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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注销登记。第八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四)核准登记。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九条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房屋共有或房屋所占土地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图纸。1990年以前建成房屋的,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二)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所在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房证明,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房屋权属依法发生转变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占地面积超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应由土地部门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依法准予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四)依法应当暂缓登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请不实的;(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转移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的1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7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后的2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证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9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和工本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参照国有土地房屋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抵押、设典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国家统一印制的加盖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条、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登记机关根据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总登记;对已发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新建的房屋应当办理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办理注册登记,实行预售的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第八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划拨和判决、仲裁、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或者姓名改变,房屋座落的地址名称改变,房屋现状、用途改变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一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权利人除向登记机关提交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有效证明外,还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成的房屋,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等;
(二)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等;
(三)买卖、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者交换合同和契证;
(四)赠与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公证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公证书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或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据或者分割单据和契证;
(七)划拨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划拨证件等;
(八)仲裁或者判决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裁决书或者判决书等;
(九)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证件等;
(十)抵押或者设典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或者典当合同等;
(十一)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其名称、用途变更的文件、证明等;
(十二)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其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部门批准合并、兼并、分立的文件等。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人申请登记。委托登记的,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并由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权利人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共同申请。
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代管的房屋及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收件;
(二)勘丈绘图;
(三)产权审核;
(四)必要的公告;
(五)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范围;
(二)申请期限;
(三)权利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的机关、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总登记、验证及换证,在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期限内完成。
初始登记,包括商品房注册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注册登记,应当自新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在预售前申请办理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权利人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证件不全,按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暂缓登记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以上登记机关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是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他项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屋,军队房屋以及其他法人、合法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颁发《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资料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重复登记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应当由市、县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房屋权利人,同时予以登报公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原费用3倍以下罚款;
(二)以虚报、瞒报等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没收证书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登记人员工作过失致使房屋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3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13.5+41 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功能
1.1、公示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
1.2、公信功能
“公信是把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1.3、管理功能
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具有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一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功能,通过建立产籍资料,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职能;二是审查监督功能,通过对房地权属登记的审查程序,实现国家对税收的监管。同时,在房地产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1.4、警示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警示功能,是指对各种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变动均纳入登记,将各种房地产物权的排他性效力通过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诫相对于存在房地产交易风险的作用。
1.5、效率功能
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当事人可以充分信赖登记的内容,在交易之前不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房地产享有权利或存在权利的负担。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并能快捷的完成交易,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
2、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程序
房地产的等级类别较多,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文件也有所不同,但基本的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2.1、申请
申请是房屋登记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的房屋,才发生物权的效力。申请将引起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决定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
2.2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初步审查的过程。受理时要看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及各证明文件之间的逻辑是否一致,并就与登记有关的事项询问申请人,对询问结果应进行纪律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对提交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申请登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才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3、审核
审核是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房屋登记的审核环节是房屋登记工作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着权利人的申请是否可以被核准登记。《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具体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审核哪些具体内容。登记机构的审核内容,主要是查阅登记簿、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等。具体为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冲突;是否存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4、记载于登记簿
经过登记机构的审核,对准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决定登记的事项,包括房屋的自然状况部分、权利状况部分,以及查封、异议等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等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的完成,必须要将房屋的有关信息归于登记簿。登记机构必须如实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发挥登记簿的公示、公信作用。
2.5、发证
登记机构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缮写并向登记申请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权属证书和证明是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对房屋享有权利的证明,或者申请登记事项被记载于登记簿的证明。发证时应当请领证人检查一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上所载明的各登记事项是否准确,如有问题应及时解答或解决。发证应当有记录,并由领证人和发证工作人员签字、注明领证日期。
3、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1)有关继承房屋的权属登记法律适用错误。在继承过程中,在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房屋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而在法律适用上,继承房屋属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这是房屋登记机关的适用法律错误。
(2)不注重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在房产权属争议不明和共有人不明的情况下,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申请在后,办证在前,登记程序违法;有的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却未进行初始登记。
(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另外,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办理了登记。这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4)有关人员用虚假的申请材料进行申请登记,而登记机关未尽相关审查义务,就给予登记,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权。
针对这一问题,建设部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的这一块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是虚假的材料来进行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来进行负责。”
在建设部颁布的《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内容之中:
1、 对房地产登记当中的专业术语进行定义与解释。
2、 在《房屋登记办法》的基础上,对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具体化、明细化。
3、 对《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房屋登记程序提出具体的要求与标准,对每个环节的人员任务与责任具体化。
4、 对《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档案归档环节进行介绍并对存档范围、档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与执行步骤。
5、 在《房屋登记办法》的基础上,具体规定登记信息的利用与管理。
6、 将《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登记类型明细化,详尽规定哪些情况运用哪种登记类别。
7、 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中运用的表格样本。
8、 将《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各类登记需要的登记材料更加明确、细化。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关注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和房产的权益保护问题。而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法律化的重要标志,是人民不动产财产权利的确认,因此房屋权属登记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杨迎春.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J].现代商业,2011,24:197-198.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4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解决
Abstract: The hous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is related to the people’s vital interests, and also is a refl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consciousness enhance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This paper dicusses the situation of low license issuing by using the detailed figure, analyzes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s left over from history, and the serious harm if the problem being dragged on,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solve ideas and processing principle.
Key words: the hous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the left problems; solve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我市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房产证在百姓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显现,要求为房产这一最大资产办理房产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从某种角度讲,关注百姓的住房问题,解决群众关注的涉及房产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是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关注民生的切实体现。
31.41%的低发证率 触目惊心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是房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城市房产管理的基础和龙头,根据我市房屋普查的数据显示,在房屋普查范围内全部3583.52万平方米的房产中,办理房产证的仅有1125.41万平方米,仅占31.41%,另有2458.11万平方米的房产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占到总量的68.59%,这一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办证率如此低下,究其原因,其中有房屋权利人不重视产权保护,不主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土地、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全的房产数量巨大,据统计,属于此类房产有1018.58万平方米,占总量的28.42%。这部分房产因各种原因,缺乏合法、完备的手续而无法领取房产证,使业主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投诉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形象,严重干扰了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秩序;同时此类存量房大量沉淀,又严重制约了存量房市场的繁荣活跃,影响了泰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有大量的税费在私下交易中白白流失。
追本溯源七类困扰
受前几年宏观环境和持续房地产开发热潮的影响,部分单位、个人、村企等以各种形式建造了住宅楼和综合楼,有些开发企业、单位、乡镇以统建、联建、代建、集资等形式建造了大量的房屋。这些房屋绝大多数缺少合法或完备的手续,住户购买入住后,无法办理房产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相关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主要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缺一项甚至多项;
2.开发主体原因:原建设开发单位下落不明;
3.违规建房:违反规划,少批多建或擅改使用性质;
4.拆迁安置房:由于工程的拆迁安置房源手续不全,或被拆迁人房屋手续不全,造成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
5.房改房:房改售房单位未经房改部门审批,或未按规定将售房款转入房改帐户,造成无法办理产权;
6.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未经房改办审批,造成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权属登记。
7.省属驻泰单位房产:铁路、军队等省以上驻泰单位建造年代久远、没有任何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顽疾不除危害深重
大量房产遗留问题积压成山、久拖不决,不仅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活跃,更波及整个城市的规划制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直接影响我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活跃。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示房地产物权变动情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存在“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房地产业也不例外。流通环节主要包括买卖、租赁和抵押三种方式,合法流通的前提条件是房地产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未申报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是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这样一来,大量的房屋因无法领取房产证不能合法流通,势必影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活跃。
造成财政税费的大量流失。由于缺少合法的产权证,买卖双方只好私下签订协议,有的一宗房产私下交易多手,造成应该纳入政府财政的税费在无证私下交易的过程中白白流失。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税涉及四个环节:立项环节、建设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目前仅交易环节就有契税(正常市场交易额1.5%或3%)、营业税及印花税附加(正常市场交易额的5.55%)、个人所得税(约为差价的20%)等多项税种,由此可见,因房产确权遗留问题造成的税费的流失数额巨大,不可小视。
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许多房产遗留问题的形成原因颇为复杂,但通过对行风评议、市长热线及群众投拆上访案例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案例都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房产确权遗留问题。这些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环节的遗留问题一拖再拖,一直把矛盾拖到最后一个环节——房管部门的确权发证环节,而正是这个环节的矛盾一直被群众归结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由于没有房产证,房地产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功能得不到实现,影响了房地产金融市场,而且私下交易极易造成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
尊重历史解决问题
2002年我市的“三大市场”清查工作曾经提出通过处罚补交税费后发证的做法,但还是局限于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然后办证。而事实上,历史遗留问题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的,结果还是不能迅速地为购房群众解决“办证难”问题。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5
分期房产是没有标记的,已登记的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中,即办法所称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这样才可以保证房屋业主的权益,其中并没有登记到该房屋是否为分期购买。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权属登记范文6
【关键词】:房产;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法律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利用和房地产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从各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类的诉讼案件情况看,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笔者从几方面就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略谈已见。
一、通过事实证据审查,确认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客观性
事实证据审查主要是审查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该事实能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主要是对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项的审查。这也是审理这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1.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书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满足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实要件的要求。
4.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等。
5.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权利人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
6.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继承房屋应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相关人员凭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进行登记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房产登记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材料作实体审查,也没有能力鉴别当事人身份证的真伪以及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和签字的真实性,初始登记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未出证的情况下即进行变更登记,我们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认为该登记行为不能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判决予以撤销。针对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问题,建设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如张某诉房地产管理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原告于1997年涂改他人已作废的房产执照到被告处换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工作人员因审核不细为原告换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原告的房屋在动迁时被群众举报,被告作出了注销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原告不服,以注销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且涂改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房屋所有权证是用经涂改作废的房照换领形成的,是不具备合法条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管理处未认真审查即为原告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错误发证。房地产管理处在查明原告的违法行为及本机关的错误发证后所作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是对原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故该注销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维持了被告的注销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的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
以上笔者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了探讨。虽然认识上比较肤浅,理论支撑尚不够充分,但是,其目的在于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权属登记程序的重要性,依法、审慎地进行权属登记,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房屋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