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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价值的要求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内在统一关系 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首次以24个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全面阐述:“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反映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展目标上的规定,是立足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富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实质是改变我国贫穷落后的状况,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创造更高水平的物质文明。民主,在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实质是要求我国创建造高度发达的政治条件,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由。文明,是人们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对精神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体现。和谐是对社会环境建设方面的要求,是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理想状态。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导向上的规定,是立足社会层面提出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 “自由”,是在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政治平等权利、首创精神的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外,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最广泛的自由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平等”,是通过创建平等的社会机制和价值导向,既保障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保障公民个人在基于社会贡献的基础上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和尊重。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正”,是加快建立以权利公正、机会公正、规则公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而在更加公平正义的基点上造福全体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通过国家建立健全社会法制,公民学习、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自觉的行为习惯,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公正。”
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道德准则上的规定,这是立足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要求。“爱国”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表现为对祖国山河、历史文化、共同理想等的热爱之情,并能够积极投身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去。敬业是对公民职业素质的要求,他不仅要求公民兢兢业业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要求公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诚信是为人之本、兴国之基,表现为对公民个人、人与人之间、国家之间、社会之中的道德层面的规定。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包含善待亲友、他人、社会、自然,是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统一的价值基础。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他们不仅具有是统一的发展目标,而且具有内在的统一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而提出来的价值导向,首次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对国家、社会、个人发展目标做了的层层规划,使他们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
第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对国家发展目标提出的要求。只有实现了国家富强,为人民的生活创造出更高水平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为人民群众进行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民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由,是富强、文明、和谐政治保证。文明是人们精神生活方面的向往和追求,是富强、民主、和谐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和谐能为富强、民主、文明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只有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才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和环境保障;反过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又能够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立足社会现实,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的要求。自由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权,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价值。平等是人与人权利对等的一种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准则。公正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是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所在,是实现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公民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立足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层面上提出的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贯穿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各个方面,是公民个人内在价值的追求。一个人只有具备最纯洁、最神圣、最深厚爱国主义情感,才能对生活、对集体、对国家充满爱并能将这种爱国主义情感转化成自己工作的动力,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在工作中、生活中诚恳待人,为社会营造出良好的友善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生态关系,才能够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能够为公民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是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重要奠基石。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思想指导下的意识形态,既与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脉相承,同时以正确的理想信念推动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是一脉相承,又是和谐统一的,二者作为意识形态统一于社会主义价值层面建设上。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党的十八报告立足于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提出了反映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思想的指导下,以爱国主义情怀作为激励、以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作为动力、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个人内在价值的塑造下提出来的,体现了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脉相承性。同时,通过个人内在价值的追求,推动社会良序运转,进而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重从宏观方面着手,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国家建设的总目标等方面进行思想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方面的引导。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核心部分,主要是从微观方面进行价值引导,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完善。
民主价值的要求范文2
【摘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正形成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的当代政治社会。多元利益和价值的政治维护和增益,必将形成多元政治冲突。作为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理念和政治功能的民主运作方式,协商合作为政治冲突的消融提供了多维有效的民主途径和方法。在民主政治系统将冲突转化为合作的过程中,协商合作民主功能的发挥,将推动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的建构。
【关键词】多元社会 政治冲突 协商合作 冲突消融 和谐政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利的逐步落实,当今世界正日趋形成以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多元阶层和利益集团并存为特征的社会。多元社会内涵着多元冲突。当道德习俗难以调节和消弭这些冲突时,它就会演化为政治冲突,需要新的调节手段出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既是调节这些冲突最权威的手段,也是这些冲突获得制度性消融的有效渠道。它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处理冲突的升级和消弭冲突。所以,有学者指出“应当承认,政治就是解决冲突这一见解在政治学中是根深蒂固的”[1]。而民主政治就是要通过多种民主手段以体制化和程序性的方法消融政治冲突。在当代社会,协商合作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2],必将在消融多元政治冲突的政治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将以其特有的矛盾调节机理(如公平的正义原则、公共理性原则等)[3]和民主运作程序(如民意整合、提炼过渡、协商决策、渐进执行等)[4],形成一套独特的政治冲突消融机制,推动着共识合作、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生活的构建。
一、政治冲突的学理分析
(一)政治冲突的根源
政治冲突是当代多元政治社会固有的一种政治客观存在。分析其根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多元政治主体内涵的人性矛盾是形成政治冲突的深层次主体性根源。从人的本性上看,人既是个体动物又是社会动物,既要过社会生活又要拓展个体自由。其中,个体价值的追求与社会价值的维护和增益难免会出现矛盾。因为“人类是既具有合群性又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从根本上来说,生活就是一场地位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没有人会对他周围那些人的权力默然处之,毫不关心。”[5]不同政治主体在利益价值的引导下,一方面互相冲突,竞取稀缺价值;另一方面也互相合作。冲突使具有相似性的利益价值追求不断聚合,它“往往导致冲突群体间的结合”[6]。在此结合中也形成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和理。所以,“只有存在冲突的地方才有行为意识和自我意识;只有在这样的地方才有理的条件。”[7]由此可见,政治冲突与合作都根源于政治主体内含的人性矛盾。
其二,利益匮乏和价值多元是政治冲突形成的深层次社会根源。就人的欲望和社会对其的满足来看,社会性的利益或价值相对于个体无穷的欲望而言总是匮乏的。这就难免形成因利益和价值争夺而形成复杂多样的社会冲突,乃至政治冲突。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只要在国家和社会中明确的物质需要——‘短缺的专制’——还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就像今天在大部分所谓的第三世界中那样),社会生产的财富分配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冲突就占据着历史的前台。”[8]所以,对于政治冲突也应该从经济关系中去探求根源和获得解释。在现实政治生活和历史进程中,“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9]而至于人类的价值状况,处于不同利益环节和生存环境的群体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价值,为了维护自我的价值存在,他们都争相扩展自我文化价值的社会性存在。这其中就隐含着冲突和对抗的可能性。在价值多元论的倡导者看来,“基本的人类价值是不可还原地多元的和‘不可公度的’,它们会而且常常会彼此冲突,使我们面临艰难的选择。”[10]
其三,现代社会复杂性的增强加剧了多元冲突的形成。现代社会,分工细化的同时形成多元阶层和利益集团;种族觉醒的同时形成多元的价值文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社会频繁的互动合作。每个具有特殊价值和利益的团体,都要求参与价值和利益的分配,地位身份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正是因为如此,政治冲突的缘起不仅在于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匮乏,而且也在于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互动合作机会的增加。有学者就认为在认知政治冲突时,“应当理解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冲突主要起源于那些在政治生活一旦井然有序时就多起来的合作机会。人们所以卷入冲突,主要是因为在复杂的合作过程中,他们已经取得或分配到专门的角色,而其他人则不得不扮演配角。”[11]
其四,社会结构功能的失调是政治冲突形成的制度原因。通常而言,社会结构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以道德习俗规范有序地调节社会冲突,维持日常社会秩序。当多元社会中所隐含和爆发的冲突已经超过社会结构的调节能力,就可能因社会制度规范供给不足而导致社会冲突向政治冲突演变,需要公共权力机构介入调节,进而形成政治冲突。如此形成的政治冲突的实质就在于社会自组织系统因制度渠道的匮乏或道德习俗的失效而难以使社会中的冲突各方实现沟通。它是社会系统自我调节功能紊乱的突出表现,“是以‘对立各方之间的沟通中止’为特征的”,“断绝沟通就是冲突的实质”。[12]
(二)政治冲突的界定
根据以上对政治冲突根源的分析,可以尝试性地给民主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冲突做一界定。在民主国家中,政治冲突就是冲突各方基于根本的政治共识和政治信任,而将社会系统难以调节的利益、价值、地位争端诉诸于政治系统而形成的对抗性政治行为。它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就前提来看,政治冲突各方对根本政治价值和秩序具有一致共识。虽然政治冲突各方在具有稀缺性或不可分割性的目标利益和价值方面,互相争夺存在对抗。但是双方都不谋求超越秩序而在政治体制外诉诸于暴力手段谋求独占。相反,他们对于民主政治社会中的根本政治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的正义、公共的合理性等——具有深层次的情感认同和根本性的理性共识,对于民主体制也具有高度的政治信任。正是基于这种深层认同和基本共识,他们愿意将社会道德习俗无法调节的对抗性冲突通过民主体制提供的制度化渠道,诉诸于公共权威,由其依据根本政治价值及其演化的规则进行仲裁和调整。
第二,就主体来看,政治冲突是具有集体性的政治对抗行为。因为,政治冲突的主体通常而言都具有群体性。冲突不仅使具有相似利益或价值的个体获得组织化凝结,促使相关组织更加清晰准确地把握群体的核心利益和价值,以组织形式放大个体的力量;而且,群体性的公开对抗行为也使冲突具有公共性特征,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而具有政治性。此外,组织化的冲突主体都企图借助公共权威(如公共权力、公共政策等)来维护、扩张自我利益和价值,即它们都围绕着公共权威来展开冲突对抗行为。
第三,就目标来看,政治冲突各方诉求的目标具有特定性。这里的特定性一方面强调的是冲突诉求目标具有公共性。而正是这种公共性,导致冲突牵连多方,主体多元。多元主体对于公共目标的竞取争夺,已经以冲突事件的形式浮现在社会空间之中,引起多方政治关注。另一方面强调的是诉求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权力管辖的内容,即它们是政治利益、政治价值、政治权力。通常而言,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诉求目标本身就应该是公共权力不同程度介入调整的领域。而公共权力的介入调整使得这些冲突各方公开争夺的东西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政治冲突进而成为对政治利益、政治价值和政治权力的对抗性竞取行为。
第四,就调节力量来看,政治冲突需要公共政治权威的介入和调节。政治冲突是社会冲突的升级。社会冲突一般依靠社会道德、社会习惯、社会风俗、市场规则或冲突各方平等参与形成的社会契约等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当这些规范难以调整社会冲突时,它就演化为政治冲突。因为它需要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调节力量(如公共权力)和调节规范(如公共政策)。这就客观形成了公共权威对政治冲突调 节的介入。所以,王浦劬认为“政治冲突是与公共权威相关的社会冲突,它既包括围绕政治权威展开的冲突,也包括需要以公共权威为手段加以实现或解决的冲突。”[13]
(三)政治冲突的分类
如此界定的政治冲突,其分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就是按照表现形态划分[14],政治冲突可分为政治权力冲突、政治管辖权冲突、政治参与冲突和政治发展冲突。其二就是按照冲突展开的程度,政治冲突又可分为协调型冲突、兼顾型冲突、排除型冲突和和解型冲突[15]。其三,按照冲突牵连的主体和范围,政治冲突则又主要分为三种:即政治制度秩序内部的冲突、社会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政治系统与经济等其他系统之间的冲突[16]。
除了以上几种划分政治冲突的主要方法以外,我们认为还可以按照政治冲突的根源——即导致冲突的原因——来进行分类。以此为依据,政治冲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是基于物质利益争夺而产生的政治冲突,第二是基于文化价值扩展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第三是基于理性认知差异而导致的政治冲突,第四是因身份差异而诱发的政治冲突。其中因身份差异而引发的政治冲突是前三种政治冲突的集中体现。这种种类划分,有利于以协商合作为视角来审视政治冲突,探索冲突消融的多维方法。
二、政治冲突的多维协商合作调控
不同民主视角带来不同的政治冲突消融方法。一个具有协商合作特质的政治体系会促进和推动各方进行政治对话,以加深理解和促进合作。政治对话“并不意味着人们将彼此同意,而是他们愿意以辩论而不是其他的方式解决冲突。”[17]这样,协商合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18],就形成了两类各具特色的政治冲突消融途径。其一,以协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则或冲突调节机理消融政治冲突。在协商合作民主机制中,政治冲突各方不仅基于情感评价和理性分析而认同协商合作的精神原则,而且倾向于以此精神原则为指导产生支配他们自身行为的规范和规则。这些获得内在认同的民主精神原则及其演化的冲突调节机理就将成为消融政治冲突的标准依据或手段途径。其二,在协商合作过程性的展开中形成对政治冲突的程序性消融。这种程序性消融为政治冲突提供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公共平台,使政治冲突在不同的生长阶段都能获得相应的表达、调整。这样“起初是敌意的互动常常导致后来友好的互动,冲突成为一种检验和了解陌生人的手段。”[19]
(一)在第一类政治冲突消融途径中,协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则与上述第四种政治冲突分类法相结合,形成了三种具体的政治冲突消融方法。
首先,就是以公平的正义原则为依据消融因利益或价值争夺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现代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纷繁复杂,多元竞长。这难免诱发以此为社会根源的政治冲突的频繁爆发和多样存在。对于这类政治冲突的消融,必须在多元的利益和价值之间能够找到一个为社会各方高度认同的调节原则。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就提出了公平的正义原则,以此调节根源于利益和价值争夺的政治对抗行为。因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既保障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并存、自由发展权利,但又为其存在和发展设置了正义性的道德限制,即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有利于社会弱势者的生存和发展,以社会弱势者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完善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所以,公平的正义原则既以自由和宽容精神维护了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的竞相生长,又以正义精神的渗透使各个社会利益和价值主体对自我进行正义性的自律,以调节它们之间的冲突对抗行为。它的贯彻将消除多元价值的“不可公度性”问题[20]。
其次,就是以公共理性原则为标准消融因认知差异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现实政治生活中,也存在因公共信息遮蔽导致政治主体认知上存在误会或猜疑而引发的政治冲突和因缺乏理融各执一端而形成的政治冲突。对于这类政治冲突的消融,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则为其设置了公共理性标准。公共理性标准(或公共的合理性标准)要求被公正的程序体制吸纳进公共协商合作平台的政治冲突各方,一方面要真实地陈述有关冲突目标的独特情境化知识,以维护自我利益和价值、增强政治互信、构建有关冲突问题的全方位背景化知识图景,最终消除因信息遮蔽诱发政治误会或猜疑而生成的政治冲突;另一方面,政治冲突各方要在公共的协商合作平台上为自我的意见诉求进行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辩护。在此公共的理性辩护过程中,更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逻辑推理将推动冲突各方认知偏好的转移,形成内涵着科学真理性的理性共识。这将消除因偏见和固执而导致的政治冲突。所以,消除政治冲突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说理等方法来消除双方纠葛,明辨是非,排除障碍,达到和解,使各方都得以顺利发展。”[21]
最后,就是以社会性的尊重共存消融因身份差异引发的政治冲突。身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社会和政治系统对具有特定利益和文化价值的社会成员的地位——内涵着权利与义务的地位——的公开承认和尊重。追根溯源,物质利益、文化价值和认知差异引发的政治冲突的高度凝聚就是身份冲突。因为“冲突通过加强群体意识和分离感而在社会系统中的各群体间建立起边界线,由此使系统内的群体身份得以确立。”[22]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对因身份差异而导致的政治冲突进行着两个层面的调节:其一就是要求处于某一民主政治共同体的社会成员,不管其身份如何都要认同该民主政治共同体基本的政治价值理念和遵守其基本的秩序。其实这种要求,就是要以此形成各社会成员根本性的身份认同,即承认自己是该民主政治共同体的一个具有完整性的成员,充分享受权利,但也积极履行义务。其二,在此根本身份认同的基础上,协商合作以其特有的理性回避和多元并存的方法给予不同社会身份的成员以社会性的尊重和政治性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并存共容、共生共长。这样,根本的身份认同避免了政治冲突的激化,尊重共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具体身份差异引发的政治对抗。
(二)协商合作中程序性的政治冲突消融途径,则主要是以政治冲突演化发展为线索探寻政治冲突消融的具体方法。社会冲突演化为政治冲突的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潜在的政治冲突、获得提炼和初步整合的政治冲突、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在这三个阶段中,协商合作民主程序都为它们建构了不同的沟通渠道。
首先,公共领域中非建制化协商合作[23]的展开消融了部分潜在的政治冲突。潜在的政治冲突,可以视为是竞取目标具有公共性或政治性,如果在社会中无法加以消融必然渗透到政治领域的社会冲突。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体制,给予社会当中具有公共性的冲突问题以多维公开的协商交融平台。而在这些公共协商平台中,具有潜在政治性的社会冲突各方借助于内涵公平正义和公共合理性的公共道德、风俗习惯、共拟规则的引导,展开自由、平等的交流。这既可能消除误会和猜疑,也可能在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分配上达成共识。通常而言,多维多样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消融了大部分具有潜在政治性的社会冲突。换言之,在基层民主的社会自治过程中,公民或其群体借助于非建制化的协商合作民主方式,消融了大部分潜在的政治冲突。
其次,非建制化协商合作体制和建制化协商决策体制之间的耦合机制,使即将上升为政治冲突的社会冲突渠道化地诉诸于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公共领域中借助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未能消融的少量具有政治性的社会冲突,也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社会性的发现和初步整合,演化为政治冲突浮现在社会空间。联结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和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的耦合机制,如公共权力机构边缘地带的各种正式的听证会、咨议参谋机构和民意代表办公室等,使初步整合并浮现在社会空间中的政治冲突获得了正式的社会融渠道。在此交融渠道中,规范和理性的交流沟通,既将政治冲突控制在和平的话语冲突范围内,又在协商合作式的话语冲突中使政治冲突的矛盾焦点、各方主张清晰化、准确化。清晰明了、准确精炼的政治冲突归纳,将为这些政治冲突进入“议会团体的公共领域”做好前期的准备。
最后,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建制化公共协商决策给予政治冲突权威性的调节,规范各方的对抗行为。社会无法自我调整而诉求于公共权力调整的政治冲突,以建议案或提案等形式进入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协商 决策领域。在此领域所展开的协商,为冲突各方提供了正式的意见沟通渠道;公正合理的交流使更具公共说服力的观点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同;偏好结构的自觉转移使冲突的焦点在协商交流中缓慢有序地消失;理性共识的生成或协商之后的选举票决,则使由此产生的公共政策以其内涵的科学真理性、公平正义性和程序合法性而获得冲突各方的情感忠诚和理性认同,最终达到以协商合作、沟通互动消融政治冲突的目的。
协商合作民主程序所提供的多层次交融平台和多元的沟通渠道,将在很大程度上达到沟通政治冲突各方,消融政治冲突的目的。协商合作所提供的非正式或正式的政治沟通,将具有防止和消除政治冲突的功用——即政治沟通可以发现政治冲突的缘由,可以消除政治共同体内的紧张和对峙,可以改变政治冲突的指向,可以以温和的方式阻止政治冲突的发展或解决冲突。[24]因为协商合作将无序的政治冲突纳入了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程序化的理性博弈过程之中,将政治冲突有效地控制在和平、理性的政治话语冲突的范围内。这既避免了政治话语冲突升级为政治行为冲突、非暴力政治冲突升级为暴力的武装斗争、协调型或和解型政治冲突演化为对抗型政治冲突,又使之在公共权威的引导下达成共识,获得和解或政策性调整。
三、协商合作消融政治冲突的民主功能
协商合作对政治冲突的有效消融,一方面犹如为民主政治系统治病去痈。政治冲突,从其社会负作用来看,它影响了政治社会的团结、破坏了政治社会的秩序、提高了政治治理的成本。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之视为政治系统的痈瘤或病灶。协商合作对其有效消融,就维护了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它使分化的社会群体在更高的层面上获得了有效的民主整合。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冲突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是社会复杂性增加后的社会产物。但是,协商合作在引导冲突主体消除个体原子化特征并进行组织化凝结的同时,也使分化后互相对抗的群体在政治社会中获得了协调整合。所以,实施协商合作的民主政治社会,不仅不会因为政治冲突的迭起而陷入政治衰败的境地,而且与之相反的是政治冲突的协商整合还将使民主政治的发展受益于社会复杂性的增长,推动民主政治朝着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方向发展。
(一)政治冲突消融过程中广泛真实的协商参与,营造了积极的民主政治。
对于政治冲突的功用,协商合作在看到它的负面作用的同时更加给予其积极的评价。首先,政治冲突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积极主动。政治冲突的标的往往与参与冲突的主体存在和发展紧密相关。而正是这种相关性驱使冲突主体通过多种渠道去表达、维护和争取自我的利益、价值和地位。这就使得因政治冲突而激发的政治参与积极主动,是一种内涵着真实民主性的政治参与。因为这种政治参与是自觉自愿的,具有内在的政治动力。其次,政治冲突在唤醒公民自我意识的同时凝聚而成多个积极的政治团体。政治冲突,通常使争端焦点更加清晰。参与各方在冲突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自我的政治诉求,形成自我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而且为了增强自我诉求的力量而进行组织化的凝结,形成多个以共同利益、价值或地位诉求为核心的政治团体。这种“联盟和联合使一个个人主义化的社会组织化,并阻止它由于分化而崩溃。”[25]多元政治团体的形成,又反过来使政治冲突更加集中。在共同的价值共识和秩序的规范下,自我政治意识觉醒的政治团体参与的政治冲突,使得民主政治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具有协商性的民主政治不畏惧政治冲突。因为它为政治冲突提供了获得广泛认同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秩序规范。最后,政治冲突带来政治互动,协商合作为其建立起多维的沟通渠道。政治冲突本身就是一种另样的政治互动。这种政治互动在协商合作的引导下建立起了参与主体的多维沟通渠道,其中就包括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以及二者之间的耦合机制。它们为参与主体的协商互动提供了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或平台。在此多维的公共沟通渠道或平台上,政治冲突主体——以个体或群体的政治面貌出现——进行着广泛多元、真实自愿的积极政治参与。这就赋予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以巨大的内在动力。
(二)公开有序的政治冲突消融,培育了健康的民主政治。
协商合作并不讳言政治冲突的存在。相反,它认为政治社会本身是一个冲突与合作并存的社会。政治社会中,“人们越是深入探讨、就会越清楚地看到冲突与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个过程的每个阶段总是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26]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协商合作不仅不回避政治冲突,反之将政治冲突的存在视为获得健康——即具有稳定性和进取性的——民主政治的社会前提。其一,多元政治冲突的公开存在保护着政治社会,使之获得一种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多元政治冲突的公开存在,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社会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谋求对政治系统的掌控或操纵。如果这样做,势必导致政治冲突的加剧,或升级为武装斗争或导致政治共同体的分裂。另一方面,它使各方诉求都受到公共理性的审视,各方对抗的结果形成一种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各方力量不同程度地共同支配着公共权力系统。所以,在协作性社会中,“公开的对立保护着社会。”[27]其二,政治冲突的公开协商消融,形成了政治“安全阀制度”[28]。协商合作民主体制下,政治冲突被纳入公共的协商交流平台。冲突各方将敌意以冲突性的政治话语加以释放,在减轻冲突各方心理压力的同时使其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与此同时,内涵公平正义的协商规则又有效地规范着这种话语表达的方式和过程,使其不至于升级为行为冲突。所以,公开有序的协商消融,既降低了政治冲突对于民主政治的破坏力,又有效地阻止了冲突的升级,维护了民主政治系统的稳定性。其三,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有效地克服了可能存在的冲突加剧和社会碎片化现象。政治冲突使社会成员在利益、价值和身份等方面的矛盾和差异得到了社会性的放大。如果不能有效调节,它将在导致政治社会冲突加剧的同时形成碎片化的政治特征。与选举调节方式将团体差异视作固定不移的结构特征不同,协商合作将之视为沟通的起点,认为团体差异可以给相关冲突的协商讨论提供多种视角,有利于形成对于冲突症结的整体性认识,进而导向政治合作。差异是协商的前提。所以,政治冲突中隐含的团体差异应该被“看成是基于讨论的政治的必然源泉,在这种政治中,参与者的目标是合作、相互理解和寻求正义”[29]。其四,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所形成的政治共识,奠定了政治进步的阶梯。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冲突为政治进步提供了突破口,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某些政治结构或政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通过协商合作方式对政治冲突进行消融而形成的政治结果,要么是产生新的公共政策,增强了公共机构的政策供给能力;要么是生成新的政治制度,以更具复杂性、自主性、适应性和内聚性的政治制度调节着人们的政治行为;要么是生成公共机构新的政治职能,增强公共机构调节政治生活的能力。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30]政治冲突在协商合作的消融过程中不仅形成政治进步的突破口,而且推动政治系统的改进。
(三)政治冲突协商消融过程中的多维合作,增强了民主政治内部的团结。
在协商合作视野下,政治冲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冲突各方对于民主政治共同体根本的价值理念和秩序的认同。这就决定了政治冲突虽然具有政治对抗性,但是它们仍然谋求不超越现有的根本政治秩序。政治冲突的目的是在根本政治价值理念和民主秩序规导下寻求进一步的政治合作。这样,在协商合作消融政治冲突的过程中,就形成了三个方面的政治合作:其一就是制度性合作。政治冲突各方基于对协商性民主制度的信任,愿意将争端提交给依据相关协商民主制度所设置的协商机构。这将在推动制度性合作的同时,建构具有制度保障的政治团结。其二就是程序性或过程性合作。进入相关协商调节机构之后,政治冲突各方基于对内涵公平正义的协商程序的认同,而就冲突的协商消融展开程序性的合作交流。这将使政治团结本身也体现为一个程序化的生成过程。其三就是在协商制度中接受协商程序的规范而展开的理性合作。该理性合作要求冲突各方以公共合理性为标准对自我意见主张进行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辩护。在更具公共说服力的事实证据、逻辑推理和道德力量面前,冲突各方或转移偏好、或理融,形成理性共识,将政治团结建构在理性认同的基础之上;或者冲突各方尊重并存,为了秩序的维护或更大的共同利益而暂时将可能危及秩序或较小的政治冲突隐没下来,避免对政治 团结的破坏。
(四)政治冲突中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协调,促进了民主政治内部的和谐。
协商合作以其特有的内部精神原则及其演化的协商规范,调节着政治冲突中多元主体对于同一利益或价值的追求。公平的正义原则一方面要求政治冲突中的多元主体都拥有平等的分享该利益或价值的机会,反对任何冲突方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对他者的排斥;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在该利益或价值的最终政策性分割中要有利于处于弱势社会地位的冲突方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而公共理性原则则要求冲突各方在协商平台上为自我情境遭遇、意见主张做出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论辩,以便使其遭遇的独特性和真实性能够为冲突各方所认可,其意见诉求能获得更大程度的政策性体现和维护。协商合作这两个指导原则及其演化的协商规范在冲突消融过程中作用的有效发挥,将实现冲突各方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政策性平衡。这种平衡由于能够经受住公平的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原则的公开拷问,将获得冲突各方的情感忠诚和理性认同,进而促进民主政治内部的和谐。
结束语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相关社会利益和阶层都日趋分化。多元并存的社会力量都力图通过政治途径来维护和增益自我利益与价值。这就使政治冲突成为多元民主社会当中的一个必然现象。而协商合作在消融政治冲突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渗透和运用,必将改善民主政治过程。它通过公共领域中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促进了冲突各方意见的顺畅表达和初步整合,形成了弥漫在社会空间中的社会民意;它通过联结非建制化协商合作体制和建制化协商决策体制的耦合机制,对社会民意做了进一步的提炼,使冲突议题获得了多维渠道以转换为政治议题;建制化的公共协商决策领域一方面通过内部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开展听证审查确认冲突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的协商讨论做出内含着真、善、美的公共决策;获得多维认同的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以多维的协商互动形成合力,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公共政策的高效执行和修正调适。所以,以协商合作民主方式发现整合政治冲突问题、提炼上传政治议案、确认决策起点、协商生成公共政策和执行公共政策,这整个过程也就是一个政治冲突的消融过程。也正是在此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消融政治冲突的过程中,协商合作推动了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的建构。
(作者:王洪树,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文新学院和四川省社科院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张明,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20__级研究生)
(责编:童丽婷)
注 释:
[1][1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2]虞崇胜、王洪树:“协商合作: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方向”,《江汉论坛》20__年第10期。
[3]王洪树:“协商合作民主形式研究——兼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__年第3期。
[4]王洪树:《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193页。
[5][美]柯林斯:“冲突理论的基础”,《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4年第1期。
[6] Robert E. Park, “The Social Function of War”, American Journel of Sociology, XLVI(1941), p.551。
[7]Robert E. Park and Ernest W. Burgess,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 of Chicago Press, 1921), p.578。
[8][德]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6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10][20][英]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第2,58页。
[12][19][22][25][美]L.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108,18,134页。
[13][24]王浦劬:“西方当代政治冲突理论述评”,《学术界》1991年第6期。
[14]宋衍涛:论政治冲突的表现形态[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__年第5期。
[15]周伟忠:《冲突论》,学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9-22页。
[16][加]米什拉:《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14页。
[17]M. Warren, “The self in discursive democracy”, in S. Warren (ed.), The Cambridge Ca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81。
[18]王洪树、张玉芳:“协商合作: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运作形式”,《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__年第2期。
[21]周伟忠:《冲突论》,学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22页。
[23]它通常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各类自发自组织性的公共协商讨论,参见王洪树:《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95,257页。
[24]王浦劬:“西方当代政治冲突理论述评”,《学术界》1991年第6期。
[26] Charles H.Cooley, Social Process (New York: Scribner’s Sons, 1918), p.39。
[27]Edward A. Ross,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Century Co., 1920), p.162。
[28]“安全阀制度”这个术语是用以表示将敌对感情引向替代对象的制度(或为这种转移提供替代手段的制度),而不是指这种制度可以使冲突表现出来。参见[美]L.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民主价值的要求范文3
1980年,阿尔蒙德和维巴主编出版了《重访公民文化》一书,阿尔蒙德对他的公民文化概念做出了进一步深入论证,维巴在该书中也为公民文化在实证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对该领域研究的影响作了审慎的说明。这以后,拉塞尔•达尔顿等对工业民主国家经济发展与民主基础转型关系的延续调查研究,以及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对意大利不同地区文化与民主运行绩效关系的长期跟踪调查研究,都对公民文化概念的缺陷进行了修正和弥补。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目前政治学界对于公民文化的定义纷繁复杂,有从文化学角度下的定义,有从政治学角度下的定义,也有从社会学角度下的定义,因此,要想在研究公民文化的基础上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给公民文化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西方学者那里,公民文化是一种西方政治研究范式,是政治文化研究领域中公认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罗伯特•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将公民共同体抽象为自由平等而又积极的公共精神。哈贝马斯致力于寻求公民和国家关系新的界定,认为公民通过公共领域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具有以批判精神、公共理性以及积极参与态度为内容的公民文化。而汉娜•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则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基本价值之上,并以对抗极权全能政府的需要为出发点,是一种“理性———积极参与”模式的公民文化观。政治文化研究领域的集大成者阿尔蒙德对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则是从研究调查西方五个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墨西哥)公民的政治态度出发,得出研究成果,并给公民文化下了定义,认为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成熟的政治文化,在平衡公民与国家、责任与权力的关系上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强调公民文化具有参与性,认为没有参与就构不成公民文化;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参与文化,参与对于民主政治、对于公民个人、对于政治体系来说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次,在我国学者的研究视域中,公民文化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学科的建设得以复兴,许多学者开始把研究视角转向了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研究也因此得到了重视,对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意见。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从政治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成熟的混合型政治文化,这种观点主要继承了阿尔蒙德关于公民文化的观点。如,张华青、李卫华等基本上继承了阿尔蒙德对于公民文化的定义,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平衡的参与者文化,这种政治文化与政治结构相互协调。第二种意见从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认为公民文化是适应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一种成熟政治文化。例如曾庆亮就认为公民文化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内在标度,是一种为了稳定民主制度的心理分析理论。第三种意见从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相互关系角度出发,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界定公民文化,认为公民文化的产生是特定经济基础的产物。黄湘莲认为公民文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与民主政治文化相联系的一种文化形态,是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民主自觉意识。还有学者从我国具体国情与政治实践出发,对我国公民文化进行界定,认为中国公民文化是在充分结合中国国情,继承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并在充分吸收与融合现代文化与西方文化中的优秀因子与特质的基础上发育起来的一种和谐、中庸、具有较强沟通、协调与平衡机制的政治文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能够很好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参与型主导的混合多元政治文化,是一种自由自觉的主体文化,是一种动态开放的公共文化,是一种价值通约的多元文化。公民文化以独立人格为根基,以平等、传统、宽容和理性为基本交往模式,以权责关系为核心价值。在经济上,以市场经济为自身存在发展的土壤;在政治上,强调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以及对于民主自觉权力的积极行使;在文化上,强调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主张个人价值与国家、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个人自由主义与国家整体主义的高度统一。
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当代民主政治实践对民主理论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制、古罗马时期的共和主义民主制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建立以来的精英主义、多元主义等多种民主理论的积累与探索,因此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政治文化的积淀。同时,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受到一定政治制度制约并受特定文化模式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政治文化。孕育着公民文化的土壤无疑是民主政治本身才有的独特功能,作为上层建筑,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和相应的政治制度,公民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与隶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的民主政治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政治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影响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因此,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具有一种互动的辩证关系。民主政治的建设实质上需要公民文化的指导,而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成对于公民文化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民主政治是公民文化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基础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原有的文化根基,但是作为适应现代政治发展的新型现代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的一系列价值追求,如温和的政治参与态度、稳定的政治认同、自发的政治责任感以及公民主体意识,离不开民主政治的支持与保障。世界上诸多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在没有成熟的公民文化的条件下,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建立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但是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的基础,成熟的公民文化是难以想象的。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大环境中,公民才能够树立起一种民主人格、一种自治意识、一种权利认知以及政治参与的思维和习惯,从而公民文化才得以发展成熟。当代世界政治实践过程中的民主政治制度有两种产生方式,先发型民主与后发型民主。在前者的类型中诸如美国、英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大体上是同步进行的,即一部分先进人士有了民主的意识并争取到有限的民主,在有限民主制度下,公民文化逐渐发展成熟,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民主的范围。而对于后发型的民主国家来说,由于严重缺乏民主文化的土壤,不可能有先发型民主国家得天独厚的优势,其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往往不是自然的和自发的过程,后发型民主国家中公民文化是典型的建立于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一个社会从理性上接受民主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但是如何把这种民主的意识内化于政治系统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则是一个艰难而持久的历程。在完善成熟的民主制度中,公民的政治思维、政治习惯以及政治心理都会深深体现出民主政治中崇尚法治、崇尚自由、崇尚民主的价值取向并形成一种权利政治观。通过在成熟的民主政治系统中参与政治,养成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心理,公民文化才能够得以真正建立起来。(二)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发展、完善的思想文化保障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成熟的政治文化,能够适应现代政治发展的需要,在维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促进政治发展。从公民文化对政治实践的作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文化能够促使人们形成现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公民文化的核心价值内化为一种合理有序的政治行为规范影响和支配着人们对于政治生活的认知、评价和取向,并指导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公民文化中人们所形成的现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公民文化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政治文化中包含着对政治前景的期望,公民文化中的政治态度与政治愿景符合政治发展规律,能够激发人们努力通过政治实践推动政治发展。同时,民主政治的基石,正是公民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公民文化能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公民文化能够培养公民成熟的政治心理。作为一种以宽容、守法、理性为核心价值的多元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更侧重于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树立公民的政治监督意识,催生公民的法治意识,营造公民的政治宽容意识。从而培养一种成熟的公民政治心理,这种政治心理更加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第四,公民文化的培养能够缓解社会转型带来的震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文化本身的建设也处于转型之中。传统政治文化的合法效力正在逐渐降低,而现代政治文化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期间各种新思潮的出现加剧了对人们固有思维模式的冲击,培养其成熟的公民文化有助于公民尽快认知自己的政治角色,有利于缓和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冲突,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在转型过程中平稳地向前推进。因此,在传统政治文化资源无法提供强大而有力的文化支持的前提下,以开放与包容的姿态培养出一种适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公民文化,使之成为支持政治稳定发展、政治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的非制度性力量,不仅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利于一个国家形成整体性合力,以适应世界政治经济变化不断带来的新挑战。
民主价值的要求范文4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一、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评判功能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四、法律常识的教育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
民主价值的要求范文5
[关键词]正义 理性 恶法
一、正义内涵界说
正义是什么?何谓正义,何又谓不正义?这的确是个困惑的难题,却又是哲学、政治学、法学等不容回避的问题。在此,本文仅对历史上出现过的正义理论作一简单的梳理,而不是要论证正义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正义包括了那些内容,什么样是正义的,什么样是不正义的。这本身就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它不是我要论证的,我所关心的仅仅是:正义到底会以怎样的样式存在,而法该怎样才能够将正义予以表达。
为揭开正义的谜底,从古希腊早期的智者到现代的哲学、法学大师都为此做着不懈的努力。亚里士多德指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博登海默指出: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然而,对正义作了系统阐述的,则首推当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尔斯。其对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他通过“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理论预设,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用以安排、调节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这就是著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
而正义,却还必须是具体的。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抽象的“永恒公平”时,指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事实上,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理所当然便具有不同的正义价值观。但是,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隶属于观念形态,其必须以物质规律为基础。也正因为其以物质规律为基础,所以正义中始终有一些因子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因此,必须把人类生存所需要的社会生活条件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加以提炼,确定一般的正义原则,结合以每个时代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要求,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及其喜好、习惯等,从而形成每个时代对正义的基本要求与正义的具体内容,以便为法内容的选择确定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和判断。唯其如此,方能使法真正做到诠释正义,表达正义,实现正义。
二、法诠释正义的途径
毫无疑问,法必须以正义为追求目标,将正义加注于法之中,以实现对正义最完美的诠释。质言之,实现对正义最完美诠释的,必须是法,舍此无它。唯有天然具备正义的法,才能有效地防范人类的恶性、非理的随意性,从而使人类更好地合作。试想,如果法之中都充满了恶性,缺乏正义,那么,法还能够实现对人类不合作的规范吗?与此同时,还在于我们毫不怀疑这样一种理念: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与制度安排中,舍弃了正义,也就舍弃了人类生存的价值;舍弃了正义,也就舍弃了社会生活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既然以法为载体的法治,代表了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显然,这种社会生活方式就是以正义为最高价值的),那么,法就必须以正义为载体、以正义为灵魂、以正义为生存方式。
那么,法又如何去诠释正义呢?它是怎样实现对正义的诠释呢?易言之,正义如何被加注于法之中?法不是天然生成的已如前述,它是由人去规范和表达的,人是“造法”的主体,因此,法内容所蕴涵的正义价值诉求,必须是由人去添加和生成的,尽管法包含着物质世界规律性的客观内容,但却内含着人对客观世界规律性认识的主观内容。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说,“造法”主体的正义价值观必然会体现在法内容上面,也必须体现在法内容上面。这不仅是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还在于,法是人类社会生活与制度安排的一种实现方式,倘若法内容缺乏正义的价值诉求,将无法实现对人类社会生活与制度安排的合理化、良性化。因此,造法主体必须将正义加注于法之中,唯如此,方能实现法调控社会生活与实现制度安排的合理目的。
然而,现实的悖论却又是:作为“造法”主体的人,在其本身具有天然的恶性与非理性的条件下,就一定会将正义这道理性的作料添加在法律的大餐中吗?如果他们不添加呢?同样道理,法律的实施者一旦恶性得以张扬,法内容所蕴涵的正义需求又如何能得到实现呢?简而言之,我们应如何实现与确保法的正义?显然,解决此问题的困境,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以责任约束法律制定者的行为,确保正义落实于法内容之中。何谓法律责任?这是个难以界说的概念,迄今为止,法学界尚没有一个能被说有人接受并能使用于一切场合的法律责任的定义,但一般通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在立法中,以法律责任来约束法律制定者的行为,是正义落实于法内容之中的重要途径。法律的制定者本来是人民的代表,其所代表的,本应是人民的利益,然而,法律制定者亦有其自身的利益,为了防止其私欲的膨胀,以防其将自身的利益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也是“为了防止立法者的恣意、任性,在立法制度上设立责任装置,更有利于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尽可能合宪、接近公意,从而巩固人民原则。”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必须以规则的形式一定程度地“弱化”法律制定者的强势地位。这是因为,在法生成的过程中,法律的制定者尽管是民众的代表,但客观地说,他们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话语霸权的人,这不仅是法律所赋予的“特权”,也是事实上的一种优势地位,此种优势地位决不可滥用,因此,以“责任”对其加以约束毫无疑问是上佳的选择。法律实践中,纳粹德国时期制定的13部反犹太法案,就是在种族主义的动机下制定的以达到消灭犹太人为目的的恶法,可称之为恶法之典范。由是观之,法律的制定者一旦背离民意,将正义抛弃,便违背了法的本意与初衷,法的内在悖论由是生成。
第二,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民众是民主的践行者,民主是民众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参与决策过程的一种有效的机制。然而民主本身也是存在困境的。这表现为:享有民主的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个人,还有组织。这些主体均有其私利,一旦缺乏约束,他们容易假借民主,实现其私利。达尔在论及民主的困境时说到:“独立的组织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一个大规模的民主政体中是如此。每当民主过程在像民族国家那样大规模的水平上运用时,自治的组织一定会产生。……然而,正如对于个人一样,对于组织而言,独立或自治也会有产生危害的机会。组织可能利用这种机会增加不公正或使之永久存在而不是使之减少,利用这种机会助长其成员的狭隘个人主义而不关心广大公众的利益,甚至削弱或毁坏民主本身。”法的生成过程,其实质是各种利益的博弈过程,一旦利益的博弈偏离一定的轨道,将不可避免使法悖论得以生成,因此,以一定的规则去约束民主主体参与民主过程便显得尤为重要。达尔在该书中还指出,通过对政治资源的不平等、扭曲公民意识、公共议事日程的控制、最终控制的让渡四个方面的约束与控制,来实现对组织的控制,以使民主得以有效实现。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并采用法学家们所设计的这些民主措施从事立法活动,毫无疑问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方面,它可以使民主立法得以有效实现,使立法主体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各种组织与民众个人均可以参与该决策的过程。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实现立法内容的人民性,使正义蕴涵在法内容之中。因为法是民众自己制定的,故体现其自身需求的利益与愿景便可得当到最大化的实现,而民众所追求与代表的公平正义价值观自然便落实于法内容之中,使民主与正义的悖论(法生成的民主性悖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
与此同时,在民主立法实践中,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考虑建立一种判断正义与否的民主程序,比较典型的,就是全民公决这种民主参与体制。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都有规定,在涉及国家重大事项的立法,要使其通过并生效,必须交由全体民众进行表决,由人民最终决定。这种民主立法体例,在解决法生成的民主性悖论方面,无疑是有效的。因为,就理论层面而言,诚如科恩所指出的,民主的深度与广度,是评判民主的指标。此其一,其二,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尽管包含着客观内容,但其形式却是主观的,而对是否正义进行评价与取舍的主体,恰恰却是人民。由此,形成了如下逻辑性的统一,那就是:在立法上,民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是评判是否民主的尺度,而在价值观上,正义又是由民众来代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众(人民)实现了民主与正义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吴寿彭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2]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3] [美]罗尔斯.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民主价值的要求范文6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公民、社会三个层面,国家层面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内容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内容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工作中也就成了教育教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彻到教育教学当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促进教学中发挥巨大作用。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教学融合的切入点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来考虑:宏观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要体现在教育教学中,就是要在教育教学中把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教育教学,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教育教学追求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使学校成为弘扬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从微观上来讲,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教学紧密结合起来融入课堂当中,融入学生的脑海当中,使学生深刻地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他们的价值奋斗目标和进行学习的有效推动力。
二、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国家、公民和社会三个层面,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引领教育教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促进学校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要让学生明白他们之所以能在教室里安静地学习,源自于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要让学生彻底感受到国家为他们的学习创造了许多优越的条件,并使他们树立起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意识。因为一个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只有大家团结起来,每个人都为国家的进步与发展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才能让国家更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所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这样去做,而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更加有责任去主动承担起这样的责任,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层面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看上去简简单单的八个大字却凝练着极大的政治和思想智慧。国家是一个公民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没有了国家的庇护,一个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正是因为如此,作为国家公民的一员,我们要热爱自己的国家,并且为自己的国家做出贡献。贡献从哪里做起?当然就是敬业了,每个公民都有职业,在自己的职业岗位上做到敬业就是为国家做出了最大的贡献,正所谓平凡岗位显示不平凡成绩。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友善是人与人相处之道。作为一个公民,除了要爱国、敬业外,还要讲诚信,讲友善,对家人、对朋友以及对身边的每一个人友善,从而让我们生存的这个社会充满真情。这些都需要教师给学生讲清楚,贯穿在学生的思想教育中。
三、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