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大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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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大全

管理制度大全范文1

一、岗位制度

二、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三、院总值班制度

四、消毒隔离制度

五、处方制度

六、查对制度

七、请示报告制度

八、请销假制度

九、财务会签制度

十、会计、出纳岗位制度

十一、车辆管理制度

十二、差率费报销制度

十三、三重一大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凡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门诊部或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员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部门正在审查的病员。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伤病员。

7、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8、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

 

 

 

 

 

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节日均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诊疗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二)每日下班前,值班医师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做好床前交接班。

(三)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交班。值班医生对危重病员,所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应做好病程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本。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病情变化时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进行检查、填写病历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五)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要求诊视病人时,必须立即前往。

(七)值班医生在晨会上报告病员情况,危重病员须在床旁交班。

(八)每日早晨上班利用半小时时间召开由值班护士进行护理日夜交接班等。

 

 

 

  

院总值班制度

 

(一)院总值班由院领导和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处理紧急事宜。

(二)负责检杳科室值班人员在位情况,对重要部门,科室要到场检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值班人员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意见负责组织处理。

(四)总值班人员,按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值班领导根据需要有权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发生问题,有权调动医院机动车辆。

(六)值班时间: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均由总值班负责。

(七)每天交班前,清扫值班室内卫生认真做好室内物品交接。

 

 

 

 

 

 

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以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二)各科室均要有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并应遵照执行,科主任与护士长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三)门诊或普通病房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应立即上报,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四)传染病人用过的敷料,器械均应按规定处理。排泄物、呕吐物必须经过净化消毒,传染病人用过的衣物、被服应消毒后再清洗,医院污水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才能排放。

(五)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操作、诊疗、处置前后均应流水洗手,各部门必要时备有0.2%的84消毒液浸泡手,每天由护士负责更换消毒液。

(六)全院各科室污物,废物要用容器袋装好,分类进行统一处理,不准乱堆乱放。

(七)全院医务人员上班时应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整洁,无菌操作时应戴口罩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八)院感染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检查消毒隔离工作,深入科室进行监控监测,做好检查记录。

 

 

 

处方制度

 

(一)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表格,报医务科,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登记、备案,由院长批准,通知药剂科,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于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迹清楚、项自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三)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止事故差错一项重要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医生在开处方,医嘱或进行诊疗时,必须仔细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观察病情变化和处置后反应。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品或精神药品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检查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每种药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值班护士查对医嘱时不准聊天,不打电话,不准闲人进屋,整理医嘱时,必须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6、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仔细核对,执行后必须及时补写医嘱。

(二)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剂量、配注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三)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检验项目。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检查项目及结果。

(四)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炙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五)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及部位。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管理制度大全范文2

第二条市和县(市、区)*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主动会同安监、建设、*消防、教育、工商、经贸、质监、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型活动承办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包括:票证种类、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措施;

“安全检查措施”包括: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设备的来源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安全检查区域、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情况和对发现禁限带物品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包括:

(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八条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具体情况配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制隔离护栏、警戒带、指示牌以及手持扩音器等设施器材,并在入场口和安检区域设置安全缓进通道。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恐怖暴力袭击、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容量、人身伤亡等安全问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领导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

(四)各项安全任务和责任人;

(五)责任追究制度。

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专职的安全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提供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联合检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建设施,承办者应聘请建筑、安监等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超大型临建设施,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应当联合安监、规划、建设、供电、消防等部门对临建设施的搭建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承办者应当按照*机关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X光射线检查仪、手持金属探测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检查设备,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操作技能和处置能力的专业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承办者应当提前确定禁限带入场物品的名称和规格,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动参与人员。承办者应当根据场所实际和活动规模设置存包处,对寄存的包裹实行开包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活动入场票证。大型活动入场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不同区域、不同场次的大型活动门票,票面应有明显区别。规模较大和热点大型活动,门票应增加防伪措施。

第十四条承办者应当从合法的保安公司雇佣与大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开展安全工作,相关安保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承办者应当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六条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执勤人员报告。

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执勤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活动现场供观众活动的有效面积、观众核定容量、照明设备、消防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配置,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安全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场地、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场地平面图、年检报告等书面材料。活动期间应保证场地设施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2个以上的紧急疏散出口。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持畅通。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设施。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在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备设施。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活动现场,还应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在活动期间安排专人值守。

临建设施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活动举办期间,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电视监控所录视频资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条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应当确定专人受理承办者安全许可申请,并向社会公布接待受理办公地址、咨询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现场,对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安全许可。

在活动开始前,*机关应当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填写《大型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并组织复检。

第二十三条*机关应当对大型活动承办者、场地管理者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检查指导,促进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型活动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应当实行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五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市、区)*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大型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提交的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包括:

(一)大型活动基本情况,应明确每场次大型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二)现场平面图、临建设施搭建平面图;

(三)证件、门票的样本及防伪标识;

(四)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承办者是市或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应当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取得安全许可后,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提交相关检验检测证明:

(一)大型特种电器设备设施的电检报告;

(二)会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管理者对临时设施的联合检查验收报告;

(三)其他需要在活动举办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者检验的安全证明。

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的,*机关可以要求其暂停举办活动,待手续齐全后再开始组织活动。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在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坐席在2万个以下,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90%;坐席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85%。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三十条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事先取得负责安全许可的*机关的认可并符合*机关提出的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在封闭场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上、15000张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15000张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提高通道的安全标准。

在公园或公共广场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设置展台展位。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二条大型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应当由专人及时清理。

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管理制度大全范文3

(一)基本框架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已形成了内外结合的廉政制度框架。其中,外部的廉政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行业自律机制和劳动力市场机制,内部的廉政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见表1)。

(二)主要特点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廉政制度总体上具有以下5个特点:

1.综合协调的廉政制度体系。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已形成了综合协调的廉政制度体系,不同廉政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防止职务犯罪的作用。以香港交易所为例,风险管理部制订了廉政风险内控政策,人力资源部依据该政策制订员工守则和防止职务犯罪计划,各部门对员工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内部稽核部则跟进监督廉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2.廉政职能分散执行。香港证券管理机构不设专职的廉政职能部门,而是将廉政职能分散到各相关部门执行,如香港证监会的廉政职能分散于人力资源部、主席办公室和各部门,香港交易所的廉政职能分散于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稽核审计部和各部门。

3.以“防止利益冲突原则”为制订廉政制度的依据。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在制订廉政规章制度时都依据“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它们用这个原则来判断已有廉政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它们也用这个原则来判断那些未列入规章制度的员工行为是否应该被禁止。即如果员工的行为可能对他执行公务构成潜在的利益冲突,则该项行为必须被禁止;反之则被允许。

4.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比较完备。为防止员工在廉政方面出问题,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在内部设置了若干道针对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包括招聘时的背景调查、签约时明确廉政责任、制订手册规范员工的行为、定期开展廉政培训、建立申报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等,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文/兰邦华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多次出现员工违法违规的事件,如何加强证券管理机构的廉政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话题。而我国香港,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廉政制度来约束其证券管理机构(本文指香港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下同)员工的行为,有力地保证了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拟对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廉政制度进行介绍,希望从中找到一些启示。

5.自律管理和严厉惩罚有机结合。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廉政工作很注重员工的自律管理(如主动申报),除非接到举报投诉或出现责任事故,一般不会对员工展开专门调查,但是,一旦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二、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外部廉政制度

(一)法律制度

香港政府为了打击贪污犯罪行为,专门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并由廉政公署负责监督执行,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由于廉政公署的职责已经涵盖了所有公营机构的廉政工作,香港证监会就不再对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廉政工作进行管理。廉政公署不仅查处贪污犯罪案件,还深入到政府和公营机构中开展反贪检查和教育。比如,廉政公署每年会到香港证监会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看其业务运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权力的制约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滥用权力等。检查结束后,廉政公署会向证监会的管理委员会出具检查报告,指出存在问题和纠正意见,管理委员会如无异议,则需落实整改。

(二)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组织在证券业廉政建设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香港证监会按照国际证券监察委员会组织所制订和认可的原则,以及对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经营至为重要的其他原则,制订了“实践性”很强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让从业人员在日常业务运作上有所依循。香港的证券业学会协同香港证监会、廉政公署共同编写了《证券、期货及投资界专业道德实务指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统一规定。

(三)劳动力市场机制

香港有一个信息比较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声誉机制能够有效地激励和约束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香港证券机构在招聘时,往往要求应聘者提供以往从业经历的证明人及其推荐信,如果应聘者有职业品行不良记录,将难以获得好的评价,其职业发展会受到很大限制。

三、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内部廉政制度

(一)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5条,香港交易所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它负责就香港交易所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风险管理事项制订政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处是风险管理部,它负责监督、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所制订的政策,并要求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由于廉政风险也是总体风险的一部分,风险管理部会要求人力资源部制订《人力资源手册》对员工行为进行指引,有时候还要求人力资源部制订减少员工职务犯罪的计划。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人力资源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廉政建设职能,这些职能体现在各个方面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

1.招聘时的背景调查。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在招聘时很注意应聘者的背景调查,它们除了要求应聘者出具推荐信以外,还会向应聘者以前的任职单位和以前的上司做电话调查。在香港,这种调查所获取的信息一般比较真实可信,因此那些有不良记录的应聘者将被排除在录取者之外。

2.签约时明确廉政责任。香港证监会的新员工到职时,都会收到一份《董事及职员操守准则》,它详细规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指引和披露投资的规定,香港交易所的员工雇佣合同中也有类似的廉政条款。新员工在签订雇佣合同时必须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这些准则或条款,员工一旦签字承诺,就意味着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制订手册规范员工的行为。香港证券管理机构依据《防止贿赂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条文,制订了详细的员工行为准则,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如香港证监会制订了《董事会及职员操守准则》,主要内容涉及个人投资信息披露、处理利益冲突、信息保密等方面。这些手册的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为员工自律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标准。

4.定期开展廉政培训。香港证券管理机构会定期与廉政公署合作开展廉政培训,重点讲解有关的法律条文,使员工明确哪些情况下实施或不实施哪些行为是不廉洁的,以及发生不廉洁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香港证监会一般是在新员工到职时邀请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来开几次讲座,香港交易所则每半年开展一次廉政培训。

5.强制性休假制度。为了排查并发现潜在风险和员工违纪行为,香港交易所对员工实施强制性休假制度。其中,敏感性岗位一般是要求必须连续休假两周,而一般性岗位至少要求休假一周,员工休假期间的岗位工作将由其他员工接替。

(三)稽核审计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有一套健全的稽核审计制度,对组织的管理层及各部门进行监督。

1.香港证监会的稽核制度

香港证监会设有稽核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复核年度财务报表,审查管理层的程序,以监察会计及内部监控系统所发挥的效用;就委任外部核数师向证监会提供建议;审议及核准证监会内部监控审核计划及跨部门稽核计划;复核外部核数师的致管理层函件所载列的稽核结果及管理层对该等发现的回应等。香港证监会没有专职的内部稽核部门,它通常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开展稽核工作。一方面,稽核委员会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内部稽核,另一方面,为了弥补外部稽核的不足,香港证监会每年还实施了跨部门的内部稽核,其做法是从各部门抽调2~3人组成稽核小组对内部部门实施交叉检查或专项检查。接受外部稽核和内部稽核的部门实行年度轮换,但不管外部稽核还是内部稽核,最终的检查报告都需要呈交稽核委员会审批。

2.香港交易所的稽核制度

香港交易所承担稽核职能的机构是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委员会和行政总裁下属的内部稽核部,其中,稽核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内部稽核部是稽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部稽核部具体负责对香港交易所的业务及运作进行独立评核,以协助稽核委员会确定香港交易所有足够的内部监控,稽核及评估范围包括财务、运作、规则遵守及资讯技术,有关结果及建议会直接向稽核委员会汇报。如在稽核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不妥善之处,内部稽核部会通知有关部门主管做出改进,并监察有关的修正过程。

(四)日常管理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对员工的平时监督检查主要依靠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制度有申报制度、回避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和纪律处分制度等。

1.申报制度

香港证券管理机构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的最主要的一项制度是申报制度,凡是可能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原则”的行为,员工都必须向其部门主管或直接上级申报。申报制度贯彻的是一种“充分信息披露”的理念,即当员工难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规时,通过申报方式让自己的行为公诸于众,以接受他人的监督。常见的申报内容包括有价证券的持有情况、有价证券的买卖情况、收受利益情况、兼职或讲学情况、亲属任职情况等。为便于员工申报,证券管理机构的人力资源部还在办公网上公布了申报专用表格。

2.回避制度

香港证监会、交易所员工在处理证券监管业务时,如果涉及配偶、子女所在单位的利害关系,必须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在与监管对象私下接触时,同样要以避免利益冲突为原则。香港交易所还规定董事须申报所有涉及的利益冲突;若有需要,董事还须避席不参加任何涉及其占重大利益关系事项的讨论或放弃有关表决。

3.举报投诉制度

香港证券监管机构鼓励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投诉渠道向管理高层或监察部门举报贪污舞弊,以及早发现违规情况。一旦接受举报,相关人员必须迅速跟进所有投诉并对违规员工采取适当的处分。如果怀疑个案牵涉贪污、诈骗或其他罪行,还应向监管机构或有关执法部门(如廉政公署、警务处)作出举报。

4.纪律处分制度

香港交易所将员工违纪行为分为两类,如果性质不严重,只是操守问题,由交易所内部处理,如果违纪行为已经构成触犯法律,则需要转到香港证监会处理。内部稽核部会就员工的违规行为做报告,由管理层决定处理方式。

四、对中国内地证券管理机构廉政建设的几点启示

香港的政治体制、市场环境、人口素质等条件和内地有较大的不同,对其廉政制度我们不能简单照搬。但是,它们的管理理念、制度设计、具体措施上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以“防止利益冲突”为制订廉政制度的首要原则

防止利益冲突,是香港廉政法律和各类组织内部行为操守的一项重要原则。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的每位员工,无论从事职务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不管是涉及本人,还是涉及工作对象或亲友,不管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其一切行为,都以此原则为前提。目前内地没有《反腐败法》,《证券法》有关规定也不详细,但从这一原则出发,就可以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使员工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

(二)制订可参照性强的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无论是香港的法律,还是各类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其规定和文字表述几乎到了“繁文缛节、不厌其详”的程度,但具有很强的参照性,当遇到问题需要对照条文进行判断时,很容易“对号入座”。参照香港制订《证券、期货及投资界专业道德实务指引》的做法,我们认为,应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力量,制订一部内容全面、可参照性强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这对于提高整个证券业的廉政水平将有积极的作用。

(三)明确个人在廉政上的法律责任,加强信誉机制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力

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员工的廉政教育并不频繁,每年只开展一两次,花样也不常翻新,只是印发有关操守准则和请廉政公署人员讲解有关法规或进行情景考试。简单的做法却能奏效,主要原因是它们强化了个人在廉政上的法律责任和声誉机制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它们的做法给我们如下启示:首先,廉政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使员工真正熟练掌握各项廉政规章制度上,可以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引入“情景测试”等手段来逐步提高廉政教育的有效性;其次,应把职业操守承诺纳入到劳动合同中来,利用法律工具提高员工廉洁从业的责任意识;第三、要进一步完善人事档案管理,特别是要将员工在职业操守方面的不良表现记入档案中,从而有效提高其违规成本。

(四)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机制的建设

香港证监会与交易所虽不设专职的纪检监察部门,但在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方面却有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强有力的工作机制。这套体系把触角伸向任何一个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角落,深入渗透到各项业务的运作当中,从根本上防范了各类风险、堵塞了漏洞。由此看来,全面加强证券管理机构的稽核审计体系,提高内部监控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可能是今后须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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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人教育理念内涵及书院制度的介绍

1.全人教育(whole-person education)理念的内涵

当人类进入到近代社会,科技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促使经济迅猛增长,这种增长给人类物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满足,从而也使人类开始关注科学,崇拜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巨大力量。但这种关注与满足也导致了现代社会功利思想的盛行。大学教育深受时代对其精神与本质的影响,在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大学教育中的人文精神日益淡薄,教育变成了技术训练。重知识轻能力、重智力轻道德的教育现状造成了个人的片面发展,这成为目前高等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

基于对大学精神与人的全面发展的担忧,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全人教育理念在北美出现,并被广泛接受,同时应用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1]

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全人教育没有固定的范式,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众人对全人教育有着一种共识,即全人教育旨在培养具有广博的知识背景、能独立思考、能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社会责任感、价值观念和道德操守完整健康的人。[2]全人教育是关注人之所以为人的教育;全人教育关注的是每个人潜力的全面挖掘;全人教育强调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主张人的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的平衡,寻求人对生命意义的真正的理解。[3]

教育只有培养独立、完整、乐于接受新事物,并掌握学习新事物的技能、关心社会和他人的人,才能使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全人”是教育的真正理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单凭专业知识与技能是不能应对各种挑战的,只有全人教育这种高层次的教育理念,能够体现出教育的整合性、多元性、全面性与发展性,培养出的“全人”才能保证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有所贡献。正因如此,“全人教育”愈加成为教育部门、民众的共识理念。

2.香港中文大学书院制度介绍

香港中文大学是香港目前唯一采用书院制度的高校,这也是香港中文大学的特色所在。该校的书院制度源于英国高校办学模式,旨在通过提供众多与正规课程相辅相成的通识课程与各种活动计划,培养学生的人际关系技巧、文化品味、自信心和责任感,学生更可以利用各种奖学金与援助计划充分发挥个人成长的潜力。

香港中文大学由四所书院组成,分别为新亚书院、崇基学院、联合书院及逸夫书院。各个书院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风格,比如崇基学院,比较看重宗教对学生的影响,新亚书院则注重于文史哲与中国文化方面的培养。书院自身有管理自,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每一个书院都有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比如各个书院都有其专门的教学与办公楼,根据本书院特色配备的专业图书馆、专门的食堂等。这些部门的设置,为各个书院开展活动、服务学生、设置课程、体现特色创造了条件。在香港中文大学,除正常的专业教学归属于大学各院系,学生的生活起居、业余活动、交流访问、通识教育科目设置等均属书院的职责范围。其二,各书院的特色主要体现在通识教育科目的设置上。各书院根据本身的传统、历史与特色,列出与学生道德、理智、人格、身心发展相关的科目,每一门科目都有相应的学分,学生会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学习相应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在分配学生进入书院这一环节,中文大学也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人意愿。书院分配原则并不是根据学生的年级与专业,而是会依据学生事先填写的相关资料进行分配。每一个书院都由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甚至不同国籍的学生组成,这样就保证了开展活动能充分发挥不同专业、不同背景学生的特长,充分体现出各书院的特点。

二、全人教育理念下的书院制度

1.全人教育理念与通识教育的关系

通识教育以其非职业性、非专业化、非功利性的教育特点对学生进行培养,使学生除了掌握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外,还掌握其他学科一般性的知识。通识教育与全人教育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侧重点不同。全人教育是一种理念与思想,关注的是人与外物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统一。[4]而通识教育则更多的表现为实现这种理念的手段与方法。全人教育注重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不仅仅是学识的“通”,人格和能力上的“全”更是全人教育关注的重点;而通识教育注重的是培养各类知识相通的人。全人教育注重的是价值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等人格精神在个体身上的有机结合与体现,而通识教育则是实现这种结合的途径,通过这种途径,教育者认为可以更好地将文化、精神、知识融合于教育者身上,使教育者成为一个能够自由全面发展的人。

从全人教育的实践方式来看,全人理念有着多个立足点,但目前在西方、台湾及香港地区,学校实践全人理念的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识教育。中文大学学生手册就指出:“通识教育课程旨在推行均衡教育,以扩展学生视野,训练抽象与综合思考的能力,使其处于瞬息变化之现代社会,能内省外顾,高瞻远瞩。”由此可见,香港中文大学把通识课程与全人教育理念结合在一起,以期更好地实践全人理念。

2.全人教育理念在书院制度中的实践

如果说书院设置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获得的知识达到“通识”,那么书院的其他一切活动则更多地是为培养“全人”而开展,香港中文大学四个书院的院训及办院宗旨都以外显或内隐的方式提到了增长学生的学识,提升学生的人格情操。四个书院皆十分重视学生的“成人”教育,各书院致力于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求知的兴趣、开阔的视野、睿智的人生领悟以及团队精神。如联合书院的“明德新民”的院训,就把“德”置于培养人才的首位。新亚书院所秉持的“求学与做人,贵齐头并进”的教学理念,也正是全人教育的另一种诠释。

各书院的日常事务安排与各项活动的开展,也是按照培养“全人”的理念而进行。各类学术讲座、专项计划、辩论赛、参观考察、社区服务等活动,使得学子们从入校之日起,就不断在知识、道德、思维、操守、能力等方面有意识有目的的接受全方位的训练,从而丰富人生经历,为将来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精神与专业的基础。这种“全”同时也是面向全书院学生的,书院提供给每一名学生同等的机会参与其中,学生在活动中可以进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每一名学生的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学生有机会认清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并在活动中学会包容、谅解、尊重、欣赏及合作,借以培养良好的个性品格,提高个人品位。

三、书院模式及全人教育理念的我国高等教育的启示

全人教育是内地高校所致力提倡的育人观念,在实践过程中,内地高校也通过设置通识课程来实现这一观念。但内地的通识课程大多以选修的形式出现,学生的重视程度不够。另外,众多的客观因素如师生比例较大、地域差距导致学生差异较大、校方应担当起引领学生得以全人发展的角色没有进一步的发挥其作用等,限制了内地高校实施“全人教育”,使该理念仍仅处于理论层次。

为了更好地实践全人理念,内地高校首先应认识到全人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全人教育的意义,有效分配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各项资源,构建合理有效的师生评价体系。在课程设置上,内地高校可以借鉴香港中文大学分层次设置课程的模式,注重多元文化教育,多角度多层次培养人才,在设置通识课程时,可从较低层次的文明训养课程逐步上升到高层次的跨科课程及特色课程。低层次科目可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各学科思想历史简析,中层次科目包括思想研究方法、伦理学研究等,高层次科目包括西方历史研究、戏剧欣赏等特色专业科目。除此之外,一些健康体能科目与课外实践活动也列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之中,只有在此科目中获得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这种分层教学,可以将全人教育理念付诸实施,满足学生的需要,逐步提高学生道德、人格层次,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在校园内不仅是学习知识与技能,还要体会人生、发掘潜能、健全人格。

以内地目前各大学的师资力量与生源水平,这类通识课程与人文课程的开设并无太大难度。因此,内地高校可以从把握好全人教育的基本内涵着手,根据院校本身的特点及不同层次生源的特点,校际之间可加强合作与交流,创设环境满足学生学习及活动的需求,设置不同层次、跨学科的课程。同时,开展多种面向全体学生的、形式丰富的、真正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活动,使学生潜移默化地成为“全人”,在今后的学业与事业上得以成功。

参考文献:

[1]吴立保,谢安邦.全人教育下的大学教学[J].现代大学教育,2008(1):69.

[2]全人教育网:uic.edu.hk/index.php/content/view/233/isci/isci-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7&Itemid=220

[3]谭敏,范怡红.西方当代全人教育思想探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6(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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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行政部经理

工作对象:各办事处(区域)相关业务人员

(2)、主要职责

A.协助主管组织月度和季度考评,并及时完成统计、整理和工作。

B.负责营销系统员工的薪酬计算与统计工作,并将考评和薪酬调整结果记入档案。

C.负责营销系统员工的人事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

D.协助主管解决员工考评和职位调整中发生的异议与纠纷。

E.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入职、任免、迁调、奖惩和离职等具体手续。

F.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3)行政文员工作职责

1.协助主管对人员的招聘。(按招聘流程)

2.新进人员的入厂和离职人员的出厂手续之办理。

3.协助主管对新进人员的教育训练之准备与后序工作之进行。

4.全厂人员档案的建立与管制。(电脑化)

5.对试用人员之试工与考核调查。

6.负责全厂人事异动工作。(转正/升职/调动/降职等手续之办理)

7.全厂奖惩手续之办理。

8.对各类资料进行签收,整理并分类归档。(厂内程序文件/内部联络/外部联络/会议资料/各类培训资料/考勤资料/奖惩资料/人事异动资料等分类整理)

9.每日/月对全厂职员工的考勤工作。(每日/月之考勤日报表/每月人力流动统计表/请假、放假手续办理/平时查卡、监卡/加班申请手续等)

10.月底对相关报表的整理并交于财务。

11.月底新工卡及饭卡的发放,月初对全厂职员工上月的工卡查核并及时交于财室。

12.对全厂钥匙之管理。

13.配合舍监对宿舍名单的修改和月底水电之统计。

14.职员工劳动合同/暂住证及各类保险之办理。

15.完成主管临时交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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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因管理;理论;基础

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形成原因之一,在整个债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强化对其理论的认识和研究,把握该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是加强无因管理制度构建和完善的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的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是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便利的行为。根据该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的内容即是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的诉权体系,也就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而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来源分析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然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认可和接受,其作为债形成的法定条件之一,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它的基本价值在于平衡了日常事务中的两个相互冲突的准则,其一是个人的事物,他人不得随意的干涉;其二则是在共同社会中生活的人们应该相互之间基于力所能及的帮助。也正因为如此,从罗马法的规定后,各国和地区都有不同程度和角度的借鉴。

大陆法系国家都继承了该项制度,只是其规定上有所差异。按照原来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划分,债主要分为契约、私犯以及准契约和准私犯四类。顾名思义,准契约就是与契约相似,但又不是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产生的债。按照古罗马法的规定,该类债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海损等方面的规定。但是最初无因管理的范围非常之广泛,从法国法的规定可以窥出一般,它甚至融入了不当得利的内容,到德国民法典时期,才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以及后来的日本民法典,明确地将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法定之债,确立了其在债法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着众多的学说,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学说之中,以下几种是构成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促成因素,即可以最大限度又最为合理地解释该项制度构建的法律价值及其意义。

从其源头来考察,首先发展的是所谓的准契约理论,即同样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它与契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的自愿行为或者是其它的法律事实,从而产生与缔结契约相同的法律效果。从后来学者的分析来看,这种准契约的范围是非常之广泛的,至少它将今天独立于其发展的不当得利制度包含在其中。毫无疑问,如果按照准契约的理论,我们将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混为一团,故而这种划分的方法已经为今天的学者和立法者所弃而不用。

其次是法定之债的理论。上文已经有所分析,无因管理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但是与一般的债发生的原因不同,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它不是法律行为,只能是事实行为。而这一点在各国的法律和学术理论的研究中都已经成为定论。无论从德国,瑞士还是日本等国家了来看,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都由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种说法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即法律虽然规定了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范围,但是并没有从理论上阐述为何要规定该种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其缺陷之所在。所以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认为该理论仍然有探索的余地和必要。

再其次是利他主义理论,从目前的实际情形来看,该种理论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学者的同意,所以其影响力也是最为深刻和广泛的。因为无因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来所以应该作为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为合适,民法上之所以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因为道德观促使了民法主体之间进行相互的帮助。通常我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所以将一项道德上的义务划归为法律的范围内,似乎有所不妥,所以对该项制度理论基础反对者就是持这样的观点的,他们认为法律不应该将这种道德上的要求加以规定,否则就会混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最终使得二者之间的范围更加的模糊不清。

最后是一种称之为不公平牺牲理论,被管理人作为利益的获得者应当偿还管理人付出的劳动,所以管理人因此而支出的所有劳动都可以要求本人加以偿还,而不问这种管理是否在实际上给被管理人带来了利益。我们应该认识到该理论优点在于解释了为什么要返还管理人以必要的费用,但是缺点在于其所谓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被管理人给予利益的补偿。

无论是哪一种理论,也无论其产生于何时,都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而都应当认识到其积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理论渊源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和概述,最终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历史材料作为支撑。

参考文献:

[1]龙斯荣.《谈谈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载《法律适用》,1987第12期.

[2]丁雪峰.《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

[3]张艳.《两大法系民事法律文化差异研究——以“无因管理”制度为视角》载《运城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