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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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1

一、食品流通领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前置的现状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的前置许可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以××市××区为例,20__年6月1日以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3925户,其中城区*户,农村地区*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占全区经济主体总户数*户的*%。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济主体中,从事餐饮经营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从事肉、禽(也就是通常说的卖肉的、卖白条鸡、鸭的)*户,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另外,从事米、面、农产品干货、蜂蜜等属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经营户,领取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占《食品卫生许可证》户数的5%左右。上述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应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前置许可的为*余户左右,占*%左右。

二、流通领域中《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存的弊端

(一)原《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导致前置许可范围不一致。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依据原《食品卫生法》,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实施许可的行政行为。原《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一款界定的调整范围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这两款则界定了原《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界定的调整范围为: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本文来源:文秘站 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新旧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看,《食品安全法》较《食品卫生法》更加具体,职能部门职责更加明确。

(二)部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在《食品安全法》中已不需实行行政许可,导致对许可监管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对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按原《食品卫生法》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不属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属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而这部分经营主体仍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对如销售粮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等经营主体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

(三)两证并存实际工作中弊大于利。具体表现:其一,《食品安全法》已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一说,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如20__年核发的许可证,要在2013年才期满。但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是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主体。其二,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能也由工商部门承担。许可证的发放是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对现继续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实施的是年检制度,如餐饮行业现持有的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原有规定实行年检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就不再年检,由工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商部门可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这样,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由两个行政主体来监管,而且监管的方法和手段不一致,容易使被许可人产生误解。其三,继续有效的《 食品卫生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长期并存于法不严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取得的前置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已不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它的存在对《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严肃性构成歧义。其四,给经营主体造成管理混乱。经营主体执行的是《食品安全法》,持有的是《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实行的是年检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管理,也就不再年检。如果经营主体经营的范围多样化,就可能产生诸如餐饮经营范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年检,流通领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年检,从而无从适应。据该局荔枝工商所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新世纪××商都、新大兴爱家超市两家企业的走访了解,他们也不赞成两证并存,而是赞成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范为《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大事件: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2009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20日正式施行,条例强化了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完善了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二大事件:堵塞漏洞,稳定税收――《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施行

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8月1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第三大事件:进出口新契机――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产品实现零关税

2010年1月1日,经过10年努力,涵盖19亿人口、140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掀开崭新一页。

第四大事件:国内食品行业最大宗交易――中粮、厚朴61亿元入主蒙牛

2009年7月6日,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粮集团宣布联手厚朴基金以港币每股17.6元的价格投资61亿港币收购蒙牛公司20%的股权。2009年8月27日,牛根生辞去蒙牛乳业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内蒙古蒙牛)董事会的董事长职务,但仍然担任内蒙古蒙牛董事一职,并转任母公司中国蒙牛董事会主席。中粮集团总裁于旭波以非执行董事的身份被获委任为内蒙古蒙牛董事会的董事长。

第五大事件:违法广告戴紧箍咒――《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施行

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六大事件:尘埃落定――达能、娃哈哈分手

2009年9月30日,娃哈哈和达能在北京举行了和解协议的签约仪式,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达能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一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历时近三年的“达娃之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第七大事件:规范进口食品检验――《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施行

200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施行《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公告中列出了《进口食品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第事件:疯狂的大蒜――大蒜价格猛涨数十倍

2009年全国大蒜种植面积减少了320多万亩,此外,由于部分民众认为大蒜能够杀菌、消毒,甚至能避免感染甲流,我国大蒜主产区蒜价疯长数十倍,2009年11月16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对“吃大蒜防甲流”的说法进行了回应,大蒜确实有杀菌的作用,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大蒜有预防甲流的功效。

第九大事件:避免潜在危害――《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施行

2009年4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拟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聚氯乙烯(PVC)材质的保鲜膜,应标有“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不得微波炉加热”、“不得高温使用”等警示性语言。需要指出的是,PVC保鲜膜仍可用于包装蔬菜。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食品执法;经营许可;困境;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据不完全统计,某市某区城中村和老城区街道分布着4000多家“无照无证”譹訛食品个体经营户,其中餐饮服务经营户2200多家,食品流通经营户1800多家。由于无照无证,这些个体经营户普遍缺乏监管。由于部分经营者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意识,且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存在缺失,硬件措施投入不到位,食品安全隐患较突出。

二、基层食品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的困境

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两证合一”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而根据商事登记法律的相关规定,譺訛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很多食品经营者无法取得场地证明,因此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办不了营业执照自然就不能予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法面临的困境

对无证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既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还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具体执法时,被处罚对象不明确,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联系电话,经营者甚至拒绝出示身份证。部分无证经营者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关门停业,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

(三)法律适用存在的困境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认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因为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没有营业执照可以用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代替,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符合其他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没有事先办理营业执照,则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四)制度创新存在的困境

行政执法受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限制,若行政机关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提出质疑;譻訛监察部门会介入调查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纪委可能会怀疑是否存在收受贿赂,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者由于未办证,不纳入行政监管,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没有安全保障,基层食品执法机关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惩罚;若对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又会面临各方的质疑和压力。

三、解决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困境的立法修改建议

解决基层食品执法机关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修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第一,删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规定,将本法第九条修改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满足本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本法规定的材料。”取消在经营许可前设置一个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程序。第二,修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行立法解释,明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四、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前置程序的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第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不包括营业执照。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布局和工艺等几个方面,不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执法机关根据食品经营者的申请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营业执照不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提交材料。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有营业执照的提交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也可以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也属于主体资格证明,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身份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也符合法律规定提交的材料要求。第三,有相关法规可参考。如依据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为了保护更大法益的需要。首先,保护公众生命法益远比保护行政程序的先后顺序更重要,众多无照无证食品经营者影响到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保护生命法益的需要,而先发《营业执照》后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是公权力机关之间办理证、照的先后顺序,但保护生命法益远比保护程序的先后顺序重要。其次,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保护实体的利益比保护程序的利益更重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利益是实体利益,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只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程序利益,两种利益相比较,当然是实体利益大于程序利益。最后,保护私主体合法利益远比保护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更重要。广大人民群众是私法上的主体,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私主体利益的需要,而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是保护公权力机关权力的需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保护私主体合法利益远比保护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更重要。

(三)政策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要求》第二条“监督执法坚决有力”中的第(八)项规定: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地方政府要出台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要求》第三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中的第(一)项规定: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广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治理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出台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对于大量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不应当一律采取“堵”的方式,应当采取措施引导、规范发展。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第一,是为了解决大量无照无证食品个体经营问题的需要。基层食品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无照无证经营情况,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经营者,予以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既是将无证经营者纳入监管的现实需要,也是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硬指标要求。第二,是为了解开“场地使用证明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传统死结的需要。由于历史及城中村违章建筑的原因,大量的场地使用证明难以办理。传统上,由于没有场地使用证明,工商部门不予以颁发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则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解开这个循环死结,为创新食品监管工作方式,更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真空,可以考虑针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现实需要。

(五)符合商事登记改革的要求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4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统一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 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 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5

整改措施:加强三基三严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流程,切实做到以病人为中心。随着病人日增,医院加大引进和招聘护理专业人员,扩大专业队伍,以满足病人需求。

二、医院存在乱用药,乱检查等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抓源头,严格落实药品和大型医疗器械两个100%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二是推行药品使用合理性专家组集中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组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到各医院抽取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组织专家组集中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生,按照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一是坚持把药品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自律意识;三是降低医用器材和卫生耗材的采购价格;四是坚决惩处违规收费现象;五是推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项目互认制度;六是继续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七是开展廉价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药管控力度。

三、患者反映中心医院转科难问题,一些科室对不应该在本科室治疗的病人偏偏留在本科室,浪费金钱不说,还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间。

整改措施:

从源头抓起,采取首诊负责制,根据患者病情分诊到相关科室,在治疗过程中确需会诊或转诊者,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尽可能满足患者需求。

四、市中心医院为应对甲流感设立了发热门诊是好事,但发热病人到门诊看病,医生都让做抽血检查,应不应该。

整改措施:

市中心医院为我市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定点救治医院,并且承担着全市重症“甲流”患者的救治任务,为此市中心医院专门投资100余万元建立了一层专用负压病房。发热病人有细菌和病毒感染之分,发热病人在就诊时常规检查血常规,是卫生部《关于“甲流”患者的标准就诊流程》所要求的,其目的是对发热患者进行初步的鉴别诊断,以防造成部分患者漏诊和误诊,归根结底是为病人负责。以后我们会在这方面加强宣传解释,并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五、儿科就诊秩序乱,患儿哭闹,声音吵杂,不利于医生诊疗及与患儿家属沟通。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导诊,及时疏导和分流病人。

二是合理设置病人候诊区域,实行“一室一医一患”。

三是尽快完善实施叫号制度,彻底改变就诊秩序混乱现象。

六、患者低烧到我院呼吸内科看病,疑为“病脑”要病人做腰穿等检查,后到中医科,接诊医生为朱新勇医生服务态度很好,利用中医望、闻、问、切为病人仔细诊疗疾病,效果不错。因此提出医务工作者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增加病人的信任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要求各医院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市卫生局每年组织一部分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努力提高全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二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在医院倡导和开展“三精”服务:即精品、精细、精心,增强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心。

七、反映一婴儿出生后因出现呼吸困难由下级医院转到市中心医院新生儿科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家属提出出院,但新生儿科医生告诉患儿家属要住院15天才能出院,但是患者还是提早出院,并且情况正常。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和家长的沟通,讲解到位,让家长理解。

二是加强与下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工作,使患儿病情稳定后,争得家属同意转下级医院康复,以保证患儿治愈,也减轻患儿家庭一定经济负担。

八、医院药价高于零售药店,药价虚高等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抓源头,严格落实药品和大型医疗器械两个100%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二是推行药品使用合理性专家组集中评价制度,市卫生局组织人员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到各医院抽取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组织专家组集中进行用药合理性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生,按照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一是坚持把药品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自律意识;三是降低医用器材和卫生耗材的采购价格;四是坚决惩处违规收费现象;五是推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项目互认制度;六是继续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七是开展廉价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八是加大合理用药管控力度。

九、做为医院如何做到首诊负责制?

整改措施:

“首诊负责制”是医院工作的核心制度,要求每个医生都掌握,并按制度去落实。如有争议,有医务科协调决定,首诊科室不得拒收病人和相互推诿。凡因拒收病人、擅离岗位、不负责任、不及时抢救、延误治疗而造成事故或医疗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十、医院住院病人“一日清单”执行的较好,但门诊病人取药、检查没有明细清单,如何做好门诊收费透明度?

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对一日清单的检查力度。

二是与软件公司,对医院院运行的门诊收费程序进行改进升级,力争在年底完成这项工作。

十一、曾参与过2007年行风面对面评议的代表提出一患者来我院泌尿科实施雾化电切前列腺手术治疗时,医生为病人用进口贵重电切刀没有告知,经协商医院需退还病人1000元,但至今仍未退还到位。

整改措施:

一是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加强教育,提高对告知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告知签字义务,与患者做好沟通,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二是责成市中心医院立即退还患者现金一千元,并道歉。

三是印制特殊材料使用告知协议书,使用前医患双方协议签字,同意后方可为患者使用。

十二、电梯间人多时空气不好,医院内外环境卫生需改善。

整改措施:

一是对医院的卫生问题,以后卫生局将每季度对全市各医院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天中晚报和××日报上进行曝光,对卫生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十三、中心医院大厅门前停车秩序待规范,停车难问题急需解决。

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与交警支队的联系,尽快解决门前交通秩序和车辆停车位的安全管理。

二是加强与城管、辖区综治办的联系,解决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存放,秩序规范,合理使用门前现有场地。

三是协调上述部门及园林部门,力争合理使用沿溪路住院部门前东区的地带,解决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存放地,扩大汽车停车位。

四是加强院内停车场地管理,对职工、家属的机动车辆指定专门区域停放。禁止在门诊、住院部、东病区与就诊车俩混放,占用停车资源。

十四、关于评议现场播放的反映市中医院视频短片所提的问题。

整改措施:

市中医院已于09年4月份与患者家属达成协议,现已解决。

十五、关于评议代表所提张玉珍医患纠纷的问题

整改措施:

市中医院正积极与患者家属协商,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双方再走司法程序。

十六、关于卫生许可证到底该谁办的问题

2009年以前,根据《食品卫生法》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新法要求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发放。在新法开始实施后,由于国家工商总局没有及时下发实施细则,造成迟迟未能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流通环节的商户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市直到10月底才开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业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后,卫生部门再发放许可证违反新法规定,但由于机构改革没有到位,药监部门没有相应的执法队伍承担起监管任务,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之日起许可证发放间断约一个月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在机构改革未完成前,由市政府授权餐饮业仍暂由卫生部门代监管,现餐饮业卫生许可证仍由卫生部门发放。

十七、许可证办证难,办证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违纪问题

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首先要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相关的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卫生部门要派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和硬件要求,许可门槛较高,尤其按上级规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以来,关键项缺一项都不能许可。而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硬件设施普遍较差,部分餐饮单位需要整改后再次验收,加之一些技术服务性要求,比如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办理需要几天时间,造成有些商户感觉办证时间较长和办证难。一直以来,我们严格执行20个工作日办结规定,无论能否许可,20个工作日必须给商户明确答复,如果条件符合,尽量提前办理,比如我们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尽量为群众提供方便。

对于办证过程中吃拿卡要的问题,今后我们仍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执行卫生监督员“十不准”和“八条禁令”,凡是举报查证属实的,对这些个性问题将严肃处理,坚决调离监督岗位,决不姑息迁就,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交有关司法纪检部门。

十八、医疗市场监管问题

我所自2004年起开展医疗市场监管工作以来,围绕“一准入、二规范、三查处、四取缔”的工作原则,把医疗市场集中整顿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重拳打击非法行医,使医疗市场由当初的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明显减少。2008年初,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市卫生监督所由原来一个医管科增加到两个科,从人力财力上进一步向医疗市场监管倾斜,加大了投入。但由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性,目前确实存在非法行医打而不死现象,有些非法行医者不挂招牌,屋里摆的是空药盒,靠低价吸引消费者,取缔一次又开业一次,可以说是全国通病。针对这种现象,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连续取缔两次仍继续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九、医院体检能否办理健康证问题

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卫生厅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必须经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批准,而我市目前经过认定的技术服务部门只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家。

二十、关于群众反映工作人员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服务态度欠佳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每周一门诊例会,对接种门诊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徇私情,不吃宴请,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衣冠整洁、佩戴胸卡、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杜绝“四难”现象发生。我们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耐心详细讲解有关注意事项并经其知情同意后再进行疫苗接种,接种后留观30分钟后再让其离开。对于需要预约的疫苗,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告知其到规定的时间再来接种疫苗。

二是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广大受种者提供更加热情、更加周到的服务。

二十一、关于群众反映的有关“向受种者推荐自费疫苗”的问题。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一类疫苗(免费)、二类疫苗进行公示,将服务承诺、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免费疫苗名称等全部张贴在门诊室墙壁上,积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加强教育,不断的向疫苗接种工作人员强调有关规范和要求,使其更加熟悉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三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预防接种的法律法规),定期向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力争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十二、关于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如何解决乡镇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

整改措施:

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后,对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几年经过国家的大力投入,各乡镇卫生院的硬件设施基本上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但软件差,医务人员少的问题仍普遍存在,80%的医院医护人员不够。

一是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现在计划在3年内对全市乡镇医务人员培训一启遍。

二是认真落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51111”工程,根据市委的安排,首批农村卫生人才工程的招聘工作已圆满完成,88名在专以上毕业生已到基层卫生院工作,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3年内农村缺医的现象会得到一定的解决。

三是加大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工程的力度。

二十三,关于农民参合率下降的问题。

这主要是农民对新农合知识了解不够造成的,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以简报的方式通报各单位的农民参合进程和新农合用药问题,以此促进我市参合率的上升。

二十四、关于代表对私立医院的满意度调查中发现的审批和医疗广告等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私立医院的审批程序,把严关口,严格按标准审批。

二是严格按照政府的规划审批医院。

三是联合工商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医疗广告。

二十五、关于卫生人才流失的问题

整改措施:

卫生人才的管理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国家规定副高以上的人员更换执业地点,必须经市委人才办批准方可办理。近几年我市在卫生人才建设方面从提高他们的待遇入手,基本上没有流失卫生人才,相反是其他地方的卫生人才积极到我市要求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

二十六、关于卫生局工作秩序问题

整改措施:

加强管理,确保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工作需要外出时应在门前挂牌,并注明联系方式。

二十七、关于120车辆漫天要价的问题

整改措施:

救护车接病号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50元,但是,现在个别医院为了多收病号就把这个费用给减免了。

二十八、关于电视报道一名考官收钱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加强每年执业医师的监督。

二是向省卫生厅建议,实施异地监考。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6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剖析

1、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性制度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

草案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相关有害因素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2、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草案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贮存和运输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制度,强化了食用农产品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品经营、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等具体管理要求。

3、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草案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上下级职责划分,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了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和证据方面的相互衔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快速检测方法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5、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

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间相关行政处罚的要求。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6、对网售食品进行规范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上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同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颁发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如未按要求提供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或者擅自转移、篡改、伪造、清除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交易数据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亮点

规定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病毒性肝炎”等人员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条例》具体规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明确排除了乙型肝炎患者从事食品生产行业的限制。这是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不通过饮食传播。《条例》从法律上消除了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这是科学的态度,也向公众澄清了“乙肝不可怕”的事实。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该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所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医院有责任上报食物中毒等病人情况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过“两道关”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2小时内必须上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违规不上报,给予警告处分;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xx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者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