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理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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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理念

生态文明理念范文1

关键词:绿地设计;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绿量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核心就是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生态文明的途径方式是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人们摒弃传统消费观念,使人的消费心理向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理性状态转变,即符合生态要求、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方式。

1 生态文明中的生态美学

生态美学是生态学和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型学科,是从生态学的方向研究美学,将生态学的重要观点吸收到美学之中,从而形成一种崭新的美学理论形态。从某种程度上说,生态美学是生态文明在当代城市设计中的创新理念体现。20世纪末,作为自然科学的生态学取得发展,并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后形成的。生态美学:一方面要对人类进行哲学美学的思考和考察,研究人与自然的美学意义和美学价值的关系;另一方面生态美学还要从人与现实审美关系这个角度,去审视研究人类生态系统以及人类生存状态的美学问题,去发现、研究、解决人类生存环境保护、建设的现实问题。

2 如何在城市绿地设计中运用生态文明理念

2.1 创建生态城市的整体格局,提升城市绿地的生态化水平

在城市绿化过程中,首先要强调生态绿化过程中的整体设计原则,通过一定的设计方案规划生态城市的整体格局,为城市的整体绿化设计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在整体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过程中,必须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为城市整体绿化水平的提升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城市建设提供一个完整的城市生态绿地网络。同时,必须重视绿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新老城区绿化水平差异性过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通过实际行动促进城市公共绿地分布的平衡性,为城市整体的生态平衡提供政治上的引导和扶持。

2.2 提高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和谐植物群落

加强城市绿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首先,应保护城市自然植被和自然遗留地,建立保护地,同时应修建绿色廊道和生态栖息地,形成绿色生态网络。也要增加开放空间和各生物斑块的连接度,减少城市内生物生存、迁移和分布的阻力,给物种提供更多的栖息地和更便利的生境空间。作为一个不断发展而表现出有序性和系统性的整体工程,构建丰富的植物群落能够为城市的物种多样性提供必要的环境支持。城市绿地群落的构建工作中,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地理环境、土地类型以及具体的气候条件来进行选择和规划,通过绿色植被的选用,提升环境的整体自我调节能力。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创造多个类型的群落结构,提供多种优势环境为不同物种的生息繁衍提供必要的条件,构建一套完整而美观的城市自然风景。主要应用斑块――廊道――基质模式为基础进行规划和设计,并通过这一理论作为城市绿地空间格局构造的基本模式。

2.3 提高植物群落配置,体现生态文明特色

2.3.1 合理的植物配置。通过对树种的选取和搭配来为整体的城市绿化提供必要的外在支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选择部分外来植物,但在设计过程中,重点还是应该保证主体植物必须是当地的原生种类。也不能片面追求“四季常绿”、“短期成型”的效果,而是应该多使用一些适应强、表现好的乡土树种,通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快慢结合,逐步形成城市绿化的特色。同时对植物的季节性变化给予一定的重视,利用多个季节的植物搭配,实现整体的美观。

2.3.2 绿量是城市绿地生态效益的基础。城市绿化不单纯是为了提高绿地率,更应该从根本上增加绿地内的叶面积数量。在城市绿化规划时应多选用叶表面积大、叶片相对宽厚、光合效率高的植物,创造出适宜的小气候环境。

2.3.3 绿地设计还应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任何游客对于一个城市绿化水平的评价,都是通过对特色文化的欣赏而获得的,如西安曲江大唐不夜城等地的景观绿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城市绿化过程中,重视发展城市传统文化,通过对当地自然环境、人文精神的把握,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按照生态、协调、景观、游憩、共享的原则,进行绿地的功能细化设计。

生态文明理念范文2

[关键词]佛教 众生平等 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B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113-02

佛教作为异域宗教,从东汉时期传入,到最终在中国生根流播,实质上是完成了中国化的改造,使其所反映的生命意识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包容的生命意识实现了契合,并且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中国佛教中包含有大量对自然生态的思想写照,涵盖了丰富的原始生态理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联结的重要纽带和资源。

一、“众生平等”是佛教的生态伦理观

“众生平等”是佛教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佛教的生态伦理观。“缘起论”是佛教思想的哲学基础,根据缘起论观点,所有现象界的一切存在都是由因缘结合而成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可以离开因缘而独立产生和存在,一切事物都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而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这就是佛教中的“诸法无我,自他不二”的观点。因此,人作为万物之一,每个人都与众生息息相关,正如一棵树是种子、土壤、水、阳光等“增上缘”的结果,人的生命同样也需要“增上缘”,如果没有万物的“增上缘”,人便不能存在,人本身就是自然发展的历史成就。依据这一思想,佛教将自然界中万物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情众生”,即具有情感的生命,如人、动物;一类是“无情众生”,即不具有情感的东西,如植物土石、山河大地等。“众生”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渗透和历史的向前发展而不断扩展其外延,最后界定为宇宙万物。中国佛教中的天台宗、华严宗和祥宗都认为,宇宙万物都有佛性,这种“佛性”不仅包括有情的众生,也包括无情的众生。《大珠慧海禅师语录 卷下 诸方门人参问语录》记载:“讲华严志座主问:‘何故不许青青翠竹尽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师曰:‘法身无象,应翠竹以成形。般若无知,对黄花而显相。非彼黄花翠竹,而有般若法身也。故经云:佛真法身,犹若虚空;应物现形,如水中月。黄花若是般若,般若即同无情;翠竹若是法身,翠竹还能应用’”,这段话表达的就是这一思想。

“平等”一词源于佛教,佛经说:“心佛众生,三无差别,平等平等。”具体来讲,“平等”可以分为四个层面:众生与佛的平等、人与人的平等、人与动物的平等、有情与无情的平等,概言之,即宇宙万物――佛、人、动物、植物、无机物之间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是局部的平等,而是全面的平等,一切心法、一切色法、心法与色汉、因法与果法的平等。佛教认为,宇宙间的生命实质上是一个整体,众生具有存在的同一性、相通性、平等性,佛、菩萨观照众生与己身具有同一的本性,由此生出与众生的绝对平等心,生出为众生同乐拔苦的慈悲心。佛教的平等观是一种广义的、彻底的平等,使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都平等存在,消除物我区别,扩展了人们对生命的理解范畴,正所谓“物不异我,我不异物,物我玄会,归乎无极”“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一体”,这是一种人与自然万物相互融合的生态伦理境界。

二、生命轮回、因果相报是“众生平等”思想的延伸

“轮回”是佛教的基本教义之一,佛教认为一切生命,都在“六道”中“轮回”,“六道”即天道有情、人道有情和阿修罗道有情,为上三道;饿鬼道有情、畜生道有情和地狱道有情,为下三道。佛教主张六道轮回,即三世因果报应,对处于六道之中的生命在没有成佛之前,依据自身的行为业力获得来世相应的果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具体来说,行善者可以从六道的序列中上升,作恶者就将下降。佛教虽然肯定人在六道中的特殊性,但并不认为众生之间在生存价值方面存在高下之分。人同其他生命一样共同处于变化无定的轮回转世之中,并没有“唯人独尊”、其他万物都是为我所用、必须无条件为我服务的理念。也就是说不同众生虽然存在差别,表现在六道中有高低排序,但是其生命本质是平等的,这就表明一切众生在成佛的原因、根据和可能性上是平等的,也就是常说的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

在“众生平等”和“六道轮回”的基础上,放生护生是佛教对待生命的行为态度。《梵网经》云:“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中国佛教中放生说的起缘可以从这段经文开始,强调世间众生都是人父,都为人母,杀生即为杀父母,因此要行放生之业。《大智度论》中也强调:“诸余罪中,杀业最重,诸功德中,放生第一”,即在佛教看来,世间万物都是有生命的,人、动物、植物的生命都极为宝贵,人之所以能成为世间万物的主人,缘于其有着驾驭生命的思维能力,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杀生的理由。小至细小的尘土,大至广袤的宇宙,其中的一切生灵,都共处于同一生命流中,天台宗称“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万物与人一样,都有可能领悟佛性,达到最高境界。可见,普度众生不仅是一种慈悲心肠,更是佛教对生命的终极关怀。因此,在“众生平等”的基础上,人类善与恶的标准就是对待生命的态度。杀生是最大的罪恶,不杀生、放生、护生是最大的功德,即尊重生命、珍惜生命是佛教中“善”的最高标准,而放生更是可以使无数生命重现生机,具有无量功德。当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放生”行为不仅局限于佛教中的大慈大悲,它本身也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态观和自然观。然而,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随着“放生”理念的盛行,放生规模越来越大,一些“放生”行为开始目的化和简单化,一些人为了消灾祈福往往急功近利,捕生放生成了产业链,善举变成了杀生,其结果则是劳民伤财,一些放生行为甚至直接导致了当地的生态失衡,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梵网经》中说:“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放生”本身是为了培养众生的“慈悲”之心,只有放生者真正明白护生的道理,才能使所放之“生”命终之后转生善道,这才是“放生”近而达到“护生”的真正目的。

三、结语

“众生平等”,总结性地概括出了佛教的生态伦理观,阐发了一种尊重生命的理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由此而引出的佛教戒杀、素食、放生等一系列教规教律,对于保护动物具有直接的积极作用,是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进而起到保护大自然生态平衡的作用,同时也是佛教对生态平衡的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陈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文明思想[J].南都学坛,2013(3).

生态文明理念范文3

关键词: 生态文明认知; 消费行为; 经济性; 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043-04

陕北是我国重要矿产资源区,能源重化工业的发展对当前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该地丰富的矿产资源给社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问题,使原有就比较严酷的生态环境更加负重前行,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陕北的资源优势和发展特征

对陕北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要放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和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中进行考察。需要明确的是,“五位一体”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概念并不是具有严格上下属关系的逻辑概念,也不是五个严格区别的概念,而是从实践出发具有不同侧重点的基本概念。

陕北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除具有生态文明的一般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丰富的矿产资源拥有量和严酷的自然环境构成研究的逻辑出发点和研究重点。丰富的矿产资源给当地带来良好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但同时使本就严酷的自然环境变得更加严重,单一的产业结构和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使得该地区发展充满变数。

陕北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入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广泛参与,共同打造一个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型社会。在其中,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的认知和个体行为是一个基础性和根本性的要素,具有重大的宏观、中观和微观意义。在宏观上、陕北公众消费作为全国消费的构成部分,对再生产的有效实现、质和量都有着重要意义。在中观上,陕北公众的生态文明认知和行为将对当地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行政行为、企业的生产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和监督,他们将成为构建生态文明的最终力量。当前各地所发生的由于公众反对而产生的高污染项目下马就已经证明这一点,没有比生存其中的人更关注他们的生存环境和未来发展,更迫切需要生态文明。在微观上, 社会公众的生态认知和个体行为决定他们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他们本身就是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具体实践者。

二、 陕北公众生态文明理念和消费行为的调查分析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中社会公众生态文明认知和个体行为的重要性,为客观、具体、深入了解相关情况,课题组利用2013年暑假时间,组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北籍学生开展了此次调研。调研对象以当地年轻人为主,同时也兼顾其他不同人群。年轻人大都受过现代教育,对生态文明的感知较为敏锐和明显,代表着陕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未来力量,能够反映该地的长远趋势。从调研的可行性考虑,本次调研采取了滚雪球式的抽样方式,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7份,回收率为96.8%,有效率为96%。被调研对象情况如图1,图2所示:

(一)公众对生存家园的担忧

图3、图4表明,陕北公众对当地的生态状态高度重视,并表示了深深的担忧。58.82%的被调研对象选择了生态环境作为自己所认为的地区重大问题,21.5%和46.7%的对调研对象认为城市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这种状况的出现既和陕北生态系统本身的脆弱相关,又和随着这些年重工业化发展人们收入不断提高从而发展性需求不断提高相关。同时,从陕北公众视野来看,生态环境虽然重要,但并不是单一重要因素,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社会治安等问题都在调查中得到一定的关注。这和人们日常的感觉有所差异,从政府这些年实践来看,陕北政府在教育问题上做了很多工作,但从调查看,公众依然有所需求。这说明。陕北教育可能在教育质量、 地区差异等结构性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有待于解决。就业问题则可能由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以国有为主的所有制结构决定。

图5呈现出一种特殊的态势,39.46%和40%被调查对象分别认为未来陕北生态环境将变好和变坏,二者旗鼓相当,呈现出鲜明的两极分化态势。对此问题的回答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陕北经济、产业、社会、心理的结构性差异。虽然此差异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减缓和消除上述差异成为陕北地区进一步凝聚人心、整合力量、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步骤。

(二)陕北公众的浅生态意识和背后成因

图6和图7表明,陕北公众的生态意识确实是模糊不清的。对政府已提出和建设多年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只有21.9%的人理解深刻,而剩余被调查对象了解一点点,甚至不了解。对深层次的较为抽象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上有半数以上的人仍然将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工具,思想充满人类中心主义特征。更令人担忧的是65.77%被调查对象受教育程度为大学或大学以上,如此高的受教育程度却没有正确的生态文明认知,从侧面说明我国政府对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宣传教育非常薄弱,政府在实践中大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边缘化对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视和保护。以上对生态文明的认知将深刻影响到生态文明的建设,一个不能够尊重、顺应自然的地区虽然局限于现实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生态环境有一定的保护和要求,但由于其骨子里不能够真正认识自然的价值、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自然缺乏应有的敬畏和顺应,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图8表明,陕北公众对自身生态意识的不足或淡薄是相当清醒的,并主动自觉认识到生态意识的不足和政府行为、企业行为等原因共同成为生态破坏的原因。在形成生态破坏的原因上,尽管企业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实施者,公众认为政府比企业行为要付更多的责任,这表达了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不满和政府公信力的缺乏。图6、7、8调查结果共同要求政府纠正自身行为,摒弃以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无视公众生存环境的思维方式和做法,重新用整体和长远眼光审视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官员考核体系,以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作为考核标准,自觉主动地进行生态文明的保护和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宣传教育工作。

(三)陕北公众自身消费经济性特征

图9调查数据呈现一种非常好的调查结果,65.78%的被调研对象会有意识地节约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图10却呈现另外一种现象,只有23.66%的被调研对象十分关注自身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剩余的被调研对象要么只考虑一点点,要么完全不关注。仔细分析两题的结果差异发现,当前社会公众在对待自身的消费问题时仍然主要以个人为基点,在特定的生态意识下,必然产生不同的资源使用行为和环境保护行为。资源目前大多都是有偿使用,因此资源的节约和自身利益的考虑是一致的,而环境问题则表现为一个公共问题,对环境的保护自我激励则显不足,需要设计更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图11和图12从侧面印证了上述两图反映出来的可能性,陕北公众在绿色消费和价格之间往往从商品的经济性进行考虑,50%的被调研对象对于接受高价格有点勉强,20.43%的被调研对象明确选择不愿意。在更广泛的拒绝绿色产品原因的调查中,选择最多的是价格原因、质量原因,这种选择明确告知在当前发展阶段影响消费者选择的依然是经济因素,经济性考虑是消费行为的主要特征。27.27%的人表示不会识别,代表了仍有一部分人愿意选择,但苦于相关知识的不具备而无法选择,生态文明知识的匮乏再次凸显。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1. 出于自身生存家园的担忧,陕北公众面对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日益遭到破坏的生存环境,普遍表示深深的担忧,这种担忧将构成该地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和根本动力。

2. 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担忧和其他社会问题综合在一起,不相上下,说明了矿产资源富集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问题纠结在一起,不同问题的解决需要不同的措施和手段,而这些措施和手段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地方。这既要求社会公众能够跳出狭窄的个人立场从整体和长远来思考问题,同时也要求政府有较强的执政能力,能够有效妥善解决相关矛盾和问题。

3. 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明意识,但仍待于进一步提高。表现在理念上,大部分陕北公众对于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社会的了解仍然停留在口号阶段,并没有深刻理解两型社会的内涵和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大多是从征服、利用的视角去看,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形成正确认知。在具体的生态知识上,公众也是缺乏的,很多人不知道绿色环保产品的识别。同时根本就没有垃圾的分类,更不要说让公众掌握垃圾分类的知识。

4. 公众的生态意识虽不深刻,也不丰富,但具有自觉性,同时公众对政府表达了自身的不满意。虽然公众的生态意识不够深刻,但公众对此有着清醒、自觉的认识,这种清醒、自觉认识和整体依然脆弱的生态系统会促使公众不断深化其认识。在对当前生态问题和危机的成因上,公众认为政府应该负有很大的责任,这种强烈认知要求政府转变思维方式、执政理念,同时改变官员考核方式,以及实践中对资本的重视。

5. 陕北公众的消费行为的经济性特征明显。这种经济性特征反映出在当前阶段,公众的消费层次仍然很低,对环境等发展性、舒适性消费需求不高,需要通过进一步发展和收入领域改革来解决。同时,这种消费特征会影响到生态文明的建设,除了生态理念的树立和生态知识的掌握外,需要政府采取一些了经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建议

为了进一步增强陕北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改进个体行为,以生态文明千千万万个参与者为逻辑起点构筑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广大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掌握丰富的生态文明知识,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克服商品消费的经济性。同时,社会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和个体行为的改进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作用的积极发挥,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外部环境。

1. 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和掌握的生态文明知识。整个社会要就“生态是谁破坏的”,“谁是生态破坏的受害者”,“谁来保护生态”几个问题反复拷问和反思,使所有参与主体都能够感受到构建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形成一种休戚相关的感觉,克制物质欲望,注意消费行为,从思想深处真正转变,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理念的核心是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关系,要明确认知:人是自然进化到某一阶段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本上要受制于自然界的运行状况;人类和其他生物不同,人类能够通过实践活动来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人尽管能够改造自然,但自然仍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人类的发展,因此,人类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来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人类的活动要以自然界的正常运行和承受范围为前提和底线;人在广袤的自然界中是渺小的,是有限理性的,人最好对自然界保持敬畏之心,在自身不了解的自然领域最好不要恣意妄为。

2. 运用经济、法律各种手段克服社会公众行为的经济性。陕北公众,乃至全社会公众消费行为中明显的经济性特征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应苛责。当前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市和农村人均收入较之过去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仍处于生存性阶段,发展性需求和舒适性需求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面对消费行为中的经济性特征,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通过收入分配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强社会总体消费能力,通过消费需求的转变来实现社会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收入分配改革的意义在于,在现有收入水平下提高总体消费能力,抵消生态文明建设对中下层人群的影响;二是通过资源税、环境立法等经济、法律手段使生态成本反映到商品成本和价格中去,使商品的经济性本身就包含有对生态环境、 生态系统的保护在内,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相互统一。在生态消费的法律手段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税的改革)和环境立法,改变资源免费使用和生产污染环境的局面,理顺定价机制,使资源产品的价格能够有效合理反映其成本,通过价格改变生产商和消费者行为来保护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文明。在生态消费的经济手段方面,利用税收、补贴、信贷等各种手段引导消费者选择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性产品消费,自觉抵制浪费、污染等一系列行为。

3. 科学发挥政府作用,从更广泛意义上改进公众认知和个体行为。政府作用要从资源配置领域退出,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角色主要定位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包括社会管理、宏观经济稳定、重大结构调整以及战略性产业发展、市场环境维护和监管、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具体到公众认知和个体行为,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采取各种措施,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民众思维和行为不言而喻的逻辑出发点和前提。政府需要克服公众在生态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不足,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网络、手机短信等大众传媒平台,使广大民众能够及时、有效、充分了解各种具体信息和知识。相关研究表明:消费者对生态消费的认知情况、对环保标识的鉴别能力、政府政策的宣传现状、商品质量的可靠程度深刻影响消费者购买生态消费型商品。[1]121-125例如各种资源的高效率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类产品的具体识别,日常物品的分类和可回收情况等等。同时还要提供各种能够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各种设施,比如声控电源、感应自来水、垃圾分类回收箱等,形成行为和思想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良性互动机制。

除了专门针对消费者的相关措施外,政府还需要通过各种手段促使生产者履行“生产者责任”。生产者责任是指厂商在生产中必须贯彻减量(reduce)、再使用(reuse)、再利用(recycle)的原则及其先后次序,明确生产者对于生态环境的责任。“生产者责任”强调社会不是在下游(消费)、而是在上游(生产)考虑问题。[2]91-96生产者责任从源头上解决消费问题,和公众认知和消费相互影响,构成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朱洪革.居民生态消费的影响因素分析[J].生态经济(学术版),

生态文明理念范文4

关键词:环境法;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观

一、引言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但随着工业文明程度的提高,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却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类不但面临着资源日益短缺的困难,还要集中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法体系属于法制建设范畴,而从大范围来看,法制建设也应归属于生态文明建设。另外,法治环境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法律保障,促使其良性稳定发展。所以在当前提倡生态文明的社会,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值得重点关注。

二、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作指导

环境法体系的完善,首先要完成意识理念上的转变。以前,人类只重视自身发展,大力发展经济,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也引来了环境资源危机,不得不花费巨大的经济代价去维护生态平衡。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观念显然太过落后,不符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理念,在其指导下不断对环境法体系加以完善,方能起到实际效果。除了人类中心论,还有一种观点是生态中心论,这也是一种较为极端的观点,对外部环境太过重视,甚至放弃人类的合理需求去维护生态环境。此两种观点都不可取,可持续发展处于二者之间,既重视生态平衡,又考虑人类发展的需求,追求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稳定。其实,从人类发展历史就可看出,人类离不开大自然,一旦开发利用过度,就会出现各种环境问题,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所以当前必须全面树立起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生态文明理念。

环境法体系的建设完善,应当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这是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在实践发展中,总结出了很多有用的实践经验,可持续发展观就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就对可持续发展观非常重视,倡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绿色生态建设,实现和谐社会主义。党的十七大、十报告中,更加坚定了这一科学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不断提升。

三、遵循公平民主、风险预防原则

任何立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环境法亦不例外,如今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重点工作,我国更是将其提高至立法高度。随着理念转变,立法原则也应随之变化,在今后的环境法体系建设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环境公平原则

在现代化文明建设中,公平极受重视,不仅体现在人权上,还体现在环境上。所谓环境公平,首先是指环境权利的公平,即每个人都有权在环境中生存发展,享有应有的利用环境的权利。其次是环境机会公平,不同的人对环境资源的需求也不同,其层次性非常明显,为保证每个人都能发挥最大潜能,实现自身价值,各个层次的需求都应得到满足。环境资源并非个人所拥有,而是人类共同拥有,体现在国家上,应该由执政者根据法律公平分配资源,再有就是环境人道主义公平,主要指的是照顾弱势群体,保证弱者能够享有最基础的生存权利。大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住所,还包括其他生物,彼此应该公平对待,实现人与生态的真正公平。而在人类内部,种族之间、代际之间也应体现出公平。

2.民主协调原则

法律的制定是服务于人民大众的,不但要体现公平,还要体现民主性。从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自然环境是人类共同拥有的资源,每个人在享用的同时,都应该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环境法的民主协调原则,强调的是经济、社会、环境各方面的平衡稳定,可持续发展理论显然很符合这一原则。

另外一点,指的是公众参与环境法的立法、司法等相关活动,强化公众个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行使自身的监督、评价等权利。诉讼是公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国内环境法在诉讼权方面尚不健全。

3.风险防范原则

受内外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在复杂多变的现代化社会,环境法治建设中也存在有风险。不仅仅要在风险发生后加强治理,更应该树立防范意识,做好防范准备,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预防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保障。在风险过高的情况下,如果科学数据不够全面,或者不够精确,防范措施尽量不要变动。另外,风险很难被彻底消除,所以采取防范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将损失降至最低,而这些措施必须与实际情况相适应,才能发挥实际效用。

四、完善现行环境法体系具体内容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目前还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法制建设也并非朝夕所能完成,应根据实际变化,不断对相关法律条例作出调整。

首先,修复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的破坏,对人类生存发展也极为不利,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不管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破坏,人类都要担起责任,对其进行修复,尽可能地恢复到原有状态。包括水环境、森林、大气、土壤等各方面,提高其自我净化能力和防范能力,减少环境问题带来的危害。

其次,在今后的环境法制建设中,不仅要增加对责任机制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更需要提高我国环境责任机制中法律条文的质量。同时,环境立法需要从制度体系的宏观视角出发,提高环境处罚的力度,完善公众的环境救济机制,增强环境刑事责任机制的威慑力。

此外,促进环境法制建设的经济化。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市场调节方式调整并重新分配各种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以实现环境法对利益平衡的基本目标。相关环保部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出台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与碳排放交易等政策制度。

五、结束语

环境保护是当前时代的主题,也是每个人都应尽到的义务,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需将其提升至法律高度,从立法上予以规定和保障。国内的环境保护法好有很多不足之处,今后需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加以改善,使得环境法体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蒋培,李明华.生态文明视阈下我国环境法治的建设[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4,35(4):27-32

生态文明理念范文5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理念 变革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同志在十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没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社会文明进步就没有了后续优势和发展潜力。而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社会形态的深刻变革,它涉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价值取向、行为规范、道德标准等各方面的重新认识以及观念的变革和重塑。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理念,必然有什么样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方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拥有什么样的生态理念就显得极为重要。旧有的生态理念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新时代,必须对其进行变革和重塑。

一、生态文明必须以先进的生态理念为指导

文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某类内容长期所形成的理念、知识、技术和调整方法等等的总和。一般可分为:(1)物化的层面,指这种文明通常以某种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法治文明中法庭的设计、法袍、法槌等等;(2)制度的层面,指这种文明表现为与传统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有些制度是继承下来的,有些是舶来、移植的;(3)理念的层面,指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此类内容的种种看法。理念是一种文明中层次最高的东西。就算我们舶来最好的物质、制度,如果理念跟不上,人们不去自觉遵守、护卫,这些物化的形式和制度很可能成为“死法”,变成僵硬的、被随意修改的甚至渐渐被遗弃。就如法学上的一句谚语--“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人们自觉的遵守、执行、护卫,制度只是纸面上的文字。而要人们自觉服从、护卫这些制度及制度所做出的价值选择,前提是人们思想深处必须要有相应的理念。

生态文明建设也一样,必须要有先进的生态理念作指导。没有先进的生态理念,我们舶来再好的制度,投入再多的人财物,也只是枉然。首先要求人们解放思想,经历彻底的观念和行为的双重变革,不仅在思想上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而且要让正确的生态理念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科学、进步的文化。只有具备较强的生态理念,才能从思想深处真正理解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理解善待自然就是善待人类自己;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多种复杂而又相互依存的关系。将正确的生态理念转化为全民自觉意识和共同行动,才能促进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可见具备正确的生态理念是生态文明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理念的变革

现阶段人类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复合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的原因,就其本质来说,主要是价值层面的原因。社会发展进程表明,每一次生态运动都是对旧的理念的革新,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必须对旧有的生态理念进行变革和重塑,必须要有新的、先进的生态理念来推动。

什么是先进的生态理念?与现在根植在大多数人意识里的生态理念又有什么区别?本文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树立的生态理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理念的变革:

(一)伦理观念必须生态化 。

人类一度以为自己是生物圈的中心,是“万物之灵”,万物皆为己准备,皆应为己所用;只有人类具有内在价值,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和道德人,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仅具有工具价值。即人对一切事物的价值评判标准都是以其能否满足人的欲望为基准,由此延伸出其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以及是否能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并以此来判断事物的价值。这是工业革命时代根植在人们思想深处的沉疴。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被认为是导致这一危机的罪魁祸首。以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和深层生态学等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作为这些运动的成果,权利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再从动物扩展到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至大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这可以算是一次革命,是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到生态伦理学的革命。非人类中心主义所主张的“道德应包括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认为大自然拥有权利。正如美国学者C·胡克在《进化的自然主义实在论》中所指出的:“科学的最大成就也许就是突破了盛行于我们人类中的无意识的人类中心论,揭示出地球不过是无数行星中的一个,人类不过是许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而我们的社会也不过是许多系统中比较复杂的一个。” 今天生态主义者为解放大自然、废除“对地球的奴役”而奔走呼号。我们应该深刻意识到把人类由大自然的主宰变为大自然的普通公民更为合理,摒弃狭隘的人类中心论和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二元论陈旧观念,确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伦理观上坚定的支持。

(二)经济发展观必须生态化。

生态危机无疑是传统的经济与环境之间矛盾激化的产物。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反思传统的经济模式,在工业革命及其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采取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和速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模式。传统的经济严重依赖自然资源,却片面、自私地把生态系统看作是独立于经济系统之外的向经济系统输入能量和物质的源泉,漠视生态系统承载容量。其主要的指标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增长速度、利润等只计算对大自然的掠夺性经营中所获得的价值,而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未来的增长所带来的危害抹去,不计算与经济产出相关的自然资本的消耗。传统经济走的是一条高耗费、高污染发展路子。面对自然资源严重不足、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生态平衡遭受破坏、各种疑难病症不断出现等情势,人类提出并开始探索人与自然、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新模式。

生态经济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首先,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既要遵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规律,又要遵循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其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生态平衡的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的作用和影响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存的和相互协调的关系;再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遵循“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这一生态经济规律,它是指导人们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基本规律;最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关注的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法治理念必须生态化。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法律,往往是具有强制力的,是一种支配、处理或规制其他对象的强大力量,强制人们“为某种行为”、“不得为某种行为”。然而,人们对法制的这种熟悉却只是反映了法制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其全部特征。

法学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产物它是被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决定的。人们所看到的法律的决定力不管多么强大,不管是表现为摧枯拉朽,还是表现为固若金汤,都是在被决定的舞台上的表演 。

我国之所以推行计划生育,这是由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的。在人口的增长超出了国土和资源的承载力时,国家就不得不采取限制生育的措施。现在人们又开始建议放宽计划生育政策,也是由目前生育率相对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这一社会存在决定的,是存在创造了与之有关的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物质存在。

今天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是在遭遇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后才被提出来的。恩格斯早就提醒过那些醉心于建造物质文明的人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恩格斯所预言的“报复”是由不可移易的生态规律决定的。生态是自然规律运行的结晶,是大自然千百万年不断演进的成就。人类作为自然的产物注定不能脱离生态条件的支持,而人类以往的开发活动却每每破坏自己所无法脱离的生态条件。最终人类拗不过自然规律,只得服从。生态文明说到底就是要服从自然的约束,尊崇自然规律。人类接受了生态文明,尽管接受得并不情愿,也就接受了服从。在这种文明形态下,不管是政治建设,还是经济规划,还是道德信条,还是法律规范,都不得不有所忌惮,不得不有所依从。

生态文明下的法律乃至其他规则都应当是适应性的法律、规则,是适应生态规律的法律、规则。

只有以上几种理念生态化了,形成了正确的生态理念,并外化成我们保护生态的行为,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大业才有可能实现。

注释:

指伦理观念朝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方向发展的趋势.下同.

邱仁宗著.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页.

生态文明理念范文6

关键词:立法理念;人本主义;非人本主义;人类利益;生态利益

一、概述

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重点在于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重点在于环境刑法建设。因此需要深入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研究。立法理念即我们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要用刑法去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对环境犯罪分子予以打击。纵观中外环境刑法立法实践,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理念,一种是人本主义思想,另一种是非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保护环境不是在保护环境利益本身,而是在保护与环境利益关系极其紧密的人类利益,环境刑法的一切初衷皆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日本的《日本公害罪法》。而非人本主义主张保护环境利益本身,从而间接地保护人类利益,即使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没有遭受损害也成立环境犯罪。这一立法理念更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说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二、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局限性

研究发现不管是德国逐步确立起来的非人本主义思想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非人本主义思想,都只停留在最终保护人类利益这一层面,并认为非人本主义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是间接的保护了人类利益。[1]人类利益仍然是非人本主义的归宿。有学者指出,比如说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屠杀受法律追究是为了保护人类子孙万代对动物的情感及其同情[2]。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类利益。

三、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突破

笔者认为非人本主义思想应该有其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广博的胸怀去重新认识我们身边的生态环境。非人本主义就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这种保护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而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必要。这里的“不以人类利益为终极目标”是区别于原来非人本主义的关键。

采用人本主义思想作为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起不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且有时致使环境刑法不能及时适用而难实效地惩处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因而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只有采用非人本主义立法理念则有其必然性。

人类进化过程,也是生态环境演变的过程。生态环境因人类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丰富和清晰。人类每一步跨越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生态环境渐渐的变得面目全非。然而聪明的人类直至今日,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却仍然自私的以人类利益为核心,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都认为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人类的更好生存而存在的,保护生态环境终究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人类的发展。虽然“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被提出,却也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生态环境为本。这样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环境刑事立法难免有舍本逐末之嫌。笔者认为,环境刑事立法不应只是为了使人类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以使人类能万世用存,而应该是着眼于整个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从而促使人类这颗小齿轮能持续运转。因为若生态环境因故障不能良性循环,人类这颗小齿轮势必终将停在运转。因此环境刑事立法理念进行提升,以生态环境利益为直接保护对象,以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终极目的,有其必要性。

四、立法理念突破的必要性

以生态环境利益为保护对象的非人本主义思想必要性体现在:

第一,新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建立有助于克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问题。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人类利益为主为重,生态环境利益为从为轻,保护生态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只有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保护生态利益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传统的非人本主义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本主义思想的束缚,认识到直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必要性,但其实质仍然坚持人类利益的至上地位,认为刑法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属于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利益。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指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之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之重大行为,在刑法上评价,即只认定‘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此,环境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体法益、或财产法益,而且亦包括所谓之‘环境法益’,由于生态环境之破坏,将足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之危险或实害,故以刑法保护环境法益,亦属间接地保护个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法益”【3】可见,不管是人本主义还是非人本主义,在思想观念里都认为人类利益至上。而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直接保护对象,保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而非手段的立法理念把人类纳入生态环境之中,使人类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可以避免生态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轻重主从的问题。因为对人类利益的破坏就是对生态环境利益的破坏,自然要受到严厉惩治。对矿产资源的破坏,空气水流的污染,虽可能不会直接损害人类利益,但亦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亦应受到严厉惩治,这样就不存在只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时才科以刑罚的问题,自然就能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包括人类利益)。

第二,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更好理解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行为人对人类利益造成损害,法律对其科以不同刑期,不同类型的刑罚甚至不予刑事追究,而进行行政法规制,与此类似,行为人对除人类利益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利益造成破坏也应受到不同类型不同刑期的刑罚制裁,而不能一刀切科以重刑或都用行政法规制。这样就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和行政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自作用,使得它们相得益彰。

第三,以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供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方面,笔者认为的新型非人本主义与传统的人本主义相差无几,但却大大提高了人本主义打击环境犯罪的效率。基于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要求以人类利益的损害为前提,如果人类利益没有遭受严重损害,即使人类之外的生态环境利益遭受严重破坏也不予科刑。加之环境犯罪的滞后性,隐蔽性,这样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大肆破坏生态环境。相反,基于非人本主义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只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就科以环境刑罚,而不问是否造成人身伤亡等人类利益的损害从而及时高效地打击犯罪分子,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总之,当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非人本主义思想立法理念未能真正的认识到生态环境利益的终极价值,即便认识到,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从而阻碍了环境刑法的进一步纵深向发展,因而本文的浅薄之见就可以提供一个线索或借鉴,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加快完善环境刑法建设,尽早实现生态文明。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环境犯罪及立法完善研究》,16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329页,中国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8.

[3]贾济东.2010.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人民检察,(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