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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建设范文1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强化公安队伍建设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公安机关担负的任务越来越重,队伍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考核激励机制,解决当前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进一步形成竞争、择优的环境和氛围。这既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根本途径,也是事关公安工作全局、着眼于队伍长远发展的战略措施。因此,建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基本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住核心,把握重点,准确、科学地构筑考核激励机制平台 公安机关的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对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学地设定考核内容事关机制运作成败的关键,它直接关系着考核的目的和质量。过去,公安机关也实行过目标管理和日常考核。但是,考核的内容不够具体,不够规范,效果也不够明显。因此,从目前我市公安机关的实际出发,民警考核主要应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概括民警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意识”即大局意识、*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具体表现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的核心是公,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并有全面服务小康社会,担负起“三大使命”重任的坚定信念。能,主要是指民警是否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的关键在于干,只有在“干”这个试金石上检验一番,才能有所鉴别,有所共识。勤,主要是指民警的工作态度和办事效率,它体现了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的要害是实,就是为党、国家和公安事业尽心尽力、勤勤恳恳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绩,就是指民警的工作实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绩的实质是真,即工作中努力取得的真实功绩和成果。要想对民警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实施全面的考核,就要从制订和完善科学、完整的绩效标准入手,在制订民警绩效标准时必须牢牢把握绩效标准的“六性”: 一是绩效标准应考虑规范性。绩效标准要基于工作来确定,而不能根据民警个人的状况定立,因为执法、执勤工作往往是单一、固定的,而民警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制订绩效标准前应明确目标单位和民警的职能范围。目前,我市公安机关正面临着机构改革,我们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首先摸清各警种、部门的职能,然后确定履行这些职能的机构,同时定编、定员、定责、最后定任务,并形成方案、制度,使绩效考核标准规范化、制度化。二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全局性。“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在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时,要坚持整体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按照整体优化原则,把公安机关这个整体的各部门、各层次、各要素有机联系起来,既要注意各部门的利益和特点,更要注意整体的作用和效果,要从长计议,从整体计议,确保公安机关从全局上整体推进。三是绩效标准应考虑社会性。“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孙子兵法》的精髓,是古今中外*家一致共认的*思想。制定公安工作目标,也要做到“知己知彼”,要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公安工作情况以及*、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情况,要对形势做客观冷静的分析,对过去的工作做客观的评估,对今后的形势做符合逻辑的预测。四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实践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时,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闭门造车,必须
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必须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筛选提炼;必须经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决策和实践过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目标项目失之偏颇、不得要领的问题,才能防止产生好高骛远、不求实际或拓手可及、鼠目寸光的考核标准。五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可操作性。我们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去实践它、运用它,因此,制订的绩效考核标准,必须便于检查、考核、评比,必须坚持标准,保持考核、评比的可比性和可衡量性。并且,要为民警提供努力的方向,这个方向必须一目了然,而且有数量和质量两个方向要求。六是绩效标准应考虑时间性。任何事物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绩效考核工作也必须始终遵守这一规律,要经历实践——理论——再实践的过程,尤其是绩效标准必须与时俱进,凡是与实际不符的要不断予以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二、结合实际,综合施策,灵活、多样地运用考核方法和手段 考核激励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涉及诸多环节,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内部予以实施,必须运用科学的考核方法,实行立体构筑,多路推进,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在考核的方法上,必须按照考核要素对民警采取切合实际的考核方式和手段。因为科学的考核方法,不仅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对民警做出评价,也是真正使考核目的、内容、效果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要提高考评质量、保证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具体要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要建立健全考核机构,不断提高考核人员的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总负责人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抽调一定量的精干人员组成具体办事机构,及时研究解决考核中遇到的问题,为考核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同时,树立人本理念,对考核人员,一方面,在抽调时要选*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良好的人员;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学习、交流和总结等方式,不断使他们的考评业务技能和水平,增强他们的鉴别力,丰富考核人员的考评经验,并把考评作为一项新的公安工作来对待,把他们逐步培养成精通考评业务的专门人才。二是要始终坚持公开、 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在考核过程中,要做到宜简不宜繁,重点是处理好考队伍与考业务、考工作结果与考工作过程、考日常工作与考中心工作,立足定量与定性有机结合的问题。凡是涉及到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等一律予以公开,要实行“阳光作业”,接受民警的评议和监督,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定结果。三是要加强考评监督,严格考评纪律。在考核过程中,自始自终要注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加大对考核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力度。同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的各项纪律和制度规定,对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核分数等行为和现象,要坚决严肃查处,予以从重处罚,要使其感到得不偿失,不敢也不愿再触“高压线”;另一方面,对考核中违犯考核纪律的考核人员也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四是要坚持考核申诉和复议制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在考核过程中,要允许被考核单位和民警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对考核结果有疑问者,可以提出申诉申请,提请复核复查,使考核中的一些偏差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纠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和考核质量的不断提高。五是要实行网上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在考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安局域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和实行网络考核新机制,实行网上考核,网上记分,网上通报结果,既提高考评工作的效率,又能够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增强考评结果的客观公
正和可信程度。 三、依据结果,注重实效,公开、公平、公正地牢固树立奖惩也是管理的人本理念 考核激励机制的建立是推进公安队伍管理从“应急式管理”向“长效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制度管理”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必由之路。考核结果的正确运用不仅是这种机制得以强势推进的有力保障,也是衡量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我们在制定和实施考核激励机制的工作中,要赏罚兑现,始终坚持把考核的结果与民警的经济利益、*荣誉、晋升晋级和实行离岗培训、试岗待岗、诫免谈话、末位调整、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真正成为衡量民警价值的重要杠杆。从而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 “无须扬鞭自奋蹄”,形成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环境。在具体工作上着力于“三个挂钩”: 一是考核结果与从优待警直接挂钩。一方面对于工作勤奋、取得较好成绩的民警,要在工资奖金、公共福利上给予倾斜,并适时组织他们外出休养,学习进修;另一方面。要对绩效考核位居前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在年终各项先进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使他们真正感受到*荣誉,感受到自己工作得到了肯定,并且得到了回报。 二是考核结果与干部提拔直接挂钩。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民警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人适其事,事得其人”,让民警心服口服,使民警明确努力方向,增强在位思进、奋发向上、竞争意识和居安思危意识,不断激发公安队伍的生机与活力。特别是要抓住市公安局今年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和“双聘”工作的契机,大胆改革,提拔和任用一大批素质高、贡献大、能力强的干部,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从而搞活干部人事制度,优化干部结构,提*部队伍素质,狠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广大民警赶有目标,干有劲头。 三是考核结果与末位分离培训直接挂钩。目前,全国有一些公安局之所以被树为全国公安系统的先进典型且十几年、几十年红旗不倒,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实施考核激励机制融入到队伍管理之中,通过科学的考核每年都淘汰一批素质低下、绩效较差不能胜任公安工作的人员,进行内部的“自主代谢”。我们公安机关也要借鉴他们的经验,打破“评优不评差”的习惯,不但要认真评出差的单位或者民警,而且要对考核名次居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考核名次居后的民警进行离岗培训,待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再不合格的直至工作调整、辞退。总之,公安机关的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要起到振奋警心、纲举目张的作用,必须不断进行思维革命,在实效上有所跨越和突破,才能更加贴近实战,贴近队伍的实际达到最佳效果。
公安队伍建设范文2
一、公安队伍规范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公安机关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证和安全保障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种利益和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不安定因素日趋增多,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趋高不下。在严峻的治安形势、繁重的工作任务、警力严重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下,广大公安干警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为党委、政府分忧,放在日常的打击与防范等业务工作上,用于训练、培训和学习等就显得微乎其微了,队伍的整体水平与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其目的就是为公安机关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作风保证和安全保障,为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巩固和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公安机关在新时期,要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切实履行好其职责与任务,担负起三大政治使命,都需要一支正规化的公安队伍。所以,公安队伍规范建设就成为当务之急,显得意义深远。
二、实现规范化建设的基本途径是全面贯彻落实各种条令和规章制度
公安队伍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结合的专门力量,地位重要,权利特殊。如果不做到规范化,队伍就会出现随意化倾向,从诸多的经验教训来看,民警队伍出现问题,多是在抓细、抓小上抓得不彻底,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视不够。说白了还是民警思想麻痹大意、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的。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把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禁令、规定与本单位出台的规章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来抓落实。要从民警的一言一行,办公环境的一事一物等最基本的抓起。近年来,广大公安民警在“大讨论”、“大接访”、“大练兵”等一系列中心活动,无论从心灵上,还是在身体上,都实实在在的受到一次次震撼,广大公安民警在心底对规范化建设有了更高、更新的认识,严格执法和自觉遵守“五条禁令”已成为民警的自觉行为,队伍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工作重点是突出抓好“软件”建设
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包括“硬件”与“软件”两个方面建设。因此,要在抓好装备等硬件规范化建设的同时,更应突出抓好“软件”,坚持以人为本,培养习惯养成,狠抓队伍优良作风建设,为训练、管理、业务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首先是要加强思想教育,打牢思想基础。要广泛深入地动员教育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上级机关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讲话、措施、文件精神,掌握其实质,使全体民警认训到现阶段加强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性,克服盲目性。其次要严格条令学习,强化条令意识。切实抓好“五条禁令”,《内务条令》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牢固树立“条令”意识;凡是条令条例规定的,每位民警都要踏踏实实,扎扎实实照着去做,一条一条落到实处,熟悉条令内容,严格按照条令及规章制度办事,凡是条令要求不为的,就要视禁令为高压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清楚触犯条令的严重后果,决不触犯。第三,要注重持久养成。通过长期规范化建设,把制度形态的东西转化成观念形态的东西,把条令规定变成民警自觉行动,使公安队伍做到动有令,行为规,停有位,警容整,面貌新,实现形式与内容,硬件与软件,建设与管理,教育与养成的高度统一。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是从严治警
严是治警之本,治警贵在严。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条令、制度办事,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每时每刻做起,从每一个人,每一件事做起,才能抓好公安队伍正规范化建设。
一是履行职责要严。治警先治长,重点是领导干部和机关。只有抓住“龙头”,才能带动“全身”。首先要弘扬务实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正规化建设中的勤务方式、内务管理教育训练、监督机制等各项工作只有放在落实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首先,各级领导班子要克尽职守,严格履行职责,高标准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工作作风上,要树立高标准,不能一般化。其次,要狠抓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规范化建设,素质是关键,民警素质是最大的软件。领导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使自身思维与知识与时代同步;带头进行基本体能、基本技能和专业科目训练,使身体素质和技能技术在任何时候都能拉得出,打得响。一支高素质的领导队伍有助于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有助于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最后,要抓表率作用的养成,在正规化建设中,领导干部要自觉把自己主动融入从严治警之中,坚持在抓队伍,干业务当中处处有领导带头。如:我局今年开展的实点训练中,每次都有局党委班子成员带头,与参训民警同学习,同训练,同生活,同考核。领导带头克服封闭训练带来的不便,在学习训练标准、遵守组织纪律、遵守内务条令上与参训民警保持一致,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安队伍建设范文3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基层形象与机关形象的关系,切实做到基层所队与机关部门一样从严规范。
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过于强调树立基层的形象和窗口的形象,明查暗访一股脑地糊向基层和窗口,而对一些机关科室管理松懈、办事效率不高和一些机关干部迟到早退、服务态度不端等现象,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熟视无睹,放任不管。这样一来,群众有意见,认为到机关办事很难,还不如基层所队热情和痛快;基层所队民警也有忿忿不平的心理失衡,认为机关干部不仅没有工作硬性指标压力,风吹不着雨淋不着,而且尽管纪律松弛、效率不高也没有什么说法,该得的待遇都能得到。
2007年,在全国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和三基工程建设开展以来,我局经过认真讨论研究认为,如果不能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基层形象与机关形象的关系问题,不仅很难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而且也很难真正赢得各界群众对整个县局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因此,我们确定了抓基层先从机关抓起、抓形象先从规范入手的思路,先后制定出台了《县局办公环境正规化建设等级化管理考评办法》、《县局机关办公环境规范化试行标准》、《县局派出所办公环境规范化试行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把基层管理工作与机关管理工作一样从严规范起来,而且全部纳入综合考评当中,进行定期严格检查和讲评。一年多来,对于违反管理规范的单位和民警,我们实行了退回制,既:经过所队班子会研究同意,对不合格的民警退回县局政工监督室教育培训,再重新上岗。退回制实行以后,我局已退回民警3人。还有2人被诫勉谈话。与此同时,县局还把条块结合、捆绑考核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力保证,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指导、检查、考核、服务的作用,实行工作下沉和前移,协助各个基层所队抓好各项工作。年末县局考评时,既考评基层所队,又考评职能部门,实行责任连带、奖罚共担,基层所队取得显著成绩一起奖励,基层所队出了问题一起受罚,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推动了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内部形象与社会形象的关系,切实做到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一样从严管理。
多年以来,不论公安部还是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都在从严治警工作上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有的民警内部形象与社会形象不尽一致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一些民警工作时间非常遵守纪律,表现得也很出色,可是下了班就变成了另外一个人,完全置一个人的社会公德于不顾,置一名人民警察的社会形象于不顾。有的开特权车,或者随意停放车辆;有的在公共场所趾高气扬,吆五喝六,痞气匪气十足;有的沉迷于灯红酒绿,甚至酒后滋事;有的经常夜不归宿,惹得老婆孩子到处哭闹,等等。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给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带来严重的阻碍。
人民警察社会形象的好坏,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其所在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工作水平的高低。对此,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要坚持素质教育经常化。讲清讲明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讲清讲明公安民警违法乱纪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切实做到逢会必讲,从而不断强化每个民警的公德意识和社会形象意识。二是要坚持行为养成规范化。通过建立健全并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行为规范和社会行为规范,切实做到经常讲评,同时对不良行为习惯进行细致疏导乃至严厉惩戒,从而不断强化每个民警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三是要坚持监督管理制度化。积极探索民警八小时工作外的管理方法,切实做到既能够依法尊重每个民警的隐私权、人格权,又能够及时掌握每个民警在社会上的所作所为。尤其是要完善民警思想和行为状况定期分析制度,把每个民警身上表现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坚持以点带面具体化。凡事从小入手,以点带面抓推进。我们分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具体实践,使各个办公场所的车辆摆放、物品摆放、内务卫生等方面都上了一个新台阶。派出所等基层一线单位都统一悬挂了单位牌匾、宣传标语、条幅,基本统一了床单、被褥、窗帘,基本做到了办公用具的干净整洁。就连派出所建立的治安岗亭也都实现了外观统一,里面规范地悬挂着三声四有五个一样等为民服务宣传标语,微机等物品摆放整齐。工作中,无论机关民警还是基层民警,没有特殊情况都着警服,而且做到警容严整。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胸卡,扎好武装带,值正班的所长和民警佩带
白色袖标。特别是过去作为一个顽症,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作为提案指出却始终无所改善的对态群众冷、硬、横、冲态度被彻底根治。从2006年开始,县局党委把治理这一顽症,作为提升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安机关社会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对待,专门制定下发了服务群众暂行规定,并适当调整了人员。现在,无论是县局还是各基层所队各窗口单位,对待群众态度都明显好转,现在再也听不到老百姓反映态度不好的问题,而是表场我们为他们办了哪些好事,解决了哪些困难,提供了哪些方便。我们还先后被省厅、市局评为先进单位,受到了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维绪同志的充分肯定。他多次在全市公安机关大会上对我们分局提出表扬,要求各单位向我局学习,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民警形象与领导形象的关系,切实做到领导干部与普通民警一样从严要求。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民警的带头人,一举一动都具有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一言一行都直接关乎着一个集体的风气。当前,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主要体现在作风建设上。有的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不正,或者工作作风不正,或者纪律作风不正,或者生活作风不正,不仅严重损害了其自身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此,广大民警不服气,老百姓也是深恶痛绝。
公安队伍建设范文4
公诉是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确保办理的案件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是我们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有,检察机关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定无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笔者从工作实践出发,就如何抓好公诉队伍建设,通过提素质提升案件质量,杜绝无罪案件,谈一些观点和认识。
一、从基础入手打造专业化队伍,提升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杜绝无罪案件
一流的公诉队伍,才能创一流公诉业绩。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队伍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在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到公诉队伍建设对公诉工作特别是公诉案件质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建设一支能打硬仗,善于办案的专业化公诉队伍,保证办理案件质量。
1.就是把好入口关。把政治觉悟高、道德素质好,特别是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善于钻研、勇于探索、精通法律知识的干警调入公诉部门,为公诉部门增添新鲜血液,并作为后备力量予以培养,以适应新时期公诉工作的需要。以我院公诉部门为例,现有干警六名,全部是本科学历,其中有五人是正规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工作中,适应新生事物的能力强,进入角色快,为民执法的思想牢固。
2.抓学习,提素质。公诉人员的基本素质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要通过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培养公正严明的司法品性和职业操守为目标,不断加强对政治业务理论和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用先进的理念指导办案,做新型的公诉人。通过庭审活动来活化公诉人掌握的知识,这不仅是对公诉案件质量本身的检验,也是对公诉人业务素质的考验。并要实施检察长出庭观摩活动。对检察长出庭公诉,或者比较复杂的案件,组织本院干警对公诉的情况进行庭审观摩、庭后评议,来提高庭审应变和指控犯罪能力,以真正达到提高公诉人素质的作用。
3.树典型,强素质。以公诉部门为单位,树立典型,以典型的力量带动全科人员,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的权力,我们是受人民的群众委托来执法,作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是我们职责的本质要求。根除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我科有一人获得市级人民满意检察干警称号,有三人获得县级人民满意检察干警称号。以典型带动全局,把公诉科建设成一支素质强,道德好的队伍。
二、从细节着手规范化执法,实体公正必须依托于程序公正,杜绝无罪案件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没有规范的执法,就没有高质量的案件质量的高低,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检察机关,要公正首先就得依法办案,即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既追求实体公正,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又要追求程序公正,严格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者并重。因此作为公诉干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强化法治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等,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
1.规范办案流程。公诉部门要制定办案流程图,把规范意识贯穿于办案的每个环节,层层把关,使公诉工作的办案流程清晰,各个环节责任明确,案件质量管理得以加强。第一,要规定公诉案件各自受理的条件和不受理的情况,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要规定案件的审查由主诉(主办)检察官办理。对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程序、审查结果的处理均要作行之有效的规定。第三,从庭前准备和出席法庭两个方面规范主诉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活动。第四,规定主诉(主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侦查取证的任务、内容和程序。
2.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行为是执法水平的必然体现,也是确保公诉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对出庭用语进行规范。提倡公诉人、助手出席法庭使用普通话,要具体规定宣读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表示反对、要求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量刑建议等各项活动的规范化语言。其次对接待辩护人及诉讼人进行规范。要求承办案件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及助手严格按照程序会见辩护人及诉讼人,严禁私下会见。同时,接待人员应当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用语规范,谢绝接待的辩护人、诉讼人应当讲明法律规定和理由,禁止态度生硬。通过全面的规范执法行为,使公诉干警基本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打骂侮辱当事人现象的发生。
3.规范监督机制。公诉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对内,主诉检察官在审查的时候,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重改轻的案件,对改变罪名的案件和不的案件均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对其他案件则赋予主诉检察官充分的自。第一,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管理。实行第一次退查部门负责人备案审查,第二次退查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制度。第二,实行事前备查制度,对主诉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做出追诉漏犯决定的活动进行规范。第三,实行部门负责人提起讨论制度。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备查过程中,认为主诉检察官的处理意见不正确或不同意主诉检察官的处理意见,有权向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委会提起研究或决定的程序。对外,我们也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对侦查机关的定性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我们在办理一起抢劫的案件,公安机关认定为过抢劫,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定性不准,提请主管检察长研究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杜绝了一起无罪案件的发生。
三、从制度上规定科学化管理,提升公诉整体素质,杜绝无罪案件
1.深化公诉机制改革,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和推行,形成一套符合诉讼规律的公诉管理机制,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职业化公诉人队伍。建立主诉官案件质量管理、评价机制,利用科技手段,畅通信息,完善发现、纠错机制,将办案质量、业绩与职称晋升、提高待遇结合起来。使每位主诉官都能思想上树立起质量意识,把案件质量作为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使主诉检察官意识到,如果没有质量,就没有一切。使检察官在接到案件后,要细致阅案,吃透案情,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从而做出或不的决定,真正做到公正、严格。
2.创建以引导侦查为核心的监督制度。公诉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侦查环节案件质量的高低和审判环节法官对事实证据定性的认识,都可能成为无罪判决的关键原因。在侦查环节,重点是健全公诉引导侦查机制。一是通过适时介入,对侦查机关的定性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引导侦查人员按庭审要求收集完善固定证据;我们在办理一件盗窃案时,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作案事实,通过我们引导取证,固定证据,最终使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判刑。二是通过侦诉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协调商讨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及当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向对方通报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以达到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目的,共同围绕案件质量做文章。三是规定对拟减少犯罪事实、改变定性、作绝对、存疑不的案件,都要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以在研究决策时参考,通过主动征询侦查人员的意见,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业务素质与办案水平得到共同提高,同时也使侦查人员切实感受到公诉人对侦查工作的尊重,进一步激发了侦查人员协同配合的积极性及共同保证案件质量的责任感。提高侦查的目的性、针对性和证据质量,为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我们在审查一起职务侵占案时,由于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变再变,我们通过侦诉审三家联席会对案件时行全面的分析,最终以职务侵占提起公诉,并交付审判。
3.以强化法律监督为平台,拓宽刑检工作新领域。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检察机关在人大的监督和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法律监督权,就应当充分利用党委(政法委)、人大、资源。对于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其他机关的问题,在必要时,完全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党委、人大纠正、解决。要不断拓宽监督的视野,特别是要把侦查监督作为强化刑检法律监督的重点。逐步将监督环节前移,延伸到对一些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适时监督上,拓展监督的空间。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在整个刑检工作中的地位,从而真正贯彻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也使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到实处,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执法公正,保证公诉案件的质量。
公安队伍建设范文5
关键词: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砖混结构;房屋鉴定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often for construction vibration or factors such as soil deformation of the safety of the near building effect, thus cause social disput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safety of adjacent buildings of identification has gradually by the people more concerned.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exposure to such engineering problems, and to produce a safety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to avoid and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provide refere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influence; Building security; The brick structure; Building appraisal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概述
目前我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不少高层建筑、地铁隧道、市政管网等地下深基坑工程在繁华城区地段实施。类似的该类大型地下开挖施工工程都会造成对既有周边建筑的不利影响,引起周围土体发生位移或是产生的一些振动、噪声等,甚至使既有房屋产生严重的损坏,影响已有建筑的使用安全,从而引发争议与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发展。如今人们的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妥善处理建设前与建设过程中于此相关的各方面问题,针对受影响的相邻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结合实际检测鉴定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工程建设(如桩基施工、顶管施工、人防工程建设、高架施工、重型车辆运行等)引起周边房屋裂缝等问题,分析各种情况下对周边不同结构型式房屋安全性产生的影响程度,提出事故发生后的解决方法,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小或避免风险。
1 工程案例
因施工建设对周边房屋建筑造成损伤的案例屡见不息。2010年,常州某地区因临近路段高速公路施工,附近大量民房受振动影响出现了裂缝等损伤现象,有些房屋由于自身结构不合理受振动影响后出现大量结构性裂缝而成为危房。同年常州某地区五层砖混结构住宅楼由于受南侧(约100m)桩基施工的影响,墙体粉刷层出现大面积裂缝,严重影响了室内装修的美观性,而距离施工地点更近的一幢框架结构办公楼则基本未受振动影响。2011年初因施工建设中大量重型车辆经过民房集中区的巷道内,导致大量私房因不断受振动而出现裂缝,有些裂缝甚至发展为结构性裂缝,成为危险点。
2010年金坛市某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因隔壁原老房屋拆除并在原房屋位置上新建一栋四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导致其房屋墙体、楼地面多处出现不同程度裂缝现象,经检测得出房屋因受沉降影响造成局部结构出现危险点。同年某一自建二层私房由于附近市政上顶管施工(距离该房约2m)而出现地坪下陷、墙体开裂等现象,经检测得出所产生裂缝尚未影响结构安全性,但已影响房屋的适用性与美观。2011年由于附近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以及建设完成后,附近小区砖混结构商品房大量住户发现其室内出现各种裂缝,检测发现该小区受沉降影响明显,房屋适用性受到影响,出现房屋渗水、地下水管破裂等现象,但尚未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性。
图1:振动引起房屋挑梁上部墙体斜裂缝 图2: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纵横墙交接处裂缝
图3:顶管施工引起墙体裂缝及渗水 图4:地基下沉引起地面与主体结构连接处裂缝
2 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对于施工建设引起周边房屋出现损伤的直接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造成相邻房屋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如临近高层施工、人防建设、顶管施工等;另一类是振动影响,如桩基施工、高架施工、重型车辆运行等。
根据笔者在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过程中的大量经验,砖混结构民房较易受到影响,所产生的矛盾也最为突出。大多数农村房屋未经过正规设计,施工主要依靠工匠经验和传统经验,大多未进行科学选址,一般就地取材,房屋类型多且离散型大。房屋结构形式简单,建筑格调大致相似,结构布置具有随意性,使用功能与房间布置不够合理,造型单调,缺乏统一规划及合理的设计与施工,导致了房屋结构不合理,房屋的安全度设置水平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极低。在受到施工振动影响以及基础不均匀沉降的作用下,往往容易产生损伤、连接处出现破坏等。
而经过正规设计的多层砖混结构商品住宅楼,受影响程度则相对较好,在受附近施工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以及振动影响的情况下,多数情况表现为墙体粉刷层裂缝,对房屋适用性产生一定影响,很少出现存有危险点的情况。框架结构由于自身的整体性较好,正常情况下受此类问题的影响很小,在其辅助围护部位(如走廊栏杆、围护墙窗口处)较易出现裂缝及损伤。
3 此类问题注意点
判断施工建设对周围建筑物影响可从周围建筑物裂损现状入手,结合施工建设对周围建筑影响机理,以及必要的监控方法,对于有影响的邻近房屋结构安全性的鉴定,一定要分清影响程度,看该影响是否造成邻近房屋结构安全性的实质性损害,才作出鉴定结论。
桩基施工需加强前期对周围建筑的监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施工监测方法[1],避免周围建筑因桩基施工而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而产生影响,引发工程事故与争议,并针对其影响方式采取相应的方案减少甚至消除桩基施工对周围建筑的影响。开挖深基坑时应做好基坑支护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降水措施,防止因施工降水引起周边土体的坍塌[2]。
当在打桩、大型车辆通行、高架施工遇有较大振动时,应分析其振动特性[3、4],采取相关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与运行,或开挖减震沟等方式降低振动对周边房屋的影响。
地下顶管施工,应尽量绕开民房私房区域,如无法避免,需做好相关预防措施或造成房屋损伤的补偿工作。施工建设期大量重型车辆运行需避开砖混住宅密集区,重型车辆的经过往往会引起砖混结构住宅的一定量振动,严重时会造成房屋的损伤以及人们的恐慌。
施工建设地点在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周边时,应即时做好沉降观测、裂缝监测等工作,防止因振动、地基沉降等造成围护结构等的破坏而产生生命安全问题。建设地点处在民房私房周边时,需严格做好各种预防处理措施以及必要监控,防止因发生房屋损伤引起严重的社会矛盾纠纷。
4 总结与建议
(1)根据实际检测鉴定经验,施工建设期间附近民房私房容易造成结构性损伤,严重时会成为危房;而经正规设计的多层砖混结构房屋较易产生粉刷层裂缝等,影响房屋的适用性及美观;框架结构中容易造成围护结构连接处的损伤,加大引起次生安全问题的风险。
(2)施工建设期针对周边不同结构型式建筑物,因采取相应的处理与监控措施,减少振动与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对周边建筑物安全的影响,从而避免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
(3)施工建设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如今大规模的建设过程中仍难以彻底的避免。如果产生矛盾纠纷,应即时组织安全性鉴定与评估,确定损伤程度以及产生原因,以调节化解矛盾。
参考文献:
[1] 覃卫民,逢铁铮,王浩.深基坑附近房屋出现裂缝的施工监测分析[J].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 2009(3) :533-540.
公安队伍建设范文6
作者简介:王立恒,辽宁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警务实战训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00-02
公安论文院校在教育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在校生进行实际的锻炼以及进行实践经验的传授,在公安院校毕业生或者实习生进入相应单位实践时,会出现无法适应以及实践成果与预期成果相距甚远,对于我国公安部门的发展以及实力提升都是较为不利的,公安院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低下以及对于事件处理能力的不足,都会导致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出现各种疏漏,对于公安部门的形象提升较为不利,以及会影响公安部门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护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公安部门的各方面能力不足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发展,因此,解决公安院校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是迫在眉睫,根据多方向的探究以及多层次的研究,以及各种研究结果的实际应用效果记录比较得出其中效果最为明显,并且能够实际的提高公安院校在校生的知识利用能力对于事件处理的能力的方式是进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其存在的优势是教师具备理论教学的素质也具备实践教学的素质,进而能够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发展实践方面的教学质量,为公安部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一、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概述
公安院校近年来对于教育质量以及教育成果的需求方向处于不断的改进当中,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以及社会对于公安部门能力要求的不断增长,公安院校现使用的传统教学方式已然与之相违背,因此,需要采取新型的教育方式以及教育理念,来实际的发展公安院校的教学质量,主要是采取“双师型”师资队伍最为教学的主力这一教学方式,使得培育出来的人才符合现今社会的需求,能够起到实际的带动公安部门的发展,进而使得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更为强大坚固,使得我国社会稳定的保持更为平稳。
(一)“双师型”教师
“双师型”顾名思义是具备两种能力或者两种资格的教师,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在具备理论教学能力的同时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在教学过程中所采取的教学方式是理论结合实际的教学方式。双师型教师不仅要具备两种能力两种资格,还需要对这两种能力两种资格的掌握极为熟练、深入、全面,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学能力强,指导能力强,创新能力强、交流能力强以及管理能力强,对于自我教学方式的研究以及改进较为主动,积极进行探究,积极进行自我的知识结构的更新以及自我知识的充实,自我实践经验的扩充以及不断的自我学习,积极的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锻炼 。在教学过程中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也较为紧密,对于学生进行相应的了解,摒弃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采取与学生积极互动的教学方式,对于自我教学的目的较为明确,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的进展进行相应的计划。该种教师类型正是现今教育界所需也是相对缺乏的人才模式。
(二)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意义
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用途是公安院校的教师通过理论加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知识的教学,让学生在学习公安方面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相应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等的实践能力以及吸收教师的实践经验,理论加实践的教学方式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方式,能够增添学生的学习新鲜感,进而增长学生对于课堂学习的兴趣,轻松化公安院校的教学进展,使得公安院校教学的最终效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选择该种教师类型作为教学的主力对于公安院校所起的作用还包括通过实践经验的传授以及实践操作的带领,令学生对于自己所处的公安属性有一个更深的了解,也能够使得学生对于自身的职责,所发挥的作用、对于社会的意义以及所担负的责任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是其在进入社会后及时的适应自身的工作内容,对于任务保持高度的重视,在工作过程中深刻的认识到自身的责任,使得其能够快速的适应社会,发挥自己的长处为社会做贡献。
二、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过于表面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对于传统师资队伍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威胁以及冲击,在公安院校的实际教学发展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概念以传统性为主,“双师型”教师与传统教师之间的差别是极大的,其教学概念以及教学方式也是截然不同的,公安院校的教育无法直接吸收以及接受“双师型”师资队伍在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无法进行内部消化,出现相应的排斥情况,导致“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受到相应的阻力,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还存在的阻碍因素是公安院校对其实际作用以及实际应用价值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导致建设效率低以及建设速度缓慢,进而导致其所发挥的实际效果较为单一,院校对于其认识的偏见进一步加深,导致一个恶性循环的产生。
(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不一致
公安院校对于“双师型”教师的定义理解存在偏颇性,主要是认为“双师型”教师是具备理论知识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种类,这一理解存在的误区是理论知识与实践要相一致,即刑事警察属性的公安院校教师需要具备刑事知识以及刑事处理能力,而不是具备其他实践能力。对这一要求的宽泛化导致的直接问题是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质量较为参差不齐,所进行教育的质量也较为不同,达到的最终教育成果也较为不理想,出现理论脱离实践的教学现象的出现。
(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方向不明确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建设的方向以及建设的最终效果,在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建设的方向较为模糊,主要体现在公安院校没有针对自我的教学需求以及教学现状进行分析,进行师资队伍人数、能力、素质等的限定,主要依据一些较为成功的例子或者一些相关的资料进行建设发展,对于“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最终目标没有相应的限定,导致“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无条理性,该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应用效果根据公安院校的不同而不同,该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各公安部门的发展参差不齐,各地区的公安发展差距也相对较大,对于社会安定的维系极为不利 。
三、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一)“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严格化
针对“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表面性,提出的主要改进措施是进行要求的严格化,具体改进方式是各公安院校进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价值以及意义的深入了解,与传统师资队伍的教学成果进行比较,进而确定对其进行发展的优势,在各公安院校对其建设加大重视之后,在进行定义的深入认识,根据自我院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要求的限定,首先是“双师型”教师的能力以及素质的限定,其中包括的不仅仅是具备相对应的较强的理论教学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还需要具备教师的优良修养,教师的教学责任以及相应的创新能力等,个体教师的能力限定各公安院校要求需相同,不能够放低要求,至于师资队伍的建设大型的公安属性多的院校采取多个队伍建设,各个队伍的人数根据院系学生人数进行限定,在确定人数之后,进行的主要建设方式是队伍之间的磨合一体化 。
(二)引进国外先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模型
针对我国现今“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落后性问题,提出的主要改进措施是引进国外先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模型以及方式,国外“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背景以及使用对象与国内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引进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实际性原则,即在引进过程中需要对“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先进模式先进方式进行探讨分析,对其中适用部分的吸收,不适用部分的研究改进。通过对具体公安院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究,进行相应信息的获取,对其“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难点进行总结,在将这些处理后的信息与“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先进模式研究结果进行结合分析,制定出一套全新的与该公安院校相对较为合适的先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模式以及方式,为进一步完善化“双师型”师资队伍的质量,需要对新建设的师资队伍进行实际的应用,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进一步探讨改进。
(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计划性
“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计划性,主要是对“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个流程进行控制,进而使得“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成果达到预期水平,并且对公安院校的教学影响减弱,建设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控制,获取最佳的建设方案,建设质量较高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具体的实施步骤是对本公安院校的教师质量进行各个分析,对于其中各方面能力都较强并且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重点分析,首先对这一批教师进行培训,再由其对其他教师进行带领,使得教师的教学能力得到普遍的提升,以及相应的发展教师实践的能力,在此过程中也能够相应的发展公安院校与相关公安部门之间的联系,对于学生实践经验的积累有较大的作用。由该种“先富带后富”的计划建设方式能够使得公安院校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效果全面化,以及质量全面提升,使得教学的质量达到最佳效果。
公安院校进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不断复杂化的社会对于公安人才的需求方向,进而使得我国公安部门的发展能够紧跟时代的步伐,能够实际的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注释:
董晓巍.对公安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思考.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91-93.
徐英俊、杜清泉.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现状抽样调查及对策分析.职业技术教育.2008(22).64-67.
袁俊敏.基于“双师型”教官制度的公安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研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官制度的个案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