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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率范文1
[例]假设会计和税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假设1991年、1992年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至1996年再次发生变动,变为24%。
(1)递延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从表1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应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用33%、1993年与1994年采用30%分别乘以各年的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认“递延税款”,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为简化起见,将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借方的金额用正号表示,记人贷方的金额用负号表示,各年“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1年:-12042×33%=-3973.86(元)
1992年:-8188×33%=-270204(元)
1993年:4335×30%=-1300.50(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是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年,因此从1995年起,直至1998年,应首先采用1991年与1992年33%的税率予以转回,待1991年与1992年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之后,再采用自1993年开始的30%的税率予以转回,并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5年:3372×33%=1112.76(元)
1996年:7225×33%=2384.25(元)
1997年:7225×33%=2384.25(元)
1998年:2408×33%+(7225-2408)×30%=2239.74(元)
其中,2408=(12042+8188)-(3372+7225+7225)
上述计算结果通过“T”字型账户汇总如下:
通过“T”字型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暂时性差异原始产生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2239.74,即产生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债务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上述各年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年度有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2)债务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债务法下重点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税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他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3年:-4335×30%+(-12042-8188)×(30%-33%)=-693.60(元)
1996年,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动,所以需对1996年之前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作调整。由于在1993年已将税率调整至30%,故本年度仅需对30%与24%的差额部分进行调整,而非33%与24%的差额部分,其计算结果为7225×24%+[(-12042-8188-4335-482)+3372]×(24%-30%)=3034.50元。
其他各年直接以当年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乘以30%得出,具体结果如下:
1991年、1992年计算结果同递延法,分别为-3973.86元和-2702.04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3372×30%=1011.60(元)
1997年:7225×24%=1734(元)
1998年同1997年。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债务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
另外,当所得税税率连续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债务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用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并且债务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更加简单,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所得税率范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所得税一体化;相对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26-02
现代社会,税收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企业制度、生产组织制度、商品交易制度、货币流通制度等的变化都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影响,要求现行税制做出相应的变化。从商品税本身来看,由于其容易实现效率目标,为兼顾公平,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具有公平收入分配功能。从所得税本身来看,由于其容易实现公平目标,为兼顾效率,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促进经济效率。
一、实施相对单一税
在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且工资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政府征收所得税会使个人的休闲与劳动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随着劳动价格的降低,导致个人必须增加劳动时间,减少休闲时间,以补充可支配收入上的损失。这种状况在所得税率分别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时,其影响程度又不一样,由于比例税率缓冲性弱,它比累进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要强,对于个人收入水平相同的人,征收比例税会使劳动供给增加得更多。单一税的设计力图体现税制优化、易于征管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税收的超额负担或效率损失。因为面对广泛的税基和单一税率,纳税人的替代选择空间极为有限,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征税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扭曲和税收超额负担,实现税收效率目标。
笔者以为所得税应实行相对单一税。单一税通过由累进税率过渡到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税基,清理税收优惠,取消对储蓄的双重征税等政策方法,鼓励人们更多地投资和工作,从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一)调整税率和级距
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力负担原则。目前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税目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前者采用九档,最高税率为45%,后两者采用五档,最高税率为35%。相比较而言,前者的级距过多,一些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如最高一级为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部分,适用税率为45%,实际上,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人凤毛麟角,由此征收的税款比重极低。这种做法与国际上流行的“宽税基、低税率、少级距”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斯特恩提出了最优所得税模型。斯特恩使用线性的所得税函数:T=-a-I-tI,其中T为税收收入,I为收入,a为政府给无收入者提供的补贴。在斯特恩的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只有一个边际税率,因此,最优所得税就是在政府税收收入确定的条件下,寻求a与t之间的最佳组合,在满足税收效率目标的同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斯特恩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劳动供给越具有弹性,为了减少对劳动所得课税带来的超额负担,t的最佳值就越低。这就验证了反弹性法则,此外,他在一些假设之下,精确地验证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边际税率的值为19%。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为45%和32.19%,名义税负过重。
注:平均税率是收入乘以相应边际税率,再除以收入总额。
剑桥大学的米尔利斯研究证明所得税税率应该呈“倒U型”:即随着收入的增加,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由接近于零而逐渐提高,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再逐渐下降,甚至降为零。在相同的效率损失下,政府通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从较富裕的人手中取得更多的收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促进穷人的福利,促进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而降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为使中国个人所得税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应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并,各项综合所得按统一的单一税率征税。同时比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笔者以为对个人所得税应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过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都大大降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税负也都有所降低。
(二)由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模式,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最新调查表明,近七成的城市受访居民赞同“国家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37%的受访居民表示有不定期意外收入,19.9%的受访居民甚至表示有多项收入,人们收入来源的渠道变得宽泛。收入来源呈多渠道、应税项目秩序发生变化,使得分项逐一计税不仅操作上烦琐,还容易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差距较大。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把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征收模式。
综合征收模式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用目前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综合征收模式在简化征管程序的同时,提高了税务行政效率。当然,在中国实行综合征收模式还有很多困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有真实的收入记录。同时,建立严格规范的个人收入申报制是保证综合计量和有效监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否则还是会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
通货膨胀对各个国家的税制特别是对所得税制产生了不良影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问题。因此,这给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因此,为了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应采取所得税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一方面将免税额向上调整,以避免因通货膨胀使其实际价值贬损;另一方面对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以防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使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税收指数化措施。不过在经济好转之后,有些国家又取消或拖延了这些措施,80年代以美英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开始重新采用这些措施,以法律规定通过每年放宽税率表来制止税基档次爬升,同时个人豁免额和标准扣除额也要进行指数化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
所得税制度通常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企业所得税是对创造利润的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最终获得利润的纳税人征收。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25%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上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哥伦比亚新修改的所得税法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对股息和分配给非居民利润的预提税税率从7%降低至0%,将股息免税,避免股息的重复征税。笔者认为,中国应采用分税率制,对股息免税,避免股息的重复征税,从而刺激民间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所得税率范文3
202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最新
2021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跨度4个月。为提升大家的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税服务。
有年度汇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所得税率范文4
渐入尾声的此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解决了该税种本身的一些问题,也为我国开启全面税制改革做出了具体尝试。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等方面的调整,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但也遗留下不少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需要经过多次的改革逐步调整,有的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很快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有效设计,便是其中的关键。
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凡采用综合计征的国家,都有一套较之分类个人所得税更为复杂的税率结构。一方面,这样的安排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个人所得综合汇算清缴的特征;另一方面,综合税率的有效设计,将对分类所得征收向综合所得征收的转变,有极为重要的激励效应。②
为此,本文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率设计为核心,既对接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要求,又体现综合税率设计与分类税率的整体一致和有效。参照渐进式改革方案的主要思路,本文为将来的个人所得税整体推进,提供亟待构建的税率设计参考。
二、渐进式改革的初始化方案
个人所得税渐进式改革方案的终极目标,是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推向具有综合特征的税制安排。在充分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考虑初始阶段的主要目标以及未来完善的总体构想,本文设计了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初始化阶段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区别劳动与资本所得,区分经常与偶然所得的综合制框架
依据劳动与资本在个人所得发挥的作用,可以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劳动与资本混合所得、资本所得。在此基础上,依据发生的频次,又可以区分为经常所得与偶然所得。这样区分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中的税目划分原则的平滑对接,同时引入了综合制框架惯有的依据所得性质的区分对待、再汇算清缴的通行做法。
2.纳税申报人标准划定:年综合所得12万元
建立在综合所得基础上,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以现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部分收入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总清缴。这一方案的最大特点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充分考虑了信息成本和征管成本,在着重加强对中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时,部分解决了收入均衡性和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化问题。
3.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设计:费用扣除与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安排,将实现综合收入核算过后的费用扣除,也将考虑综合税率结构与分类税率结构之间的协调。目前的分类所得计征税制,对个人所得的总体把握存在不足,直接导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争议、劳务所得的费用扣除不当等问题。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具有费用扣除公平、计征办法合理的优势,在基本保持现行标准扣除不变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汇算清缴、费用综合扣除的办法,将解决分类税制引发的系列问题。另外,综合税率结构的设计,也将进一步改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结构的离散状态,系统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起到平衡分类所得之间税率差异的作用。
4.纳税人的差别化对待:减免考虑与抵扣激励
建立以税收减免和抵扣激励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利于适应纳税人收入多元化、社会角色差异化的现实情形,重点实现对低收入者减负,对高收入群体强化征收的基本目标。差别化对待的初始方案:其一,涉及子女抚养扣除的考虑,采用税额减免的办法,为今后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人管理,引入赡养扣除做相应准备;其二,为了尽可能实现高收入群体的税收遵从,社会捐赠抵扣将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同时,个人所得税抵扣措施的正向激励将引导高收入人群贡献公益事业,还可以为逐步完善差别化抵扣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有益参照。
总得来讲,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初始方案,是要在真正意义上建立我国现有税制体系中面向自然人的直接税框架。同时,它肩负着部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最终目标。
就个人所得内涵而言,综合所有收入的计税形式,有利于公平分类所得的税负负担。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就个人所得税现行格局来看,个人所得税从代扣代缴走向综合申报的过程,将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更好地平衡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自然人之间直接联系的起点。
三、分类所得税税率设计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安排,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关注焦点。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起始点税率的基础上结合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整体部署,做出优化设计,以实现税率结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1.“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的税率标准——工资、薪金所得
梳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最主要特征是7级累进。
表1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综合与分类制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如果采用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总体思路,参考各国的税率设置经验,以及后续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走向综合的现实考虑,本文认为,在税率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重新规划。
第一,综合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匹配。即按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上综合计征和自行申报,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下暂不纳入综合制的原则。按年收入12万元全部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每月应税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20%的税率标准。决定了纳入综合申报的目标人群,未来的个人所得综合税率必须小于或等于20%,才有激励自行申报的动力。
第二,适当考虑并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3级与第4级之间,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范围设定比较粗糙。以年收入24万元计算,扣除3500元月度免征额,这一部分可以划定为4500元-7000元(12万元以下)适用15%税率,7000元-17000元(12万-24万元之间)适用20%税率。
第三,降低中等及以下收入纳税群体的综合税率。而中高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可适当提高。我们设计在第4级,即年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 万元后,从年收入12万-24万元适用税率20%,直接适用下一级的30%税率,不考虑25%的部分。此举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要收入形式的这类人群。
第四,最高边际税率建议降至40%,将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符合国际趋势。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2010)的研究表明,各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有助于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降低综合制下高收入人群税收筹划的冲动。此举还将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增加税基总量和纳税义务人数量,提高综合制的征管效率。此外,为了引导其自行申报,这类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将在综合汇算清缴过后,比照综合税率予以部分退税。
基于上述4个方面考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设计的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如下:
另外,条件允许情况下还应缩减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层级。目前改革方案中的7级税率,在世界各国范围内仍属偏多,6级或5级设置较多。
四、费用:分类扣除与综合扣除
费用扣除是核定综合税基的准备,也是具有综合特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关键内容。一般而言,费用扣除分为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即使在综合制为主的国家,在综合所得税制基础上依然对某些分类采用分类所得的办法。如法国个税综合制当中,对法国本土居民在法属殖民地的所得采取了分类费用扣除,不纳入综合费用扣除,适用相应的分类费用扣除标准。
作为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的典型特征,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联系。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完全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可能僵化税制安排,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区别化的处理。因此,分类费用扣除的特定办法,有利于完整推行综合制。
就本文考虑的六类综合所得而言,都将面临综合费用扣除的问题,为此做出如下设计:
未纳入初始阶段,综合制改革的个人所得分类项目,延用现有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产生的费用扣除。分类税率和费用扣除的整理过后,综合税制的税率设计成为接下来的核心内容。
五、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
综合税率设计和汇算清缴是连同一体的制度安排。在保持现行分类核算与费用扣除的基础上,汇算清缴是综合税率实施的前提。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的结合,始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方向中绕不开的关键一环。本文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过后,沿着渐进式综合制框架,设计了其中尚未触及的综合税率及其汇算清缴内容。
1.分类税率走向综合税率的前提是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是将先期选出的六类所得汇总金额,然后比照分类税率缴纳。
2.分类税率之间存在的数量差异,不宜短时间内采用一刀切的单一综合税率,还应继续采取综合制下的区别对待。
从数量关系上,对于高收入群体,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标准超过20%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他纳入综合汇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基本思路是,分类税率要与综合税率之间存在级差关系,即分类所得平均税率高于综合计征适用税率。在设置综合税率时,有两个解决此问题的税率设计。
设计1:工资、薪金所得高额累进部分,予以税收优惠,平衡综合过后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异。建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适用税率超过20%的部分,可按2%退税。
设计2:将其他所得纳入综合累进税率,同时调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与现行其他分类比例税率之间的落差。这里需要大量数据和运算,横向平衡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确定适用综合汇总应税所得的多级税率标准。
3.综合税率的另一个配套,是综合费用扣除与综合税收减免。抚养、赡养和其他社会公益支出的考虑,将是实现综合税率的必备条件。同时,在征管信息系统当中,对综合税率的适用,也应当谨慎考虑。
根据税率基本平衡的原则,本文采用累进综合税率的办法,设计了综合税率表。
六、税率结构:综合与分类的平衡
综合税率结构设计,是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综合制特征的必要一环,也是平衡综合与分类税率结构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分类税率向综合税率过渡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构筑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的平衡关系。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纵向来看,现行的分类税率结构和分类征收方式实际上形成了11种个人所得“税收”,而设计的综合税率适用的综合汇算所得征收,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总税率。由于加总的综合所得依然存在内部分类,并已经在代扣代缴环节按分类适用了不同的所得税率,因此再向上综合过程,就存在匹配分类税率的问题,这是所谓的纵向平衡。
横向来看,走向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有阶段性安排的制度设计。我们的设计中,考虑了征管环境约束,也顾及了综合项目的特征,按照六类应税所得先期综合的原则,实现部分的综合税制。由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依然采取分类管理,适用分类税率,那么同属个人所得的此类项目,与将要实行的综合项目之间,存在税率结构的对接,这是所谓的横向平衡。
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是贯穿于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平衡关系的一个要点。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大额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四类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和免征额扣除,其他分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按照二元税制的观点,对劳动课税容易、且适用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课税困难、适用比例税率的原则,形成了上述分类税率的基本构成。从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综合税率一般具有累进特征,如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那么现行的比例税率在走向综合制的过程中,如何取舍成为现实的问题。对于这个现实问题,本文建议把握两点:
第一,搭建综合计征的框架。目前的任务是实现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有机结合。综合税率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要依据申报人数、收入总量和分类税收份额综合测算决定。
所得税率范文5
为更好地揭示某时点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以某项固定资产为例,则其暂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如表1和表2所示:
由于时间性差异表现为收入和费用的差异,而收入表现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费用表现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则:
某年某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资产或负债时间性差异=年末暂时性差异-年初暂时性差异
(式1)
由此可推出下列计算式来计算暂时性差异:“某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资产暂时性差异=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某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负债暂时性差异=该负债的账面价值一该负债的计税基础”。同时规定,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若报表中账面取值为负值,则视同资产项目(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若报表中账面取值为正值,则视同负债项目。一般地,S0=C0。由于对同一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各期时间性差异之和等于零,则有:Sn-Cn=0。即第1期初、第n期末的暂时性差异一定等于零,这正是暂时性差异的本质特征。
二、税率不变条件下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由式(1)可知,暂时性差异确定的是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值而非期间值,类似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对于同一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一般地,S0=C0),其账务处理的本质在于第n期末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暂时性差异等于零;此项交易或事项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零。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对于同一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每年增加或减少的暂时性差异,引起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化都用相同的税率折算,因而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由此得出税率不变条件下,按税法计算本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并按以下步骤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对当期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期末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若其大于0,则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若其小于0,则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均为其暂时性差异与税率之积。
二是对以前各期交易或事项取得资产或负债项目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若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在当期增加的暂时性差异大于零时,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当期增加的暂时性差异小于零时,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若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在当期增加的暂时性差异小于零时,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当期增加的暂时性差异大于零时,冲销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均为其当期增加的暂时性差异与税率之积。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其对应科目除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外,均记入“所得税费用”。当期增加的暂时性差异符号发生改变的期间称为暂时性差异转回的开始期间。
账务处理时还应注意:(1)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列入“资本公积”而非“所得税费用”,即对此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必须单独进行账务处理。(2)企业合并中,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商誉等。(3)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5)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若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税率变动条件下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一)税率变动,但事先不可预计又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先进先出法(递延法)。其基本思路是在发生转回之前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用当期所得税率来调整,待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的思路逐次将原来的调整数额冲销,这就恰好能保证此项交易或事项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于第n期末的余额为零。
[例1]B公司于某年初购入一台机器设备,成本为21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计税时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设6年对应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30%,27%,27%,30%,30%。
则该公司每年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应予确定的暂时性差异如表3所示,用先进先出法可计算如表4。
由例1可知,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年度开始,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年度税率有关,与当期税率无关。
二是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的基本思路是在发生转回之前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用当期所得税率来调整,待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思路逐次将原来的调整数额冲销,这就恰好能保证此项交易或事项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于第n期末的余额为零。
承例1,用后进先出法可计算如表5。在后进先出法下,类似先进先出法的有: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年度开始,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年度税率有关,与当期税率无关。
三是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的基本思路是在发生转回之前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用当期所得税率来调整,待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采用转回之前的加权平均所得税率将原来的调整数额冲销,从而保证此项交易或事项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于第n期末的余额为零。
仍承例1,用加权平均法可计算如表6
在加权平均法下,同样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年度开始,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年度税率有关,与当期税率无关。
四是现行税率法(债务法)。其基本思想是在税率变动年度,必须将以前各期未转回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成现行税率,即税率变动年度的递延税款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当期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影响数;另一部分为以前各期未转回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成现行税率对所得税的影响数,税率不变年度的递延税款额仅为当期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数。账务处理的结果也能保证此项交易或事项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于第n期末的余额为零。仍承例1,用现行税率法计算如表7:
注:税率变动年度第2、3、5年的递延税款额计算如下:
①3750=-15000×30%+(-25000)×(30%-33%);
②-150=-5000×27%+(-25000-15000)×(27%-30%);
③3300=15000×30%+(-25000-15000-5000+5000)×(30%-27%)。
现行税率法由于税率每变动一次,需对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调整一次,工作量较大。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看,每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额中,都与当期的增加或转回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当期的税率有直接的关系。事实上,在账务处理时,可先对每年末暂时性差异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都用当期的税率折算,再反推其对所得税的影响数。
(二)税率变动,但事先可以预计其基本思路是,对于税率变动前的各期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计量金额,按当期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未来预计的税率来确定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税率变动期开始年度的递延税款计量金额按当期增加的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确定出的原预计税率来确定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只要能保证此项交易或事项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于第n期末的余额为零即可。
所得税率范文6
【论文摘要】根据新所得税法的法律条文和实施细则,针对物流企业的行业特征,从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人手,比较了新旧所得税法下物流企业不同的纳税标准,分析了新所得税法对物流行业的政策引导,为物流企业尽快适应新法、调整纳税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
1引言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物流企业面对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应正确把握政府的政策导向,即时调整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合法纳税,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税后利润,发展企业。
2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对照分析
新所得税法对照现行所得税法,其主要特点是统一了五项标准并提出了两项过渡措施,具体有:(1)法律适用统一。新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整合,把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办法“合二为一”。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均适用新所得税法。(2)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新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纳税制度,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3)所得税税率统一。新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税率确定为25%,除“过渡期政策”外,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率认定上一视同仁,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得到了统一。(4)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新所得税法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包括取消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等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5)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新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符合过渡性优惠条件和西部大开发区域优惠条件的企业外,设立在其他所有地域的企业均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6)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对新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7)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同时,新所得税法还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新所得税法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让内资物流企业与外资物流企业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线。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扣除项目调增项一扣除项目调减项由以上公式可知,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主要受适应税率和扣除项目的影响,新所得税法对以上两个因素均有新的规定。
3.1税率分析
(1)微利物流企业适用税率分析。旧税法规定,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的税率,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对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l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法规定,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为20%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我国,真正具有实力的综合物流巨头屈指可数,大量物流企业停留在单一的运输或仓储阶段,普遍起点低、起步晚、规模小、整体实力弱。新旧税法更替的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过了l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
(2)一般物流企业税率。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却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新税法出台后,统一了税率,统一规定所得税率为25%。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新税法25%的税率属于中偏低。这样的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
3.2物流企业相关的税前项目扣除标准分析
旧法在税前成本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不同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公平竞争。新税法主要对以下几项扣除标准进行了修改:
(1)工资支出。新税法改变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按照旧税法,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而新税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物流企业属于人才密集型企业,新税法的规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为物流行业引进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物流行业尽快摆脱低层次徘徊状态。
(2)研发费用。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法规定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对于物流行业来说,改变低起点、小规模、竞争力不强的现状,就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改造水平,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条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设计出节能、环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务产品。
(3)广告支出。关于广告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有①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②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③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对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物流行业来说,将会从中受益。目前物流企业投入广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间。广告客户绝大多数是物流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会展企业,其中物流企业广告仅有国外巨头ups等,国内的也仅有中远、中外运、中国邮政等大型国企的形象广告,鲜见其它物流企业身影。物流广告客户缺失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行业媒体发展的重要因素。
(4)基础设施折旧。新税法对企业足额提取折旧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我国物流行业长期存在基础设施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了不少,修建了许多高速公路,铁路也几次大提速,但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仍然不能完全满足物流服务的需求,主要运输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仓储设施落后,大量的仓库是2o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旧建筑,在仓库防火、防潮、防盗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使用高新技术手段储藏现代化的商品方面困难也不少。另外,现代化的集装箱、散装运输发展速度缓慢,高效专用运输车辆少,运输车辆以中型汽油车为主,能耗大、效率低,装卸搬运的机械化低。
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设备、信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是实现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证,随着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物流行业逐渐呈现出大型化、高效化、专业化和自动化固定资产的投入需求,新税法的规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业的这一发展趋势。
(5)企业兼并亏损弥补。新税法与旧税法对企业合并弥补亏损有不同的规定,旧税法规定: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x(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ooo】11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国家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新税法将加速物流业兼并、重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