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居民养老保险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居民养老保险范文1
为了有效的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政府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基本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价值作用。
一、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实际覆盖面和参保率不断增加现阶段,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国家和政府对其投入了更大的力度,覆盖面在逐年扩大,比重不断增加,可以惠及更多人口。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的参保意识不断增强,从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扩大。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年提高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相继不断地对基础养老金上调,金额不断的增加,人民能够获得的优惠更多。同时也对个人缴税标准不断调整,各地政府均不同程度的上调财政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对居民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稳定增长当前,尽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支规模在不断的扩大,但是,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十分稳定,且运行良好,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
二、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难度较大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体当中,中青年群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乏较高的积极性和主动地参与。而且,我国城乡间、地区间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造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比较难,实际的参与率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二者的差距较大。
(二)保障的水平仍然比较低尽管一直在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但保障的水平依然比较低,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和城市,现在的标准还是难以满足最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居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程度。
(三)缴费激励机制仍然有待完善政府为了激励居民缴费参保,通过采用“差别化”的财政补贴方式来激励居民,提高参保积极性。但是只规定了最低补贴额,缺乏对补贴上限的准确说明。提出了长缴多得的激励制度,但是落实情况成效并不显著。
(四)缺乏灵活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处理机制尽管在不断的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是标准变化和调整幅度不大,推行的时间较长,时效性较差。
(五)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小我国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受到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管理成本、基金安全管理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会受到很多的限制,突破较难,个人账户收益还是比较低。
三、解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大投入的力度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不断鼓励居民参保,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鼓励居民选择较高的保险业务,及时参保、尽早参保、长期缴费。此外,政府也需要在社保方面增加资金的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大基础养老金补贴的额度。
(二)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优化投资管理模式综合考虑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和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在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的同时提高保障的水平。完善居民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确保多缴多得,相应的提高最低缴费年限,适当的提高居民保险的计发系数,制定科学的计发标准,保障合法权益。科学、合理的分配财政资源,缩小差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不断的优化投资管理的模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加个人的收益。这需要完善基金投资管理渠道、方向。
(三)加大政策宣传,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电视节目、公益广告、报刊、书籍等渠道,加大政策的宣传,使更多人更加深入的了解这项制度,增强居民的参保意识,有助于增加参保覆盖面,提高参保的积极性。还需要做好居民基本养老相关信息的公示,提高透明度。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解决城乡养老保险不均衡以及流动人口比较大的问题,应该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扩大化,并对城乡养老保险进行整合,通过借助信息技术,构建统一的数据库等模式,使得流动人口也能够随时随地的参与投保,避免医疗保险在时间或者空间上的局限性,提升我国城乡居民的参保数量。比如: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参保特征,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险统一平台,如:使用大数据、云计算或者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养老保险数据的共享性,方便流动人口进行异地办理和登记。同时还要对相关的查询平台以及缴费平台加以完善,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大的便利性。其次,养老保险主管部门还应该延伸到各个基层单位,构建系统的内联网络平台,形成全国、省、市以及县等一体化的网络管理系统;在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完善安全保障系统,通过借助杀毒软件,管理员权限以及安全密匙等方式,防止数据被破坏或者黑客入侵,避免系统崩溃。
(四)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我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的效率,与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职业素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强化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尤其是在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相关的设备以及技术等进行学习,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或者交流会等方式,就居民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不足之处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的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还可以派遣相关的工作人员到高校学习养老保险专业知识,渗透信息化管理的内容,理论知识,内涵与作用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拓展工作人员的视野,不断学习,借助新理念与新模式,增强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居民养老保险范文2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可以换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
2、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3、区别二:参保条件。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思府办发〔2011〕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区别三:缴费档次。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两类参保人员均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来源:文章屋网 )
居民养老保险范文3
为切实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率需达100%、且人均缴费不低于500元/人。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1。
二、参保范围
全镇范围内16-59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三、缴费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缴费标准为不低于每人500元。
四、参保时间
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完成目标任务统计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前,按月分四个阶段。
五、参保办法
(一)已参保居民。
激活本人社保卡,足额缴费(500元以上),银行统一划扣。
(二)新参保居民。
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村(社区),确定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新参保人员计入完成目标任务统计人数。
(三)代缴(资助)参保对象。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各村(社区)核准名单后,由镇统一办理。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1月31日前)。
制订参(续)保工作方案,布置2021年参(续)保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参保流程和报送要求等内容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全覆盖。
(二)参保阶段(2月1日至9月30日)。
各村(社区)广泛宣传,通知参(续)保对象激活本人社保卡,足额缴费,确保银行划扣成功。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参(续)保缴费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村(社区)具体负责组织参(续)保登记和通知缴费参保工作,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经办业务。
各村(社区)要全员上阵,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等业务工作,督促辖区相关人员及时缴费参保,不留死角。
(三)广泛宣传动员。
各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参保对象、标准、时间和收缴方法向广大居民讲解清楚,使群众自觉配合,主动缴纳参保费,要通过外出人员家庭留守人员、亲戚、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通过电话沟通、传媒信息等各种有效手段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避免因未参保而导致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事情发生。
八、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设进度奖和人均缴费超额完成奖。
1、对9月30日前完成参保目标任务且人均缴费达500元以上的村(社区)设进度奖,奖励标准如下:
6月30日前完成的村(社区),分别奖励每名村干1200元;
7月31日前完成的村(社区),分别奖励每名村干1000元;
8月31日前完成的村(社区),分别奖励每名村干800元;
9月30日前完成的,不奖不罚。
2、人均缴费超额完成奖。对人均缴费标准超过600元(含600元)且完成参保目标任务的村(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惩罚措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村(社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
1、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目标任务的村(社区),按人均1元标准分别扣除县级奖补50%、70%、100%。
居民养老保险范文4
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问题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外出务工人员征收保费难,个人档案建立难。近年来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产生了一大批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加。同时,随着近几年竹山县水电产业迅猛发展,移民搬迁户数量急剧增加,以及人多地少等因素,导致该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其他县市要多。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必须要个人缴费,个人资料齐全才能参保,而这类群体远在他乡是无法保障的,难免影响此项工作全面开展。
2 部分农户缴费困难。虽然国家实施了扶贫攻坚计划,但仍然有不少困难户、低保户。城乡居民养老保费按政策规定一年最低缴纳100元就可以参入,但部分农户仍然感到交费困难。
3 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按照政策,年满16-59周岁,均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许多年轻人认为自己还年轻,早参保晚参保一个样,等到年岁大了再参保也不迟;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即使不参保,到了60周岁,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也少不了;有的年轻小姑娘认为,自己将来到了婆家所在地再参加,现在参保了将来转接手续麻烦。
4 部分人员持观望态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新型的惠农政策,政府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就有关政策和养老保险业务知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但依然有部分人对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将来政策变了,不仅享受不到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待遇,甚至连自己的“老本”也会“石沉大海”,导致他们参保积极性差。
5 村干部工作精力不足和综合素质低。村干部是处于基层的行政管理末梢。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村干部人数在逐步精简,相反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工作头绪越来越多,工作任务有增无减,造成村干部精力多方分散,往往是顾此失彼。另外,个别村干部素质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少数农户因此对村干部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愿参保。
6 部分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农户积极自愿参保,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同时也可以补缴等一系列政策,这样就有人钻国家政策空子,影响了参保率。政策还规定,只能补缴,不得提前缴费,有的人因工作忙或远在外地,为了方便自己想一次足15年,而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提前缴纳,只能补缴,这样也导致部分人认为政策制定得过于机械,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二、在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措施
1 以至少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加快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妥善做好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极大地调动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就成都而言,建议通过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转接办法,来打消部分城乡居民为等待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想法。
2 努力提升政策的吸引力。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补贴标准,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3 强化政策宣传。鉴于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是广大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获取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的最主要渠道,也是解决就业社保矛盾和问题的前沿。要顺直基层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一线基层干部在政策宣传工作中的突出作用,重点把握好城乡居民年终手中相对宽裕、“闲”钱多和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关键时间点,不断丰富宣传渠道,让广大城乡居民深入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4 不断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一是结合参保群众的意愿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可借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服务到家”。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尤其是代收养老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服务对象的诉求,不断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做到缴费、领取待遇方便、及时,让群众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总之,城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实现了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不仅可以有力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还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程中要切实关注其存在的问题,及早解决,这样才能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参考文献
[l]谭中和,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组织人事报,2011(2)
[2]尹蔚民,统筹城乡完善制度努力实现中国社会保障的科学发展[J],中国人才,2008(12)
居民养老保险范文5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优缺点;影响因素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缺点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
(1)参保人员年龄范围大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参保对象的范围基本覆盖了农村地区的大部分人员,而且农保普及范围更广,门槛更低。
(2)筹资方式较灵活
“新农保”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其中突出了“政府补贴”,这是“新农保”最为显著的特点。
2.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缺点
(1)档次低,范围窄,保障功能差。
政府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应该是为老年人尤其是农村独居老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使其安享晚年。但是,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所覆盖的农村数量较少。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险种类别档次低,待遇不高,虽在实行,但社会接受程度不高,实际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金的应用范围较小。这种状况削弱了养老保险这一保障制度对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法律保护,资金保值增值较难。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更未形成具有制约效力的法律系统,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深入到具体问题中。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管理,资金使用方向广,无约束,风险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
二、分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不完善,农村居民对其接受程度也大打折扣。虽然大部分地区的农保都是强制实行的,但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实际需要程度与参保率相比确是低很多。养老保险需求有效性是指农户具有购买新农保的经济实力并且有充足的意愿需要购买养老保险。通过参保率的统计和实例的分析,得出影响养老保险有效需求的四个因素
1.养老观念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养老观念是农户对自己愿意的养老模式所形成的观念。它对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起着决定作用。农户只有有了充分的购买意愿才能增加有效需求量。持有社会养老观念越强的农村人口他的参保意愿和满意度都较高。反之对社会养老这种全新的观念一知半解的农户会因为不熟悉而忽略它的作用,严重时农户从内心排斥养老保险这种养老方式,一旦保险的强制性消失,意念就会主导行为,养老保险就会回到改革的远点,落后的家庭养老方式就会占据上风,养老保险政策就没有再继续执行的意义。
2.经济能力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经济能力决定了是否参保和参保的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可知从村居民中选择中等档次的缴费标准较多。经济水平比较低下农户会选择较低标准的种类,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大多会选择档次比较高的标准,因为他们一般不会在乎缴费多少,购买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心理安慰,在没有子女赡养的情况下还可以有社会保险,是一种双重保险的心理。大多数的农户因为经济能力有限,选择比较一般的种类,但也不排除有些经济水平高但是却不选择高标准险种的人。
3.文化程度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文化程度影响是否参保,参保档次和满意度。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对政策的认识程度,同时也决定了一个人看待社会问题和自身面对风险能力的认识。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村人口更愿意参保且参保档次和满意度都较高。
4.家庭结构对“新农保”有效需求的影响
家庭结构影响参保意愿和是否参保以及对政策的满意度。家庭结构越单一的农村人口比如独生子女家庭因为个人负担太大更愿意参保且参保档次和满意度都较高。家庭结构越复杂的,例如家中有老人且子孙满堂,这样的家庭可以通过分散到各人的方法来解决家庭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也会出现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如子女相互推卸责任最终导致老人无人照顾。
三、提高养老保险实施质量的措施
要想提高养老保险实施质量,就必须调高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有效需求。增加有效需求的措施有以下三个方面。
1.新型农村养老制度需要设计的科学可行
在不违背农村养老制度基本要求的大前提下,各地方政府在设计具体制度时,应该对本地区的农村人口结构和家庭收入情况等方面做详细而充分的了解,做好基础调查,再根据本地区农村的详细数据,做出客观分析为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打好基础。
2.加强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的基本了解
地方政府应该引导农村居民树立合理的养老观念,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对新农保的渗透工作。要让包括中年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有助于农村居民了解和接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水平和信誉
地方政府是政策的具体操作者,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为农村居民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加强自身管理、讲求信誉。有了民众的基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健康积极的存续下去。
四、结论
只有通过增加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有效需求,才能提高新农保的实施质量。农民从心里真正接受新农保,这项政策才能长久的持续下去。而提高有效需求,就需要政府在实事求是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精益求精切实为农村居民带来便利,同时也要注重对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完善的制度与到位的工作才能保障农村居民特别是老人的切实利益。(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二班)
参考文献:
[1]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非经济养老风险及其保障[J].浙江学刊,2007(3)
[2]陈文娟.中年农村居民养老观念与养老保险有效需求研究[D],2009
[3]张映芹.经济转型时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J].理论导刊,2005(1)
居民养老保险范文6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农村养老保险除外);
(二)具有统筹地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统筹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分级管理,以市区、县(市)为统筹范围。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七条缴费基数为统筹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原则上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统筹地财政原则上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各县(市)的个人缴费费率、财政补贴比例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2个百分点内适当调整。
第八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九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奖励额度由各统筹地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乡镇(街道)组织,以社区(村)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由各统筹地确定,市区的缴费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相同。因特殊原因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九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一)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5年计算。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七条规定确定。按实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三)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月补贴账户标准之和确定。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处理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须在各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