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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的论据范文1
学生在写作实践当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论点和论据都有了,却不知道怎样用语言去组织材料、叙述材料。有的学生为图省力,三言两语,一笔带过。仔细一读却发现所写论据不能证明论点,或者论据和论点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甚至严重脱离。有的学生则是洋洋洒洒几百字,从事情的起因一直到结束都“搬”了进去。读其文,不禁会想,写的是议论文还是记叙文?待稍加分析,便发现论据和论点之间关系已经模糊,作文已是严重跑题。
据统计显示,在学生议论文的作文当中,存在上述现象的学生占40%―50%。可见,不会正确叙述论据已成为制约学生议论文写作的一大障碍,已成为学生写作当中的“拦路虎”。分析一下学生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过分地追求“简洁明快”,忘记了还要“详略得当”
在平时的学习当中,有一部分学生因没有认真听课,自己又不会分析课文当中的论据是如何行文的,只是笼统地牢记教师所说的议论文中的叙述要简洁明快。于是,在自己写作文时,便错误地认为只要字数少就行了,不管有没有将论据交代明确。从而导致需要详细叙述的因没有表达出来,致使行文平淡如水,叙事不明。相应地,论据和论点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很紧密,论据自然不能有力地证明所要论证的论点。
二、“眉毛胡子一把抓”,错误地认为写得越细越好
在作文当中,一些学生分不清记叙文中的记叙和议论文中的记叙有怎样实质性的区别,一味地追求叙事生动,写人详细。便将记叙文中的写人叙事全盘吸收,把论据叙述得妙趣横生、文采飞扬。虽然,让读者过了一把欣赏美文的瘾。可是,其做法却已违背了议论文的写作规律,使作文变的记叙文不像记叙文,议论文不像议论文。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在叙述论据时理不清哪些地方对论证论点有利还是无利,不懂得删掉和论点无关的细节,自然也不会写出高质量的议论文。
三、自身写作功底不扎实,“词不达意、语不通顺”,导致行文模糊不清
在作文写作当中,总有一小部分学生,畏惧作文、害怕作文,加上写作水平不高,文字功底不扎实,连最基本的几句话,不是言辞不清、句义不明,就是存在着严重的语法错误。因而,在运用论据论证论点的过程当中,就不懂得怎样用基本的语言将论据表达清楚,致使论据叙述得模棱两可,意思模糊,产生了严重的歧义现象。从而使作文读起来不是颠三倒四,就是自相矛盾。因此,在论证论点时,就会错误百出,导致论点和论据严重脱离。
由此可见,切实加强学生正确叙述论据的能力,进一步理清论据和论点之间的关系也即事与理的关系,已是当务之急。那么如何去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呢?笔者以为,应当从论事析理的角度入手,通过对事情简洁明了的叙述,让读者了解借以立论的事物的面貌和来龙去脉,从而为立论提供论据。基于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尝试。
一是通过“记事”而“说理”。记,是指记载,事,是指客观的事实。通过对论据当中人物的经历,事迹的记叙和议论来讲明一个道理。这里既可将叙事概括得简单明了,又可将叙事描写得生动、完整,但详略要得当。如《司马错论伐蜀》这篇文章,作者记叙的是司马错与张仪针对秦惠王在伐蜀还是伐韩问题上的一场辩论。文章用一句话就概括了要记叙的事:“司马错与张仪争论于秦惠王前。司马错欲伐蜀,张仪曰:‘不如伐韩。’”紧接着,司马错与张仪就各陈其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文章的重点不是记事而是在论辩上,因此,对他们各自的辩论也就写得很详细。
再如张志光的文章――《功名难夺报国心》,作者分别叙述了我国近代科学史上三位科学先驱詹天佑、冯如、谭根的事迹,通过叙述事实归纳出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他们都是有“功名难夺报国心”的品格。文章先提出三位科学家的名字,未说先张其本。接下来,围绕他们的才能以及献身科学的精神而叙述其主要事迹。因而在叙述时,就比较生动、完整。如作者介绍詹天佑时写道:“1903年,清政府决定修筑京张铁路时,俄、英两国工程师声称,如果没有他们,这条铁路就不可能建成。詹天佑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当他决定京张铁路要通过尽是悬崖峭壁的关沟地区时,洋工程师们惊奇得议论纷纷:‘中国工程师决不可能修筑这样艰巨的工程。’‘中国能修筑关沟段铁路的工程师还没出生呢!’詹天佑听了这些冷嘲热讽后,毫不气馁,他迎难而上,终于在我国铁路发展史上立下了不朽的功勋,成为我国最早的杰出的铁道工程师。”可见,事实的叙述是提出问题的依托,又是论点必须的论据。
议论文的论据范文2
名言名句蕴含着深邃的哲理,闪耀着理性的光辉,在议论文中既可作为论点,又可作为论据,其作用之大,不可低估。
名言名句作为中心论点具有一矢中的的作用。在作文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论点若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往往拖沓冗赘,词不达意,但若能找到一句恰当的名言来替代,那就会进入柳暗花明、豁然开朗的境界,给人一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的感受。 若把名言名句作为文章的题目,往往能够开宗明义,统摄全篇。 例如:章炳元的《畏惧错误就是毁灭进步》一文,题目就是怀特黑德的名言,它蕴含着丰富的哲理,使文章显得观点鲜明,针对性强。好的题目能为写好下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是作文的重要一环。
名言名句还可以作为分论点使用 。如去年的高考作文,有位考生拟定的题目是《移植记忆≠获取能力》,在论述了“即使记忆真可移植,也只能是移植知识”之后,作者又灵活化用名句提出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一分论点,论述移植记忆无法提高自己的能力,即便靠移植记忆得到了某些知识,也不可能提高素质。 能力只能在实践中培养,不要妄想凭空“嫁接”!全文论述呈递进关系,结构严谨,论点明确,说服力强,真正让人领略到了名言名句的巨大作用。
在论述中引用名言名句作论据,效果显著 。因为名言名句生动形象,言简意赅,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如“与善人居,如入兰芷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这一名句既可作为论点“近墨者黑”的有力论据,又能作为引子引出自己的议论、评价和感受,开拓思路,达到进一步论述的目的。如在论述“磨难,生活的馈赠”这一论点时,引用巴尔扎克的名言“不幸,是天才的进身之阶,信徒的洗礼之水,强者的无价之宝,弱者的无底之渊”。这时,我们自然会从名言中汲取力量,悟出道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见解便接踵而至了。 此外,名言名句还是行文中的点缀,能使文章平添几分亮丽的色彩 。如的《谈骨气》一文在引用文天祥的英雄事迹论述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骨气的时候,引用了他的两句诗:“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诗句有力表现了文天祥大义凛然,视死如归,要把碧血丹心奉献给抗元复国事业的英雄气概。因诗句极富感染力,而增强了文章的感彩。
对于名言名句,我们要注意积累和运用 。关键是要理解,只有理解了它才能随手拈来,为我所用。 把名言名句作为论点使用时,一定要以准确为前提,不可勉强为之,以免立意失误。 把名言名句当做论据使用时,则要求我们平时在这方面的储备非常丰富,并且对其内涵把握得十分准确。这样才有可能运用得当,妙笔生花。
议论文的论据范文3
戏剧艺术是演员角色扮演的艺术。德国思想家莱辛告诉我们,一切艺术都是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之上。戏剧表演靠演员来传达其中要表现的戏剧情境,由于灯光,布景等因素的制约,使得戏剧不如影视效果“逼真”。正因为戏剧舞台有其局限性,反而更有利于促使戏剧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大胆运用“假定”。为了能更好的去理解剧情,了解人物,观众更热衷于去聆听人物的内心。《恋爱的犀牛》剧中犀牛饲养员马路爱上了明明,而明明却一直沉溺在她对前男友的爱情中。无论是马路还是明明,他们都爱上了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在他们各自的世界里,他们爱得死去活来,痛彻心扉又欲罢不能。马路在爱的痛苦快绝望时,发出了“出声的思考”。观众在听完马路的独白之后就明白了,马路其实是一个对爱情执着的疯子,他固执,渴望的不是明明,而是不可缺少的爱情。“出声的思考”使观众主动的去揣测人物内心,跟随人物情绪而波动,更好地改善了观众在观影时被动的局面,充分调动了观众的积极性。戏剧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对戏剧内容的传达不仅仅是要将其真实的展现,更重要的是通过假定将暗示的内容清楚的传达给观众。观众在接受假定的过程中,按照个人的理解,将剧情中省略的部分加以想象,从而使剧情完整化。
二、戏剧空间与时间的假定
戏剧艺术是演员角色扮演的艺术,是在舞台空间内展现的艺术,所以,假定性在舞台空间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莎士比亚戏剧,在文艺复兴时期都是在一个固定的空间内展开的。当时的表现空间布景比较单一,观众可以将画布隔开的空间看做是“特洛伊的废墟”、“高加索的高山”等,观众的想象更丰富,思维更广阔,参与到戏剧创作中的积极性就更强,所以在当时莎士比亚戏剧中,假定性表现出了巨大的作用。中国的戏剧舞台一直都在强调夸张与虚拟化。在舞台空间的假定性中,我们看到了最实际、最贴近生活的一面,空间的转换,人物心理的转换,这一切得以实现的依据就是假定性的存在。舞台空间是可以看得到的,而舞台时间却是无形存在的。在舞台上,对戏剧动作延续的时间把握,是靠假定性来完成的。比如我们用嫩芽新出代表春天,绿荫茂密代表夏天,落叶枯黄代表秋天,白雪皑皑代表冬天……我们用“假定”就已经把一年四季表现得淋漓尽致了。
三、总结
议论文的论据范文4
关键词:多媒体;语文阅读教学;理论依据;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249-02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逐渐成为教学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多媒体集声音、图像、动画、视频于一体,以身临其境的教学环境创设和具体形象的多感官的共鸣赋予语文教学以生活化、生动化的意义。
一、多媒体在语文教学中应用的理论依据
1.教学过程是学生主动建构的过程。建构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对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教学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教育心理学理论,也是指导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的主要指导理论。建构主义认为教学不是知识授受的过程,而是学生以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通过与教学环境、教学内容、教师、同伴等的相互作用主动建构知识经验的过程。当学习者面对新的刺激和环境时,必须激活头脑中原有的与此相关的知识经验,通过有目的、有意识、连贯性地对新刺激进行分析、综合、反思和评价以丰富、扩展原有知识经验或者改变原有认知经验,形成新的知识经验的过程。???建构主义强调学生作为学习者的主体地位,强调学习者与外界环境的相互作用。唤起学生对新学习内容的兴趣,以引起学习新知识的动机是学生主动建构自己认知经验的前提条件。多媒体技术以具体生动形象,集视、听等多种感官的感知为一体,把抽象的符号化的语言文字转换成学生日常生活中可见、可闻的具体形象的生活知识,赋予抽象的知识以生活化的意义。调动了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且唤起学生原有的知识经验与新的学习内容进行互动,以建构新的知识经验,达到学习的目标。
2.教学过程是一种情境创设的过程。情境性学习(situated learning)强调学习、知识的情境性。它重视日常认知、真实性任务和情境性学徒训练在学习过程中的重要性。布朗(Brown)通过研究发现,传统教学中的概念性知识由于从它们被学习和应用的情境中抽象出来,脱离了学生的真实生活情境和语言文字所传达的真实情境,极大限度地限制了教学的有效性。通过研究,布朗提出了“情境通过活动来合成知识”的结论。也就是说知识是情境化的,一定意义上是知识所被应用的活动、情景和文化的产物。???情境性教学是情境学习的具体化。这种教学强调使教学在与现实情境相似的情境中发生。语文教学尤其是阅读教学里,情境的创设是有效理解语言所传达思想感情的前提条件。创设一种身临其境的情境是有效理解语言文字中所传达思想的必要条件。多媒体通过提供声、光、图、文等形象生动地虚拟现实,带领学习者畅游语文学习中作者的真实情感经历,达到同作者的共鸣,以更好地理解语言文字所传达的思想感情,陶冶学习者的情感,并培养学习者的语言表达能力。
3.教学过程是一种活动过程。教学过程是一种活动过程的观点起源于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的“从做中学”,针对赫尔巴特的以“教师、课堂、教室”传统教育的三中心,提出“儿童、经验、活动”的新三中心。???强调活动对于儿童学习的重要意义,学习的过程不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过程,而是学习者通过自己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在活动中通过与教师、同伴、教学内容的相互作用,主动建构自己经验的过程。因此,学习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活动的过程。在活动的过程中体验知识的内涵,赋予客观的知识以主体的生命意义。多媒体以视频、动画等形式把语文教学中以静态的语言文字所传达的动态活动过程还原出来,赋予抽象的、静态的语文知识以具体形象的、动态的意义。使得学生更好地理解语言所传达的意义,唤起学习动机与兴趣。
二、多媒体在语文教学中应用的策略
多媒体在语文教学中具有诸多优势,但是如果使用不好这些优势就会变成劣势,在借助多媒体进行语文教学时主要有以下策略:
1.提高多媒体语文课件的制作质量。明确多媒体课件的角色与方向,正确选择多媒体课件的内容。多媒体课件在整个语文教学中起着辅助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帮助教师更好地教学和学生更好地理解教学内容,以实现语文教学的目标。要根据教学的需要,结合多媒体的优势确定哪部分教学内容需要制作课件,并不是教学的所有环节都需要课件,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的,学习者都耳熟能详的部分就没必要制作多媒体课件。在教学中为了真正实现多媒体的辅助优势,在选择课件制作内容时要选择那些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常见的、难以理解并很难以传统授受方式实现传递的教学内容,充分发挥多媒体生动形象、具体可知的优势,达到帮助学习者理解感知的目的。课件,使抽象变为具体,达到预期教学效果。在语文教学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多媒体的优势,利用视频、图片、动画等,突破语文教学环节中的难点和重点,在与学习者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改进。图文并茂地展现课件教学的优越性,切实提高语文教学的效果。???整合课件资料,丰富、优化多媒体资源。一个高质量的多媒体语文课件应该是图文并茂,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于一体的,唤起学习者多种感官的共鸣,以引起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动机,因此课件需要的材料来自多方面。这就需要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对多方面的资料进行整合,精选课件资料。并且使得文字、图像、动画、声音的不同效果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发挥多媒体的生动形象的表达语言文字的辅助效果。在课件制作的过程中要根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选择精心制作的部分。
2.建立语文教学多媒体资源数据库。在语文教学系统中教学资源是教学可利用的核心资源,多媒体资源又是整个教学资源中可利用的核心资源。为了方便获取和共享多媒体语文教学资源,要建立专门的语文教学多媒体资源数据库,通过在互联网上获取和共享资源,增加交流与合作,并不断增加、更新数据库资源,达到整个语文教学质量的提高。多媒体数据库可以包括多媒体素材库、多媒体课件库、多媒体案例库和多媒体习题库等部分。多媒体资源数据库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整合聚集离散的语文多媒体资源,方面资源的获取和共享,使得整个语文学科的发展融入现代化的元素;其二,满足了不同层次语文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新入职教师可以在数据库中学习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和使用,骨干教师可以共享交流自己的多媒体课件辅助语文教学以提高教学效果的经验;其三,为建设教师学习的合作文化提供了平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指出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语文教师通过多媒体资源数据库的合作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文化,从而带动整个教师团队乃至整个社会合作文化的形成。
3.注重语文教师多媒体使用能力的培训。多媒体资源发挥对语文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在使用过程中实现的,因此教师的多媒体在语文教学中的观念以及教师使用多媒体的能力,直接影响着多媒体促进语文教学效果提升功能的发挥。多媒体使用观念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师观念和教学方法现代化的一个标志。这就需要对教师进行多媒体资源利用的相关培训。一方面,从观念上树立多媒体资源是语文教学资源的重要资源。重视多媒体资源在语文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观念的树立可以通过理论的学习,也可以通过观摩使用做媒体资源的优质课,体验多媒体资源对于增进语文教学效果感受,并尝试亲自使用多媒体资源进行教学;另一方面,切实提高语文教师的多媒体制作使用能力。通过聘请专门多媒体制作和使用的专家对需要提升多媒体制作使用技术的教师进行培训,针对教师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演示,并有针对性地一对一进行辅导。
参考文献:
[1]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88.
[2]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97.
议论文的论据范文5
人总是在接近幸福时倍感幸福,在幸福进行时却患得患失。
一个人失败的最大原因,就是对于自己的能力永远不敢充分的信任;甚至自己认为必将失败无疑。
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所以宽容。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议论文的论据范文6
善意取得制度的源起之所以不能像诸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那样,追溯到罗马法,而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起来,
在罗马法上,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概说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有关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确定权利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执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而已或者重大过失者,不存在此限。”通过分析发现,在此规定上并未出现“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字样,而是通过对持票人恶意及重大过失的判断来认定票据丧失者的票据返换请求权的有无。
2.反面解释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上的“反面解释”模式规定: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见于第12条),反过来就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即享有票据权利。
3.正当持票人说。英美票据法强调正当持票人制度,它也强调持票人的善意(goodfaith)。但是正当持票人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都比善意取得制度大得多,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也不仅只是票据权利,还包括不受某些抗辩的权利(见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不过,票据的善意取得者只要支付了对价,他在英美票据法看来就是正当持票人。
一般来讲,前两种立法是比较典型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实际上,二者在理论构成上也无重大差异,只不过在行文上强调不同的侧重点。
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定票据权利是否为善意取得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一)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于B,B将之背书于无行为能力人C,C将票据背书转让于D。有人认为,C因无行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C为无权利能力人,笔者认为,C虽然为无行为能力之人,但并非无权利能力之人,况且民法上亦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予权利,所以C作为B之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当C再向D转让时,C作为无权利转让人,其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从而C得以票据行为之无效否认自己票据债务之存在,并进而否定D对自己的票据权利。
认为C为“无权利人”的说法,其意图在于归纳出善意取得均发生于前手无票据权利这样一个前提。但是这种归纳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着“前手无票据权利但有票据处分权”这样一个情形,对于某些票据债务人来说,如出票人即属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二)、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
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若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的记载,依我国票据法,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但此时的背书对原背书人不生背书转让的效力,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由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背书责任。因此,在其后的背书人和受让人之间,则可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在委托收款背书和设质背书的场合,由于票据上记载了“委托收款”和“质押”的字样,所以从外观上即可判明票据关系的实质内容,此时受托人和质权人并不成立对票据债务人的善意取得,但若受托人或质权人又为背书转让,则其后手可成立善意取得且其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再有质权的负担。
对于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仅对期限后的背书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时的权利内容,仅为追索权。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则不得主张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因为期后背书对原债务人或原背书人仅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需注意的是,若期后的背书只有一次,又背书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签名为伪造,则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期后背书中至少要有一次背书为有效背书,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其原因见构成要件之五。
(三)、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①善意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在民法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两种学说。积极观念说主张受让人必须具有将让与人视为有权利人的认识。消极观念说则主张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大多数学者在善意取得的场合倾向于消极观念说,认为积极观念说从正面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提出要求,不仅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而且由于难为外人知晓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消极观念的证明,受让人只需证明自己为非恶意而无须证明自己的善意,或原权利人、债务人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即可视为善意。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还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有学者认为“关于善意之证明方法,今日一般被承认者,有下列事实:〔1〕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2)让与人属可疑身份之人。⑻接受行为,产生于近亲属之间。(4)善意取得人通常对由谁受让及在如何情形下取得其物,应有记忆,如经原告之要求,被告拒绝为此作陈述时,则被告之取得,应推定为恶意”。笔者认为,上述事实对于票据善意取得也有一定的借鉴。除此之外,票据交易的惯例,亦可作为认定善意的标准。
②重大过失的认定
在民法理论中,一般将重大过失与轻过失(又称一般过失)加以区分,有的理论还有重大过失、轻过失、轻微过失的分级之说。
重大过失与轻过失及轻微过失均不同,是指当法律对某种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用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衡量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因此,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是指“票据取得人未尽票据交易上之单纯简单之注意,只要稍加注意即可知悉票据权利和签发转让权利瑕疵而仍受让者”,例如违反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背书应当连续的注意义务,即可认为有重大过失。
那么,注意到我国《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对此应作何以下理解:
有一种理解为票据取得者应对前手签名作实质性审查,违反此义务即有重大过失。比如,对于A—B’(B)—C-D的票据关系来说,B’伪造B之签名,将之转让于C,C若未对B之签名作实质审查,即有重大过失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对此笔者认为,要求取得者对前手的签名真实性负责,是法律对行为注意程度的较高要求,违反了此项要求,并不能认为是重大过失,更不能就此否定取得者的票据权利。
(四)、受让人须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的形式性资格
任何依背书取得的票据,都需要具备形式性资格。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由于是发生在票据权利移转中断之时,依据票据权利外观而发生的,所以背书连续作为票据权利外观的重要内容,在此是不可或缺的。
(五)、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票据债务,是发生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效果的保证。在票据关系中如果没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票据债权也就无法成立了,因为依据民法、债权具有相对性,缺少了债务人,当然没有债权人的存在。另外根据外观主义,善意取得的效果归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惹起外观存在“的人,如果没有可归责之人,也就当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①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场合
在A-B的场合,A为无行为能力人,则B纵属善意且无重大过失,A亦不负票据责任。此处以A之票据行为无效而否定其票据债务之存在解释。
在A-B-C的场合,A为无行为能力人,则B并未取得对A之票据权利,所以B亦为无权利人,当B将票据背书于C后,C却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呢?C是凭票据权利的外观而成立的善意取得。但是,由于A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并未惹起外观之存在,所以C不得向A主张善意取得。而B由于其在票据上进行了有效的背书,所以B惹起了外观存在,C可以向B主张善意取得,此处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亦可解释B票据债务存在的原因。总之,在此票据关系上正是由于B的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的存在,才使得C的善意取得得以成立。
在A-B-C的场合,若B为无行为能力人,则C亦可成立善意取得,原因是A有外观责任之存在,而需承担票据债务。此时C再背书于后手D,则D为继受取得。
②欠缺交付的场合
在A-B的场合,A虽已为签名,但未将票据交付于B,则依据票据行为有效性理论,A并不对B承担票据债务。
而在A-B-C的场合,A虽欠缺交付,但A对C的票据权利外观给予了原因,所以C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
在A-B-C的场合,若B对C欠缺交付,则在BC之间并未成立有效的票据债务,B可以以权利并未转移为由对抗C,此时A亦可援引B之抗辩理由对C加以对抗,但若C再背书于D,则D成立A、B的善意取得。
③伪造的场合
在A(A’)-B的场合,A’冒充A签名出票于B,由于A的出票行为不成立,所以A并不对B负担票据债务,由于A’也不是以自的名义作的签章,所以A’对B亦不负担票据债务,因此B并不成立善意取得。此时B若有一后手C,则C成立善意取得,以B作为票据债务人。在A—B(B’)—C的场合,B’伪造B之签名背书转让于C,依本文的观点,C成立善意取得。但有学者认为此时并不成立善意取得,原因是其认为在伪造场合,对伪造背书的相对方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容易使相对方的恶意的后手,承继善意取得的效果。例如A-B(B’)-C-D。B的背书尽管是伪造做成,C成立善意取得,则其恶意的后手D也享受到了善意取得的效果,由于B的票据权利再能得到实现,其结果B、D之间发生了显著的利益的不均衡,这不均衡,又不能通过B自身的伪造的抗辩而得到纠正。
对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若认定C不成立善意取得,则对票据关系人D仍然要依善意取得来判定。倘若D再不具备善意,则D之后手又须依善意取得来判定权利,则票据权利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权利的实现都要通过诉讼解决,不利于票据的流通。;
关于B与D的利益不均衡问题,实际上就是B的利益损失的问题。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中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第23条1项规定:“如果背书是伪造的,其背书被伪造的人或在伪造前签署票据的任何当事人,因此项伪造而遭受的损失向下列人员索取赔偿:(a)伪造人(b)凭票据直接或经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托收被背书人向伪造背书人付款的当事人或受票人。”在我国票据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即第32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对此,笔者的理解为:⑴后手需对前手的背书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2)发生了伪造背书,因此项背书而遭受损失的任何票据关系人可向伪造背书的被背书人请求赔偿或要求分担。也就是说,上文中的C虽可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但可能受到B的基于票据关系的请求,则BD之间的利益不均衡在此得到解决。所以在A—B(B’)—C的场合,B’伪造B之签名背书于C,由于A对C的票据权利外观给予了原因而承担票据债务,使得C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
④欺诈、胁迫的场合
A之出票系因B之欺诈或胁迫而为,但对B之善意后手C,由于其享有票据权利外观,所以A的票据债务因其惹起了外观而存在,C成立对A的善意取得。
⑤无权的场合
即A—B(c)—D的情形,C为B的人,发生了无权,有人认为D对B或A成立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无权场合的善意取得问题,极为复杂,在此仅提出一个初步的思路。
依票据法规定,发生了无权人C应承担票据责任,此规定的内涵,笔者认为是C将A移转于B的权利进一步移转给了D,从而产生了C代替B的地位的效果,因此,D属于对C的继受取得。至于本人B,则得以没有票据上意思表示为由拒绝负担票据债务,其抗辩可以针对任何一后手。就D与A的关系来说,由于D是从C处继受取得,当然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六)、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在票据法中引入的对价的概念是在我国其他基本法上绝无仅有的。源于英美法系的对价(consideration)又称约因,在英美法中占有相当重要又复杂的地位。一项合同是否有效必须有赖于“对价原则”是否支持,因为根据这一原则,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没有对价支持的合同是不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付出相当代价,是指取得票据时向让与人支付了或提供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实物或劳务,也就是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对价,即为让与票据时之代价。不相当对价,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的金额和为取得票据时所付出的代价差别较大,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如果两者差别不大,则不能认定没有付出相当对价。如果无权利人将票据无偿赠与受让人或受让人象征性地付出与票据金额相差悬殊的代价而取得票据,那么,该受让人享受该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即票据债务人所能对前手行使的抗辩,也对抗该持票人。但是,持票人仍可持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只是其票据权利在量上已受到了限制。需指出的是,该受赠人取得票据,虽未付出对价,或不相当之对价,但当其将该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关于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有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第一、前手权利如有瑕疵,则受让人应继承其权利瑕疵,此为票据抗辩问题;
第二,前手无处分权时,则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此时,取得人即使具备善意取得要件,仍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这六方面的法定条件组成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参考文献: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