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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范文1
大数据的出现并不突然,用户在互联网、物联网上浏览信息、进行消费、娱乐购物等都会留下痕迹,产生了海量数据,而大数据就是利用完美精确的计算技术来收集存储这些数据并进行分析计算,再利用数据之间的关联来匹配某些特定的行为结果。
美剧中刑侦科技最能大显身手的,往往就是大数据的应用。现实中,美国很早就启动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非常重视DNA在侦破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了各种数据库进行跟进,其该数据领域的数据存储量增长迅速,在其专属领域中已成为大数据科学。
DNA大数据重在分析人类基因,通过运用基因测序技术获取个人DNA信息,再录入全国联网的统一数据库中,利用大数据平台将其分析存储记录,构建人口DNA库。当足够多的DNA信息汇集整理到各库中时,DNA大数据应运而生。针对侦破拐卖、空难、碎尸等案件,DNA数据库是探员们关注的焦点。
未来刑侦领域,则可利用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直接利用DNA大数据来搜索和排查犯罪嫌疑人,能高效的提升办案质量,节省时间。
知识链接:中国DNA数据
采集情况
DNA的遗传特性具有生物学唯一性,是识别身份的可靠方法。我国自1987年首次将DNA监测技术用于破案后,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已建成“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和“打拐”DNA数据库。DNA信息采集关涉个人隐私及伦理等社会问题,也没有户口、身份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建立DNA数据库做出相关规定,将DNA数据纳入户口资料管理应用时机尚不成熟。我国采集或比对DNA的条件严格,一般说来,公安机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采集或比对DNA:(1)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毛发等样本;(2)有其他旁证证明的犯罪嫌疑人;(3)在押犯人。
每每看科幻美剧《通灵神探》中,法医神探约翰利用通灵术,读取过去预知未来协助FBI探员破案,就会想如果现实中也有这种通灵术就好了,这不就像是游戏开了外挂吗,破案也会有如神助啊。
我们知道,认为人有灵魂且可脱离肉体而存在的想法是迷信。然而大家对“通灵术”是否存在仍有争议,通灵人士则是其中的关键。刑侦技术中的“通灵人士”,靠的则是观察嫌疑人的微表情、微动作以探知其内心的想法及其心理变化,利用语言刺激来获取发现犯罪证据的关键信息,从而破获案件。他们的此项神技,称为“读心术”似乎更贴切。
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范文2
关键词:企业家信用;指标体系;企业家征信
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1-0119-06
一、引 言
企业信用评价是提高企业信用的重要措施。目前国内企业信用评价方法多引进国外成熟的企业信用评价方法,但因其更多关注企业财务指标而出现水土不服、信用评级不够准确等问题。究其原因,除了中国目前缺乏整体的信用环境,信用制度不健全,信息分散、不准确和不对称之外,笔者认为忽视企业家信用评价是其症结所在。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5年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中指出:企业家品格对企业信用影响最大!“中国企业家最欠缺的是信用![1]”。本文通过对构建影响企业信用最具代表性的中小企业的企业家信用评价指标的分析,搭建企业家信用评价模型,探讨和完善企业家征信制度,加强企业家信用意识,进而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文献综述
由于以最具代表性的中小企业中的企业家为研究对象,所以必须首先了解国内外对中小企业信用相关问题的研究。国外对中小企业信用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包括定义与概念,解释现象的理论基础,分析模型等[2],如:早期Fitzpatrick (1932)[3], Smith[4]和Winakor[5] (1935) ,Merwin[6] (1942),Beaver[7] (1966)研究并提出的企业信用的单变量模型。中期由Altman[8]分别于1968年和1977年提出的线性判别式模型(Z-Score模型)和二次判别式模型(Zeta模型),由Meyer[9]和Pifer[10] (1970)提出的线形概率模型,由Charnesetal[11] (1978)开发的数据包模型,由Breimanetal.[12] (1984)完善的递归分类模型,由Messier [13]和Hansen[14] (1988)开发的专家系统。由Guptaeal[15] (1990)提出的数学规划判别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基本方法是首先选定财务因素(一般是财务比率),然后采集样本进行实证推导。总的来说,国外对中小企业信用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财务影响因素的研究,非财务影响因素的研究很少并比较零散和简单[16]。国内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研究多是借鉴国外的模型和方法,也是基于和侧重于企业财务指标,考察和判断一个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信用风险。国内外均较少涉及企业家信用信息,最多涉及少量的企业家一般信息。
企业家信用是一种特殊的个人信用,它比一般个人信用有着更强的外部性[17]。因此,研究企业家信用必须结合一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在个人信用研究方面,以美国为代表,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在美国,每个人都拥有一个终生的社会安全号码(SSN)[18]。美国人申请工作、支付工资、租房、纳税都要出示和登记社会安全号码。一个人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仅会影响他找工作,甚至会影响退休后的社会保障。正是有了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才得以降低信用成本及风险。国内个人信用研究方面刚刚起步,多集中在个人消费信贷和商业信用的应用方面。纵观国内外个人信用的研究和实践来看,评价个人信用有很多种方法,但最为成熟和经得起考验的还是已经有百年历史的古典信用评分理论和方法,也就是“5C”判断分析法:“5C”是指:(1)品质(Character);(2)能力(Capability);(3)资本(Capital);(4)抵押担保(Collateral);(5)环境(Condition)。国外对企业家信用没有专门研究,这是由于在国外法律、制度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家首先是一个守法公民,必须符合一般公民的信用要求。尽管国外企业也存在委托―的风险问题,但这种风险远远没有在中国表现得这样突出。国内最具代表性研究企业家信用问题的是丁栋虹,他在1999年从异质资本的角度诠释了企业家信用的内涵和重要性。他认为,企业家活动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同其他市场经济活动一样,以信用作为自己的内在依托,即存在企业家信用(Entrepreneur Credit)。企业家信用是企业家异质资本素质的重要体现[19]。丁教授指出,企业家征信制度的建立对促进企业家成长,提高企业信用十分重要。但如何建立评价体系没有进一步的研究。其他学者也多提出了在中国研究企业家信用的重要性,但都没有深入研究。
三、理论模型
(一)理论基础
基于古典信用评分法的“5C”原则,即从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五个方面构架中小企业家信用评价模型。它的理论依据是以信贷资金循环理论[20]为基础的。公式表述为:
这个公式说明了信贷资金的运动过程:银行贷款投放给企业(第一重使用),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要素并进行生产(第二重使用),企业将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收回货币资金(第一重归流),最后企业用出售产品所获得的货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第二重归流)。即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借款企业是否具有履行偿债义务的意愿、借款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企业借款时是否提供了担保,而影响借款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又可进一步分为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素质两个子因素。
(二)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信贷资金循环理论和古典信用评分法,对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家信用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构建中小企业家信用评价模型的逻辑框架(见图1)以及指标体系(见表1):
四、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样本选取辽宁省大连市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在大连市企业信用研究会的协助下选取60家会员企业进行预测,验证指标体系的合理性。预测后数据分析结果三级指标增加1个,删除3个,调整9个。正式调研向300家企业发放问卷,涉及服务业、制造业、加工业、高新技术行业等类中小企业。剔除不合格问卷,实际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回收率为60%。本次调查中有效反馈企业的行业分布为服务业、制造业、加工业、高新技术行业等10类中小企业;65%的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下;65%的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 92.78%的企业经营历史在10年以下,5年以下的占57.22%;85%的企业家已结婚,67.78%的企业家有子女;69.44%的小企业家都没有;汉族企业家占到了80.56%; 60.56%的企业家是大专或本科学历。
五、指标体系构建分析
本研究以主成分分析方法为主,以回归分析和相关分析方法作为辅助和检验,根据模型构建的“系统性、可靠性、简练性”原则,对初始指标进行筛选,构建中小企业家信用评价模型的指标体系。
(一)企业家的品质
1.信用记录
计算5个评价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由于前3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 81.616%,为了达到降维的目的,根据累计贡献率大于 80%的原则,选择3个变量来代替原来的5个变量。根据主成分分析方法筛选变量的原则,从原来的5个评价指标中剔除2个指标。
其中,个人获奖情况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367,因此,首先应剔除该指标。其次计算剩下的4个指标的信息贡献最小的主成分。在该主成分中,偷逃漏税记录的影响最大,相关系数为0.425,第二个剔除的指标是偷逃漏税记录。至此,就得到3个二级指标考察“信用记录”:社会公益捐赠、法律诉讼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对以上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社会公益捐赠越多,获奖情况也就越多,由于二者的相关系数为0.508,显然呈高度正相关。个人获奖情况所反映出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公益捐赠反映的信息是重复的,完全可以用社会公益捐赠来代替个人获奖情况,所以,可以剔除个人获奖情况这一指标。
偷逃漏税记录、法律诉讼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都是反映不良信用记录的指标。以偷逃漏税记录为自变量,计算出它与其余2个指标的复相关系数为0.499,修正多重判定系数为0.240,说明偷逃漏税记录的24%是由法律诉讼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决定的。因此,可以剔除偷逃漏税记录这个指标。
2.诚实量表
计算6个评价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前4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 87.126%,选择4个变量来代替原来的6个变量。此外,量表1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238,首先应剔除该指标。同理剔除量表4。因此,考察“诚实水平”的二级指标由量表2、量表3、量表5和量表6构成。
(二)企业家的能力
1.盈利能力
计算2个二级指标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第1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已经达到了86.115%,用1个变量来代替原来的2个变量,即总资产报酬率来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
另外,由于财务分析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之间存在信息重复,而两者的复相关系数为0.722,修正多重判定系数为0.519,说明净资产收益率的51.9%是由总资产报酬率决定的,进一步证明剔除净资产收益率的合理性。
2.偿债能力
计算5个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见表3)。前4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88.976%, 4个变量代替原来的5个变量,故选取前4个特征值。其中,现金比率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511,因此,剔除现金比率。
现实财务分析中,作为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三个常用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以现金比率为自变量,计算三者的复相关系数为0.445,修正多重判定系数为0.189,说明现金比率的18.9%是由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决定的。考虑到现金比率的实际应用较少,也难以准确衡量,进一步证明剔除该指标的合理性。
3.履约能力
计算2个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第1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为 70.333%,尚不到80%,根据累计贡献率应当大于80%的原则,我们决定维持原来的2个变量。
4.承受风险事故能力
计算4个评价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前3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91.544%,可以用 3个变量来代替原来的4个变量。其中,职工数量这个指标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409,因此,应当剔除该指标。考虑到中小企业之间的职工数量参差不齐,差异较大,剔除职工数量这个指标也是合理的。至此,就得到3个二级指标组成的“承受风险事故能力”。一级指标体系,分别为平均投资期限、个人人身保险额度和企业财产保险额度。
(三)抵押担保
计算5个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前2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高达98.314%,用2个变量代替原来的4个变量。其中,企业资产为他人担保金额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118,首先应剔除该指标。其次剔除的指标是企业资产被用作抵押金额。“抵押评估”评价模块分别为抵押资产所占总资产比例和担保资产所占总资产比例。从实际来看,两组指标反映的是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本质上是相同的,用相对数量指标代替绝对数指标也是合理的。
(四)企业家资产
1.动产
计算3个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第1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就已经达到了87.051%,用 1个变量代替原来的3个变量。 其中,家庭的银行储蓄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175,因此,首先应剔除该指标。其次剔除的是个人的年均收入。最终采用家庭的年均收入来衡量企业家的动产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个人年均收入、家庭年均收入和家庭的银行储蓄之间很难清楚地划分,加之企业家不想“露富”的心理,其他指标很难获得真实数据。
2.不动产
计算6个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前4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 89.366%,用4个变量来代替原来的6个变量。其中,家庭的房产现值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最大,为0.323,首先剔除该指标,其次剔除的是经营历史。
(五)企业家所处的环境
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共有10项指标,但是其中的“民族”、“”、“成长环境”和“政治面貌”等四项指标只作为辅助研究使用,不纳入评分体系。因此,只计算剩余的6个评价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见表4)。前4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 83.935%,用4个新变量代替原来的6个变量。
其中,婚姻状况与该主成分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00,而从社会学意义上说,目前中国社会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高度相关。有无子女可以反映婚姻状况。因此,首先应剔除婚姻状况这一指标。其次应该剔除的指标是性别。但是由于性别作为研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指标,故予保留。
2.外部环境
计算8个指标的相关矩阵的特征根。由于前5个特征值累计贡献率达到84.968%,用前5个变量代替8个变量。因此,应当相继剔除法律政策环境、经济发展环境和所在地区诚实守信情况。
六、结 论
经过以上分析,企业家信用模块剔除4个指标,企业家能力模块剔除3个指标,企业家财产模块剔除4个指标,抵押担保模块剔除2个模块,环境条件模块剔除1个指标,共剔除了17项三级指标,保留40项指标,构成考察中小企业家信用评价模型的指标体系(见表5),为构建模型下一步的无量纲化处理、权重赋值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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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范文3
让他更惊诧的是,她竟然还活着,但人事不省。警方赶到现场,用直升机将该女子送往医院。她在医院里苏醒后,对此前遭遇的记忆非常模糊。但她的身体讲述了一个可怕的故事――她被、殴打后,又被丢弃等死。她的头部受重伤,体内有,右眼附近的骨骼被打碎,难怪她非常恐慌,神志不清。她一会儿说英语,一会儿说乌克兰语,让人很难明白她在说什么。她苏醒后要求了好些事,但奇怪的是她要找律师。
迈阿密达得区警方调查获悉,这名21岁女子已在机场丽晶酒店住了几个月,这里距离她被发现地大约13千米。该酒店主要为转机旅客提供过夜住宿。至于该女子,她受雇于美国一家游轮公司,但在工作时手指严重骨折,老板安排她在该酒店养伤。她住在该酒店的4楼。她说,当时有两三个白人袭击她,他们的英语好像有西班牙语口音,但她对此并不确定。她记得,他们当中一人用枕头蒙住她的脸,她被强迫喝下很辣的、像是烈酒的东西。她断断续续地讲述了自己如噩梦般的遭遇:一名男子用肩膀把她扛下楼梯……她在汽车后座上被……她求饶但被拒绝……她的讲述令人痛心,但讲述的内容并不具体,根本不足以提供有用的线索。她的律师很快就状告机场丽晶酒店,并提出巨额索赔。这让警方感到可疑,因为受害者通常并不急于要钱:莫非她是一个复杂骗局的一部分?
但警探们还是尽可能查找线索。他们在该女子所住房间里梳理证据,询问酒店员工,查看案发当天清晨的所有监控录像,翻阅旅客名单。该酒店的客房数多达174间,每天来往宾客很多,要把其中所有人的情况都弄清的话,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并非是达得区警署有能力为之的。最终,该警署的性犯罪分部把此案案卷放到一边,理由是线索不明。当时负责侦办此案的警探阿伦・福特后来回顾说:“我们(当时)实在是束手无策。”事发的酒店委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为其洗清责任,该事务所则聘请私家侦探肯・布伦南调查此案。
福特当然有些不乐意。他通常很讨厌私家侦探插手他负责的案子。布伦南看上去也不像是个侦探,而更像是个演员。他已人到中年,皮肤黝黑,头发灰白。他曾经是举重爱好者,喜欢穿敞领衬衫,从而亮出他引以为豪的胸大肌。他很有男子气概,给人以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感觉。他离了婚,前妻已过世。他曾是长岛(美国纽约州东南部岛屿)缉毒局的一名警探,而且是联邦密探。在那里干了8年后,他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辞职做起了商品经纪人,然后又成立了一间私人侦探所。他热情而健谈,但更突出的是他的睿智――他能很快掂量出一个人的情况。他很喜欢挑战,最喜欢接手来自大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疑难案子。
至于这桩案子,布伦南要查明的是:谁、殴打了这名年轻美女,并弃她于荒草地?袭击是发生于酒店内,还是她在酒店外遇到了袭击者?究竟有几个袭击者?她是一个简单的受害人,还是某个骗局中被利用的对象?或者,她是否在出演“苦肉计”?
福特的年龄与布伦南相仿。前者长着一头红黄色的头发,蓄着浓密的金黄色胡子。一见到布伦南,他对后者的敌意就消除了。他一下子就把布伦南看成是自己的同事加兄弟。布伦南对福特说:“我不会干任何没有告诉你的事儿。我不会给你找任何茬子。如果我查出了那个坏蛋,当然是由你去抓捕。”
福特认为布伦南说得在理,于是与后者分享了通常他不会分享的东西:犯罪现场照片、来自酒店的监控录像和受害人头脑不清的陈述。福特询问过多名酒店员工,但他们什么都没看见。总之,福特自认为在调查此案方面已竭尽全力。他想的是:布伦南好家伙,你就看着办吧,祝你好运。
2005年11月,布伦南细读了机场丽晶酒店所投保公司的精算师对此案案情的详细记录和总结,当时距离受害人被发现已8个月。从记录看,该女子的记忆点支离破碎。她先说自己被1个男人袭击,然后说是2个男人,接着又说是3个男人。她一会儿说袭击者有西班牙口音,一会儿又说是意大利口音,一会儿还说可能没有什么口音。总之,没有任何证据把任何人牵连到此案中。
案发酒店有完善的监控系统。整座酒店由篱墙环绕,所有后门都上锁并监控。酒店的全部入口和出口数量并不算多。夜间,后门全部关闭,只有通过遥控才能打开。任何时候,任何出入口都有两名保安值守。每个出入口都有监控摄像,酒店大堂、大堂电梯、游泳池和停车场等也有监控摄像。酒店所有旅客都有数字钥匙卡,其房门的每一次开闭都会在电脑中留下记录。因此,要追踪到每一个客人进出房门和酒店的情况是可能的。
布伦南知道,受害人当日凌晨3时41分开门进入过自己的房间,这从她的钥匙卡记录可以查到。破晓时分,她就趴在了酒店以西13公里外的草丛中。在这两者之间大约3小时的时间窗口里,她一定是在某个时刻离开了酒店。然而,任何监控录像上都找不到她离开酒店的证据。这是为什么?
受害人曾无数次出现在酒店的监控录像中。这些录像显示,她穿着亮红色夹克,金色卷发齐肩。她经常在夜间进出酒店。在酒店住了一段时间后,她很明显已经有些烦躁。她经常来到一楼大堂与员工或其他宾客交谈,或者到指定吸烟处吸烟。她经常与一位朋友外出吃饭,午夜前后返回酒店。
案发当晚,她被看见在凌晨3时左右离开电梯,前门监控显示她步行离开酒店。她对酒店人员说,她要去附近加油站购买电话卡,因为她想给在乌克兰的母亲打电话,当时的乌克兰时间正好是起床时分。录像显示,她离开了几分钟后就返回了酒店。大堂监控显示她回到酒店并经过大堂。一会儿后,她进入电梯,最后一次上楼。一名个头很大的黑人男性跟在她身后也进了电梯,监控录像显示他们有交谈。警方调查报告证明,她在这之后20分钟才回到自己的房间。那么,这20分钟内她到哪儿去了?警方对此有多种猜测。她自己对这20分钟没有记忆,而是说自己当时直接回到了房间。布伦南查看了电梯录像上的时间,发现它比酒店电脑时钟(它记录了房门插卡即开关房门的时间)快了不止20分钟。也就是说,她出电梯后确实直接回到了房间,在这之间并没有什么20分钟的空档。不过,当她进入大堂电梯后,她再未出现在任何监控录像中。
酒店的监控录像井然有序。它们并非连续工作,而是被“动静探测器”激活。达得区警方曾试图通过很缓慢的移动等方式来欺骗“动静探测器”,但都失败了。由此看来,一种可能性是她通过自己在4楼房间的窗户而离开了房间。有可能是,已经失去意识的她被人扔出窗户,或者用绳索等方法把她下移到酒店背后的地面灌木从中,然后把她带走。但她并未显示出被扔出窗户、被绳索捆绑的迹象,酒店背后的灌木丛也没有被踩压的迹象。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因为袭击者不止一人,所以在她被下移到灌木丛的过程中,避免了在她身上或灌木丛中留下痕迹。而布伦南认为这类解释根本就行不通,原因很简单:性犯罪通常都不是由把受害人从4楼下移到地面的犯罪团伙来实施的。那么,凶手究竟是谁?答案仍未明朗。不过,不管他(她)是谁,都一定会在酒店的监控录像中留下蛛丝马迹。那名保险精算师在其案情总结中这样说:“最大的谜题是,这名女子是怎样离开酒店的?”这个谜尚未被破译。
布伦南在备忘录中写下了这样一个词:“伪装?”他开始更仔细地研究酒店录像,直到能解释每一次人员进出。每当一个人或一群人到达酒店,酒店的前门录像都有记录。几秒种后,他(她)或他们被大堂录像记录。接着,被电梯录像记录。房门钥匙卡则记录了客人进房情况。与此类似,客人离开酒店被以与前述相反的顺序记录:电梯、大堂、前门。酒店停车场的监控录像记录了汽车的每一次进入和离开。
一个接一个地,布伦南排除了几十个潜在的嫌疑人。如果某人在受害人重回自己房间之前就离开了酒店,并且再未返回,那么他(她)就不可能袭击她。这样的人被排除嫌疑。那些进入酒店后也未见离开的人,也被排除嫌疑。同样被排除嫌疑的,还有那些离开酒店时没有拿包或只拿了小包的人。但布伦南不排除任何可能有动机的人,哪怕是女性或家庭对象。他尤其仔细地寻找神情举止紧张、奇怪的人。
这种十分费神的过程,让他最终圈定了唯一的一个嫌疑人:在案发凌晨3时41分紧随受害人进入电梯的那个黑人男性。他戴着眼镜,个子很高大――身高超过190厘米,体重大约145千克。他在进电梯时与受害人轻松交谈,并且他在早晨5时28分走出大堂电梯,还拖着一个带滑轮的手提箱。前门监控录像显示,他很随意地拖着手提箱前往停车场。他在大约1小时后返回酒店,但手提箱不见了。回酒店后,他乘电梯上楼。这些记录让布伦南相信:受害人被装在此人拖的手提箱中带出了酒店。
但这只手提箱看上去太小了,甚至能放在飞机客舱的头顶行李架上。可是,这个男人的个头很大,因此这只手提箱看上去太小就是一个假象。布伦南研究了此人离开电梯和离开酒店前门的录像,并且测量了两者的门道。通过观察监控录像中的参照物――位于该男子所拖手提箱两侧的瓷砖的数量,以及电梯内的一圈把手的高度,布伦南估计出了这只手提箱的实际大小。他找到了一只与此大小相仿的手提箱,并邀请一名与受害人身材相似的女性钻进去,结果能装下。
他在进一步仔细审视监控录像时发现,该男子在拖着手提箱从电梯中出来时,手提箱的轮子在很短时间内卡在了电梯底面与楼面之间。如果不是很仔细地观察,就很难发现这一点。当时,该男子不得不拖了一下手提箱。尽管他的个头很大,拖一下手提箱却明显费力。布伦南这下子确信了:虽然受害人自述被2个甚至3个“白人”男性袭击,并且袭击者可能带有西班牙或意大利口音,但真正袭击她的肯定是这个黑人男子。
布伦南对这个嫌疑人的举止感到惊讶。他在监控录像中的表现竟然是如此镇定。作为联邦密探,布伦南见过很多因为实施暴力犯罪而在其后表现异常的人。他们几乎毫无例外地表现出发狂、震颤和惊慌。如果一个人并殴打一名女性,直到相信她就要死了的地步,然后把她弃“尸”荒野,却还能若无其事地溜达回来,那只能说明此人是多么残暴而冷血,其心理是多么“强大”。可悲的是,这个黑人大块头正是如此一个冷血狂魔。
要找到这个嫌疑人,酒店的记录根本就没用。这间酒店的客房太多,客人也太多,所以没有办法详细调查每个房客。就算有酒店员工记得(事实上他们记不得)一个戴眼镜的大块头黑人男性,也无法确知他是住客还是来访者,或者他是否与其他人住一间房。哪怕酒店复印了旅客的驾照(酒店并非总是这么做),复印的照片也会很模糊,所以根本没办法看清脸。
于是,布伦南只好又去看监控录像。既然已确定了嫌疑人,布伦南就开始仔细观察他――观察他在电梯、大堂、餐厅和前门的情况。在一段电梯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与另一名体格健壮的黑人男子走在一起,后者身穿的一件白色T恤的前面印着“mercury”字样,但这对布伦南来说没什么用。这个单词既是一个汽车品牌的名字,也是一颗行星――水星的名字,还是元素汞的英文名字。这两人当时在一起的方式,证明他们互相熟悉。在这段录像中,他们经过电梯后右转,朝餐厅方向走去。于是,布伦南调看餐厅监控录像。没错,它记录了这两人进餐厅的情景。随着布伦南审看更多的监控视频,他发现这两人经常在一起,因此他怀疑他们这段时间一直都待在一起。穿白T恤的男子在其颈部挂有身份识别牌,但在录像中看不清楚。布伦南询问美国宇航局是否有办法强化视频中的这个场景(宇航局有强化外星探测图像的能力),但后者回复说没有这个能力。
这样,布伦南不得不再次审视监控录像。在餐厅录像中,短暂可见穿T恤男子的背部,其背上可见另一个单词。最佳视角来自于他侧身避让他人的一瞬间,它给予摄像机一个更好的角度。布伦南能看见这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V和最后一个字母o。中间的单词都模糊,只能猜个一二。他能猜的最好结果是“Verado”。他不知道这个词表示什么,但上网查到它是船舶发动机制造商“海洋信使”生产的一种新型船艇舷外挂机。2005年2月,也就是机场丽晶酒店美女失踪案案发期间,迈阿密举行过一次船艇展览。也许,穿白T恤者当时正在为参展的“海洋信使”公司工作。那么,嫌疑人有可能是他的同事。
“海洋信使”是大名鼎鼎的布伦瑞克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还生产台球、保龄球设备及其他娱乐装备。布伦南致电该公司保安主管阿兰・斯帕林,向后者解释他的意图。布伦南首先想到的是,该公司可能会安排参加船艇展览的雇员住在机场丽晶酒店。如果是这样,他就能通过该公司找到嫌疑人。斯帕林查了查,发现本公司参展员工住在另一家酒店。布伦南又问:有没有该公司聘请来搭建展台的人住在机场丽晶酒店呢?对方的回答同样是:没有。
“那么,谁能得到这种T恤呢?”布伦南穷追不舍。斯帕林两周后打电话对他说:这种T恤只在船艇展览的美食区散发,负责的是中央餐盘公司。这家大公司专门服务大型会议和体育赛事,其雇员遍及全美。布伦南打电话给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后者说他们公司的确有一部分人当时住在机场丽晶酒店,但公司为那次船艇展览新雇了超过200人,他们来自全美各地。布伦南说:“总该有人记得一个戴眼镜、体重达145千克的大个头吧。”
一周后,中央餐盘公司有人回电布伦南说:他们公司的确有人记得一名戴眼镜的大个子黑人,但没人知道他叫什么;不过,有人记得公司当时雇他在梅泰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南部城市)的和风运动场工作,那里是美国职业体育运动小联合会成员――新奥尔良和风棒球队的主赛场。这是个很好的线索,但天公不作美――卡特里娜飓风几个月前摧毁了梅泰里,该市居民全部撤离。
布伦南是个固执的人。至此,他已经花了好几个月来辨认、寻找那个、殴打了一个他从没见过的女子的人。这已经绝不是因为他受雇帮人调查,事实上,没有人比他更关心这个案子。他知道,酒店的投保商最希望的是他能查明受害人是个,这样一来凶手就不过是她的一个客而已,这对酒店开脱责任来说大有助益。
但布伦南头脑中抹不去一个场景:一个戴眼镜的大个头男子,镇定、冷酷地重复其罪恶勾当――寻找下一个猎物,并且确信自己不会被发现。卡特里娜飓风当然是个坏消息,但也有好消息。布伦南有个好友――欧内斯特・德马在梅泰里警局工作。多年前,带着孩子在梅泰里度假时,布伦南恰遇德马抓捕一名越狱逃犯,并且帮了德马的大忙。接到布伦南的电话,德马立即派员前往和风运动场。当时,该运动场正加紧重建,准备在2006年重开。德马很快就回电布伦南:“好消息是,我知道他是谁了。他叫迈克・琼斯。当然,叫这个名字的恐怕有几百万人。不过,他已经不在那里工作,也没人知道他去哪儿了。”
布伦南立即重查机场丽晶酒店的数据库,果然查到了一个叫迈克・琼斯、并且在袭击当晚住在该酒店的客人。他入住该酒店的时间是2月14日,也就是在、殴打事件发生之前7天。他退房是在当月22日,即此案发生后当日。他的旅行信用卡上的全名是迈克尔・李・琼斯。此卡已注销,卡的主人(一个叫琼斯的美国弗吉尼亚州居民)多年前就已搬离办卡时的居住地址,并且未留下转递地址。布伦南无权从信用卡公司查询更多信息,而他所得证据也不足以让迈阿密达得区警方介入此案。琼斯在酒店登记时留下的电话号码,果然是中央餐盘公司的一个号码。
尽管琼斯不再为中央餐盘公司工作,也没人知道他去了哪里,布伦南却对其追踪对象的一些情况很肯定。从他此次的作案过程来看,他无疑是一个惯犯。在中央餐盘公司的工作让他在各个城市间穿梭,为他用“屡试不爽”的手法连续作案提供了“方便”。如果琼斯确实是布伦南要寻找的目标,那么他肯定不会就此收手。既然他不再受雇于中央餐盘公司,以他的工作经历,他又可能去哪儿呢?
从中央餐盘公司那里,布伦南得到了该公司的25个最大竞争者的名单。他致电了这些公司当中多家的人力资源部,均未得到线索。碰巧其中一家公司――喝彩公司的总部在坦帕地区,而布伦南当时正计划去那个方向出差,于是他决定登门造访该公司。其实,作为一名侦探,上门调查总比电话询问好。果然,该公司相关主管还没等布伦南把话说完就回答他:因为你并非是执法官,所以必须有传票才能获得有关信息。而其他所有公司都已回复他没有他要找的这个人。因此,布伦南判断答案就在喝彩公司。福特警探知晓后,很快就向喝彩公司发去了传票。不出所料,该公司确实有个名叫迈克尔・李・琼斯、戴眼镜、个头大的黑人雇员,他目前在马里兰州的弗雷德里克工作。
当福特警探及其一名助手出现时,迈克尔・李・琼斯正站在哈利林体育场的一个烧烤柜台后面。当布伦南告诉他关于琼斯的信息后,福特很佩服他的坚韧,但仍然对他所言将信将疑。警署有规定:出城抓捕嫌疑人,不能单独一人执行。于是,福特一直等到另一名警探能跟他一起去。这趟行程的单程驾车花了一个半小时。
当天早些时候,福特打电话给琼斯,问他在哪里。福特在电话里说,他想调查的是在迈阿密船艇展览期间发生的一个事件,并且证实了琼斯当时在那里工作。琼斯在电话中显得很有礼貌,有问必答。他说自己当时的确是在迈阿密,并说等待福特侦探的到来。他还告诉了福特前往棒球场的路该怎么走。
琼斯的个头大得有点吓人,但说话和举止特别轻柔、友好。同事们都很尊敬并喜欢他。他穿着围裙,把福特及其助手引到体育场外的一个野餐区域。福特问琼斯在迈阿密有没有找女人,后者说“上了一次当”。福特又问他是否在机场丽晶酒店与女性发生过关系,他说没有,还说他在迈阿密与之发生过关系的女子一直为船艇展览工作,他们是在别处认识的。福特问:“是金发女子?”琼斯答:“不是。”福特又问:“她有没有外国口音?”琼斯说,她是个德国人。
福特其实没把琼斯当嫌疑人,因为后者举止坦荡,令人信服。他不想再浪费时间,于是直入话题:“听着。一个女孩在那一周被。你与此有没有关系?”“绝对没有。”“你没有把她打得半死,然后把她拖到一个荒草地等死?”“哪来的话哟!”“你是否愿意提供DNA样本?”琼斯立即表示愿意。福特拿出DNA采样箱,让琼斯签署认可书,然后把棉签插入琼斯口中。
福特返回后,立即致电布伦南:“我告诉你,他(琼斯)不是我要找的人。”布伦南说:“不。绝对是他!”布伦南还立即飞到弗雷德里克,和琼斯对话了3天,而后者继续否认。布伦南返回迈阿密几个月后,福特致电他:“你说的没错。”琼斯的DNA与在受害人身上提取的DNA完全匹配。
2006年10月,布伦南飞到弗雷德里克,与抓捕琼斯的福特会面。接手此案11个月后,福特正式琼斯犯有多项重罪:、绑架并严重殴打一名年轻妇女。在弗雷德里克警方的一间审讯室里,琼斯始终不认罪。面对DNA证据,他承认与这个“”发生过关系,但说自己绝对没有伤害过她。布伦南问他案发当天早晨5时为什么要拖着大箱子去停车场,他说他已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他还说他的大手提箱里只有他的衣服、鞋子和游戏机。但当警方出示的证据表明他拖这只箱子很费劲时,他又突然记起箱子里装了一些大开本的书,还说自己很爱读书。然而,当布伦南问他都读些什么书的时候,他却说不出一个书名。
不过,琼斯的否认看起来一点都不失态,反而让人觉得他很诚实。就算有了DNA证据,却也不算是确凿的铁证。与“”发生关系,当然会留下DNA证据,而这并不能证明、绑架和殴打(尤其是在受害人神志受损、一直未恢复的情况下)。另外,如果他就是凶手,那么他又怎么会主动提供DNA证据?虽然受害人从一堆照片中认出了琼斯,但她对那夜的记忆模糊不清,因而构不成令人信服的证据。
琼斯最终承认了性袭击,迈阿密检方因此取消了对他的其他多项重罪指控。他被判坐牢两年,此案结案。布伦南对此很失望,好在故事到此并未结束。
布伦南坚信琼斯是惯犯,性袭击是他的“爱好”。他对福特说:“把他(琼斯)的DNA输入系统。”这个“系统”是指“DNA联合索引系统”(简称CODIS)。这个由美国联邦调查局掌管的数据库,如今已存储了超过800万份罪犯DNA样本。美国各级执法官员经常把来自罪犯、犯罪现场和来自未破解罪案受害人的DNA样本输入此系统,多年来被该系统电子匹配的案件超过10万例,其中包括不少时空跨度很大的案例。2006年底,迈阿密达得区警方把琼斯的DNA输入CODIS。7个月(系统比对结果最终确认所需标准时间)后,3个新的匹配结果出来了。
美国科罗拉多州斯普林斯警署性犯罪处的特里・斯拉普顿警探手头有个已经困扰了她超过1年的、殴打案。受害人是一名蓝眼金发女子。2005年12月1日清晨,她上了一名男子的车。这个个头很大、戴眼镜的黑人当时主动送她回家,却进入她家了她,还用手死死捂住她的嘴。斯拉普顿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破案线索。然而,采集自受害人的DNA证据最终被发现与琼斯的匹配。
在美国新奥尔良还有两个受害人。2003年5月5日,其中一人(也是金发美女)在法语区玩得很晚,清晨时分想打车回酒店。当时,一名戴眼镜、个头很大的黑人男子把车停在路边,说愿意送她。她后来说,他把她带到一片草地,然后了她,并且在袭击她时用他的手死死捂住她的嘴。她说,她咬掉了他手掌上的一小块。他后来驾车逃离,把她留在草地上。她报警,并且向警方提供了者的样本。最终, CODIS证明了她的人正是琼斯。另一名新奥尔良受害人也讲述了类似的案情,但未能从一堆照片中认出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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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盗窃罪 燃气 估算 均值
由于集中供暖在城市的普遍施用,盗窃取暖燃气的现象频发,并在部分地区和用户中间逐步蔓延,不仅给燃气供应和销售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而且给城市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与隐患。然而,在审查办理盗窃取暖用燃气类犯罪时,司法实践却遇到了一些需破解的问题。其一便是被盗燃气价值的认定。而由于燃气本身是无形物,被盗燃气本身既无实体承载,亦无确切数值,盗窃罪本身的定性量刑又与被盗物的价值密切相关,被盗数额的认定在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估算予以认定。本文现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一起盗窃燃气案入手,对此类情况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加以解析。
2013年某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侦支队接报:某燃气报警称,通州区某小区锅炉房,检查时发现燃气管道上的气体涡轮流量计被人为改动,造成叶轮不能旋转,导致使用了的燃气不能计量。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该锅炉房的承包人赵某当场抓获,并用执法记录仪摄制了将流量计打开,发现一根金属棍插在其中,使得流量计涡轮无法旋转的情况。赵某对自己盗窃燃气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自己利用该方法实施盗窃的时段长度前后供述大为不同。
在此案的审查办理中,对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的认定成为了核心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盗窃燃气价值=盗窃燃气数量€兹计ゼ郏捎谌计旧砦叶郏时坏寥计氖烤统晌眯形芄荒芊窆蛔锪啃痰墓丶凇3@砜芍燎匀计?应耗燃气数量(a)-实耗燃气数量(b),而a为估值,如何估算,b为确值,从何确定,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应耗燃气数量估算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应耗燃气,本身即为设定情况下的理论值,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抑或可执行的法规,从而使得该数值的估算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一)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时遇到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然而,在盗窃供暖类燃气案中,却无法直接按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价值。其一,盗窃燃气案发生在供暖季,供暖季多为十一月至二月,总共不足六个月。其二,且就算只论供暖季存续时间而言,燃气使用量与建筑物室外温度密切相关,在同一供暖季中,每个月室外温度情况有较大差异,由其他月份的燃气使用量推断某一具体月份的燃气使用量,显然极可能背离真实情况。其三,由于盗窃燃气行为本身隐蔽性极强,难以发现,盗窃行为又具有持续性强的特质,在被发现时,无法确定其行为的持续时间,故除被发现月份以外的同一供暖季其他月份的燃气使用也极可能存在问题,用可能存在问题的数据作为估算标准也会造成结果极可能有失公允。故如何按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方式,科学合理的计算数额,急需提供一种操作性强、适用性广的计算方案。
(二)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存在问题
鉴定意见作为刑诉法明文规定的证据形式,在涉财犯罪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但在盗窃燃气的犯罪中,鉴定意见这一形式却在采纳性和采信性上都存在争议和问题。
1.从采纳性上讲,鉴定资质是首要问题。由于燃气类估算涉及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案发量相比较少,目前并没有可以对燃气类估算具有明确鉴定资质的机构。如在本案,即赵某盗窃燃气案中,公安提供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提供的应耗燃气量的计算方法和结论。但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本身系国有企业,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方式为“设计、开发、服务”,并无司法鉴定的资质,其计算方法和结论亦由单位技术人员完成,该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司法鉴定人员资格亦成为问题。故,由于单位和人员的资质问题,其意见并不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故无法将所提供的结论直接作为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2.从采信性上讲,理论状况与实际情况的偏差不可忽略。由于燃气本身供热的功能属性,在计算应耗量时,必须考虑基于对以下数据,即室内采暖温度、采暖期室外温度、管网效率、燃气锅炉热效率、燃气的低位发热值及采暖面积。鉴定中,一般将室内采暖温度按标准温度18℃予以计算,而上述数值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盗窃燃气行为往往发生在监管不利的夜间,而夜间的实际供暖温度可能不能达到标准温度;其二是,由于不交取暖费现象的存在,锅炉房承包方往往采取断气的方式,实践中供热面积与建筑面积有较大差距,采暖面积难以确定。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根据标准数据计算而得的结论可能与实际存在较大偏差,从而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可采信性。
二、应耗燃气量估算值的解决方法
由于应耗燃气量必然是基于基础数据,并参照相关样本的估算值,就使得这种估算结果的取得必然需要借鉴统计学的方法。通过对涉案数据的分析并通过和燃气公司的会商了解,承办人认为对应耗燃气量的估算,可以参照了统计学上均值的估算方法,以涉案供暖小区在以往一个供暖季的的耗气量作为一个样本,通过对案发前后几个供暖季的样本比对及均值计算,对某一具体供暖季的应耗燃气量做出估算,并以此作为参照。
(一)运用均值作为估算方法的统计学基础
在统计学中,对集群式样本的估算参考数值主要有众数、中位数和均值。但众数和中位数本身的统计学特征不适合应耗燃气量的估算,而均值最符合应耗燃气估算的理性预期。
其一,对于众数来说,众数时总体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标志值,反映了标志值分布的集中趋势。但其应用范围非常有限且需要较多的基础样本数据作为支撑。由于目前我市各供暖小区或为新建小区,缺乏足够的可参照基础数据,或为老旧小区为提高供热效率多进行节能改造,使管网效率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原来的相关数据失去了比照的意义,故众数这一统计估算方法不适合我市处理燃气应耗量的估算。
其二,对于中位数来说,中位数是将总体各数据排序后,位于中点位置的,中位数也反映标志值的集中趋势。中位数广泛运用在工程设计中,但由于其使用也需较大量的参考数值,而参考众数不能应用的原因,中位数亦不适合作为应耗燃气量估算的方法。
而对于均值来说,在估算燃气应耗量的时候,均值的统计意义优势更得以体现。由均值计算平均数,是数据集中趋势的最主要测度值。它反映了一组数据代表值,是数据误差互相抵消后客观事物必然性数量特征的反映,是对所有数据平均后计算的一般水平代表值。均值的统计学特质,在推算燃气应耗量时意义重大。对某一供暖季燃气应耗量的估计,其实质,是基于对该小区在一定管网效率下普遍情况在某一供暖季体现的心理预期。通过运用均值的统计方法,在可接受的意义上亦消除了每年供暖室外温度不同,存在峰季谷季对涉案当季数值带来的影响。且以每一供暖季为一样本数据,较之司法解释中六个月的比对方式,更适合盗窃燃气案本身发生具有季节性的特点,通过以一个供暖季作为一个整体的方法,抹平了燃气供应持续时段内各时段较大的差异性。
(二)以均值为估算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以均值作为估算基础的实际应用。在我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刑初字第109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海淀法院“通过对比涉案前后两年的同期采暖用气量,从而得出即使扣除停暖天数和范围的影响,也能判断盗窃数额必定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应以数额特别巨大来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的结论。由此判决中,可见法院在此案中认定涉案供暖季的燃气应耗量时,是通过对比前后两年的同期采暖用气量,以相关数据作为推算涉案供暖季燃气应耗量基础的。
(三)在盗窃燃气相关犯罪中涉案供暖季燃气应耗量的估算方法
1.当涉案供暖小区在涉案供暖季之前存在两年及两年以上数据,在相关年份不存在大幅度供暖面积变化的前提下,即可通过上述求均值的统计方法,计算涉案小区在存在参考意义供暖季内耗气量的均值,作为该小区在涉案供暖季燃气应耗量的估算值。
2.当涉案供暖小区没有两年以上的燃气耗量数据可供参考,如出现该小区只新建了一年或一年前进行了改造提高了管网效率以致没有足够可以求均值的数据致使无法对涉案供暖季的应耗燃气量进行估算的情况,则可待案发后下一供暖季的燃气数据可予以统计时,将该数值作为新证据予以提交,从而用于均值求算。
三、实际燃气耗量的认定在实践亦需提高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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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变迁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1.少年犯的特殊处遇164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工业革命之前,未成年人与成人适用相同法律。在中世纪,未满7岁的儿童视为“身体脆弱”,已满则视为“小成年人”。18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家国立青年犯罪调查机构“都市未成年人犯罪激增原因调查团”的报告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因是成人的不良影响,提出主张将少年犯与成人隔离。①早期著名的少年犯隔离机构包括博爱团②和“未成年人流浪抑制团”③。1823年出现第一艘单独运输未成年人的囚船,1838年第一所国立未成年人监狱在帕克赫斯特设立。④2.从惩罚到教育1847年《未成年人罪犯法》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第一部对少年区别对待的法律。该法规定,若盗窃罪的嫌疑人是未满14周岁,则只要本人同意,案发地治安法官可以即席判决,并处以较轻的刑罚。这样,审判程序迅速、私密,也使犯罪少年免予审前长期羁押。1854年的《少年犯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儿童在“改造学校”学习2至5年,而不必关押在少年监狱。“改造学校”受国家监督,由民间主办,费用来自国库或者少年父母。①1857年《工读学校法》规定,未满15周岁的乞儿必须移送“工读学校”,因为他们没有生活来源、缺乏家庭管教,有犯罪倾向。改造学校关押少年犯,而工读学校收容普通儿童。1861年《少年犯法》修正案扩大适用至盗窃同伙和未满12周岁的少年犯,1866年该法的修正案进一步扩大适用至孤儿和父母入狱的儿童。1879年《即席审判法》规定,除了故意杀人罪,所有未满12周岁儿童犯罪案件都必须即席审判。1884年的《改造学校法》规定,在成人监狱关押2周之后,已满5岁未满17周岁的儿童移送改造学校接受2年教育。1885年《少年犯法》规定,在成人监狱关押2周以后,任何儿童均移送改造学校接受2年至5年的教育。儿童维护费由父母承担。1887年《初犯缓刑法》允许监外执行。但是,由于缺乏对少年的有效监督,实践中法院适用监外执行很少。②1893年《改造学校法》允许治安法官直接移送少年犯至改造学校,无须在监狱短期关押。1899年修正案则直接废除了监狱前置要求,法院可以将儿童移送至监狱或改造学校,但不得同时适用。上述立法虽然试图从少年惩罚转向教育,但实际效果有限。由于1854年《少年犯法》仍允许将少年犯移送监狱,所以从1856年到1875年,只有13%的少年囚犯被移送改造学校和工读学校。惩罚依然是主流。而且,在1900年之前,改造学校和工读学校教育措施缺乏,却有3万名儿童就读,占全国儿童总数4.3‰,因此英格兰和威尔士学者认为它们只不过是改头换面的监狱而已。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1.少年缓刑、感化院与未成年人法院的确立1901年《少年犯法》规定,治安法官有权将少年移送至济贫院或委托监护人。④该法还规定,法院有权要求未满16周岁的少年犯的父母对子女犯罪行为负责、并赔偿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失。1907年《缓刑法》规定,法院对涉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的案件可以委托缓刑官和儿童缓刑官办理,以便更好地帮助少年犯回归社会。⑤1908年《犯罪预防法》设立感化院,用于减少监狱内的少年犯数量。法院有权移送已满16周岁未满22周岁的少年犯至感化院1至3年。在感化院关押6个月后,可视情况释放,刑满释放后保留最多6个月的监督期(1914年修正案延长为1年)。少年犯若违反改造学校规定或脱逃的,法院也有权将其移送至感化院。⑥感化院尊重自主性,崇尚道德感,提供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受教育的机会。1908年《儿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法院管辖已满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福利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刑事法院审理刑事重案,包括谋杀、试图谋杀、普通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以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犯案件。该法的特点在于确立了少年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与成人有异的原则。该法认为少年刑事责任低、不适用重刑,少年法院应独立于成人法院,媒体不得报道少年姓名住址,以监外执行刑罚为主,包括移送缓刑官监督,委托其亲友照料,委托改造学校或工读学校,甚至适用鞭刑、罚金,未满14周岁的少年犯禁止移送监狱等。2.从惩罚到福利1927年,莫洛尼委员会的《少年犯处遇报告》认为,大部分少年犯罪是由社会因素和心理问题产生,因此不能忽视少年福利,⑦应遴选关心少年法律人士⑧组成担任未成年人法院法官,照料需要关心的儿童。1933年《儿童与少年法》遂采纳福利原则,未成年人法院代行父母之责。①该法设立羁押所以实现与成年人隔离羁押;将改造学校和工读学校合并为“批准学校”,规定少年移送批准学校不得超过3年,批准学校旨在提供教育和纪律,而非惩罚。该法还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用死刑。二战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犯罪激增,对此,柯蒂斯委员会《儿童关爱报告》,认为正常家庭生活环境的缺乏造成了少年的心理问题,导致犯罪。②由此,1948年《儿童法》允许地方政府③设立社会工作者为少年的个性和能力发展提供保障。④同年,《刑事司法法》废除鞭刑,并禁止在监狱中关押未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监外执行方面,该法设立参与中心和羁押中心。参与中心适用于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虞犯少年,主要用以丰富课余时间。羁押中心适用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须监护、但无须在批准学校或感化院长期训练的少年,期限为3到6个月。1950年成立第一个参与中心,1952年成立第一个羁押中心。1960年英格尔比委员会的报告也认为,儿童的被忽视和犯罪是“家庭失败”的产物,因此建议强化犯罪预防,并将刑事责任年龄从8周岁至少提高至12周岁。⑤受此影响,1963年《儿童与少年法》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0周岁。此外,该法赋予地方政府防范危险儿童犯罪之责,这比1948年起由社会工作者关怀虞犯儿童更进一步。1969年《儿童与少年法》不再区分“犯罪少年”与“需要关心和保护的少年”,⑥并贯彻社会福利原则。首先,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周岁。其次,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以监督令和关怀令替代监狱羁押。⑦最后,少年问题的管理者从警察、治安法官和监狱转移给了地方政府、社会工作者和卫生部门。但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保守党认为该法对少年犯处置过轻、干涉警察工作、法院职责不明,缺乏公正。⑧治安法官协会也认为该法将会提高少年犯罪率。⑨因此,197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保守党执政后,宣布不再实施该法。警察、法院和卫生部门也均采回避适用的态度。
(三)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1.短暂的宽刑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进一步确立了目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虽然延续福利和宽缓刑罚的倾向,但90年代以后对少年犯科处的刑罚趋重。1982年《刑事司法法》以多样化处遇、去刑事化、非监禁化为原则。在少年权利保障方面,该法规定应为少年犯提供辩护人,法院应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并要求刑期确定和比例适当。在恢复性司法方面,引入了社区服务、少年监禁以及附公诉和控制条件的关怀令。该法废除感化院,设立监禁中心,授权法院对少年犯做出超过3年的移送决定。除了以下3种情况,禁止对未满21周岁的少年做出监禁判决:(1)少年犯已经表明不能或者不愿接受非监禁处遇的;(2)为了保护公众安全的;(3)罪行严重,不监禁不公平的。1988年《刑事司法法》规定偷盗机动车适用即席判决,因此少年犯适用监禁情形更少了。该法引入少年犯机构取代监禁中心,并废除了审前羁押中心。1989年《儿童法》将未成年人法院的儿童福利职责移交给了地方政府,而关怀令和监督令只能由家事法院作出,至此少年犯罪与少年福利案件管辖分离。1991年《刑事司法法》通过设立少年法院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该法特点是:(1)少年案件年龄上限从17周岁提高到18周岁;(2)注重社区矫治令,其适用年龄上限也从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3)除了重罪,①少年犯机构的最长羁押期缩短为12个月。2.20世纪末的重刑化趋势1993年,由于2个年仅10岁男孩犯下杀害幼童的罪行,时任英格兰和威尔士首相梅杰倡议用重刑。②同年,《刑事司法法》要求法院量刑时充分参考少年犯的犯罪记录及保释期间的再犯情况。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将重罪适用羁押的年龄下限从14周岁降到10周岁。最长羁押期从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且适用年龄从15周岁提高到18周岁。法院由此可作出安全训练令,该令最长执行2年,有一半在监狱系统内新设的安全训练中心执行。1996年审计委员会《年度少年报告》指摘少年司法系统低效,③政府次年以《不再推诿白皮书》作为回应,决定重刑化。④基于该报告,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主要有如下规定:(1)建立全国性组织。设立少年司法委员会负责各项相关的具体规则的制定和监督。⑤(2)整合社会资源。设立少年法预防组,⑥强调所有地方政府、警方、卫生机构和地方缓刑官必须联合办案。⑦(3)重视早期预防。地方政府有权颁发儿童安全令、⑧儿童宵禁计划⑨和行为令。⑩(4)推广少年犯对受害人或社区的补偿令。(5)强化父母责任。引入监护令,要求虞犯少年的家长与其他有经验的父母探讨沟通技巧、教养方式和儿童心理等话题。(6)强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效果。原来适用于已满12周岁未满15周岁的安全训练令和适用于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羁押令合并为适用于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羁押训练令。该令期限4个月到2年,后一半由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在社区监督执行。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与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均以预防少年犯罪作为首要立法目标。这一趋势受到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内学者批判,甚至英格兰和威尔士被认为是全欧洲少年司法最严格的地区。
二、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分析和展望
(一)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
在古代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责任年龄经历了提高又降低的过程。公元13世纪英格兰的普通法上未满12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属法外人,不负刑事责任。①据公元15世纪的马修•黑尔大法官对适用于英格兰的罗马法的整理,一般未满7周岁为幼年,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为临近成熟期,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为成熟期,已满18周岁为完全成熟期。一般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其中10周岁半以下视为不能犯罪,10周岁半以上虽然视为可能犯罪,但是由法官裁量,仍不被视为常人。②而根据18世纪布莱克斯通整理,罗马法上未满21周岁是未成年人。其中,未满7周岁为幼年,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为童年,已满14周岁未满21周岁为成熟期。童年又分两阶段,已满7周岁未满10周岁半为临近幼年,已满10周岁半未满14周岁为临近成熟期。布莱克斯通发现,免予刑事处罚的年龄实际是10周岁半。③但在中世纪的实践中,年满4周岁的儿童就可参加农业生产,而年满7周岁就可充当手工业者的学徒,④这逐渐促使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工业革命之后,随着童工的推广,儿童参与社会生产实践更为广泛,因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从临近幼年降为幼年期末。1933年《儿童和青年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8周岁,⑤1963年提高到10周岁,⑥1969年修改为14周岁,但因党争并未实施。因此,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0周岁。在21世纪之前,虽然成文法上刑事责任年龄较低,而且20世纪之前少年与成人处刑无异,但是普通法上的不能犯罪原则为少年提供了保护。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中,定罪必须同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证明客观犯罪事实和主观犯罪故意,且无抗辩。不能犯罪原则要求只能对认识到犯罪行为严重性的罪犯实施制裁,因此未成年的人不具有可罚性。当代判例法中,未满7周岁的儿童一律不能犯罪,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则被推定不能犯罪。因此,若检察官要后者,需要证明他们能够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但是,如何判断其主观是否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却存争议。公元18世纪的布莱克斯通认为,应当基于儿童的理解力和判断力的能力来评判其是否能区分善恶。⑦20世纪初索尔特法官认为,只有儿童已经认识到其犯有严重错误时才能定罪。⑧对于儿童是否有这种认识能力和认识程度,实践中通常结合犯罪情节和儿童心智程度来认定,较多参考儿童在讯问时的表现、老师和心理医生的证言、儿童的家庭环境。⑨但是,不能犯罪原则在20世纪末受到广泛争议。199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劳斯法官认为,随着教育普及和儿童早熟,该原则已不合时宜。⑩虽然上议院劳里大法官也认为,推定不能犯罪确有逻辑缺陷,①但仍坚持成文法废止之前,该规则依然适用。②此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工党通过会议进行成文法修正。1997年,内政部发表《不再推诿白皮书》,认为该规则不符合司法、被害人和少年犯自身的利益。③据此,1998年《犯罪和违反秩序法》废除了不能犯罪原则。④虽然检察官公诉时可以不再考虑不能犯罪原则,但是该原则是否仍可作为少年犯的抗辩理由?2007年,上诉法院史密斯法官通过对该法第34条的文义解释,认为被废除的仅仅是推定不能犯罪,并不包括以不能犯罪进行抗辩。⑤2008年,上诉法院莱瑟姆法官则通过历史解释,认为不能犯罪原则已经被完全废除。⑥2009年,上议院菲利普大法官认为,虽然推定不能犯罪与不能犯罪抗辩却有不同,但结合立法过程分析,议会确实旨在彻底废除这一原则。⑦至此,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法上少年犯的不能犯罪原则寿终正寝,刑事责任年龄严格确定为10周岁,似乎过于严苛。早在200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理事会报告即认为随着该原则的废止,应当相应提高刑事责任年龄。⑧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少年”一词在诉讼不同阶段涵义不同。侦查阶段的少年是指已满10周岁,未满17周岁的人;如果当事人看似未满,且没有相反证明的,也可视为少年。⑨审判阶段的少年⑩包括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警方为便于程序对接,规定若嫌疑人看似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没有相反证明的,仍可以将其视为少年。
(二)早期预防
作为犯罪预防措施,地方政府或警察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儿童安全令、儿童宵禁计划和行为令。1.儿童安全令儿童安全令①的保护对象包括:(1)已满10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②(2)确有防止其犯罪必要的;③(3)违反宵禁;④(4)其行为已经或者将会导致其家庭以外的一人或多人受滋扰、惊恐或者痛苦的。⑤该令由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监督执行。⑥儿童安全令与监护令的区别在于期限较短,一般3个月,特殊情况最多12个月。⑦但该令的明显缺陷是由此赋予地方政府监督未满10周岁未犯罪的少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学者认为实质为变相降低刑事责任年龄。⑧2.儿童宵禁计划儿童宵禁计划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受监督的少年晚上在公共场所聚集,惊扰社区,⑩它禁止未满10周岁的少年,在缺乏成年人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出现在公共场所。2001年《刑事司法和警察法》将适用年龄提高到15周岁,并将申请人从地方政府拓展到警察。由于儿童有权利在夜间正常出行,所以实践中政府和警察极少申请。作为其补充,2003年《行为法》授权警察驱散任何年龄段的显著、持续地滋扰公众、给公众带来惊恐或者痛苦的行为。3.行为令行为令适用于已满10周岁的,其行为已经或者将会导致其家庭以外的一人或多人受滋扰、惊恐或者痛苦的少年。但是受害人本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必须先取得政府或警方同意;如果两者不同意,才能要求司法审查。该令的内容是禁止少年在2年以内为某种行为,如果违反将被处以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由于行为令对违法行为的范围并未严格界定,因此适用范围较广。鉴于该令内容严格,因此2002《警察改革法》设置临时行为令,有行为之虞的少年须与政府、警方或者学校签署保证协议。2003年《刑事司法法》引入个人支持令,要求行为令少年参加指定活动,接受戒毒治疗。
(三)警察
警察系统独立于地方政府,在少年司法中责任重大。1933年《儿童与少年法》、1984年《警察与犯罪证据法》及其守则、①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等都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内政部警察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涵盖侦查、讯问、逮捕、羁押和移送检察机关等各个阶段。其中,合适成年人制度与作为恢复性司法的少年警示制度最具特色。1.盘查社区警员②有权在公共场所经当事少年同意后,盘查未满18周岁的少年是否携带酒水,③以及未满16周岁的吸烟少年是否携带烟草。④他有权在必要时羁押该少年。⑤2.辨认少年嫌疑人接收目击者辨认必须经过成年人同意。未满14周岁的须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已满14周岁未满17周岁的须经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同意;⑥由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关怀的,则须经相关机构同意。⑦若父母、监护人、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都未担任合格成年人,则无需到场作出同意的表示。⑧在辨认开始前,父母或监护人有权获得与少年嫌疑人相同的了解辨认流程的权利,⑨并有权与少年和合适成年人交谈。⑩若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或失联,则警察可组织录像辨认。若无法及时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警方有权搜查少年,并拍摄用于辨认的照片。在录像辨认之前组织团体指认的过程中,警方可以对少年特殊安排。3.逮捕通常,被逮捕的少年分为初犯、已获监督令、已获关怀令、已由少年法院判决少年更生令4种情况。对于所有的少年,被逮捕后应及时通知其父母逮捕的理由和地点;已获监督令的,还应通知监督责任人;已获关怀令的,还应通知地方政府;①已判少年更生令的,还应通知负责官员。②一般不能在少年受教育的场所逮捕③和审讯④少年。若必须如此,则必须通知校长。⑤只有校长同意并在场,才能在学校讯问少年。⑥4.拘留在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后,警方拘留官若决定拘留少年,必须及时向合适成年人通知少年被拘留的事实、原因和拘留地点。合适成年人包括父母、监护人,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指定的人,⑦其他有责任能力的人,⑧负责已决少年犯监外执行的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⑨以及少年的合适成年人。⑩拘留期限是24小时,但警司有权延长至36小时。若警司再向治安法院申请,可延长至96小时。除非警署拘留室条件优于其他拘留所,否则禁止在拘留室内拘留少年。少年被拘留在拘留室的理由必须记录在案,而且禁止少年与成年人同室拘留。少年拘留期间,应当安排医生每天经常性探视。少年释放后,警方应登门或电话回访。若少年已被公诉,可由父母任担保人取保候审、改由地方政府关怀或者继续拘留。仍须拘留的情形有:少年的姓名、住址不详或存疑的;有可能逃避出庭的;犯谋杀罪的;对于因拘禁刑逮捕的,可能继续犯罪的;对14周岁以上的少年,可能需要取样的;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可能干扰案件公正调查的;需对少年自身保护的。而且,对于确实无法作出安排的,或者没有安全设施而且其他设施不足以预防该少年的社会危害的,可以继续拘留。继续拘留的理由必须记录在案,并向法院出示。5.合适成年人制度合适成年人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起保护作用的,在各个诉讼阶段促进和各部门的沟通、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成年人。(1)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合适成年人可以是少年父母或监护人;若少年受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关怀,则由它们派出的代表充任;①地方政府的社会工作者;②非警方的其他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③但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调查涉及的人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④若父母与少年关系疏远,而且少年明确反对,则也不应选为合适成年人。⑤若少年已向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或社会工作者认罪,则应当另选他人担任合适成年人。⑥(2)合适成年人与律师的关系。合适成年人选任后,少年还可选任律师,因为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提供沟通和保护,后者提供法律意见。上诉法院认为合适成年人最重要的任务是解释法律咨询的重要性,尽力说服少年聘请律师。⑦因此,即使少年本人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仍然有权代为约见律师,但是不得强迫少年会见律师。⑧少年有单独与律师见面的权利,甚至合适成年人也不得在场。⑨(3)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其有权被警方告知法定权利。⑩在辨认和拘留时,若警方需从少年嫌疑人处获取信息的,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若获取时其不在场,则必须当面再行获取一次。若少年不识字,合适成年人可帮助其确认文书内容;经少年同意后,也可代为签名。指认过程也必须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若出于辨认需要要解衣记录身体特征,或在拘留时实施人身检查或脱衣搜查,由少年决定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合适成年人在少年被拘传时作用明显,他辅助少年回答讯问、监督审讯程序并促进少年与警方沟通。一般情况下,若无合适成年人在场,则少年不得接受讯问,不得签署询问笔录等书面文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警司及以上级别警官决定立即审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证据灭失的;惊动尚未逮捕的嫌疑人的;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讯问少年嫌疑人年龄、心理状态和能力等问题也需征询合适成年人意见。若合适成年人妨碍合理提问,由警司或警督决定是否替换合适成年人。对少年进行X射线或者超声检查,必须经过合适成年人同意。但是,合适成年人有权检查所有拘传记录。拘留官会对少年进行风险评估,①评估结果也须告知合适成年人。②若少年被警告时,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则必须在合适成年人在场时再警告一次。③若合适成年人不会说英语,警方需要提供翻译人员。④合适成年人有权提出在每24小时的拘留时间内,少年必须保证休息8小时的权利。⑤少年被移送公诉的,合适成年人必须被通知⑥并获得移送检察机关的决定书副本。⑦6.警方处置警方对少年主要有3种处置,即释放、少年警示和移送检察机关。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将原非正式警示和正式警示替代为申斥和最终警告,⑧2012年《罪犯法律救济、量刑与惩罚法》又将申斥和最终警告替换为少年警示,⑨但制度设计基本一致。申斥适用于初犯,⑩最终警告适用于再犯或者初犯较严重的少年。申斥和最终警告不必在警察局作出,可以在街头作出。若少年再次犯罪,则一般径直由少年法院审判,除非再犯案件显著轻微,或者两次犯罪之间超过2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对这类行为制定的原则是“公诉不符合公共利益”。内政部的指南则建议运用警察协会罪行评估系统打分决定。由于警方对此类行为缺乏统一标准,2006年内政部建议警方在决定前尽早咨询检察官。2012年《罪犯法律救济、量刑与惩罚法》明确了少年警示的条件是少年有犯罪行为,足以被检察机关公诉,但是警员也有权不移送公诉,因此允许警方对这类行为做自由裁量。作出最终警告或者少年警示时,警察官将少年移送少年犯罪工作组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须附少年更生项目。评估使用少年司法委员会和牛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共同开发的ASSET量表。最典型的更生项目是面向英格兰和威尔士经济较落后的50个地区的8至18周岁虞犯少年的“少年参与计划”:包括组织少年集体活动、选任精神导师、提高学习和就业能力、培训新技能等。申斥和最终警告记录在全国警察系统中保存5年,少年是否参加过更生项目则由少年犯罪工作组记录,这些记录会对累犯身份有影响,进而影响到定罪量刑。警方的上述恢复性司法①措施有不少争议。首先,警察参与申斥、最终警告、少年警示和委托令,缺乏公正性,容易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淆。②其次,警方处置仍过于严格。少年犯一般第三次犯罪时必须移送法院审判,而且都带记录。有申斥和最终警告记录,容易被法庭从重处罚。③
(四)检察机关
由于大量恢复性司法措施都由警察和法院实施,所以检察机关在少年司法上的特殊作用并不明显。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少年实施附条件警示,并暂缓的权力。若少年接受附加的条件,则暂缓;若嗣后违反约定,则继续。附条件警示的实施由警员、调查官或检察机关授权的人监督执行。④
(五)少年案件的审理
1.管辖与审级少年案件的初审法院可能是少年法院、⑤治安法院,⑥和刑事法院。⑦少年法院虽然独立于治安法院,但实际上人事、建筑共用,但出入口和法庭不同。如果少年犯的惯常居住地未设少年法院,则一般由治安法院受理。由于未满10周岁不负刑事责任,⑧而法定少年犯年龄上限为18周岁,⑨所以其审判对象是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儿童或者少年。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将会从少年法院移送至同一治安法院的其他成人法庭审判。⑩刑事法院一审少年重罪、少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重罪是指:(1)谋杀;(2)若有成人犯罪,可能判处14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犯;(4)儿童性犯罪;(5)或煽动;(6)持有或扩散管制武器或军火;(7)持有或扩散仿真枪支。由于这些犯罪法定最低刑为2年监禁,超过了少年法院的判决权限,因此须移交刑事法院。实际上,虽然少年谋杀案件以及已满16周岁的少年的枪支案件,必须移送刑事法院,但其他案件由少年法院自行决定是否移送。2002年,高等法院要求少年法院尽量减少移送刑事法院的案件数量。此外,涉及暴力或者性犯罪的案件,由于少年被视为具有危险性,因此可以移送刑事法院。2005年,上诉法院对少年危险性界定标准为:(1)严重损害的对象是公众成员,也涵盖特定群体,例如狱警和医护人员。(2)确认的风险必须达到显著、大量或者严重的程度。(3)风险参考依据包括少年当前罪行和前科、少年对受监督的态度和心理状态、生活环境和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包括职业、教育、居住条件、家庭关系以及是否酗酒吸毒。①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可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御座法庭上诉,刑事法院可向高等法院的御座法庭或者上诉法院的刑事法庭上诉。高等法院可向上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上诉。②上诉法院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诉。因此,英格兰和威尔士除高级法院包括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此外,1908年《儿童法》曾创设未成年人法院,而1991年《刑事司法法》将少年犯罪与少年福利案件分离,前者纳入新设少年法院,后者则由家庭法院③专属管辖,其二审法院为高等法院家庭法庭或上诉法院民事法庭。对最高法院判决不服的少年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上诉至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但判决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内法院不具有强制拘束力。2.庭审程序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的少年案件由独任庭或合议庭审理,适用特殊诉讼程序。独任庭由地区法官担任,合议庭由3名治安法官组成,其中2人必须有2年以上成人法院审判经历。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必须在场,也允许被害人旁听。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媒体报告必须尊重少年隐私,但出于公共利益允许例外。④刑事法院在庭审前,法官要结合被告人的年龄、成熟度和理解力,让其明白庭审的意义。庭审时,座椅应当适当增高,并允许少年与父母或人沟通。庭审使用儿童易懂的语言,并且不得有法警在场。⑤
(六)判决
1.委托令委托令是少年法院或治安法院对首次犯罪并认罪的未满18周岁的少年作出的移送少年犯专家组监外矫正的刑罚替代措施,它是少年法院或者其他治安对初犯少年未宣判无罪、保外就医或监禁时的标准判决。⑥委托令也排斥其他处分。⑦各地政府为执行委托令,须依法设立少年犯专家组。⑧专家组的任务是为少年犯、其父母及被害人提供沟通渠道。专家组定期召开各方协调会,⑨为少年犯制定预防再犯的具体“行动计划”。⑩具体负责计划执行的是少年犯罪工作组。2.主要判决少年法院判决包括判释放,包括无条件释放和附条件释放、判处罚金、补偿令、少年更生令和羁押训练令。法院必须制作量刑前报告听取缓刑官、社会工作者和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的建议,以便尽量适用恢复性司法。其中,2008年创设的少年更生令是少年犯社区矫正的标准判决模式,其源自2000年的社区令。社区令包括适用于全年龄段的宵禁令、驱逐令,适用于已满16周岁者的社区更生令,又称缓刑令、社区惩罚令、①社区惩罚更生令、②治疗与测试令,③适用于21周岁以下者的参与中心令,④只适用于未满18周岁少年的监督令⑤和行动计划令。⑥根据2008年《刑事司法与移民法》,少年更生令与社区令的内容基本相同,⑦而其核心内容基于社区更生令。该令是为了防止少年再犯而在确定的时间内监督其活动的命令,该令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为3年。⑧社区更生令必须标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区,⑨并有该地的缓刑官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负责监督。⑩该令不但期限长,而且附有其他要求,包括限制出行、禁止参与特定活动、出席社区更生中心、接受心理或戒毒、戒酒治疗等,也可附加宵禁或驱逐要求。社区更生令结合惩罚形成社区惩罚更生令。该令重更生、轻惩罚,因此最短期限为12个月,最长期限为3年;劳动时间最少40个小时,最多只有100小时。(1)补偿令补偿令是指要求少年向被害人或整个社区进行非财产补偿的命令。由于补偿令旨在得到被害人谅解,因此过犹不及。
作出补偿令前,法院须从补偿令的监督者即缓刑官、社会工作者或者少年犯罪工作组处书面了解被害人的态度以及合适的补偿方式;作出补偿行为时,少年累计补偿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只有得到对方同意才能向其补偿,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补偿期限为作出命令之日起3个月。(2)少年更生令A.限制人身自由的要求a.居住要求。它要求犯罪时已满16周岁的少年在指定的地点必须与指定的人共同生活,但只要负责人同意少年也可在其他地点居住。①但是,未经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地方缓刑委员会官员或缓刑服务提供者或地方政府社会工作者的肯定,法院不得要求少年居住在类似旅馆之类的设施中。b.地方政府居住要求。它要求少年必须在政府提供的住所住满规定的时间,②因而比居住要求更为严格。该要求的制定须得少年父母或监护人同意,③且最长期限仅为6个月,不得持续至少年18周岁以后。④该要求可以禁止少年与指定的人共同居住。⑤c.教养要求。它要求少年必须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一定时间。⑥该令最长期限仅为12个月,不得持续至少年18周岁以后,⑦但可与地方政府居住要求叠加适用。⑧B.监督少年活动的要求a.监督要求。⑨监督要求源自1989年《儿童法》,由于该法规定关怀令只能由刑事法院颁发,因此该法允许少年法院颁发居住令,使儿童与父母短期分居,以便受到政府保护。⑩居住令2000年演变为监督令,2008年又演变为监督要求和居住要求。监督令规定由地方政府、缓刑官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在监外监督少年。该令最长期限为3年。监督者有义务给少年犯提建议、协助少年犯并和少年犯交朋友。b.电子跟踪要求。该要求主要用于配合宵禁要求、驱逐要求和出席中心要求,以便时时确定少年所处位置。C.需要积极作为的要求a.义工要求。义工要求源自社区惩罚令,该令是要求应判监禁刑的少年在社区义务劳动一定时间的命令。劳动时间最少40个小时,最多240个小时,且应自命令颁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全履行,但过期后未完成的小时数仍然有效。监督者由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扩展至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地方缓刑委员会官员或缓刑服务提供者①。②社区惩罚令必须标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区,③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④获令少年可以自由迁徙,但是必须通知监督者。⑤b.规划要求。⑥规划要求源自行动计划令,该令是指在缓刑官、地方政府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监督和指导下,在指定期限内要求少年采取一系列行动的命令。⑦由于该令下少年所负行动义务多与其他令重合,⑧因此该令几乎不能与其他令共同判处,⑨而且可能少年须迁移到指定之地,⑩并与他人合作完成计划。法院在判决前须充分听取缓刑官、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的建议,尤其要考虑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的家庭产生的影响,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c.参与中心要求。参与中心要求源自参与中心令,该令是要求少年在指定的中心累计参加一定时间活动的命令。一般,未满14周岁的少年要求最多累计出席12小时,未满16周岁的少年最多累计出席24小时,已满16周岁的少年最多累计出席36小时,但最多1天1次,每次不超过3小时,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参与中心由国务大臣设立,为少年犯提供业余时间的活动场所。实践中,少年多接受社会沟通和体育锻炼的指导,涉及语文、数学、烹饪、急救、理财、自我认知、烟酒危害认知和性健康等科目。d.教育要求。①它要求少年在规定的期间接受经批准的教育计划。该教育计划是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行为指导,②可由地方教育机构或其父母实施。③D.需要不作为的要求a.禁止活动要求。④指禁止少年在某个日期或时间段从事特定活动或者持有武器⑤的要求。法院在判决前须充分听取缓刑官、社会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的建议。⑥b.宵禁要求。⑦宵禁要求源自宵禁令,该令是要求少年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特定地点的命令,⑧其目的是禁止少年逃学、夜不归宿。宵禁令的期限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为3个月,⑨对其他人则为6个月;⑩而宵禁要求统一为6个月。宵禁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限度的,一般每年指定的时间段不得超过12小时,但也不短于2小时,更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宵禁令的负责监督人由国务大臣选任。c.驱逐要求。驱逐要求源自驱逐令,该令是禁止少年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场所的命令,其目的是禁止少年出入不良场所。驱逐令的期限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为3个月,对其他人则为2年,驱逐要求则统一上限为3个月。驱逐要求允许与少年更生令所载时间、地点不一致,而且明确了“场所”包括“区域”。驱逐令必须标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区,且不得与少年的和学习安排相冲突。驱逐令的负责监督人由国务大臣选任。E.辅助要求a.心理健康治疗要求。它要求少年接受专业医师的心理治疗,但出于治疗效果考虑也允许少年在指定的地点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疗。①b.戒毒治疗要求②和测试要求。③这两个要求源自治疗与测试令,它要求使用的少年定期进行治疗和测试。④虽然治疗与测试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⑤但仍以实际治疗效果为准,因而法院最多每月1次⑥召开复审听证,并及时修改原令。⑦测试令规定了每个月应提交的样本数量。⑧该令由缓刑官负责监督,⑨少年必须与缓刑官定期联系,测试结果也向其报告。⑩2008年法律要求只适用于明确表示愿意治疗和测试的少年。d.戒酒治疗要求。它要求少年逐渐解除对致醉物质的依赖,以免犯罪。法院对少年更生令的选择基于少年犯的危险性和再犯可能。实践中利用少年司法委员会的量表对少年进行评估,综合打分。对于违反少年更生令的处罚主要有:维持原命令;罚金;修改命令期限;重新判刑。若少年犯“执意累犯”,法院可以适用严格监督令。虽然以委托令和少年更生令体现了少年法院对恢复性司法的贯彻,但是仍存在瑕疵。首先,英格兰的恢复性司法仍然属于少年司法的补充,并不能像苏格兰的儿童听审制度或者新西兰的家庭会议成为独立的制度。而且,少年犯罪工作组只是兼职负责恢复性司法的实施,它招募大量志愿者同时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难以确保司法实际效果。其次,由于少年更生令具体要求过于庞杂,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人而异的判决缺乏透明度。(3)羁押训练令1998年《犯罪与违反秩序法》设立羁押训练令,它主要适用于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重罪少年和已满12周岁未满15周岁的常习犯。拘留期限4至14个月,其中一半时间在社区执行,由社会工作者、缓刑官和少年犯罪工作组成员监督。法院也可作出只有羁押而无训练的命令,但只适用于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的青少年,且一般这类重罪都须移送刑事法院。该令适用的条件是:(1)严重犯罪必须羁押的;(2)对于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只有羁押才能保护公众利益的。①而且,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必须证明其常习性,②对于已满12周岁未满15周岁的常习犯还须证明危险性。③判断常习的属于普通法上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④法院通常参考少年之前受到申斥和最终警告的记录,⑤甚至对于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初犯少年也可认定常习性。⑥羁押的机构主要有3种。儿童安全之家属于政府社会服务系统。接受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年,提供一对一生理、心理和行为辅导。由于它同时收容未犯罪的少年,因此为避免不良影响,有权拒绝少年法院移送少年犯的决定。除此之外有2种属于监狱系统的机构。首先,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个安全训练中心,⑦羁押总人数不超过80人,员工与犯人人数比较高,提供针对性训练,防止再犯。少年犯接受一年52周、每周25小时的教育。其次,1988年取代羁押中心的少年犯管教所仍类似于传统监狱,缺乏培训项目,羁押了大部分的少年犯。最终决定少年应送机构类型并非由法院决定,而是由少年司法委员会决定。⑧因此,羁押训练令仍存可改进之处。首先,常习犯标准应当明确,以防止偶尔违反少年更生令的少年就直接被羁押。其次,英格兰和威尔士羁押的少年太多,在欧洲各国是名列前茅的。由于大部分少年仍在较为传统的少年犯机构中羁押,管教人员配置较少,教育缺乏针对性。最后,在押少年犯在羁押期间容易遭受攻击和其他暴力威胁,⑨释放后再犯率高。⑩
三、结语
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范文6
一、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特点
一是高科技性。技术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手段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拥有高科技性。首先,从证据材料的获取之角度来看,某些证据材料采取传统的侦查方法是没有办法收集得到的,必须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才能收集。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计算机上的数据,侦查人员在没有办法直接接触计算机硬件的情况下,就需要利用网络侵入等科技手段进行截取。其次,从证据材料的固定之角度来说,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固定也离不开科技载体。例如,窃听所得的行受贿双方的通话,就必须保存在移动储存设备中。最后,从证据材料的运用之角度来说,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也必须由技术人员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展示运用。例如,秘密拍摄的录音录像需要通过科技手段予以播放。
二是直接性。目前,立法允许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这些案件的行为方式一般具有高度的秘密性,采用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获得有力的直接证据。而采用窃听、秘密录像等技术侦查措施所得的证据材料,一般都直接记录犯罪的情况,无疑是向办案人员“直播”了整个犯罪经过。如秘密拍摄的行受贿双方给钱时的录像,只要经过查实,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因此,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具有高度的直接性。
三是高稳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往往存在不稳定、可变性大的弊端,容易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大难症。而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通常已经由某些介质予以固定,并且由侦查机关封存,不易改变。例如秘密拍摄所得的录像一般是存于移动储存设备中,受到封存并随案移送的,证据内容不易再生变化。可以说,技术侦查所获得证据材料具有无可比拟的稳定性。
四是高侵犯性。与一般的侦查手段相比,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更加具有侵犯性。技术侦查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住宅安全权、通讯自由权等各种人身权利,而且这种侵犯带有隐蔽性,当事人往往不容易发觉。再者技术侦查的实施并非一时三刻可以完成,导致侵权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所以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一项侦查手段会如同技术侦查一样“毁誉参半”:有时,它被誉为“千里眼”、“顺风耳”、“飞毛腿”;有时,它被贬为“隐私权的敌人”、“最坏的帮凶”、“刑事程序的不纯物”。[1]这种由隐蔽、持续、具有侵犯性的侦查手段所得到的证据材料也带有“天生的恶”,更加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客观仔细的审查。
二、审查认定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刑诉法刚实施不久,但是在审查环节,公诉人员对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审查已经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容易得到公诉人员的偏信。由于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具有直观性、稳定性等优点,大有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的趋势,极容易得到公诉人员的偏信。而且这些材料往往采取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展示,容易被科技的光环拔高其实际的证明价值。如果公诉人过分相信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以致蒙蔽了理性的双眼,让未经仔细审查的材料进入审判环节,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
第二,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审查存在一定的逻辑悖论。虽然这类材料大部分可以直接为公诉人员利用,但是仍有一些需要转化为鉴定意见等形式才可使用。例如,某些电子数据要经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公诉人方能进行审查。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鉴定意见的使用是遵循一定的逻辑的:审查者遇到不能认知的专门问题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由不能认知该专门问题的审查者依据一定方法审查采信鉴定意见。这个逻辑从科学认识来看是荒谬的,因为由无知者请有知者解决问题,再由无知者判断有知者解决问题的结论是否正确,这显然存在认识逻辑的悖论。[2]要“外行”的公诉人审查“内行”的专业问题显然存在不合理因素。
第三,对如何审查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缺乏足够的规范性指引。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仅有五条原则性规定,在审批程序、实施程序、方法种类及使用等方面均缺乏细致的立法指引,导致公诉部门审查材料的合法性时存在一定困难。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当如何审查认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四,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实践中,往往由于技术侦查措施实施中的细微偏差导致证据材料之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瑕疵。例如,电脑、移动电话等载体没有及时采取扣押封存措施,或者相关记录文书不齐全,这就容易致使所获得的电子数据之证明力受到削弱。又如,一些录音录像材料是侦查机关多次摄制后剪接而成的,但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也会导致该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存有瑕疵。
第五,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不够明确。新刑诉法、修改后诉讼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但却并没有列明何为“有关机关”。那么,立法规定的“有关机关”是否仅限于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呢?能否包括电信、网络等技术单位呢?事实上,由于司法资源的不平衡,我国还有很多地方的侦查机关缺乏专业资格的取证人员和技术先进的取证设备。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由电信、网络服务商等其他单位提供科技证据材料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于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否符合专业资格要求、是否存在泄密情形及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等一系列问题,公诉机关难以进行有效的审查。
第六,技术侦查对象缺乏足够的权利救济。技术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秘密性,不向社会公开。虽然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操作有《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技术侦查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但位阶较低且未向社会公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根本无法得悉技术侦查的具体操作,因而对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难以提出有效的异议。公诉人员无法听到“另类的声音”,难以“兼听则明”,对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审查就很可能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另外,现实中不乏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后侦查对象被不或判无罪、技术侦查过程中造成侦查对象不合理的财产损失等情况,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侦查对象如何向有关机关进行索偿也是于法无据。
三、完善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审查规则
(一)着重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在审查环节,技术侦查获得证据材料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合法性审查。在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的国家,侦查主体若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获得司法令状。“由司法令状明确技术侦查行为对象、地点、时间、执行人员等具体内容。超越许可期间的技术侦查行为同没有获得司法令状的技术侦查行为一样是违法的。”[3]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71条第1项规定,如果窃听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以外进行的或者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获得的材料不得加以使用。[4]在德国,即使监听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被告所犯之罪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a项所规定的允许监听的罪名,则其监听所得之录音带及其衍生证据,均为证据使用禁止之对象。[5]
反观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对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的非法排除情形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和非法物证、书证有限排除的原则,但对通过非法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如何排除,则缺乏明确的规定,仅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一“口袋条文”:“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那么非法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究竟是绝对排除还是有限排除呢?立法并未明确指引。对此,应采进一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采取“非法排除”与“瑕疵说理”相结合的方法,构建非法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之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排除”是指重大程序违法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绝对排除。结合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审查内容应当包括:①是否在立案后才启动技术侦查措施;②是否符合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③审批程序是否完整;④技术侦查的实施期限有否超期。如果证据材料违反了上述内容,即被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而丧失证据的合法性。所谓“瑕疵说理”是指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需要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录音录像并非全程的;在监听完毕后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技术人员缺乏相关专业资格等,若然出现这些情况,只有在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后,相关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对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审查,采取“非法排除”与“瑕疵说理”相结合的方法,不仅符合社会公众对防止技术侦查滥用的普遍心理,更能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二)注意审查证据材料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必须存在某种联系,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技术侦查的实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施应当具有特定指向性,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人或物”。[6]针对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审查,应当注重两部分内容。其一,技术侦查的对象应当严格控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a项规定:“命令监视、录制电讯往来时,只允许针对被指控人,或者针对基于一定事实可以推断他们为被指控人代收或者转送他所发出信息的人员,或者针对被指控人在使用他们的电话线的人员作出命令。”[7]我国技术侦查的对象应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重大关联的其他人员。其二,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必须是针对主要案件事实,公诉人员在审查时也应当防止与主要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进入庭审。
但值得一提的是,新刑诉法尚未规定对侦查机关在执行技术侦查时获得的许可之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例如,现实中可能出现侦查机关在合法监听过程中,附带发现被监听的犯罪嫌疑人另犯有他罪,或者发现其他人涉嫌犯罪。这种情况不仅违背了强制性措施之司法授权原则,还有缺乏正当性之嫌疑。但考虑到此类情况侦查机关本身并无过错,且有利于打击犯罪,应该由公诉部门进行自由裁量,在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采信该证据材料。
(三)重视审查证据材料的合理性
技术侦查措施具有高度侵犯性。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监听案件总数为7218件,据估算涉及的被监听人达到五六百万之多,而当年台湾地区的总人口为2300万,大致的推断每年有四分之一的台湾人电话通话被监听,监听对无辜者的干预可见一斑。[8]各国家和地区对于技术侦查均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如非必要情况一般不使用。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a规定:“只能在以其他方式调查案情、侦查行为人居所是十分困难、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才允许采取。”[9]基于技术侦查这种侵犯性,对于所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一步审查其合理性。我国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此应出台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以更好地审查证据材料的合理性。“侦查犯罪的需要”应该根据个案分析,坚持“一般结合例外”原则。应以采用一般侦查措施为前提,以技术侦查为例外。“只有在运用常规性侦查措施无法达到预期侦查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果直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10]
(四)坚持补强规则的适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证据,由于其证明力不够,必须补充其他证据方能定案的规则。[11]虽然技术侦查所得的许多证据材料已经具备相当的可靠性,但是仍可能存在各种因素影响其准确性。若然仅凭技术侦查所得的单个证据材料就定罪量刑,势必陷入一种司法危险,原因是:(1)“孤证不为定”,仅采信单个证据材料易致“技术的”误判;(2)虽然许多技术侦查措施的可靠性已相当高,但仍有些证据材料的准确性难达到百分之百。所以,应该坚持技术侦查领域的补强法则,仅有技术侦查所得的单个证据材料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公诉部门不应轻率作出或不决定。
(五)加强审查中的权利救济
目前,新刑诉法仅仅是通过限制技术侦查获得证据材料的使用对被侦查对象权利进行“消极救济”,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此,应加强对被侦查对象的“积极救济”。首先,公诉人在审查中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坚持“兼听则明”。其次,审查阶段应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新刑诉法已经吸收了《新律师法》的积极因素,对保障律师阅卷权做了相关的规定。公诉人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畅通无阻的通道”,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再次,对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新刑诉法虽然只规定审判人员庭外核实权,但检察官有自己的客观公正义务。当对证据材料产生怀疑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要求有关机关说明情况。最后,允许侦查对象在权利受到重大非法的技术侦查措施侵犯后可拥有一定的民事求偿权。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如果侦查对象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作无罪处理,侦查机关存在过错,侦查对象有权向侦查机关和批准机关申请赔偿。如美国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通讯被非法监听、泄露及非法使用者有权对非法行为实施者提起民事诉讼。[12]可以考虑有限度地赋予侦查对象民事求偿权,但这种求偿仅限于物质损失。如因违法监控计算机信息而造成侦查对象的计算机损坏,侦查对象有权就计算机的损失提出民事赔偿。这样更能实现对侦查对象个人利益实质性的保护。
(六)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辅助审查机制
技术侦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往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单靠公诉人“外行审查内行”,难以起到实质审查作用。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规定,对于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公诉部门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因此,现阶段必须强化检察技术部门对公诉部门的辅助审查与协作,并形成长效的检察内部辅助审查机制。一方面,公诉人着重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的“法律性”问题,包括主体资格、取证程序及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等情形。另一方面,检察技术人员主要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的“技术性”问题,包括侦查方法、技术标准及鉴定程序等内容。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快复合型公诉人才——技术性检察官的培养,以更好地开展对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审查认定工作。
参考文献
[1][日]白取佑司:《刑事诉讼法》,东京早稻田经营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94-96页。
[2]陈永佳,许爱东,关颖雄:《鉴定意见审查工作的现状与反思——以J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情况为样本》,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1期。
[3]王瑞山:《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选择》,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1期。
[4]《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92页。
[5]曾平杉:《论违法监听之法律效果》,台湾国立中正大学2002硕士论文,第117页。
[6]张海辉:《论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据资格》,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7]《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33页。
[8]杨云骅:《“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实施前电话监听合法性及证据评价的探讨》,载《台湾本土法学》,2004年,第57页。
[9]《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28页。
[10]柯昌林,曹斌,吴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