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风险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执法风险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执法风险

执法风险范文1

(一)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5)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二)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

一是法律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113号、财税[2001]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纳税评估在政策适用上的问题,将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依法治税就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法定程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侥幸心理导致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存在风险诱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二是外界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极高。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替纳税人说情,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三、规避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税法体系,规避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规避风险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税法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而我国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税收法律调整的,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调整的,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占主体地位的还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其他税种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系数。二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为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如与增值税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等,应把这些内容直接加进暂行条例里,逐步完善。

再如,《征管法》在对偷税处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要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直接影响执法结果,制约执法效果。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具体要求为:制发宜慎重,切忌过多过滥,税务机关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办法,须经法规部门审查,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研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全面论证,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严谨、周密、清楚,力戒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政策宜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清理要及时,对过时、失效文件及时清理,公布废除,避免基层错把“鸡毛”当令箭,导致执法失当的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化解现实风险

要想打造平安国税,当好平安税收执法者,首先要有风险意识。一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为税务干部长期开设“法律课堂”,结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引导税收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要端正执法观念。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税收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尽可能不给执法风险留余地。三要搞好风险预测。研究和探讨税务人员涉税犯罪规律,定期结合岗位实际自查执法风险点,提高防范针对性;定期不定期召开税收工作评议会,邀请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等对税收工作“把脉问诊”,对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患未然。

执法风险范文2

1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涵与表现

行政政执法风险应当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由此给执政党和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1]。据此,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可理解为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上述一系列风险。

可将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进行大致的归纳:按被追责的类型可分为行政风险、刑事风险、经济赔偿风险等;按影响的对象分为单位风险和个人风险,甚至可以将公信力降低风险也归入其中。

2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成因

(1)法律法规标准的部分滞后及不完善性。由于卫生活动(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新生事物或现象不断出现,导致卫生行政执法存在对调控盲区,执法的准确性难以把握,执法风险由此而生。 例如,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了7类28种公共场所,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人们经常活动、人群集中、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容易被污染新型的场所未被纳入;比如,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实施之前,旧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持续延用了20多年,曾一度引发公众抱怨。这些法规标准等滞后问题使得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有时会处于进退两难,而一旦出现对应的风险事件,公众和舆论又时常不分青红、想当然地将这些引发“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问题的“矛头”直接指向百口难辩的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常会无辜成为众矢之的,于是,在全社会兴师问罪和微妙的现行问责“制度”环境之下,卫生行政部门成为替罪羊而承担“责任”向公众谢罪也不难理解,对应风险不言而喻。

又如,已实施20余年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均有如此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违背了卫生监督必须具有对相对人依法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失去了一部法规应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2],卫生行政执法的处境不可谓不尴尬。法律法规的滞后不仅仅是因为制定时间上的久远,即便是2010年才出台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其第十九条的规定也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完全同理。卫生行政机关手中没有可以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尚方宝剑”作后盾,执法“底气”严重不足,监督效能可想而知。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不完善,对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科室、出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一些问题界定从未曾在法律法规层面得到过根本解决。随着医学技术手段和网络电子信息机技术进步带来的非法行医界定问题等等,都可成为风险因素。

(2)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庞大繁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数量庞大繁杂,其中不乏条文竞合,涵盖的领域多头难理。 卫生行政执法涉及多学科知识,专业技术性强。作为前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如要做好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最大限度规避执法风险,就既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精细区别其界定和适用,又要拥有牢固的专业知识,这对执法人员都是极大的挑战。

(3)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变和执法现实的影响。随着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利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加频繁和广泛,执法风险不断加大。 外部因素干扰,也可造成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地方政府和中国传统“人情”因素干涉干预卫生行政执法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因“难作为”而 “不作为”的风险。

(4)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身原因。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相关制度、人员法律素质、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等都是影响执法风险高低的因素。 比如,作为行为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十分具体,这就要求执行人必须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专业知识水平不足、法律素质欠佳、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性差等都可成为自由裁量的风险因素。

由于相对人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卫生行政执法者的长期心理定势难以消除,放大了执法人员权治思想,助长了执法者的不依法行政行为,增加了风险的累积。

上述各种因素交织互融,共同构成了执法风险的主客观基础。

3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

(1)抓执法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监督制度并未有配套可操作的具体办法,事实上,即便有对应的内部或外部监督制度,多数情况下也只是形式审核,不涉及实质内容,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部分基层机构,在实质上形成单独一个科室集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于一身,而这种大权又会具体体现在科室负责人的一人手中,这种集三权于一人的制度设计缺陷,一旦出现日后演变为风险的事件,很难从内部制度上及时发现补救。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施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

完善行政处罚关键环节把关制度。行政处罚的执法风险关键控制点在于“罚或不罚”和“处罚种类和幅度”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对“罚或不罚”做出了纲领性规定,同时第三十七条也对回避制度进行明文。但问题是很多基层部门基本都没有完善的回避审核制度和“罚或不罚”决定制度:关于回避的落实,如果没有对执法人员的内部审核制度,即便案件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那么也只停留在类似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六条“自行回避”的层面。应建立实际操作性强的回避制度、案件调查处理的“调查”、“合议”、“复核”分离制度。参考听证相关要求,应制定关于合议人员的具体细则,尤其是要避免“一言堂”的合议形式,即: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成为合议主持人,也不能占据合议人员的多数,使案件的调查人员不能控制合议的进程[3]。总之,应完善行政处罚关键环节把关制度。

需要在制度层面弥息的不仅限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也不仅限于上述环节。

(2)抓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建设一支精专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是保证抵御风险的基础。要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卫生专业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技巧培训、执法案例指导培训等一系列方法措施来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打造一支业务精通,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体与程序并重、不折不扣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职责来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的高素质的队伍。

(3)抓风险管理-引入量化风险管理,科学防控卫生行政执法风险。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管理是应用风险学理论和风险控制技术,实现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管理控制的一种方法,其关键环节可以分为风险识别、风险量化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效果的反馈调节也属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识别是执法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通过对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任何执法风险的各个流程、各个要素、各个环节等进行逐一识别,识别出引起风险的因素及分布,就是要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作为”、“行政滥作为”、“行政不作为”等各种执法行为所有流程、环节和构成要素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进行全面风险识别,按照风险高低顺序,筛选出重点风险控制点。

首先要对照执法行为的合法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行为从具体执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执法机关主体、执法人员主体和相对人主体)、权限范围(事务、地域和级别权限)、程序适用、内容合法性、行为合理性等进行彻底排查识别,对照岗位职责、工作规程、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查找每个岗位的执法风险因素。监管对象的监管风险当然也应纳入识别范围。

对识别后的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归纳出重点风险监管行业、重点风险监管对象、重点风险执法科室、重点风险执法环节、重点风险执法岗位、重点风险执法人员,并建立执法风险因素清单。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量化分析与评估。在执法风险因素清单基础上,对所有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

风险量化可采取专家评分的方法。比如,在对深圳市所有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风险进行罗列后,以历年本市(有全国的更好)执法风险的发生情况为总体标准,各个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对照总体情况,将本单位是各个风险点对照本市总体此风险点的各个指标(风险的原因、风险消减的可能和引发风险后果的概率及后果的严重性等),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对本单位的风险点进行一一赋分。在赋分前,必须有详细的某一风险因素的最高分和最低分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评分标准。

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本单位存在的重大执法风险,分清风险管理的轻重缓急,以便在风险管理时有次序性和针对性。同时,还要评估本单位的总的执法风险等级,以便与全市各个单位总的执法风险等级比较,筛选出全市的重点风险管理单位,确定从全市大局出发应重点进行风险控制的单位。

为下一步的风险控制,就必须分析风险的原因。比如若本单位存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环节的风险,就要分析为什么存在此风险,是岗位责任问题、内部制度问题还是执法人员素质问题,并构建清晰的风险因果图。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控制和反馈。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控制重点是事前风险防范管理和事中风险的阻止、消减。

根据制定的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清单和执法风险因果图,根据风险大小,从风险成因入手,进行决策应对。比如,对制度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人员业务素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等分别采取针对措施:通过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程序制约和实体规范,完善制度建设,堵住制度漏洞风险;通过执法物质条件配备,弥补物质风险漏洞;通过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质量,降低执法人员素质风险因素;通过职业道德建设和心理素养培训,降低道德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管理实行后,要比较实施风险管理前后风险消减变化情况,评价现行方法的可行性和收益性,并定期检查风险应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风险管理本身存在的漏洞,及时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价修正,达到完善。

引入卫生行政执法量化风险管理,对于推进卫生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有效防范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无论如何,卫生行政执法的“零风险”是不存在的。

总之,要充分正确认识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对促进执法质量的全面提升又是必要的;其防范是长期的也是艰巨的。因此,既要依法合理防范风险,又要不惧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在面对执法风险时:无所畏而无所不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最终实现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焦志勇.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1):11~15

执法风险范文3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成因;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151-01

1 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及类型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致使国家和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税收执法行为不是建立在平等关系上的,不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因此税收执法风险仅包括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指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包括因、、索贿受贿等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风险主要指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较轻,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内部处分的风险,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

2 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

2.1 税收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经济主导发展的意识下,部分基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有些会同税收法律政策明显抵触,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有的地方还存在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税收部门执法等现象。其他政府部门配合不力也会制约税收执法效率,加大执法风险。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偷逃税款的形式花样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增加了税收部门税源监控、税收检查的难度。而且,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了执法风险。

2.2 执法依据方面的原因

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国家法律,整体层级较低。这样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各级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据最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许多税务机关为了税务人员执法方便,往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明显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往往忽视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保护,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给税收执法留下了隐患。

3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3.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是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基础。要以《立法法》为依据,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主导,构建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不断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整体低的问题,解决目前税收政策性文件存在效力障碍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文件的时候,不得对税法作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风险。要及时清理擅自出台的以及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失效的政策文件,维护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性、权威性、稳定性。

3.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执法风险范文4

1、行政责任风险。一方面,如执法、登记过程不能得到满意的评价,就可能会受到投诉,公众就会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出现执法偏差或执法过错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

2、刑事责任风险。工商执法要受各种法律实体、程序的制约,只要行为人的“不当作为”、“不作为”或是“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刑律的,就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3、廉政责任风险。我们在基层工作中,既是监管人员也是服务人员,如果我们为了私利,存在吃、拿、卡、要的问题,那么等待我们的将是党纪国法 严格追究。

风险防范措施

1、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服务。如我们办理一般程序行政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要在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后,方能让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此,按照程序办理案件,既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我们自身负责。

2、遵守内部工作程序。在审核签字时,顺序先后不符,就会造成程序不合法,所以,在内部程序进行中,我们要稳妥、细致地将工作开展好。

执法风险范文5

一、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风险管理是对质监部门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理风险,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质监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嵌入质监文化和实践中,贯穿于质监部门履行职能的全过程。它由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活动组成。风险管理体系不仅适用于企业,对质监部门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风险管理原理,所谓质监执法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因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质监管理职能失效,侵犯国家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可预防性、不确定性,研究执法风险对质监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质监行政执法风险的识别

执法风险识别是质监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质监执法主体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质监执法主体而言,主要风险环节及表现如下:

1.受理申诉举报环节。风险表现是:不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互相推诿,泄漏举报人信息等。

2.执法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检查工作中不亮证,无证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弄虚作假,疏忽重大安全隐患等。

3.立案环节。风险表现是:以收代罚,该立案的不立案,超出职权范围立案等。

4.调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调查时接受相对人宴请、贿赂,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恐吓、威胁当事人,做假笔录等。

5.取证环节。风险表现是:采取不争当手段取证,伪造证据,重证人证言轻物证,收集的证据未经过提供人签字和盖章等。

6.采取强制措施环节。风险表现是:滥用强制措施,以扣代查,超过封存扣押物品期限不做出处理决定,对封存扣押物品保管措施不强,随意变卖处理封存扣押物品,罚没物品不上交等。

7.抽样检查环节。风险表现是:实施抽样时不依据抽样标准及法律进行抽样,擅自改变抽样原始状态,更换抽查样品等。

8.案件审理环节。风险表现是:案件审理把关不严,干预执法人员办案,向当事人泄漏案情,不执行案件三级审理机制,没做到查、审、决三分离等。

9.处罚告知决定环节。风险表现是:告知书没有送达当事人,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滥用自由裁量权,大案小处,小案重罚等。

10.案件执行环节。风险表现是:对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应当没收的产品没有没收,先收款后办案,收罚款后不开罚没款发票等。

除上述环节存在风险外,执法主体的决策、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等都可能引发执法风险。为有效应对风险,需要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找出风险源。

三、质监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风险的产生既有内因,也有外因。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执法主体与客体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执法客体违法手段更加智能化、多样化,执法的复杂性和艰目胜大大增强。而导致执法风险的外部因素很多是客观的,单靠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的努力往往成效不佳。因此在分析风险时,应重点放在内因和内在表现上。就目前而言,质监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三大类,即行为类风险、诉讼类风险和渎职类风险。

质监执法行为类风险分析。执法作为类风险是质监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

质监行政诉讼类风险分析。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因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质监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

司法渎职类风险分析。质监渎职类风险主要是指质监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此类风险的界定以《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

四、质监行政执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质监执法主体因履行职能、实施行政执法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也就是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质监部门的风险准则比较,或者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等级,以便作出风险应对的决策。

风险评估可以用严重度、风险等级进行评价,对执法风险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用“严重度”进行评价并赋予分值(得分1—10分),分值越高则表明风险指数越高。质监执法风险分类及等级见下图:

对质监执法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同时,应建立执法风险预警系统,将风险评估工作动态跟踪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评估案件的风险大小。当风险达到一定级别后,发出预警信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介入、引导、干预,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风险的发生。

五、质监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是指在确定了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出风险等级及其影响程度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和质监执法主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相应防范计划。积极有效地应对风险,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准确查找执法风险点。找准风险点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基础。每个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或多或少都掌握一定的职权,有权利就有风险。执法主体应结合职能和工作环境,开展执法风险点排查,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按照“对照岗位职责一梳理岗位职权一找准执法风险一公示接受建议”的程序,进行自我查找,认真查找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务必使找出的风险点准确细化、符合实际,尤其是对执法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要进行重点查找。

2.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在每一个执法环节和岗位中应建立防范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最大减少执法风险。要按照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别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通过制度,严格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为有效规避风险,要通过调查问卷、案件调查和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广泛开展风险信息的收集工作,深入了解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利益诉求,将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处理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与政府、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对质监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有机平衡质监执法中多方利益关系,最大程度化解外部质监执法风险,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执法风险范文6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一)概念

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这类风险平时最容易忽视,但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除了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混乱外,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能够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钱某,在对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王某。钱某的这一做法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钱某的行为侵害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简单,违法事实清晰明了,即税务人员钱某的行为侵害了纳税人,也就是大华公司的要求保密权。所谓要求保密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了执法相对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税收执法相对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保密的一种合法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纳税人的要求保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税务人员钱某因朋友关系泄露了大华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税务人员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2、法理分析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暴力抗税类风险

(一)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上一篇医学英语

下一篇高级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