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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的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拓宽执法监督领域,深化行政指导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法治工商”建设。
二、工作要点
(一)深化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法治工商”建设
1.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理念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端正执法理念,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执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地方经济的关系,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文件精神,组织人员梳理完善行政处罚依据,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3.深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继续开展全局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评选,提高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4.继续推动工商所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提高工商干部的执法能力,促进工商所的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加快建立法治理念牢固、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执法监督到位、执法制度完善的法治工商所。
5.排查执法风险点,积极防范执法风险,实现执法效能的最大化、执法风险的最低化。
(二)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转变行政方式
1.加强对行政指导理论研讨,了解目前全系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指导各工商所开展工作,达成行政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2.积极转变行政方式,正确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关系,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上阶、拓范围、出成效。
3.认定一批行政指导示范单位和行政指导示范项目,以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4.积极在行政许可、消费维权、合同纠纷、行政复议等领域探索行政调解。
(三)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1.贯彻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程序,提高工商执法办案的规范性。
2.创新行政执法程序。推行“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即“对初次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先进行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以减少行政处罚案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将“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结合起来,对其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条款进行逐条量化规范。要做到量化标准切实可行,合法、合理,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每一个违法行为的适用依据后面都要标注适用、部分适用以及不适用“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的情况。要切实做到降低处罚幅度、减少权力行使自由空间、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量化处罚标准。
3.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出,研究探索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度。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拓展监督领域
1.积极拓展执法监督领域,适时组织、参与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等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2.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强化听证工作,加大对行政处罚案件合理性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积极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加大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1.对执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与司法机关、复议机关开展研讨,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系统性和典型性问题。
2.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五五普法”的要求,总结成果,迎接上级单位的检查验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
(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1.认真实施《工商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高效有序的组织好全系统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杜绝无资格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2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 根据1998年12月3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业务。
第四条 商标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组织内从事商标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人变更商标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业务。
第八条 商标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或者变相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人在从事商标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业务。商标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3
一、证明标准的确立
(一)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争
目前,学者对证明标准的争论在宏观上体现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法律为根据”,即以“客观真实”为证明标准还是以“法律真实”为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因此,无论在诉讼领域,还是在行政处罚领域,我国传统的证据制度采用的都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这在行政处罚方面,要求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疑。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哲学渊源在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然而在证据证明制度中,这一理论实质是片面化了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适用这一证明标准的弊端在于:一是案件事实是已发生的事实,即使办案人员亲身感知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在办案中仍然是需要以证据予以证明,而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可能等于或者全面反映事实本身,只能是通过证据体现的法律事实:二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只是理想标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观是能够反映客观的,但这是从无限时间的角度去论证,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要认识所有的客观事实是不可能完成的:三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由于收集证据的困难性,不可能也不必要收集反映全部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依证据反映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总是有一定的距离的,如果坚持客观真实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总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成了一个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的谬论。
法律真实在诉讼证明中,指的是运用证据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它之所以应当成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是因为对案件事实的最终确定是法官源自于证据而形成的“法律真实”。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它指的是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一认定从法律角度已达到了真实的程度。然而,适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论据主要是从操作性的层面提出的,它没有明确通过证据体现的法律真实是怎样的一种真实这个问题,并且有忽视案件客观真实的倾向。总之,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主要缺陷在于:他们虽然指出了客观真实的认识论问题,却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而是简单地回避了它。
鉴于以上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缺陷,笔者主张在宏观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客观真实改进说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这一理论应用到行政处罚上主要包含:首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可主观臆断;其次。在终极意义上,承认案件事实是可以认识的,并以发现案件事实为目标;最后,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得出的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应该得到支持。
(二)对现有证明标准的解析
1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一般被认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标准,也称为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正是由于刑事诉讼的最高证明度的要求,这一证明标准是在客观真实下最高合理性的证明度。所谓合理怀疑应该是基于道德上的、有事实根据的怀疑,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后所得的结论也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2 优势证明标准
优势证明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采用优势证明标准。适用这一标准要求的盖然性较低,只要求本证的证明力超过反证,法官或者陪审团就可认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3 高度盖然性标准
高度盖然性是在盖然性程度上不同于排除合理怀疑和优势证明标准的标准,如果以百分比来计算的话,它的证明度大概在80%~90%之间。
4 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是针对当场行政处罚的特点提出的一个标准,即行政机关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的标准:能够证明自己在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未。一般而言,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发现违法行为时。亲历了案件的过程,容易形成内心的确信,在这时,只要能够证明执法人员在处罚时没有、公正执法,一般就应当认定该违法事实成立,当然必要的执法程序也是保证当场处罚正确的关键因素。
(三)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应确立的证明标准
上述四种具体的证明标准都是在诉讼领域确立的,普遍得到了认同,要确立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既要借鉴上述证明标准的成果,又应该体现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自身的特性。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既不同于诉讼程序,也不同于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程序,因此,在确定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处罚程序的特点。工商行政处罚是损益性行政行为,虽然大多数处罚是财产罚、资格罚等。但无疑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甚至会间接地影响其生存状态,因此,在设定案件的证明标准时不能过低,否则有恣意枉法之嫌。第二、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的困难程度。目前。由于工商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案的行政措施不到位,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面不宽,实践中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证困难。但笔者认为,这一困难须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去解决,不宜因此降低证明标准。第三、当前依法行政状况。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工商部门在努力提高自身依法行政的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依法行政的状况离目标尚有比较大的差距,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促进自身依法行政的需要,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为宜。结合上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设定如下证明标准:
1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该适用排除和优势证明标准。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排除
证明标准的理由已在前面谈到,此处不再赘述: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的理由在于,即使是简易处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也要遵循法定程序,收集案件的主要证据,使案件的证明度处于优势的程度,笔者认为,这已可以满足此类案件的证明度。
2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下同)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有的学者主张这类案件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或者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明度高过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这一事实就成立。但笔者认为,无论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或者是高度盖然性标准,都存在以下两点不妥之处:一是优势证明标准或者高度盖然性标准主要是适用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时,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适用这两个标准的主体条件:二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或者高度盖然性标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主张权利,而实施处罚的工商机关是代表国家施罚,严格意义上说,它不具有处分权;另外,行政处罚的制裁性质,如若不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则容易导致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工商行政处罚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证明所处罚违法行为的所有实质要件,它和在刑事案件使用此标准时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刑事案件应当极其真实(包括犯罪情节事实),而行政处罚案件只要求在法律要件上排除合理怀疑(违法情节是处罚幅度的参考因素,不能决定案件成立与否)。笔者之所以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也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案件能够证明到此程度。
(四)适当降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两种情形
1 证明妨碍。在行政处罚法中虽然没有规定案件当事人自证其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是否配合对工商机关调查取证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案件,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具体是使用优势证明标准还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应视案件重要性来决定。
2 自认。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自认其违法行为能否作为处罚依据,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规定: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处罚中,处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仅有行政相对人的自认不足以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证完成,而应当认为是提升被认可证据的证明力,实际起到降低证明标准的效果。
二、证明标准在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一)在案件各个办理程序中的应用
1 在立案阶段
由于案件此时并未进入调查取证阶段,案件当事人只是涉嫌从事某一违法行为,因此,在立案阶段,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此时的证明标准不可以前面讨论的证明标准来衡量,即使是优势证明标准对此也是过高的要求,只要求达到大致可能的证明标准就可以立案,用百分比来计算,大致是在50%左右。
2 在调查取证阶段
当场处罚的案件中,调查取证应当根据排除和优势证明标准来收集证据。排除的证据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并将这些程序事实记录在现场笔录中,比如出示执法证的证据、执法人员数量的证据等等:另外,排除的证据更多地体现在消极方面,即当对方在行政救济程序中以此为据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有适当的证据或者事实予以证明或者释明。关于优势证据,主要是指实质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案件要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要件事实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具有超过对方反证的证明力即告成立。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注重违法行为要件事实的充分证明,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必须确信根据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能经得住对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合乎理性的怀疑。
3 在结案和案件核审阶段
在结案阶段,由于受案卷排除规则的影响,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便不能补充取证,因此,在结案时应当注意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关键是证据链与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之间是否符合三段论的要求。
在案件核审阶段,关键是要做到统一证明标准。由于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和抽象性,它不具有某一固定刻度的客观表现,因此,为了达到统一证明标准的要求,就必须从加强案件核审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完善案件核审规则等间接手段人手,这样,相对统一的证明标准对案件最终的质量是决定性的保障。
(二)在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应用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4
一、工商机关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能和定位
(一)国务院调整质量监督职能,工商机关成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
20**年,国家工商局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务院在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对质量监督职能重新作了调整,将原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划归工商,工商机关成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所谓流通领域,是指商品运输、分类、包装、储存、保管、销售等;所谓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从此,工商机关有权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行使《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监督的职权,以保证商品质量能满足消费者和用户的愿望和具备符合规定用途的特性和特征。
(二)《产品质量法》赋予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各项权力。
1、工商机关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15、17、24条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第15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的规定,第17条是关于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第24条是定期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规定。
2、《产品质量法》第18条明确赋予了工商机关采取有关调查取证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按照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调查取证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是已经取得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接到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电话、书面等形式接到的举报);二是调查取证的对象只能是与违反本法规定的销售活动有关人和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只能是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三是采取调查取证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接受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的资料如不属于违法行为证据,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对确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本法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这些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销售活动保留证据。
3、工商机关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至57条和59至63条,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1)责令停止销售。以第49条为例,即由工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的销售行为,避免违法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一步危害社会。(2)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以第49条为例,即没收违法销售的所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包括尚未售出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3)罚款。罚款是适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关于罚款的幅度,本法规定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标准计算。这里所说销售的产品,包括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违法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所说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以第49条为例,包括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数额较大,违法获利较多,或者多次实施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三)赋予权力的同时,《产品质量法》还对工商机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如果知法犯法,违法犯罪,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因此,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从一个案例,看工商行政管理在商品质量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如皋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年5月18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5吨。在货运途中,如皋市公安局城西交巡警中队检查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立案。同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批货物予以扣留。同时,双方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取三根钢筋。总长**.6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方人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5月19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次日检验所出具〔200**〕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称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三项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故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该检验报告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5月21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人签收并注明“无异议”。7月10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7月15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作出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没收上述货物。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诉称:被告无质检抽样资格,其单方面抽检违反规定,鉴定程序违法。于200**年10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购钢材因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被告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无不当,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而〔200**〕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所依据的鉴定物不是具备抽样资格的人所抽样的,且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筋标准规定的要求。该检验报告只能证明送检物的性质、质量,不能证明原告被查处货物的性质、质量。故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案依据。因而,被告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年12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该案揭示的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有规定的,工商机关自行抽样取证属于抽样取证主体不合适。依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机关具备抽样取证的资格。然而,根据GB1499—1998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抽样取证主体为特定主体。工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服从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此,被告自行抽样取证应属于抽样取证主体不合适。
2、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筋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且没有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根据GB1499—1998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对重量偏差的测量,试样数量不得少于10支,而现送检材料仅是2支;试样总长度不得少于60米,而现送检材料仅是**.6米;还有,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对尺寸、表面的取样、试样方式为逐支检验,这里就不存在一个抽样检测的问题。综上,从取样送检材料上很难反映出整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所以,只能作了解样品品质之用,而不能作整批货物品质之用。不仅如此,本案中工商机关在抽样取证过程中,并没有封样的操作程序。没有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就很难证明被检样品就是所抽样品。只有所检样品被毫无争议地证明为所抽样品,在这基础上得出来的检验结论,才对被检物品起到证明作用。
(三)该案对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的启示
1、完善立法。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漏洞,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增加了最终鉴定报告的科学性。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该款明确规定了在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方面,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机关委托其他抽样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费用问题,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解决工商机关的后顾之忧,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2、在产品质量监测方面,工商机关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为了保证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合法性,工商机关经常要委托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嫌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商品进行质量鉴定。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抽取样品;第二,由于工商机关的不是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质量检测的设备、人员等都无法满足现代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3、提高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人,负责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他们的素质,决定着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成败。所以,工商机关要理顺内部结构,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法律修养,以适应现代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5
2013年,是实施市局《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规划“六五普法”之年。要深刻认识到法制宣传教育是“法治工商”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讲座、集中轮训、报告会、中心组学习以及自学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工商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工商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弘扬法治精神,使法律信仰植根于工商干部的心灵,争创“五五”普法先进集体。
1、加大法律培训力度,以培育法治精神。要按照市局制定的《2013年全员学法方案》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干部队伍的工商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尤其要强化《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29号令培训学习。通过学习、研究,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法律,用好法律,从熟悉“法律条文”向“培育法治精神”转变,保证工商职能到位。
2、继续开展“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和全员学法活动。开展二次“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和二次全员学法考试活动。根据岗位技能的需求,全员学法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要有针对性和灵活性,采用“小班教学法”和“菜单选课法”,进行“差别化”学法。使“单项灌输”向“互动交流”转变,使“要我学法”转变为“我要学法”。一要充实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分局领导班子)的学法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依法执政;二要根据工商职能和执法一线的学法需求,以提高办案质量为立足点,采用以案件分析会和案例评析会形式,与案件评查活动相结合的教学法,学法的内容更贴近工商执法工作的实际,以提高执法人员研究思考能力,提高执法实践能力;三要开展“法制巡回辅导”,搭建“法制交流平台”。通过定期召开的法制员会议,深入讨论,查找问题,借鉴经验,有针对性地提高基层工商分局(所)巡查监管技能和执法办案水平,提高学法的实效性。
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
1、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2013年市局在各直属局、分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各直属局、分局也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基层工商分局(所)”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达到激发各单位锐意进取,自觉加强并努力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目的,加快“法治型”工商的建设进程。
2、继续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定《工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3-2014年)。按照《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省局要求,完善和落实好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在全系统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各级工商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通过考核,促进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3、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树立“理性、规范”监管新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市局决定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法制处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承担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4、开展“法治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为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2013年在全系统开展“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各直属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对“法治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法治合格单位”领导小组,并认真对照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法治建设示范点”的工作要求,结合“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认真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市场经济秩序水平。
三、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认真实施《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继续以制度建设为载体,深化预防与治理违法与不当行政行为体系建设,促进全系统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谐执法。对各类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坚持违法与不当行政一票否决机制,确保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力争实现全系统行政执法零违法、零错案。
1、强化内部监督。在全系统组织两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市局将进行两次纵向检查、一次横向检查和逆向检查。各直属局、分局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互评互查,使评查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法制要和业务处(科)室协同,将法制监督从行政处罚延伸到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领域,共同开展对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行为的监督工作。为迎接省局每季度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抽查”和“行政许可档案抽查”,各单位要事先认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案卷(档案)精细化水平。省局的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各直属局、分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2、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根据新出台的工商法律法规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好重新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准备工作。会同监察部门推行案件回访制度。做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基层分局(所)要有能力以县级局名义独立办理限额以下的一般程序案件,查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继续协同各办案条线,加强对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听证、处理决定等全过程的规范与管理,完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案件线索管理台帐,强化对办案时限的监督,防止乱作为。完善对举报、投诉信息的处理反馈机制,杜绝不作为。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集中立案制度改革到位,推进“和谐工商”建设。
3、深化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改革。除逾期年检案件外,一般程序案件均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司法化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尤其要加强对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自由裁量理由的表述和说理。提高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说理性。
4、认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和省局规定,健全纪律约束机制,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岗位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可发给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确保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具备基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技能。
四、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工商
近年以来,全系统发生的行政争议增多,尤其是行政许可方面因股东虚假签名等陈年老账引起的争议猛增。为实现行政执法的“四无”目标,要把化解行政争议当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1、认真做好案件核审、听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采纳法制机构核审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准确性、合法性、权威性,扎牢预防行政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2、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救济第一”的行政复议理念,公开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全面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并组织相关执法人员旁听,提升行政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处理好涉及行政执法的。继续开展行政争议案件考核。
五、加强法制基础工作,提高法制保障水平
1、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培养工商法律人才。要将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同志充实到法制员队伍。要加强对基层法制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重点加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标准》的学习,提高基层工商分局(所)法制员的案件核审能力,努力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所有基层分局(所)能以县级局名义独立办理“罚二没三”以下的一般程序案件,查办与核审分开,法制员独立核审率100%。市局将组织两次全体基层工商分局(所)法制员参加的案件核审技能竞赛。省局也将组织竞赛。
2、加强基层工商分局(所)法制监督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调动基层法制员的工作积极性,让法制员成为基层依法行政和普法的骨干,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工商分局(所)依法行政工作的骨干作用,筑牢基层法制工作基础。引导基层法制监督工作从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向对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调解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延伸,从事前案件核审向事中、事后的执法监督延伸,从行政争议案件发生后采取补救措施向事前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延伸。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6
一、健全工商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职能工作转型。
多年来,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以监管执法与征收“两费”并存,造成机构重叠,各自为政;事权不明,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工作管理制度不能与时俱进且大多流于形式等现象。为此,*市工商局抓住工商工作转型的有利时机,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法治工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清除“弯道”上的各种障碍。
抓住收费体制发生变化的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们将*个对市局独立核算的市场巡查中队全部划归*个分局、所直接管理,将巡查中队改为巡查队,设置综合室、巡查队、经检队,按“一室两队”模式运作。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权责明晰,能放则放,易于操作”的原则,对局属各单位事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出台了《*市工商局局属各单位事权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按照“大经检”格局的要求,重新界定了公平交易分局、专业分局、商广科的职能,向基层分局(所)下放了企业登记和年检初审权、个体执照发放权、案件处罚权、户外广告监管权、合同属地监管权等监管事权,有效提高了基层监管服务效能。
同时,在市局机关和基层分局共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岗、法制岗等*类执法岗位,为每一名执法人员统一制作了行政执法岗位牌;分别编制了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各基层分局(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所有职权分层、分类分解到每个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对工作职责、权限和办事程序也相应予以了明确。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岗位人员分布图、执法流程图上网公示。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事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批、公布、备案、监督和解释工作,制定了《*市工商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事前均按要求经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两年来,市局制定的*件规范性文件,无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无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及时通过工商红盾网站向社会公布。
在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同时,认真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今年初,对系统内*年以来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由于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时间跨度长、任务难度大,市局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指定相关业务科室实行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继续适用的*件规范性文件重新上网公布。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全市工商系统*名在岗公务员进行了执法证件资格审查、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了动态化的执法证数据管理库,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落实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明确规定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是推行说理式书,转变执法理念。为了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实现合理行政、人本行政、科学行政,切实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最大限度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去年*月份,*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对法理、情理、文理的阐述、消除当事人疑虑,达到以理服人顺利接受处罚的目的。同时规定,凡不能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办案人员,不得申报*市局办案能手,对不达标的单位,不得申报办案先进单位和办案进步单位。由于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体现叙事完整、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的要求。在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践中,市局选定商广科、公平交易分局为试点单位,通过抓思想发动、抓组织领导、抓试点推广、抓培训、抓督查考核,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我们采取专题培训、印发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文字综合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应用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促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整体提高。同时充分发挥法制员作用,确定法制员负责本单位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写作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办案人员在制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来,市局已开办专题培训*期,培训法制员*人次;组织人员到基层分局开展骨干培训,授课*期,培训办案骨干*人次。同时,我们还根据基层的实际需要,利用局域网将本局或外地具有代表性文书发到各单位,供一线办案人员学习借鉴。到目前为止,市局商广科、公平交易分局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到*%,基层分局达到*%,得到了法院、政府法制办和行政相对人的一致认可。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处罚质量。我们严格执行国家总局、省局有关自由裁量权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市局规定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处罚金额超过*万元的案件,须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中审核决定。对于擅自下达处罚告知或处罚决定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规定,凡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挂牌企业或招商引商企业监管执法,须事前报市局领导批准;对年产值和销售额*万以上的企业和重点纳税大户,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立案须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行政处罚须报市局案审委员会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行政处罚。
在执法办案中积极推行“七书四制”。即提示通知书、预警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执行劝告书、案件回访书、行政建议书、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制、案后回访制、自由裁量权类比制、行政处罚执行劝告制。
四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市工商局关于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按照能宽则宽、能放则放的要求,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委托的方式向基层分局(所)下放了企业登记和年检初审权、个体执照发放权、户外广告登记权、合同属地监管权等事权;严格执行《认真落实行政审批流程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意见》,按照相对集中、高效便民的要求,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首办负责制”,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开展了网上年检。逐步实现了工商监管执法的网络化、信息化。
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系。我局继续加强*网络建设,完善*工作规范,创建*消费维权和行政执法品牌,充分发挥其消费维权和执法监管功能,形成“即时响应、快速受理、统一调度、依法处理、信息反馈、绩效评估”的工作机制。推进消费维权进社区、进乡村、进市场、进商场、进景点、进学校、进医院等活动,构筑立体式、全方位、广覆盖的消费维权网络。
截止目前,我局已在全市*%以上行政村和*%以上的城区宾馆、超市、学校、社区、医院以及旅游景点建立*维权联络站。同时在电信、移动、联通、电力、自来水、烟草、公汽等*个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维权联络站(点)。
二是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化解消费纠纷。今年*月份我们在*乡开展了*维权网络与农村综治*平台对接的试点工作,在*村组统一悬挂了公示承诺牌,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消费维权网络,维护农民权益,聘请了*位农村维权监督员,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受理涉农申诉、投诉,及时跟踪督办处理,及时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
*月*日,*市中洲农场林某销售的“*”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存在质量问题,*户农户在西瓜等农作物上使用后使农作物受灾。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牌硫酸钾型复合肥料不合格。因其涉案金额较大且受灾农户损失较重,我们一方面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多方协调沟通,最终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万元,维护了农民利益,保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月*日,*乡*村*户农民反映当地农资经营户张某销售的“鄂豆*号”黄豆种有问题,农作物没有按时获得收成。我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派员调查走访,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张某销售的黄豆种无质量问题,而是张某错将八月豆种当六月豆种销售,造成农户收入减少。经工商部门调解,张某按每亩*元标准赔偿*农户共计*.*万元。今年*月止,已受理消费者咨询*件;申诉*件,申诉调处率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其中,成功调处涉农纠纷*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三是认真做好*工作,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手段,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化解行政争议。经过多年来的普法宣传,公民的法治意识有大的提高,通过*或提起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事项不断增加。我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建立了*举报登记制度和电话举报登记制度,对来人来电,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调解矛盾的工作原则,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每起*件,均做到填写《受理情况登记表》、有*人书面申请,向*人发放《受理告知书》和《*案件回告表》,尽快给予*人满意答复。对上级组织的转办*件,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的原则,积极市局党组汇报工作进展。*年以来,共受理各类*件共*件,涉及执法行为*件,查办率达到*%,对违规执法实施责任追究,无重复*和越级*的现象。
今年*月,我局*分局分别对辖区黄某、李某无照从事服装加工行为进行查处,黄某、李某同时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及时受理,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只是由于黄某、李某对国家政策不完全了解所至,通过复议案件承办人的政策法规讲解,黄某、李某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制”。在全市工商系统深入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制、执法责任追究制。我们印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市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机构整合、人员变化情况,将*个对市局独立核算的市场巡查中队全部划归*个分局、所直接管理,及时调整了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单独制定和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编辑了《工商行政管理实用法规汇编》下发给系统每一名执法人员。
二是开展评议考核,规范执法行为。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市工商局组成评议考核专班,按季度在全市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照《*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对局属各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评议考核,重点查看受理的行政许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按标准征收登记费,已结案件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程序处理消费者申斥,各类案卷、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规范,各种台账、经济户口登记齐全。从*年实施执法评议考核以来,已*次组成评议考核专班对局属单位开展了行政执法评议。采取听汇报,看档案,查案卷,现场点评等方式,查看各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方面的台账、档案和案卷*件,对发现*件不当行政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期限整改,在全市系统内通报检查结果。
同时,市局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制,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基层分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树立执法权威。面对收费工商向监管服务工商转型的特殊时期,系统内少数干部存在不注重执法行为规范,视规章制度为儿戏,有禁不止、有令不行,还有的同志把存在的问题归究于体制上的缺陷,不从主观找原因,执收执罚不顾行政风险,责任意识淡薄,政治敏锐性较差,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背道而驰,出现了*分局原开发区中队违规收取广告备案保证金、*分局*中队和*分局跨辖区收费及违反票据规定等违规行为,其结果损坏了工商部门的执法形象。*市工商局发现问题及时组成专班立案调查,查处*名违纪违规人员;对*分局拒不整改有关督察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同时,并上述案情和处理结果在系统内公开通报。旨在警示和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同时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缺陷,堵塞制度上的漏洞,以此加强*工商法治建设,促进工商工作新转型。
六、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们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作为法治工商建设的工作目标。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方面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另一方面坚持系统内干部职工全员培训。年初制定了《*市工商局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年度法律考试活动,建立工商干部培训中心,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加大干部队伍培训工作力度。我们定期组织机关科室、基层分局(所)负责人进行工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现场规范、现场点评、现场指导等举措对系统法制员、业务骨干、执法办案能手,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培训,现场解答、相互交流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对基层执法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通过讨论、交流形成指导性意见。我们还分期分批选派基层分局(所)法制员到机关业务科室学习锻炼,一同研究业务,一同参与办案,一同跟班作业。两年来,我们举办法制员、登记注册员、执法办案等业务培训*期,培训各类业务骨干*人次;集中组织全局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和普法考试*次。
根据新形势工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我们及时把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成《工商行政管理实用法规汇编》和《案例分析》分别印发给全局每个执法人员,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二是开展争创“岗位能手”活动。*年*月停征“两费”后,随着工商体制的不断转型,行政执法显得十分突出,为了全面依法行政、充分履行工商职能,提高我局执法办案人员工作能力,我们制定了《*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争创岗位能手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系统开展争创登记注册、执法办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财务管理、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等“岗位能手”争创活动。通过开展不同形式岗位练兵和“五比五看”,即:比学习法律法规,看谁掌握和运用本业务口法律法规熟练;比业务技能,看谁专业技能娴熟及公文写作、微机操作等通用技能水平高;比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看谁能正确分析、处理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比工作质量和效率,看谁完成工作任务质量好、效率高;比工作业绩,看谁成绩突出、贡献大。促使干部职工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培养一批业务精通、技能过硬、作风优良、业绩突出的岗位能手,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和工商转型需要,不断推进职能到位,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开展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五五”普法教育工作,深入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我们按照上级普法宣传工作要求,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以“法律六进”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红盾夜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等形式,加强了对干部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送法上门,加强了对企业负责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定了*市工商局年度“五五”普法工作要点,组织全系统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保护日”、“*·*法制宣传日”为契机,上街设站宣传工商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在市局机关和基层分局办公场所开办宣传栏,面向各类市场主体、面向广大消费者、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份,现场提供咨询,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人次,营造民主法治环境。
四是开展“十比十看”活动,提高执法效能。为了推进全市系统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深化“大经检”格局,促进全面依法履职,加强法治工商建设,今年*、*两个月,在全市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月”活动。通过大力开展“大清查、大立案、大处罚、大执行、大评查”等“五大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比零距离监管,看是否有行政不作为现象;比程序规范,看是否有行政执法程序不到位现象;比执法评议,看是否有效落实行政执法三制。比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看是否注重法理论证;比大要案办理,看是否体现执法办案权威;比案件质量,看是否有行政复议改处或行政诉讼败诉现象;比执法范围,看是否有新领域案件;比自由裁量,看是否有违反规定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现象;比廉洁公正、文明执法,看是否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和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不文明现象;比案件执行到位率,看是否有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现象”等“十比十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机制,树立执法权威,全面适应工商转型。
七、当前法治工商建设存在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增强,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的进一步拓展,新时期法治工商建设与当前存在的不足并存。一是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少数执法人员思想上没有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有的对停征“两费”新形势认识不足,对实现转型新要求理解不透,仍沿袭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搭车收取会费,粗放管理,强势执法等工作惯性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二是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仍较低,执法水平良莠不齐,一线办案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存在“能力席位”意识不强,不学习、不钻研,大事做不来,小事干不好,无法适应岗位履职需要。三是执法能力不强。有些执法机构人员连基本的执法程序都搞不清楚,有的自由裁量权使用、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不当,案件定性不准以及法律适用不准确,咨询解答不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