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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范文1
1.1买卖双方拥有的运输实力是选择贸易术语的先决条件对于买方来说,若在卖方国家设有办事处,办事处可以妥善处理运输事宜,并可以找到价格合理、有信誉、有保障的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则可以选择EXW术语进行物资采购;反之,则不要选择EXW方式采购物资;对于卖方来说,若对于买方国家运输条件、运输渠道比较熟悉和了解,或在买方国家设有办事处,可以选用DDP方式交货,并且这种交货方式对于买方更具吸引力和投标竞争力,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运输实力,选择其他运输方式,如FOB、CIF、CIP等贸易术语。在实际操作中,FOB和CIF是对买卖双方都比较适合经济、可操作的术语,运用也最多。
1.2货物需求时间是选择贸易术语的又一决定因素货物的需求时间即交货时间是物资价格构成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全面考虑。货物的需求时间紧急,则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小,选择贸易术语时,根据买方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选择;货物的需求时间较长,运输价格变动风险较大,当处于运输价格上涨时,可以选择由对方承担运输费用的贸易术语成交。如采用CIF、CIP等C组贸易术语采购进口物资;采用FOB等F组贸易术语采购出口物资。若采用买方负责运输的贸易术语采购某种物资时,则一定要将运输费用及运费可能上涨的因素考虑到物资成交价格中去。
1.3有利于规避风险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根本原则除了考虑成本因素外,还需考虑风险。如果承担海运,出现风险之后虽然有保险赔付,但对贸易双方都会产生影响。这样的损失虽然会有保险补偿,但采购方因为不能按时收到货物受到的影响可能会比得到的保险补偿还大,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注意规避风险显得格外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供方交货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而且运输方式复杂,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较大,特别是出口国遇到战争或人为障碍或破坏的地区,则运输途中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在选择交易术语时,必须根据不用时期、地区及运输线路和方式所能预测的风险情况,对贸易术语进行合理选择。
1.4实现采购目标,是选择贸易术语的最终原则在不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节约采购资金,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并保质、保量、及时供货,是采购人的采购目标,也是物资采购部门永恒的话题。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的选择应遵从如下准则:第一,在保障货物、货款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二,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最大限度实现采购目标的前提下选择贸易术语;第三,采购人不能只看眼前,还要把眼光放开,注重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如力求在本国办理运输、保险业务,以促进本国的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第四,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并对现实状况作出分析、预测,科学合理地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2贸易术语选择的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州布法罗某进口商出口600吨山核桃仁,合同规定采购价格为5000美元/吨,为CIF纽约州布法罗,货物装船时间不得晚于当年的10月15日,货物不得分批和转运,需一次性直达到货,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进口商有权拒收。出口商于10月7日装船完毕,但船到美国纽约州西部伊利湖口岸时已是11月26日,此时港口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伊利湖东岸后出不来,便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西海岸港口,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纽约州布法罗。待这批核桃仁运到布法罗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15%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出口方降价10%结案,该公司共损失30万美元。
2.1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合同签订的是CIF合同,但合同条款却不是CIF条款,如规定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由签订的“CIF”——C组贸易术语变成了D组贸易术语。
2.2教训及借鉴(1)进口方和出口方对于贸易术语没有进行合理的选择,双方对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也没有真正达成一致和共识。(2)我国出口商对贸易术语CIF合同的相关规定还不了解,否则,就不会在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改变合同性质,以至于白白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还承受被对方降价10%的损失。(3)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并将各种风险因素考虑到订货价格中去。(4)对有些运输情况和细节(如货轮在途时间等)估算不足,对当地的自然气候(如冰冻期等)信息掌握不够。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的物资采购,对于贸易术语的熟练掌握和合理选择相当重要,它关系到物资采购效益和采购结果的成败。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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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本文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的背景入手,阐述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效力,最后着重分析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 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便于达成交易,买卖双方便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每个国际贸易术语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表示。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背景
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国际商会首次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于1999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0年,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商会于2010年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效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目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两个版本,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它们是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的时间效力上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并非《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自动废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3.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3个贸易术语:EXW;FCA、 FAS、FOB;CPT、CIP、CFR、CIF;DAT、DAP、DDP。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要11个贸易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P(目的地交货)和DAT(运输终端交货)代替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即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DAT和DDP。
两个新术语DAP和DAT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而在DAT术语下,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后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
3.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组别分类的方式把国际贸易术语分成四组:E组、F组、C组、D组。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二类是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虽然改变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无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3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FOB、CIF和CFR三个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将货物装运上船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FOB、CIF和CFR三个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船舷为准。
3.4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
定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而且,事实上很多贸易交易者普遍将通则运用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合同,如,在美国,贸易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的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以上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因此,《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参考文献:
[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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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辞书功能 术语辞典 英文辞书学
贸易术语是什么?要了解掌握术语的用法,相关人员必然要接触一本国际商会权威出版物:《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名为INCOTERMS)。这本典籍的确可以使人明白贸易术语的内涵、作用、效力等,却缺乏明确的释义语句。本文借语言学辞书学理论充分挖掘该典籍的辞学工具书用途,使其更能从语言上让读者明白贸易术语的具体定义。
一、《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史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贸易手续更加繁琐。为了顺利完成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双方必须经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与每一次交易过程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大大简化进出口商双方的沟通程序。每一个贸易术语,都是对一笔交易中多个贸易条件的概括,如FOB,即概括了一笔交易中的国际远洋运费,保险费由进口商负责,而内陆转运费,单据制作等责任由出口商负责等多个贸易条件的职责划分及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黎孝先,1994),鉴于此,国际商会(简称ICC)于1936年出版第一版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以规范每一个贸易术语的具体涵义。这一版INCOTERMS仅收录了九个术语。之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日新月异,INCOTERMS几经改版,目前的最新版本是INCOTERMS2010,共收录11个贸易术语。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世界上至少存在三套不同的释义通则,INCOTERMS是其中之一,另外两部释义通则分别为美国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和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也就是说,针对不同国家的贸易对象,到底适用哪一套术语释义通则,还要看具体每个进出口商的所属地区的习惯做法,我国一般推荐选用ICC INCOTERMS。
既然ICC的INCOTERMS并不是具备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的律法典籍,只是一本释义通则,那么,其外贸术语工具书的职能就非常明显,因此,将此书的职能向“术语词典”延伸,有何不可?
二、从辞书学角度分析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1.收录词条及释义
INCOTERMS 2010共收录11个贸易术语,之前的版本收录了13个贸易术语,2010版删除4个贸易术语(DAF、DES、DEQ、DDU),又新增了2个术语,DAP和DEQ。也就是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用DAT取代了DEQ。
为了解释每个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对每个术语进行A和B各10项释义。如果借用英语辞书分析中大词条和小词条的计算方法,那么,INCOTERMS 2010共有大词条11个,小词条220个。
2.英语释义细析
为了解释每个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在2010版里沿用了为每个术语进行A和B各10项释义的方法。每个术语项下都分成了A和B两大系列释义。A指的是卖方义务(THE SELLER’ OBLIGATIONS),B指的是买方义务(THE BUYER’OBLIGATIONS)。每个系列项下各细分为10个小点(A1-A10,B1-B10)。这些释义以国际贸易程序步骤的顺序排列,方便业务员查阅和操作;每一项释义语言风格简洁,易懂,非常具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例如EXW术语项下A1的释义是:The seller must provide the goods and the commercial invoic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any other evidence of conformity that may be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Any document referred to in A1-A10 may be an equivalent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if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or customary.意思是:卖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用以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所有在A1-A10条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经当事人协定或约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者手续。
这个释义字字珠玑,释义清晰,既竭力解释了术语的涵义,又规范了术语使用。该项狭义上指向贸易双方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这一贸易行为。作为双方开展贸易的第一步,只要贸易中买家卖家经谈判确定了适用的贸易术语为EXW,并在合同里注明“双方贸易所用贸易术语遵循ICC INCOTERMS 2010”,那么,双方就会受到这一释义的约束。
贸易术语的使用被称作“国际惯例”,并不是律法,但是,一旦被写进贸易合同,依照各国的相关合同法规,便会对合同各方起到约束作用。但是,正如我在前言里提到的,INCOTERMS 2010具有很明显的辞书功能,因为整本《通则》详细解释了每一个贸易术语,还有图解版说明这些贸易术语的具体使用方法,具备了辞书的“定义”、“描述”和“规范语言使用”三大职能。
2010版在释义上还增加了GUIDE NOTE,即对每个术语的解释增加了一项“使用说明”,使得每一个术语都有一个明确的总结性说明,能够让读者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是贸易术语”。如CIF的使用说明:This rule is to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CIF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for and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这段英语原文的意思是:CIF术语适用于以国际远洋运输或国内内河运输为货物运输方式的贸易。CIF的意思是卖方船上交货,货物的运输风险于货物装运上货船甲板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必须负责签订装船合同并支付运费……
这段使用说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读者能够很清楚地了解到具体的操作要求。但是,这段话如果作为CIF的定义,则略显不足。我自己刚入行时,自觉迷茫,虽说很清楚具体的操作要求,可是不明白CIF到底是什么。如果,在这段说明前,再添加一个名词定义会更好:“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这一术语既是对货物总金额组成的描述,又是对买卖双方在运输和风险责任的划分。货物的总金额包括了成本,保险费和国际远洋运费的总额,货物的运输风险于货物装运上货船甲板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实际上,所谓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每一个术语都具备这两层含义,一是指明价格成分,二是明确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货物国际运输段的费用和风险。
作为初学者和外贸业务员必备典籍之一,INCOTERMS不仅有其约束行为的职能,而且具备明显的术语释义和使用指南的功能,也就是辞书功能。像词典一样,INCOTERMS可以供读者查阅每一个术语的意思和使用方法。那么,在每一个术语的释义上,再适当添加一个必要的定义(definition)势在必行。
3.辞书功能评析
“宗旨是否明确,收词是否全面,立目是否合理,义项是否分明,释义是否精确,注释是否完备,术语是否标准,参见是否严密,例证是否典型,检索是否便捷”,根据陈楚祥的“词典评价标准十题”(陈楚祥,2001)评价INCOTERMS(2010),这确实是一本很实用也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的术语词典。
第一,宗旨明确。该书标题确定了辞书功能:ICC OFFICIAL RUL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中文译名为《贸易术语解释通则》。“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意为“贸易术语释义”或“对贸易术语的理解”,换言之,就是像词典一样,对贸易术语进行释义。因此,我认为,该典籍宗旨明确,具备辞书功能。“通则”二字则体现出该国际商会对该书所收录术语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唯一性和规范性。
第二,收词全面。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适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从1936年第一版收录了9个术语,到1995年修订版的13个,又到2010年版的11个,《通则》所收录的术语和所做的必要的增减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既收录了国际贸易市场里所用的术语,又进行了必要的衡量取舍,把容易引发纠纷和误解的术语剔除,对术语的使用起到了推进和醇化作用。
至于其立目的合理性、义项的分明度、术语的标准化、释义的精确度和注释的完备性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作为一部供世界各国立法和执法机构参照的典籍,它还具备非常严密的逻辑特征。但是,《通则》页数不多,英文原版统共只有128页,内容里并没有参见,也无应用例证,目录很简单,检索并不便捷。
三、与普通英语辞书的比较
我试图论证《通则》的辞书功能,那么,将之与其他英语辞书比较,《通则》的辞书功能显而易见,而且其术语的定义与规范功能非常强大。但是,作为辞书,相比之下,它的参见、例证和检索功能是不足的。我宁肯相信,这是一个疏忽。
就参见、例证和检索功能三方面来说,相比国际商会的另一套出版物UCP600,《通则》明显不足。同为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配有一整套的案例和实务指南,有足够的参见,例证。检索功能非常强大,一般都有两个目录,一个是纲要目录,一个是细则目录,检索非常方便。《通则》却没有这些。
综上所述,ICC INCOTERMS既是通则,又是术语释义,与各国合同法规互补,是入行新手的行话辞典,其辞书功能显而易见,作为术语解释通则,我觉得,其辞书功能远远大过于其行为规范功能。但是,就现有版本来看,该出版物从设计到排版,更多地强调其作为通则的功能,而作为辞书,作为术语辞典,尚存有较多可以改进的地方。
参考文献:
[1]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ICC,2010.
[2]陈晶莹.《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4]黄建华.双语词典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
[5]李荫华.英语词典初探.商务印书馆,1985.
国际贸易术语范文4
一、《2010年通则》的实质性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
1. 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2010年通则》删掉了4个D组术语:DAF、DES、DEQ和DDU,新增2个D组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点交货)。
2. 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3. 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2010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4. “船舷”的变化。《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5. 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即“String Sales”(连环贸易)。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中的应用,《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6. 术语的内外贸适用的兼容性。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2010年通则》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具体到具体义务时《2010年通则》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除了以上几点重要变化之外,同时也增加了“Guidance Note”(指导性说明),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充分考虑了保险同款的变动,在各种术语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对码头装卸费费用的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针对两大类共11种不同贸易术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学习的内容。虽然《2010年通则》对商业界来说不是一次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DAF、DES、DEQ 和DDU术语,但是建议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贸易术语的选择需从以下思路考虑选择:
(一)多式联运带来的变化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越发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2010年通则》删除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毕竟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国际商会也多次强调FOB、CFR和CIF术语越发不如FCA、CPT和CIP等术语更加实用,尤其是在集装箱带来的多式联运条件下,后三种术语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
例如:我国新疆乌鲁木齐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吨红花,每吨50箱,共1500箱,每吨售价为20,000美元。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其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8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9月上旬便将货物运至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抢救不及,1500箱全部烧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运期延长。
由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如果本案当初采用FCA Urumqi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500箱货物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重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凭当地承运人(亦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遗憾的是,该公司死抱着过去习惯的术语不放,反而舍近求远,自担风险将货运运到天津,再装集装箱出口,这不仅加大了自身的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教训深刻。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和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货运服务,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设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费用较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
(二)D组术语带来的风险
从《2010年通则》的描述中不难发现,新增DAT和DAP的差异并不明显,即: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DAP。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DAT。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因此,不禁要质疑,有必要添加DAT吗?从我国的外贸实践看,D组术语的条件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确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与DAP中在指定地点交货实在没有太多差异。如果仅因为卸货费的负担不同而设置DAT,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当事人完全可以将有关装卸货费的分摊问题以更具体的形式写进合同条款。
例如: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1月下旬,A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但我方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 D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因此,如果要选用D组术语,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组术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此案中,尽管采用了DAP,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虽然按照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应该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但最终却由我方承担。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2010年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这样会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三、使用《2010年通则》的注意事项
尽管IncotermsRrules2010在多个方面有了明显改进,其具体效果现在难以判断,这些在实践中难以避免的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目前,还很难一一做出预见。尽管修订组成员力求使《2010年通则》更加完善和具有实际指导性,其中的部分问题仍值得商榷,其最终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检验。笔者认为在使用新版本后,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不存在新版本替代旧版本。ICC的Incoterms属于国际惯例,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对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在新旧版本交替之际,交易双方应就所使用的Incoterms版本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给予明确,以免责任不清,产生纠纷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时由于业务员不必担忧,因为熟悉和掌握《2010年通则》需要时间,未来的两三年《2000年通则》仍然会是贸易合同的主角,特别是新术语从陌生到熟悉需要一定的时间;法律界的法官、律师们更无须担忧,《2010年通则》纠纷两三年之后才会大量出现。
第二,风险临界点仍需确定。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尽管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第三,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通则的早期版本对所需单据进行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应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趋势,在《2010通则》赋予了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电子文件可取代纸张文件。在《2010通则》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单证的演变发展。
第四,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 即集装箱、多式联运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发展,以及很多处于内陆的国家或者地区、省份对外贸易的增多,常用贸易术语FCA、CPT、CIP将有取代FOB、CFR、CIF,成为一种的趋势。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因有意识地去使用FCA、CPT、CIP,而不是在应该用FCA、CPT、CIP时, 仍不恰当的使用FOB、CFR、CIF,使买卖双方的责任无法真正明确下来,特别是增大了卖方的责任、风险、费用,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虽然Incoterms 2010 对商业界来并非一次根本性变革,但它的实施可以让贸易双方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换代。当然,提单、货物保单及其他各种文件可以继续参考使用旧版的通则,也可以继续采用即将淘汰的DAF、DES、DEQ 和DDU术语,但是建议我国企业对新通则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好用电子通讯改善现状的机会。
参考文献:
[1]王迎春,李雁玲,Incoterms2000取代Incoterms1990[J],对外经贸实务,2000(1);
国际贸易术语范文5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 ]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3 ]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 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 ] (P7 - 8) 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 ] (P27 - 28) 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 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 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 ] 辞海(经济分册) [ Z] .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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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程德钧等。 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M] . 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国际贸易术语范文6
关键词: 现代教育技术 国际贸易教学 有效运用
科技的不断发展为信息产品的更新提供了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代教育技术主要包括:多媒体技术、仿真技术、网络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等。在高职国际贸易教学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可以使教学资源更加丰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多样化,以个性化的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率。如何将现代教育技术和国际贸易课程有机结合,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是高职院校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一、现代教育技术在高职国际贸易教学中的应用优势
(一)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可以使学生更充分地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改变传统贸易术语讲解方法,通过图片和动画等方式进行教学,体现责任、风险和费用间的相互关系,使学生掌握不同贸易术语的使用分界点。单纯的教师讲解学生很难理解国际贸易相关知识,现代教育技术可以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使教学更形象化。现代教育技术可以让国际贸易的交易环节直观展现,使教学内容更加丰富,有助于课堂教学效率提高。国际贸易实训平台的应用可以明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切身体会到贸易的各个步骤和操作,学生更愿意参与课堂教学,通过实际操作,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
(二)有助于教育资源的共享。
高职院校在国际贸易教学中,学生很难有实际的工作体会,学生在工作后需要长期适应才能胜任工作。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可以为学生提供虚拟的工作环境,使学生亲身体会国际贸易工作流程和内容,更全面地掌握知识。现代教育技术可以将分散的教学资源整合到一起,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优化国际贸易教学资源。国际贸易专业要求学生能够获取国内外最新的贸易信息,简单的教材内容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教学资源的丰富是国际贸易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内容,其可以提高学生利用资源和挖掘资源的能力。中国商务部、中国海关、中国外汇网等网站的利用都可以快速提高学生适应工作的能力。
(三)有助于综合型人才的培养。
网络化时代要求学生不仅有丰厚的理论知识基础,还具备应用高新技术的能力。高职院校还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使学生成为全面的综合型人才。高职院校想要应用工学结合模式,就要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技能,以满足企业对人才不断变化的需求模式,使学生胜任企业的工作。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需要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职业能力培训,通过教学和动手的双向培养,实现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同步提高。国际贸易工作需要学生拥有高超的实践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工作中的相关技能,学生才能将工作各个环节有机衔接,优质地完成贸易工作。现代教育技术可以将贸易的各个环节通过图片和视频直观展现,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工作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全面提高国际贸易相关工作能力。
二、现在教育技术在高职国际贸易教学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投入较高,教师水平较低。
现代教育技术在投入使用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作为保证。高职院校需要配备多媒体教室、虚拟实训室、开设网络教学网站等,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一些高职院校在资金方面明显不足,严重阻碍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范围。一些学校虽然建立了多媒体教室等现代教育设备,但是教学效果不佳,无法真正体现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要求教师具有运用现代技术的能力,现阶段多数高职教师在新技术应用上能力欠佳,无法正确使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无法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国际贸易教学质量。教师在网络课程制作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教师在课程资料上传和更新、教学疑难解答等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教师过于依赖现代教育技术。
传统教学方式需要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教学,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课堂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国际贸易相关知识的获取渠道,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更加广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不是简单地让新技术完全取代传统教学方式,而是将现代教育技术与传统教学方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单纯依靠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教师在课程准备时往往会产生惰性,教师过于依赖现代教学技术,而忽视自身能力提高。一些高职教师在课堂上只是进行PPT演示,学生容易误解教学目的,认为只要复制教师的课件就可以自主完成学习内容,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
(三)现代教育资源的安全无法保证。
现代教育技术大多依靠网络进行教学,其网络课程、网上疑难解答和教学网站的建设可以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实现交互性教学。但是网络教学容易受到病毒和黑客等潜在威胁,其安全性很难保证。近些年,各种恶意软件、病毒和盗版等问题严重阻碍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丰富的网络资源为学生学习国际贸易专业知识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网络课程知识版权的保护是现代教育技术广泛应用的关键。一些教师不愿意将自己的精品课程上传到网络,阻碍网络教学资源的共享。
三、现代教育技术在高职国际贸易教学中有效运用的途径
(一)整体把握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
高职院校想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国际贸易教学,就要整体把握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在增加现代教育设备的同时,还要对现有教材和教学方法进行适当改革。国际贸易是一门需要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和结合的学科,国际贸易教学需要遵从贸易工作的流程,设计符合企业需要的教学课程。教师可以在实训课程中渗透理论知识,学生在动手过程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教师可以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工作仿真练习,在实际操作中考核学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现代教育技术可以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教师要以工作为导向,提高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自主探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教师可以设置国际贸易工作中的主要岗位,让学生体会国际贸易的具体工作,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需要高职院校具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完善的考核体系,避免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流于形式,无法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
(二)提高教师对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
现代教育技术想要得到广泛的应用,教师对其的应用能力是关键。国际贸易专业教师要对各种硬件和软件有充分的了解,熟悉国际贸易相应技术软件的应用。教师要熟练掌握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内容,积极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教学设备维护,同时减少错误操作。高职院校要定期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培训,使教师可以熟练制作教学课件,以多种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际贸易教学。现代技术的应用还需要教师开发全新的教学方法,以适应现代教育技术的需求。国际贸易专业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边实践边研究,为全新教学方式提出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强化国际贸易教学效果。
(三)充分利用现代教学设备和资源。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国际贸易专业教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一些高职院校在重金投入下采购的先进教育资源很难得到有效利用,多数沦为摆设,无法体现先进资源的优势。教师精品课程建设仍存在利用率极低的现象,学生无法正确利用网络课程进行自我学习。网络精品课程上传之后缺乏及时更新和维护,学生往往无法进行链接,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国际贸易专业教师要定期对网络课程进行更新和维护,使网络课程可以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学科网站,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在网站上进行作业布置和提交及问题讨论等,使现代教育技术得到更充分地利用。
(四)提高现代教育技术的安全性。
教师对上传的网络课程可以设定访问权限,通过防火墙和杀毒软件等资源对网络课程和网站进行保护,定期对网络进行漏洞扫描,更新补丁程度和杀毒软件库,保证网络环境不受外界攻击。学校还要建立完善的教育资源共享机制,调动教师共享资源的积极性,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现代教育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提高高职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质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为社会培养出更多全面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程炜杰.现代教育技术在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的效用分析[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