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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论文范文1
1.1建立以人为本的制度体系,全面抓好执业兽医队伍人员的建设问题
加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就要以人为本,从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执业兽医从业人员个人等相关问题出发,这就要求做到以下3点:要从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的整体出发,解决当前其队伍建设的实际问题。由于我国执业兽医从业人员少,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才不足,因此要全面推进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的进程;要从执业兽医队伍人员的实际问题着手,确保执业兽医从业人员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提高执业兽医的地位,避免出现将执业兽医的责任无原则放大的现象;要做好关于执业兽医从事人员的再教育工作。当前,在确保执业兽医从业资格的基础上,要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实际需求,加大对执业兽医从事人员的培训再教育的力度,从根本上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与职业道德素质,这也要求相关部门要承担起关于执业兽医再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1.2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
当前,我国行政部门所出台的法律法规都是从宏观角度出发的,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但是,要想加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就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立足实际,从执业兽医管理自身出发,具体如下:关于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的确定。当前,我国的执业兽医范围仅仅存在于关于动物疾病诊疗的机构中,而其他准入领域还未推行。因此,结合当前我国执业兽医的现状,要以稳中求进的原则,循序渐进的推进我国执业兽医制度的建设;关于罚出制度的确立。加强执业兽医制度体系的建设,要基于准入的相关规定,做出科学且合理的罚出制度,并且要确保与准入制度同步,以从根本上实现罚出制度的目的,规范关于从业人员的管理;要从我国兽医工作的特点出发,制定与其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从而强化从业兽医的责任意识,做好关于动物疫情方面的工作,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以促进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1.3以发展的眼光立足于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
当前,我国兽医医政管理工作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致使面对实际工作问题时,只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要想全面加强执业兽医制度的建设,就需要在结合当前实际问题与矛盾的基础上,以发展的眼光立足于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工作,这样才能掌控全局,从根本上解决好现存的一系列问题与矛盾,在确保执业兽医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提升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结论
制度建设论文范文2
关键词农业保险;瓶颈;制度模式;政府职能
引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虽然在数量上与城市保险研究相去甚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国保险的发展趋势,为农业保险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
农民货币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高度相关,是制约农业保险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在货币收入达到或超过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临界值后,才可能产生农业保险需求。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回归关系。以X表示农业保险的需求量,Y表示农民的收入,r表示样本的相关系数,可以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1]
两者的相关系数
该方程的数学解释是:当r=0时,说明X与Y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当0<|r|<1时,X与Y间存在着一定的线性关系;当|r|≥0.8时,X与Y间高度相关;当|r|=1时,X与Y间完全线性相关。
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对称的矛盾。商业性保险机构中真正涉足农业保险领域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但也只是对部分风险相对比较小的农业项目开展了保险,而对重大灾害性的农业保险还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造成了农业保险供给还远远不能够满足农业发展对保险需求的矛盾。
此外,法律法规建设缺位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瓶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突破瓶颈的探索--制度模式的选择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的模式[2]。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出现在社会发展到以工养农的阶段。我国以工业反哺农业才刚刚开始,由于农业人口比例巨大,国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反哺重任。
而有的学者则倾向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3]。相互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其优势在于低成本、低价格,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但是承保范围狭小、风险相对集中,由于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难于应付较大灾害。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建立另一种较为可行的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基本设想是: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申请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适宜我国农村的分散经营现状,而且在政府惠农政策倾斜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兴趣凭借人才和实力上的优势,加快农业保险的研究和制度创新。
三、突破瓶颈的关键--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在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上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4]。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法一直缺位。国家应加紧农业保险立法,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长期制度保证。
政府应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①建立全国性体系;②完善区域性体系;③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应从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做起,逐步扩展到高成本的优质农产品的保障;从指定险的险种到一切险的险种;从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由点到面,滚动发展。
政府还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利益补偿机制。一般分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税收优惠方面,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5]。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对所有农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进一步减免所得税,;亦可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减免税赋。财政补贴方面,可以直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也可以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超额赔付和亏损给予补贴,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四、结论
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策推动为着力点,形成良性互动,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切实为帮助农民、扶持生产、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高铁梅.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于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2~58.
[2]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67~109.
[3]冯文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J],北京:金融研究,2004(4):129~134.
制度建设论文范文3
在我们烟草行业,内部财务制度在精细化建设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比如:预算管理定额体系不够完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涵盖面不全、不明细,有的制度偏离了实际、执行效果不好;在会计信息质量上,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新信息模糊等情况;在财务队伍上,业务政治素质、队伍稳定、工作待遇、监督意识和责任心都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笔者以为,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对财务制度建设认识不足,力度不够,抓大放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管控不全面,效能、监督有提升空间;对队伍人员教育不足,关心不够,进取意识减弱,有责任淡化苗头。以上问题,制约着行业财务管理质量的提高,也或多或少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针对这些情况,行业需要客观面对,对症下药,下大力气解决,规范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这些问题。
二、行业加强财务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国家审计署对中国烟草总公司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中国烟草总公司能够较好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较为规范,2012年度财务报表总体上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也发现中国烟草总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对下属单位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审计还发现了有关人员涉嫌经济违法违纪线索,表明行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内部规范经营和反腐倡廉等方面仍需要进行整顿和加强,行业对财务制度建立及执行刻不容缓。行业财务制度建设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后果就是有人借机从事一些不法违规之事,肥了个人,害了行业,损了国家,而为了个人利益因此锒铛入狱的还是时有发生,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有鉴于此,从烟草行业长远利益来看,加强财务制度建设,维护行业廉政形象,打造完备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非常必要。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风险就会永远存在,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作为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而加强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烟草行业的廉政建设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为前提。我们行业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一是要在行业切实树立起制度意识,要充分认识财务制度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树立起制度的权威,把制度作为制约权力和廉政建设的基础载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行业更需要走出一条依靠制度改革的治本之路;二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财务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合拍,进一步清理以前的财务制度,对不适宜的要加以修订,对没有建立的要加快建立,促进制度的完善和融合;三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制度若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等同虚设,因此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和监督必不可少。
三、从财务制度建设入手筑牢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重庆市烟草行业2014年财务审计工作会提出“以规范为前提,以创新为动力,健全规章制度”的工作总体要求,证明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细化财务管理流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费用管控措施,严格费用执行标准,杜绝不规范行为,着力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是与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相连的,也是反腐倡廉的一个关键节点。财务制度建设是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关于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和经营中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因此,围绕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制度,主要应从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方面入手,落实具体财务管理制度,达到与反腐倡廉和谐共生。
(一)从筹资活动全过程进行制度建设我们烟草行业进行筹资活动全过程制度建设,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确保筹资活动按照既定的业务流程和权限正常进行,有效防治、及时发现和纠正筹资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差错和舞弊行为。由于筹资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在业务筹划和控制方面,必须有严格的策划和控制制度,防范错弊出现,不给人漏洞可钻,需要科学确定筹资渠道和方式选择,将其纳入制度范畴进行规范,在确定筹资规模、充分考虑效益与成本的情况下,确定相关部门人员职责权限,防范风险。在具体制度建设上,紧紧抓住内部控制关键节点,从筹资计划编制、计划完成整个过程都需要建立关键制度,包括将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授权与审批、票证的保管、息利的支付、记录的传递与控制等都应该全部纳入,同时,预算编制与控制、风险防范与控制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节点。为了将筹资活动全过程制度建设进行得更加完美,行业还需要结合实际,通过风险预警、评估、分析、报告等内容的完善,达到预报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的目的,使行业在筹资过程中具有完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使行业在促进筹资活动规范的同时,也有效防范了过程腐败的行为发生。
(二)从投资活动全过程进行制度建设在我们烟草行业,涉及需要投资的事项多而繁杂,有对行业内和对行业外的投资,具体来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经济合同管理等内容,涉及产权确认、计量公正、资本保全、资本保值增值、所有权与经营权、投入与产出等事项。在行业需要更加规范,更富效率的要求下,对投资活动全过程进行制度建设也是迫切需要的。如果对具体业务执行缺乏统一必要的计划、考核、审核、监督,投资项目管理散乱杂,预决算形同虚设,项目成本失控,合同履约质量差,甚至出现“项目建起来,人员倒下去”的不良腐败现象,将给行业投资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很有必要建立规范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与考核评价,做好项目成本控制与风险管理,对投资活动管理前移,严格事前、事中控制,规范投资行为事后审查核对,科学防范投资风险。通过投资活动全过程制度建设,其目的也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行业廉政建设。我们可以通过设立集体决策权、业务处置权、审核监督权、否决权等机构,比如我们行业已经建立的“三项工作委员会”等机构,促进投资活动过程透明、项目实在、全程监管,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核,让想腐的人都没有空子可钻的机会。
(三)从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制度建设经营活动贯穿于行业发展的始终,经营活动的好坏,决定了行业是否能健康发展,而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是前提,制度建设是保障,因此加强经营活动过程的制度建设,是行业发展的需要。经营活动管理制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具体化描述,约束和规范企业所有部门及成员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它可以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因此烟草行业建立并施行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需要从包括成本管理、预算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收入与分配管理等方面着手内部财务制度建设,通过搭建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实物资产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购销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及数据纠正分析管理制度等,从而达到有效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的目的。大家都清楚,烟草行业讲求效率与质量并重,经营与规范并重,健康发展是行业进步的根本要求,在改革和发展中推动廉政建设,而廉政建设的目的也为了求得发展,廉政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往往就是因为制度、机制不健全而出现的,这些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解决根本问题。经营活动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制度建设就需要适应经营活动过程的动态、开放、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要重视关于经营有关财务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使制度本身适应改革与发展。坚持用发展的观点解决问题,既是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当前和未来深入推进廉政建设的根本思路和办法,使制度科学有效、行得通、做得到,在改革和发展中解决廉政建设的制度性和源头性问题。
制度建设论文范文4
根据这些年的出版经验,有这几个方面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1.导向问题
学术研究无,但出版有纪律。书稿审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现政治、民族、宗教、外交等敏感问题,并在审读报告中指出来。敏感问题之所以敏感,是因为它本身蕴含着很多信息,有着很多前因后果,潜藏着很多复杂的因素,不同的时间节点、不同的范围场合,可能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面貌出现。发现了已处理的,要指出来,把握不准的,更要提出来,请复审、终审处理。
2.创新问题
相对于研究、创作,编辑出版是处在下游的一项工作。近些年,社会环境比较浮躁,加上考评体系的原因,研究、创作也不免脱俗、泥沙俱下。现在虽然经过上游的选择与筛选,但每年的新书品种仍有几十万种,其中很多质量不高,且存在着重复出版、跟风炒作等问题,这与出版的本质要求是相背离的。因此,书稿审读过程中,要重点判断书稿内容的创新性,在审读报告中,把选题的创新点提炼出来。如,相比同类图书,选题有什么拓展和特色,在观点、资料、视角或者方法上都有哪些突破等等。
3.双效评价问题
书稿审读,应该对书稿有双效评价,既审视书稿的市场销售价值,更审视书稿的社会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编辑社会责任的一种考察。我们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迷失方向,仅仅关注经济效益,忽略了社会效益。像韬奋当年所呼吁的,“作家、出版家团结起来,反对奴隶主义”,也正如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所提出的“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文化是出版的灵魂,市场是传播文化的手段。文化是本,市场是体,本体不能错位。
二、中国出版集团在加强图书质量管理方面的几点经验
近年来,我们集团在加强出版物质量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此就几个重点方面跟大家做个交流和报告。
1.抓制度建设
制度方面,我们集团做了大量工作,编印了《编辑出版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出台了《出版物质量检查办法》《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出版物质量保障办法》《出版物审读办法》等。比如在审读方面,我们已经形成集团和各单位两级的审读机制,明确初审、复审、终审的各项要求,终审过程中涉及敏感话题、重大题材的,我们要求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看稿、终审把关,并给出终审意见,不能把终审当作走形式、画圈圈。集团建立了二级审读把关机制,责任主体在第一线,严格按三审制执行,集团层面也做到了重点选题印前把关、重点品种印后审读。最近,我们又出台了两个意见,即《加强导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出版的若干意见》,加大在导向、合作出版方面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合作出版,容易出现导向、质量隐患。我们要求在合作出版中,原则上不安排敏感类话题、时政类选题,对存在导向、质量隐患的选题,实行一票否决,并要求各单位的总编辑负直接责任。
2.抓责任落实
中国出版集团成立以来,在质量管理上也并非平安无事。现在回过头来看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是因为制度不够多、不够好,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落实。因此,我们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明晰的、规范的生产流程管理制度,将各层级、各部门、各生产流程纳入到责任体系中来,将责任进行分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要明确三审各环节的要求和责任,涉及敏感话题、重大题材的书稿,各单位负责终审的分管领导亲自看稿。总体上,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责任网络,务必解决看上去“齐抓共管”实际上“责任不清”的问题,扫除质量管理的盲点。2014年,在集团审读层面,否决选题5种,建议从严导向把关的72种,要求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选题149种,要求修改选题备案的12种,累计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316种。
3.加大奖惩力度
集团在申报各类国家级评奖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出版奖”评选中,对编校质量问题都是一票否决。近两年,集团共有400多种出版物参评各类奖项,经过全面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99.1%。在“中国出版集团出版奖”奖项设计上,除了图书综合奖外,还特别设置了“优秀校对奖”“优秀印制奖”“优秀编辑奖”等专项奖,以表彰鼓励在质量管理工作各方面的先进。2015年将进行集团的第七届出版奖评选,我们拟把审读报告作为奖项申报的必备材料,从而引导各单位更加重视审读报告的规范、提高审读报告的撰写水平。奖励的同时,我们对出现导向事故、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对初审、复审等相关人员采取了扣发绩效奖金、暂停选题策划权、暂停编辑加工权、降职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集团层面主要通过对各社领导的绩效考核体现,2013年就有几位社领导被扣减了部分绩效。
制度建设论文范文5
我国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公司发展要求之间还有着较大的差距,观察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目的不明确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目的不明确是目前很多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不同的目的决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方向以及重心,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就是意味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失去方向。很多公司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都没有明确目的,结果影响到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小效果。
2.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完善
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本身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到多种制度,举例而言,投资制度、审核制度等等,如果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本身不完善的话,必然就会影响到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有效性。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不系统、不全面的问题,制度体系本身存在缺陷。
3.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有制度不落实以及执行所带来的危害要远远甚于没有制度,这一理论在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领域同样如此,很多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虽然比较完善,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却是不够到位,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建设效果,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付之一炬。
二、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策略
针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存在具体问题,结合制度建设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本文提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来提升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效果。
1.明确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目标
明确目标是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首要工作,企业需要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全面分析财务内部控制环境,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目标,并在此目标之下进行制度体系建设,确保制度服从以及服务于相关目标,从而实现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效果的最大化。
2.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需要做到全面性与重点性的兼顾,一方面要照顾到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另外一方面要突出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兼顾各个方面,尽量避免出现某一制度方面存在短板的情况。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方面还需要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制度体系有效性。
3.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制度建设论文范文6
鉴于保险公估强调其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等特征,
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其立足之基石,因此,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从严把握已成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当然,具体要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存有差异。在英国,要成为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须经严格的资格考试:首先,完成保险资格考试,这是取得英国特许保险学会学士资格的起码条件;其次,参加英国特许理赔师学士资格考试,需要完成保险概论、保险判例法、理赔报告写作以及一般的财产理赔实务等考试内容[1]。在美洲国家,一般要先申请临时证明,申请人在这一阶段(通常是两年)必须在独立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实习,并完成国家保险学会学士资格中规定的课程,合格者将发给临时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的申领则需要由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考核面试,通过的才能授予[2]。从各国立法与实践经验来看,也只有通过这种严格的执业资格要求,才能使保险公估人在以“专家形象出现时,令人倍感信服,并在保险关系人之间充任特定的职业角色。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为确保保险公估业健康良序发展,我国法律也应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之执业资格,力争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之人员。这就要求在立法技术上,一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并与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等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之规定相协调。具体而言,可将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设置二道程序,即获取《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人员执业证书》。获取《资格证书》可有两种做法:1、普通做法。即必须通过中国保监会或其委托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者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考试内容应包括:(1)保险理论、保险实务;(2)保险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3)理工方面的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2、变通做法。对现行具有实务经验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予的高级工程技术职称,申请保险公估执业者,经中国保监会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资格证书》。而获取《资格证书》的个人,并不当然能从事保险公估执业,还必须接受保险公估机构的聘用并实习满一定年限,由保险公估机构代其向中国保监会或是其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取《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公估执业。为确保保险公估人员“良好品行”,各国法律一般对申领《执业证书》设置诸多消极要件。如我国台湾《保险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从13个方面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消极资格作出规定[3],内容极为详尽,且宽猛相济,极具操作性,确保公估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大陆法应借鉴之。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应作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领《执业证书》,即(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保监会、保险协会现职人员;(三)曾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过失犯罪的除外;(四)曾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而受处罚,尚未逾五年者;(五)有重大债务尚未了结者;(六)取得《资格证书》已逾三年和未于最近二年内参加有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七)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合担任保险公估人员者;(八)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二、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之选择
从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实践来看,主要存有以下三种形式:(1)保险公司
的派生组织;(2)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的联办的组织;(3)商检部门的派生组织(一般由保险公司委任或提供业务)。无论是联办组织还是派生组织,皆非独立的保险公估人,难以充当能让被保险人充分信任之“独立公正”的角色。所以我国保险公估业当务之急的是在保留适量的非独立即雇佣保险公估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可同时受聘于多家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独立保险公估人。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个人、法人和合伙制。鉴于我国目前商业法律文化欠发达性,以及行业自律的缺乏,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采取合伙制还是个人制皆不切实际,因为独立保险公估人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必须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若其组织形式为个人或合伙制时则难以确保被侵害人利益有效弥补。外则在我国目前保险监管水平较低情况下,个人制或合伙制的独立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将为主管部门带来监管难题,这就为保险公估业的混乱无序局面埋下伏笔。因此,我国独立保险公估人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形式为宜。对于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法律应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之程序。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在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后方可开业。保险公估公司设立条件应包括:(1)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3)公司员工数不少于法律规定最低数,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法律规定比例;(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保险公估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应依法报经保监会批准,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核准业务范围。另外,为吸收外资和学习外国保险公估业的先进技术、经验及现代化管理方式,法律还应对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申请程序作出规定。
三、规范保险公估实践中的竞争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权
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本文所探讨的保险公估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有鲜明的特色:(1)主体的限定性,仅保险公估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2)侵权方式的复杂性,既有单独侵权,如保险公估人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公估人之利益
,也有联合侵权,如保险公司用畸高佣金诱使保险公估人偏离“独立、公正”立场,从而侵犯被保险人之合法利益。(3)手段的隐蔽性,往往貌似合法,具有很强的迷感性,损害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估业盲目竞争,影响保险公估业健康良序发展。因此,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根据各国立法经验和公估业的行业特点,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保险公估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2)不得诋毁同行;(3)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4)不得向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收取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费用或其他利益;(5)规定佣金的上、下限,防止保险公估人用畸高或畸低佣金与同行恶性竞争;(6)禁止权利、职务等直接或间接介入保险市场;(7)明文规定保险公估人有承担维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之义务;(8)法律规定必须禁止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建立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由此可见,保险公估人存在“从业不固定性、收入不稳定性、管理的非连续性和非周密性”等特点。但是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艰巨复杂,专业性强,其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是超然独立的,并不属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任何一方,对造成之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之必要性。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不仅具有防范、制约、监督等功能,而且可达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等效果。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皆对此作出规定,如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63条规定:“保险公证人非向主管机关登记并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等不得执行业务。”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之规定,笔者认为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机制也可采取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等两种方式。考虑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实际国情,并为避免保险公估人缴存巨额保证金后陷入资金匮乏之危险的需要,我国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方式可以灵活多样:(1)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保监会同意,保险公估人不得动用其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保监会确定。(2)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3)允许交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交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
五、健全对保险公估人监督和管理的机制
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建立起对保险公估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跟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不同,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保险公估业发达国家或地区,并没有将公估人纳入专门保险监管范围,而主要由包括法规在内的普通法规范[4]。其重要原因自是这些国家或地区具备高度发达的行业自律,保险公估人协会在监管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之角色。而鉴于我国目前整体市场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和行业自律的虚弱性,在公估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显然应将其纳入政府机构的监管范围。也只有动用国家公权力对保险公估业实施有效监控,才能防止公估业混乱无序状况发生。当然,光有政府监管是不够的,任何一个完善、科学、高效的保险公估人监管机制皆应包括三个方面,即宏观上由政府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中观上建立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鉴于其重要性,本文第六部分专门论述);微观上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督。
1、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其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应包括:(1)组织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审查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2)审批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3)依法对保险公估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对保险公估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5)依法对境外保险公估机构在境内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6)法律赋予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人的其他监管职责。
2、财政部对佣金的监管。佣金是保险公估人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在理论上保险公估人应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而委托方可能是保险公司,也可能是被保险人,但在保险实务中,佣金还是多由保险公司支付,法律亦有对此规定。如我国台湾《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证明及估计损失所支出之必要费用,除契约另有订立者外,由保险人负担之”。大陆《保险法》第48条也有类似规定。故此,保险公估人之佣金主要依赖保险关系的一方即保险公司获取,这就产生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公司私交易的可能。因此,为有效防范这种道德风险,必须加强对公估人的佣金监管。鉴于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之佣金收取由财政部监管,笔者认为保险公估人之佣金监管职责也可由财政部承担。具体而言,财政部对佣金的监管应包括:严格佣金制度;制订合理佣金标准,佣金多寡应与公估业务数量、质量、险种差异挂钩;规定佣金上、下限,实行弹性佣金制度;严禁保险公估人擅自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实行佣金披露制度,使佣金水平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健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组织,完全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中立、公立”之地位,但这种良好的职业素质单凭其自律实现显然易导致道德危险。外则保险公估人是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等工作的专家,保险双方在这方面的知识却有所欠缺。这也有导致保险公估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与一方当事人勾结欺诈另一方的可能。所以在加强有关政府机构宏观上对保险公估人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赋予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公估人监督的权利。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对公估人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应作详细具体规定。应包括: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以备监督;保险公估公司应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保险公估公司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置业务员登记薄,以供查阅;业务员登记薄应载明业务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获取年月及编号、奖罚记录及原因、专于险种等条款。
六、建立保险公估人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
保险公估人的身份不同于保户,也不同保险公司,他们是相当独立的群体。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完善高效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必须以健全的法律和科学管理指导,以行业自律为依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保险公估人协会在对公估人监管方面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是对国家机构监管的有效补充。如在保险公估业发达的英国,在1941年就成立火险公估协会,并于1961年升格为特许公估师学会,主要工作是培训会员和发展保险公估人的职业水平,并有权对违反公估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的会员,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会
员资格等处罚。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起步较晚,至今仍没有保险公估人协会,在法律上亦无相关规定。从今后的发展角度看,我国保险公估人行业自律可以选择两种模式:(1)成立保险公估人协会,由它负责保险公估人的自律管理,其优点是了解行业特点,管理具有相当的针对性。缺点是容易从行业利益出发,忽视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及其他委托人的利益。(2)将现有的保险同业公会升格为保险联合会。联合会下设保险公司协会、保险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精算师协会等。各协会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基础上,自愿接受保险联合会的统一管理。相比之下,第二种模式比较合适。因为它既保持了第一种模式的优点,有效克服其缺点,又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保险公估人协会对保险公估人的管理宗旨是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维持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利益。管理的内容应包括:(1)制定章程,并根据章程对会员违章行为进行监督。(2)制定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敦促会员共同遵守。(3)协调保险公估人之间的关系,化解因业务竞争而出现的争议,减少行业内部的消耗和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4)接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的投诉,并代表该投诉人对保险估人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调解、仲裁等。(5)为保险公估人提高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以及为和保险公估人联谊、交流提供机会。(6)对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和等级评定,为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依据。(7)积极组织国内保险公估人与国外同行交流。
七、制定外国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下,随着我国商业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保险业的交流日渐增多,已有外国保险公估人涉足我国保险市场。而一旦我国加入WTO,更多的外国保险公估人将长驱直入中国市场。未雨绸缪,我国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定。鉴于外国保险公估人与国内保险公估人在性质上有诸多相似之处,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可将有关外国保险公估人的内容规定合并制定在有关国内保险公估人的法律之中,而其主要内容包括:1、外国保险公估人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1)该国与我国签订互惠协议;或者在实践中按互惠方式往来的。(2)外国保险公估人在我国设立分公司的经营业务性质应与其在本国经营业务相同。(3)在其本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满一定年限以上。(4)所在国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5)分公司所雇佣的业务人员应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外国保险公估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1)外国保险公估人要向保监会地方一级代表处申请,由该处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保监会备案。(2)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和证明):在本国经营同类业务满规定年限的书面证明、国籍证书、资格证件、本公司营业执照的影印本、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证明、本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执行业务重要职员的简历。(3)申请人应向我国有关部门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参考文献:
[1][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资格[N].中国保险报.1999-11-12(2)
[3]我国台湾.保险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M].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