水中颗粒的密度更大,这也是增加其颗粒沉降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5]。
三、结论与分析
a.通过实验数据分析可得,PAC-11为最佳混凝剂。
b.直接回收利用滤池反冲洗水投加至反应池,投加废水量占该反应池处理原水量的最佳比例为5%~10%
c.经对投加与不投加滤池反冲洗水进行对比试验,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投加反冲洗水后,可节省混凝剂的投加量。
d.直接回流适量的滤池反冲洗水至反应池后,改善了其混凝性能,所形成的絮体颗粒打,结构紧密,抗剪能力强,沉降速度快,沉降效果好,改善了沉淀的出水水质,可增加沉淀池的负荷。
四、结束语
目前,国内各自来水厂滤池反冲洗水回用处理尚属于起步阶段,不仅有关的理论和生产实践研究尚未深入,设计方面也缺乏经验,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因此在设计时,必须根据原水的水质和水厂的工艺流程,进行必要的试验探讨,以充分合理利用反冲洗水及反冲洗水上清夜。
参考文献
[1]李广贺主编.《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06.
[2]李燕城,吴俊奇主编.《水处理实验技术》.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06.
[3]严煦世,范瑾初.《给水工程》.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