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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范文1
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需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数据进行调整,这类事项属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则属于非调整事项。同一性质的事项可以是调整事项,也可以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所涉及的情况在该企业的特定环境下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下面举两个最常见的例子加以说明。
A公司1999年8月向B公司购买商品,货款未付,反映在B公司应收账款公司账上即有一笔应收A公司的货款。如果1999年11月,A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年末还未偿付,B公司已按应收账款的5%提取了坏账准备。2000年2月,B公司收到通知,A公司破产,无法偿还所欠货款,那么B公司应将此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调整1999年度的会计报表。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很容易理解的是,A公司的破产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其濒临破产可能已很久了,实际上在B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所欠货款,其后的破产只是间接证实了A公司的货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是收不回来的。
另一个关于非调整事项的常见例子是自然灾害。例如,上述A公司在2000年2月发生了一场火灾,这一事件应在A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中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因为火灾并未给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任何新资料。如果将火灾和应收账款两个例子结合在一起,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同样是A公司1999年8月向B公司购买商品,货款至年末还未偿付,在1999年12月31日,B公司即有一笔应收A公司的货款。2000年2月,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A公司发生了一场火灾,烧毁了大部分厂房,已无力偿还所欠货款。由于发生火灾是不可预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也不可能有任何迹象表明即将发生火灾,因而不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新的证据,B公司只能将这一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9年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同样是应收A公司账款这一事项,由于导致收不回来的原因不同,则在B公司1999年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方式也不同。
二、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的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指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表批准之前提议和宣布发放的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股利,应该加以调整,或加以说明。也就是说,这一事项可以作为调整事项,也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如何处理,各国的做法不太一致:在澳大利亚、英国、中国香港和日本,根据业内惯例,是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期间的会计报表;而美国则是将其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将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作为非调整事项,那么,报告期间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利润分配这一部分内容将是一块空白,这不便于股东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放在下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也无太大意义;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还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但两者的差距不会很大,通过调整后的报告期间的会计报表,仍然可以大致反映公司的利润分配去向及金额。因此,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采用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的处理方法。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假设对股票股利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则需作为负债处理,这势必对企业的负债权益比例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所以对股票股利应采用与现金股利不同的处理方法。实际上,分配股票股利只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动,并不对负债和权益比例产生影响。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因此,虽然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是在同一利润分配方案中提出并批准,但其中的股票股利不应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而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等到股东大会批准并且办理了增资手续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都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而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由于这两种情况在企业发生得比较少,对企业的影响也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在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而无需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或有事项的区分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2
东海公司源于巨额汇兑收益的资金困境(详见《受困汇兑收益》),反映了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之后,我国一些外向型企业在应对外汇风险方面准备不够充分、经验尚不成熟的客观实态。
汇率风险
外汇风险可以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分别反映经济实体在进行外币购销或借贷交易、外币报表折算、汇率预测方面的风险。东海公司所涉及的外汇风险属于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的变动以及企业外汇暴露净头寸的存在。对于外向型企业而言,由于两头在外,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如果期末外币资产大于外币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出现汇兑损失。
这部分汇兑损失虽然没有导致企业当期现金流出甚至还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作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果的抵减,不但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对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长期发展都构成负面影响。如果汇兑损失的净值高于企业经营利润,还会导致企业账面利润出现亏损局面。
而东海公司的情况恰恰相反,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均以美元结算,所以期末既存在外币负债又存在外币资产,只是净额表现为外币负债形式,所以汇兑收益也是以净额表现,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单个资产项目上不存在汇兑损失情况。
比如,有一外向型企业,从境外取得了一笔长期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业务,时间跨越几个会计年度。与此同时,企业业务还涉及对外销售,企业对外销售以外币结算并允许采用赊销政策,期末应收账款账户存在外币余额。由于人民币币值持续上升,长期借款折算价值也在不断上升,而应收账款的折算价值却有所降低。如果期末长期借款价值的变动高于应收账款价值的变动,那么企业就产生了汇兑收益净额,但是对于应收账款这一科目而言,却出现了汇兑损失。
同理,东海公司出现汇兑收益的原因,是对外借款及应付项目的价值变动高于应收项目的价值变动,因此整体表现为汇兑收益,但是应收项目上仍然存在汇兑损失。总体的汇兑净收益不能取代对外币资产汇兑损失的考量。
所以,我们不仅应关注汇兑收益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同样也需要对单个项目出现汇兑损失的风险进行规避,力求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应对单个项目的汇兑损失风险,企业可选用多种贸易策略或利用衍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贸易策略主要包括降低外币资产、提高外币债务、实行收汇与付汇配对管理、灵活选择计价货币、催收对外款项或推迟对外付款、在合同中添加保值条款等方法。随着我国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和内容也日渐丰富,企业也可以选用远期结售汇制度、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合约、外汇掉期业务、货币掉期业务、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等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手段。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远期结售汇制度或者外汇期货交易等避险方法,成本相对较低;而在人民币汇率预期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外汇期权合约,因为这种方法兼顾外汇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不仅可以规避汇率不利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而且保留了汇率有利变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呵护现金流
东海公司的巨额汇兑收益为何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呢?究其原因,是与交易风险相生相伴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
东海公司巨额汇兑收益虽然产生了巨额利润,但这种利润并未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反而导致上缴所得税和利润分配两方面的现金流出。在汇兑损益的组成中,由于部分交易性汇兑损益、调整外币汇兑损益、外币折算汇兑损益均属企业持有的未实现损益,因此,汇兑收益往往只成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而尚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是收益所对应的所得税缴纳和利润分配却成为企业现实的现金流出,这就对企业的现金存量提出要求。如果不充分认识这一点,并采取与之相应的财务手段,则很可能像东海公司一样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对于利润分配所伴生的现金流出问题,东海公司应该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与股东协商两个方面解决。
一方面,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认清利润分配的基础是以现金流为支撑的利润而非账面净利润。源于权责发生制下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以现金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分并不等于企业累计的净利润额,因此,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可实现的现金流数额为基础,并考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行为的需要,以可支配现金为分配基数,制定现金股利的分配方式。
当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若考虑到企业利润分配相对于以前年度的稳定性及其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可以在现金股利的形式之外制定更具灵活性的分配方案,比如发放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组合形式等。
另一方面,与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进行协商,也是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为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由股东大会所掌握。这时,就要考验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协商能力。沟通是一门艺术。董事会如何将现金股利的分配比例既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又不超出股东最低的容忍程度,其关键是让股东认可利润分配方案是符合并有助于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于沟通问题,详见本刊八月期封面专题《沟通:财富管理者的第五项修炼》)
所得税问题
东海公司资金困境的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从所得税计量和所得税缴纳两个环节进行分析。
计量环节的问题有会计与税务两种角度。
会计政策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对汇兑损益的确认问题采用了“计入当期损益”的统一处理方法,明确了“外币交易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的计量原则,并且,“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可见,企业对汇兑损益的入账汇率及方法是没有太多选择性的。
从相关税收政策上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而即将于2008年1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汇兑损益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现行会计及税收政策均表明,企业汇兑收益所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从金额上讲是不可变的。那么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风险是否就真的无法得到控制了呢?
所得税缴纳环节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同时也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即对于企业而言,虽然税法对汇兑损益并没有进行特殊规定,但是如果企业能与税务局就其具体困难达成一定的共识,还是可以为筹措资金争取到一些时间,缓解现金流的短期压力。
当然,对东海公司自身而言,政策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难以企业意志为转移的,最重要的是做好现金预算工作与资金调配计划,调动一切融资手段,以达成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匹配。
政策建议
通过对东海公司案例的考查,我们认为,我国外向型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在政策层面,我们建议在会计处理上将汇兑损益按照其性质划分为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和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在汇兑损益下设次级科目进行分别核算;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将当期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包括在内而将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计入暂时性差异,其纳税部分以递延所得税形式反映并待实际实现期间缴纳。
对于企业而言,汇兑损益科目不仅包含企业会计期间已实现汇兑损益,还包括部分未实现汇兑损益。两者采用统一的确认方法,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实现持有损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而这两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虽然在会计上也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是在所得税计算时,却作为暂时性差异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中,须待实际实现时予以缴税。这种处理方法的依据即为《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制定的理论基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3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日后事项由于其不确定性或估计等方面的原因与实际有些出人,对信息使用者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会计上就需要对报表加以调整或说明,以便于使用者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规避潜在风险。
一、日后事项的定义及内涵
(一)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者说明的事项。
(二)日后事项的内涵
(1)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中期末,日后事项应关注的时点,既包括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也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2)日后事项被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3)日后事项包括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即日后事项肯定对企业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影响。
二、日后事项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日后调整事项和日后非调整事项。
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在报告年度及之前已经存在且在日后时期取得确凿证据的事项,它用以确定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调整事项通常包括: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由于法院判决,企业有必要据此修改报送的与之相关的预计负债金额或确认一项新负债;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证实某项资产在编报之前已减值或者发现以前计提的金额不够准确而据以调整其金额;受或有资产的不予确认和收入确认的严格限制,日后取得确凿证据将日前购人或售出的资产予以确认;日后发现了报告年度及以前的报表舞弊或差错。
日后非调整事项,是表明发生和结果都出现在日后的事项。通常有下列典型事例:(1)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8)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发生的事项做出相关处理,并对已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修改。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日后事项出现在下一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尤其是损益类科目,结账后余额已为零。
因此,对日后调整事项,应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完后,将其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2)与利润分配相关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与损益及利润分配皆无关的事项,对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
(4)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帐。即对报告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或上年数以及附注的相关项目数字进行调整,但对帐项的帐簿记录不加调整,而只是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帐户中。
日后非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财务报表数字无影响,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进行处理,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估计和判断,因此,应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相混淆问题
如何确定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直接影响会计处理方法,是运用准则的关键。实务中,一些财会人员不是将调整事项当作非调整事项来处理,就是把非调整事项当作调整事项来处理,认为只要是日后发生的事项,就属于日后事项。除此之外,还有人误以为日后事项仅限于准则中所列举的事例。
实际上,某一性质的事项是日后事项还是正常事项,这取决于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并在日后获得新的证据证实,还是在日后才发生并完成。另外,日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准则中所列举的事例,在实际操作中,对某一事项,应按准则规定,从其含义出发,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日后事项,从而进一步判断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
(二)忽略提取盈余公积业务问题
对于日后企业股东大会拟分配的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类股利。然而,企业完整的利润分配方案,除股利分配方案外,一般还包括盈余公积提取方案。那么,日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也属于日后事项,如果是的话,是该作为调整事项还是该作为非调整事项。对于这一点,准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因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本质上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满足日后调整事项的定义,只不过当时没有计算出净利润而没有提取。因此,在日后真正提取时,应作为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
五、总结
日后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准则和税法知识非常广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必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可靠又富有时效性的会计信息。因此,为了企业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会计人员应高度重视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核算质量,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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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佩富.日后事项准则实务中常被混淆的几个问题.维普资讯.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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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范文4
一、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内容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二、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账及账务处理
根据破产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的内容和特点,一般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科目
1、抵押财产。主要核算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作为某项债务的抵押物的财产。其明细科目应设: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抵押差异。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账户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在变现后,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
2、职工福利设施。主要核算按规定不作为破产财产的职工住房、食堂、幼儿园、卫生室等福利性设施。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有关科目。
3、坏账损失。主要核算企业债权中确无法收回的呆坏账损失。在制定初次分配方案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破产财产──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再借记变现损益,贷记本科目。
4、破产财产。主要核算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其二级科目应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抵押财产差异等。在资产评估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账务,借记本科目,贷记原相对应的有关科目;在变现移交时,贷记本科目,借记货币资金科目。财产变现后账户无余额,若出现余额则转入变现损益账户。
(二)负债类科目
1、抵押债务。主要核算与抵押财产相应的有效抵押债务。在资产评估和对抵押财产清算确认后将原账户过账时调整其账务,借记原账户中的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短期借款(将长期借款并入短期借款中核算);在清偿后,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2、破产债务。主要设置以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应付工资。主要核算已确认的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具体包括: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本息、医疗费、差旅费以及职工住院的未付费用等款项,破产期间从有关部门筹借的职工生活费、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等垫支款项,以及所欠的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破产前结账时应将应付工资原核算的内容调整为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这样与破产清算的内容相适应,账务处理就节省一步。
(2)应付职工安置费。下设正式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费、职工遗属抚恤金和下放职工生活补助费四个明细科目。应付职工安置费一般在财产变现之前可暂不入账,但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从清偿财产中预留,待财产变现后进行账务处理时再入账,借记投资人净权益,贷记本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3)应缴税金。下设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所欠的各种税款。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有关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缴税金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缴税金科目,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短期借款。主要核算未办理抵押和确认抵押无效的银行借款,它属于一般债权按比例清偿的性质。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5)应付账款。主要核算一般债权人的债权。该科目通过债权申报来归集确认其债权数额,并且要划清申报与未申报的户数和数额。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破产债务——应付账款。
对债权申报确认的差异,申报确认数大于原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本科目;反之,借贷科目相反。清偿后本账户无余额,不能清偿的余额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三)权益类科目
1、投资人净权益。主要核算企业的原所有者权益与财产清查调整的损益两部分之和。在财产清查后调整账务时,将财产清查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益、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等内容或账户的余额一并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在对原账户过账时,将原账户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一并转入本科目,本科目的数额一般不再调整,一直保留到清算的最后。这样归集醒目,有利于分清破产责任。
2、清算费用。主要核算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职工生活费、劳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资产评估费、财产维护费、职工医疗费、清欠差旅费、汽车燃修费、财产变现费、清算办公费(电费、水费、邮电费、打印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其他费用等。清算费用发生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对已发生尚欠的清算费用,应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以预算的形式从清偿财产中优先预留,待财产变现后优先偿还,本科目偿还后无余额。
3、清算损益。主要核算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财务成果,借方登记提前兑付的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统计的账外欠发职工工资性款项、债权申报的账外欠款等潜在的损失,贷方登记其收益性的款项。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4、变现损益。主要核算企业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盈余或损失。主要包括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和挂账费用、评估增减值、财产变现损益等内容。借方登记损失,贷方登记收益。在债权清偿后调整账务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投资人净权益科目。
5、实收资本。主要核算确认的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职工福利性设施。本科目应随着职工福利设施的去向登记入账。在职工福利设施移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职工福利设施。接收单位接收后再按相反的会计分录入账。
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财产清查过程中的账务处理
1、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一是将应收款项的贷方余额调入应付款项,应付款项的借方余额调入应收款项。二是将应收款项中的挂账费用和已取得证据的坏账损失予以调整账务。三是结合实物资产的盘点,将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估价入账,同时挂入往来账户。四是将账外的债权债务进行统计入账。五是企业的债务最终通过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的核对予以确认,调整会计账务,等等。
2、实物资产的账务处理。一是对盘盈的要估价入账,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借出、租出的要依法追回。二是注意查清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不能作为盘盈处理,应挂入往来账户。三是将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益、应计未计、应摊未摊的费用等资产性损益,一并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也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等等。
3、其他财产。行政、食堂、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组建投入到三产部门的财产,通过财产清查,并入企业财务账户,低值易耗品应估价入账。工会财产单独盘点造册,妥善保管。
(二)破产清算过程中主要的账务处理
1、原会计核算与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的过渡程序。
(1)财产清查后,通过调整会计账务,在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
(2)根据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查明细资料,确定评估资产,由清算组到国资部门立项,同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后,财务部门应据以调整会计账务,评估的增减值记入权益科目下的“变现损益”明细科目,账务调整后,编制资产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
(3)编制资产评估情况衔接表并对抵押财产进行确认,编制抵押财产确认情况表。
(4)根据上述清算资料和设置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科目,编制有关过账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然后结账编制破产清算适用的清算资产负债表。
2、财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初次分配方案和财产处置原则,要真正实现债权清偿,就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依法变现。从理论上讲,破产财产应全部变现用于清偿,财产全部变现后,其账务处理后所反映的结果为:
(1)资产类中的有关实物资产类将转化成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中已收回的资金在收回时也已记入了货币资金账户,对确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转入变现损益账户。这时的资产类基本上变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职工福利设施三大类。
(2)负债类的欠款和债权因尚未清偿,所以负债类的账户基本没有变化,仍有优先清偿的“抵押债务”;第一顺序清偿的“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以及“应付职工安置费”;第二顺序清偿的“应缴税金”;第三顺序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
(3)权益类有“原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以及未用于清偿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所形成的“实收资本”五大账户。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5
一、广东超声电子案例背景
广东超声电子(000832)在2007年的“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10784.04万元,而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79.04万元,董事会决议并获得股东大会同意后,以200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屑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决策依据。这样虽然维护了股东利益,但违背了新会计准则按母公司净利润进行分配的要求。
(一)广东超声电子长期股权投资状况 超声电子(000823)主要从事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超声电子仪器、超薄及特种覆铜板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是国内电子行业中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超声电子共有控股子公司6家,分别为印制板行业和液晶显示器行业企业,均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超声电子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图1所示。
(二)广东超声电子利润分配状况 广东超声电子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230439万元、销售成本190643万元、费用23874万元,分别占全年计划的97.42%、97.67%、99.01%,较去年同期增长22.26%、21.88%、22.09%,主要财务数据如表1所示。
二、广东超声电子利润分配决策分析
从超声电子2007年利润表中可以看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784万元,是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净利润数额的17.62倍。该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内部交易抵销处理;二是合并利润表与母公司个别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差异。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公司最终选取以“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一)内部交易抵销处理影响对利润差异原因作进一步分析,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包括:内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处理;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处理;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处理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等。超声电子控股子公司共有6家,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两家,其关联方企业均与超声电子主营业务相关。超声电子2007年年报中附注的第十一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详细披露了母公司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性质与金额。也就是说在其合并报表中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抵销处理。其中,2007年超声电子与控股子公司并无发生内部交易,与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并不需要在合并报表中进行抵销处理。参考超声电子2006年年报,可以看出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仅为母公司净利润的1.1倍。2006年报表依然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是一致的,两者差异主要由于内部交易的抵销处理而形成的。同时,比较2006年和2007年超声电子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两年均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交易。因此,可以推断出内部交易抵销并不是2007年合并利润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对利润分配的影响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的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一长期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仍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但两者的适用范围发生了重大改变。除了增加对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外,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适用范围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具有实际性控制的子公司(实质控股大于50%)的长期股权投资所采用的核算方法是权益法,即母公司按应享有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份额,在确认为投资收益的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母公司在编制个别报表(母公司报表)时,采用的是成本法,即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母公司应享有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而旧准则中,对于具有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无论是合并报表编制还是个别报表编制均采用权益法。这也是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重要变化之一。其目的是:在母公司的日常核算及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避免在于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协调。新会计准则正是由于核算方法的不同,使得合并利润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与母公司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实质重于形式对利润分配的影响 超声电子在2006年的利润分配是基于合并报表中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进行分配,且在2007年度公司向十名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525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3,62亿元。为公司新项目实施技改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并承诺继续按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进行分配,既遵循了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又坚持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股东利益的保障和承诺的实现。
三、广东超声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影响分析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分配能力。若为单一的企业,其当年税后净利润即可反映其分配能力,但是若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分配能力则不能仅以其自身的经营成果来衡量,这是因为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对于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母公司实质上享有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衡量其分配能力时应考虑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经营成果。
利润分配方案范文6
内容提要: 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长期坚持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标准模式。面对高管影响力超越了董事会控制的现实,提高股东在薪酬决策事项上的控制力十分必要。原有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也因此需要作出相应修正方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高管薪酬的激励性与合理性一直是人们不能回避的矛盾。高管的问题薪酬主要表现为薪酬与业绩不符。在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时候,高管们却能通过控制薪酬决策使自己实实在在地受益。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提高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力?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检讨
国外成文公司法通过要求管理层严守信义义务来实现对薪酬决策过程的控制。然而,董事和高管们对于信义义务的遵守并不能控制管理层薪酬的水平和具体形式。[1]更多过程控制的规范主要通过上市规则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体现。合理性审查最基本的要求是:1.薪酬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平的;2.薪酬是由被授权的非利益关系董事制定的,并且符合商业判断原则;3.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董事根据商业判断原则正式批准;4.薪酬由非利益关系股东正式批准并且没有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浪费。[2]
然而,由于高管权力对董事会的侵蚀和影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管们身处同一战壕。wWw.133229.COM在薪酬决策时,董事“结构性的偏向”[3]容易导致其违反忠实和注意义务。因此,以往以尊重公司自治、尊重董事商业判断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需要完善。
二、股东控制的主要路径——参与薪酬决策
如何使股东在控制高管薪酬上真正有所作为?关键是重构高管风险的控制机制。将公司事务决策权交回股东手中是处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但会丧失董事会集中管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应当发挥股东行使权力的长处并吸收董事会行使权力的某些经验。股东会的职权除了有关选举事项外,股东会职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基础性的规则型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公司重组决议事项。另一类涉及一些具体的重大商业决策,如解散公司或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等。第三类属于公司的特殊商业决策,如公司的利润分配、薪酬政策等事项,与前两类相比这一类决策的特点是需要依赖更多的内部信息以及解决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行使决策权策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股东提出动议并表决之后付诸实施,称之为发起;另一种则由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提议并获股东批准之后实施,称之为否决或表决。从实践来看,股东以发起的方式参与决策有更多的主动性,也更能体现股东利益。而表决却往往让股东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为董事会作为议案的提出人更能够在表决事项中体现自己的意志。
股东参与薪酬决策的注意点为:首先,股东要充分运用章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因为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其实已经部分包括了对公司分配政策的干预权,适用章程条款足以保障这种干预权的实现。其次,股东没有条件具体参与分配政策的制定,因而无需赋予股东上述发起权。最后,董事和管理层有义务向股东披露与决定高管薪酬相关的信息。股东在能获得可靠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判断。
(一)参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一般而言,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整个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很强的控制力。但股东享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如果章程中载明公司股利分配的主要事项,股东对分配的干预权是切实存在的。即使股东不具体实施干预,章程中的规定也会使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有所顾及。
股东对高管业绩薪酬影响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一,股票期权计划的使用会使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产生某种偏好,例如可能会更多地采用股份回购而不是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对分配决策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偏好;第二,公司管理层为了赢得名誉、地位或者是营造公司业绩良好的形象,都喜欢扩张公司规模。而这种行为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恰恰相反,是为了管理层获得更多私利,包括丰厚的业绩薪酬。股东对分配政策的干预能够限制管理层的这种思维。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规定更加直接。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同时赋予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通过。[4]这意味着,股东不仅可以通过章程修改干预分配决策,而且对该事项享有表决权。对比司法的直接介入,股东参与分配决策的制度安排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替代方法。股东的干预能够让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分配方案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根据对各方面的考虑作出集体决策。
(二)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
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美国和英国的经验是值得关注的。一些公司已经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给予了股东没有任何限制的表决权。[5]2003年,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薪酬计划必须经过股东批准。[6]2007年美国house financial committee颁布了h.r.1257要求公司赋予股东上述表决权。1992年,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要求管理层的薪酬方案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决定,并且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如今联合法案(combined code)规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对上述计划进行的实质性的修改应当获得股东批准,并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当向股东报告下一年度的管理层薪酬的详细情况,该报告同样需要股东表决。[7]薪酬报告的内容包括:1.薪酬委员会的信息以及公司下一年度的薪酬政策,包括:(1)业绩薪酬政策,对实施股票期权的业绩标准要做出详细解释;(2)管理层服务合同的期限以及离职时的薪酬支付;(3)过去5年内公司股东回报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的比较;2.公司辞退管理层时的责任;3.管理层薪酬包的详细分解,包括每一项与业绩有关的薪酬奖励;4.关于股票期权的详细信息,以及管理层从长期激励计划和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利益的详细信息。上述报告需50%以上表决权支持方可通过。[8]这些规定,无疑使股东对公司的薪酬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为了使股东在参与制定高管薪酬方案上更有实效,应当赋予股东对薪酬政策的质询权,并且在董事会或管理层未能响应股东质询时,股东有权将该议案的表决搁置;而且,股票期权等公司长期激励计划应当单独表决。
我国法律在股东参与薪酬决策方面同样肯定了股东对董事、监事薪酬的表决权,其中,作为利润分配方案一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由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并且,一旦该事项涉及修改章程时,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我国现有规范的缺陷是:遗漏了股东对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公司高管的非股权薪酬的干预,这一部分的薪酬决策仍然由董事会来决定,无需股东表决,所以这部分薪酬的透明度是最低的,股东有可能不了解这部分人的具体薪酬收入。
三、股东控制薪酬决策的辅助路径
(一)股东任命权的行使
股东任命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表面上似乎与高管薪酬无关,实际上是一种对高管薪酬的强烈干预措施。一旦董事和高管滥用薪酬机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任命权,免去那些追逐私利的董事以及高管的职务。对于希望当选或连任的董事或监事来说,更让他们担心的是不能被提名。所以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谁提名的情况下,应该明确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是属于股东的。股东在提名时应能表达自己的意愿。[10]
为了减轻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指南在其上市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并且要求在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后,提名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合格的人选进入董事会。[11]在具体的工作方面,提名委员会有权自行咨询人力资源公司获得建议或帮助,有权按照委员会的章程处理内部程序性事务。
具有独立性的提名委员会虽然不能加强股东与董事之间的联系,但是专业化并且独立的提名程序,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司董事的人才库,确保合格的董事进入董事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股东提名规则”,使股东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推举董事会的少数成员候选人。[12]选举挑战对于发起股东来说有着非常巨大的实施成本,并且,即使挑战成功也只能获得董事会中很少的席位。但是监管部门对这一类机制的肯定态度,会使董事们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形成一定的威慑。
我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命作出了较《公司法》更加细致的规定。[13]同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提名委员会的详细职责,提名委员会成员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14]但是,设置提名委员会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授权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组建,并且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此一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问题,发挥咨询和建议作用。[15]
(二)股东提案权的行使
股东提案权作为控制高管薪酬的辅助路径,具有限制大股东滥用权力控制高管薪酬的功能,包括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直接针对股东会议案提出有关薪酬的议案,也包括就滥用高管薪酬机制行使股东任命权提出议案。
值得肯定的一点是,股东提案权在董事、监事任命事项的使用对股东在该事项上的影响有着积极的作用,为股东在提名、撤换方面意见的表达提供了一个通道,并且《公司法》规定的3%股份的提案人资格的要求不难实现。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对股东提案权行使的挑战。这是由于《公司法》虽对股东提案权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模糊,缺乏操作性。
总的来说,所有妨碍股东行使任命权与提案权的问题缘于沟通和交流机制的孱弱。不可否认,信息披露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重要保障机制,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强化股东权方面,应该为股东提供更加直接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否则即使赋予股东提案权,对于持股份额较少的股东来说行使起来仍然非常吃力。不难想象发起提案的股东将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联系其他股东并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想法。因此,为了能使股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容易实现,首先公司应当承担股东之间交流的费用,因为公司已经承担了管理层之间交流的费用,为什么不能承担股东的交流费用呢?其次,股东除了能够在股东大会时以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不满,也应当可以让他们以书信或通知的方式说明为什么不满。
四、结论
对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依赖决策权、任命权乃至提案权等基本的公司治理法律策略,从规则构建的思路出发,针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以修正,从根本上实现对高管影响力的制约。第二,重视股东与董事和高管之间的协商与沟通。由于协商在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层薪酬问题上,《公司法》的改革应致力于将这种协商放到一个显著的位置,并引导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出相应的程序规则。第三,要求董事会引起“合理注意”。在高管薪酬方面赋予股东的干预权,其实不一定都能付诸实施,而有的干预权即使得到了实施,也未见得能实现真正的干预。但是这些规则型策略的设计,能够提示董事会在薪酬事项上的合理注意。
可见股东对高管薪酬的控制具有丰富的内容,而不仅限于程序上的“正式批准”。对薪酬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的修正,应当引入股东控制的其它方面。法官在判断薪酬安排是否合理时,除了需要考虑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正式批准程序,还有必要考虑股东行使决策权、任命权和提案权时的综合情况。
注释:
[1]barris,l.j.1992.the overcompensation problem:a collective approach to controlling executive pay.indiana law journal,68:59-100.
[2]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5.03(a),american law institute publishers,1994,p.245.
[3]“结构性的偏向”(structural bias)是指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由于关联关系或者是身处相同的社会和经济圈子等原因而对管理层的过度妥协和服从。
[4]《公司法》第38条、第82条。
[5]例如aflac inc.宣布在2009年将给予公司股东在管理层薪酬事项上的表决权。
[6]sec rule no.34-43108,2003年6月。
[7]the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2008):b.2.4.
[8]tibir sarkar,artbur kobn and cbris macbeth:shareholder approval of executive pay:the uk experience,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cleary gottlieb,march,2007:14-17.
[9]《公司法》第38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40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37条。
[10]王保树:《是采用经营集中理念,还是采用制衡理念》,载《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95页。
[11]the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2008,303a.04(b).(i),(ii).
[12][美]卢西恩·伯切克、杰西·弗里德:《无功受禄:审视美国高管薪酬制度》,赵立新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190-191页。
[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第56条、第53条第1款、第82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