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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范文1
第二条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并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申报程序:
(一)采购单位填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公共物品采购申请表”。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单位将采购预算资金缴入县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预算科直接划入专户),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交县政府采购中心,付款凭证原件送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退回。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的申报表归类汇总,初审采购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采购方式,报县财政局、监察局审批。
第五条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咨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价格最低者,此方式适应于特殊情况下的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于收到采购申报表之后3日内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小组及有关人员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四)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质证明到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五)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缴入县政府采购中心专户。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其投标金额的1%,不高于5%,低于1%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
(六)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日后3天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县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标小组成员、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七)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除规定参加的成员外,邀请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士参加。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八)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者中标。最低投标者为两个以上的,抽签决定或其它评标办法确定中标者。评标过程要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性,并由记录人、评标小组成员签名。
(九)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十)评标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评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的和落标的供应商并退回落标供应商缴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现场竞争)方式进行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竞投招标公告,确定竞标日期;
(二)对报名竞投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以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现场竞投要制作况投笔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采购单位代表和中标的供应商签名。
第九条因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过错导致竞标失败或无效的,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竞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采购,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凭竞价后的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需合同。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3天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参加竞投标的供应商不论是否中标,其参加竞投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按供需合同验收所购物品并填制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物品验收单”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一份。
第十三条县政府采购中心凭“验收单”和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采购合同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凭县政府采购中心加盖“验讫”章的原始税务发票和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县政府采购办凭原始税务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单位填制的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每月办理两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县内外的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竞投标。县政府采购中心每月终了将本月受委托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将应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项目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属财政拨款更新车辆的,其旧车必须交给县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处理,旧车属强制报废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报废证明及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聘请部门、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负责抓好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物品采购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组建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活动的运行进行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使用公共物品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物品的,按《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采购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本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资金)。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急需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急需采购的;
(四)本市驻外机构在区外采购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内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进行核批。
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事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汇总各主管会计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
市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
第九条凡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采购人。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采购;采购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采购。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成为采购机构: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本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有:
(一)货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药品、仪器设备、锅炉、电梯、原材料、燃料、大宗通用物品等;
(二)工程: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会议、接待等。
第十三条本市各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采购申请报告并填写《*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审核。
第十四条已列入经审核通过的《*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中的采购项目(包括数量、品牌型号及金额),采购人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办公室未实施采购活动之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政府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本市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一次性采购限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次性采购限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底的;
(二)出现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招标人。
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确定标底等。
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限等。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确定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当众验明所有标书的合法性并公开唱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份,供应商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资金结算一份。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有:
(一)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内拨款指标;
(二)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指标;
(三)采购人的自筹资金及资金。
第二十四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采购人根据《*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批准的预算全部划入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管理、统一结算。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履行完毕采购合同,采购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供应商按照合同价款向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向采购单位开出资金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八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购制度范文3
「正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而财政正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及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过去不太被重视的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数额不断扩大。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形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广泛影响,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法律,以确定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地位。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2)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目的。(3)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等,(4)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5)采购范围广,规模大。(6)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7)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意图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美国国家预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的大多数开支都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办法和规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在公共预算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比较规范。政府部门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确定采购需求(2)签订采购合同(3)管理、执行采购合同。在具体的采购方式上分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金额在2500—25000美元之间,实行小额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采购,实行大额采购。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或所得拨款的多少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而预算过程既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又涉及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因此,整个采购过程和各种采购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比较切合实际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在实施采购制度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4000多个。从本质上说,法制程序体现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并兼顾各方利益,尽量满足全体公民及纳税人的要求,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帮助各级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购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且维护了采购的信誉,保持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同时保证了政府实现其社会和经济目的。
3.公平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采用政府不经协商与报价最低、能满足政府需求的投标商签证合同的“密封投标”采购方式,还是政府与报价方进行协商,并就价格,技术能力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谈判的“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采购。竞争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业竞争和金融刺激,从市场上买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务。
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申诉”制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承诺基础上的。根据承诺,所有商家均有权根据政府的需求说明进行报价,有权要求政府依照所说的评判标准,排除一切不相关的干扰,根据其提议的优劣对其报价做出评判。美国采购制度允许未中标的报价方或签约人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申诉,并由仲裁机构听取其申诉并做出裁决。这种申诉制度有助于维护采购的公正、捍卫采购制度的透明,并且这种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竞争和立法基础之上的。这种申诉制度还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断决议,大大减少政府在采购过程发生的决策性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二)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采购政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机构提出的,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加以遵循。政府采购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都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另外,采购的每个部门都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同时保证财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帐户委员会”的监控。因此,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前提下进行的。其基本内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就是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
2.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1)精心挑选供应商,要求他们以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2)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3)对较复杂的合同,采取协商和竞争招标相结合的方式;(4)对于极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5)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采取单方面招标方式等。
3.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建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2)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3)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4)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5)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英国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而还是一项全新事物。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新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操作无序,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尚不明确。目前,政府采购缺少一个可以遵循的全国性的规章制度。二是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现行的采购活动还只是局限在对货物类的采购,而且采购方式比较单一。三是现行的事业,行政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节约资金在预算上体现不出来。四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碍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应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1、尽快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而我国虽然存在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却没有一部《政府采购法》。因此,应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对政府采购原则、适应范围、门槛价、管理权限等及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质疑与投诉、履约管理等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明确规定。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创造条件。
采购制度范文4
「正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而财政正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及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过去不太被重视的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数额不断扩大。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形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广泛影响,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法律,以确定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地位。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2)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目的。(3)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等,(4)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 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5)采购范围广,规模大。(6)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7)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意图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美国国家预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的大多数开支都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办法和规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在公共预算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比较规范。政府部门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确定采购需求(2)签订采购合同(3)管理、执行采购合同。在具体的采购方式上分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金额在2500—25000美元之间, 实行小额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采购,实行大额采购。 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或所得拨款的多少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而预算过程既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又涉及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因此,整个采购过程和各种采购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比较切合实际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在实施采购制度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4000多个。从本质上说,法制程序体现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并兼顾各方利益,尽量满足全体公民及纳税人的要求,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帮助各级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购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且维护了采购的信誉,保持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同时保证了政府实现其社会和经济目的。
3.公平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采用政府不经协商与报价最低、能满足政府需求的投标商签证合同的“密封投标”采购方式,还是政府与报价方进行协商,并就价格,技术能力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谈判的“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采购。竞争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业竞争和金融刺激,从市场上买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务。
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申诉”制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承诺基础上的。根据承诺,所有商家均有权根据政府的需求说明进行报价,有权要求政府依照所说的评判标准,排除一切不相关的干扰,根据其提议的优劣对其报价做出评判。美国采购制度允许未中标的报价方或签约人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申诉,并由仲裁机构听取其申诉并做出裁决。这种申诉制度有助于维护采购的公正、捍卫采购制度的透明,并且这种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竞争和立法基础之上的。这种申诉制度还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断决议,大大减少政府在采购过程发生的决策性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转贴于
(二)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采购政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机构提出的,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加以遵循。政府采购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都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另外,采购的每个部门都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同时保证财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帐户委员会”的监控。因此,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前提下进行的。其基本内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就是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
2.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1)精心挑选供应商,要求他们以各自的生产产量、 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2)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3)对较复杂的合同, 采取协商和竞争招标相结合的方式;(4)对于极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 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5)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 采取单方面招标方式等。
3.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建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2)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3)专门法律规定, 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4)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5)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英国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而还是一项全新事物。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新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操作无序,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尚不明确。目前,政府采购缺少一个可以遵循的全国性的规章制度。二是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现行的采购活动还只是局限在对货物类的采购,而且采购方式比较单一。三是现行的事业,行政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节约资金在预算上体现不出来。四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碍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 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应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1、尽快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而我国虽然存在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却没有一部《政府采购法》。因此,应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对政府采购原则、适应范围、门槛价、管理权限等及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质疑与投诉、履约管理等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明确规定。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创造条件。
采购制度范文5
近些年,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狠抓落实。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积极把握采购环节,完善采购程序,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行机制,使监督落到了实处。并努力加强监管机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了各项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首先,为了防止专家权力寻租和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评标中,成立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省采购中心、纪检部门三家组成的评分复核小组,对专家的打分进行复查核实。在复查核实中,发现打错的,要请专家纠正,若发现专家有明显偏向,打分过高或过低的,将请专家说明理由,对理由不充分的请专家重评,对情节严重的将从专家库中除名。这些措施有效防止了专家误打、错打或者打人情分,使评标结果避免了失误、错误和不公正,也破解了一道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政府采购难题。
其次,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和缓解人员少、工作量越来越大的状况,方便采购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行了“上下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级管理”的采购模式。在全省范围内的省、州、地、市、县(区)各级政府采购机构中实行“区域联动”,不但降低了采购成本,还大大节约了采购机构、采购单位、采购供应商的人力、物力、财力。
最后,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在采购过程中,有个别采购单位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时有明显偏向性,设定特殊技术参数或特定条件,提高招标“门槛”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中心为了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防止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对一些大型采购项目,特别是对专业设备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特定条件,建立了专家论证制度,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招标项目技术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和有无偏向性进行论证,并对专家认定的不合理或有偏向性的参数和条件进行修改,确保技术参数的公正、公平性。
总之,采购中心今后将紧紧围绕“创新责权明晰化、采购管理精细化、操作行为规范化”的工作要求,以民生、节能环保、自主创新项目为重点,扩大规模,扎实工作,努力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化。
采购制度范文6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立法目标、法律适用范围和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三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经济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随着我们对世贸组织的加入,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对此,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有所准备,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加入GPA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为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要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利用项目资金的公共性、项目的竞争性和公益性的标准进行衡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性的问题。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上来看,应该将采购的重点放在那些公开程度高,竞争性强,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采购方法上,对其他的方法的适用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和观念的健康形成和发展;同时,要明确每种采购方法的适用条件,使采购者在采购实践中正确选择采购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贯彻实施。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再给予那些限制竞争的采购方式以更多的关注,发挥它们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
Abstract
Up till now,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just got its life, so studying and learning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seems so necessary that we must do it immediately. This article from the view of the aim, the scope and the manner and its use scop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and the Model law of procurement on goods projects and services issu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mmunity on Trade Act. After the joining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t will be the subject of time for china to sign the GPA and op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toward the world. So something must be done in our legislation to prepare for it, the regulation in of basic system and its running rule should fit the common require of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law. But before we sign the GPA, we should use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 good trade vallation which can provide some developing or important industry with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foreign competition. To decide the scope in which the procurement law should applicable, we should start our view from the procurement items, and analyze by these standards: whether the fund for the item is public; whether the item is competitive; whether the item is for commonweal. The manner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ir use is the top subject in the system. To fit the goal of ou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e should put the emphases on the manners which is open competitive and well regulated. Other manners should be limited to ensure the system and concept form healthily. For each manner, it should be clarified when and where the manner can come into use. So each manner can be use exactly. After china open its procurement marke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taken on those uncompetitive manners because they are legal trade 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GPA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