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化妆品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化妆品法规

化妆品法规范文1

问: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管理法规?与之配套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答:原有的《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及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已实行7年,在初审、申报与受理、卫生许可延续与变更等方面与《行政许可法》存在着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已不能单独指导企业申请卫生许可,必须结合或参照其他相关文件或内部请示才能把握。新《程序》出台后,既能使行政主管部门遵循法定原则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职能,又方便申报企业有章可循地申报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使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增强了可操作性。

与新《程序》配套的相关文件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问:新《程序》与原法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取消省级初审,增加了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审核。遵循危险性评估的原则,新《程序》要求对产品生产环节的有关内容进行详细核查,规定申请单位在申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之前,应向产品生产现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取得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之后才能送检、申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情况,对企业提供的文本资料进行核对,确认该产品的生产条件是否与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情况一致。当申请单位最近一年内在经营和产品卫生质量上有不良记录时,需要在资料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审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受申报单位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现场审核的,应于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执行审核任务。

问: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

答:《程序》中有关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备案)和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产品卫生条件审核和产品检验属于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因此不属于卫生许可受理范围。

问: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哪些?

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报与受理、审评与决定两个阶段。

一、申报与受理

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卫生部审评机构,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出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卫生部化妆品申报受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但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告之技术审评的期限。

申请材料需补正时,申请材料不退还,因此申报单位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备份工作。

二、审评与决定

1.审评

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对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在规定的技术审查期限内,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做出技术审查结论。

对需修改补充资料、需对生产现场或检验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需进一步科学论证和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申报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补充材料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卫生部审评机构。

申报单位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自复核申请提交之日起,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延长技术审查期限。

2.决定

卫生部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之申报单位,同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审评机构自卫生部做出卫生行政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问: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如需变更相关事项或要求延续许可期限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被许可单位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交材料。配方或生产工艺等可能涉及卫生安全的内容不得变更,否则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被许可单位申请变更内容涉及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的,需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相关检验。国产产品还应当按照要求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对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对于进口化妆品,卫生部将在必要时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或抽样复检。

被许可单位申请延续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卫生部在接受被许可单位的延续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产品重新进行技术审查,并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向被许可单位重新颁发卫生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对不予批准延续的,书面告之原因。

问:国产化妆品与进口化妆品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时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只要求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需要卫生部审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虽然从2004年8月1日起简化了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改为备案管理,但所提供的资料和检验手续不变,要求在产品上市前由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对其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审核,二是两级产品卫生检验。所提交的材料有: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3.申请育发、健美、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4.企业标准;

5.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申报的,应提供委托证明;

7.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8.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进口化妆品在申报卫生许可之前,只需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所提交的材料有:

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申请育发、健美、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

6.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9.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10.申报的,应提供委托证明;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2.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问:新《程序》在与原有法规的衔接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2006年6月1日以后拟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不再进行初审,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即对所申报产品生产环节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具体操作按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进行。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按照原时限要求或新《程序》的时限要求申请办理延续,但无须提交初审意见。

2006年6月1日前,已经被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省级初审机构或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的国产特殊化妆品,可以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原申报与受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但必须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交许可申请,无需提交初审意见。

2006年6月1日前获得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其批件或备案凭证格式及载明内容与新《程序》要求不一致的,可以在批件到期延续时一并变更。

化妆品法规范文2

【关键词】化妆品;市场;卫生状况;调查

【中图分类号】R135.9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2-0087-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化妆品已由奢侈品逐渐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为了解我市化妆品卫生状况和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执行等情况,探索我市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思路,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我所于2007年6~7月份开展了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

1内容和方法

1.1对象为使本次调查结果能充分反映我市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在市区范围内重点抽查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店、超市、药店、化妆品专柜等单位。

1.2内容标签、标识、说明书:重点调查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有效期、产品宣传内容等。

1.3经营单位情况重点了解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化妆品品种和价格、索证、以及经营者对化妆品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等情况。

1.4方法由我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四名监督员参加,分为两组,划片分区进行,采取集中培训,统一方法和标准,每组对所查单位销售或使用的化妆品逐个进行检查,并对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并同时对经营者宣传讲解化妆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填写统一调查表。

2结果

在所查1150个不同品种的化妆品中,发现101个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相关法规规定。其中,宣传医疗术语或夸大宣传的21个,多种产品使用同一个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36个,无卫生许可证的12个,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16个,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不全等问题的7个,超过保质期限的9个。

2.1经营单位情况本次共调查经营或使用化妆品单位40家,其中化妆品专营店5家,美容美发店12家,超市3家,药店5家,化妆品专柜15家。所调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以护肤类发用类的普通化妆品为主,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的染发类产品主要在美容美发店内使用,美容修饰和香水类防晒祛斑类化妆品销售主要集中在化妆品专营店和专柜,药店主要经营祛头屑类洗发液。在调查的40家单位中,由商供货的5家,占12.5%,由上级公司提品的有12家,这类单位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等连锁店,超市化妆品专柜多数直接从企业和批发市场进货,分别有8家和15家。经营者在进货时,知道索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有8家,只有超市和化妆品经营店部分产品有索证,占所查单位的20%,其余32家均不能提供有关证件。

2.2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在本次被调查的40家化妆品经营者对化妆品卫生相关法规的了解都是一无所知。

2.3销售价格范围在所查的化妆品中,销售价格为:5元以下的产品占7%,5~10元/瓶(盒)的产品占23%;10~20元/瓶(盒)的占33%,20元/瓶(盒)以上的品种占37%。同时,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很少。据经营者反映,消费者对进口化妆品认识不上去,所以销售不出去。

3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化妆品经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首先是产品说明书内容使用医疗术语或虚假夸大宣传,这些产品主要是美容场所和商场超市的护肤类产品,如改善化脓、疤疹、发炎;治疗青春痘;促进血液循环,帮助伤口愈合;调理内分泌;增强细胞免疫力;7天见效;15天改变皮肤;24小时见效;15天祛斑等等.2.其次是标注内容不全,在本次所查化妆品中,有2个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9个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和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不全.销售无证产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销售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2)销售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而宣传特殊功能的化妆品;特别是宣称祛斑功能的化妆品较为普遍;(3)冒用或套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此现象在染发产品中尤为突出,几乎在所查美发场所使用的染发剂中,都存在多种不同颜色的染发剂使用同一个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现象.3.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还显示,化妆品经营者普遍缺乏化妆品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识别真假优劣化妆品的常识,在进货时不能按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证件,也不管产品真假、是否合法,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4)还有一个原因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大,任务繁重,卫生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我所的化妆品卫生由公共卫生科负责,疏于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这项工作几乎为空白;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的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自身条件没有要求,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人员缺乏,缺少相关的卫生监督知识和执法技能,这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卫生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化妆品有关法规知识和鉴别真伪常识,还可以定期组织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使经营者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提高如何鉴别符合化妆品卫生要求的产品能力,把好进货关。建立索证登记制度。同时还要增强消费者自身防护意识。

化妆品法规范文3

首先,在化妆品行业法规方面,发达国家的化妆品法规一般具有历史较长、法规单一的特点;中国的化妆品行业法规繁多,并且立法时间较短,与国际上弱化法规的大气候相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国家标准种类少,覆盖面窄,形成了大片国家标准的空白区。这都需要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中国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

第二,在市场监管方面,与国际上的单一机构、集中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协调管理模式利弊并存。其优点是:由于监督力度较弱,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多个部门的协调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一机构权力过大,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其缺点是:多头管理,多头认证,人为地加大了企业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各部门职能重复,易产生相互推诿、管理脱节等问题。专家认为,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力度不够,目前中国完全采用国外企业自律管理模式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对现行化妆品法规及监管制度予以科学合理的修订。

第三,科技含量低,制约了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与国外知名品牌上百人的科技研发队伍相比,由于中国传统高校教育与实际应用的脱节,能在关键的产品配方研发阶段发挥作用的技术人才少之又少。同时,企业对科研的投入小,产品无法提高档次,获得的利润自然也就有限。而这也不能完全归咎于企业,国内专门从事化妆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实在太少,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科技需求。

第四,资金不足也是限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土化妆品企业往往是从早期的家庭作坊发展演变而来的,比如美容专业线企业,一般具有投资少、获利快、销售渠道短、中间环节少等特点,但也必须依靠雄厚的技术力量来研发具有不同功能特点的产品,并要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才能适应针对性非常强的“一对一”的服务要求。作为民营自发创建的行业,仅仅凭借民营企业家的单打独斗,力量薄弱,很难上规模,加之发展时间很短,资本积累也比较缓慢。

第五,企业品牌意识弱,使产品无法大幅度提高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我们所熟悉的“宝洁”和“欧莱雅”,都有近300个品牌支撑,在市场竞争中,这些品牌可以互为攻守;当市场中只有自家品牌的时候,还可以获取垄断利润。国产大众品牌虽然在中低档价位有了市场,却不能培养属于自己的高端品牌。尽管国内大众品牌扩展了农村市场的巨大空间,但城市市场却一直是其痛处。低价格往往同低质量如影相随,随着外资企业的价格走低,价格已经不是本土品牌的武器。公众几乎将国内化妆品定格在高档商品之外,而要改变这种意识,恐怕中国化妆品企业所付出的代价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第六,国内企业的资本运作水平欠佳,无法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在化妆品界,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某大型跨国公司品牌收购另外一个品牌的事,而在国内品牌之间却比较少有这样的情况。在国际上,化妆品行业已经进入规模化、集约式的资本化经营阶段,行业壁垒与竞争程度随之提高,在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的情况下,短期经营、鱼目混珠的意识行为都势必遭到淘汰。

化妆品法规范文4

20__年稽查科在分局党组的领导下,与各科室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稽查科职能与分局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市场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使二五年稽查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一、加强学习,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五年稽查科加强了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全科人员认真学习了《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科人员理解、掌握的基础上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全科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打下了良好基础,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水平。

二、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20__年稽查科在稽查工作中,充分发挥了监督执法作用。文明执法机制得到进一步稳固,与相关科室积极配合抓好各项执法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辖区内以免费检测(理疗)、健康宣传为幌子,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为进行了[文秘站:]重点整治。第一在树立药监部门依法监管的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在严格行政执法的同时,认真做好药品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及时与工商、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络,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并及时相互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多方的支持与配合,确保了各项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重点检查了医疗机构22家、药店72家、完成了对近100个乡医用药情况的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详细登记,并进行了及时处罚和纠正。20__年共抽验药品163件,作基础测试500件,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密云县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4件不合格,占抽验药品的2.91。药品抽验合格率为97.1。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20__年度医疗器械抽验计划。抽验医疗器械24件(国家局计划4件,市局计划20件)。已检测24件,5件不合格,合格率79。

3、受理、核查群众举报63件,其中40件均予以妥善答复、处理,另外3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4、立案查处6起,结案6起。书面警告2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34种次,价值2742.85元;没收违法所得14270.40元,罚款32948.60元(罚没款合计47219元)。

5、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17起,没收违法销售的物品价值六千余元。

6、核查哮喘肺宝胶囊、世纪慈航绿源胶囊、蓝顿EX熏衣草精华油等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84种次,共核查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875户次,未发现国家局和市局要求核查的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

7、20__年开展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专项整治3次,检查辖区内宾馆、招待所19家,美容美发场所268个,集贸市场4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营店96家、商场内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专柜39个,完成了八月份对5家宾馆、招待所化妆品10件和九月份对美容美发场所化妆品20件的抽验,共抽验化妆品30件,以及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各100个品种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的检查。对北京百胜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北京益寿堂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彼阳红太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天维他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4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摸底,初步摸清了这7家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档案。为今后更好的实施监管打下了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

1、学习不够,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学习、理解、掌握的不够充分、准确,运用的不够娴熟。

2、针对近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新动向,比如以义诊为幌子行无证宣传销售之实、人货分离、送货上门等逃避监督检查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监督执法有效方法。

3、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不细致、走过场现象;发现的问题不够深入、准确。有时执法力度不够。

4、受旧有的观念、思想、工作作风束缚,还不能完全站在新的岗位、新的高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还不能够从规律的层面上把握工作的方式、方法;不能够很好掌握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5、受药品抽验程序、检品数量、药检所仪器设备的制约,药品抽验的靶向性不强,抽验合格率比实际情况偏高

四、20__年稽查办及化保科工作计划与思路

20__年稽查办及化保科在努力完成日常业务工作和分局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同时,争取想办法创造条件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抽验工作计划和分局党组抽验工作按排,作好相关的抽验工作。

2、做好不合格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核查工作。

3、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举报核查、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

4、摸索如何充分发挥药品打假联动机制和三级社会监督员作用,完善药品监管社会监督网络。每季度召开一次药品监督执法联席会、社会监督员碰头会、药品协管员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药情信息员信息通报会;选择适当时机,对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进行两次以上培训;组织有部分乡镇的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参加的药品质量巡查活动。

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协调好与各科室的关系,争取支持,做好配合,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

6、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做到活学活用,运用自如。做到对每一纸文书,每一个案件都以科为单位组织大家展开讨论研究,按照新的案卷评分标准逐一评审,总结过去经验,力争在20__年的案卷评审中卷卷达到优秀。

7、由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刚刚划转到药监局,因此20__年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调查和监管上,特别是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说明书、标签、标识。

8、建立与卫生、工商、质检、公安等单位多方互动的监管体系。发挥药监行政监管职能,借鉴药品监管理念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成功经验,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指导市场的宏观发展。建立药监部门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企业之间相互监督-消费者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9、做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证、发证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上市的认证制度。保证进货渠道的合法,创建安全的消费环境,改变市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购销渠道不清的情况,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全面推行索证制度。结合索证,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厂家及产品进行建档备案。

化妆品法规范文5

为规范我区化妆品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违法销售化妆品行为,推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监管,根据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21年9月起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工作。

一、开展监督检查,严查违法经营

对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1、排查清理违法产品。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暂停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的化妆品等。

2、排查清理违法宣称功效信息。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包括: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细胞提取液、胎盘组织液等,排查清理以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销售的信息。对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3、排查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及时核对国家药监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对已吊销、注销、超过有效期、冒用其他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及已撤销、注册、超过有效期、冒用其他产品的化妆品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此次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7人次,对9家微信、直播宣传销售化妆品的进行了排查。

二、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5.25化妆品宣传周、12.4宪法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活动开展宣传,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化妆品安全相关常识和网络购买化妆品需要注意事项等,增加公众对不合格化妆品的辨别能力。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供货方资质保存不全,有时只保存了电子版。二是台账记录项目不全。三是从业人员的化妆品安全知识仍需提高。

四、下一步打算

1、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开展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知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化妆品安全常识,更好地合理安全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法规范文6

一、整治目标

以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为重点,以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签标识、购货验收制度、产品宣传为监督检查要点,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监督抽样、公开曝光等方式,结合日常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深入排查美容美发行业在经营化妆品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因素,严厉打击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我市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重点对象

1、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

2、市、区主要商业区美容美发机构;

3、集镇段主要美容美发机构。

(二)重点内容

1、化妆品合法性: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化妆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购货验收制度: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产品宣传: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5、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15日)

市局将在3月上旬对本市大型美容美发机构进行一次经营化妆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各市、区局要将这次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传达贯彻到本辖区内主要的美容美发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检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3月16日-4月30日)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对存在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要监督其规范,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5月1日-5月15日)

各市、区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风险因素,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局对专项整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加大经营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宣传,重视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