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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范文1
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收入管理范文2
自1990年以来,沈阳市农民来自农业生产的纯收入基本在60%以上,而非农业生产纯收入均在40%以下。2000年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纯收入)比重为96.8%,2010年为87.5%,下降了9.3个百分点,而非农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2000年占比3.2%,到2010年增长为12.5%,沈阳市农业生产收入比重仍居高不下,种植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仍占据主导地位,非农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比一直较小。单纯依靠农业收入来增加农民收入是有限的,非农产业发展将成为农民新的收入增长来源,应在农村大力发展建筑业、服务业、饮食业等非农产业,合理改变农村产业结构。1.5沈阳市城乡收入差距分析沈阳市城乡收入差距始终呈拉大趋势。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间,城乡收入差距始终保持持续增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值差距从2000年的2970元,到2009年差距突破了9000元大关接近万元,2010年已达到10519元(表2)。“十一五”前期差距相比后期好些,收入差距达5048元,但2007年以后差距继续升高,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的迹象反而加速拉大。
制约农民增收的因素
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较大,沈阳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特别是以农业为主的纯农户)受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比较明显,农产品价格稍一波动,就会带来农民收入增长的波动,农民增收表现出明显的不稳定性。从目前来看,农产品价格水平仍是影响沈阳市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但随着第一产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的不断下降,其影响作用也将逐步减弱。农业生产投入不足因素农业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各级财政支出中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较小,同时农民自筹资金的有限,导致农户对农业投入不足的现象较为突出,使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缓慢,制约了农民增收的速度加快。城镇化水平农民增收特别是农户收入的增长,不仅要通过增量增产和政府补贴,更重要的是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必须依靠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沈阳市小城镇发展未形成规模,缺乏足够的辐射带动能力,城镇化发展的滞后,阻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民就业领域没有得到充分扩展,造成农村劳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使农村经济无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实现良性循环。农村产业结构因素农村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产值构成与收入构成的不协调。目前农业仍然是沈阳市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高产值的农村第二、三产业并未形成完整链条,给大多数农民带来的工资性收入有限。这种产出构成与收入构成不相适应的矛盾,使农民收入增速减慢和现金收入比重降低,导致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和生产投入增速放慢。沈阳市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且调整缓慢,农业内部产品结构性过剩等问题将制约着农民收入的增长。
收入管理范文3
论文摘要: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以及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中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税收收人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收人计划的实现,对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分配落实、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考核、收人统计预测以及经济税源调查、税源监控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收人计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于加强组织收人工作,更好地完成税收任务,推动整个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目前而言,由干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人们法治观念尚待加强,税收执法环境欠佳,税法不完善,征管体制弊端及税务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取消税收收人计划显然不切实际。我国应在税收收人预测和监控的基础上建立涵盖经济、税制、征管等多方面的税收收人管理体系。税收收人计划要制定得科学合理,才是明智之举。
一、我国目前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编制方法不科学
从税务机关内部计划的编制来看,过去很长时期内税收收人计划编制一直采用基数加因素的方法(即上年基数乘增长系数加减特殊因素)。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确定的计划指标也具有较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缺点主要是由于基数与依照税法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系数主要考虑增加税收收人的要求,未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特殊因素考虑的不全面、不准确,使得所确定的计划指标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征税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造成实际税收制度对法定税收制度的背离,扭曲了税收政策,也造成了税收管理的畸形发展。
从税收收人总量的编制来看,自1994年“利改税”以来,我国每年税收收人计划的安排一直是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预算的安排主要是由财政部制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于缺少纳税人方面的基础资料,未充分考虑各地税源现状,税收收人计划与实际税源相差较大。
(二)税收收入计划考核缺乏科学性
长期以来对税收收人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是否完成税收收人任务作为惟一标准。这种方法对干确保税收收人,保证财政预算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税收收人计划本身在编制方法和计算依据等方面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因此,仅用税收收人计划完成情况这一指标作为衡量标准,难以准确考核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人工作的情况,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另外现行的税收计划考核办法不能正确引导人们认真分析研究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向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的工作方式进行积极探索。
(三)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未能有效地与依法治税相结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本质上并不矛盾。但在现实中由干存在对税收计划认识的偏差,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压减当年的税收基数,有利于为来年税收任务打造一个较低的平台;而在税源较紧的情况下,少数征收单位往往通过征收“过头税”来完成税收任务。这样就使税收收人计划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这种方法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么淡化了“依法治税”的治税理念,要么弱化了税收任务的刚性。
二、改革和完善税收收入计划管理体系的几点设想
(一)改革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方法
1.优化税收收人计划的编制方法。根据经济税源的实际情况采取“综合因素法”,即以上年基数参考GDP增长比例,同时认真考虑税源变化、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地方税种增长特点、GDP增长、市场变化、税收虚增及不可预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税收收人计划。可以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制各种税收收人计划编制方法的操作软件,并赋予各综合因素或各编制方法以不同比例的权数再加以调整,得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收人计划并且此计划为弹性计划而非指令性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上述因素的突变可随时调整,使税收收人计划建立在科学、可靠的税源基础之上,与依法治税最大限度的吻合。2.实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核算的税收收人计划管理体制。我国税收计划管理可实行财、税分别核算。财政部可根据所掌握的税源情况及财政支出需要,参考税务机关意见编制预算。国家税务总局首先接受财政部预算方案,努力确保完成。同时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征管水平编制出分地区税收计划,汇总得出全国税收计划,并按自身制定的计划考核各地完成情况,逐月与财政部预算中的税收收人完成进度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差异,查找出原因报财政部。若因经济中客观原因而非税务机关征管造成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财政部可将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修改。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机关。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追加税收收入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
(二)建立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为主的工作考核制度
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目标,应由考核税收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转移定位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上来。上级考核验收工作时,要把严格税收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放在首位,既要考虑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更要考核执行政策和征管质量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七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的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简称“七率”。)严格考核征管质量,以科学合理的税收收人计划促进依法治税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另外,还应改革税收收人计划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条件和方法,及考核制度的预期效果。
(三)完善税法体系,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为依法治枕创造技术条件
收入管理范文4
做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意义做好铁路收入管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做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口众多,每天的铁路流动量非常的大,尤其是铁路货物运输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要占据国民经济的很大比重,铁路运输收入能够大大打动我国经济的增长,同时借助铁路运输收入,可以增强铁路运输设备的更新与完善,进而发挥交通运输在资源中的优化配置功能,为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做出应有的贡献。其次铁路运输收入是支撑铁路部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铁路部门的日常运作离不开较大资金的支持,比如铁路员工的工资、福利,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保养,铁路工程的修建等都离不开铁路运输收入的支持,通过铁路运输收入可以为铁路部门带来巨大的金钱收入,而且运输收入也是铁路部门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没有铁路运输收入的支持,铁路企业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做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铁路运输财务管理人才缺失基于传统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模式的粗放化管理,铁路部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只是负责简单的财务工作,而没有足够的收入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意识与能力,随着铁路企业化运作模式的发展,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也要朝着经济利益最大化方向发展,但是根据当前铁路部门的财务人员队伍质量分析,现有的财务人员无论是在业务能力上还是思想意识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当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需要,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具体体现在:一是部分铁路企业还没有摆脱传统政府管理体制模式,没有意识到铁路运输市场化发展的总体趋势,没有根据市场化发展趋势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铁路运输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基于铁路部门巨大的业务量,铁路运输财务管理部门的员工工作量非常大,但是他们的薪酬待遇等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甚至有些铁路运输部门也没有实现绩效工资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结果造成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大降低,影响他们的业务素质的提高;三是铁路运输部门领导与财务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岗位分工,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受到领导的直接干预,最终影响财务人员的工作态度。
2.2对铁路收入管理的认识不全面当前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认识还不全面,其主要表现在:一是铁路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意识到运输收入管理绩效的考核,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管理中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习惯性的以传统管理模式去从事一些运输管理业务,比如铁路运输企业在管理中进行的装卸车、排空车以及周转量等都是为了完成相应的指标。而不是站在盈利的空间上。二是一些铁路企业为了私利,他们不愿意完成较多的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也就是说铁路运输企业担心运输收入的增加会给企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的增加会影响企业的政绩考核。三是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入管理中缺乏大局意识,我国铁路客运收入实施的列车担当局所有,比如从北京发往包头的火车客运票收入归北京铁路局所有,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外局担当的列车,他们就会采取限售、不售,结果造成当局列车出现客运不满的现象,进而影响铁路运输的整体经济效益。再者相近的铁路段之间为了争夺货运资源,他们会采取恶性竞争的方式。
3提高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具体对策
3.1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自从铁路实施政企分离后,铁路运输企业面对市场竞争、传统观念转变的双重压力,铁路运输企业依托政府宏观手段进行经营的形式已经不复存在,因此铁路运输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要从提高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角度入手,因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人员素质直接影响与决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一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人员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员工的一员,其必须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敢于担当;二是要增强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铁路运输政企分离,铁路运输企业就要接受市场的激烈竞争,对此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除了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技能之外,还要具有创新意识,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敢于打破传统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3.2提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水平要想提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水平,首要就是提高运输收入管理力度,使运输输入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一是抓好运输收入基础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宣传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作用,提高铁路员工运输收入管理的意识,树立员工积极为铁路企业收入管理做贡献的意识;二是要建立明确的岗位工作制度,对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带来经济效益与做出贡献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影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则要给予必要的惩罚;三是加强对运输收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基于铁路运输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发展趋势,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收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力度,具体而言就是对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全过程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好运输收入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票据管理等各项工作。
3.3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变化开展营销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经济效益的提高最终需要依靠市场客户终端提供的业务获取利润,因此铁路运输收入必须要以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制定私人化的服务体系:一是在铁路运输销售中要始终坚持“客货齐抓、大小并举”的经营理念,要积极争取较大的客货资源,同时对于小批量的货运资源也要形成足够的重视;二是提高铁路运输新产品的推广,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推广与宣传运输新产品,利用新产品优势吸引客户,比如铁路运输部门要拓宽运输工具与模式,并且在市场营销中宣传新产品的优势,鼓励客户选择新产品;三是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收入管理,要借助现代互联网优势,打造电子运输商务,创新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模式。
收入管理范文5
第一条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开发区)两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代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非税收入。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非税收入应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征收、资金、票据及监督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五)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统筹”模式规范管理。分别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集中汇缴是经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批准。将所收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并开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执收单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征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款项。
不得逃避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第十三条符合退费条件的缴款义务人。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报经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退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按财政确定数额、时限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四条执收单位或者代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
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以及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批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和程序;
(二)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
(三)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应实行分类预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对执收单位的支出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
(一)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按照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滞留、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资金。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收取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代收银行到财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领用。
确定专人负责,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审核等制度;登记台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作废。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如实反映情况,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补收应当收取的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或者不履行职责。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
(四)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
(八)违规发放、销毁财政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遗失的
(十)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财政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入管理范文6
关键词收入分配调节政府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可谓是一个均等化程度相当高的社会。1979年前后,城市的基尼系数在0.2以下,农村的基尼系数在0.21-0.24之间,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前者的水平在0.37-0.43之间,后者的水平在0.34-0.40之间(赵人伟,2002),比照之下,中国的收入分配十分平均,以至于产生了激励不足和低效率等问题。然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在激发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济增长和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收入差距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扩大之势,尤其是进入90年代中后期以后,这一趋势益发显著。仅就城乡居民收入而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调查,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5年下降到2.14,1987年扩大到2.38,1995年扩大到2.79,到2001年城乡人均收入比率高达2.899,差距十分悬殊。而世界大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超过2的极为罕见(赵人伟,2002)。另有学者研究表明,按不变价格计算,200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7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提高了10.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差距为建国50年来最高峰(杨斌,2002)。再按通行的衡量收入分配的标准——基尼系数来看,目前对全国基尼系数的最低估计也在0.4以上,高的估计甚至接近0.5,已经超过国际认定的警戒线水平。种种迹象表明,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理论界、政府部门和民间普遍对收入分配问题十分关注,来自不同方面要求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试图对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的探讨,力求避免政府在施行调节时可能出现的矫枉过正,可望对深化认识和推动实践有所补益。
二、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可能产生的影响
理论上政府存在的理由被认为是弥补市场失灵,然而实际的情况也可能是:市场导致缺乏效率和不公平,但政府干预不一定必然会带来情况的改善。斯蒂格勒曾将这种推论比喻为皇帝对两个乐手的比赛做出这样的判决:只听了第一个乐手的演奏(感到不满意)就把奖杯授予第二个乐手(阿特金森、斯蒂格利茨,1994)。政府再分配的目标旨在实现社会公平,借助的政策手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来征税和进行转移支付,以弱化甚至消除竞争博弈的后果;另一类是通过直接干预立足于私人产权的竞争基础,通过影响财务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通过干预缔约自由,改变市场的运行(柯武刚、史漫飞,2000)。通过上述途径政府究竟能否实现预期的目标,获得所要追求的公平?是否存在与公平目标相伴生的其他副产品?事实上,政府所能获得的社会公平只是相对的,即使在那些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全面保障的高福利国家,乞讨者也不鲜见,而不公平却是绝对的。甚至更有激进者认为旨在消除不公平的政府政策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帮助穷人的举措往往会使利益流向富人,恶化收入分配。但无论如何,政府再分配产生某些与政策设计初衷相悖的、不合意的副产品是完全可能的。
㈠再分配可能模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自从古典学派以来,市场机制被认为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能够自动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的作用被限定在类似“守夜人”的较小范围之内。直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凯恩斯主义风靡一时,政府的作用被重新发现,用以矫正经济生活中频频出现的市场失灵。然而,多年的实践表明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同样会出现政府失灵。在这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尤其值得汲取,“政府非但未能发展出市场机制,反而使市场扭曲和市场失灵比以前更为严重”(文贯中,2002)。这是政府对市场不适当替代的历史教训,其代价不可谓不高昂,80年代被称为拉美国家“失去的十年”与之不无关系。
政府替代市场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市场失灵,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政府就不应介入经济生活而应交由市场负责。何况政府有扩大自身权力的内在倾向和偏好,一旦介入,退出就变得十分艰难。对中国来说,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有选择地退出对政府而言是难度较大的,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控制几乎是驾轻就熟的,因此以市场为导向就是要确保政府坚决地从不属于自己的领域撤出。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就是“把原来的一个无限的和无效的政府转变为一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钱颖一,2000,转引自文贯中,2002)。政府再分配所借助的两大类手段,无论是改变市场结果的,还是改变市场运行的,均会对市场活动本身产生不可避免的、致命的影响。比如以税收进行再分配,既有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和资源合理配置,也有可能扭曲资源配置,干扰经济有效运行。可见,任由政府挥舞再分配的权柄,可能是不恰当的、急功近利的做法。虽然我们并不否认收入分配差距确需政府出面予以调节,但如果以为依赖政府、以政府替代市场就能毕其功于一役,这种浪漫主义实不可取。
㈡再分配的效率损失
之所以存在再分配的效率损失是因为税收的经济效应,税收会影响经济主体行为的选择。比如由于存在高收入者边际储蓄倾向较高的假定,对高收入者征税会减少储蓄;又如实行累进程度较高的所得税,家庭储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等等。从社会福利函数的角度看,旨在增进公平的收入再分配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公平和效率都得到提升;公平和效率都未获得;获得公平的同时付出了效率损失;公平被排斥而得到效率。可见再分配并不必然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再分配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直观地如图1所示:图例1、2、3分别表示社会最富有的20%的人口、中间阶层人口和最穷的20%的人口占有总收入的情况。A图中,最穷的20%的人口得到总收入中很少的一块,而最富有的20%得到总收入的近乎一半。B图所示是对收入再分配的设想,意在给穷人的那一块稍大一些而给富人的那一块稍小一些。而C图表示的是由于再分配引起效率损失,整个蛋糕缩小:尽管穷人得到了比较大的份额,但因为蛋糕缩小得太多,穷人的境况并未得到改善而富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图2揭示出如果再分配不能解决激励问题,公平的代价就十分高昂,社会的效率损失很大,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再分配性课税是贫穷国家难以承受的奢侈行为(杰克逊,2002)。
㈢再分配的赤字效应
政府再分配性课税一般实行较高边际税率的、累进程度较高的税制,但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收入,这已被拉弗曲线所证明,税基反而可能遭到侵蚀;与此同时政府转移支付扩大了支出,因而再分配过程中财政赤字似乎在劫难逃。福利国家在战后公共支出不断增长,有的国家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高达50-60%,赤字居高不下,已经使政府骑虎难下,积重难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组织再分配和公共福利的增长。一方面是人口老龄化带动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支出的刚性增长;另一方面是逐步累积的赤字,不断攀升的债务,政府由此陷入了左支右绌的尴尬之中难以自拔。
2002年中国预算赤字高达3098亿元人民币,在改革开放后第一次逾越国际公认的赤字警戒线。财政赤字从改革开放初期占GDP的0.33%上升到1994年的1.22%,到1996-1997年停留在0.78%的水平。而从1998年以来赤字又呈现出攀升之势,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第一年,赤字占GDP的比重急剧上升至1.16%,到1999年进一步上升至2.14%,2000年则升至2.80%。按照2002年的预算将突破3%的警戒线。根据有关学者测算,1998-2001财政支出增长率为19.8%,财政赤字增长率达62.4%。按照预算2002年的赤字水平相当于1997年582亿元的432%,六年之间翻了两番,年均增长高达27%(赵晓,2002),增长速度惊人。因此就目前的债务规模和赤字水平而论,政府实施再分配不仅将进一步抬升业已居高不下的赤字水平,加剧财政风险,同时表明除非进行支出的结构性调整,否则再分配的空间相当有限。
㈣再分配可能弱化社会的隧道效应
赫希曼和罗思柴尔德(HirschmanandRothschild)把由于其他人经济地位改善而导致的个人效用的增加以及对更高的不平等程度的容忍称为隧道效应。引用的例子是:一队汽车在隧道的一条行车道上被堵塞,而眼看旁边车道上一连串汽车疾驶而过,这种情况很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安。这个比喻被用来解释人们对经济不平等的忍耐程度的差异。个人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现在的满意(或收入)程度,而且取决于他预期的未来的满意(或收入)程度。可以预见政府对再分配的偏好和频繁使用会弱化社会既有的隧道效应,面对社会不公平,人们会更加缺乏容忍和耐心,而寄希望于再分配改善其处境,由此可能导致二者之间的恶性循环,即:社会的隧道效应越弱,出于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安全等多方面的考虑,政府会越倚重再分配手段;而政府越倚重再分配手段,社会对再分配的期望也就越高,社会的隧道效应就将更弱。而“如果一国的社会结构的隧道效应很微弱,对不平等的容忍程度很低,那么先增长、后分配的战略就不太可能获得成功”(德布拉吉•瑞,2002)。
㈤再分配中的政府失灵
再分配政策设计的初衷并未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获得成功,即是政府失灵的表现。例如一方面是政府的转移支付,但另一方面预先设定的受惠对象并未获得应有的收益,甚至出现与政策设计初衷相悖的结果。
1.不完全信息(imperfectinformation):将分散的信息集中起来,获得完全的、真实的信息对政府来说不仅十分困难,而且也不大可能。比如要将应该获得福利资助的人与那些不应该获得福利资助的人区别开来,就是一件让政府大伤脑筋的事。
2.激励与委托难题: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如何有效抑制人机会主义、确保其代表公民利益而不谋取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一个令人头痛的激励难题,委托人不能保证人与自己的目标完全一致,无法将人置于完全的监督之下。人总是比委托人知道得更多,这种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Information)的状况也容易制造财政幻觉(fiscalillusion),即政府会尽力让公民觉得所承受的负担比实际的负担轻,而提供给他们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比实际价值大。
3.寻租、腐败和低效率:由于再分配是利益重新分割的过程,因此行政官员、利益集团在制定规则、实施政策方面有强大的动力发挥各自的影响,体现自己的意图并实现自己的利益。再分配默认一个假定,即存在一个超然的能够代表和发现全体公民利益的组织——政府,该假定是否可靠姑且不论,仅仅由于政府囿于信息的限制和难以克服的激励难题,出现公共支出的低效率、寻租和腐败不可避免。
三、结论
尽管当前确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适当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但以下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1.引入政府干预应该十分审慎,必须贯彻市场优先的原则,惟有存在市场失灵,政府介入才成其为可能。坚持适当的政府规模,合理界定政府活动的疆域,当是明智的选择。2.只有在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寻求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才有可能兼得公平和效率。3.政府应着重促进机会平等,创造公平竞争的秩序环境,增加教育投资(尤其是普及义务教育)。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增强社会的隧道效应。5.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将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透明化的轨道。6.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收入分配论收入分配是不恰当的,应当把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与依法行政和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彼德•M•杰克逊主编.郭庆旺等译.公共部门经济学.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
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
3.贾康、刘保军.如何认识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高收入阶层问题.财政研究.2002年第10期.
4.文贯中.市场机制、政府定位和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5.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