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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范文1
1.评估目的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谈判、成交四个阶段。资产评估的目的并不是确定最终成交价,其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为交易各方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如外资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对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的作用给予客观评价,不应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外资并购实务中,很多并购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的目的仅仅是“走过场”,以满足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文件审核需要;更有甚者,对资产评估机构指手画脚,将评估结果达到其要求作为委托评估机构或支付评估费用的前提条件。
2.评估范围
在实施评估前,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为评估的目的和范围决定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范围因并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资并购方式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亦可分为整体并购和部分并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体并购的情况下,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被并购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同时应考虑被并购企业的商誉;在部分并购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的范围则只包括一项或几项资产。此外,交易性质、交易架构、交易方案及交易税负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评估范围的确定。许多评估机构在对企业并购的评估过程往往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略了对无形资产(尤其是商誉)的评估,导致了评估结果不公允乃至国有资产的流失。
3.评估机构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如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该等评估机构一般由并购当事人共同选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不能为同一个机构。
4.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很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该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购规定所要求的“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判断资产的价值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仅仅是帐面成本。看一个企业值不值钱,就是看它的赢利能力,如果把它卖来继续经营,是看它最终的赢利能力。笔者认为,在三种评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其中一种作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为次要方法及/或验证方法。
5.评估结果
评估是一个艺术,为了最终得到各方的认可,要经过很多沟通、讨论。在讨论过程当中,评估师要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评估报告有效期(国内一般为一年)已过,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请注意,评估报告日期和外资并购成交日可能存在较长时间,专业律师起草并购合同时应考虑到并购对价的调整问题。此外,在外资并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并购当事人应事先与相关外资及/或国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6.国有资产
外资并购范文2
关键词:外资并购;跨国公司;国家经济安全;正效应;负效应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说是利益驱动,它追求的是高额利润,必然会与我国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冲突。由此,决定了外资并购如同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弥补我国资金的不足,推动国内市场的发育、民族企业的技术进步,也可能带来垄断、冲击国产品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我国在推动外资并购业务过程中,只有对这柄“双刃剑”的正负效应有着清醒的认识,才能切实加强政策监管,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外资并购的正效应
(一)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拥有技术、专利等垄断优势。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形成成本很高,但是通过跨国并购进行再利用的边际成本却很低。因此,跨国公司倾向于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扩展这些垄断优势,这就造成跨国公司的技术向东道国的转移。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适用的技术普遍高于中国同类企业的水平,而且有相当比例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使用了母公司较为先进的技术。这种先进技术的转移有利于跨国公司通过垄断优势的扩张获得收益,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技术进步。首先,跨国并购后会导致跨国公司以服务我国市场为主的研发活动增多,这样能够促进配套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并弥补我国企业研发经费的不足。其次,外资并购导致的技术转让将使我国企业通过三条途径获得技术外溢效应:一是跨国子公司与我国国内的厂商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国内厂商可以从跨国子公司先进的技术、管理、产品以及市场知识中受益,即通过技术联系效应实现了技术外溢效应;二是跨国公司凭借先进技术等优势加剧了我国的市场竞争,迫使国内企业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即通过技术的竞争效应实现了技术外溢效应;第三,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后会对被并购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当受过跨国公司培训的员工独立创业或为国内其他企业服务时,他们从跨国公司所学习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就随之扩散,即通过员工的流动实现了技术外溢效应。
(二)促进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提升管理水平。外资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之后,打破了国内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基于自身利益,跨国公司必然会利用其控制权或影响力,彻底改变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顽疾,培育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微观市场主体,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一股独大的缺陷,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机制。同时,随着治理结构的改善,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等软资源也将注入企业,所以并购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此点对于众多行业内的排头兵上市公司尤为重要。我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90%以上由国有企业改制或发起设立,大股东一般为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此造成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上市公司存在的所有问题中尤为突出。“一股独大”是因产权高度国有而产生,“内部人控制”则是因产权高度集中但却“缺位”而造成,这些导致很多上市公司治理失效、无视市场规律、行政命令式经营管理盛行、条块分割严重。通过引入外资大股东进入董事会和决策层,则可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与效率,打破条块分割的现状,按照市场化原则来运营企业。
(三)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由于历史和政策等非经济因素,我国经济面临着严重的结构过剩问题,在资本配置上,同时存在资本重叠和资本分散现象。这就导致很多行业陷于低层次的过度竞争中,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但是,由于资本投入规模、资本专用性和经验曲线等因素的限制,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愿主动退出一个微利行业,更多的企业“退出”是借助于外在市场实现的,并购正是解决我国资本配置结构问题的现实途径。虽然我国的存款数额和外汇储备数量巨大,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利用效率极低。所以,我国仍然存在资本要素稀缺,而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跨国并购加快我国的产业重组。我国在“十五”规划中提出将以收购、兼并方式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这表明我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并购方式的积极态度,有利于更好地引进外资。
(四)增强竞争效应。外资并购能够帮助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并购之前,并购要约会激励目标企业采取更有效的战略积极主动地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并购后,如果跨国并购使陷入经营困境的目标企业转危为安,这必然会增强国内市场的竞争强度。如果其他国内企业还想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和原来的竞争地位,就必须积极主动地在管理理念、企业制度以及研究开发等方面增强实力。
(五)引入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惯例,使我国企业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生产要素全球性优化配置。我国很多企业过去对国际市场不熟悉,通过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可以向全球发展,实现国际化经营;国内企业可以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迅速利用跨国公司的企业内、产业内分工体系和全球网络,把我国的优势迅速转化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生产要素的全球性优化配置主要体现在:1、资金与劳动的互补。跨国公司资金相对过剩,而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资金匮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资金从过剩领域流向稀缺领域会提高资金利润率。2、技术与市场的互补。中国市场的巨大容量和高增长率使外资以新设投资的方式扩展在华业务已经显得步伐太慢、资金成本过高,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越来越多跨国公司的选择。作为逐步开放的市场,各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是平等的。因此,在中国市场上,企业面临的却是国际竞争,为了能够取得竞争优势,占据尽可能多的中国市场,跨国公司不得不投入他们拥有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由于先进技术的迅速投入,生产效率得到提高。3、生产能力与营销能力的互补。这种互补可以体现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两个方面。面向国内市场,国内企业有现成的销售渠道,具有营销优势;跨国公司有先进的技术和成熟的产品,具有生产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国内企业有丰富的原料资源和低廉的生产成本,具有生产优势;跨国公司有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具有营销优势。这两种能力的结合,使双方企业的优势得到互补,劣势得到弥补,促使双方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营销能力都得到充分发挥,使国内和国际市场同时得到扩展。
二、外资并购的负效应
(一)对政府经济政策的冲击。跨国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并购时必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所以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往往与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有一定差距。但是,我国政府不能像对待国有企业那样通过组织和财政上的控制使跨国公司服从自己的总体规划。比如,我国政府总希望通过外资发展农、林、牧、渔这些发展慢、收益低的行业,但是跨国公司更愿意并购那些投资少、见效快的行业企业。外资投向与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存在一定的偏离、外商投资区域分布失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侵蚀国有资产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随着外资并购的大规模发展,弱化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对社会投资总规模的调控能力,影响到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挤占国内市场,在某些行业形成外资垄断。国内企业在技术、管理以及资本等方面都要弱于跨国公司。在市场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质的生产要素必然要向外资企业倾斜,导致国内同行企业吸收同样质量生产要素的成本提高,由于短期内无法迅速提高效率,利润空间必然会被压缩,甚至被挤出原有市场,从而出现外资垄断现象。目前,国内的化妆品、洗涤剂、胶卷、饮料等行业,外资垄断趋势已经形成,并且这种垄断趋势正向通讯、网络、软件、橡胶和医药等行业扩展。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破国内原有的供应链,转向跨国公司母公司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形成国际性生产与购销的集中和垄断,即跨国公司对国际市场的垄断。国内、国际两个垄断市场的形成,会遏制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侵蚀民族文化,掠夺性开发我国不可再生的稀缺或战略性资源,这必然会加剧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矛盾,导致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失去资源保障。
(三)本土化品牌流失,自主开发能力被削弱。跨国公司往往拥有经过市场长期锤炼的知名品牌,国内品牌无论是在知名度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都处于落后地位,国内同行业企业的本土化品牌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会被市场逐渐淘汰。并购后的国内目标公司拥有自己的品牌,但是被跨国公司并购后,跨国公司往往会着力打造外方品牌,国内公司原有的品牌居于从属地位甚至被放弃。国产品牌的流失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流失,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阻碍了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国有股 (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目前尚未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主要在二级市场之外通过协议转让完成,而且国有股转让价格通常由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谈判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高低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非股权的内涵价值。而外资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上市公司往往是资金匮乏、技术落后而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急于引进外资和技术,借以摆脱经营困境,所以通常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出现低估公司的股票价值,外商也借机极力压价,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转让价格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攫取重要资源,控制重要产业与关键技术,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隐患。部分跨国企业在华并购的目的就在于取得稀缺资源的控制权,在取得控制地位后,只会在我国完成附加值极低的开采及初级产品的加工,然后就将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出口到母国,在母国完成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这种以牺牲稀缺资源、战略资源为代价的引资,虽可在短期内带来资金及就业的机会,但结果得不偿失。稀缺或战略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外资并购后的掠夺性开发,会加剧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矛盾,导致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失去资源保障。自1988年诺基亚在我国设立第一家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以来,跨国公司主要选择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多数跨国公司对于目标公司通常会牢牢控制关键技术、尖端技术,限制在华技术开发能力,这无疑对我国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外资并购范文3
从改革开放之初到现在,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虽然GDP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但中国始终被当做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中心,还远没有形成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国家竞争力的产业,并且一些行业已被洋品牌吞噬,外资企业已占有绝对优势。究竟中方将获得哪方面的利益,程度又是多大?是否真能提升产业的国家竞争力,并从长远增强本土企业的自生能力?
根据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每个国家应选择与其要素禀赋相符合的产业来参与国际分工,就可在国际贸易中获益。欠发达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决定其没有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所必需的比较优势,因而只能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如果按照比较优势原则来参与国际分工,将永远成为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国,国家的经济、技术结构永远处于产业链和技术链的下游。与传统经济学不同,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认为一个国家要培育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提升企业的自生能力,就要促使企业升级和创新,而这种创新的基础是高素质的劳动力和强大的科研基础,并且不断地寻求诸多关键技术上的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才能较快地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摆脱劳动密集型产品制造工厂的地位。
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初到1992年以前,这是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初级阶段,主要以合资、合作和独资的“三资企业”方式进入我国,把中国作为低端制造转移中心。第二阶段为1992年以后,外资大规模投资中国,投资形式呈现多样化,但仍把中国当作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工厂。第三阶段是当前外资并购阶段的到来。聪明的外商懂得购并国有企业具有广阔的前景,积极参与中国体制改革过程中这一丰盛的晚餐。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技术、人才、设备等诸多优势,是行业里的龙头企业,无疑会成为外商收购兼并的首选。跨国公司只要通过注入资本,并对劳动力、管理等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就很快能实现生产能力的扩张。如加拿大的格林柯尔两三年前还是默默无闻的企业,但在收购科龙和美菱后,已拥有了约700―800万台冰箱的年生产能力,超过包括韩国和日本在内的同行,成为亚洲第一。而被并购的国有企业却很少能再拥有研发部门进行企业产品的创新,其产品的核心技术又被牢牢掌握在外资并购者手中,完全丧失了企业自生的能力。
大型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将会引起所进入行业内竞争力量对比的严重倾斜。这是因为,外资钟情于国内经营业绩良好、在行业内拥有较大优势的企业。吞并这些企业后,他们可以获得营销网络、高素质人才等优质资源,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加强,而中国的本土企业将会受到严重挤压,最终被吞噬。例如在胶卷市场上,近几年柯达通过并购中国的公元、福达、阿尔梅等企业,2001年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接近垄断性的63.1%。其他行业诸如饮料、日用化工行业外资企业也都占有绝对优势。
战略性并购可分为三大类型:以扩大市场份额为目标的产业整合型并购;以整合产业链或高度相关的产业群为目标的产业扩展型并购;以获得核心技术并由此发展新产品或相关产业为目标的新产业构建型并购。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外资并购国企看好国有企业拥有的营销网络优势以及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将以产业整合型并购为主。例如法国达能公司通过收购中国最大的桶装水生产商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的股份和另外两家饮用水厂商娃哈哈和乐百氏,而成为中国饮用水市场的巨头。
外资并购国企是一种产权交易活动,虽然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但由于我们在政策法规上存在的漏洞和资产评估业的不成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最严重的是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客观上为资产流失提供了机会。在实际操作中,外资并购国有资产不可能由最终所有人同外商进行谈判,而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具体操作。当个人动机偏离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时,国有资产的流失将难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前利益、局部利益,可能急于利用外资并购解决企业包袱,而以牺牲国家整体利益为代价,有意压低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作为吸引外资的手段。
外资并购范文4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本文指的外资并购是外资兼并与外资收购的统称,其基本含义是:外资公司出于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东道国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一定比例的股份买下来,从而达到对其生产经营权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外资并购得到迅猛发展,外资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30.2%)超过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15.1%)。在全球范围内,跨国直接投资当中有80%以上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联合国贸发组织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200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达到9160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国并购总金额为7610亿美元,占当年FDI总量的80%以上。事实表明,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2006年,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更是达到了630亿美元,创历史纪录,成为全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而在对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中,目前以并购方式引进的外资比重不大,大约占比在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的10%左右,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
200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而自2002年有关部门分别《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2006年9月8日,有关部门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比较全面地放开了。2006年比较典型的案例如表1所示。
结合以往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案例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不论是在行业选择、并购方式还是目标公司的选择上都有其明显的特点:1.行业分布主要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2.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购一般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已经成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3.外资公司采取“斩首式并购”,加快了对我国内资的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外商通过龙头企业在国内良好的品牌效应、销售网络、强大的人力资本,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该行业形成垄断的格局,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的市场,这样就会对本土的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打击。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础后,还会不断对该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并购,逐渐完成它对该行业的绝对垄断。这样的案例很多,美国凯雷并购我国机械工程行业巨头徐工机械、还有法国SEB并购浙江苏泊尔等都是这种并购行为的典型范例。
二、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
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越来越热的大环境下,外资并购给我国造成许多风险,值得我们关注,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减少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有:
(一)缺乏完整、连续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监管法规体系及战略意图不清晰,政策摇摆幅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法并存,凌乱而相互矛盾。如对并购交易价格的认定,有的要求按较早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有的要求按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有的则要求采用公开竞价方式。2.立法级别不高,权威性差,一机构所发暂行规定,其他机构有时不认账,导致并购渠道不畅,产权交易成本很高。3.随意调整政策,朝令夕改。如:2001年“国有股减持”事件。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利用外资缺乏全面的认识,没有将外资并购放在利用外资的全局上考虑,还没有意识到在并购这一引资高端领域存在的危机,所以,至今没有一个促进吸引大量国际并购资金的全面战略,立法随意而且模糊。
(二)容易产生行业垄断
近年来,外资进行斩首式收购,选择的并购目标企业往往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基本上是目前在国内市场具有相当实力与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或民营企业,特别是利润空间较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并购我国国有龙头企业,一方面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力量;另一方面也达到了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我国的大多数龙头企业从企业自身利益和将来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态势考虑,大都欣然同意与外资联手,因为这种联合无疑会增强我国被并购企业的竞争力,似乎是个“双赢”的结果。但从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外资并购的结果是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的格局,行业垄断形成之后,国内市场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负面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开放金融、能源、机械等比较敏感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外资参与的程度都将严重关系到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典型案例有:外资银行并购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为屡见不鲜。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资渗透。大家知道,银行业是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的,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银行系统,客观上存在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还处在较为落后的状态,由于外资银行在企业评价、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拥有较高的水平,对我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进行技术分析后,往往能够采用一些较强的规避管制措施,导致我国银行监管出现“真空”,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危害。另外,外资参股我国银行将弱化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银行是货币政策发生效应的对象之一。如果货币政策对银行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则货币政策从总体上讲是失效的。而追求金融的稳定是各国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包括汇率稳定、利率稳定和货币稳定等。在外资股权并购中,一旦出现具有强烈投机色彩的短期资本和各类投资基金,很容易引发我国银行业的不稳定。
(四)国有资产的贱卖成为外资并购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并引起广泛争议,已经成为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1.定价和评估机制模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衡量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没有具体标准;二是评估结果的可靠性。首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境内企业评估依据的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实践中,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按成本法评估,因而价格以净资产为依据,监管部门也要求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而境外发达市场经济体大都采用市场法评估价值,投资者按照证券市场类似企业股票的市盈率确定目标企业的最大价值,市场法不重视净资产,更加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和远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实际价格会远远高于净资产。2.中方国有资产在评估中被低估。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模糊、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和多方面制约,难以对国有资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3.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外资方经常贿赂机关和国企官员,与国企管理者勾结,突破限禁领域,规避法律,使国有资产非法流失。
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对策
针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必须采相应的对策来规避风险。在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外资的不断渗透,政府行为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将决定引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能否顺利进行。下面笔者就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一)健全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
外资并购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方面,而且表现在制度创新方面,新的并购模式将不断涌现。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充分考虑目标企业的属性及并购方式,避免因为交叉特性导致依据不足或法规冲突。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对外资并购活动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一种管制。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刚刚兴起,相关的立法还比较少,体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外资并购的专门法在2001年以后才逐步开始建立,2006年9月实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对国外或国内企业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调整。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并购新规一方面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外资并购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与审查力度。并购新规在政策上对外资并购作出了一些调整:如首次明确提出跨境换股、首次引入了尽职调查制度等等,这些调整将有利于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的发展。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和规定的方式出现,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弹性大,操作性差,这无疑增添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赶快出台《企业并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尽快制定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程序和细则。建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例监测预警机制,如进行广泛的专家听证会,完善政府机构的严格审核制度、推进制度化的民意调查和舆论监督。对一些敏感行业的并购行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秩序的稳定,才能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安全,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有效利用外资并购改组、改造国有企业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中国吸引外资、促进国企改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也是加快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指出: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利用外资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解决外资并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担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培育中介机构,完善资产评估,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机构,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完善外资并购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体系,确定交易价格认定原则。从国际经验看,跨国并购从咨询、融资到评估都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长期以来,我国因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服务水平和专业水准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鉴于此,一要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程序,认定评估机构资质等;二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改变目前以账面资产重置价值为主的评估方法,参照国际惯例,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原则;三要加大资产评估机构培育力度,通过引进国际知名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促进评估体系的成熟、发展。另外,对于内外勾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惩不贷、严格执法。
外资并购范文5
《反垄断法》和相关部委“三定”方案出台,正在重新定义中国对外资并购审查的格局,不过相关规则并没有因此变得清晰
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和三大部委新的“三定”方案,正在重新定义中国对外资并购审查的新格局。不过,令人失望的是,相关审查规则并没有因此变得清晰。
“当前的《反垄断法》没有一个实施细则,能让企业能够清楚地认知,这是个问题。”一家澳矿业公司中国区的管理人士向《财经》记者抱怨。
不久之前,该公司向中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交了反垄断审查的申请报告,之后所能做的几乎就是忐忑中的等待了。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实施,随后,《反垄断法》实施必不可少的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亦于8月3日颁布实施。这也是迄今为止出台的惟一一部配套法规。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家分享反垄断执法的格局,在姗姗来迟的“三定”方案陆续出台后,也已基本明确。对于刚刚在8月22日敲定机构方案、尚未确定人事方案的商务部反垄断局,不断涌出的案例正将它推向风口浪尖。
并购另一矿业巨头力拓集团(Rio Tinto)的国际矿业巨头必和必拓集团(BHP Billiton),按照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域外管辖条款,早早就向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了反垄断审查申请报告。
9月3日,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下称可口可乐)宣布计划现金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源果汁),令中国迄今为止最大一笔外资收购内资企业控股权的交易浮出水面。虽然可口可乐尚未正式提交反垄断审查申报资料,但不少民族品牌捍卫者已纷纷建议以反垄断名义将之阻于国门外。
中国过去在外资并购审查上规则并不清晰,令很多内外资企业感到无所适从,也给一些官员的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就在8月,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正司级)郭京毅因涉嫌受贿在奥运会期间被“”,他的同学、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下称思峰所)主任张玉栋以及曾在该所担任律师的刘阳亦牵涉其中。
多位消息人士指出,郭、张、刘的被抓,均与多宗外资并购审查有关――正是当前外资并购审查程序的不透明和规则的模糊,使得参与会签的条法司官员得以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获得寻租空间。
这一切都使得各界对于《反垄断法》出台曾寄予厚望。但是,新法条的过于原则和缺乏操作性,使得美好的愿望暂时破产了。而与外资并购相关的另一个重要审查内容――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目前也仍处于一片“内行说不清、外行到处说”的混沌中。
反垄断指南缺失
目前惟一明确的,是反垄断审查申报的门槛。
根据《反垄断法》现有的惟一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凡是“上一年度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均须向主管部门申报。
商务部8月22日公布的“三定”方案,明确由其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内设反垄断局专司这项工作。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步骤,初步审查应在反垄断局收到申报后30日内进行。如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则应在9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判定,特殊情形下,这一期限还可延长60日。
至于如何审查,法律仅规定了六项“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除此之外,再无具体的实施细则。
数位参与过《反垄断法》立法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这些原则性的内容需进一步细化,未来需要制定一些类似美国的《横向并购指南》(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或欧盟的《非横向合并指南》(Merger Guidelines on Vertical and Conglomerate Mergers)那样的“指南性”标准。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将负有“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和“制定、反垄断指南”等职责。尽管官方8月1日宣布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迄今为止该委员的具体组成以及工作机制等仍无具体安排。
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向《财经》记者透露,目前具体审批的指南已在制定中。
“相关市场范围”最具争议
接受采访的专家们普遍认为,中国反垄断审查程序和判断标准将很可能参照欧美,其中最为重要两个步骤,是划定相关市场范围和衡量并购前后的市场集中度。
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吴汉洪告诉《财经》记者,反垄断审查机构将首先划定相关市场范围。绝大多数案例中,如何划定市场是最具有争议的。以“可口可乐和汇源”为例,是以整个软性饮料市场,或是单以果汁饮料作为相关市场,差别很大。
以可口可乐对汇源的收购为例。根据数据调查公司AC尼尔森的数据,2007年,汇源在国内百分之百果汁及中浓度果汁市场占有率分别达42.6%和39.6%,处于明显领先地位。而据研究机构欧睿信息咨询(Euromonitor)的统计数据,2007年可口可乐在中国果蔬汁市场的占有率为9.7%。
“并购当事方也会在提交的材料中给出他们的主张,但审查机构是最关键的裁判,会对此进行界定。”吴汉洪说。
确定了相关市场范围后,就可以计算出并购当事方各自的市场份额,以及并购后的市场份额。在界定市场份额时,赫尔芬达-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下称HHI)是衡量产业市场集中度的国际通行准则。
HHI值的计算方法为:把某一行业的每一家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平方后求和,指数介于0-10000之间,数字越小说明集中度越低,反之则说明集中度越高。
据吴汉洪介绍,HHI指数在国际上有三种通行指标,若HHI在1000以内,为安全,绝对批准;HHI在1000至1800之间,为中度的市场集中,理论上对市场并不产生严重影响,但能否批准仍取决于并购后HHI指数的变化;HHI高于1800,为高度的市场集中,监管机构须进一步考量其他软性因素,包括:对市场进入有无影响、对技术有无影响、对市场价格和竞争有无影响。
审查结果可能有三种:第一种是批准;第二种是不批准,表明主管机构认为这场并购对市场竞争具有潜在负面效应;第三种是所谓并购的“救济补偿”,即有条件的批准,或是原则上不批准,但在满足某些条件时有可能被批准。
不过,多名专家向《财经》记者强调,反垄断审查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专业过程,是对竞争效应的综合审查,要考查对行业相关市场现有的竞争格局、未来相关竞争格局以及消费者最终福利的影响,需要相当精细的经济学和法学判断,在未掌握大量市场数据及进行综合分析之前,不能对“是否构成垄断”妄下定论。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规定,市场份额超过50%就构成垄断。”一位参与过反垄断立法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
据其介绍,在国外的判例中,超过85%的案例是在初步审查中即获通过,而其他进入了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只有极少部分是获得有条件通过或是不予通过的。
他表示,反垄断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把“双刃剑”,把握不好会造成不当干预,未来中国也要建立在初步审查阶段的“快速审查机制”,放行大多数并购案例。
饮料不涉国家经济安全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中,不少质疑声音还提出了“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指责。在张昕竹看来,这是“大家把概念都混淆了”。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不少专家指出,之所以将国家安全审查条款“放在”《反垄断法》中,是因为现有相关规定多为政策和层级很低的法规,而中国目前尚无统一、全面的《外国投资法》。
过去对外资的审批中,有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界分并不清晰。《反垄断法》制定后,“许多连基本概念都没弄清楚的高谈阔论,更把这些问题弄得混杂不清。”一位反垄断法专家不无担忧地说。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7年初完成了一项名为《外资并购与产业安全研究》的课题报告。该课题主持人、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罗松山介绍,“国家安全”包括传统的军事安全和发展所需资源供给与生存环境不受威胁的安全(非传统安全)。“国家安全”以“经济安全”为基础,经济安全则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经济信息安全和产业安全等。
对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危及经济安全,罗松山向《财经》表示:“饮料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且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不像粮食那样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从产业角度看,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
对于民族品牌的保护,罗松山则表示,民族品牌消失可能会对品牌所在行业的民族资本利益形成损害,但对产业安全是否构成损害,仍要看该行业是不是涉及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性产业。
“从经济层面上说,我当然不认为饮料行业,尤其是果汁类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产业。”吴汉洪说。
“外资对中国本土品牌的收购,正如中国企业收购外国企业一样,是难免的。有的品牌故步自封,无法为股东带来最大利益,被收购可能是他们增加含金量最好的出路。”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
部级联席会议制度
此前公布的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中均提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建立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商务部将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安全审查部级联席会议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级联席会议研究。
这个“部级联席会议”不同于美国专司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尚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但基本明确了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负责部门。
迄今为止,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缺乏准确定义和可操作性规定,审查程序、标准等并不明确。
目前中国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规范来自于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等为禁止投资项目。商务部等部门则据此制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细化。其他大量涉及外资的政策法规,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对经济安全也仅有原则性表述。
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同目录的规定做了衔接,明确了对不允许外资独资、限制外资控股以及禁止外资经营的产业。该规定还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申报。”
在很多外国投资者看来,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审查将更多折射出中国外资政策的走向。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Joerg Wuttke)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外资会密切关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结果。
实际上,2006年11月国家发改委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下称《规划》)中,已经特别提到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指出“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被外资并购情况增加,个别领域出现外资垄断或垄断迅速扩大的苗头,可能对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形成威胁”。
外资并购范文6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外资
F2725
庞鑫(1985-),男,汉族,湖南湘潭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发展与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并购成为众多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快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市场的资本运作方式。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和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国外跨国企业纷纷进入中国进行跨国经营,作为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在东道国快速发展的一条捷径,并购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成为了很多跨国企业的选择。虽然可以为我国上市公司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但是近年来外资频频并购国内龙头企业引发了关于外资并购是否影响产业安全的激烈争论。
一、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动因分析
1绕开行业进入壁垒,分享行业收益
中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和政治的稳定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政策层面上也不断加强吸引外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建设,中国正由潜在的大市场变成现实的大市场,投资预期风险小而回报高,外商都希望能从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中分得一杯羹,加快了在华并购的步伐。
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的优势地位是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直接驱动力。我国股市的特有结构为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了无可比拟的优势。作为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集中了我国经济的优质资产和资源,是目前国内最具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的集群,在中国经济中占据了核心地位,其市场份额和控制力不言而喻。直接并购上市公司是控制市公司所在产业=同时占据相当市场份额的捷径,同时绕开行业进入壁垒,分享垄断资源和行业收益,避开政府干预,将少直接介入成本。
2完成在华产业布局,实施跨国战略性并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跨国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以战略为导向实施全球并购。战略性并购强调公司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绩效的改善;不仅注重实物资产的重组,更强调无形资产的整合。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是其实现全球发展战略、进入中国、完成产业布局一种便捷方式。跨国公司基于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理论进行并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借助自身或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提高新公司的价值以获取协作收益。第二,占领并扩大市场,实现规模效益。
3投机并购,获取短期利益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所有者缺位,委托-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并没有完全得到发挥,同时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完成,市场预期、宏观经济、人为炒作等原因造成资产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存在差异,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被低估。以企业价值低估并购理论为基础,外资跨国公司投机性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结合目前国有股减持的情况,当并购公司拥有外部市场没有的上市公司价值的内部信息时,选择与目标公司的国家股东人进行直接谈判,按照商定的价格购买这部分股权,并购价格往往低于该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以获取短期利益。。
二、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阶段
以1995年日本五十铃并购北旅股份为起点,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5年7月—1999年8月):起步期
在这一阶段,高度市场化的外资并购方式首次在国内出现,以1995年7月5日“北旅法人股转让”为标志。随后在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139亿股新发B股、成为江铃的第二大股东。这一期间,外资并购以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和定向增发B股模式为主。
由于当时我国相关的立法不健全、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并购过程中的税基确认、评估方法、信息披露等均有待完善,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了《暂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限制外商通过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也禁止外资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受阻。
由于受政策束缚,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表现出间接和隐蔽性,采取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的方式间接并购上市公司成为比较典型的并购方式,以法国圣戈迭班集团1996年3月间接收购福耀玻璃为代表。
2第二阶段(1999年9月—2001年11月):过渡期
这一时期,外资更加注重实质性操作,同时由于外资并购相关基础工作的完成使得外资并购范围迅速拓展,从第一阶段的单一汽车行业拓展至电子制造、玻璃、橡胶、食品等诸多行业。
能否成为第一大股东成为这一时期并购双方争论的焦点。外资进入上市公司一方面仍然有战略性的考虑;另一方面,外资方通过并购直接切入国内市场的目的也更加明确。
3第三阶段(2001年12月-至今):发展增长期
以中国加入WTO为分水岭,我国并购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推动了外资并购的大规模展开,外资并购得到全面发展。
这一阶段,外资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以同业的横向并购为主,涉及的行业与我国行业开放次序和进度紧密联系,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从制造、食品等行业逐渐向电信、金融、公用事业、物流等行业转变,进行深层次介入。
三、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呈现的新特点和趋势
1并购模式不断创新
随着相关并购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模式不断创新,新的并购模式包括国内投资机构的替代性收购、支持内地管理层收购或自然人收购、外资上市公司换股收购或者融资收购等收购模式不断涌现。
2基于制造业产业整合的战略并购趋势明显
我国大多数制造业领域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生产力过剩的状态,企业数目众多但规模较小,产业竞争局限于低水平的价格竞争,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上缺乏有效投入。按照产业发展规律,制造业的产业整合和结构升级势在必行,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制造业领域正形成由数家大型企业主导市场的格局。
3服务行业和B股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新宠
全球跨国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基本反映了外资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趋势,即服务业比重上升、制造业的比重下降。服务业是国际跨国并购的热点行业。随着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实行,服务业包括公共服务业属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瓶颈行业,一旦对外资放开,具有巨大的市场扩张潜力,通过跨国并购进入具有速度经济优势。由于对境内市场缺乏了解,跨国公司倾向于收购一家现有的企业以降低进入成本。
沪深两市共有106家B股企业,外资并购青睐该类上市公司的主要原因在于B股是唯一对外开放的证券品种,且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上大量存在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从而通过在两个市场分别购买股份成为收购的优先选择。
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对我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近年来,外资并购我国公司的呈现出集中于垄断行业的趋势,尤其是对国内的行业龙头企业的并购,近似于一种“斩首行动”,由此而引发了关于外资并购与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大讨论。根据纪宝成的观点,我国高达10%的FDI资本形成依存度、达到25%的外资产业资本存量依存度、不到4%的自主知识产权率、高达31%的外资经济市场占有率以及外资对核心产业的高控制率决定了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必将面临十分严峻的产业安全问题。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众多跨国公司在并购国内上市公司时出现的新动向即更加注重投资的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和全球性同时注重对投资并购市场的垄断性和排他性并且立足控制与独占等出发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外资并购对于产业安全威胁的可能性。
1将我国企业压制在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
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控股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后,首先设法控制我国企业原有的核心技术,减少目标企业的研发费用,限制目标企业的研发活动;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将目标企业变成跨国公司的一个加工厂,成为其全球生产链上附加值极低的加工环节。而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主体自主研发能力的丧失直接导致我国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路径被破坏,我国将被锁定在国际产业分工格局的不利位置,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危及国家产业安全。
2控制知名品牌,消灭行业竞争对手
与知名品牌相联的往往是成熟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控制知名品牌可以达到控制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主动权的目的。由于买断品牌对于资金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一般不愿意出较多资金买断其所有权,而是以较少资金买断其使用权,对于原本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进行冻结,同时利用我国知名品牌嫁接国外知名品牌,借内资企业之力封杀中方品牌,消灭竞争对手。失去知名品牌不仅仅是失去了一个企业,在多数情况下还意味着失去市场空间和产业发展的机会。如果大量国内知名品牌被并购,那企业只能依赖国外品牌贴牌生产,这将严重威胁我国的产业发展根基,引发产业安全风险。
3实行行业垄断,削弱国家对产业发展的控制力
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在于控制我国市场,取得行业垄断地位。近年来随着外资进入速度加快,我国部分产业已经形成了外资相对或绝对垄断的局面,不仅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压制民族企业技术进步,限制国内幼稚产业发展。
一个国家的产业生态系统是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的。我国现有的产业和行业布局,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经过近30年的市场化进程,产业与产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逐渐形成了共生相融的产业生态系统,如果外商大量并购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形成行业垄断局面,产业生态系统将遭受严重破坏,威胁同行业和相关行业企业的生存。如果我国的产业体系被不同的跨国公司根据各自需要分别整合,民族产业将失去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机会,国家对产业发展的规划能力和控制能力被削弱,产业安全风险可能会被无限放大。
五、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对策建议
1完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规范外资并购行为
由外资并购国内的行业领先企业所引发的产业安全大讨论源于我国对于外资并购至今缺乏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己有的关于并购的法律法规都是一些暂行性的指导性文件或规定,还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资本的逐利性使得外资在并购时必然会优先选择行业的领先企业,这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产业安全甚至是经济安全。因此为了防止外资并购危及国家产业安全,针对首先应该从源头上即在外资并购前就对外资进行约束,依据法律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尤其是针对外资并购中的垄断问题,要建立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并购前的审查。同时为了真正落实并购协议中的条款、防止外资股东利用其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资产进行“买空卖空”的资本投机行为损害国内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并购后的监管工作,从立法上进行约束,可规定收购资金的到位期限、并购后外资的最低生产经营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手售出或者抽逃资本,并要求其制定并购后的生产经营计划以便对其进行监督,以保证外资并购的真正实施,防止外资并购失败个案的继续出现。
尽管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出台,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细则,削弱了其实操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制定并购相关法律的同时应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执行文件,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2明确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充分发挥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
外资并购能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改善技术水平和提高管理绩效,因此在建立健全并购前的审批程序以及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同时,要明确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和政策,继续完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确引导外资投向,以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防止外资控制我国的关键产业和重要技术,充分发挥外资并购对于公司绩效以及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首先,在外资并购的市场准入方面,根据我国的外资政策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制订与之配套的财税政策和具体的鼓励措施,加强对战略性并购的产业引导,促进国内外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动,限制和淘汰以落后技术为基础的过剩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其次,在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部分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实施必要的并购限制外,调整部分重要产业的开放度,放开竞争性产业与一般公用事业的并购限制;同时增加对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产业限制,保证目标上市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均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三,合理确立外资并购的地区结构,进一步改善地区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扩大外资并购规模,以促进我国地区间产业的均衡发展。由于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及,因此在引导外资并购的过程中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保护,应禁止或限制外资对稀缺资源开采、生产类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有效防止资源流失。
3完善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维护投资者权益
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实践中,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目标公司股东因在对信息的掌握和分析上处于劣势而导致其对股权的价值难以做出精确的判断;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保密操作不够规范,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消息提前泄漏,导致获得信息的投机者获利而不能获取信息或延迟获得信息的投资者遭受损失。同时,在股份转让和收购中的“暗箱操作”也损害了被收购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监管部门必须逐步完善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现有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均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情况,并没有针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定,因此应该在信息披露规则上进一步加以规定,对并购双方的关联关系、并购目的、并购进度、并购效果等内容进行充分及时的披露,建立健全外资并购评价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利益,促进外资并购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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