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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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范文1

关键词 公安院校 刑事诉讼法学 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1 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许多不同种类的犯罪也呈现出了智能化和科技化的特点。这种趋势的出现也就对司法工作在打击犯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刑事诉讼的程序完善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作为法律教学工作者,特别是公安院校的法学工作者必须抓住机遇,勇于迎接挑战,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教学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改革教学方法,解决刑事诉讼法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 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单一,缺乏新颖性。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大多采用单一的以讲授为主的方式,公安院校亦如此。单一的讲授的教学方式只能单纯地向学生传递知识,但是却很难培养学生的主动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说,主动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将法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刑事诉讼法的教师在教学中采用单一的讲授式的教学方式,这样会使教学与实践脱节,难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更难以提高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目的不明确,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单纯地追求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而不注重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方式,违背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既具理论性又具应用性的重要学科,在教学过程中,也必须重视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然而,在现实的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大多重视单一的理论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够重视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方式方法的研究,这种教学模式的弊端就是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不会“用法”,不会“执法”。

(3)教师缺乏实务经验,对实践性教学的指导力不强。目前阶段,法学教师更关注于理论研究,往往忽视了深入基层、深入实践。不能主动地在实践中寻到问题、发现问题、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对于法学教师,尤其是公安院校的法律教师来说,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应该具有丰富的公安实务经验。然而,现实中,大多数法律教师把精力投入在理论研究中,导致了自身公安实务经验的欠缺,因此也就很难对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

3 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基本原则

3.1 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具有很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必须具有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对于公安队伍而言,办案经验的积累对于执法能力的加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对于正处于公安院校接受正规学历教育的学生来说,法学理论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强调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的实践性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实践性已经成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一个共识。为此,应该在课堂教学的方式上,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并尽可能结合多媒体教学和开展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实践性。可以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在传统的只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要重视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必须以学生实际的执法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作为判断实践性教学成功与否的标准。

3.2 坚持刑事诉讼法教学的与时俱进与理念教育相结合原则

执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新动向,提高执法水平,顺应新的执法环境。同时,作为公安院校毕业的人民警察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执法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坚定的政治素养和执法理念的培养。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因此也就决定了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教育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首现要注重忠诚理念的教育。其次,必须注重法治理念的教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个基本要求的指导下,在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法治理念的培养。

4 刑事诉讼法教学手段的新思考

4.1 讲授教学与讨论教学相结合

讲授教学是让学生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认知,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程序的基本手段,能够为学生系统地掌握和领会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奠定良好的基础。因为,学生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系统性的知识的掌握,讲授的手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强调讲授教学的基础上,还要注意结合讨论教学的手段。讨论教学的方式能够充分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学生可以通过参与讨论,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通过讨论交流解决问题,这对于提升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提高教学效果有很大的作用。

4.2 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

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选择有针对性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教学,不仅能够使教学更加生动活泼,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学生充分消化和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有显著的效果。同时也可以为模拟法庭的教学奠定基础。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结合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在模拟法庭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角色的协调,使学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展现出来,并且能够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变能力和临场发挥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4.3 社会实践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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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多媒体 课件 刑事诉讼法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迅猛普及,高等学校教学手段和方法也逐渐现代化,突出表现之一即为多媒体课件在教学过程中的广泛应用。目前,笔者所在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所有的教学教室均安装了多媒体设施,教师们在课程教学中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比例大幅提高。多媒体技术的运用完善了教学方法,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其图文并茂、声像俱佳、动静皆宜的特点深受广大师生的欢迎。笔者就所讲授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运用多媒体课件的情况总结如下,以期能够更好地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一、多媒体课件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优势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及其相关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其课程特点如下: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涉及知识点多,信息量大;2.刑事诉讼程序比较复杂,诉讼过程比较枯燥,案例不如实体法有趣;3.程序操作过程中易混、相似知识点多;4.知识更新较快,如司法解释的出台;5.属于应用法学,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教师讲授,学生听讲,做笔记的形式,虽说有其优势,但也会带来教学方法比较枯燥,容易脱离实际的弊端。多媒体课件的应用,将图形、图像、文本、动画、视频、声音等多媒体技术,通过计算机处理后,以单一或者集成的方式运用于教学中,成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重要的辅助教学手段,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之处。

(一)多媒体课件使课堂呈现的知识量大大丰富,信息更新及时。

多媒体课件的应用,使得教师在备课时就可将刑事诉讼法学庞大的知识体系尽数纳入其中(如相关章节的法条、司法解释、近期发生的案例,理论界的前沿问题等等),在授课时就可直观、明了地以课件形式展现给学生原貌,节省了教师的板书时间和学生笔记时间,信息量极大充实。教师可以节省下时间将精力放在重点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上,授课效率提高。多媒体课件修改起来快捷、方便,近期的法律法规的变化、热点问题、热点案例可及时吸纳进来为教学所用。

(二)多媒体课件使案例教学更加生动,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大家非常推崇的一种教学方法,多媒体课件的运用使案例教学更加生动。如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课程导入时,可以采用现实中的真实案例的视频、图片等音像资料来开篇,让学生以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视野进入程序,这往往会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身临其境般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学习过程。在诉讼程序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各阶段,不断设置案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诉讼程序的分析,进而引申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最后,结论也会水到渠成地得出,当事人的权利体系也就完全印入学生的脑海之中。

(三)多媒体课件使程序更加直观化地呈现在教学过程中,增强学生对诉讼实践的感知。

传统教学中教师的口述案例和程序使诉讼过程难以直观地呈现在学生面前,而刑事诉讼法又强调学生对诉讼实践的感知。多媒体课件的运用使得程序的直观化呈现成为可能。如在讲授刑事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理过程时,我们就可以将法庭审判过程在课堂中播放。可以选择教学光盘如《中国法庭》,可以选择相关影像资料如《庭审现场》《模拟法庭》等,也可以选择身边真实案例资料等。教师在授课时加以适当引导即可以让学生感知到真实的庭审过程,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四)多媒体课件使课程知识点的归纳总结更加条理化,提升教学效果。

刑事诉讼法的课程知识点比较琐碎,易混、相似知识点较多,如果学生没有进行课前预习和做好课后复习,很难完全理解和掌握。多媒体课件的合理使用,使得教师在备课时就可以将这些知识点以图表、表格的形式进行梳理和归纳(如辩护和的诸多异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等等),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一个清晰而简单的印象,有利于提升教学效果。

二、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多媒体课件容易出现的问题

虽然多媒体授课有诸多的优势,但运用不当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知识点播放较快,学生不易形成较深印象。

多媒体课件的优势之一是课件呈现的知识信息量极大提升,但如果事无巨细地将相关知识点一律反映到课件之中,会使得课件的内容过于庞杂,主次不分,详略不当。这样,在授课过程中,教师会十分忙碌于课件一屏一屏地播放,而且还要照屏宣讲,屏幕内容更替速度过快,在学生印象中知识点内容很多,但不易形成较深印象,影响授课效果。

(二)增强案例的生动性,但有时过于热闹会喧宾夺主。

多媒体课件的运用使案例教学可以看得见听得到,增强了生动性,学生普遍兴趣很高,教师也非常乐于采用案例教学。有些教师为了迎合学生心理,会将案情过多地进行渲染,老师讲得热闹,学生听得轻松开心。过份渲染案情虽然会使课堂气氛活跃,但最后在考核时往往会发现学生只对案情有印象,听了热闹而没有总结到知识点,更没有掌握相关法律规定。还有,教师所采用的案例有时较大,在课件中放映占用时间较长,这样会挤占其它授课内容的时间。

(三)教师过于依赖多媒体,易沦为课件“放映员”。

目前,利用多媒体课件授课成为很多高校教师的选择,教师在授课前提前制作好课件,在授课时按部就班地按课件内容进行放映和讲解。这容易造成教师过于依赖多媒体课件,沦为多媒体课件的“放映员”,一旦停电或其它状况出现,往往影响教学任务的实现。教师过多依赖多媒体,受课件内容束缚,也会限制教师在讲课过程中突然出现的灵感和火花。

(四)多媒体课件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两个极端,或成为“电子板书”和或过于花哨。

由于教师所占有的教学资料不同,本身的教学思路不同,再加上每个教师计算机操作水平的差异,使得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差别很大,质量参差不齐。多媒体课件容易出现的两个极端,一种是将文字的幻灯片直接展示,成为“电子板书”,另一种则充分运用计算机的各种优势,充分体现视觉、听觉等效果,不注重教学内容,过于花哨,华而不实。这两种极端都应极力避免。

三、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多媒体课件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优势

(一)发挥集体力量,做好多媒体课件资料准备工作。

利用多媒体课件授课是一种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是多媒体课件的核心。为了更好地制作高质量的多媒体课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而不是仅仅依靠单个教师的力量。如刑事诉讼法课件的资料准备工作,就可以充分挖掘诉讼法学教研室的全部教学资源。三大诉讼法有很多相通之处,资源可以共享。课件准备工作首先要做好文字性资料的准备,如教材、大纲、教案、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其次要准备各种教学影像资料;还有就是要有一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如扫描仪、打印机、摄像机、录音设备、数码相机,多媒体影像教学光盘,多媒体技术教学书籍等。在此基础上,课程组的成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协作,制作出高质量的刑事诉讼法学多媒体课件。

(二)多媒体课件制作,避免两个极端。

多媒体课件制作时,要秉承一个原则,即教学内容是核心,教学效果是目的。多媒体课件要避免成为“电子板书”,这样难以发挥多媒体课件的生动性,形象性。也要避免过于花哨,喧宾夺主情况的出现。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应是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相统一,形式服务于内容,从而达到学生充分理解,深刻领会的教学效果。

(三)多媒体课件的运用,要确立其辅助地位,教师应以讲授为主,不要过于迷信多媒体。

教学过程中,教师始终是课堂的主宰者。多媒体技术虽然很优越,但它只是一种教学手段,其要服务于教师的讲授内容,受教师的驾驭。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确立自己主导者的地位,不要沦为课件“放映员”的角色,过于迷信多媒体。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运用多媒体的优势,根据课堂变化的状况,不断引导学生,加强师生之间的教学沟通和互动,共同圆满完成每一堂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提高多媒体课件的播放技巧,注意细节。

为了更好地发挥多媒体课件的优势,教师应不断提高多媒体技术水平。如每堂课用醒目的字体或者声音提示重点、难点;案例有选择地加以剪辑使用;注意播放细节,与播放教室相适应,提前设置好合适的背景、文字、声音等;设置暂停、回放键等。诸如此类多媒体技术的提高和对细节的重视对于提高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效果也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刑事诉讼法学范文3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思考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重要的基础性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原理和实务两部分。这门课程的教学重点是帮助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法律依据和规律。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与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课程教学开展了相关研究,并对实践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总结。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

过去,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模式主要以讲授教材案例为主,教师在刑事诉讼教学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多为被动接受相关理论知识,在教学活动中处于辅地位。大多数教师在课程安排上也比较单一,一般采取将课本内容分成小节进行授课的教学方式,这样的模式导致学生不能系统认识刑事诉讼程序及其运行规律。学生在被动接受知识的情况下,很难准确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综合能力很难得到提升。然而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性又要求学生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解决各种实践问题的能力,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供需不匹配问题。综上,该课程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教学模式作为改革的突破口,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式,有效提升教学效果,将学生培养成为更具法律执业实践能力的综合类人才。

二、刑事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教学注重刑事诉讼理论讲授,而相对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导致难以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体表现为:

(一)课程内容庞杂,填鸭式教学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庞杂,内容较为晦涩难懂,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含刑事诉讼的原则、证据、强制措施等内容,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包括侦查、、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类办案流程程序。因此,教师往往会把较多的时间放在对基础知识和法条的讲解上;而教授方式又以填鸭式为主,如不采取多种教学方式,学生就只能死记硬背,导致学习兴趣不高。

(二)偏重理论知识讲解,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刑事诉讼主体——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除了掌握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还要具备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沟通能力,最为关键的是具备审查判断刑事诉讼证据的能力,为将来在法律工作岗位上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当前以基础知识及法条讲解的教学方式已无法满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

(三)不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缺乏系

统性认知,更不具备处理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刑事诉讼法教学应注意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如果只注重理论教学,不与实际案例和模拟法庭相结合,不利于提高学生处理刑事问题的能力;如果只注重实践教学,缺乏理论支撑,则实践教学犹如空中楼阁,学生只会解决单个案例问题,缺乏系统性的认知,无法举一反三,难以实现培养实践性、复合型人才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许多学者提出各种教学改革措施,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笔者认为,应将理论教学与案例实践相结合,以案例明理论,以理论促实践,通过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办案过程中,领会控、辩、审三方角色的职责,加深刑事诉讼系统性认知,提升学生解决刑事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教学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直观展示学科知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信息技术已经深入到教学活动中,比较常用的就是多媒体教学设备。在这一技术的帮助下,高校的法律课堂形式更加多样,内容也更加丰富。其主要的教学方式包括:视频、PPT、影视资料等。教师可以利用海量的网络资源,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也可以利用图书馆收录的资料,在正式授课时通过多媒体展示给学生,对教材内容起到辅助作用。通过多媒体展示的教学资料所具有声情并茂的特点,使课堂教学更具生动性,可以改变以往的枯燥氛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保持长时间的专注力。除此之外,多媒体还使把庭审现场搬到教室变成了现实。在这样的教学应用中,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将视频资料作为辅手段,让学生边看边听讲解,这样不仅使教学活动更加灵活,也能加深学生对该部分内容的印象。例如,在教学之初,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对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刑事诉讼的程序不清楚,笔者就借助法律节目中播出的片段辅助教学。在此过程中,学生的专注力比较强,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发现相关的程序,看完视频资料之后就能对所涉及的程序建立初步的认识。

(二)完善刑事诉讼教学课程设计和教学效果评价机制

1.在课程设计上注重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相衔接将刑事诉讼课程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一学年内完成。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第一学期安排理论教学部分,第二学期安排实践教学部分,在理论教学过程中融入案例教学,在理论教学中增加刑事证据法的课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者不是对立的,应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理论教学中注意案例教学法的融入,在实践教学中注重理论的启发和诱导,通过授课老师的重复讲解和复习回顾,让学生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交叉进行。2.构建合理的刑事诉讼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机制强调理论基础在刑事诉讼教学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更要注重将刑事诉讼实务课程纳入教学评价的体系当中。传统的教学效果评价多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标准,而忽视了实务课程的效果评价机制;通过考试成绩、模拟法庭考核以及实习单位评价发现问题,授课教师综合上述评价机制所反馈的问题进行调整,完善教学方法,保证实务教学的效果。

(三)在刑事诉讼理论教学中贯穿案例教学法

刑事诉讼理论教学是刑事诉讼教学的基础,在理论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解以及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把握,以提升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分为讲授教学与讨论式两种,根据具体的案例和讲授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在讲解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时以讲授教学为主。在讲授刑事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判断时,以讨论式为主,教师参与点拨和指导,案例讨论的关键在于理顺分析问题的思路,依据的法律是否充分,逻辑是否正确,使得学生思维能力不断提升。通过学生的讨论,可以集思广益,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全方位思考。让学生寻找法律依据,进而深入理解相关理论问题[2]。

(四)组建来自真实案例的教学案例库

当前,有的教师大量采用虚拟案例、法考模拟试题案例作为模拟法庭训练的素材,以上案例要么理论性较强,要么争议较大,新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教师采用的案例大多数也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组建与实际案例紧密相关的应用型教学案例库,以真实案例与审判结果为依据,为学生提升知识理解与实践应用能力。

四、结合阅卷训练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刑事诉讼实践教学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进入审查和审判阶段,均以卷宗作为载体。因此,如何阅卷、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提升刑事诉讼能力的基础。阅卷训练法是在选择典型案卷的基础上,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写出阅卷报告,再由教师进行讲评的教学方法。在阅卷训练法的基础上,开展模拟法庭训练,让学生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理解案件诉讼流程,掌握诉讼中的控辩审技巧。

(一)阅卷训练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刑事犯罪的罪名繁多,如何选择合适的刑事卷宗是做好教学工作的第一步,典型案卷的选择对于实践课程的教学至关重要,应根据实践需要选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难易适中、繁简得当的案例。应选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刑事案件,如: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卷宗,卷宗可以从法院收集,教师可以对卷宗进行改动,尽可能涵盖刑事诉讼中的知识点,同时使得案例具有可辩性,利于学生掌握刑事诉讼基本理论,把握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切实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案例的选择应以以下四点作为选择标准:1.典型性。为保证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应将典型性作为卷宗选择的首要标准。2.简洁性。某些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如选择此类案例,则在课堂上难以展开有效教学。3.可辩性。所选择案例应具备辩论焦点。如选择醉驾类等案例,则在庭审过程中争论焦点不多甚至根本没有争论点,则不适用于实践教学。4.完备性。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应为审判程序已经结束的案件,卷宗应具备完整性,从侦查、审查、审判等环节的各类法律文书、证据应完整,这样可以使学生全面了解案件证据体系及基本案情。

(二)法庭规划

1.选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且具有刑事司法实务的教师。刑事诉讼法的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师资格要求很高,除了要求具备刑法和刑事诉讼理论知识外,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具有刑事司法实务的教师,否则将会是纸上谈兵,无法达到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建议安排具有兼职律师经历的老师担任模拟法庭的老师,或者在法院、检察院聘请检察官和法官担任指导老师。2.应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诉讼角色,涵盖各类刑事诉讼主体,除了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员、辩护人、被告人、书记员还可以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保证全体学生参与。根据诉讼主体不同划分为公诉组、审判组、辩护律师组等不同小组:在庭审之前公诉组应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写好公诉审查报告、书,辩护组应写好辩护提纲、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审判组应事先做庭前审查、庭前准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进行量刑,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当庭宣判或者定期宣判[3]。庭审过程按照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过程进行庭审,教师根据庭审情况适时进行点评把控庭审节奏,根据各组提交的文书和庭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五、总结

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应采用理论、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采用以案例促进理论理解、以理论提升案例推广的方式。笔者以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及课程教学中的思考,给出了完善刑事诉讼法教学的措施以及实践教学的注意事项,为刑事诉讼法的教学改革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崔丽.“刑事诉讼法学”浸润式思政育人模式的探索[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1,23(6):114-117.

[2]刘作凌.高校本科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思考与运用——以“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21,13(3):73-77.

[3]王莹.高校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中情景剧的运用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7):130-131.

刑事诉讼法学范文4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精心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选择恰当的案例,精选出的案例应当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最能揭示所学理论的案例。并且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密切相关的正面与反面的典型案例,寓所教理论于案例之中。

案例教学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案例教学过程主要以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中心,所以形式可以多样化,归纳起来,有下面几类:

1、举例法

即运用某些案例作为论据去证明某些法律原理、法律观念或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使用,一般是根据讲授内容的需求,插入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例加以分析说明,以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教学重点、难点。这种教学法以讲授为主,案例为辅,主要适用于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是一种较为简易的案例教学法。

2、讨论法

即在学生比较系统学完某些基本理论和方法后,由教师选取篇幅较长,也较为复杂的案例,设置某些问题,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在采用讨论法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应把握好课堂,适时地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就案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大胆质疑,积极发言,让学生各抒己见,说出自己的理由和结论。这种案例教学法主要适应于学生对刑事诉讼法中一些重要又较难掌握理论的学习。这种案例教学的好处在于能够给学生较大的思维空间,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与他人沟通的能力。

3、纠错法

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经常不受重视,从而导致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所以,采取这种“找错误”的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联系工作实际,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案例教学法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全面,主要适应于学生比较系统地学完某些基本知识后采用,也可以在对课程进行复习时使用。

4、模拟法

这种教学法要求较高,必须在学生基本掌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知识的基础上才可能运用。一般要求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选取一个可以模拟操作的案例后,分配学生角色,把法庭的审判搬到课堂上,让学生亲临其境,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一步步地进行下去。这种教学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学生参与,学生为了演好自己的角色,会“如饥似渴”地查找自己需要的知识,并在短时间内消化知识和运用知识,使学习成为学生的一种“自我需求”。模拟结束后,由教师对模拟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完善方法、途径,使学生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实现教学目标。

应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将付出更多的精力和劳动

教师要在课堂上引导学生,驾驭案例材料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案例教学前,教师除了要钻研教材、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案例。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必须广泛收集案例,掌握丰富的案例材料,才能针对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案例进行教学。(2)针对案例设计向学生提问,这些问题既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又要有逻辑性、启发性,且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3)设计如何组织课堂讨论,如何回答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以及如何根据案例授课等。(4) 模拟案例整个过程的设计、排练。总之,采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的要求远远大于课堂讲授教学,不仅是对教师理论知识的考察,还是对教师组织能力、应变能力的考验,教师需投入更大精力、花更多时间作准备。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也对学生提出了新要求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课前要有一定的准备,不能把课堂作为唯一学习场所,而是要课堂课外兼顾;要求学生课堂上要积极聆听和发言;要求学生不能仅仅满足于教材或者讲义,而是要在教师的指引下学会寻找利用课外资料,为课堂教学做准备和在课后巩固深化课堂学习的内容,服务于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对学校教学单位要求较高

在案例教学中,要求学校有较为丰富的图书馆藏,同时要求有开放的网络资源,方便学生搜集资料,为案例教学做好准备。同时,如果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运用多媒体,使用一定的电教仪器设备辅助教学的话,会增强案例教学的效果。此外,由于案例教学不适用大班教学,只能是在小班教学中采用,这样便于讨论,课堂秩序也比较容易控制,效果较好,这就要求学校具备小班教学的设施。另外,还应支持和安排教师到业务部门进行调研,收集案例等。

总的来说,在刑事诉讼法这样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中适用案例教学法非常有意义,这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应用,对学生、教师、学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三者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初衷,产生更为良好的教学效果。

刑事诉讼法学范文5

1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许多不同种类的犯罪也呈现出了智能化和科技化的特点。这种趋势的出现也就对司法工作在打击犯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刑事诉讼的程序完善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作为法律教学工作者,特别是公安院校的法学工作者必须抓住机遇,勇于迎接挑战,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教学过程中的指导思想,改革教学方法,解决刑事诉讼法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单一,缺乏新颖性。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大多采用单一的以讲授为主的方式,公安院校亦如此。单一的讲授的教学方式只能单纯地向学生传递知识,但是却很难培养学生的主动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说,主动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将法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刑事诉讼法的教师在教学中采用单一的讲授式的教学方式,这样会使教学与实践脱节,难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更难以提高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目的不明确,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单纯地追求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而不注重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方式,违背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既具理论性又具应用性的重要学科,在教学过程中,也必须重视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然而,在现实的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大多重视单一的理论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够重视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方式方法的研究,这种教学模式的弊端就是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不会“用法”,不会“执法”。

(3)教师缺乏实务经验,对实践性教学的指导力不强。目前阶段,法学教师更关注于理论研究,往往忽视了深入基层、深入实践。不能主动地在实践中寻到问题、发现问题、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对于法学教师,尤其是公安院校的法律教师来说,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应该具有丰富的公安实务经验。然而,现实中,大多数法律教师把精力投入在理论研究中,导致了自身公安实务经验的欠缺,因此也就很难对学生的实践性教学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

3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基本原则

3.1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具有很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必须具有熟练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对于公安队伍而言,办案经验的积累对于执法能力的加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对于正处于公安院校接受正规学历教育的学生来说,法学理论的学习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要强调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的实践性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实践性已经成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一个共识。为此,应该在课堂教学的方式上,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并尽可能结合多媒体教学和开展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这样才能增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实践性。可以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辅相成,在传统的只强调理论教学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要重视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必须以学生实际的执法能力是否得到提高作为判断实践性教学成功与否的标准。

3.2坚持刑事诉讼法教学的与时俱进与理念教育相结合原则

执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新动向,提高执法水平,顺应新的执法环境。同时,作为公安院校毕业的人民警察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执法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坚定的政治素养和执法理念的培养。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因此也就决定了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教育必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首现要注重忠诚理念的教育。其次,必须注重法治理念的教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个基本要求的指导下,在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法治理念的培养。

4刑事诉讼法教学手段的新思考

4.1讲授教学与讨论教学相结合

讲授教学是让学生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认知,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程序的基本手段,能够为学生系统地掌握和领会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奠定良好的基础。因为,学生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系统性的知识的掌握,讲授的手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强调讲授教学的基础上,还要注意结合讨论教学的手段。讨论教学的方式能够充分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学生可以通过参与讨论,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通过讨论交流解决问题,这对于提升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提高教学效果有很大的作用。

4.2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教学相结合

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选择有针对性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教学,不仅能够使教学更加生动活泼,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学生充分消化和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有显著的效果。同时也可以为模拟法庭的教学奠定基础。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结合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在模拟法庭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角色的协调,使学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展现出来,并且能够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变能力和临场发挥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刑事诉讼法学范文6

由于症状纷繁复杂、论者见仁见智、技术日新月异,造成了“精神病”、“精神障碍”的内涵和外延在精神医学和法学研究中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为了克服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精神医学与法学学科间的不协调和法学内部的冲突和混乱,应当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精神病人”修改为“精神障碍者”。理由如下:第一,随着精神医学理论的发展和病理的丰富,医者逐渐认为重性精神障碍和轻型精神障碍存在着质的差别,不宜统称为精神病。第二,刑事法学重视“精神病”之概念,主要是为了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准确判断需要精神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的概念之统一,但鉴定意见一般采用精神病狭义说,而刑事法却采用广义说,其“精神病”概念之矛盾和争议也是导致鉴定人和法官“意见冲突”与“沟通不畅”的主要原因。第三,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由“惩罚犯罪”转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社会对精神病人更加了解和宽容,使用定义更为宽泛和灵活的“精神障碍”,正是人道主义之光照进刑事场域最美丽的“反射”。特别是《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使用和根据程度不同与“严重精神障碍”进行区分,体现了制定法对理论的回应,体现了立法者的科学精神,体现了刚性法律的人性关怀。但遗憾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错过了“提前法制统一”的机会,没有预留“立法提前量”,仍规定为“精神病人”,应在再次修订时修改为“严重精神障碍者”,以符合“学界讨论———部门法吸收———相关法律协调”的立法规律。鉴于前文分析,笔者认为采用广义说的“精神病”与“严重精神障碍”在内涵和立法意图上相同,只存在字面上的差异,为了同刑事法相统一,本文论述仍采用“精神病”及“精神病人”。

二、强制医疗的法律分析

(一)强制医疗的基本含义

刑事领域中强制医疗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的强制入院隔离治疗。在外国立法例中,如美国称之为“非自愿监管”、德国称之为“收容监护”、日本称之为“治疗处分”;在行政法领域,《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非自愿入院治疗”,虽在称谓、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均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其价值目标都是“安全与自由并重、防卫社会与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并重。”[7]

(二)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

对强制医疗法律属性合理的认定,是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重要内容之一。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首先,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而不是刑罚的方法,也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保安处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特殊预防为目的而设立;(2)注重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3)适用的基础是人身危险性;(4)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其中就包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限制责任能力人。”[8]虽然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强制医疗等措施,但并没有将其明确归为保安处分,在总则中更无保安处分的相关规定。但“从目前通行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保安处分之名,但有保安处分之实。”[9]特别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使强制医疗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一种保安处分。其次,强制医疗是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不论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人是否同意,均可以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甚至剥夺,其将面临强制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因为强制医疗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可以予以适用。法国社会防卫派学者安塞尔就主张保安处分也必须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法律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判断方法以及与之相符合的处分措施都要有明文规定。[10]最后,强制医疗具有保护性。一方面,精神病人由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或者完全丧失,人身危险性较大,国家处于对保护公共安全的考虑,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的治疗通常需要专业的治疗方法、场所和药物,并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监护人往往难以承担,造成精神病人无人看管,也经常成为被侵犯的对象。所以通过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也是对其自身的一种保护。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分析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到之前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缺失和由此导致的强制医疗适用的恣意,在“特别程序”编中设专章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运用刑事诉讼的规则来规制公权力的运行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之前的理论和本次立法的修改,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与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不关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罪或非罪和刑罚适用等问题,仅仅就对精神病人是否予以强制医疗进行审理。其本质是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诉讼程序,具有诉讼化构造,而非一种非诉程序。①理由如下:第一,强制医疗程序具有完整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过程中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从《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2款规定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和《规则》第59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可以看出,立法者和 司法者力图将强制医疗程序设计为具有“等腰三角形”特征的诉讼程序。第二,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享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第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权。第四,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框架性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具有诉讼程序的特征,虽立法比较粗糙,但不能否认强制医疗程序的本质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其完善也应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即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诉讼化的必要性,也就是通过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规定的必要性。在理念方面,表现为法者对公权力恣意行使之警惕和对公民人身自由之关照;在制度方面,展现出立法者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刚性和交涉性[11]来保证强制医疗的恰当适用,使功能已严重泛化甚至异化的强制医疗通过诉讼之路径回归为防卫社会与治疗精神病人并重的应然状态。具体而言,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有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的需要精神病人作为社会中一类弱势群体,本应得到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关爱和照顾,但现实却是经常受到社会的漠视甚至是仇视。特别是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之后,精神鉴定程序的启动、强制医疗的决定和具体治疗均没有体现出其作为一个人的主体地位,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极有可能受到公权力的任意侵害,有违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又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12]强制医疗程序将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纳入刑事诉讼保护的范围,并立足精神病人的特点通过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分离,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突出体现。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保障人权的需要。2.程序正当的需要程序正当作为一种司法观念,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并在美国得到明确表述和发展,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正当程序并不仅仅是司法实践时内心所秉持的一项原则,更是根据人们共同的心理需求、为了避免在诉讼中的不公平对待,提出的一个可以适用所有现代社会共同认知的最低司法公正标准,虽然对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莫衷一是,但有些基本精神被认可,并被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承认。无罪推定、程序参与、获得律师帮助、诉讼及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等,已经成为公认的在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保证。而强制医疗的严厉程度不喾于自由刑,其适用程序如果由主管机关单方面决定,利害关系人无法参与决定程序,即使最后强制医疗适用的结果正确,其程序也是违反程序正当要求的。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特别是一系列“被精神病”的事件的曝光,不仅加深了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质疑,也由于司法机关的缺位,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最大亮点就是强制医疗程序被赋予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基本形态,并贯彻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13]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程序正当的需要。3.和实体法衔接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刑法》第18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但在本次立法修改之前,在强制医疗方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应程序与实体法衔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的设置上与刑法的内容失衡的具体表现之一”。[14]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导致了政府在强制医疗中定位模糊,其究竟是决定机构还是执行机构或二者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在《刑法》中虽然对保安措施没有规定,但规定政府可以强制医疗,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不仅回应了现实,同时也解决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不协调的问题。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建立是和《刑法》第18条衔接的需要。

(三)强制医疗程序的意义

1.实体法之意义:对保安处分研究及立法形成倒逼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治疗措施,以社会防护和精神病人治疗为基础,以排斥被治疗者意愿为形式,实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强制医疗并不是一种刑罚的手段,而是一种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的刑法学基础是以个别预防论和社会责任论为重要特点的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防卫运动的发展和轻刑化趋势的加强为契机,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一种替代手段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并积极倡导。李斯特将保安处分视为“使个人适合于社会(如教育或矫正措施)或将不能适合于社会的人排除在社会之外(如狭义上的防卫或保护措施)的特有的国家谴责。”[15]有鉴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普遍规定了保安处分,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对保安处分进行了规定。反观国内,虽然学界进行了多年持续的研究并在达成一定共识的基础上向立法者呼吁顺应“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历史潮流,在《刑法》中增加保安处分,使其合法化、制度化。但我国不仅自古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更是将刑罚奉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圭臬”,并坚持“杀人偿命”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在如此报应主义刑罚观的影响下,保安处分也就失去了制度中存在的“合理空间”,在普通百姓中没有“市场”。但中国毕竟不是人道主义的“孤岛”,随着对人的价值的重视和对刑罚效果的反思,刑罚至上坚硬的“外壳”终于被刺破———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已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正式明确规定,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在强制医疗方面,《刑法》第18条已然规定了强制医疗。但不论从语义分析还是实践操作,都证明仅仅一条《刑法》规定并不能支撑起强制医疗制度,更遑论保安处分在中国的确立。所幸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强制医疗程序单独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并对其专章进行规定,虽然只有6个条文,但《刑事诉讼法》中这种框架性规定已为安保处分这项“系统工程”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在为了保证强制医疗能够“有的放矢”,立法者甚至在程序法中对实体规范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条对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应为实体规范研究的重点,法官需依照刑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进行判断,就像法官 不能仅凭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一样。]实际上形成了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倒逼”。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倒逼”并不是程序法对实体法的违背,而是立法者出于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立法上的“不协调”,正常和合理状态仍应为“实体的归实体,程序的归程序”,程序法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不能脱离实体法自设“刑罚”。2.程序法之意义:对刑事诉讼目的的拓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种,极大扩展了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内涵,对传统的诉讼概念提出了挑战,也为重新审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提供了机会。我国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16]易词而言,刑事诉讼是以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为目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而是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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