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的优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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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的优势

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1

关键词 海外投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中图分类号 F830.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156-03

作者简介 李珂,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政策。(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7年底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国内出现相对的资本过剩。同时,经济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美国、欧盟等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支持

P.J.巴克莱和M.卡森(P.J.Buckley and M.Casson,1976)内部理论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有发达的中间产品市场,但有些产品(特别是知识品)的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这促使企业将市场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市场不完全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企业超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内部市场时,也就是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的过程。

劳尔(sanjaya Lall,i983)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将成熟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应用过程中包含了自己的创新,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定优势,因而具备对外直接投资条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现行的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完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义务

通常所说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所得税。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支付给居住国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笔国外投资所得汇回居住国后,从法律意义上还应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要负担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和居住国企业所得税共三笔税款。不过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对外投资,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是否负担这三笔税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依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于跨国直接投资,既要负担东道国的所得税,又要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对跨国投资的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在全球的流动。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为了鼓励企业到境外发展,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实行抵免法,规定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它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款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我国的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对外缔结税收协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常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比较注重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利,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从我国现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看,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只要双方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也会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不过近几年,我国与尼日利亚、卡塔尔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这一内容。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看,现行政策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对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只有为了免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按照限额扣除法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其实这种抵免法也是国际惯例,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企业“走出去”发展所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也表现得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国外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纷纷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比较注重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一)发达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荷兰是全球最主要的海外投资国之一,2005年其海外投资1190亿美元,居全球第一。这与荷兰是发达国家、资金比较雄厚有关外,其支持海外投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荷兰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和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利息免征预提税,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比利时和英国等对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5%的预提税。荷兰向在本国居民公司实质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和瑞士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比利时、法国、德国、匈牙利、南非、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其次,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

5%以上的股权,而且外国公司所在国课征与荷兰公司所得税相似的税收,本国公司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就可在荷兰免征公司所得税。

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法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与全球投资走势基本一致。2005年,法国境外投资额达1160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位。法国境外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首先,从地区分布看,法国境外投资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投资规模很少。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60%。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运用的主要财税政策支持手段为税收优惠,其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人财务报表。延期纳税,所有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50%和100%,在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除提供税收优惠外,法国还提供多种财政支持。

(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援助金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政策。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同时,韩国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四、完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动程度不断加深,国民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也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条件。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如果政府能够为我国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和加大鼓励力度,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税收作为投资的一个重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他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海外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带动海外投资的增加。

(二)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针对我国现行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且零散、单一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

首先,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海外投资税收所涉及的投资区域、投资产业、投资所得、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我国应制定《税收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条例》,将零散的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总结。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求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

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我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外国已纳税额的抵免及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且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外资,涉及到海外投资的较少。可以考虑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我国海外投资的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和行业,经营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发达国家对此运用较为普遍。在海外的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由于前期投资较多,产品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出现亏损的情况较多。应该允许本国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应税收人中免税提取准备金,相当于弥补海外投资的亏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该税收优惠避税,规定在5-10年内将提取的免税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中。

二是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例如,韩国及马来西亚都减免海外投资企业5-10年的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也应给予5-10年所得税减免期限。

三是延期纳税。可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相当于投资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国家比如美国曾采取推迟课税的方法,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如果不汇回本国,该所得暂时免税,待所得汇回本国时计税。推迟课税容易被跨国企业利用进行国际避税,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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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阶段主要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的主要特征

从国际投资发展历程看,国际跨国投资的大规模发展始于1870年,中间经历了4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是殖民地时代的跨国投资,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二是二战后以美国对欧洲大规模援助为代表的跨国直接投资;三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跨国直接投资的再度高涨,日本无疑在这一时期充当了重要角色;四是上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所带动的新一轮的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在这一时期,尽管发达国家仍然在全球化时代的跨国直接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包括韩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化时代中的跨国直接投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1870―1914年英国海外投资

以1847年《谷物法》的废除为标志,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由于在制造业方面具有绝对竞争优势,其出口额急剧增加,出口的快速增加带动了工业生产的快速扩张和资本积累的快速增加。据统计,1860―1870年,工业生产的增速为33.2%,1870―1880年,增速为20.8%,1880―1890年,增速为17.4%。出口的迅速增加为英国海外投资奠定了基础。1850年英国海外资本输出为2亿英镑,到了1870年就猛增到14亿英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1914年,英国资本输出达到41亿英镑,占全球对外投资额的43%,是当时海外投资无可争议的霸主。从相对比例看,1870―1914年间,英国对外投资额长期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5%以上,第一次大战之前居然达到创纪录的10%,对外投资额占其储蓄总额的25―40%。

这段时期英国海外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从投资形式看,间接投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政府贷款是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是通过在海外建立投资信托公司再进行投资的形式完成。二是从行业分布看,铁路等基础设施、工业金融和政府贷款是英国海外投资的主要领域。三是从区域上看,英国的海外投资有一半以上流入了英国在美洲、印度和南非等海外殖民地。四是从投资主体看,商人、企业家和地产商是海外投资的主体,政府所占的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五是从投资目的看,获取海外原料基地和销售基地是英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

(二)二战以后美国海外直接投资

二战以后,海外投资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低潮期后,又迎来了一次期,从战后一直到1970年,美国在全球的直接投资中扮演了无可争议的老大地位。1946年,美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的金额为72亿美元,到了1970年增长到782亿美元,增长了10倍以上,美国海外投资占GDP的比重也从1946年的3.2%提高到1970年的7.5%。经济、军事、国际货币体系的安排以及其他软实力是决定二战后美国在全球海外投资地位的重要因素。首先,二战结束以后,美国的GDP、工业生产甚至黄金储备在资本主义世界都具有绝对领先的地位。二是战后所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实际上奠定了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美国企业大规模海外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三是战后美国企业无论是科技水平、管理水平还是单个企业的规模,都要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对其他国家具有绝对的垄断优势。

与英国海外投资相比,美国的海外投资也具有几个明显有别于其他时期的特点。一是从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来看,既包括了西欧等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包括了拉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二是从投资的先后顺序看,美国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依次为资源型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三是对西欧等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主要是美国具有压倒性竞争优势的行业,包括计算机、汽车、电信等等行业,投资主体是大型的跨国公司,例如通用汽车、福特以及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等等。四是对发展中劳动密集型国家的直接投资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丧失竞争优势的产业向外转移的结果。五是政治因素在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中发挥了比以往更重要的作用,战后援助欧洲的“马歇尔计划”是美国资本顺利打开西欧大门的重要保证,而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是否是美国政治盟友成为美国进行直接投资的重要考量。因此,在发展中地区中,拉美地区、墨西哥等就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原先的东方阵营很少成为美国投资的对象。

(三)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日本的海外投资

二战以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日本经济开始起飞,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初步形成了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与此同时,从1970年代开始,日本企业也开展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到了80年代后期,日本曾一度取代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对外投资大国。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开始逐步缩减,在全球的投资地位又逐步被美国所取代。

综合日本的海外投资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在美元占绝对主导权的国际货币体系中,日本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往往先将日元换成美元,然后进行海外投资,而利润的汇回又要重新换成日元,存在较大的汇率风险和兑换成本。二是日本进行海外投资的重要基础是通过巨额贸易顺差所形成的巨额外汇储备。三是70年代日本的海外直接投资更多的是流向资源型国家,两次石油危机和日本本身资源匮乏的格局是推动日本进行资源投资的主要因素。四是80年代以后,日本对发达国家制造业的投资开始大量增加,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日本的贸易壁垒所进行的被动型投资,行业主要包括汽车、电子等。五是90年代以后,在全球一体化推动下,日本对周边包括中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开始增加,日本将周边具有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制造业基地,主导形成了东亚生产网络,并以此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这是日本为了提高竞争力而进行的主动投资,电子信息产业是投资的重点领域。

(四)90年代以来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

90年代以来信息、网络、通讯和交通、运输等技术的发展和条件的改善,以及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交流日趋频繁密切,经济全球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经济全球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生产的全球化。所谓生产全球化是指生产分工体系从以一个国家内部为主转向全球范围,形成全球性生产分工网络体系。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是生产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而跨国投资则是主要载体,跨国投资是衡量生产全球化程度的主要指标。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推动了新一轮跨国投资的高涨。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统计,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占东道国资本形成总额的比重,1980年全球平均仅为2.3%,到1990年上升到4.3%,此后迅速提高,到2007年已高达14.8%。

在这一轮全球化投资中,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除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继续扮演重要的投资角色以外,包括韩国、台湾地区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相对于美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对薄弱,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外投资表现出明显的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特征。一是从投资类型看,多种因素限制了新兴市场经济体很少对资源型国家进行投资,换而言之,获取海外资源不是新兴市场经济体海外投资的主要目的。二是作为追赶型的经济体,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对外投资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技术的追随者,对发达国家进行投资,这是被动型投资,另一种是为了利用低成本优势进行的主动投资,投资区域主要是亚洲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三是从投资的行业看,制造业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例如韩国制造业对外投资占了其对外投资的50%以上。四是从投资主体看,大企业是投资的主体,而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是为大型企业配套。最典型的就是台湾地区电子和汽车产业的对外投资,大企业主导,跟随了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

二、不同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特征的比较

(一)不同阶段主要海外投资国家和地区的相同点

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的经历看,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就是经济水平已经达到了相对比较高的水平,人均收入衡量要高于同期世界人均GDP的平均水平,经历过经济快速发展或者正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从不同阶段主要海外投资国的经济水平可以看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始大规模对外投资的时候,其经济水平已经远远超出了同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在跨入大规模对外投资阶段的英国、美国和日本,人均收入已经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左右。即使是在全球跨国投资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的韩国、台湾地区,其在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人均GDP也已经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而且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时,普遍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提高的发展阶段,例如英国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前就完成了工业革命,一举成为头号资本主义大国,而美国则凭借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摆脱了大萧条所带来的影响,政治经济实力远远领先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大规模对外投资时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高速增长。可以说经济实力是一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基本条件。

这些主要海外投资国另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在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之前或者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开放型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对外贸易在这些国家的发展中已经占了相当的地位,日本、韩国等国甚至明确提出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例如英国,推动英国工业革命一个最直接的因素就是为了获取东方国家的贵金属而推动了英国新兴资产阶级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并向这些地区大量出口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通过出口积累的巨额财富是英国实施大规模海外投资的基础。即使是提出对东方国家实行“出口管制”战略的美国,凭借其战后急剧扩张的经济、政治实力,在“马歇尔计划”的带动下,通过向西欧等国大量出口制成品,使出口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据统计,1950―1973年,美国出口的实际增长率达到了6.9%,出口占GDP的比重也从1950年的3.0%提高到了1973年的4.9%。考虑到出口因素,可以说,这些国家的对外投资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或者规避进口国的贸易壁垒进而对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

这些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国家第三个明显的共同特点就是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能够在海外投资中发挥投资主体的作用。在早期的英国的对外投资中,尽管政府的鼓励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真正带动英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还是各种企业,包括给其他政府提供贷款的也主要是大型的金融集团,英国政府很少直接介入到海外投资活动中。同样,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中,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企业是对外投资的一个基本条件。例如日本,在其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包括丰田、本田、索尼等都已经是赫赫有名的国际性大公司了。这些企业不仅是对外投资的主体,而且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是这些企业海外投资取的成功的保证。

(二)不同阶段主要投资国家和地区海外投资的不同点

一是对于这些进行海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进行海外投资时所面临的国际货币体系环境有所不同。在英国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国际上实行的是金本位的货币体系。在这种货币体系下要进行海外投资,必然要获得大量的贵金属作为支撑。而完成工业革命之后的英国,通过出口积累了巨额的贵金属,这是英国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前提。而在美国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国际货币体系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两个阶段,无论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还是牙买加体系下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都是国际储备和结算的主要货币。这种货币体系安排保证了美国在海外投资时拥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支付手段。一方面,海外资金大量回流美国,为美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低成本的资本;另一方面,美国可以直接通过增发货币的方式为海外投资融资,尽管有可能带来美元的贬值。在日本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全球的货币体系实际上已经进入牙买加体系,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但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美元依旧是国际结算和储备的主要货币,这决定了其他国家要大规模海外投资,必须通过持续经常项目顺差的方式获得美元,而美国则没有必要采取经常项目顺差方式获得海外投资所必须的美元,这就是为什么只有美国在经常项目长期大幅度逆差的情况下仍然能保持世界头号对外直接投资大国的地位,而其他国家却不能做到这一点。

二是影响海外投资区域的政治因素在不断减弱,而经济因素则明显上升。在英国开始海外投资的时候,出于保护自己投资的目的,直接投资一般都是投向自己的殖民地,政治因素是影响英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而美国战后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时,当时正处于东西方冷战的时候,美国的海外投资也很少投向东方阵营的国家。而日本在开始海外投资时尽管也是东西方两大阵营对立,但日本的海外投资尽管也是主要投向自己盟友,但这更多的是经济而非政治上的考虑,不像美国,其海外直接投资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在新兴市场经济体开始对外投资时,政治因素在其对外投资中较少被考虑,能否获得经济收益是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对外投资时主要考虑因素,投资地域多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是制造业投资始终是对外投资的重点,但是投资的目的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90年代的全球化以前,美国、日本等国的海外制造业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出口替代型投资,即市场导向型投资,海外投资目的地往往就是原来的出口目的地,例如战后美国对西欧的投资以及70年代以后日本对美国的投资往往属于这种类型,即海外投资是市场导向型的投资。但是90年代以后,无论是原来老牌的海外投资大国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在制造业的投资中占据了越来越高的比重。这是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的结果。

三、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启示

(一)当前制约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不利因素

首先,从一些国家的海外投资的经历看,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以人均收入衡量的经济水平已经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我国尽管已经经历了30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从人均收入水平看,还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9年,按照现价计算,我国人均GDP3600美元,而同期世界人均GDP为8000美元左右,也就是说我国的人均GDP仅占世界水平的44%。与已经进入大规模海外投资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是相对较低,如果仅仅按照国际经验看,我国还未达到大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阶段。

其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候,已经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正是这些企业扮演了海外投资的主要角色。相对而言,我国除了部分垄断行业以外,在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领域制造业,除了华为、联想、海尔等为数不多的企业以外,真正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屈指可数。2009年《财富》的世界500强名单中,尽管中国大陆有34家企业上榜,但是绝大多数是国有垄断行业或者竞争不充分领域的企业,缺乏真正高技术或者充分竞争领域的制造业企业。在一些领域的投资主体尚未培育成熟的情况下,投资主体缺乏竞争优势和垄断优势,这使得我国的海外投资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前有利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因素

首先,进行海外投资的国家,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拥有支持海外投资的物质基础,即通过长期的贸易顺差或者其他方式积累巨额的贵金属或者外汇储备。与其他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一样,在出口导向型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积累了巨额的外汇储备,目前外汇储备已经跃居全球第一,这是我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支撑。

其次,在英国、美国以及日本等主要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最开始都是对资源型国家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定的资源供给为主要目的。在经历了资源投资以后,才对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进行大规模投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尽管目前缺乏具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之后,在资源开采等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跨国投资能力的能源资源巨头,完全有能力在我国海外投资中扮演开路先锋的角色。

(三)对于我国海外投资前景的判断分析

从国际经验可知,目前既有我国海外投资的有利条件,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的条件。仅仅从国际比较很难直接判断我国是否到了大规模海外投资的阶段,必须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分析。

人均收入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并不会制约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目前我国人均收入相对较低,但是必须看到,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明显的国家,城乡差距、区域差距非常明显,既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有广大的西部落后地区。从人均GDP看,东部沿海的一些省市与一些发达经济体在发展水平上差距并不是太明显。如果仅仅将这些发达地区视作单独的国家,这些地区完全达到了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的阶段。而缺乏具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是制约我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尽管有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并不需要像发达国家那样对东道国具有全面压倒性优势,只要具有部分竞争优势就可以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即所谓的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部分竞争优势理论。但从我国的现实看,我国的制造业目前最大的竞争优势是劳动力成本比较低,而企业恰恰不能以此为作为海外投资的凭借。因此培育一批在部分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是支持我国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大规模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

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3

海外投资监管包括审批与监督,是世界各国海外投资立法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都无一例外地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审批与监督,投资完全自由化的国家是不存在的。为此,笔者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及其实践的现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完善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

瑞典1974年通过了一个关于直接投资引起资本外流的法案。按照该法的规定,瑞典在考虑资本流出的问题时,不但应着眼于资本流出将对本国国际收支产生的影响,而且还应充分重视资本流出可能对本国工业和就业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40页。)这些情况都说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其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海外投资的审批不进行专门立法,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对本国投资进行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和批准,只不过是具有间接性而已。

(二)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

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资金制约,技术限制和规模不足等多方面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按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所有权绝对优势,内部激励化优势以及区域相对优势的不足,一般尚处于国际生产模型的第二阶段,或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时期。这些特点必然内控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奉行“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同时,又不得不考虑本国对外投资的经济实力(可以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产业导向,技术构成和投资主体等一系列的问题,结合本国的综合经济政策和国际化经营战略从而制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注重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韩国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其海外投资审批法律制度包括:审批体制、投资主体、投资类型、投资的鼓励与禁止、投资审批以及监管体制(注:王志荣、张韬:《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经济与法》1997年第9期。),把本国海外投资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管理者的视野。

可见,一国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立法采取何种形式,不可能是主观想象的东西,而是由该国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等要素所决定的。

二、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基点仍依附于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上,缺乏活力与相对的独立性,难以应付国际投资千变万化的形势,忽视全球经营战略。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体制不合理。既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没有跳离计划管理模式的窠臼,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尤其海外投资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和战略竞争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主动性与创造性,而使经营处于被动的地位。我国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都拥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限,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不利于国家总揽全局。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分散,内耗严重,办事效率低,更严重的会造成各行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交叉设点,自我竞争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审批手法繁琐。这是与现行监管体制密切相关的。体制不合理必然导致机构雍肿,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低。比如,将同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合同,企业章程分开审批,由两个部门负责,必然导致重复劳动;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实行按照投资规模分级管理的办法,必然导致管理分散,宏观调控不力等问题。

(三)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其一,投资主体单一,现有国内立法仅只规定了对国家享有国际经济合作权的法人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这一规定不仅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文不符,将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排斥在投资主体之外,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我国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不吻合,许多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其二,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现行立法规定了海外投资申请者的四个方面的条件: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②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金,或者具备能够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的能力;③拥有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④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并有资信可靠的海外合作伙伴等。但是,没有对投资者的诸如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投资规模、控股情况、投资产业、投资区域等方面加以规定。例如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和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社团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海外投资应如何进行审批;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我国海外投资审批的内容十分简单,总共5个条款,其中第5条缺乏实际意义(注:第5条内容为:“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余4条在前文已作引述。)。因为任何国家的海外投资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批准,投资国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审查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其余4条,仅作了一些概括性、原则化的规定。既没有体现国家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也没有根据不同的产业划分相应的投资区位;哪些是国家积极鼓励的,哪些是明文禁止的都没有规定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基本上将出口创汇和获取海外原材料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目标,缺乏全球经营战略思路,未能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考虑我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审批,也没有鼓励我国的优势产业和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组建集团跨国公司,不能引导那些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处于劣势的“边际产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以便利用企业自身优势与相对区位优势,追求海外投资的规模效益与市场充分利润,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重审批、轻管理。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状况,国有资产营运以及严重的违章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大部分海外利润流存海外,海外企业以外商的名义对国内“返投资”的现象一度盛行。据对辽宁186家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汇回利益只占中方投资总额14%。1994年国家紧收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

(一)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

1.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它既是海外投资立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的重要准则。从某种意义而言,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一国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世界各国都无例外地对投资项目作严格的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审查并且都以法律的形式从具体内容加以规范。是否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用静止的观点来分析看待问题,既要立足本国的近期经济发展计划,也要远观本国长期的发展战备;既要考虑本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忽视世界产业分化和分工的趋势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之,要把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潜在的经济实惠,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制定本国的海外投资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并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都为海外投资监管立法过程中,确立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2.全球经营战略原则。南开大学赵旻博士撰文认为,“出口创汇不应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长远战略,相反,我国的贸易战略应当是促进和加快我国的工业化步伐,有利于我国国内产业结构的发展和优化,有利于造就一批大型的国际化经营企业和一批成熟的企业家”(注:赵@①:《国际化战略-理论、模式与中国的抉择》,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页。)。这一论述,适用于我国的海外投资战略或许更为恰当。海外投资就是把本国资本融入世界经济角逐的大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的竞争。正因为如此,我国可以运用全球经营战略,抓住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变化的时机,人为地营造自身的比较优势,从而跻身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提高海外投资的主动性与成功率。这一特点决定了一个国家必须自始至终地将本国海外投资置于全球经营的大环境之中,运用全球战略原则,统领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主动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本国海外投资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其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实现跨国一体化经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跨国经营的质量和效益,从而更有利本国经济的发展。

3.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的投资企业应该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而不应该盲目追求数量。这一点已为我国海外投资实践所证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较多,但平均投资规模不足100万美元,比发达国家的600万美元低得多,大约只有55%的企业能够盈利。这一现状说明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确立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要鼓励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集团或其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向海外投资,国家给予金融、保险、税收和信息资源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国际竞争实力不强或不符合国家海外投资法规的投资或投资者,则应采取相对限制的政策,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才能真正促进跨国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全球经营战略。

(二)优化海外投资监管体制。

我国海外投资起步较晚,目前,既没有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现行分级管理多元审批的分散体制,已严重阻碍我国海外投资的继续发展。借鉴外国成功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统一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并以《海外投资监管法》加以规定,已势在必行。1977年12月,韩国政府增设动力资源部,下设16人组成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美国1969年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也是具有类似职能的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应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一个统一的专门管理海外投资的常设机构。赋予其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权、调查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职能,统一制定海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负责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投资额较大的海外投资项目,协调组成该委的各部门的相关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管辖,国务院主要领导兼任该委主任。具体可作如下分工协作: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分析检查海外投资事业的经营成果,并备置必要的管理记录;对于经营不良者有权采取措施不准其再投资和作出撤销海外企业的决定,在必要时可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其它各部门如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各司其职,随时提供海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则根据对外经贸部提交的报告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况。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各项经营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对清帐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机构和其驻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则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这样就形成一个由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统领,其相应各部委局协办,中国驻外使领馆和驻东道国中国金融分支机构配合的较为完整的管理体制。

(三)完善海外投资监管立法。

1.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规定:凡是符合海外投资条件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享有向海外投资的权利。我国现有法规只规定了法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是不符合现实需要的。一方面,大量的非法人实体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成为海外投资主体,例如,一些有实力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具备海外投资的条件。既要扩大海外投资主体范围,又要严格确定合格的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严格投资主体的审批条件。对于什么样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实体才算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应作明确的规定。韩国投资法律规定:投资者必须是韩国银行行长认定的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和个人,且不得是金融部门根据所获情报和有关规定而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而且该企业和个人按有关评价表所得分数应超过一定的标准。(注:王志荣:《简析韩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0期。)我国必须对海外投资主体的各个方面,诸如外汇来源、投资规模、投股情况、资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资产负债、投资形式和人才结构等进行综合评价,逐一量化,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允许其向海外投资。

3.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法规。国家应主动将海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区位结构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并使之成为海外投资监管法和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确定了合格的投资主体是解决了“谁”投资的问题,那么制定海外投资产业政策重点是解决投资“做什么”和投资于“何处”的问题。国家应明确规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划分不同的产业类型如鼓励型、发展型、控制型、禁止型等,制定国家海外投资指南和投资产业与区位的指导计划,以规范本国的海外投资。韩国政府1986年以前,对企业向国外不动产,农业投资和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1986年以后,逐渐放宽对房地产及农林业投资的限制。1989年2月放松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投资的限制,增加了对外投资法制的灵活性。1993年9月,韩国实施新的法规;鼓励对外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1)能够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行业;(2)能够扩大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转移的行业;(3)在国内产业结构上失去竞争力的行业;(4)对扩大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的行业;(5)能吸收国外尖端技术的行业。禁止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与本国产业相竞争的行业,如鞋类、箱包、运动用品、玩具和服装等制造业。染整业;高质量的纺织制造业;流网打鱼和生产麻醉剂的行业;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等。近年,韩国财政经济院《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规定全面开放法人和个人投资海外不动产即解除过去对高尔夫球场兴建和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及不动产出售供应业等的投资限制。日本、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制定相应的产业法规以调整本国海外投资。这些都应对我国制定海外投资产业立法有所启示。

4.简化审批手续。改革现行的审批体制,变分级、分类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对外经贸部门审批)为统一审批集中管理,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实现小额投资的自由化和在一定条件下投资审批的自动许可也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小额海外投资自由化是指合格的海外投资主体,在国家海外产业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一定数额以下(例如10万美元以下)的海外投资,可以不经审批径直在海外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颁发海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凭此到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税收、商检、海关等手续。自动许可是海外投资当事人向海外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效验相关文件若干天后,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自动核准。近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从1996年6月起实施海外投资自动许可制。同时,将个人和个人事业者的海外投资限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其数额以下者,不经审批,备案即可允许本国资本海外投资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由于我国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决定了数量众多的小额海外投资将在我国海外投资总额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份额。因此,实现小额海外投资的自由化以及相关法规的配套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5.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扩大海外投资主体,推动海外投资自由化,并实现投资审批许可制,有利于国家对海外投资集中管理,抓大放小,合理分流,而明文规定审批禁止,杜绝一切不利本国经济发展的海外投资则是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法律规定审批禁止的内容应包括:(1)不合格的投资主体,比如资本额达不到一定要求,投资者资信状况不佳等;(2)与国产业或产品在同一市场产生竞争的投资项目;(3)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国家特别禁止的行业,诸如容易造成国家商业秘密流失的行业;(4)对国家的海外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5)禁止投资的区域,比如有些国家规定禁止对敌国投资。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对禁止审批的内容应该在我国海外投资监管法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6.确定投资经营报告制度。海外投资者必须严格履行每季度主要事业实绩向对外经贸部报告制度。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提供相应的特别报告和材料以供审查。比如通过获取股票进行的投资项目则必须提交取得股票的报告书(如须设立当地法人则须包括设立当地法人报告书)、决算书及附属明细表,剩余盈利处理明细表,清帐报告书和附属明细表等;通过贷款进行的投资则必须提交通过提供贷款取得的外汇债权报告书,本息回收报告书等。对外经贸部也应向海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海外投资企业经营实绩的月报、季度和年度报告。

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4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注:[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第42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注:Vemon.R:"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InternationalProductionintheProductCycle",

pp255-267,Vol.41,No.4,OxfordBulletin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66).)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注:Bergsten.C.F.,ThomasHorst&Theodore.H.M.:"AmericanMultinationalsandAmerican

Interests",WashingtonD.C.BrookingsInstitute(1978).)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注:Lipsey.R.E.&Weiss.M.Y.:"ForeignProductionandExportsinManufacturingIndustries",

pp488-494,Vol.63.No.141,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81).)。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注:参见Lee,Honggue:"Globalization,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CompetitiveStrategiesof

KoreanElectronicsCompanies",inNomuraResearchInstitute&InstituteofSoutheast

AsianStudies(ed.),TheNewWav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Asia,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

Studies(1995).)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外经贸部《对外经济贸易简要统计》(2001)整理。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数据整理。参见:外经贸部发展司:《中国的境外投资状况》,《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注:参见段云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谢康:《跨国公司与当代中国》,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鲁桐:《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对英国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载世界经济学会编《世界经济与中国: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一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注:CKD:CompleteKnock-Down,即全分解装配:将产品全部拆散成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SKD:SemiKnock-Down,即半分解装配:将产品拆散成部件或部分部件、部分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注:李钢主编:《“走出去”开放战略与案例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5

    一、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

    截至2006年,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经营着70多个油气投资项目,每年获得的原油权益产量近2500万吨,天然气权益产量近40亿立方米,海外油气生产初具规模。在业务领域上,也已经形成了从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国际油气贸易和装备出口等多元化经营格局。目前原油和成品油贸易已覆盖2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运用长期供应合同、现货贸易、准现货贸易和期货贸易等多种贸易手段,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国内的需求。

    二、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问题

    通过10多年的海外石油投资活动,我国的石油企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在海外投资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对石油企业缺乏有了的资金支持,在审批程序、外汇外资管理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方面也限制了海外投资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受我国石油公司资本实力、技术力量和跨国经营管理经验等因素的制约,及跨国经营管理体制上的障碍,我国的海外投资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投资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海外投资缺乏整体、长远的策略,国际化经营意识不强

    目前这些大型石油公司在国际化经营方面,缺乏关于“往哪里走”、“怎么走”等问题的长远战略规划。在石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没有长远的战略和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石油企业要么没有国际化经营观念,要么对海外经营投资、扩张顾虑太多,国际化经营效果不理想。据有关部门调查,国有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不赚钱甚至赔钱的约占2/3。这种局面的形成除石油企业缺乏“走出去”的经验外,与“走出去”缺乏明晰的战略思路和战略定位有着直接关系。

    (二)投资成本过高,存在内耗

    近年来,我国企业为了中标海外石油项目,普遍报价偏低,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但当他们履行完若干合同后,才发现经过激烈价格竞争到手的项目利润实在太少,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中石油集团收购哈萨克斯坦油田的案例。

    中石油出资35亿美元购买哈萨克斯坦某石油公司的部分原油储量,并计划建设一条长3000公里的输油管线。中标以后,才发现项目投入资金太大,而依靠开采当地原油的收入,根本无法弥补巨额的支出,最终因成本过高而被迫搁浅,使企业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由于我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尤其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由于没有统一的机构协调,往往竞争同一个项目,并且为了拿到项目内部相互压低价格,造成内耗,降低了利润空间。

    (三)可行性评估过于粗放

    海外投资自始至终都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油价波动、汇率波动和合作方政局的稳定性等。不成功的国际合作项目,尤其是在国外执行的合作项目会造成远比国内项目大得多的经济损失。由于迫切走出国门的需求,在进行可行性评估的过程中企业会有意无意的往乐观的方向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评估。另外是由企业由于对海外投资地区的不了解,在进行评估过程中出现误差,导致项目决策性的失误。新星物探在伊朗进行项目时就由于不了解当地山路较多的地貌而对项目评估出现失误,造成运送设备上山的成本就高于合同的预算金额,损失惨重。

    (四)缺乏国际化经营的专门人才

    目前我国石油行业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大多数人知识面相对狭小,技能比较单一,懂技术的不懂英语,会英语的又不懂技术。而石油企业海外经营一定要有雄厚的国际贸易人才。要能够懂得相关的国际法规,熟悉和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经营,急需大量国际性经营的人才,但企业对人才投资力度还需要加大,而且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培训机制。

    (五)投资结构与方式不太合理

    中石油在海外投资时主要业务集中在上游,下游投资比较少;而中石化优势在下游炼油加工,在国外市场的选择上游资源比重明显不足。中石化在勘探开发、炼油营销、化工业务占用资本的构成比例为25︰50︰25,而国外三大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壳牌、BP)三块业务占用资本比例约为52︰33︰15,两者相比较,中石化油气勘探开发明显不足。在这种投资结构下,不利于紧密上下游的业务,降低成本、抵御风险。

    (六)信息化建设不足

    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投资汇报率是难以计算的,它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具有倍增的作用,尤其对于石油企业的跨国经营来说,它更是一种稀缺资源。谁能够在充满竞争的环境中占领信息渠道的制高点,谁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地位。企业内部信息化不足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外部的信息不足不仅不利于我们获得的海外投资的信息,也会影响我们对市场变化快速反应的能力。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石油企业无论在内部还是外部信息化建设都存在明显不足。

    三、我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策研究

    为了解决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石油企业要修炼内功,提高自身对海外投资的决策、管理水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制定长远的战略规划,坚持战略先行

    三大石油公司各有其业务上的优势,世界几大产油区的投资环境也各有不同,石油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优势,分析各个地区优势、劣势、机会、威胁(即SWOT分析),确定在海外投资的战略,确定自己的市场定位及投资重点。向国外的大型石油公司学习,自觉地以市场的需求为中心来确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不仅要有5年计划,还要有10年的长远战略规划,从而使企业的海外投资有较好的前瞻性,确保企业长期稳定的开拓海外市场。

    (二)转变观念,以质取胜;政府介入,减少内耗

    以报价低取胜,明知亏本也要拿下项目这是进行海外投资的初期为了“走出去”开拓市场的权宜之计。在经过10多年的摸索之后,在有了海外投资的经验、成功的模版时,就要把重点从以报价取胜转移到以质量取胜了,树立品牌,不断地开拓市场。另外由于三大石油公司是分散决策的,没有形成一致对外的整体行动。此时政府应该出面介入,减少内耗情况的发生,促成企业在海外投资上的相互合作和扶持,提高整体的竞争力。

    (三)严谨的进行项目可行性

    海外投资比国内投资复杂的多,风险也大得多,因此评估海外投资的评估部门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精通项目评估的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外经外贸专家队伍。项目评估必须真正从项目的原始数据、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出发,做出客观的评价以供决策者参考,应当摒弃项目评估是为领导的项目立项决策找论据、做文章的做法。决策者必须充分尊重项目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确实以该结论作为决策的依据。准确的评估可以降低和规避不应有的风险,决不能因为要急于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或为了承揽到某个项目而降低评估标准。

    (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储备跨国经营人才

    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人才是关键。石油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培养复合型的跨国经营人才,迅速改变目前我国石油职工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人才短缺的问题。

    培养人才,除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熟悉业务、懂管理且有外语基础的人到高校接受系统的培训外,更要重视选派人员到成功的跨国公司学习与锻炼,参与跨国经营的具体业务,从实践中培养才干,积累经验。

    (五)优化投资结构,分散经营风险

    我国石油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要形成上中下游一体化的石油公司。一体化可以紧密上中下游业务之间联系,保证原材料供给、缩短供应链、降低成本、减少税负等。

    另外,一体化石油公司还可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平衡经济周期对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油价走低,油田亏损,但是炼油、化工及销售盈余;油价高,炼油亏,但油田和销售盈余。根据埃克森美孚2003年年报,其上游、中游及下游业务的固定资产比例为6︰3︰1。上游的开采业务为炼油业务和化工业务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一方面节约了采购成本;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资源安全和减少石油价格波动的风险。埃克森美孚80%以上的炼油厂与化工产品和油生产部门建在一起,炼油厂生产的产品直接供给下游的化工生产部门和油生产部门,提高了生产效率。我国石油企业还可以借鉴跨国石油公司的经验,在把资金集中在比较熟悉的几个投资领域的同时,坚持上游勘探开发和下游的炼油、销售一体化经营,分散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

    (六)加强信息化,提高国际竞争力

    信息化对石油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决策失误,降低企业风险,实现集约化资源管理和全球化生产经营,提升国际化竞争力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多数石油企业获取的国际石油市场信息大都是间接信息,而非一手的直接信息,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具备快捷、高效的信息系统。对此要通过各种机会充分利用国际信息网络,发展与各石油国商务处、石油公司以及国际性的协会组织的联系,创造条件,利用国际大型咨询公司的信息,加快建立自己的国际市场信息网络,以便及时获得准确可靠的国际石油市场信息,并按照信息渠道快捷化、信息处理高效化、信息来源准确化的要求,确定有关部门专职负责。目前三大石油企业都意识到要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必须紧跟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构筑起强有力的企业信息化支撑平台。

    四、总结与展望

    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在10多年的摸索中,已经在海外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得到了不少经验教训,这为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内部经营管理上的不足的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们海外投资活动的进一步开展,石油企业自身的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会逐渐增加,为我国的石油供应及石油安全做出突出的贡献。

海外投资的优势范文6

重返利比亚,中国企业不仅担心未来订单,更担心原有订单。这种担心的背后是这场危机给我们的一个教训:面对战争,如何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

防范风险,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行的一种特殊保险活动,通过本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适保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因东道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和违约等政治风险和其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为了保护和促进海外投资的快速平稳发展,中国早在2001年就已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是这次利比亚危机还是暴露出了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执行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借鉴国际经验,加以完善。

首先,中国企业在利比亚受损200亿美元,但是能够得到保险赔付的只有4亿元人民币,保险覆盖面明显不足。

据了解,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海外投资保险在中国已有10年历史,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仍是个新鲜事物。我们需要加强这些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保费相对较高,对于一些小型投资或项目,人们会感觉不值得。需要科学制定保险费率。目前,就综合保险费(投保险别为所有)率讲,美国为1.5%,德国0.75%-1.5%,日本0.55%-1%。

其次,目前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主义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主义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中国实行的是单边主义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不以中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有个较为明显的缺点,即保险机构实现代位求偿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的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这样可能导致政府成为他国政治风险损失的最后承担者,不利于保护整个国家的利益。专家建议,可以考虑向双边模式调整。

再次,目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保人的相关规定,虽然将中小企业包含在内,但实际上从资金和经营规模看,鼓励的还是大型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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