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校纪校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校纪校规范文1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遵守校规校纪”。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各行各业,都将纪律规章制度放在首要位置。大教育家夸美纽斯说过:“学校没有遵守校规校纪便如磨房里没有水。”人们都说军队是最大的集体,军队为什么有力量?力量不是来自他们手中的枪和炮,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有枪有炮,而是来自他们有着铁一样的纪律,以及军人对纪律不折不扣的执行力。那么,我们的学校也正该如此。所以作为七中的一员,我们庆幸自己进入了这所校规严明的学校,作为七中的一员,我们更应约束自我,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校规校纪不需要太多的豪言壮语,也不需要刻意做样子,遵守校规校纪首先需要我们改变思维的习惯,由“学校要我这样做”转变为“我要这样做”。一所没有校规校纪的学校会像一条没有堤坝防护的狂野之河,有了校规校纪却没有坚强执行力的学校到最后只能是一盘散沙。

在平常生活中,我们要能自我约束,而不是依靠他人的严厉管教。就如学校规定上学期间学生一律不许带手机,可还是有部分同学私下带其进入校园。这不仅是一种违反校规的表现,也是让自己学习不专心的诱因,最终导致同学们成绩一落千丈。还有些同学无视校规,上课时趴在桌上睡觉,不去认真听讲,这样不仅仅是不珍惜自己的末未来更是不尊重一直以来为我们辛勤劳动的老师。已经是高中生的我们更应该清楚的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自觉树立良好的意识,培养良好的习惯。

其次,遵守校规校纪的意识还应该贯穿于我们学习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之中。遵守校规校纪就是就餐时自觉排队;遵守校规校纪就是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不开小差;遵守校规校纪

校纪校规范文2

尊敬的保卫!

这是我进xx中来第一次写检讨,希望把我实况阐明后你能够消除我昨晚的过错,即夜不归寝,我不想在高中违反校规校纪。我希望你能宽宏大量,原谅我这一次过错,我保证从今以后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昨晚我上完第三节晚自习,我的姐姐因为刚从贵阳来到铜仁,(她在贵阳读书,由于老天地降冻雪,贵阳去沿河的路暂时被封了,已将就来看望我就来铜仁了,)她们人生地不熟的只有我能为她们找住处,已经十点半了,等把她们安排妥当后已经十二点钟了,校园的门可能关了,已因为多年没见她们和想念她们就留下来了,并叫本班彪哥同学请了个假,没想到保卫不知此事,班主任已没及时知道,造成大错。我本来自很远的贫困山区,父母送我到铜仁二中来学习不容易。我知道要好好学习才能报答他们恩情;我还知道穷山里出来的孩子很听话,很遵守校规校纪;还有山沟里来到大城市读书来之不易。可我就只犯这一次错,不想被学校点名批评,毕竟农村来的孩子不想让老师、父母、朋友们担心。我知道保卫这样做是为了我们安全着想,我们本来离家出来是为了出人头地,早日成才,曾经努力过,拼搏过。所以希望保卫能够给我这次学会改过自新的机会,自己会深刻记住这次教训的,并努力学习,贡献社会自身余力,报答父母。

校纪校规范文3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校规校纪;思想道德建设

依法治校是高校内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开展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力保障。对于刚刚踏入高校的学生来说,规范的校规校纪可以帮助其树立高尚的情操,并且起到良好的人生引导作用。而且校规校纪作为法律在学校的承载体,为帮助学生们建立认真负责的职业道德观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高校是人才汇聚的场所,加强当今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至关重要,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道德建设将不仅有利于其以后的人生发展,更有利于未来社会的总体进步[1]。

一、加强在校大学生对校规校纪认知程度的重要性

目前国内已经有大部分教育工作者意识到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其中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对校规校纪的法律意义、校规校纪的功能所在以及校纪的制定缺乏民主性、合理性等相关问题都有所研究[2]。加大校规校纪教育力度可以为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提供保证,在当今社会中,对大学生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体现在过硬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方面,更要求广大学生拥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而校规校纪教育则是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加强在校大学生对校规校纪认知程度的途径

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安身之本。在学校的日常辅导工作中要深入进行学生道德教育。高校要引导大学生认真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并与本校的校规校纪的相结合,使每一名在校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举止[3]。加强在校大学生对校规校纪认知程度的途径有:1.加强大学生党团建设方面的思想道德建设,探索校规校纪教育的创新模式,是提高学生政治素养的需要,也是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的需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2.以在大学校园里宣传道德榜样先进事迹为基点,强化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校规校纪认知是近年来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创新点。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与校规校纪认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积累校园道德榜样素材、领悟道德榜样价值内涵的基础上,还需要着力打造和夯实学校思想道德教育重要阵地,并且建立规范可行的长效机制,以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常态化。

三、加强在校大学生对校规校纪的认知程度进而加强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影响

校规校纪作为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与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其本质直接关系到高校思想道德教育与文化建设质量,因此构建高校校规校纪内涵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完整的高校校规校纪体系才能使学生深刻理解校规校纪,进而更有助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4]。1.通过校规校纪教育可以积极引导大学生心理内部知、情、意的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其内在的个性品质,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并使他们学会以积极的态度去看待他人和自己,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做到自立、自信、自尊和自强,进而不断提升其思想道德素质水平。2.加强在校大学生对校规校纪的认知程度教育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对大学生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校规校纪教育,可以使他们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道德自律、身心素质等方面得到进步,因此,校规校纪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校规校纪教育形式不仅仅要有针对性,而且内容与内涵上要强调重视思想道德培养,以达到使专业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齐头并进的目的。3.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正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做到注重大学生良好的品行养成,把校规校纪的要求融入党团组织生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等,用显性的制度措施推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总结

加强在校大学生对校规校纪的认知教育程度可以为大学生判断行为得失、作出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等提供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大学生正处于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重要时期。因此,高校应以加强校规校纪教育为指核心,丰富校园文化建设,抓好学院、系部、后勤工作,健全评价学生行为制度;指导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逐渐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人才。

作者:季开心 朴瑾丽 董建新 于春洋 单位:齐齐哈尔医学院

参考文献:

[1]许建卫,袁道福.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3,23(1):37-42.

[2]李雪冬.新时期加强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研究[J].法制博览,2013(3):316.

校纪校规范文4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罢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校纪校规范文5

一、校规的界定

1.校规的调整对象及与学校章程、管理制度的关系

校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是学校自己制定调整不同行为、不同关系的管理规范。校规调整的是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学校对它们的评价和监管关系。校规的地位和效力位阶要小于作为学校“宪法”的章程,也仅是学校众多管理制度之一。校规在章程指导下制定和施行,并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一并实践“依法治校”。

2.校规的表现形式

校规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有与法律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初级中学)为例,该校校规的表现形式有:《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兴陇中学学生在校规范》、《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兴陇中学学生自主管理条例》,以及与以上成文规范相配套的执行制度。但实践中,校规还以书面或者非书面的通知、口头要求等不成文形式存在。制定和执行校规一般归为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处、团委为主管部门,分管德育的校长、主任和班主任或老师、或被授权的学生为校规的实际执行者,这些部门或者人员对学生行为处理的个案实质也起着校规判例的作用。

3.校规的内容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为例,校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校常规、仪容仪表、升降旗常规、早操常规、上课常规、课间休息常规、作业常规、卫生常规、就餐常规、奖惩条例。校规把学生在学校的每个环节、每类可能做的行为都纳入到了管理范畴,这既是常规,也是全规。

因此,校规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制定,适用于引导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校对它们进行评价和监管的规范总称。

二、校规的现状――现实作用与法律地位极不协调

校规是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直接依据,关系到学生的最广泛利益。它从学生每天进校到离校,对学生的言、行、穿、吃、学、玩等都有规范和约束。它维护了秩序,但也可能损及学生权利,甚至是学生最基本权利。近期的“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即为突出事例[4]。

但校规的法律地位仅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不属“法”的范畴,不具有法的普遍的和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5]。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找不出对校规有非常明确且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校规这种最贴近现实教育生活却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处境,使得法律对它的规制极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乱象及其对学生、对民族教育甚至基本权利的损害。

1.校规失范与校规恣意

校规失范是指校规内容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对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违背。它表现为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校规条款,如某校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讨,并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6]。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尚有不公开审理的保护,违反校规却要召开全体师生大会予以集体讨伐,这是严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再如某小学校规:“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上,严禁上厕所、喝水、回教室.....”[7],该校规既违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也是对常识的无视。

校规恣意是指学校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无视或者忽视学生家长意见、学生意见、普通教师意见,仅依一己之意制定校规的现象。有学者用“校长一怒校规出”来描述[8],虽然这有点夸张,但很多学校校规的出台基本上没有听取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意见,也是事实。校规恣意加重了校规失范现象。

2.学生抗争及其高昂代价

学生抗争的事例表现为一些极端事件,2010年10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的13岁七年级女生张悦在三次被赶出校门后,以自杀的方式来对抗校规中的“短发令”[9];2004年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小学6年级学生郭洪渊因数学考试分数与估分差19分,以自杀的方式对抗数学老师的罚款抵分数规定[10]。极端例子虽为个别,但学生对校规的不满或者抗争却是普遍的。一份对某初级中学404位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校纪校规内容非常不满意的比例达到68%,而满意的仅占5%[11]。而这种非常不满意的抗争会表现在学生对校规的故意违反、心理抗拒上面,学校对学生故意违反校规行为的规制和对心理抗拒的威压,则会造成发生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的隐性伤害,其典型例子是学生心理疾患和人格缺陷[12]。

尽管对极端个案我们可以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来救济学生权利,或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惩治犯罪事件,但更普遍发生的非显性权利侵害则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或救济,或者可能积累到无法补救的状态。迟到的正义和无法补救的侵害,已经损害到了学生个体的正常成长,也将逐步损及我们整个民族的良好发展。因此,校规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它应得到更明确、更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对校规形式法源的推演求证

校规虽不是法律的范畴,但仍应依法制定。虽然校规所依据的法律很笼统,但通过推演,我们仍能够找到约束它的一系列形式法源。不同位阶法律对校规的规范有详略之别,《宪法》仅明确国家有实施教育权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则将之扩展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现国家实施教育权力的具体权力规范,包括可行使的权力内容及对权力约束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这些权力内容及权力约束规范的实施明确了细则或做了补充。

1.《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校规的宪法法源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它确立了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包括:教育目的及教育方针政策的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办学权[13]。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际实施人,被间接地授权通过校规来实现国家教育权。

2.《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是校规的法律法源

法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直接明确学校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它们没有提及校规,但其中的“章程”、“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或隐含了校规名称、或明确了校规内容,但尚不是具体可实施的教育管理规范。

3.《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是校规的部门规章渊源

《小学管理规程》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求校规的评价标准应该全面;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明确了校规的评价形式、校规的处置规则界限――不得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第五十八条“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要求学校进行制度建设。

但《小学管理规程》也只是就学校对学生进行的教育评价、评价形式和处置界限做了明确,对德智体评价标准、品学兼优认定标准、错误认定标准和实施这些标准的程序尚未明确。

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学籍管理办法)是校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源

教育部通知和省学籍管理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不能作为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依据或者参照[14]。但作为行政规范,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中小学校和全国的中小学生具有约束力。相较而言,它们与校规内容最为接近。

教育部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中小学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这可以认为是中小学制定校规的最直接依据,制定校规是教育的制度化工作。上海市《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二项内容也表明,该条例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学生守则》(该处罚条例的2007年已经不再适用《中学生守则》,因为2004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通知已把中学、小学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此为上海市兴陇中学的错误)。教育部通知的附件,即《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明确了中小学生的思想要求、行为要求、着装要求等,但仅是一种倡导性语言,而非强制性规范,且无处分规则。各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效力范围低于教育部通知,但其内容相类似。

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规章《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七条授权,制定省学籍管理办法,其对本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有约束力。以2006年4月1日起试行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例,它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考核与评价规则、毕业结业肄业条件、奖励处分形式程序、学籍管理规则等,其约束力很强。该办法设置了人手一本的评价结果记载手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该手册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奖励、升学转学相关联,而且一直跟随人事档案。但该办法设置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却无具体标准,对其中的“犯错误”也没有认定依据和程序。

虽然教育部通知附件里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倡导性的对与错,但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能想当然地以此来作为认定标准。因此,省学籍管理办法仍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最基层实施者的法律地位是校规的身份法源

以上推演发现学校依据正式法律法源和非正式法律法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仍无法落实对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评价机制,无法落实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权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落实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机制。依据上的不明确与法律职责地须执行之间产生了矛盾,谁来化解?目前尚无明确法源。

学校作为最基层实施国家教育权力的主体,获得了公法人身份,它只能制定校规,将上位法源的内容进行“统一”,并落实各项义务教育职责。但实践中统一与否、落实与否,全赖于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因为目前尚无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审查机制,也无学生家长、学生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参与、修正机制。

校规有形式法源,但对它规范不彻底,它引发了各义务阶段学校对上位形式法源的不明确、不遵守和对上位形式法源留下空缺处的恣意填补,导致了校规的现状。为扭转这个局面,我们必须认清校规形式法源、准确解释校规形式法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使校规有明晰的、有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法源链条,并以此有效规范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第一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2]王彬,施启胜.试论校规的道德意义与管理意义――以龚超事件为例作分析.教育学刊,2006(12).

[3]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4] 曹建民."短发令"逼死13岁女生三次被赶出校门服毒自尽.山东商报,2010-10-12.

[5]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6] 雷思明.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6).

[7] 张学亮,王荫玲.中小学校规的观察和思考.基础教育研究,2004(9).

[8] 茅卫东.警惕“校长一怒校规出”.中国教师报,2003-02-19.

[10] 李晓燕.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1] 谭小平.初级中学校纪校规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0.

[12] 李晓燕.学生权利和义务问题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校纪校规范文6

安徽省泗县小神童作文辅导三(8)班

陈成

今天我还像往常一样,放学后回家做作业。妈妈在看着我写作业,不一会儿我的作业就做完了。

干什么呢?看着爸爸在房中悠闲地看电视,我忽然想出了一个小鬼计,悄悄地告诉了妈妈,我和妈妈商量以后,妈妈拿起拖鞋往桌子上打,咚咚咚地响。妈妈边打边大声地说:“陈成,你想干什么,为什么把这么简单的题目做错了,字写得也不认真。”接着,把我一个废本子往门外一扔。我假装大声地哭着,眼睛却瞅着门外。这时爸爸急忙从隔壁房间跑了过来,边跑边喊:“又怎么啦,又怎么啦?”看着爸爸光着上身,连鞋都没有穿,我和妈妈哈哈大笑。爸爸看着我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过了一会儿,才恍然大悟,连声说:“你这孩子可真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