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挂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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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挂靠范文1

【关键词】 建筑行业; 无资质挂靠承包; 分段审计方法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基本建设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领域,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行业之一,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不仅创造了巨额的收入,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重要动力。然而,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随着发展有增无减,特别是无资质挂靠承包的问题十分突出,其违法工程的数目和违法工程所涉及的价款非常大,已呈向境外承接工程蔓延之势,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挂靠承包是导致“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工程事故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不但对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农民工工资大面积拖欠的原因之一,还使得社会对建筑业产生不信任。挂靠承包严重冲击着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导致了一系列违规违法问题。这一问题虽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也采取过许多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其中如何更有效地判定无资质挂靠承包,已成为非常棘手的顽疾。本文旨在探讨在工程建筑各个时期对建筑企业挂靠承包审计的方法,以便建设主管部门更好地打击建筑企业的挂靠承包行为,避免其带来重大安全事故。为了方便,在下文中,出卖资质的被挂靠公司简称为被挂靠方,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挂靠公司或个人简称为挂靠方。

二、建筑企业无资质挂靠承包的表现形式

(一)无资质挂靠承包的法律表现形式

挂靠方只是为了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而上交一定的费用,为了规避检查,这笔费用通常以交纳管理费用的形式出现,所以虽然有管理费用的出现,但是双方并没有实质上的管理关系。根据目前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一定的建筑资质级别才能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所以,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没有相应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建筑企业承接相应级别的工程。为了承接工程,部分建筑企业或个人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来承接工程,常常以被挂靠公司的一个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出现,但是和被挂靠方却是各自独立经营,不属于隶属关系,拥有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无资质挂靠承包的行为表现

1.挂靠企业或个人在被挂靠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利用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

2.被挂靠企业承接工程,再将工程部分分包给挂靠企业或转包给挂靠企业。

3.挂靠企业按照承接工程的工程款的百分比向被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

4.被挂靠企业将挂靠企业定为所承接工程的项目部,挂靠企业负责人作为该项目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整个工程。

5.在整个工程项目中,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竣工验收全是由挂靠企业承担,被挂靠企业仅仅是名义上的负责项目。

因为建筑企业无资质挂靠承包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无论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小心翼翼,采取各种手段,以防露出马脚和以备有关部门的检查。在整个工程建设期,各阶段挂靠的行为都不相同,只有结合各个阶段挂靠行为的特点,对症下药,采取针对其阶段特点的手段和方法,才能更加高效地查出这一违法行为。

三、对无资质挂靠承包分段审计的方法

(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审计方法(投标期间)

承包商想要获得工程项目,首先要进行投标,在投标过程中,发包方要对投标方的各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项目投标方的建筑资格情况。投标时,投标方会提供自身的资格证明与情况说明书,但是发包方不能仅仅根据对方提供的资料就通过对投标方的审核,还应该从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投标方的档案,更加透明和直接地了解投标方的相关情况,其中重点了解投标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项目投标、投标方的经营情况等。除了这些纸面上的资料,还可以去投标方已有的建筑工地进行实地考察,问一问建筑施工人员,可能会获得一些意想不到的信息。与一贯表现良好的公司合作,发包方也会更有底气。

2.项目投标方的投标手续。在投标之前,投标方要编制项目投标书和预算书,这两份文件都应该加盖有投标方的公章。但是如果投标方只是一家无资质建筑公司,采用挂靠在其他有相应资质公司进行投标,那这个公章就应该是被挂靠方的公章,而不是所谓的“投标方”的公章,而且被挂靠方只是出卖自己的资质,最终项目是否中标,都与被挂靠方没有实质关系,因此被挂靠方一般是不会保留这两份盖有自己公章的文件的。发包方可以去给这两份文件盖章的公司检查这两份文件,如果找不到,那就应该怀疑这家投标方是无资质公司挂靠在有资质公司进行的投标。

3.项目投标方的投标资金。投标时,投标方还应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管理费用。因为投标方有可能是无资质的公司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而被挂靠方是不会先为挂靠方代缴这两笔费用的,这两笔费用的实际缴款人都是无资质的挂靠方,所以发包方在收到这两笔款项后,还应该将发包方的实际进账情况与投标方的账务核对,这样就可以发现这两笔款项的实际缴款人,查出投标方是否是挂靠在其他有资质公司进行投标。

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的投标阶段,一般都是发包方自己来对投标方进行审核,如果能在这个环节就查出无资质挂靠进行投标,无疑是在源头杜绝了这项违法行为,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但是由于自身审计手段的不足和早期所能获得资料的有限,发包方很难能成功地查出这种行为,但在工程开工后,往往能露出很多新的端倪,那时就是进行新的审计的大好时机。

资质挂靠范文2

一、预知子正品来源为葫芦科植物王瓜的种子

《开宝本草》曰:“预知子有皮壳,其实如皂荚子。”《本草图经》曰:“预知子,旧不载所出州土。今淮、蜀、汉、黔、壁诸州有之。作蔓生,依大木上,叶绿,有三角,面深背浅。七月八月有实作房,初生青,至熟深红色,每房有子五七枚,如皂荚子,斑褐色,光润如飞蛾。”并附有“壁州预知子”图。细看其图,主要植物形态特征:攀援藤本;根部膨大为长纺锤形;茎有卷须;叶互生,叶片掌状分裂;果实如瓜状;两个放大绘制的解剖果实中,有种子多枚;6枚放大绘制的种子明显呈十字形,酷似葫芦科植物王瓜的种子。考《本草图经》所云“壁州”,即现在的四川省通江县附近的地区。再考以上本草所记载的预知子植物形态特征,与葫芦科植物王瓜Trichosanthes cucumeroides (Ser.) Maxim.基本相同。

二、古代本草记载的王瓜,主要品种来源为葫芦科植物赤瓟或南赤瓟

 王瓜一药的始载本草为《神农本草经》,又名土瓜,赤瓟子。《神农本草经》曰:“王瓜,味苦,寒。主消渴,内痹,瘀血月闭,寒热酸疼,益气愈聋。”《名医别录》曰:“王瓜,无毒。疗诸邪气,热结,鼠瘘,散痈肿、留血,妇人带下不通,下乳汁,止小便数不禁,逐四肢骨节中水,疗马骨刺人疮。生鲁地平泽、田野及人家垣墙间,三月采根,阴干。”《本草经集注》曰:“今土瓜生篱院间。亦有子熟时赤如弹丸。”《新修本草》曰:“此物蔓生,叶似栝楼,圆无叉缺,子如栀子,生青熟赤,但无棱尔,根似葛,细而多糁。北间者,累累相连,大如枣,皮黄肉白,苗子相似,根状不同。试疗黄疸,破血,南者大胜也。”《本草图经》曰:“王瓜,今处处有之,月令四月王瓜生,即此也。叶似栝楼。圆无叉缺,有刺如毛,五月开黄花,花下结子如弹丸,生青熟赤,根似葛,细而多糁。谓之土瓜根。北间者,其实累累相连,大如枣,皮黄肉白,苗叶都相似,但根状不同耳,三月采根,阴干。”并附有“均州王瓜”图。观其图,主要有以下特征:藤本;根长条形块状;茎有卷须;单叶不分裂(无叉缺),叶先端尖;果实瓜状。《本草纲目》曰:“王瓜,三月生苗,其蔓多须,嫩时可茹。其叶圆如马蹄而有尖,面青背淡,涩而不光。六七月开五出小黄花成簇。结子累累,熟时有红黄二色,皮亦粗涩。根不似葛,但如栝楼根之小者,澄粉甚白腻,须深掘二三尺乃得正根。”考以上本草所记载的王瓜植物形态特征,与葫芦科植物赤瓟Thladiantha dubia Bge.或南赤 Thladiantha nudiflora Hemsl. ex Forbes et Hemsl.基本相符。同时,赤瓟至今在我国辽宁、宁夏等省区仍称 作王瓜入药,有理气、活血、祛痰、利湿、通乳的功效,主治跌打损伤、气滞胁痛、黄疸、乳汁不下等病症。这与古代本草记载王瓜的功效极其相似。而葫芦科植物王瓜Trichosanthes cucumeroides (Ser.) Maxim. 花冠白色,叶片常分裂,两面无硬毛或刚毛,显然与以上古代本草记载王瓜的形态特征不同。

根据以上本草所述考证,我们可以认定古代本草记载的王瓜一药,其主要品种来源为葫芦科植物赤瓟 Thladiantha dubia Bge.或南赤瓟Thladiantha nudiflora Hemsl. ex Forbes et Hemsl.。

三、木通的果实不是预知子,而是燕覆子

《中国药典》1995年版记载预知子的来源为木通科植物木通 Akebia quinata (Thunb.) Decne.、三叶木通 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或白木通 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 var. australis (Diels) Rehd. 的干燥近成熟果实,显然是缺乏本草学依据的。以上木通科植物主要共同形态特征:茎无卷须;叶簇生,为3~5片有柄小叶组成的复叶;浆果成熟时紫色;种子细小,长仅5mm左右,不呈十字形;以果实入药而不是以种子入药。这些特征与古代本草记载的预知子明显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木通的果实不是预知子。

木通,在古代本草上原名通草。《新修本草》云:“此物大者径三寸,每节有二三枝,枝头有五叶,其子长三四寸,核黑穰白,食之甘美,南人谓之燕。”《本草图经》曰:“今泽、潞、汉中、江、淮、湖南州郡亦有之。生作藤蔓,大如指,其茎干大者径三寸,每节有二三枝,枝头出五叶,颇类石韦,又似芍药,三叶相对,夏秋间开紫花,亦有白花者,结实如小木瓜,核黑穰白,食之甘美,南人谓之燕覆,又云乌覆。”正月二月采枝,阴干用。”以上所述,显然与木通科植物木通 Akebia quinata (Thunb.) Decne.、三叶木通 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 或白木通 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 var. australis (Diels) Rehd. 的形态特征相符。其果实名燕覆子。早在《新修本草》中已有食用记载,至今在我国民间仍为食用鲜果之一。关于燕覆子的性味功效,历代本草学家亦有论述。孟诜《食疗本草》云:“燕覆子,平,厚肠胃,令人能食,下三焦,除恶气,和子食之更好。江北人多不识,江南人多食。”陈士良《食性本草》云:“燕覆子,寒,无毒,主胃口热闭,反胃不下食,除三焦客热。此是木通实,名桴木炎子。茎名木通。”《日华子本草》云:“木通,安心除烦,止渴退热。……子名燕覆子,七八月采。”据以上本草所述考证,燕覆子即木通科植物木通 Akebia quinata (Thunb.) Decne.、三叶木通 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 或白木通 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 var. australis (Diels) Rehd. 的果实。此外,根据以上本草所述考证,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木通果实与古代本草所记载的预知子性味功效不同。《中国药典》1995年版所载木通果实的性味功效,如“苦,寒”,“活血止痛”,“杀虫”,用于“脘胁胀痛,经闭痛经”,“蛇虫咬伤”等,显然不符合古代本草所载燕覆子的传统用药经验。

 四、传统药用正品预知子不是合子草

《本草学》的作者考证预知子来源为葫芦科植物合子草 Actinostemma tenerum Griff.。然而,合子草蒴果极小,长16~25mm,直径10~20mm,绿色,成熟后由近中部盖裂,每个果实中通常仅有2枚种子,种子不呈十字形。这与古代本草记载的预知子形态特征显然不同。考合子草一药,《本草图经》云:“合子草有小毒,子及叶主蛊毒、螫咬,捣敷疮上。蔓生岸旁,叶尖花白,子中有两片如合子。”这些特征,与葫芦科植物合子草Actinostemma tenerum Griff.完全相同。而其果实中“有两片如合子”,与古代本草记载的预知子果实中有五至七枚种子的特征根本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古代本草记载的传统药用正品预知子不是合子草Actinostemma tenerum Griff.。

我们从以下的本草记载中,可以证实预知子一药在宋代以后便已失传。明代陈嘉谟《本草蒙荃》曰:“预知子,世无此物”。其后,李时珍在《本草纲目》对预知子的形态特征已无描述,所附方中也未见宋代以后的方剂。清代吴仪洛在《本草从新》中亦谓预知子“只是空存,近日世间已无此物”。明清时期,由于正品预知子失传,所以出现了合子草混充预知子入药的情况。清代赵学敏在《本草纲目拾遗》中将合子草作为天球草的别名收录,并认为“此草似预知子”。赵学敏记述其形态特征曰:“苗高三四尺,叶如波斯花,有小绒,五月结实为球,球内生黑子两片,生时青,老则黑,每片浑如龟背”。这显然是葫芦科植物合子草Actinostemma tenerum Griff.,而与《本草图经》所载预知子“七月八月有实作房,初生青,至熟深红色,每房有子五七枚”的特征根本不同。以上所述,进一步证实预知子不是合子草Actinostemma tenerum Griff.。

 五、考证预知子、王瓜及燕覆子涉及的原植物形态与鉴定

1.木通Akebia quinata (Thunb.) Decne.落叶或半常绿木质藤本,长可达数米。嫩枝略带紫色,光滑无毛。叶簇生于短枝上,为具5小叶的掌状复叶;小叶片倒卵形或椭圆形,长2~4cm,宽1~2cm,顶端具1细短尖,基部宽楔形或圆形,全缘,无毛。花单性,雌雄同株;总状花序腋生,长约10cm;雄花紫红色,密生于花序上部,花被3,雄蕊6,花丝扁;雌花暗紫色,1~2朵生于花序下部,花被3,退化雄蕊6,雌蕊6,子房1室。浆果椭圆形,长约6cm,成熟时紫色,纵裂,露出白瓤和黑色种子。种子多数,卵状三角形,稍扁。花期4~5月,果期8~10月。分布于陕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四川等省区。

2.三叶木通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与木通主要区别特征:三出复叶;小叶片近革质,长4~7cm,边缘具波状齿或浅裂。分布于长江流域各省及甘肃、河北。

3.白木通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 var. australis (Diels) Rehd.与三叶木通主要区别特征:三出复叶;小叶片革质,边缘通常全缘。分布于长江流域各省及陕西、山西。

4.王瓜Trichosanthes cucumeroides (Ser.) Maxim.与木通主要区别特征:多年生攀援藤本。块根膨大呈纺锤形,并有分枝,味苦。茎多分枝,有卷须。叶互生;叶片掌状分裂,常有3裂,轮廓略呈三角形;花雌雄异株,雄花花序总状,雄花苞片及花萼裂片均为线形,长不及6mm,全缘,反折;花冠白色。果实卵圆形、卵状椭圆形或球形,长6~7cm;种子横长圆形,长7~12mm,7~14mm,3室,中央室呈凸起的环带,两侧室大,近圆形。分布于华东、华中、华南和西南地区。

5.赤瓟Thladiantha dubia Bge.与王瓜主要区别特征:全株被黄白色的长柔毛状硬毛。茎稍粗壮,卷须不分叉。叶片宽卵状心形,长5~8cm。花雌雄异株,雄花单生或聚生于短枝上呈假总状花序;花冠黄色,子房长圆形,密被淡黄色的长柔毛。果实卵状长圆形,具10条明显的纵纹。分布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陕西、甘肃和宁夏。

6.南赤瓟Thladiantha nudiflora Hemsl. ex Forbes et Hemsl.与赤瓟主要区别特征:卷须分2叉。雄花花序总状;子房狭长圆形,上部渐狭,基部钝圆,密被淡黄色的长柔毛状硬毛。种子宽卵形或卵形,表面有明显的网纹。分布于我国秦岭及长江中下游以南各省区。

7.合子草Actinostemma tenerum Griff.与王瓜主要区别特征:茎纤细柔弱,疏被长柔毛;后变无毛。卷须细,分2叉。叶片长三角形,基部戟状心形,不分裂或3~5裂或仅在基部分裂,无腺体;花雌雄同株或稀两性;花冠裂片披针形,长3~7mm,全缘,雄蕊5。果实绿色,卵形、阔卵形或长圆状椭圆形,长16~25mm,成熟后由近中部盖裂,具2~4枚种子,种子无翅。分布于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西藏、云南、广西、江西、福建、台湾。

以上7种原植物分类鉴定检索表

1.木质藤本,无卷须;叶为三出复叶或具5小叶复叶;花冠紫色或紫红色;雄蕊6。

2.叶为具5小叶复叶,小叶片长2~4cm……………………………………………………木通

2.叶为3出复叶,小叶片长4~7cm。

 3.小叶片近革质,边缘具波状齿或浅裂……………………………………………三叶木通

3.小叶片革质,边缘通常全缘…………………………………………………………白木通

1.草质藤本,有卷须;叶为单叶。

4.雄蕊3;花冠白色;种子横长圆形,3室,中央室呈凸起的环带,两侧室大,近圆形

……………………………………………………………………………………………王瓜

4.雄蕊5;种子无翅。

5.果实绿色,成熟后由近中部盖裂…………………………………………………合子草

5.果实橙黄色或棕红色,成熟后不开裂。

6.卷须不分叉;果实橙黄色或棕红色,具10条明显的纵纹………………………赤瓟

6.卷须分2叉;果实干后红色或红褐色,具不明显的纵纹………………………南赤瓟

六、讨论

根据本草考证,传统药用正品预知子为葫芦科植物王瓜 Trichosanthes cucu-meroides (Ser.) Maxim.的种子,而不是《中国药典》1995年版记载的木通科植物果实,也不是《本草学》考证的合子草种子,今后制订药材标准,应对预知子进行系统的药学研究,确定其正确品种来源。

木通的果实,最早药名为燕子,现今药名为八月札或八月炸。其品种来源、形态特征、性味功效等均与传统药用正品预知子不同。建议今后新版药典将木通的果实定名为八月札或八月炸,并对其进行系统的药学研究,纠正其“苦,寒”,“活血止痛”,“杀虫”,用于“脘胁胀痛,经闭痛经”,“蛇虫咬伤”等性味功效中沿误记载的内容。《本草经集注》、《新修本草》、《本草图经》和《本草纲目》记载的王瓜一药,经考证为赤瓟Thladiantha dubia Bge.和南赤瓟 T. nudiflora Hemsl. ex Forbes et Hemsl.。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植物药进行系统的药学研究,证实其是否有古代本草所载王瓜一药的功效。 参考文献

[1]明·李时珍.本草纲目.第二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1254、1273、 1316.

[2]中医辞典编委会.简明中医辞典.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784.

[3]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1995年版.一部.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等.1995:264.

[4]黄胜白、陈重明.本草学.南京:南京工学院出版社.1988:153.

[5]宋·唐慎微.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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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辞海编委会等.辞海.地理分册·历史地理.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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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新医学院.中药大辞典.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20、309、310、1089.

[9]全国中草药汇编编写组.全国中草药汇编.上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168.

资质挂靠范文3

关键词:施工挂靠;预防;治理

一、施工挂靠

施工挂靠指不具备相应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具备相应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的行为。《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 。根据以上的规定,施工挂靠是非法。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施工挂靠的现象相当普遍,而且引起了一系列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各种纠纷,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出现一种现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一定能找到施工业务,能找到施工业务的某些单位和个人而没有相应资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不能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但施工业务带来的经济利益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有很大的吸引力。为了能承揽到施工业务,这些单位和个人会通过借用、联营、内部承包等多种途径企图获得施工业务要求的资质,而具备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某些施工企业出于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的考虑或管理方面出现的漏洞,将施工资质借给不具备施工业务要求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这样就出现了施工挂靠,使这些单位和个人能顺利承揽到施工业务。

施工挂靠的形式很多,但总的特征是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负责收取挂靠者的施工管理费,对挂靠者承包的施工项目没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对施工项目的管理只停留在形式上,不能采取实质性的管理行动。对施工项目的实质性管理权掌握在挂靠者手中。施工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借用、联营、内部承包。施工挂靠是以一种不正当的方法与手段、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达到承揽施工业务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它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施工挂靠的存在使得《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成了一句空话,造成了有能力的企业承揽不到施工业务,无能力的个人和企业能揽到施工业务。施工业务的获得不是以施工企业的资质能力为标准,而主要依据各种社会关系,这严重冲击了建筑市场的管理法律法则,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

例如:甲、乙双方之间产生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各种纠纷。资质是判断一个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能力和大小的标准,是施工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挂靠者没有被挂靠者的资质,其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经济实力等均没有达到被挂靠者的标准。在承担施工任务时不能按被挂靠者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的质量、工期、造价均不能达到被挂靠者的标准,甚至出现“豆腐渣”工程。这样,在甲、乙双方之间会产生各种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纠纷。纠纷的出现,不能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给甲、乙双方都带来损失。

二、施工挂靠的防治

施工挂靠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涉及建设领域的方方面面。对施工挂靠的预防和治理必须各方面齐抓共管,形成防治施工挂靠的系统工程,将施工挂靠从根本上治理。

1.政府管理部门

政府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建筑市场的管理,在施工挂靠的防治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应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在建筑市管秩序管理方面,我国已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保证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得到真正的执行,从源头控制施工挂靠现象的存在。

加强对施工资质的审查。在招投标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阶段等均要求施工项目承包者出具施工资质原件。目前,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资质原件也进行审查。不过在某些时候,这种审查流于形式。对怀疑有问题的施工资质原件,在施工项目承包者的游说下,或碍于情面、或碍于共同的利益、或施工项目承包者的商业行贿,对这些施工资质的审查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如果政府管理部门能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施工挂靠嫌疑的施工资质原件进行认真的审查。证据确凿的施工挂靠则应坚决制止。这样,能预防施工挂靠的出现。加大对施工挂靠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施工项目的完成需要一段时间。在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应采用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到施工现场检查施工项目承包者的施工资质及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从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中可以发现施工项目的承包者是否存在施工挂靠的问题。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设立施工挂靠的举报制度。如果经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存在施工挂靠的事实,应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而不能走过场。这样,才能保证检查和举报的意义。既打击了举报者的信心,又使施工现场的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挂靠的现象应采取坚决的打击措施,使挂靠者和被挂靠者都必须付出沉痛的代价,如责令施工项目停工,清退施工项目承包者,重新组织招标;对被挂靠者的施工资质采取降级或吊销等。只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对企图通过施工挂靠承揽施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一种威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保证能迅速发现施工挂靠现象的存在,道德素质能保证相关责任人能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施工挂靠给予应有的处罚和打击。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施工项目的业主,是防治施工挂靠的主体力量。在招标投标阶段,尤其在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时加强对投标者的综合考察。对投标者的考察应到公司本部接触投标相关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如果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项目经理和公司相关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情况不十分熟悉。在投标验证资质证件原件时,一定要确保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施工挂靠的投标者要坚决拒绝。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后要制定严格的措施确保施工承包合同的实现,如施工管理人员尤其项目经理的到位。如果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项目经理有可能不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或虽常驻现场但对施工项目没有决策权。同时,被挂靠单位承诺派出的施工管理人员也不能到位。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的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接触较多,对施工项目承包者应相当熟悉。若发现施工挂靠的现象,应采取断然措施。首先应责令施工挂靠者停工退场,同时通知被挂靠单位派投标书承诺的人员继续施工,否则通知被挂靠单位中止施工合同。其次应报告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对挂靠者和被挂靠者进行处罚,同时取消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在本单位后续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目前,挂靠者能承揽到施工业务,他与建设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挂靠的现象后在很多情况下都采用一种容忍或默许的态度,对施工挂靠不作任何处理或象征性处理。这实际上促长了施工挂靠之风,最终吃亏的还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这样一方面能判断是否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另一个方面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管理。若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施工企业会将责任推到施工项目的承包者即挂靠者身上。若发生施工挂靠现象,建设单位应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拒绝施工挂靠。

3.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施工挂靠的参与者和责任者。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应加强对施工资质的管理,制定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同时,作为施工企业的经营者不应贪图企业的眼前利益和个人的小利益,允许挂靠者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现在,我国施工企业数量较多,对施工业务的竞争也非常激励。有些施工企业出于争夺建筑市场份额的目的,或通过收取施工管理费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或按受挂靠者的商业贿赂、或其它原因,允许施工挂靠现象的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施工挂靠的现象若被发现,施工企业将会受到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罚款等处罚。无论那种处罚措施与收取的施工管理费相比都不合算。若没有被发现,挂靠者由于不具备施工要求的资质,没有能力按施工企业的要求完成施工项目,同时,挂靠者认为交了施工管理费,尽了对施工企业的义务,对施工企业的信誉不会太关注,只会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靠者在施工质量、施工工期、造价等方面不能达到施工企业的要求,给施工企业的信誉造成很坏的影响,最终影响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4.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已是深入人心。建设项目执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已成为建设单位的共识。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监理主要集中施工阶段。在项目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通过旁站、抽查、巡查等方法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项目承包者的观察判断是否存在施工挂靠的现象。若发现施工挂靠现象,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施工项目承包者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报告政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同时对施工挂靠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在施工挂靠没有处理前,不能允许施工项目承包者继续施工。

作者单位:湖南城市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伯辉.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责任问题[J].建筑,2004,4:34-36.

[2]朱灿坤.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3:55-58.

资质挂靠范文4

“十一五”以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路建设快速发展,迫切要求建设市场逐步规范,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从我县专项清理专项行动清理的情况看,建设市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顽疾,整治和规范资质的管理问题势在必行。

1、挂靠借用资质问题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1.1挂靠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从通俗意义上讲,资质“挂靠”是指出借资质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收取管理费用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承接工程,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资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企业法人以外的个人和团队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本文由收集整理需要。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价格,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有利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为建设单位搭建平台,选择依法诚信、具备相应能力的承包单位,为社会提供合格、安全的工程。但目前建设市场上,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私利,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为了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双方相互串通、包庇。使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挂靠人,通过借用资质,参与投标竞争,严重侵害了其他具备资质条件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挂靠人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让招标文件按照被挂靠企业的条件“量体裁衣”,保证自己中标,导致许多技术、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竞争中标,打击了守法企业的投标积极性,扰乱了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设市场信用缺失。

1.2挂靠问题严重威胁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由于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证件齐全、人员到位,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开标结果一旦中标,在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并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大多数挂靠人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只能凭经验或在摸索中施工,往往摁下葫芦浮起瓢,再加上监管部门管理不力,极易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降低。同时,由于要向被挂靠企业交纳2%或更高比例的管理费,或者在投标阶段恶意压价竞争,致使中标价较低,挂靠人要获的想象中的利润,就想方设法降低经营成本,往往偷工减料、私招滥雇零散工,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诸多隐患,甚至造成事故。从我县历年的质量安全事故来看,相当一部分事故都存在挂靠或者转包等违法行为。

1.3挂靠问题严重影响到交通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挂靠使规避市场准入成为可能。资质管理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现阶段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主要标准。被挂靠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或为了亲戚、朋友关系,允许被挂靠人借用资质进入建设市场,一定程度使得资质管理形同虚设,加剧了恶性低价竞争,恶化了建设市场环境,在交通部门对企业信誉评价时得不到认可,最终损害的是建设行业的整体利益。二是许多大型国有企业本身只有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靠所谓“经营资质”生存,即出借资质来赚钱或积累业绩。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大型国有企业不思进取,综合实力退化,甚至破产。三是挂靠还是造成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挂靠人为了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诺垫资施工,导致建设单位变相拖欠。一旦挂靠人缺乏后续资金,造成工期延误或者拖欠工资,甚至被告上法庭,做了被告席,被挂靠企业不得不出面收拾烂摊子,付出比管理费多几倍的钱,得不偿失,从而影响了交通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2、引发的思考和建议

2.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清理检查工作。近年来,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扰乱正常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容易诱发腐败问题。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把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各项目业主在涉及公路桥梁工程项目中,应把核查现场实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等单位的有关情况作为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核查中标单位的原始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核实现场实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等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二是核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一致,并查看相关人员的资质情况,核实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三是全面清理纠正违规问题。不仅要清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的问题,更要清理纠正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

2.2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挂靠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除了挂靠者自身隐蔽性很强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严和处罚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企业起不到震慑效果和根治作用,反而会削弱企业的守法意识,助长企业违法。各项目业主在公路桥梁工程项目中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2.3严查腐败,坚决打击商业贿赂。挂靠问题的产生,除了挂靠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驱动外,往往与被挂靠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内部人员以权谋私相关联。一些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自身利益,允许低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借用本单位的资质到处承揽工程。

2.4建章立制, 逐步解决挂靠借资问。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比较大,解决挂靠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资质挂靠范文5

在当下,挂靠已经成为了常态化的经济活动方式和个人就业方式。没有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低资质的挂靠高资质的,个体挂靠单位,民营挂靠国营,外地挂靠本地。单位是如此,个人也是如此,专做挂靠业务的单位和网站风起云涌,各种各样的挂靠蔚然成风。在目之所及的各种领域,凡是要求资质、级别、头衔、身份的,几乎都存在着挂靠现象。

挂靠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准入问题,不管是进入市场还是进入行业、社会。在一个十分讲究名分的国家,挂靠现象如此严重,名分如此混乱,后果的确很严重。挂靠泛滥当然是各种安全事故形成机制之一。更应该清醒看到的是,挂靠严重破坏了市场和社会赖以生存的信誉机制和责任机制。挂靠其实就是没有资格的人或者组织,顶着有资格的人或者组织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和社会活动。这种冒用名义已经不是一种欺诈,而是一种合谋。出靠的一方只是有偿出让名分,但是不做事不承担责任;挂靠的一方用的是别人的名分做事,所以自己不需要讲信誉,也不承担干活以外的责任,完事、拿钱、走人,再去做下一单,甚至同时做几单。我们的政府的确在努力打造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但是愿望归愿望,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市场上、社会上的人和单位都不负责任,政府责任何以承受?明明《建筑法》规定了挂靠是违法的,甚至《招投标法》规定了用他人的名义投标达到一定条件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样的条款早已不宣而废。当一个行业、一个领域乃至一个社会大面积都在违法犯罪的时候,由疯狂走向解体将是必由之路,只是路程长短的问题。

也许情形并没有这么严重,因为还存在着“从不久以前曾支配着我们的某些错误中解脱出来”的机会和空间(哈耶克语)。这种解脱就是,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准入制度,从行政支配控制型准入制度转型为行政、市场、社会并重的准入制度。目前运行的准入制度,几乎完全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是市场机制和社会建设最大的体制。改革方向非常明确,即开放。现在各种各样的资格报考审核牌证发放几乎都控制在政府手里,这就造成过多的准入限制,也造成一旦得到准入之后就缺乏监管,即高门槛低监管而不是相反。事实上,市场经济领域和社会建设领域的广阔,使政府根本不能掌控所有的资质识别。既然如此,就应该更多地让市场和社会本身来识别。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有能力、有资格从事某一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应该由市场和社会说了算,因为结果是由市场和社会自己承担。如果资质审查权操纵在政府手里,但是主体行为的后果并不是由政府直接承担,这是一种经济社会主体人格的扭曲,本质上是身份垄断,长此以往就会撕裂社会结构。准入制度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就是,降低门槛乃至撤销门槛,条件对所有主体开放,各类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尽可能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自己对自己的信誉负责,自己对自己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行为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有什么能力,就从事什么等级的活动,各守本分,各安名分,在信誉积累中提升资质和责任能力,社会与市场和谐发展。

资质挂靠范文6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被挂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是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的存在着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也不进行实际施工,也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增大更多的利润空间,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并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门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项,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技术质量及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多。

从以上四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这些都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作业地域流动性强、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就放任自流,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3、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更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5、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一是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造成了营业税的减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等资料,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了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归档,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

1、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四)协同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场管理。

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系,联合加强建筑业税收的检查与监督,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稽查力度,检查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对建筑企业凭证、报表、帐册的核对上,还要到工地现场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如此以来,既遏制了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纳税人连续欠税的发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筑单位钻偷税的空子,从源头管住建筑行业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