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离的笙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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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离的笙箫范文1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注: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5 月版,第121页。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2.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

    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注: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35页。 )即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此外,国家对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是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因而,对于合同不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就远非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所能决定。合同的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反映了立法者对合同的干预。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国家会主动进行干预。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

    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312页。)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注: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135~137页。)笔者认为,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62~163页。)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的一般成立要件只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分析对象只是行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一项就已足矣。有学者认为,合同不能没有行为人,而且可能有多个行为人。但不能忘了的是,只有人才能作出意思表示,没有行为人就没有意思表示,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就已经确定。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313页。)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②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④形式合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涉及到当事人如果没有采用一定的形式,那合同是无效还是不成立?有人认为形式要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人认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有人认为应具体分析,根据合同的性质作不同的区分。笔者认为,有些合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又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书面形式更多的是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而出现。有些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还有些合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一般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效的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的无效溯及时间也必然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把无效的溯及时间和成立时间紧密联系起来,而无所谓生效时间。如果不把成立和生效区分开来,无效的溯及时间就无从确定。

    5.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不具备成立要件,产生的是不成立的后果。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则产生无效等后果。合同如果缺乏某些条款或形式欠缺而不成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正或者实际履行使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补正措施,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而言,无效标志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合同无效由于国家的干预,有过失一方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6.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同

别离的笙箫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学校;特别权力关系

中图分类号:C4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4(c)-0120-01

特别权力关系是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因特别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特别权力关系中,排除法治行政的原理,特别是排除法律保留原理的适用,也即在实现其行政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即使没有法律根据,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主体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总括性的支配权,对处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相对人命令,采取强制措施。

特别权力关系发生的提前是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理论界一般将这种关系定位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公法学说倾向于将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在传统的德国公法学理论中,公法上的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前者是指国家基于作用,在其管辖范围内行驶公共权力所形成的权力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中的外部行政关系。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在其内部基于内部关系实施管理所形成的内部权力关系,类似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中的内部行政关系,如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形成,可以是强制形成的,也可以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无论哪一种形成方式,权力主体对相对方均有概括的命令支配权力,相对方都负有服从的义务。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他们之间的这种管理和服从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不得寻求法律救济。

实际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者并无实质差别,但是作为严格的法律术语,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从法律层面上讲,纳入法制管辖的各种关系即转化成为法律关系,无论是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关系,一旦转化为法律关系就毫无例外的受到司法管辖。我国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并且未体现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存在着逻辑缺陷。因此,特别权力关系的表述更为合理。

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高校依据国家赋予其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理的公法职能行使特别权力,学生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此时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特别权力关系,例如高校规定学生不得违反考场纪律,即是依公法职能进行管理,学生负有服从与容忍之义务。

大学生与学校关系被归入特别权力关系。具体来讲,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学校对于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学生,有总括性的命令支配权,只要是出于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不需要特别的法律依据,就可以自由地命令规则;2.当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学生不服从上述命令时,为维持内部秩序,学校有权行使公权力,对学生做出惩戒,如责令学生退学或休学,这些措施也不需要特别的法律根据;3.因为上述措施是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措施,即使学生对之不服,只要不涉及学生作为公民的地位,学生不能向法院申请有关救济。

然而这种学校与学生间的特别权力关系,实质上是为学校提供了一个在法治国家不受法律约束的乐园,这与法治原则不符。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受到质疑。德国理论界发展出了两种主要理论来对特别权力关系加以新的发展。一种是重要性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包含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其中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属于重要性关系,不论是干涉行政还是服务行政,都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决定而不能让行政权自行决定;而基本权利之外的则属非重要性事项,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可由行政权自行决定。另一种理论是将特别权力关系区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或称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涉及基础关系的包括公务员、军人、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这些都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其他的如对学生的服装、仪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宿舍规定等都属于管理关系,这些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也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从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及大学生与学校的现实关系来看,在学关系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如高校对学生享有概括性的支配权、不需要特别的法律根据就可以对学生作出惩戒、学生如果对惩戒不服,一般不能向法院申请有关救济等,因而在理论上仍属特别权力关系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学生与高校的在学关系确是一种无名但有实的传统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学生的权利。

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民主与人权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越来越多地国外学者不满足于内部行政关系中只有基础关系才有可诉性,学者们不断提出即使不涉及基础关系的管理关系,一样具有可诉性。如学生荣益称号获得权等,也应该纳入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因是这些荣益称号可能为获得者带来升学、就业等便利甚至进一步转化为经济利益。深入剖析受管理者愿意接受高校章程约束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为了经济利益。

别离的笙箫范文3

开学的第一天,我背起了大书包,家长接我到了学校。我刚踏进了小学的第一步,站在校门口的大哥哥和大姐姐热情地向我打了一个招呼:“你好!欢迎你的到来!”我向他们敬了一个礼,点了点头。大哥哥和大姐姐给我带上了鲜艳夺目的红目的红领巾,他们把我送到了一个教室,我见到了许多新同学、新老师、新领导、新校长。他们向我传授知识、使我终身受益,而且在第一节课作了自我介绍,并在短短的40分钟内完了一节有气氛、紧张的课,下课后,大家都成熟了,聚成一起有说有笑,完全沉醉在学校生活里。

二年级的一天,上毛笔课。毛笔字老师来了,大家端端正正地坐在课室里,等着老师讲课。老师在黑板上用楷书字教我们写毛笔,我们跟着老师的思路写毛笔字。从课桌里面拿了毛笔纸、毛笔来写毛笔字。我写了一首:“床前明夜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我高兴说:“写完了毛笔字。”正高兴时,不小心把墨水碰倒了,把毛笔纸上的字盖住了,怎么样?急时,老师过来了,给我买了一瓶墨水和毛笔纸,老师用我的毛笔在毛笔纸上写毛笔字。老师对我说:“老师帮助你,不需得到回报。”真是太感动了!老师出钱为我买东西,又帮我写毛笔字。这是第一个对我有帮助的老师。

三年级的一天,在下课放学后。这天气不好,由于是自然现象,下了一场大雨,我发现自已没有带伞,没有办法回家。只能在走廊上等着天晴,待了会,老师来了,拿了两本伞。老师问明情况后,借了一把伞,我才回到了自已的家。我自叹:“这位老师真好!会关心学生,这位老师是我的第二位“母亲”。”

四年级的一天,上数学课,这天考试。学生们正在专心致至地做试卷,我正在用电脑想一道应用题。拿了稿纸来打搞,写了两三下,突然没有笔水了。我向周围的同学借笔,有的同只有一支笔、有的同学笔差不多没水了、有的同学更离谱,却说:“笨蛋!谁借你笔用,没笔跟你自已的事。”我向同桌借笔,同桌同意了借笔的要求,我才开始奋笔做数学试卷。直到下课收卷后,我把笔还给了同桌。同桌却大方地说:“不用了,我这笔不借了,给你这支笔。”我高兴说:“谢谢同桌的好意!”我收下了同桌给的这支笔,同桌!真是大方,借不如给,我一定会好好回报同桌的。

别离的笙箫范文4

[关键词]高职院校;生源;差异研究;高等教育大众化;广西

[作者简介]谢敏慧,广西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罗德红(通讯作者),广西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罗颖,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8-0226-04

学界普遍认为,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从现实上增加了入学机会,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发展。然而,越来越明显的一个事实是,高校扩招主要表现在高职高专扩招,且社会弱势群体子女构成其主要生源。西部民族地区也不例外。有学者呼吁“西部民族地区也亟待解决普通高校入学机会公平和全面实现教育公平问题”。广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西部民族自治地区,人口众多,高等教育资源缺乏,教育发展比较落后。上述明显“事实”是否能在广西地区得到验证?本文拟通过数据统计从阶层差异、性别差异和城乡差异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研究设计与样本

(一)研究设计

为探析阶层、性别、城乡这三个维度对广西公立高职生源的影响,本研究运用了SPSS17.0统计软件中的频数分析和卡方检验,前者主要是描述不同维度中各项出现的频率及所占比例,后者检验计数或次数数据的实际观测次数分布与理论次数分布之间的差异是否显著。

(二)样本

本研究的实际样本和分析对象是广西某公办职业技术学院2008级、2009级、2010级三年595位新生入学时的家庭背景及个人资料,共涉及了该校7个专业,内容涵盖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类型、父母亲职业、高考分数、小中高就读学校等。

本研究的理论样本数中的性别、城乡(户口所在地类型)数据是根据这两个维度不同类别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乘以各入学年份新生的抽样总数而得出圆。这两个维度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另外,阶层维度理论样本数是根据陆学艺对各阶层比重的排列乘以各入学年份新生的抽样总数而得出。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广西公立高职院校生源有显著阶层差异。社会底端阶层子女比例高

本研究阶层划分采用了陆学艺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的划分方法。

1.广西公立高职生源中,掌握社会资源较少的农民阶层所占比例高

按总样本中父亲职业计算,有效数据535份。对各入学年份新生抽样调查数据中学生家庭所属阶层的实际样本数、理论样本数及比例见表1。

在运用SPSS卡方检验时因为数据不能为0,因此将表1中的0改为1,百分比改为0.2,也不会影响检验结果。运用卡方检验计算来自不同阶层家庭的学生与理论样本在入学比例上是否有显著差异。检验结果为:X2=144.256,df=9,X2对应的P值为0.00,P值小于0.05,表明来自不同阶层家庭的学生所占比例有很大的差异。

通过表1,我们不难发现,农业劳动者阶层在全国人口中占40.3%,在调查样本中却占60.2%,远高于理论样本数。同时,国家行政领导干部在全国人口中占2.3%,但调查数据中,来自该阶层家庭的学生只占调查总人数的1.5%,实际样本数低于理论样本数。由表1可见,农民阶层子女在广西公立高职生源中所占比例高于全国的理论数据。

2.父母从事非管理技术类职业的学生在广西公立高职生源中所占比例高达94%

样本数据对各入学年份新生的父母亲职业进行调查统计,本研究将父母亲职业为干部、公务员、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视为管理技术类职业,将个体户、职员、工人、农民、退休、下岗、退伍工人、无业、失业、半失业类视为非管理技术类职业。

结果显示,父母从事非管理技术类职业的学生在广西公立高职生源总1075份数据中占了1019份,所占的比例高达94%以上,而社会底端阶层是非管理技术类职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即社会底端阶层在广西公立高职生源中所占比例高。

(二)广西公办高职城乡生源差异远大于其他地区。乡村辈出率远低于城镇

此次调查学生的户籍分为农和非农,户籍为农即为乡村生源,户籍为非农即为城镇生源。因为2009年样本数据量最多,故以其作为分析对比样本。

1.广西公立高职院校城乡生源较全国人口比例有显著差异

笔者对301份有效问卷进行整理。并运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了卡方检验(表2)。表2的检验结果显示P=0.01,小于0.05,表明所抽样本中城乡学生有显著差异。

2.广西公办高职城乡生源辈出率差距远大于其他地区,且乡村辈出率远低于城镇

表3为统计结果,广西城镇子女的公办高职辈出率(简写为SMR)从2008年的2.02到2009年的2.11再到2010年的1.92,辈出率变化趋势为先上升后下降,而广西乡村子女的公办高职辈出率从2008年的0.76到2009年的0.75再到2010年的0.82,辈出率变化趋势为先下降后上升。从城乡子女辈出率差距来看,2008年城镇子女接受高职教育的比例是农村子女的2.66倍,到2009年时.差距拉大到2.81倍,2010年时差距又缩小到2.34倍。总体上,近三年来,广西城乡子女间的公办高职入学比例差距趋于缩小。

从表3可见,与广东、四川比较,广西公立高职城乡子女辈出率城乡差距巨大,乡村辈出率连续三年均处于0.8左右,而广东、四川两地早在2007年已经达到1.4以上。在2007年广东城乡子女公办高职辈出率差距已经小于1倍,四川到2010年城乡子女高职高专辈出率差距仅为0.28倍。而广西2008-2010年连续三年内城乡子女公办高职辈出率差距均近两倍。由此可见,广西乡村子女在公立高职所占比例还很低,同期之下其他地区高职高专层次的高教乡村辈出率早已高出城镇辈出率,广西高等教育发展还很落后,教育资源仍然匮乏。

(三)广西公立高职女性城乡差距数倍于其他地区,且非独生子女女性比例高

鉴于西部地区存在重男轻女观念,因而研究广西公立高职院校入学机会差异有必要关注性别差异。

1.广西公立高职生源中女性所占比例较全国人口比例略高于男性

表4中分析结果显示,2009年和2010年的P值略高于0.05则显示出男女学生在生源构成中没有显著的差异。而2008年的P值0.00略小于0.05,即男女学生在生源构成中具有显著差异,但通过观察2008年的数据可知,样本学生女性比例远高于男性,而全国男女比例则是女性稍低于男性,由此大致可以推断出女性在公立高职生源中所占比例略高于男性。

2.广西公立高职生源中女性生源城乡差距是其他地区的数倍

如表5所示。广西公立高职生源中乡村女学生比重38.13%,属四类型中最大,而城镇和乡村男学生比重基本持平,仅23.74%和24.09%,城镇女学生14.04%。而谢作栩等在对陕、闽、湘、沪等10个省市区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出公办高职城乡女性生源的条件概率分别为:城镇54.1%,乡村45.9%,城乡差距为8.2%。同比广西调查样本的数据为城镇26.91%,乡村73.09%,城乡差距为46.18%。

3.广西公立高职中独生子女男性所占比例高,非独生子女女性所占比例高

由表6可以看出,独生子女男性在公立高职所占比例高,而非独生子女女性在公立高职所占比例高。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与广西家庭抚养的子女较多、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相关,同时与少数民族政策及家庭所属社会阶层密不可分,城镇或者管理类职业家庭独生男性,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多来自家庭的重视,而农村家庭的非独生女性往往是依靠自己争取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而势必由此引起一些难以避免的性别差异。

三、结论与建议

(一)广西公立高职院校生源在阶层、城乡、性别差异上的结论

1.广西公办高职院校生源阶层差异显著,社会底端阶层所占比例高。从这一结论可知,高校扩招以来,广西公立高职大多招收的生源是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这与其基础教育质量以及经济支付能力密不可分,导致公立高职生源阶层比例不均衡。

2.广西公办高职城乡生源差异远大于其他地区,乡村辈出率远低于城镇。其他地区公立高职生源乡村辈出率早已高出城镇,而广西乡村高等教育落后以及教育资源缺乏导致巨大的乡村人口公立高职辈出率极低,且城乡差距巨大。

3.广西公立高职女性城乡差距数倍于其他地区且非独生子女女性比例高。广西属于西部民族地区,教育观念、女性地位、经济收入均处于落后状态,因而在公立高职这一高教层次乡村女性所占比例最大,城乡差距高达46%以上。加之民族政策之下广西乡村子女数量多,非独生子女中女性多依靠自己争取获得进入公立高职院校这一层次的高校学习的机会,故所占比例高。

(二)缩小广西公立高职院校生源差异的建议

在大众化背景下,缩小公立高职生源差异,有利于促进广西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大力发展广西高等职业教育,尤其是公立高等职业教育

高职教育对于寒门子弟来说是改变自身命运的重要途径,能否保障贫困青年平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是衡量高等教育公平与否的重要标志。农民阶层在公办高职院校获得较多的入学机会与公立高职院校的地域性和职业性特征是密不可分的,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发展有助于学生学到实用的技术技能,增加广西高职的吸引力,促进广西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

2.加大广西教育投入,尤其是丰富乡村基础教育资源并改善教学条件

别离的笙箫范文5

文/邓琼芳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但同时也是人体各器官当中最娇嫩的一个。如果我们经常用力地去“擦玻璃”,那么就很容易把“窗户”擦出毛病来。

郭先生最近眼睛红肿,疼痛,有异物感,眼睛里还时不时流出不少分泌物。到了医院一检查,医生说是郭先生平常不注意用眼卫生,得了角膜炎。原来,郭先生最近工作特别忙,经常在电脑前加班到很晚。由于眼睛长时间盯着电脑屏幕超负荷工作,在感到困倦的时候,郭先生还总是用力揉眼睛,结果这下可好,揉出了角膜炎。郭先生追悔莫及,没想到就因为揉眼睛这样一个不经意间的小动作,花了不少医药费不说,还耽误了一星期的工作。

小动作大隐患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困了累了或是眼中进入异物的时候都会习惯性地揉眼睛,认为揉几下可以缓解眼部疲劳,或能将异物揉出来。但事实上,揉眼睛不但对缓解疲劳清除异物无济于事,而且还容易划伤眼球。众所周知,眼球的最外面覆盖着一层薄薄的眼角膜,就像一层晶莹剔透的玻璃。异物进入眼内,一般是先附在角膜上,如果用手去揉,就会使原本光滑的角膜被带棱角的异物磨出一道道痕迹,结果不但看东西模糊不清,而且感觉更不舒适。另外,如果揉眼睛时手不干净,使细菌进入眼部,就很有可能会像郭先生一样患上角膜炎。

解决方略

当我们的眼睛过度疲劳时,最有效的做法不是揉眼睛,而是应当适当地闭目养神,做做眼保健操。当然,如果在长时间的学习和工作过程中能够每40分钟或1小时就闭上眼睛休息5分钟,或是去窗口望一下远处,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你眼睛的疲劳。

遇到普通异物入眼时,应闭眼并将上眼皮向前提起,让反射性分泌增多的眼泪将异物冲出来,或用清水洗眼;而如果是化学物品溅入眼中,则应在第一时间先用足够量的水及时正确地冲洗眼睛,冲洗完后立即去医院找眼科医生进行检查和治疗,无论何种情况,千万不要用手去揉,否则只会让情况越来越严重。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是普通异物,也应及时处理,切莫让它在眼内停留过长时间而给视力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异物存在眼中常会引起非常严重的角膜炎症,有的甚至发生角膜浸润和角膜溃疡。

五类人纵声大笑可能引发疾病

文/周逊

笑口常开虽然可以健身防病,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必须适可而止,以下五类人要注意不能笑得过度,以免引发其他疾病,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一、高血压和动脉硬化患者不宜纵声大笑、狂笑。由于这类人群在大笑时,交感神经高度兴奋,肾上腺分泌增多,引起全身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心跳加快,易诱发脑溢血或心肌梗死。

二、脑栓塞、脑溢血等脑血管病人的急性发作期和恢复期不可大笑。由于这类人群在大笑时会引起疾病反复,使病情恶化,甚至导致死亡。

三、心肌梗死病人在发作期或恢复期、心脏内有血栓者,皆不宜哗然大笑。这类人群过度大笑会加重心肌缺血,易导致心力衰竭,甚至心腔破裂引起死亡,或者引起栓子脱落,导致生命危险。

四、胸腔、腹腔、心脏、血管等外科手术不久的病人不宜放声大笑。这类人群大笑会加剧疼痛,影响刀口愈合或使刀口破裂。

五、尿道或括约肌松弛的人,不宜经常大笑。这类人群在大笑时,腹内压增高,会造成大小便失禁。

卫生间里别做这些事

文/焦焰

冲澡时张着嘴巴:淋浴喷头是病菌的温床,热水器也是细菌藏匿的场所。冲洗头部时,最好闭上嘴巴,以免细菌通过水流进入体内。

冲马桶不盖盖子:冲马桶时,细菌可能会趁机进入空气中,最好先放下盖子再冲。

别离的笙箫范文6

好儿郎,多才俊。经满心来纶满腹,吟得好诗做好赋,吹的笙箫如鸟鸣。

好儿郎,多情愁,待佳人,暖清风。

烟雨江南岸,碧波荡清秋。缱绻青丝长,楚楚惹人怜。邻家小碧玉,娇羞初长成。一袭清白裙,遮得婀娜身。揺舟轻采莲,低吟江南调,一曲采莲赋,勾得人断魂。

解鞍饮马江水岸,闻得幽远歌声来,不见佳人在。翻身上鞍马,遥望江中水。一叶偏舟水中央,伊人莲中唱。

好儿郎,多情愁,待佳人,暖清风。吹得笙箫如鸟鸣。

佳人惊闻箫声起,轻摇小舟行,清波荡莲水中弄,羞涩涩。

策马奔腾江南岸,觅得伊人水中央。

采莲归,轻靠岸。好儿郎,解马鞍。

见佳人,心慌张,顾盼左右空言语,涨红俊脸多腼腆。惹得佳人笑。

好儿郎,多情愁。觅得伊人水中央。

自缱绻,诉相思,尽缠绵。

英雄冢,男儿魂。挥刀断古今,拔剑向乾坤。今日枭雄在,金戈铁马壮河山,忍得别离泪,待归日,稳得江山在,抱得美人归。

美人泪,泪常在,香消玉殒江南水,碧波荡清秋,莲在水中泣。

待到枭雄归,点灯抚卷青石案,低眉沉思重黄昏。 窈窕多姿画中人,独屹江南岸,楚楚水中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