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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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

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是交通运输行业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遵循“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以道路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储运、治超源头企业为重点,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保证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主要工作

此次冬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六检查、六落实”,即“检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落实安全职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落实安全责任;检查车辆技术管理情况,落实技术状况;检查驾驶员、危货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落实持证上岗;检查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行为规范;检查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专项整治重点为农村区域旅客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存储、货运站场、源头治超企业、机动车维修和检测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把交通运输经营者资质关

各企业要在部署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不断加强基础性工作,严把运输、物流、仓储、维修等企业经营者资质关。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经营者要根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车辆、装备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事宜。三是交通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完善并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是严格落实安全值班制度,要求各相关企业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二)强化危险品运输、存储安全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危险品储运企业重点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及安全保障系统等的监控和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的防冻、防火、防爆、防泄漏工作。二是督促企业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冻保暖工作,针对冬季低温、雪多、路滑、雾多、风大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三是抓好危险品储运领域的“打非”行动,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四是严格要求危险货物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或者喷涂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和消防设备。

(三)强化旅客运输管理。一是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和交通事故规律,结合我区旅客运输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次和从业人员,严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定期、不定期地反疲劳、反超速、反超载等专项安全检查。二是督促客运企业按规定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和旅客违规携带危险品安全检查,严格配备各项防火、救生设备设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加强源头治超监管力度。一是各货运企业和源头治超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出库场、站场。二是要结合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采取定点巡查、联合检查、突击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搅拌站、沙石料场站、建筑工地、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相关运输企业等源头企业开展深入详实的排查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保持源头治超高压态势。

(五)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安全检查。一是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维护和等级评定,未按规定维护和等级评定或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车辆以及未经年度审验合格的车辆,不得参加营运。二是加强对非法改装、改造车辆的市场监管。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准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六)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对招聘的驾驶员应严格上岗资格审查,切实把好从业人员素质关。新近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培训,持证上岗。二是督促危险货物运输、存储经营者建立健全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档案。三是严格要求经营者每月至少安排驾驶人员、危货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学习,不断健全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一)局运管科、物流科、各运管所协调配合对各交通运输企业,重点对危险货物储运企业的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货运场站、仓储库区的安全救生、安全保障等设施设备进行冬季安全督导检查,同时要求各相关企业对所属车辆及其他设备设施组织一次全面的冬季维护。要求源头治超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治超责任制,严格履行治超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严防死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要专人负责,整改合格后要签字登记,一定要确保经营状况良好和装备的齐全有效。

(二)局维管科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格营运车辆技术安全和装备检查。对营运车辆冬季检修维护和此次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同时注明检修和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员。

(三)局驾培科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和行车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做到依法经营、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安全行车。二是营运车辆驾驶员配备要符合规定,驾驶员具备道路运输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三是严格要求驾驶员坚持出车前、运行中、收车后的车辆“三检”,遵守各项行驶规定。四是督促企业根据气象信息状况,合理安排车辆运输和及时调整运行路线,并提前做好应对的各种准备。

(四)局稽查大队要加强冬季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检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的营运手续、从业人员资质、超员超载及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等情况,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市场经营环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自今年11月23日至今年11月28日,局各相关科室要结合行业实际和全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完成行业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检查整改阶段:自今年11月29日至今年3月31日,对道路运输企业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局冬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整治活动开展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成立冬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动全局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李义柱局长任组长,王国华、赵寿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负责指导、协调、督导各相关部门冬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落实,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汇总相关信息并整理上报等工作。

(二)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经营行为,加大对危险品、客运企业运输车辆的稽查力度,重点打击无资质运营、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定期检测、超范围运营、客货混装运输、危险品违规运输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辖区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排查摸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责任、措施和联系方式,切实掌握企业现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监督整改落实。局各科室、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倒查制度,确保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范文2

首先8月15日公司迎来21岁的生日,公司举行了“唱司歌,迎司庆,传文化,促发展”体会到__有着较浓厚的企业文化,在公司里随处可见的企业标语,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对企业文化有更深的了解,这些标语并不是用来装饰,它真正渗透到每位员工身上,我是非常认可,在我实习所在部门更能体现出企业文化的真正内涵所在之处。调度中心是24小时在线的部门,工作是一环紧扣一环延续正因为能延续下去,体现企业文化中的团结和谐敬业等文化内涵。

本身对企业各部门接口关系很陌生的我,__燃气集团公司是以师父带徒弟的方式指导我的日常实习,在领导师父们的热心指导下我依次对部门的基本概况,岗位职责,白班报表,与运营部客户部的接口关系进行了了解与掌握。

一、基本概况:调度中心成立于XX年1月1日,调度中心是高压管网分公司的核心部门,掌握大量基础基础数据及信息资源主要负责公司各种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气源协调和调配,各类紧急情况抢险、抢修的指挥与调度,日常业务活动和计划的协调和督办,各类指令的传达、跟踪和落实工作;视频监控系统、地理信息gis系统、燃气运行scada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工作。

二、岗位职责:计划执行,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反馈,工艺系统监控,气量调配平衡,镇区运营支持,应急事故处理,上安全工作,下游业务协调,危险品运输车辆调度,企业文化。

三、白天报表:每天下午15:00到第二天15:00收集虎门泛亚,高步气化站,柏洲边lng储配站的日用气量计划数据,把收集到数据进行换算汇总分析填入运营日报表发送到能源物流。

四、与运营部的接口关系:主要涉及到改管,工程验收,第三方施工监护,带气作业,置换通气,与客户部接口关系:客户的协调,停气通知进行发单工作跟进最后归档。我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具体工作认识,用实践验证理论,以双重身份完成了学习与工作两重任务,跟部门同事一样上下班,协助同时完成工作,以学生的身份虚心学习,努力汲取实践知识,参与到具体工作岗位中去,我心里明白我要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以及较强工作能力和勤奋好学来适应公司的工作,完成部门工作每天任务,这段时间使我对部门各种工作更深一层的了解。

本身对企业各部门接口关系很陌生的我,公司是以师父带徒弟的方式指导我的日常实习,在领导师父们的热心指导下我依次对部门的基本概况,岗位职责,白班报表,与运营部客户部的接口关系进行了了解与掌握,并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具体工作认识,用实践验证理论,以双重身份完成了学习与工作两重任务,跟部门同事一样上下班,协助同时完成工作,以学生的身份虚心学习,努力汲取实践知识,参与到具体工作岗位中去,我心里明白我要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以及较强工作能力和勤奋好学来适应公司的工作,完成部门工作每天任务,这段时间使我对部门各种工作更深一层的了解。

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范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大力宣传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主线,始终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牢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建“平安交通”为主题,以有效遏制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基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覆盖,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强化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的舆论支持。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安全法规和重大决策的宣传力度

1、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近年新修订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宣传培训。通过会议、专家讲座、文件汇编、专题培训、普法视频等方式,确保普法宣传效果。有效促进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各单位根据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上述文件应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础内容,通过集中宣传和专题教育培训,深入领会文件中提出的新要求。各单位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动态。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宣传教育计划,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岗、到人。

(二)继续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宣传活动

1、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宣传和评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发动,根据分工,相应制定“平安交通”创建工作宣传方案。根据市局创建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积极做好“平安交通”示范单位的推进工作。市局将重点对在开展“平安交通”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有关先进人员进行推荐到市级表彰。

2、开展以“平安交通”为主题的安全文化建设。各单位要围绕“平安交通”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推动交通运输安全常识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全警示教育周”、应急预案演练周”和“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积极开展树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评选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文化环境优化。

3、组织开展“平安交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开展以“平安交通”为主题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编制“平安交通”知识手册,组织干部职工共同学习。

4、积极落实“平安交通”各专题活动宣传方案。按照市局“平安交通”创建活动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制各专题活动宣传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构建和谐安全“平安交通”创建氛围。

(三)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重大专题活动

围绕“打非治违”常态化、防汛抗旱以及重大节假日、社会活动等重要专题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宣传任务。

1、强化重大专题活动的政策宣传。相关专题活动的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办法,并明确相关专题活动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责任人,务求各项专题活动具体内容落实到班组、到岗位、到人员。

2、强化重大专题活动成效的宣传。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总结专题活动工作成效,通过网站、专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工作成效,营造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3、强化对人群密集地点的宣传。各单位要提前制定宣传教育预案,在客运站、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地,运输安全教育常识,加大对旅客的教育力度。同时,要针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重要节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交通安全特点,全时段、全路线、全方位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力度

1、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强化对危险品运输企业、道路客运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和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等四个高风险行业和未达标企业的宣传力度,分类别、全覆盖地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突出创建指标、创建程序和挂钩机制三个重点内容,全面提升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自觉性。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加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干部培训班,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法规、政策的理解,提升工作的组织水平。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

1、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教育计划。各单位要根据本要点,及时编制201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全面强化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四种重点岗位”的教育培训,即:各部门领导干部、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一线操作人员等的安全教育。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水陆运输企业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做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2、加强安全规范规程教育。督促企业利用安全学习日、岗前教育、安全交底等形式,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使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做到按规定生产、按规程办事、按规范操作,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3、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积极参加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教育培训班,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关键人员的安全文化意识、安全素质和履职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和领会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目的,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市局成立“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任组长、局办公室、安运科和各二级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为成员。局安运科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市局将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范文4

在20*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深化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夯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动隐患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为全国“两会”、“奥运会”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三、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交通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公路养护和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建设,包括工棚、站(场)候(停)车棚、驾驶员培训基地、出租房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针对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认真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既要排查基础设施、作业现场、防控措施中的隐患,也要检查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教育培训、事故查处等方面的问题。

1、水上运输企业

主要包括:渡口、渡船、乡镇船舶和采砂船的监管情况;企业、船舶经营资质的取得和审查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资质情况;船员资格、适应能力考核、岗前培训情况;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

主要包括: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的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的情况;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的执行情况;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安全管理基础台账等情况;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教育情况;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教育处理情况;汽车站安全管理秩序及“三品”检查情况;对租赁承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情况;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落实各项安全行驶规定情况;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和使用情况;运输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

3、公路养护施工

主要包括:公路巡查和养护、清除影响行车的各种路面病害和障碍物的情况;特殊天气条件下以及夜间安全运营应急预案的建立情况;防滑物料的准备情况;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交通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的措施落实情况;在建工程落实用电、机械设备安全及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4、其他管理

主要包括:工棚(宿舍)、食堂、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站(场)候(停)车棚完好情况;车辆驾驶教练的资质和安全教育情况;培训车辆的安全技术情况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超载、超限、超速)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2、与深化“外挂车”整治、治超等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与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四、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交通行业实际,全市交通系统将分阶段开展治理隐患工作。

(一)第一阶段(4月至7月):围绕交通“三防”(防汛、防洪、防台)工作特点,各单位结合实际部署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及早做好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1、研究制定开展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抓紧整改2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4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以“春运”后车辆技术状况、道路工程建设、受损交通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为自查检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进一步做好公路养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4、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不放过每一个企业和岗位,不放过每一辆(艘)客运车辆(船舶),不放过每一座公路桥梁、涵洞,不放过每一台生产设备和建设工程的要求,深入开展“拉网式”检查,摸清底数,建立隐患整改监控档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二)第二阶段(8月至9月上旬):围绕“安全奥运”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积极与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运政、路政等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超速”行为,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2、严厉打击船舶违章经营行为,强化对船舶特别是渡船和旅游船的安全监控。

3、要加强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大力实施安保工程,加大对危旧桥梁的改造力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尤其是危险作业现场,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三)第三阶段(9月至10月份):围绕“十一”黄金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让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

1、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监管,把好车站出口关,防止超员车辆、携带“三品”车辆出站上路。

2、抓好碗窑水库旅游船的安全监管。

3、抓好干线公路和通往江郎山、保安景区道路的管养工作,加大治超力度,加强对危桥的通行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四)第四阶段(11月至12月份):认真总结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

1、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治理到位,责任制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2、督促各生产单位严格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3、加强对交通工程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防止出现年底为抢工期、赶进度,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现象的发生。

4、认真做好冬季防雨雪冰冻、防滑、防雾、防碰撞及防火工作。

5、12月15日前,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全年总结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单位要成立“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局领导小组见附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于4月10日前报局行业科。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围绕汛期交通生产、交通在建工程、“十一”黄金周等重点领域和重要时段,按照“认真排查、坚决整治、巩固成果、杜绝新隐患”的要求,确定隐患治理目标任务、措施要求,确保完成。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责任保障、安全制度、应急保障体系,落实好安全会议、培训、检查、整改等工作要求,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工作程序规范、归档资料齐全。要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组,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稳步推进。

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范文5

切实强化村(包括改制村)、居委的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各村(居)委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村(居)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以便及时发现、及时排查、整改各类隐患。切实强化安委会(办)的综合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宣传、贯彻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措施,督促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推进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建立各类安全监管机构,配强安全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监管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权威。逐级落实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层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签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签约要做到进一家签约一家,防止失控漏管;指导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深入查找、剖析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各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确保专项整治顺利推进取得实效,提升城市防范风险、抵御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抓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完善本地区、本系统事故隐患“四级责任”和“三级督办”的工作机制,实施二级以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挂牌督办、通报、跟踪和公告。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区安委会(办)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强化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管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危险作业防护、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目录,凡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年内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治理,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要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同时建立对事故企业约谈警示、“黑名单”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事故单位做好整改工作,防范事故再度发生。

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度提高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一是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力度,全面掌握全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做到无失控漏管;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制度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险肇事故的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四是要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打击力度;五是要推进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防范工作,强化硫化氢中毒事故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管理服务单位加强作业过程监控。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认真按照市政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拆房施工、建筑装修施工的申报备案和监管工作,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已开工的施工工程动态,实施全程监控;深入整顿和规范本镇建设市场,重点整治招投标、违法分包和转包、资质管理等,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建设、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要全面实行现场施工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逐步实现安全监督人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和建筑务工人员通过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认真排查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治。要紧紧围绕深化“防火墙”工程建设,对镇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要将施工期间人员居住、经营或办公的建筑改、扩建工程,特别是规模较大、易发生人员群死群伤的建筑工程,纳入消防重点监管的范围;推动社会面网格化管理和单位户籍化管理,全面开展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落实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重点开展对“城中村”、“村中厂”、“群租房”、“小物流”、“四违”生产经营场所等消防基础设施先天不足区域、场所的检查治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综合防范,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对车辆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及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查整治,督促各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大交通形象,倡导“文明行车,文明走路”和“珍惜生命、安全出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创建“交通文明路口”和“交通文明志愿者”活动,全面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全面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各类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非法生产、违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做好电梯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加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地下空间安全整治。充分利用现有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档案,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加大对本镇地下空间使用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并要加快调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下空间使用业态,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推进“四违”集中整治。查清全镇现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生产经营、违法施工”的基本情况,并将排查采集的信息数据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制表成册,为治理和长效监管积累基础资料。对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予以限期拆除;对违法建筑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公共娱乐、教育培训、人员住宿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目前用于生产经营、暂不宜拆除的违法建筑内存在的消防和生产安全隐患予以限期治理。同时,集中排查治理活动结束后,各村、各部门要按照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依托“大联动”平台的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新增“四违”现象及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治理,要认真负起责任,如工作不实不力,一旦造成重大损失、群死群伤等安全事故,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依法开展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处置、督办、移送、通报机制。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督查隐患整改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单位做到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防范预案“五落实”,确保重点监管单位检查覆盖率达100%,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整改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对没有认真开展排查、积极整改隐患而导致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实行责任倒查。推进村级组织安全责任落实。根据《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村级组织安全管理责任。每个村级组织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好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宣传教育、检查监督、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五项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记录三本台账。各村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本区域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及发放使用、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申报、培训等工作,切实强化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按照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指导意见以及“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避免交叉”的原则,依据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企业行业类别和危险性质,科学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做到“年度计划部署全面、季度计划突出重点、月度计划强化操作”。根据执法检查领域分类、行业区域布局划分、重点监管部门(岗位)特点,组织开展常规安全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突出问题、重点时段的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同时,健全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强化动态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继续抓好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按照区安委会的部署,完善镇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基础管理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单位信息与检查内容,实现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安全管理的实时监控,加大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力度,落实事故隐患的跟踪治理,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效力。继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区安监局关于在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推进本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行动方案,在宾(旅)馆、大卖场、娱乐场所、地下空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化、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消防标准化达标工作,督导企业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继续抓好社区公共安全建设。继续推进区政府实事工程---在居民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程建设,排摸出小区内存在消火栓缺损、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堵塞,以及乱拉电线、私接燃气管道等火灾隐患突出的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满足小区消防应急救援的需要。大力营造安全社区宣传氛围,利用报刊、宣传栏、电子屏、社区科普等资源普及安全知识,健全和提高社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培训机制,加强社区民众疏散逃生演练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提升社区民众自救互救能力,促进和保障社区安全。继续抓好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工作。一是进一步改善应急救援装备。高层建筑、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大型超市、商场、酒店、娱乐场所、校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应急逃生装置、安全防护器具;二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企业要开展危化品、建筑施工、高层建筑、大型商场、地下空间等领域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各村(居)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居民群众逃生疏散演练,学校每学期开展逃生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危险品运输企业岗位工作计划范文6

现将《****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