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归国证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归国证明范文1
一、ICANN系统内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
1997年2月的IAHC最后报告以及随后签署的《INTERN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空间谅解备忘录》(Establishment of a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Name
Space of the Internet Domain Name system,简称gTLD-MoU)在建议设立INTERNT域名争议行政处理机构的同时都曾明确表示,设立行政专家组及在该专家组提出域名争议的程序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负责实施。1997年5月签署的INTERNT域名注册机构理事会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for the Internetrnet Council of egistrars,简称COREMou)更进一步规定,依据gTID-MoU第7条而设立的专家组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制订的程序规则而运作,并应执行作为本备忘录之附件D的实体指导原则。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于1997年提出过一份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INTERNT域名有关的行政争议专家组程序规则WIPO Rules for Administrative Challenge Panel Procedures Concerning ternet Domain
Names,简称WIPOACP Rules》》草案。该草案包括8个部分,共69条,分别为:总则、行政解决程序的发动、专家组的组成、域名注册的中止、程序的实施、裁定及其他裁决、复审以及费用。与此相配套,INTERNT 临时政策预期委员会(interim Policy Oversight Committee,简称iPlOC)则于同。年拿出了用于解决域名争议的实体指导原则,名为《域名争议专家组实体指导原则SUBSTANTIVE GUIDELINES 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DOMAIN NAME CHALLENGE ANELS)》。此指导原则分为5个部分,内容分别是:背景介绍、gTLD-MoU各项政策之间的关联、争议与投诉、客观标准及裁决。
以上各文件向我们提供的信息表明,有关INTENT域名与商标及其他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识之间的争议的解决将被控制在一个“国际化”的氛围之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将在、此发挥核心作用。然而两年多时间过去后,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形却己截然不同。由美国控制的INTERNT域名与地址分配公司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现已成为INTERNT领域解决域名争议的统一“法律”,其中《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属于基本法十实体法的一个综合体;《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属于程序法。现分别评介如下:
(一)ICANN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的实体规则
由ICANN制订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共包括9个条款,依次为:(1)宗旨;(2)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3)域名的注销、移转及变更;(4)强制性行政程序;(5)其他争议与诉讼;(6)注册机构在有关争议中的地位;(7)维持现状;(8)争议期间的移转;(9)政策的修改。根据设计,此“政策”将作为“域名注册协议”的附件,在域名注册申请人向注册机构提出域名注册申请时,由注册机构提交给申请人。
“政策”在宗旨部分首先提醒域名注册申请人:本政策将被纳入你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对你与除注册机构之外的任何一方因此域名注册或使用而产生的争议所应遵守的条款与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做出规定。本政策第4条规定的程序将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及被选定的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服务提供者制订的补充规则进行。
以上“宗旨”性规定说明,ICANN制订的域名争议统一解决政策是“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在COREMoU范围内的通用顶级域名下注册下级域名的注册人必须接受的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我们将其与现代社会各国的“法律”相比较而加以考查时就会发现,它甚至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以及任何普遍性的国际条约都更具威力,是任何一个域名注册人都无法规避的行为规范。这是因为,只要你想申请域名注册,你就必须同注册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而本“政策”也就自然成了你同注册机构之间所签协议的一部分。
归国证明范文2
王家耀院士做了题为《时空大数据及其应用》的主题报告。他指出,现代城市的管理对空间和时间具有越来越高的依赖性,本质上是对城市时空大数据具有越来越高的依赖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需要有一个“大脑”,这个“大脑”就是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它应是开放的、动态的、可计算的,应具有传感网接入、共享、聚合、交换、分析与挖掘、知识服务与辅助决策功能,其核心技术是深度学习和深度增强学习,人类自然智能与计算机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等。这个“大脑”建设好了,越来越聪明或智慧了,城市才能智慧。
润生院士做了题为《基因组、大数据与精准医学》的主题报告。他指出,精准医学研究已成为新一轮国家科技竞争和引领国际发展潮流的战略制高点。精准医学就是组学大数据与医学的结合,使医学发生本质变化,实现从诊断治疗到健康保障的转变。精准医学的发展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孕育巨大市场空间。
龚健雅院士做了题为《社会感知时空大数据分析》的主题报告。他认为,大数据是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也是一个交叉学科。社会感知时空数据包含了多源、异构、海量的数据,同时包含了复杂的社会网络关系。社会感知是借助于各类地理空间大数据研究人类时空间行为特征,并进而揭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空分布格局、联系以及演化过程的理论和方法。相比于传统遥感技术主要用于捕获地理空间中的自然现象,社会感知方法则长于发现社会经济现象,从而有效弥补遥感方法的不足。
武向平院士做了题为《引领大数据时代的平方公里射电陈列:SKA》的主题报告。他指出,SKA望远镜是ICT时代的产物,将会主导未来五十年射电天文领域的发展方向。SKA产生的巨大数据量,已远远超出现有大数据的概念范畴,将对传统研究模式产生巨大挑战。
方向东研究员做了题为《大数据时代的精准医学与健康管理》的主题报告。他指出,大数据在医学应用领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数据开放共享、数据隐私安全、保障体系和人才匮乏等。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现有基因组样本库建设过程中,数据受到严重威胁,呼吁相关研究机构要保护自己产生的生物数据资源,把这些宝贵资源留在国内。
归国证明范文3
一、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二、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四、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的职工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五、奖励报酬现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对本规定的有关事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本单位发生争议时,由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或由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归国证明范文4
更为甚者,倘若银行的存款是“无主存款”,也就是存款人死亡后没了亲人,那么这笔存款又该属于哪一位?难道永远留在银行“休眠”不成?调查表明,对于此类“无主存款”,目前在我国尚属法律空白……
亲人离世,
存款不知密码难取出
梁老太今年已是79岁高龄,家住郑州市黄河路与经五路交叉口的新华一厂家属院。梁老太的老伴去世早,多年来她和独生子相依为命。儿子身体有病,一直没有婚娶。2012年6月,45岁的儿子因病去世。去世前,给梁老太留下六个存折,总计两万多元。
梁老太不知道存折密码,无法取钱。经过咨询后,她带上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社区证明、派出所证明等多个文件前往银行,想取出这笔钱。可银行告诉梁老太,光有这些证明不行,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梁老太还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才能取出这笔钱。
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0年联合下发的通知,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梁老太无奈地说,自己一大把年纪了,跑不动了,看银行能不能关照一下。对此,银行表示同情,但不能破例。银行还解释说,这种案例很常见,曾有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费用太高得不偿失的客户,放弃了在银行的存款。
梁老太不死心,在弟弟的搀扶下,坐公交车,辗转来到了郑州市公证处。
梁老太咨询得知,不论数目,公证一个存折需500元,六个存折3000元。老太太感觉“头都大了”,说最少的存折上面只有98元,这公证的代价太昂贵了!
对于公证费用,梁老太还得知,以往是按照公证数额2%的比例收取,后来改成了计件收费。梁老太问有关公证人员:六个存折的主人和需要公证的对象都一样,能不能一起公证?对此公证处解释说,公证是计件收费,存折的账户不同,不能一起公证。
除了掏3000元公证费,难道没别的办法了吗?梁老太又咨询一些法律人士,得知除了公证,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到法院,确定梁老太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因为在一些案件中,继承人存在争议,通过“确权之诉”,可以将继承权确定下来,获得继承权的当事人,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到银行领取款项了。于是梁老太来到了法院,可困扰又来了:梁老太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没有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原告,没有被告,法院根本没办法立案审理。
跑了好多天,梁老太疲于奔命,已无路可走了,她只好向当地媒体求助。后经媒体报道,公证处表示梁老太孤苦伶仃,家庭困难,可减免部分费用。不久,事情算是得到了解决。
梁老太的遭遇,绝非个别现象。2011年12月,来自浙江宁波的孟女士也是同样苦恼。
孟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家人发现了老人的一张银行卡,老人每月享有80元的基础养老金,钱都是打到卡里。老人去世后,社保还补助了一次性丧葬费,卡里共有2400元。钱不多,但毕竟是老人的财产,家人决定把钱取出来。可是没想到,要取出这笔钱极不容易。
银行告知,须先去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孟女士来到公证处,意外的是,公证处要求出示的一系列证明材料中,还包括“父亲去世时的死亡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孟女士无奈地说:父母均活到了90多岁,父亲去世已20多年,结婚证明不知道去哪办,也根本办不了……对此公证处解释,程序就是这么繁琐,还需家属提供死亡证明、子女证明、财产证明等,同时收取继承遗产2%的手续费。
公证处太麻烦,银行能不能变通一下?孟女士向银行求助。
银行表示没有办法,说银行出于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会要求遗产继承人全部到场,并出示公证处的遗产分配公证书。如果不履行这一手续,财产若落入非合法继承人的手里,就很难监管了。银行会一直等孟女士办好公证来领取为止,如果真办不出,这笔钱只能一直在银行存着。
孟女士感叹:2400元,数目不大,但是为这事都忙了一年,花在上面的人力、物力远不止2400元,可最终没有取出……孟女士认为,像这种小额存款是不会出现太大争议的,是否可以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以降低取款人的成本。“如果大家怕麻烦最后都不去取回钱,那么这些钱最终会流向哪里?”孟女士说。
“休眠存款”想取出,
条件异常苛刻
现如今,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加,梁老太、孟女士的经历已不是个案。
再举一个例子。48岁的李女士来自河南洛阳,父亲死亡后,留有一个380元的存折,家人不知密码。银行称要进行遗产公证,并且,李女士兄妹五人都要公证。由于李女士姐姐在上海工作,即使她愿意放弃380元存款的继承权,也要在上海做公证。这样要取出380元存款,公证费至少得花2000元。无奈,李女士选择了放弃……
程序太繁琐,银行太绝情。这是不少人的感慨。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曾一个文件(银发[1993]7号)。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此规定的第四十条第一项,有如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对此,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严格说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规定,与法律有相违背的地方。因为《继承法》里,从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法不禁止则自由,继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证明,提供相关材料,未必是公证处出示的,根据法律,就应该得到遗产。银行要求对这些材料进行公证,并非法律上的强制公证范围,而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公证费已对小额储户造成不便,显现出内部规定的不合理性。
李华阳律师说,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假如储户存款很少的情况下,如果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证明,显得成本过高;而如果储户的继承人能提供合法遗嘱或相关证明等,能初步证明继承人身份,且在该储户继承人签署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建议银行考虑允许继承人直接支取存款。
法律是法律,亲情归亲情。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有存“私房钱”的习惯,万一遭遇不测,亲人又该如何唤醒这些“休眠存款”?对此有专家指出,亲人一旦去世,留下的存款就作为遗产来处理,于是就产生了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指定的所有继承人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就必须通过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多位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产生纠纷,那就要到法院来诉讼,最后要出示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
为了将来不出现麻烦,建议储户平时应该将自己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人,如在哪个银行有存款、密码等。如果发现有“休眠存款”的存在,又不知密码,就只能按银行所说,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在收费上,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还有,银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隐私,是不接受一般客户向银行申请查询亲人包括朋友之类存款的,只有司法机关等部门才有权利查询客户的存款情况。
“休眠存款”
国内无明确处置办法
所谓“休眠存款”,就是指长期没有交易记录的个人存款。其中,一部分是“有主存款”,另一部分是“无主存款”。
目前,在我国因存款人死亡而导致的“无主存款”归属问题,尚没有具体意见出台,我国对这一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比如汶川地震后,一些遇难者“无主存款”问题,各银行对如何处置和归属定性问题尚无涉及。再比如说,我国唐山大地震后,落实震亡储户存款的工作进行了八年,到1984年才基本结束。其中,相当一部分震亡存款交还给了震亡人亲属。但不能查实的账户,或历年来沉淀在银行的“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则被银行列为“营业外收入”,这是现在国内银行业通行的做法: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银行方面解释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睡眠账户”占用了大量网络资源,每天要计息生息,被记入“营业外收入”后,就不再占用网络资源了。
对此,有法学人士称,银行把长年不动的账户列到“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把“无主存款”当成了自己的收入,应属于不正当得利。银行这种因对这些资金负有随时支付的义务而形成事实上的“据为己有”行为,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法规上说,“无主存款”属于无主财产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也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无主存款”归国家和集体,可是多年来为什么银行当成自己的营业外收入呢?对此,一家国有银行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银行不会将之据为己有,就算一时半会儿找不到继承人,银行也会将这些账户封存起来,等待权利人前去主张权利。假如一段时间之内仍没有人主张权利,由于中国对于无主存款的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可能会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一些慈善机构进行转移。
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面对“休眠存款”,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去寻找当事人或利害相关者,因为银行没有这种义务。对此有法学界人士建议,为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建议有必要制订规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国外的通常做法是确认无主存款后,将这些存款从银行转移到一个第三方机构,然后继续寻找这些存款的合法主人,当彻底确定无主后,会将这部分存款用于公益事业,比如灾后重建等。
“休眠存款”在国外争议不断
在国外,银行是如何处置“休眠存款”的呢?
目前,在国外许多银行,对储户存款都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并派专人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客户。如果发出的信息太久没有回复,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客户的其他联系方式,如果了解到客户遭遇不测,银行就会主动联系执法部门,处理客户的遗产。
比如在美国,当客户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银行的客户经理都会告知,如果账户长时间不交易,银行则会把账户转为“睡眠账户”,转为“睡眠账户”后,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交易,银行将把账户里的钱划归国有。但是,由于银行会定期给客户邮寄对账单,银行的“睡眠账户”并不多见。在美国,政府还会通过加强监管,强迫各银行严格规范审计程序,直接导致银行将更多不明来源的资金上缴给政府。
国际上最著名的“无主存款”,当属二战时期犹太人放在瑞士银行里的钱。二战前后,有不少犹太人秘密地把自己的金银珠宝和现金存入瑞士银行,因为瑞士的《银行保密法》能很好地隐蔽受纳粹迫害的犹太储户的身份。然而,许多存款人被纳粹杀害后,账户遂成“休眠存款”。二战后,遇难者亲属试图追回存款,可瑞士银行却以不得透露存款人信息为由,拒绝受理。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之下,瑞士银行在1997年公布了部分账户所有者名单,组成国际委员会审理归还存款的请求。之后,在瑞士政府协调下,瑞士银行与国际犹太人组织于1998年达成协议,由瑞士银行一次性出资12.5亿美元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赔付早已死去的犹太人存款账户户主的亲属和后裔,条件是后者放弃对瑞士银行的司法追究。
在国外,商业银行非法占有“无主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利用其客户“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增加银行税前利润。2010年,英国设立了“休眠存款”基金,将15年间没有任何使用记录的户头余额作为慈善基金,支持非营利组织等。在韩国,2008年首次成立了“休眠存款”财团,采取银行捐献的方式,把银行自愿捐献的“休眠存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归国证明范文5
房产抵押一般需要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具有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归国证明范文6
每年的这个时候都是申请美国签证的高峰期,也是尼尔斯签证咨询事务所最繁忙的时候。从2001年开始,中国就成为留美人数最多的五个国家之一。中国学生的签证通过率超过80%,研究生签证率更高。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签证顾问提供的误导信息和申请造假,不少签证申请人不仅损失了钱财,甚至被美国政府永久拒签。
Stefanie提醒前来咨询美国签证的家长和学生,在进行签证申请以及相关信息咨询时,务必要提供真实的申请信息。此外,还为咨询者分析了美国签证官在批准签证时主要考虑的三大因素。
“首当其冲要考虑的就是学习计划是否合理,如果你连一分系统合理的计划都交不上去,怎么能让签证官相信你是去美国认真学习的呢?”Ste―fanie着重强调地讲。
所有学生站到签证官面前的时候,就已经被定“罪”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罪假设”。签证官认为你一切都是可疑的,你需要用你的解释和材料证明你是“清白”的。曾有一个被拒签两次的学生找到Stefanie,她是一名大四在读的学生,申请本科转学,成绩很不错,但是语言水平略低于学校的要求,该学生认为她被拒签的原因是自己申请到的学校不好。
Stefanie在分析了她的情况后发现,她被拒签的原因其实是和她本科大四在读选择转学有关。她在国内再多读半年的大学就可以拿到大学文凭了,这已经具备了申请到美国读研究生的条件,但是她却选择这个时候转学。因为中国学生转学,不可能把所有在国内获得的学分全部转到美国的大学,所以这位同学可能要在美国再读两年才可获得本科的学位。签证官从整个投入和付出不成正比这个角度来看,觉得她的学习计划不够合理,于是拒绝了她的签证申请,并建议学生本科毕业之后,再申请到美国读研究生。
“还应该考虑到是否按期归国吧?签证官很怀疑申请者学成之后待在美国不肯走的。”一位学生家长说。
“没错。面签时,很多人都会准备好自己的‘学习计划’,而忽略了自己的‘归国计划’。签证官会考虑申请人获准入境后,如果居留期满时,能不能按期离开美国。这一项主要是考察申请人是否与国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种种关系。有一位女生想到美国读化学硕士学位,跟签证官解释的时候说:‘学成以后,理想是回国当老师。’在签证官看来,这位女生既年轻,又拥有优秀的学业背景,能否真回国成为签证官的疑虑,于是一再拒签。”Stefanie建议这位女生向签证官解释:自己出身书香世家,‘家境殷实;回国执教可以评选上副教授、教授等职称,收入会增长。这样的归国计划显得有理有据,于是,签证官“放行”了。
最后还要考虑到的就是留学费用能否保障,这是留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