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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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1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及基本原则

(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省从2007年开始,分两批启动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截止2008年底,已有9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台被列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启动。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2009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60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60元之间;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60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是分散的群体,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加强服务、强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由各县(市)的部门经办,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同时可以增强防范风险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发挥有限基金的作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2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2、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来源:文章屋网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3

(一)任务目标。根据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2008年将我县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为与全省统一的医保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的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8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其中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2009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2009年新增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个人缴费不变。

2、补助标准。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费110元,从2009年起成人每人每年补助80元。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县财政14元。个人不缴费。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38元。个人缴纳36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38元。个人缴纳36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24元。个人缴纳50元。

(5)其他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个人缴纳110元。

(6)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学生和儿童缴纳10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五)待遇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2、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报销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期、报销方法与比例。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具体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2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4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学生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我县成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的医疗待遇支付期统一为与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或一个治疗周期。

医疗服务等待期。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医疗服务等待期为3个月,中小学生、儿童没有等待期。

报销方法与比例。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的(包括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60%报销,经批准转院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域外医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按50%报销,学生儿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0%。其它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1〕30号)执行。

3、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费超出封顶线以上部分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即每人每年另交6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内(或一个治疗周期内)最高可报销13万元。学生儿童不设大额医疗保险。

三、管理和服务

(六)参保管理。

1、居民参保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到指定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信息收集变更等服务管理。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要应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上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要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积极推进按总额预付结算方式和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九)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突出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街道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通过增加编制和从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渠道解决。

四、制度衔接和深化改革

(十)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剥离过渡期内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

(十一)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变原有参保方式和结算方法,确保方便、快捷、准确无误,提高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建设和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实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以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监、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

(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组织在校城镇中小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协助做好社区居民特别是低保家庭成员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药监部门要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要做好有关补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参保工作。

(十四)明确管理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能的扩展和管理服务方式的延伸。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4

医保对象将扩大

此项制度实施之后,医保对象从“城镇职工”扩大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上覆盖了城镇所有人员。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渐进式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在今年两会上,总理宣布,今年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试点。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历经10多年。截至2006年底,我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57亿人,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国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将达到3亿人。现实和目标之间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医保扩大覆盖面的重要举措。这次会议强调,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试点如何启动

由于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因此必须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会议提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自愿原则,调动地方积极性,尊重个人意愿;加强保险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表示,近几个月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致力于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这项制度。缴费的方式以家庭和个人为主,政府对困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主要是保大病,包括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

财政部已把支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列入2007年中央财政的重点支出安排和主要财税政策之一,计划安排医疗卫生支出312.76亿元,比去年增长86.8%。

各地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模式

目前中央还没有统一的文件,但各地已经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包括吉林、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大概100个城市的1000万城市居民参加了医疗保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各地做法不一,无论是缴费率、支付标准或者是财政支持的额度,都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必要尽快拿出全国的方案。

“在医疗改革总体方向还不明朗的今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必须从试点开始,它应该随着医疗改革的方向而进行调整。”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如是说。医疗保险是与医疗改革互相交织的,必须处理好保险系统和卫生系统的关系,而且很多的问题需要在卫生系统内解决,比如定点医院、医药价格等。

医改必须从最基本的卫生保健入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5

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会议,目的是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思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医疗困难,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请大家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布署,抓好落实。下面,我着重就启动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感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解决了城镇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启动不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市90%以上的农民。但是,现在城镇非从业人员还缺乏基本医疗保险,这些人大多收入不稳定,生活负担重,一旦得了大病,容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甚至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切实增强执行和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责任感。

(一)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只有全心全意为群众着想,才能够真心真意为群众办实事。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为城镇居民谋福利的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抱着对群众负责、为群众谋利的态度,站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本在于加大财政投入。财政投入是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全市各级财政都要按照上级精神,相应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医保的投入力度,足额预算资金,确保及时到位。同时,对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做到不以任何形式予以截留,真正把这项涉及民生问题的实事办好。

(三)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重中之重在于部门协同配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具有居民分散性强、涉及居民类别多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内容复杂、任务艰巨,需要政府加强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这件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扎实推进。各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坚持采取联席会议汇报方式,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要通过多方协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得到实惠,确保困难群众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预期目标。

二、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从工作原则、参保范围、筹资水平、补助标准和待遇支付等方面,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针对性。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主要是一老一少和没有劳动能力人群。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区分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界限,防止出现混保和多头享受待遇的现象;另一方面,要保障所有城镇居民依法享有参保的权利,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查摸底,将所有符合政策要求的人员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真正让群众放心,让群众满意。

(二)要把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系统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的同时,还要统筹协调好其它相关的政策制度。就我市的情况而言,首要的是要注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好全市现有的医药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医院建设,让更多的病人能放心在社区医院就近就医就诊;要加强大医院与社区医院的协作,提升社区医院的医疗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坚持面向城镇居民,重点面向困难群体,把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实现预防、治疗、康复、保健、计生相结合的大医疗格局。其次,要切实整合现有的医保资源,理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加强经办队伍、信息网络和服务窗口等管理平台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着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在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衔接,探索完善流动人口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再次,要统筹考虑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其他医保政策人群的影响,认真解决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要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当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只能低水平起步,降低门槛,让城镇居民都有机会参保,都有机会享受医保待遇,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只有参保群众越多,医保基金的互济性就越强,政策制度的优越性也就能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宽的领域得到发挥。二是群众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由于城镇非从业居民收入状况和参保能力参差不齐,且大都没有固定收入,导致缴费能力有限,加上地方经济、医疗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群众参保不能搞强制,更不能搞行政命令,而要运用政策进行有效的引导,吸引他们自觉自愿参保。政府补助要及时到位,对确实因缴不起费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员,民政部门要给予资助。同时,要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加大政策解释、新闻宣传、典型示范的力度、让群众普遍体会到政策的好处,吸引群众自觉自愿参加。

三、要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精心组织,主动参与,狠抓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科学、有效的领导机制下运行。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来抓,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尽快制定周密方案。这次会议后,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筹备本地区、本部门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尽快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对政策和方案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正;对不利群众参保、就医和享受待遇的环节,要迅速更改,使方案更具有操作性,更能够反映群众的心声,更好地为参保群众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6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

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使更多的人从医疗保险制度中获利,我国主张在社会上推行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因此对其进行了一些法律上的规定。同时,城镇居民可以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使自己得到安全保障。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量也越来越重,这就需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档案管理工作,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

一.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建立的重要性

(一)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医疗保险工作也不断开展,由此产生了针对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险类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制度。为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到医疗投保中,使他们能获得更好的安全保障和更多的福利,按照医疗保险的投保情况对待遇进行了划分。这有利于促进城镇居民尽早投保,为自己争取更好的医疗待遇,可以促进医疗保险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促进各个部门的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体系的健全。

(二)促进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资金的运转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模式主要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投保,政府针对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一定的福利补贴,在投保成功后则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福利待遇,不过从整体上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资金筹集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筹集资金的水平,这是因为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企业为单位投保,因此其更具有广泛性。但是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较为灵活,而且没有时间的限制,只要进行缴费,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福利待遇[1]。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建立可以促进医疗保险资金的灵活运转,为社会资金的运转提供便利。

(三)有利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方面的医疗保险体系,有利于促进医疗体系的协调化、系统化发展,因此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有利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还能促进城镇职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思考

(一)档案标准化,双向管理

要采用统一的标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规范档案建立的标准,以真实、明确反应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将参保人员的各项基本信息如实登记,建立参保人员登记制度。而且社会医疗保险的各个部门要重点分析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定的档案内容建档,当居民享受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福利时,医疗机构和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双向管理[2]。

(二)强化档案管理的组织意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在管理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容易产生多头领导的现象,因此要建立专业的档案管理组织,保证档案管理组织的有序性和科学性。档案管理组织主要任务是对各个组织和人员的档案进行管理,实行人员负责制,将档案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档案管理负责人,促进档案保密制的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在整理档案时,要及时做好收编工作,避免遗漏资料。

(三)壮大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提高素质

目前我国档案管理人员的数量欠缺,且素质普遍不高,他们可能是从别的部门抽调而来,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基本的管理素质,因此在城镇居民档案管理工作中会遇到一些障碍,耗费档案整理的时间,甚至会遗漏一些重要的事项。因此要壮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人员队伍,对他们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促进他们综合素质的提高。力求建立一支专业素质强、综合水平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队伍。还要对他们进行相关领域的知识的培训,也可以让他们自主选择感兴趣的知识,拓展他们的知识面,开阔眼界,以使他们可以完善自身,促进全面发展,另外,还要根据档案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建立档案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对他们的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并进行评分。实行人员激励制度,对优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予以奖励,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促进档案管理体系的完善。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系统

1.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共同发展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系统的完善还离不开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发。 随着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镇居民档案管理也要增添一些新的元素,因此要统筹城乡发展。目前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系统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通过网络向人们展示档案管理的成果,促进档案管理向公开化、共享化的方向发展[3]。还要对档案管理的程序进行调整,减少复杂繁琐的程序,促进档案管理程序的简化。通过结合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体系,促进共同发展。

2.深入基层,为人民服务

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深入了解居民的需求,要深入基层,积极鼓励居民参保,将投保的不同种类和需求进行分类,建立档案数据资料库,促进城镇居民档案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结语: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面临着很多问题,如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我国主张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就要求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上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可以做到以下几点:实现档案标准化,双向管理;强化档案管理的组织意识;壮大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提高素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体系等,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素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思考[J].黑龙江史志,2014,0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