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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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

法理学教学范文1

1 法理教学中存在的基本问题

按照一般的学习认识规律,以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感受为基础,目前法理学本科教育的问题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中国

1.1 法理学教材形式参差不齐,体例单一

(1)由于各学校教学安排的不同,教材名称的表述上差异较大。传统的教育模式是把法理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放到大一学生入学时教授,一般用一个或两个学期的时间集中学习。但是鉴于大一学生的认识和知识水平局限,近些年来。部分高校进行大胆尝试,把法理学分成两部分,即法理学导论或称法理学基础等和法理学。法理学导论之类仍安排在大一学习,主要讲述法理学的基本常识性入门知识,课程设计比较简单;法理学则一般放置于大三学习,基于此时学生对于法学知识已经具备了相当量的积累,这门课程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较深入的法哲学讲授。这种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法理学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对法一般原理进行研究的理论性学科,何谓“常识性知识”,又何谓“深层次法理”,这种区分本身就值得商榷。

(2)尽管法理教材名目繁多,但是体例编排古板单一。无论是集中授课式还是分阶段授课安排下的法理教学,其基本教材例体仍以传统的几大块为主。大致可以分为导论、本体论、起源发展论、运行论、价值论等。这是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安排模式,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弊端也很明显,最直接的就是在有限的教学学时中,要想把教材中所涉及的问题一一展开,深入学习,基本上是不可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这样的体例安排不符合学生的一般认识规律。因此,法系的学习可能会给学生带来两种影响。一是给学生先前的认识带来强烈的冲击,使他们原本清晰的概念模糊化;二是有了之前先入为主的知识基础,不能客观的认识法系的有关理论,忽视掉这个法理学中重要的知识点。

1.2 教学目标定位不准

每一个学科都有自身的特点,法理学是对法学一般原理的升华与总结,侧重于理论性思辨,这对于大一从没有接触过法学的学生而言,的确是一个艰难的开端。但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难度虽有,对学生法学素养的提高也最大。现实中一些学生基于法理学的枯涩与抽象,再加上与一般的具体学科相比,法理学的实践应用性不强,因此,兴趣往往不高。于是一些学校为了迎合学生的听课情绪,缩短法理学教学课时,简化其应有的学术性,大大降低了其理论性,反而加入大量的应试技巧与练习等职业化教育,如司考、公务员考试等,以吸引学生注意力,结果使法理学变得面目全非,这种功利主义的做法极不可取。

1.3 教学方法保守单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生动灵活的教学方法无疑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对于法理学这门难度相对较大的科目来说,由于教学方法上的陈旧、保守,使原本就很难理解的知识传授更加晦涩,是目前本科教育中普遍存在的诟病。当然,讲授式教学也有自身的优势,并在当前的教学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取缔,因此,我们应在保持传统教学中良好因素基础上积极探索,开拓新思路,使之焕发年轻的活力。

2 法理教学应立足现实,积极寻求自身完善

2.1 材名目,实行教材体例改革

教材对教学的开展有着特殊的作用。综观目前的法理教学实践,笔者以为仍应以集中式教学安排为宜,以此相适,材名目,以便学生参阅,教材体例应大胆创新和突破。笔者在教学中尝试这样的安排:即导论、法的起源、法的本体、法的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的起源与发展置前更符合认识规律,也有利于教师循序渐进的课程教授,法的价值对于大一学生而言,理解稍有难度。可与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为载体具体化的教授,法的本体与法的价值可结合处很多,比如,法的本质、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法的运行部分中更是随处可见。事实上价值论从来就不是茕茕孑立的,它总要依附于一定的对象,甚至特定的事实。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最好的例证。《理想国》的副标题就是正义论,开篇就是围绕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阿德曼托斯等人关于正义的争论开始的,但苏克拉底并没有直接就正义的各种原理、概念长篇累牍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而是从具体的家庭、婚姻以及国家运行中的各个方面入手,最后顺利成章、水到渠成的圆满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这种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转贴于中国

中国2.2 坚守法理学应有的学术性教育

首先,强调理性学习。理性是在学习中应具有的思考方式和基本态度。苏格拉底把知识和理智合称为理性。在法理学学习中具有理性就是要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和学说中,懂得反思,善于运用法学思维去思考问题,总结一般规律,研究本质。这是由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决定的。

其次,以法学流派为教学前提和基础。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培养学生主动树立法学流派的自觉意识应该始终贯穿于课程学习的整个过程。法学流派又可称为法学学派,最初是由于西方法学界在回答法律理论基本问题时,因所关注问题的方面不同,解决问题的视角方法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理论体系和流派。一个法学流派就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可以说在欧洲中世纪以后,法学流派的沿袭、更替与发展实质上就代表了西方法学的整体发展脉络,任何一位西方法学学者我们都可以发现其立场归属和思想导向,进而确定其阵营主张。以法学流派为基础进行教授,有利于学生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梳理,使之系统化。众所周知,自清末以来,法律移植一直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渠道。到今天,我们的法律移植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就法理学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尤其是缺少系统化背景下的认真研究与学习,往往“只求引注不求出处”,仅仅偏重于对个别法学大家的局部研究。结果导致移植过来的法理学呈现出支离破碎、凌乱不堪的状况,在再加上我国目前法理学主张的散乱、学派思想的不成熟,易使初学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加学习难度。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授于学生自觉树立法学学派的意识,以学派的视角结构具体的法理知识。确立自己的法理理念。

最后,灌输法治思想。在法的运行中。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实现理想的法治状态。它是动态的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理念,灌输法治意识,实际上是引导学生立足现实,关注我国法制状况,是法理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3 基于法理学本身的学科特点,大胆尝试多种教学手段

首先,重视多媒体教学,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相结合。就法理学的学科特点而言,它是一门对于人类社会秩序进行转贴于中国

综合性思考的学科,而人类社会包含着形形的现象和知识,因此,法理学并非研究只带“法”字的学科,它必须建立在对众多知识学习和了解的基础上。正如马克思所言,“我学的专业是法学,但我是把它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以历史为例,法理学当中的很多概念便是直接渊源于历史。比如前面说过的“法系”,法系的源头可以上诉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中经法、德、英、美等国的法律发展,在历史的沉积中形成的一脉相承的法文化体系。多媒体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借助于这个平台,一些历史等人文社科知识可以图片、文字、影响等多种形式更为直观、生动的展现在学生面前,便于学生掌握。中国

其次,谨慎选择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学科教师比较青睐的教学方式之一,有趣生动的案例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做法,也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但是案例仅仅是引入教学知识的开端,虽有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其价值毕竟是有限的,学生的注意力也不能只是简单被案例本身吸引,就事论事,而是应该适时巧妙地被引导入案例后面的真理探索,这才是案例教学的目的所在,如果学生课后只是记住了案例,忘记了法理知识,那么无论课堂气氛有多么活跃、学生兴趣有多高,也只能是一次失败的教学。

因此,在法理教学中,我们一方面重视案例教学,另一方面还要善用案例教学,谨慎选择案例。首先,案例本身应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对于案例的选择不能只求刁钻、新奇,以吸引学生眼球,主要在于是否能从中揭示出法的一般原理。其次,对案例的分析方式应与应用类法律学科有所区别。对于法理学来说,主要是利用案例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对同一问题,不同的学生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判断,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推理。所以,教师更要注意对不同观点的碰撞加以引导,培养大学生的理性思考能力。形成发散式思维模式。

最后,循序渐进,注重启发式互动教学。人们的思考总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教学中教师也要充分尊重这一规律,调动学生积极性,启发他们循序渐进、充分思考。就具体操作方式而言,也许我们可以从柏拉图的著作中得到一些启发。柏拉图是西方著名的哲学家,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他的著作揭示的大都为较为抽象的哲学道理,采用的是他首创的对话体写作方法,极富文采,对道理的阐述“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而是从具体的事例出发,生动鲜明层层深入,不仅能看到思想的最后结论,也能看到活的思想发展的过程。”文章中的几人对话里,往往以最简单的道理开篇,继而一问一答,逐步推理,取得认同。最终得出的结论往往使最开始哪怕态度多么蛮横的反对者也心悦诚服。这就是在互动基础上赢得的思辨的力量,更体现了主导者的智慧。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说过。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法理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它同样位于16门核心课程之首。尽管法理学教学目前呈现出较为尴尬的状况,但法理学人们的摸索、探讨与争鸣一直都没有止步,法理教学期望全新的变革与发展,法理教学任重道远。

注释

中国-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

2 付子堂.法理学讲演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

3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6.

参考文献

[1][英]韦思·莫里森,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出版社,

法理学教学范文2

 

为深入了解我院学生课堂学习的情况,选取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2011级、2012级、2013级法学本科专业(其中2012级2个班级)、2013 级法律文秘专科班共计五个班级的学生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6份,回收率98%.

 

一、问卷调查内容

 

(一)对专业的认同度

 

专业认同是高校学生对所学专业产生的认知上的了解、情感上的接受和认可,直接影响着学生的专业学习目标及今后的职业发展。被问及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其中是个人兴趣的有20%,父母意愿的有25%,被调剂的有44%,填报志愿时一时兴起的有6%,容易录取的有5%.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学生所选的专业都是由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商量的。被问及“所学专业对你学习兴趣的影响大吗?”回答很大的有35%,较大的有40%,一般的有15%,没有的有10%.被问及 “学习法学对你是件怎样的事?”回答快乐的有6%,枯燥的有64%,讨厌的有16%,不得不学的有14%.被问及“经过一段时间学习,你是否对所学专业满意?”有45.4%的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满意。

 

有54.6%的学生表示如再次选择将另选专业。从结果看我院学生对所学专业认同度较低,要提高学生的专业认同度,首要任务是了解学生对专业不满意的原因,选择个人不感兴趣的有52.3%,专业就业前景不好的有33.7%,不能学到东西的有10%,其他原因的有4%.调查显示,绝大部分新生入校时对所学专业缺乏客观、正确的认识,对所学的专业不感兴趣,这也是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对教学方法的认知

 

课堂是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主要场所,在传统的教学理念支配下,教师对讲台拥有着绝对的控制力,面对教师“独白式”的演讲,学生只有被动地听课、记笔记,课堂中很少出现师生交流、师生互动的情景。

 

被问及教师在课堂教学所扮演的角色,认为教师是指导者的有18人,占9.2%;是控制者的有166人,占 84.7%;不知道的有12人,占6.1%.从结果看,大多学生将自己定位为参与者,教师是控制者,结果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的主张。被问及“课程难易程度如何?”认为简单的有8%,一般的有30%,较难的有42%,很难得有20%.认为教师授课方式很适合的有10%,比较适合的有35%,不适合的有45%, 很不适合的有10%.对于课堂教学的效果,认为教学效果很好的有30人,占15.3%;比较好的有35人,占17.9%;一般的有110人,占 56.1%;比较差的有21人,占10.7%.课堂气氛是提高教学效果的有力保证,对于课堂气氛,学生们认为一般的有84人,占42.9%;气氛活跃的有 37人,占18.9%;气氛死气沉沉的有75人,占38.2%.探究课堂教学效果不佳、气氛不活跃的原因,认为主要是教学方法的问题有130人,占 66.3%;教学内容的问题2人,占1.1%;教学环境和手段的问题34人,占17.3%;课程时间安排的问题 30人,占15.3%.教学活动是师生交往的活动。被问及是否会主动和老师沟通和交流,回答会的有4%,偶尔会的有35%,不会的有61%.被问及所在班级与教师的交流情况,选择经常的有7%,有时的有13%,从不的有80%.被问及师生交流的困难主因,学生回答教师没时间的有10%,课堂师生地位不平等、没机会交流的有57%,交流途径少、不方便的有20%,希望老师能主动找自己的有13%.苏霍姆林斯基曾说:

 

“教育是人与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教育教学过程实质上就是教师与学生心智和情感交流的过程。教学活动其实就是师生互动,缺少师生互动是目前大学课堂中的普遍现象。

 

(三)对学习目标的认知

 

学习目标是个人、群体和组织从事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或预期结果。明确的学习目标具有导向、激励、凝聚、调控等心理作用,是提高学生积极性和学习效率的关键。被问及“学习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并为之付诸行动”,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并持之以恒地奋斗着的学生只有24%,有目标但间断性地奋斗的有 35%,曾经考虑过学习目标,但是没找到的有16%,有目标但尚未付出行动的有20%,没有考虑过的有5%.被问及“进入大学你认为什么是最重要的?”认为拿文凭、自我增值的有60%,为提高个人综合素质的有30%,为参加社团的有4%,广泛社交的有4%,做兼职赚钱的有2%.调查显示学生对自己上大学的发展目标大部分带有明显的现实性和功利色彩。大学学习具有主动性特点,学习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学生自学能力。自学能力主要体现在课前预习、课堂听课和课后复习三个环节。被问及“是否主动进行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

 

认为会的有8%,一般会的有32%,考前会看的有45%,没有养成习惯、从不看的有15%.被问及“课堂是否会认真听讲?”回答一直都会的有12%, 一般会的有50%,偶尔会的有20%,从不会的有18%.从调查结果来看,在课堂教学环节中,不能集中听课的情况突出。探其原因,认为授课方式缺乏吸引力的占47%,对内容不感兴趣的占18%,跟不上上课节奏的占14%,缺乏学习上进心的占11%,受同学影响的占5%,老师没有严格要求的占5%.从问卷结果看,学生缺乏学习的自主性,为应付考试才复习的功利目的比较强,并没有意识到夯实基础是要日积月累的。

 

(四)对教学方法的偏好

 

在“以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从体系到体系,从概念定义讲起,一直讲到理论定性的枯燥乏味的传统教学方法下,学生会渐渐失去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失去了创新的能力。着名的前苏联教育家赞可夫认为,”教学方法一旦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求,这种教学方法就能发挥高度有效的作用。 “有效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关键。问及喜欢的教学方法,结果表明,最能吸引学生的方法是”用生活实例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选择此项的人数为 43%;其次是情景式教学”,学生参与案件讨论“,占25%;第三是”成立学习小组,小组收集整理资料,制作专题学习报告“,占20%;第四是网络教学平台,占10%;第五是选”教师讲、学生听,教师问,学生答“的,占2%.对于在课堂中哪些教学方法更加能让学生参与其中,调查显示52%的学生认为,通过参加庭审式和观看电影方式比较好,22%的学生认为节目访谈好,18%的学生认为通过”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好,还有8%的学生认为开展讲座好。

 

被问及” 课堂中哪些细节会让你更加积极参与课堂学习?“回答每次回答教师问题都能加平时分的有20人,占10.20%;在每个人座位上设姓名牌的有6人,占 3.06%;老师平易近人的态度的有40人,占20.41%;幽默轻松的课堂氛围的有130人,占66.32%.数据表明,师生面对面双向交流,更能引起学生课堂参与度,因此,亟需更新教学理念,切实提高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意识。

 

二、调查结论与改进路径

 

(一)调查结论

 

在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的传统教学模式里,学生仅是聆听者和观众,其任务在于吸收教师所讲的知识。学生对法律在社会中的真实状况并不了解,也不具备应用法律解决冲突的实际能力,学生无法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过程中,这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我国法学教育的宗旨是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的法律人,而非培养只会机械使用法律的”工匠“.因此,要破解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学生学习难,老师教学难“两难困境,必须深化教学改革,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觉主动地去学习,营造师生共同探求新知识的氛围。

 

(二)改进路径

 

通过分析调查问卷,我们发现造成我院法理学课堂教学学生参与度不高的原因有学生欠缺专业兴趣和教学方法的单一。教育的本质重在参与,参与课堂教学是学生学习的重要途径,也是师生互动的重要环节。为了让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同度

 

如莎士比亚所说:学问必须合乎自己的兴趣,方可收益。”着名的物理学家杨振宁认为“成功的真正秘诀是兴趣”,均说明兴趣是学习的原动力,学生对专业有兴趣,才能深入学习并有效参与到所学的课堂教学中,培养专业兴趣关键在于提高学生对专业的认同度。提高专业认同是一项重大工程,离不开以下几点:第一,学生自身要采取积极措施培养专业兴趣。广泛涉猎阅本专业与专业相关的书籍,多观看一些法治类的节目,多参加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扩大自己的视野。正如博登海默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第二,新生入学后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积极了解所学专业,尝试培养自己的兴趣,加大对法学专业学习的精力投入。

 

正如丘吉尔说,“世间的事情,没有爱什么干什么的,只有干什么爱什么的”.只有深度投入、全心热爱,才能建立对法学的感情,增加专业兴趣。第三,院系高度重视、专业教师要积极引导。首先,院系应先声夺人,举行新生入学典礼暨专业教育时,让学生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其次,为各班配备专业教师管理班级,不仅能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专业和职业的相关信息,培养学术兴趣,增进专业认同。如李开复所说“我总是鼓励那些对专业没兴趣的学生一方面寻找兴趣,一方面尝试培养对已经开始读的专业的兴趣。”也能帮助学生解决专业学习和职业选择方面的困惑。

 

2.改变单一的教学方法

 

问卷结果显示,学生偏爱“用生活实例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讲授法无法为学生提供情境的缺陷,通过生活中的现实案例或者经典案例力图把学生带入到特定的法律实践的社会空间,为实现教学相长目标打开了一扇窗,将极大调动学生对于法理学教学活动的参与性,通过“参与”掌握“法律的生命力”,使法理学教学从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活动变成教学互动、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不但增加了教学的趣味性和主动性,让学生也看到了鲜活的法律与现实,不断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我院法学专业文理兼收,学生选择法学专业,大都因高考成绩不太理想或被调剂到该专业,存在学习原动力不足之问题。

 

学生大多又来自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在进入大学之前一直使用的是本民族语言,很少接触汉语言的学习,经过一年的汉语预科学习,掌握一定的汉语知识,但仍不能满足学习法学的要求。大一阶段开设的入门课法理学,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广泛性,对汉语言学生都存在难以适应的问题,对民语言学生无疑更是一大挑战。因此,教师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精心选择具有启发性、典型性、新颖性的案例,但同时也要注意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不是仅向学生简单介绍案情或者给出结论,而是要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师生共同探究知识。

 

3.开展小组合作学习

 

小组合作学习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小组为形式,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其在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增进学生之间的友谊,增强对他人、对集体的积极情感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如前文所述,针对我院民汉合班学生中汉语水平有差别这一现状,作为合作学习的指导者、促进者、共同参与者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小组划分时,既要考虑到学生之间有一定的互补性,同时注意小组成员水平要均衡,为提高小组学习的积极性,采取组长轮流制,为防止小组成员搭便车情况,制定奖惩措施,组内成员互相监督。

法理学教学范文3

关键词 最近发展区 法理学 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University Jurisprudence Teaching Innovation Research

in the Perspective of Recent Development Area

CHENG Jing

(Law& Politic College of Yili Normal University, Yili, Xinjiang 835000)

Abstract "Jurisprudence" is the law of the curriculum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basic course. Because it is a basic course in legal education, so most universities have opened this course in the first semester, but because of its generality and abstraction itself speculative theories strong freshman has not been exposed mostly legal expertise reflect the curriculum esoteric,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How to solve the issues in "jurisprudence" teaching?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recent developments" theory can be applied to specific teaching in order to improve their quality of teaching.

Key words recent development zone; jurisprudence; teaching quality

学生最近发展区理论视角下创新法理学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最近发展区”理论是由苏联杰出的心理学家维果斯基提出的,他认为在教学和发展关系中,要使教育对学生的发展起主导和促进作用,就必须确立学生发展的两种水平。一是其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表现为学生能够独立解决问题的智力水平;二是他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但要借成人的帮助,在集体活动中,通过摹仿、学习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水平。维果斯基将学生在指导下借助成人的帮助所能达到解决问题的水平与在独立活动中所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之间的差异称之为“最近发展区”。笔者以为针对目前法理学教学实践中面临的现状,可以利用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结合实践教学经验,通过具体分析来探讨解决问题的路径。

1 学生最近发展区理论视角下创新法理学教学的必要性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学好法理学可以为以后学习其他部门法学科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目前,实践中的我国法理学教育产生了很多问题,如大部分高校都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一,俗话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了一半。可大一新生刚进入大学、接触专业学习就要面对这样一门体系庞杂、内容抽象、理论深奥的课程,很多学生都反映不能理解所学知识、学习困能等问题,若老师再以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则学生对法理学甚至是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不能保持,甚至因其学习积极性被打击而丧失其对学习的信心,从而放弃对法理学或法学的学习。因此,针对目前法理学教学实践中面临的这种窘况,可以运用“最近发展区”理论进行教学设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用感性材料作多角度设问,让学生在熟悉旧知识的前提下,在有梯度的层次设问中逐步过渡到新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同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国家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视。教育界对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改革,各个高校对于基础性课程――法理学独特的教育价值和重要地位已取得了共识。法理学是高于并指导部门法学,以及为法的运作实践、研究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一般在大学一年级开设,那么在学生对部门法尚无了解之前即予相授,同时将体系庞杂、内容抽象、艰涩的法理学知识不分难易地都塞进一本书里,用一学期时间一股脑儿灌输给这些刚刚高中毕业、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缺乏社会阅历的年轻学生,其接受程度、承受能力均不符合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和法学内在逻辑规律,致使学生未及新奇已然厌倦,从一开始就丧失了对法理学学习和思考的兴趣,所学知识与其已有的知识联系不紧密,学生很难将已学知识、生活常识与法律理论、法律实践直观地联系起来。甚至,有学生因为法理学课程本身的理论概括性和抽象思辨性较强,认为法学专业的课程深奥难懂,自己无法理解,从而在大一期间就丧失了对法学专业的学习兴趣并因一门课的受阻而排斥法学这个专业,对以后其他课程也没了学习兴趣,打消了其学习法律的兴趣和信心。因此,学生最近发展区理论视角下创新法理学教学具有必要性。

2 学生最近发展去理论视角下创新法理学教学的可行性

(1)理论视角具有可行性。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是我们广大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利用最近发展区理论原理,通过合适的教学改革,将学生现有发展水平与潜在发展水平之间的正处于形成状态的心理机能和活动水平发挥出来,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使学生更能深入掌握法理学知识。(2)教学对象的可认识性。结合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进行法理学教学的创新,前提是必须了解学生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和可以达到的发展水平。可以通过课前提问、课堂交流、个别访谈等方式来了解和把握学生的具体情况、知识水平等。在熟悉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学生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内容,结合教学实践分析学生可以达到的水平。(3)教学经验的可总结性。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课程,所以任课老师无论是自身学习还是教学工作中都对法理学的内容有所学习并有自己的学习、教学经验,具备教学改革研究的教学基础。不但可以总结课堂教学经验,还可以利用学生在法律服务中心以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身份解决具体案例的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找到学生在理论课程学习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对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从课堂教学工作中和学生的实践过程中积累教学经验、分析教学不足和总结教学成果。为学生最近发展区理论视角下法理学教学改革的创新打好基础。(4)先进经验借鉴的可行性。目前国内部分重点大学,如吉林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等法学院已经对法理学的课程安排、课时设置、教学内容、培养目标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许多经验可以借鉴。除此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法学教育制度中优秀的做法,将其引用到我国的发现教育中。如目前不少大学试行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就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 学生最近发展区理论视角下创新法理学教学的实施路径

(1)法理学课程设置的合理安排。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大部分高校都将其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讲授,且往往在开设这一门专业课时,学生对部门法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导致学生对抽象的理论无法理解,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举例引用部门法的知识时,即使举了个很简单的例子也因学生没有部门法的基础而不理解。出现学生听不懂,老师无法举例说明的局面。对此,应先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以保证其在学习部门法时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经过部门法的学习对具体法律有所认识后,再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学习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总结法律背后包含的价值和理念。这样不但有助于学生对法理学知识的理解,更有助于其掌握。

法理学教学范文4

从人才培养角度更新教材编写理念

(一)法学人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法学理论素质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整体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提供法学领域内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同时,它提供对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反思。也就是说,法理学是整个法律大厦建构的理论基础,正是因为这个理论基础的存在,整个大厦才是基础牢固的。而部门法学则是法律大厦的每个部分的理论基础。法理学所建构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原理和基本的知识建构起来的,往往人们就认为这些理论属于牢不可破的知识,在知识的学习中采取记忆式的方法来学习。但实际上,法理学虽然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但其知识并非像自然科学基础知识那样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而是其永远处于一种开放式发展状态中的知识。在法理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也最具有争议性。比如,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从古到今,无数法学家的探讨却从来没有得出过一个被世人所公认的概念。而这种最基本的理论分歧而带来了众多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法学理论在无数的争议中被推进,加深了人们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当人们形成了新的理论共识之后,一场新的制度更新也即将到来。把法学理论凝固化、确定化的做法是违背法学理论学习规律的做法,灌输式的教学和记忆式的学习并不能增进学生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同时也阻碍了法理思维和法理能力的形成。法学人才既包括法律实务人才,也包括法学理论人才。无论属于哪一种,法学理论的素质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学理论人才自不待言,法律实务人才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的时候,一旦遇到疑难问题,通常都需要求助于理论。这种疑难问题的发生往往可能来自重大理论问题的困境。如二战后纳粹战犯的审理带来的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思,如果不解决理论问题,就无法在实际的法律实务活动中带来一种合乎逻辑的结论。而理论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是求助于现成的知识,而是需要开动法理思维,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得出法理结论。法学人才所具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并不是固化的知识,而应当是思维着的“活”的知识和理论,其中包含着能够发现理论问题,并解决理论问题的能力。既有知识的学习虽然是必要的,但比它更重要的是获得法学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大学法理学课程无论从教学还是教材方面都必须从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角度进行反思,以培养具有真正理论思维能力的人才为最终目标。

(二)法理学教材编写理念的转向

在大学法理学教学中,经常可以听到学生对法理学课程的抱怨,他们认为法理学脱离实际,太抽象、太枯燥。大多数学生学习法理学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自身并没有兴趣可言。而学好法理学在他们看来无非就是进行一些教材知识的记忆,这样就能够在考试中获得一个好的成绩。对于这种现象,从法理学教学到整个教材的编写都必须做出深刻的反思。长期以来的填鸭式的教学活动和灌输式的教材内容,都应当为此负责。基于教材对教学活动的引导,必须强调从教材编写理念开始就需要发生一场转变。这场转变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是从传授知识到启发思考的转变。在法理学教材编写的发展历程中,法理学教材曾经承担了将政治化的法理学从政治学科中解脱出来的任务,学科体系建构曾是教材承担的重任。完备性的法理学基础知识的传授因此成为教材重点要实现的目标。但对知识传授的过度关注,忽略了对学生法理学思考的启发。在法理学教材中常常会通过权威性知识的介绍,而对某些法理问题的结论盖棺论定,阻碍了学生问题意识的产生。而没有问题意识,就没有随后的思考,而没有思考就没有真正的知识。从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出发,如何启发学生的法理思考,必须成为教材编写需要注重的重要问题。二是从知识记忆到能力获得的转变。在法理学教材编写中,常常会把一些知识固态化来予以传授。学生在考试中,如果不按照这种标准化的方式来答题,就不能得高分。而不同学校的教材当它们在表达某种知识有不同的时候,学生在哪个学校考试,就必须按哪个学校的教材来回答问题,否则就会丢分。这无形中就鼓励了学生学习中的死记硬背。问题的源头就在于教材从来都给出非常确定的答案,从而误导了考试的内容。死记硬背式的学习虽然可以获得一些知识,但这些知识是“死”的知识,一旦进入实务环节,就只能生搬硬套,其法理思维的能力并不具备。记忆一些死的知识,在很有限的时间内就会遗忘,而真正的法理思维能力却可以受益终生。三是从被动灌输到主动探索的转变。现有的法理学教材大多属于灌输式教材,在“正确性”知识的灌输中,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而不能主动地探索。由于被动地灌输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学生自然就会感到失去学习和思考问题的兴趣,最终也会导致无法吸收到真正的“活”的法理学知识。强调法理学教材要引导学生的自主探索,其目的在于使法理学知识成为学生自己探索而来的“活”的知识,学生在探索知识的过程中,不仅知识的掌握是牢固的,而且锻炼了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收集资料、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四是从求同思维到求异思维的转变。求同思维能够求得共识,但无法激发创新;而求异思维尽管可能引发分歧,但却可以激发新的思路的产生。一切新的发明创造的产生都是以求异思维为基础的。法理学成果的产生并不是在前人研究成果上的重复,而是站在前人肩上的创新。而这种创新的出现,是离不开求异思维的。在大学法理学学习中,一旦抹杀了学生的求异思维,也就阻断了学生知识创新的念头,甚至可以扼杀了一位未来可能对中国法理学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学家。法理学教材必须对学生的求异思维进行鼓励,鼓励学生对权威性知识的质疑。这就要求法理学教材对一种知识,不能只发出一种声音,而应当引导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应当让学生认识到即使是权威性知识,也不是不容讨论的。

法理学教学范文5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Abstract:Isfollow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awineconomicrulesandregulationsinrelief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sciencegraduallypaysattentionforthescholarandthegovernment,butinsistedthatrightsandobligationsthisbasicclueandtheauxiliaryrelatedknowledge''''sstudyisthekeywhich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persononlythenraises.Asaresultofthetraditionallegalscienceeducationmalpracticeresult,theintroductioncaseteachingmayimprovethefinanceandtaxationlawteachingeffectively,andunifiestheempiricalanalysisthemethod,providestheessentialpracticeopportunityguaranteesthefinanceandtaxationlawprofessional''''soverallqualityraiseforthestudent.

keyword:Financeandtaxationlegaljurisdictionadvantagedutyempiricalanalysis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法理学教学范文6

关键词:《刑法学》;案例教学;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月5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而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我国的教育现状与整个教育发展规划大不匹配。我国的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是客观存在。为了解决这一关系重大的问题,从国家的层面上进一步提出了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的一些指导原则,以提高教学效果。在改进教学方法的实践中,引入案例教学应该说是教学方法大胆改革与创新的一次成功尝试。具体到《刑法学》的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深入浅出阐释《刑法学》理论,“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对知识理解度,培养创新能力,缩短理论与实践距离等方面作用不容小视。”而且,还能使学生更准确、更清晰地了解和把握基本概念、原理、成文法规则等。实践证明,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刑法学》教育走出困境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一、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既可采用由理论到案例的演绎方法,也可采用由案例到理论的归纳方法。在法制史的视域内,一览中国古代有关刑事审判的历史发展,从中可以看出历代大都相当重视发挥 “判例作为正式法源的作用:以例解律,以例辅律,以例补律,甚至以例破律;编制判例也成为官方和民间重要的法律活动。”从中也可以说,我国传统法律把判例作正式立法的源泉,以实际的判例或是解释、或是辅助说明、或是补充说明法律条文,甚至可以破旧除新,改革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条文。可见,案例的重要性。我国一向是重视传统,传统的思想延及至今,在教学过程中,也必然采用案例教学,以便更清楚准确地阐释法律理论。

《刑法学》课程的教学首要的和基本的教学要求是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在讲授《刑法学》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面对庞杂而难懂的概念、原理和规范以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如何能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再深一层次,能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方法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笔者多年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以及与以往听过《刑法学》课程的学生沟通或问卷表明,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在实践,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了案例教学。“选择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这是在传授抽象概念、原理、规范的基础上运用案例的教学过程,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过程。这只是《刑法学》案例教学中的第一步,在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讲授概念、原理、规范引入案例,同时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化对概念、原理、规范的重新认识。这不仅能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系统知识,而且还能使学生受到启发,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融会贯通,促使学生的知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从个别扩展到一般,从微观延伸到宏观,顺利地实现知识的迁移和认识的提高,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具体到一般的演绎过程。演绎方法或归纳方法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从理论层面上掌握概念、原理、规范,从实践的层面上是运用这些概念、原理、规范。学生主要是学习书本的知识,深入操作层面已是不现实,这是一个悖论。因此,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大量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难题,这也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刑法学》教学过程中使学生们有效认识这一学科的发展规律。

二、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

《刑法学》教育既是法律通识的教育,又是法律职业的教育。当前《刑法学》教授方法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此教学方法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关于什么是教学目标,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意见很不一致,分歧很大。有学者主张“应该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性教育。”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性教育。”这两种争论,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

无论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还是定位于通识教育,都有其缺陷。笔者看来,二者应该有机结合,既要考虑职业教育,同时还要考虑通识教育。基于这样的定位,在笔者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典型案例为载体,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自主性提供了平台,使其在分析案例、探寻答案的过程中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案例教学法由此满足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它既从实际判例中来,具有实践性,同时,又因为建立在统一的客观原则之上并可以提供一致的结论而具有科学性。”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确立还是素质教育目标的确立,都决定了《刑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模式的设计、法学课程的设置、教育方法的选择。”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过去的《刑法学》教学只注重概念、原理、规范的讲解,让学生死记硬背,不求理解,只要记住即可,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这是典型的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忽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这不利于法律职业教育。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引用案例教学法,把这个课程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对学生的能力要求,十分注重学生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引入和分析判断来解决理解、掌握有关《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在强调法律素质教育的情况下,笔者加强案例教学的运用,培养了学生法律职业思维能力,提高了学生职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三、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

《刑法学》学科特点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有关刑法方面的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而要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刑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这是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的关键。所谓的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具体到《刑法学》教学方法领域,可以变灌输式教学法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贯穿于整个《刑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其具体形式包括在课堂讲授《刑法学》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的案例分析、案例模拟教学(如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处理、实习以及现场教学等。

通过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可以解释成文法律,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成文法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及有待改善之处,从而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完善。案例教学法主要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因此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较明确,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既能够掌握《刑法学》知识的精髓,又能够增强实践工作能力。这也正是我国当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

在《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选择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规范等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以及逻辑推演,推动《刑法学》的渐进发展与逐步完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具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有其独特优势。尽管其根植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但其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不无裨益,值得《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提倡运用和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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