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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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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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睢h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07):38-4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OL].中华新闻网,2011-04-28.

[6]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11):49-52.

[7]阳代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4):186-188.

[8]罗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安徽省四县市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1,(01):67-73.

[9]李时宇,冯俊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效应――基于多阶段世代交叠模型的模拟分析[J].经济评论,2014,(03):3-15.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诸多条件因素难以全面普及

2010年6月,国务院提出,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与完善这一项工作在未来几年来需要进一步推进,秉着加强保险制度全面覆盖率的基本原则,力求在未来两年内,将两项保险制度的覆盖率扩大到90%以上。但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截止到2013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完全实现。以财政保障问题为例,由于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覆盖,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地方财政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有关政府对于承担养老保险补贴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

(二)部分居民缺乏参保意识导致参保率较低

有关调查显示,年龄在40至60岁的老人成为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参保人,约占据了参保人数的63%。但在年轻人中,选择购买这种养老保险的人数却并不居多,此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一部分年轻人特别是在大城市奋斗的年轻人,往往缺乏一定的固定收入能力,手中的流动资金不够,难以规划自己的未来人生,致使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很多年轻人感觉养老是很遥远的事情,现在用不着考虑,因此他们仅仅是了解“养老保险”这一概念,对于具体如何缴费,每次缴纳多少,往往一无所知。这就使得在这一部分年轻人对于养老保险缺乏一定的信心,使得其不愿意购买这一保险。以江苏省睢宁县为例,截止到2013年12月底,全县累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1.13万人,应参保人数接近36万人,参保率约为86.47%。离2010年国务院提出90%以上的参保率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国家政策落实不到位,养老金保障制度偏低

参与城乡养老保险的农民大多数选择的都是年缴费的最低档次,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于参保人员的补贴对年缴费的档次的激励措施不明显,即使是2000元最高档次,国家的补贴也只是50元,与缴纳100元的档次补贴30元相差不大。这就使得农民不愿因多花大量的流动资金去保障暂时难以看到的未来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家的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江苏省睢宁县为例,根据当地政府的养老金保险待遇计算方法,一位普通参保人员每年缴纳2000元的年缴费(含50元补贴),缴费期限定为15年,那么15年后,该参保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仅仅为347元(包含国家补贴,加上基础养老金)。截止到2013年,企业职工的平均退休金约为每月1300元,相较于这些其它的保障制度,不难得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线,难以满足参保人员数十年后日常生活的相关需求。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

作为现阶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制度,政府对此的宣传力度显然不够。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人群定位主要是城市中的农民工一族以及广大城乡居民,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组织落实对这一保险制度的宣传与解释,通过充分应用网络,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工具,提高这一保险制度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使得城乡广大的居民能够掌握这一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并能够对此有大概的掌握与了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居民就会开始计算购买这项保险制度的得失情况,如果符合现阶段居民的所得利益,居民往往会更愿意参保。同时,政府也可考虑在乡镇地区设定一定的咨询机构,用以解决居民对这一新型保险制度产生的疑惑,只有加大对这一新型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居民才能够对此拥有更多的了解,也才能真正提高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实现提高参保率的最终目的。

(二)国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保障水平

正如上文中所论述的,养老金的保障制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线,难以满足参保人员数十年后日常生活的相关需求。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式,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将国家的财政补贴用于适当的地方,进一步加大保险制度的宣传,提高参保率,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国家同样也应当采取一定的针对措施,例如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基本统筹层次,逐步建立起阶梯级的养老金保障制度。对于贫困乡镇地区,则可以适当加大相关的财政补贴,力求扩大贫困乡镇地区的参保人数,同时,坚持完善现有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秉承发展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心,其余保障模式相结合的基本保险制度,以真正解决城乡居民渴望的养老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结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实施意见》明确,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我省在新农保、城居保制度试点及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采取更加惠民的政策措施,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增设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与以前政策相比,既保留了原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又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较高档次,为有条件有意愿多缴费的人员提供了政策渠道。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达到160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明确为100元、120元和160元。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明确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在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此项工作已列入2014年度省政府重点民生事项。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直为广大群众所期盼。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费,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统一基金管理,强化经办服务

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全省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在基金监督方面,我省将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我省还将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作者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延伸阅读新农保

2009年10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我省首批2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包括:金堂县、富顺县、米易县、泸县、德阳市旌阳区、江油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资中县、乐山市市中区、南部县、珙县、广安市广安区、宣汉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仁寿县、简阳市、汶川县、九龙县和西昌市。

2010年7月,我省藏区县全部启动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同年,国务院批复我省扩大新农保试点县名单,广元市元坝区等16个县(市、区)被列入2010年新农保试点县。全省试点县总数达67个。

201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全省新增新农保试点县60个,全省试点县总数达到127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城居保

2011年9月,《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全省首批试点县数量达到125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城居保制度全覆盖。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对于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前面说的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它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什么叫养老碎片化?就是社会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他们的养老政策都不一样,就是一个人一个样。有人机关退的三千多,有人企业退的一千多块钱,至于那些城镇的职工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工作的,他们的养老这方面,那和刚才的哪个阶层就更加千差万别了。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4]

养老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统一的文件,所以各地养老保险制度都因地而异,所以出现了碎片化现象。由于养老制度不统一,各地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上也就存在差异,从长远来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确实缺乏合理性,因此养老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着手解决养老碎片化问题,就是解决城乡不统一、各地区不统一、各阶层不统一问题,以前是有正式职业的有养老保险,没正式职业的没有。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

无论城居保还是新农保,它的总额度都没那么大。农村根本没有多少老人指望这个过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无着落的残障人士和没儿女管的老年人,没正式就业单位,可见在城镇覆盖率很低,新农保有三亿多人,只要你满60岁就能领钱,城居保照顾的是残障人士和极端弱势群体,他两个在人员规模上不对等但发放方式基本一样就是国家补贴加上个人账户,所以在技术环节对接上没有任何障碍,两个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说把两制度合一块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一)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很多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三)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和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政府主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镇(区)参加政府主办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年满7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享受高龄居民养老补贴。原已享受的高龄补贴人员,待遇不重复享受。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待遇不减,人数不再增加,70周岁后不转领高龄养老补贴。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广泛覆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等职责。

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镇(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承担。

第七条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所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安排。上述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建立统筹保险基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十条居民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上年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最低不低于**%,最高不高于60%,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允许按补缴时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

第十二条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当年缴费标准50%的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补助纳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泰州市行政区域内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全部转移。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以上的,方可在本市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跨泰州行政区域外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缴纳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居民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正常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上年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参保期间中断缴费且未补缴的,计发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参照年份,按其最后缴费年度减去中断缴费年数确定。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超1年增发2元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条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从核准、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条件的,在20**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的缴费年限;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不得向前补缴,可以向后延长缴费,直至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条件,才可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条件时,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补足(延长)或无力补足(延长)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员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件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保险费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享受高龄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各统筹区内城乡居民户籍满15年以上,且实际长期居住在本地;

(二)年满70周岁;

(三)家庭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

(四)未享受各级政府主办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相关生活待遇。

高龄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从核准、办理领取补贴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高龄居民养老补贴也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时,如发生资金困难,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汇报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发有利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市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本办法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政办〔20**〕71号)、《**市特殊群体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救助办法》(**政发〔20**〕6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一、黑龙江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当时经济政策条件的限制,中途一度出现养老保险政策推进的停滞。到了2010年,黑龙江省开始推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费用征取上采用家庭与政府分担、集体额外给予补助的机制。至此,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得到大幅提高,新农保的推行取得迅速发展。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黑龙江省政府举行会议初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居保试点暨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会议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59个县区作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农村居民参保覆盖面超过70%。自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新增参保农村居民人数超过157.8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协调整理制定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补贴标准及工作指导方案,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相关财政账户按照意见给定的比例进行合理配置,保证方案合并工作顺利进行。自此,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初步探索与发展阶段。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如表1 所示。

虽然目前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与同期的其他省份比较,进展程度及覆盖面还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半数的省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而黑龙江省目前则只达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大致相同,在参保人数及管理模式等方便还在不断努力,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努力去解决。

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

黑龙江省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全国其他省份相比,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也已于2005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达到7.68%,比同期的全国平均老龄化水平低1.39%。2012年,黑龙江省的老年人口数(65岁以上)达到318.9万人,人口老龄化率达到8.32%;与2005年的数据相比,人口老龄化率上升了1.74%。黑龙江省老年人抚养比由1985年的5.9%上升至2012 年的11.2%,其间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稳步上升的,使劳动力人口负担加重。黑龙江省近几年老年人口情况如表2所示。

(二)养老保险基金待遇水平不均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分为三大支柱,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标准是由当地的村民集体会议通过民主合议的方式确定,当地政府的补贴标准和行动方案也由当地政府自主设定。以目前的缴费状况看,政府的财政补助主要来源于中央及上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县级区域的自主补贴比例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不同地区之间的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的金额差异很大,这是因为要受限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部分村民的参保积极性。

通过黑龙江省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地区条件限制,黑龙江省部分地区财政状况紧张,在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方面有一定难处,不能稳定维持基金的持续供给。以哈尔滨市为例,其市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为每人65元/月,高出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10元;而其辖区周边的11县(市)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则是每人55元/月。

(三)城居保与新农保政策衔接不畅

在国家审计署对全国范围内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状况的审计结果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范围内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2013年,黑龙江省清复参保人数2 314人,2014年清查1 289人。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年外出打工人数均超过100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省域的外出务工,其中就不乏有很多从外省转回黑龙江省社保的人员。

因为黑龙江省目前存在著城居保与新农保保障标准不同的情况,两种制度在转移衔接上有很大的问题。外出务工人员在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返乡时,只能将其个人账户金额转移,不能将统筹基金的部分转移,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状况存在,透露出两种制度在统筹上公平性、规范性及可持续发展上的缺失,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道路上必须要解决掉的阻碍。

想要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要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目前黑龙江省在执行2014年国家出台的《意见》上没有明晰的执行条例。许多标准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上缺乏参照标准。两种制度并轨上各自为政、地区色彩浓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标准,一线人员在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问题时没有标准可供参考,而且由于外部环境的限制,两种制度并轨工作上的权责划分不明晰,致使实际工作的统筹规划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

三、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居民参保,扩大参保覆盖面

想要扩大参保覆盖面,首先要做好引导宣传工作,讲明参加养老保险的利害,规避在制度统筹上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疏通参保人员对于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保障方式及基金领取等方面的疑虑。广泛应用多样式的传播媒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工作进行大范围的普及,引导城乡居民从强迫参保到自愿积极参保,转变参保人员的参保思想意识。其次,建立长期持续的参保反馈机制,对参保人员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疑虑进行解答,积累经验,以便对未来的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及时的改善。最后,建立长期走访参保人员工作机制,及时与群众沟通,仔细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传达上级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参保人员参保意识,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等性和效率性。

(二)发展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效率性为前提,针对不同经济状况人群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服务体系。打破区域内经济收入差距的限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理统筹规划和层次设计。确定明确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整体规划工作进行系统性的设计,整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导方案。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进行结构调整、制度优化,逐步从“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过渡到包括基础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即强制性企业年金)、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三)加强养老基金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最小的风险获取合理程度上最高的收益。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大多分为三种:一是如国债、银行存款这种稳定、风险小但是收益较低的投资方式;二是如金融债券、基金这种具备一定投资风险,但收益适中的投资方式;三是如股票、企业债券、企业投资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现在,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单一,政府决策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办法,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能力,以保证养老金的定期足额发放。在制定运营办法的过程中,应以基金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的状况下,合理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比例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手段进行投资,以尽可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