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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范文1
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二)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行业监管范文2
“中石油旗下的昆仑金融租赁公司筹备工作已经就绪。”5月末,中石油集团内部高层透露,昆仑金融租赁公司(下称昆仑租赁)成立的两个关键文件之一的“成立申请”已经获批。
目前,昆仑租赁正在等待银监会允许开业的批准。一旦获批,中石油的金融业务牌照将基本齐整。
迄今为止,中石油的金融业务资质已经涵盖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板块,加上中石油本已存在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座疆域广袤的“金融帝国”已初具规模。
这也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和行业风险。“关联交易的问题如何避免?业务形态如此之广,该怎么有效监管?”银行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
“金融帝国”隐现
中石油集团致力打造的金融租赁,是一种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资金支持的金融业务,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正在等待牌照的昆仑租赁,系中石油集团与重庆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重庆机电”)合资成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其中,中石油出资54亿元,占股比90%,重庆机电出资6亿元,占股比10%。
重庆机电对外的消息称,昆仑租赁将主要从事设备租赁,服务对象包括中小企业、大型装备制造类企业以及中石油的加油站、油田等业务部门。
依照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筹建完成后还需要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如果昆仑租赁如期获批开业,中石油集团的金融板块将包括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寿险公司、财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业务形态,阵营规模蔚为壮观。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中石油涉足金融业务的足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中石油成立了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股东主要由中石油集团下属企业组成。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称做“内部银行”,主要服务于成员单位。这一时期的金融公司因企业本身发展需要而成立,属内部企业。
2002年以后,中石油与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合资,相继成立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和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07年以后,中石油布局金融业务的步伐开始加快。当年11月,中石油与珠海市商业银行达成重组协议,但几经曲折未果。2009年3月,中石油控股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拿到银行牌照;7月,中石油再度出手,收购宁波金港信托。这一轮的金融布局,中石油集团以圈地布局、取得牌照为主要目的。
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说,中石油的做法实际上代表了近年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一种潮流。
“当前的全球经济,实际是由国际金融资本所主导,而油气资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中石油走向国际化,需要有自己的资本运作平台,以实现与国际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冯跃威说。
在“娘家人”国资委看来,中石油的做法也被认可为培育国际竞争力的必要尝试。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曾专程前往中石油总部,就产融结合问题进行调研,明确指出“产融结合是跨国企业发展的方向”。
监管面临挑战
中石油集团2009年报显示,截至当年底资产规模突破2万亿元。这样一个“巨无霸”的进入,使得行业监管面临很大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架构下,国资委是中石油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其监管重点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涉及到相关行业问题时,还需要借助“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
中石油涉足的金融业务几乎涵盖了金融业所有的形态类型,对这样一个庞杂的“金融帝国”,到底由谁担当监管主责并不明确。而“一行三会”分行业监管的模式,能否有效跨行业跨市场监管?
据了解,“一行三会”对此普遍持谨慎态度。监管部门的慎重并非没有道理。中石油在打通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界限后,两者本身存在的“防火墙”很可能会形同虚设。如果风险控制措施不够,无论哪一类资本出现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危害性将急剧放大。
行业监管范文3
一、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政策的可持续性
宏观经济及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经营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外在因素,一国在开放经济下宏观经济的稳定会受到来自于外部经济变化的影响,而加入WT0,则大大增强了这种影响:一是投资、贸易和服务的国际化程度大大增强,相应的金融服务和交易也会随之增大;二是就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本身而言,外资金融的加入在增加了资金供给的同时,也会对市场的稳定产生影响,而汇市、股市等金融市场波动会对宏观经济的稳定产生直接影响。
我国国民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虽实现了持续高增长,但由于经济波动较大,几次受到严重通货膨胀的冲击,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银行不良资产,目前又正受到内需不足、通货紧缩的制约,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些都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制约。上述矛盾不仅缩减了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操作空间,银行监管当局事实上也面临着支持经济增长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双重目标。对此,中央银行在制订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的效力、时滞和与其它政策手段的配套能力,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增长目标,确立适当的货币政策目标,灵活运用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调节货币供应量,以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维护稳定的经济增长环境,保证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不断完善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条件
银行监管有效的基础条件是社会的信用制度、环境以及相关的实现手段。具体包括:
(1)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尤其是信贷合同、破产、担保等方面的制度。就这一方面看,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立法的原则也基本体现了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惯例的要求。
(2)提高执行信用法律制度的效率。这包括是否具备一批具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律师、法官和具有效率的判决、执行制度等。就这一方面的现状看,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虽然已有很大改善,但受制于多种因素,特别是地方保护因素,在依法维护信用债权方面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企业转轨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在加入WTO以后,金融法律的执行中将更多牵涉外方主体,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会对现行的金融立法和执行制度形成挑战。对此,就要求在银行监管中应尽量运用具有规范法律依据的方法和手段,并切实在提高执行效率上下功夫。
(3)根据银行业的国际监管标准,严格对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及时披露制度的执行。和国际标准接近的最佳会计制度以及符合标准的专业人员,能使投资者、存款人和监管当局合理评价和监测银行及贷款对象的财务能力和风险状况。目前我国虽已建立起与现代会计制度相接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但问题的关键在确保这些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严格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实际执行方面仍需努力。
(4)有效防范社会支付系统的内在风险。银行承担着社会支付系统的职能,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相应产生了支付系统的风险,这类问题引发的风险案件在我国银行业已发生多起。对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运用高科技手段,建立防范支付系统内在风险体系,确保风险案件的超前抵御已刻不容缓。
(5)确保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金融运行中的资金流动决定了银行风险和其它金融风险的高度关联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是和分业经营相对应的,虽有利于明确各监管主体的事权和责任,但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和趋利性是不可改变的,银行业和其它金融业的资金融通也是不可避免的,既不可能在整个金融业受到冲击时能独善其身,也不会在自身危机时不对其它金融部门产生影响,这已为金融危机史充分证明。因此就这一角度而言,为解决我国在协调不同监管主体方面面临的诸多挑战,银行监管者必须和其它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建立一既分工又协作的关系,并适度惜力,减少相应的监管成本,确保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强化市场机制对银行风险的约束
银行经营的约束首先来自市场而不是监管当局。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主要来自以下二个方面:一是银行存款人对其的约束,如存款挤提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要发挥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是以银行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前提的。市场约束的第二方面则来自银行的投资人,既银行的股东及附属债券投资人等。因此,对照以上两个方面,强化市场机制对银行风险的约束,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应有所作为。
首先,建立我国银行业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还很不完备、不及时、不真实、不具体,往往在破产清算时才真正搞清账目,一些政策性贷款或政府实际起担保作用的贷款,操作的随意性仍然较大,并且不能向社会公开具体操作的条件,这些都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必要而真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说是顺应市场约束机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的一个极为有效的途径。
行业监管范文4
经上级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于2004年2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授权,##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组履行对全市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着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2004年,将强化银行业监管,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实施全面风险监管,促进辖区银行业健康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分局及各县(市)监管组将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线,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机构准入、退出以及系统性风险情况实施现场、非现场监督管理,督促以上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具体规定。对辖区银行机构,以督促其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自我约束制度,督促其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为主要监管措施,同时引入外部力量强化对银行的内控监督,通过加强与商业银行内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建立由法院、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参与的定期会晤机制,加强监督,发挥好银行业同业协会作用,加强银行自律。对农村信用社则通过强化对其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全面推行内控评价评级制度,努力降低其不良贷款的余额及比例等措施,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减轻历史包袱。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经济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任职资格、禁止在银行业工作等监管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银行业健康发展。二、以金融创新为手段,助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推动金融改革,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我市金融改革主要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按
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总体要求,我市现有的140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改革。##市城区、永安市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沙县、尤溪、泰宁等三个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农村合作银行,其他县农村信用社要力争改革为统一法人的县联社。为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我分局将积极向国家财政争取保值储蓄贴补息970万元、专项再贷款或专项票据9000万元以及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将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和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积极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此外,将积极支持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力争早日上市。(二)推动金融创新,努力提升银行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银监分局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一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创新活动。一是创新监管理念。在监管中积极引导和支持银行业开拓创新,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做到在上级授权范围内,在风险防范能够保证的情况下,积极鼓励、支持;超出授权范围的,如果符合经济金融发展方向的,将积极向上级请示,反映情况,争取获得支持。二是创新监管行为。做到业务准入、退出,机构准入、升格、高管人员核准审批及时、高效,积极鼓励银行业提高科技含量,开展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现状,适时推出新金融产品,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满足金融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三是创新现场检查方式。将根据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内控评价评级结果,决定对银行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内容、频率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对积极开展创新、能够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信贷投入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将尽量少开展检查或者不检查,反之,则加大检查力度。(三)推动金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腾飞。加强银行业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经济金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4年,将按照“坚持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强化银行业监管”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战略总体措施、目标,督促全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更新理念,调整发展思路,出台具体措施,加
大对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和“三农”的扶持力度,预计全年存款增加34亿元,贷款增加35亿元,其中农户贷款预计增加7亿元,确保全市gdp增长目标的实现。一是要进一步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培育更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围绕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农村产业化结构调整。二是要创新服务品种。积极开办票据业务,改进结算服务手段和方式,加大对全市重点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企业优化信贷结构,特别是在帮助企业理清应收帐款方面有所突破。三是要拓宽服务内容。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培育和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四是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兴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投入,加大atm、pos等机具的配备,改善atm、pos、特约商户的用卡环境,同时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化水平,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四)推动金融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一是要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目前##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仍有18亿元,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是当前一项突出任务。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将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积极催收,采取多种形式处置,加大不良贷款申报核销力度;通过加强内控,完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制度,健全贷款评审决策机制,严格控制发生新的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努力使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净减8000万元,不良贷款率下降2个百分点以上。二是要维护良好竞争环境。要强化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力度,促使银行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高效稳健发展。三是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要积极发挥银行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评估银行系统风险和行业性信贷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及时向银行机构发出预警预报;同时积极寻求政府、司法部门支持,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银行机构的合法债权。总之,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实现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提高公众对现代金融的知情度、了解度以及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的监管目的,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以促进地方经济
发展为己任开创银行业监管工作新局面》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开创银行业监管工作新局面
行业监管范文5
关键词:电信产品;反垄断调查;行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621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2
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作“经济宪法”,对现代市场经济运行影响巨大。首次对国有央企采取的反垄断调查,不仅将会深刻影响国内的反垄断理论研究,也将会对我国的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我们需要从经济、市场、体制等深层面分析此次反垄断调查。
一、信息产品的“歧视性定价”判定问题
发改委对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集中在对宽带接入价格“歧视性”定价问题,即电信、联通向铁通、广电以及其他ISP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价格,远远高于向普通企业客户销售的宽带接入价格。发改委认为这是存在价格歧视垄断(pricediscrimination),违背了《价格法》中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条款。
如果从实物商品销售看,一件商品的成本是相对固定的,销售给不同的经营者,价格理应是相对稳定的,但信息产品与实物商品不同,成本和收益机制都复杂得多。比如迪斯尼公司生产任何一张2G光盘电影拷贝,它们之间的成本并无差别,但销售给时代华纳影院的一张2G拷贝的价格,与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的2G拷贝价格肯定存在很大差别。显然,时代华纳向迪斯尼影院销售拷贝预期付出的市场成本远远大于向普通消费者的销售。如果将“价格歧视”条款照搬到信息产品,会陷入很大误区。信息产品具有低边际成本、高沉没成本的特点,市场前期投入大、风险高,但复制再生信息成本极低,竞争者如果以低成本复制信息产品,经营者将面临很大市场挤出效应。
电信、联通销售的带宽流量也属信息产品,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现行管制政策又明确带宽流量销售属于市场定价,这样争议自然产生。电信、联通不愿认同自身存在“价格歧视”问题,因为他们认为向经营者销售1G带宽付出的预期市场成本将会远远大于向普通企业销售的1G带宽,而这样可能导致自身付出市场成本无法得到收益,而信息产品复杂的投入产出机制决定了价格的复杂性。如果竞争激烈,尤其在综合业务销售中,电信运营商可能会按照低边际成本定价来向普通客户销售流量,但在向竞争对手销售流量时,如果不考虑前期固定成本、沉没成本投入也按边际成本定价,那么将会面临对手低价进入产生的巨大市场挤出效应。
由于电信业借用了实物商品的“批发”“零售”概念,这种价格差别也被有的专家称作“批零价格倒挂”。实际上电信业借用的批发零售概念与实物商品截然不同,只是一种客户分类方式,前者是指面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后者是面向普通消费者。实物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之间具有严格数量、因果、时序等关系,比如批发数量相对大,批发数量必然大于零售数量,批发与零售是两个相互衔接的再增值过程等,而电信业务流量的“批发”与“零售”概念却并不具有这种内涵,因此很难沿用所谓批零价格倒挂说法。
二、“同等交易条件”规则的适用
《价格法》中有关“同等交易条件”的认定比较模糊,这对反垄断实践尤其是信息产品市场的反垄断带来了难度。电信、联通显然并不认同向其他宽带经营者和普通企业客户具有“同等交易条件”,因为他们在对普通企业客户销售专线中,往往是提供一揽子业务,包括手机、固话、信息等服务,有的是免费赠送专线。电信企业内部往往把面对不同客户的专线视作两种产品,将面向其他宽带经营者销售的专线被称作“互联专线”,而面向普通客户的专线被称作“接入专线”,认为两种专线价值不同,使用率也不同,如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互联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高达80%至100%,而考虑普通的企业客户的时间作息和数据流量较少因素,接入带宽专线使用率一般在10%以下。
广电系统大张旗鼓报道此次电信、联通宽带反垄断调查,不少人猜测与当前三网融合政策制定密切相关。从电信业角度看,现在广电机构拥有国内全部电视台信息源,但在对行业内外的交易规则上,也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比如电视节目服务落地到广电系统的网络上,需要向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而电视节目落地到电信系统的网络上,需要反过来由网络运营商支付费用。数字电视和IPTV属于同质业务,经营者收费付费方式却完全颠倒,如果电信、联通的带宽销售行为存在“价格歧视”行为,恐怕电信业更认为广电系统的电视节目销售行为也应该按照同等交易条件下的价格歧视行为列入反垄断行列。
三、电信业管制与反垄断机构间的分歧
从全球看,电信业是个高度管制的行业,电信业反垄断一般都离不开管制机构参与,此次反垄断调查却没有管制机构参与,确实有些耐人寻味。从宽带市场份额看,南电信、北联通所占区域宽带市场份额在70%至80%间,日本NTT、法国电信、韩国电信、德国电信等传统固网主导运营商所占宽带市场份额也都在70%以上,这些份额基本相当,显然与宽带接入资源具有一定自然垄断属性有关。
从宽带市场竞争的现状看,根据现行政策,拥有全国性互联网骨干网和全国性宽带经营许可的只有电信、联通、移动(铁通)三家,另外在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开放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但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规定“用户驻地网”仅是用作“出租出售驻地网接入资源”,角色相当于商,流量交易的主体仍应是三家电信运营商,但同时广电、长宽、中信、鹏博士(5.84,0.12,2.10%)等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涉足宽带经营,大量ISP也以电信运营商的商形式存在,构成一个边缘性的“灰色”流量交易市场。从管制机构角度看,恐怕并不鼓励这种灰色的流量交易市场,显然与反垄断机构的看法并不相同。对占有电信市场56%收入份额的中国移动(微博)(铁通)而言,电信、联通认为这种互联价格并不高,而行业管制机构出于电信市场总体平衡的考虑,默认这种互联价格,显然反垄断机构也并未考虑在内。
从国际上的互联网带宽流量交易市场看,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基本上还未对此采取价格管制措施,而呈现高度市场化,自然形成了分层级的互联网骨干网流量交易架构。大的骨干网经营者处于顶层,小ISP经营者处于底层,由底向上一层购买流量服务,但整个价格体系显然存在很大差别,经营者规模等级相差越大交易价格也相差越大,这是由于小的经营者可以更大限度地利用大型经营者的骨干网“搭便车”,从而减少自身利用信息流量的成本。即使同一级别的经营者之间交易价格也存在差别,如中国运营商与美国几家顶级运营商之间互联,有的相互免费,有的仍由中方付费。根据调查,国外有的互联流量价格,如在澳大利亚悉尼的流量价格也不比电信、联通低。令人头疼的是,全球电信业迄今为止一直未解决好IP网络的互联成本模型问题,传统语音网基于成本的价格管制模型无法适用在IP网络上。
四、反垄断调查对宽带市场的影响
有专家乐观认为,无论如何这次反垄断调查都将发挥正面作用,有利于刺激宽带市场竞争。从整个宽带产业链来看,仍需要反垄断机构全面考虑。
从宽带接入产业链上游来看,电信、联通能够作为互联流量的销售方,是依赖拥有最大有线互联网IDC信息源和用户信息源,同样的中国移动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也成为最大的IDC信息源经营者。IDC环节是对社会开放经营的增值业务,SP可以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实际上很多SP将信息同时存放、镜像在电信、联通、移动(铁通)三家运营商IDC中,但最后形成这种SP信息源分布状况显然是与他们各自拥有最多有线、无线用户群相关,各自市场地位总体上是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的结果。带宽流量价格矛盾的背后,实际上也是三家运营商、广电等竞相争夺SP信息源的矛盾。在争夺SP信息源的竞争中,各家运营商为SP提供了大量优惠政策,对有的大型SP提供补贴,使SP成为竞争赢家。
电信、联通向普通企业用户销售的专线接入,正是很多SP接入IDC的主要途径。如果反垄断调查成立,意味着必须缩小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接入带宽两种产品价格体系的差别。这样电信运营商可以从别的运营商以较低价格购买信息流量,不必要拼死拼活争夺SP接入,必然减少对SP竞争和优惠,但这样会抬高SP经营成本,对增值市场发展影响反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恐怕也将是反垄断机构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从国内宽带市场看,竞争瓶颈主要在于宽带接入设施垄断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垄断交织在一起,很多消费者并不能自由选择宽带经营者,运营商营销对象主要是开发商、物业公司、驻地网商。这种状况决定了即使互联带宽价格大幅度下降,也很难带来消费者实际利益,而只会是宽带经营者利益的再分配,正如新华社指出的,恐怕只是一场“神仙打架,与消费者无关”的游戏。
参考文献:
[1]卢安文.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价格竞争的动态博弈模型.企业经济2007(7)
行业监管范文6
一、科学确定重点行业
重点行业确定得是否合理科学,关系到工商部门是否真正做到了突出监管重点,是否真正增强了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对重点行业实施科学监管的基础是重点行业的科学确定。笔者认为在确定重点行业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确定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就是要将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责中需要重点监管的行业确定为重点行业。如涉及安全生产的化学危险品经营、农资经营、食品经营等。
二是符合实情的原则。依据上述原则确定的重点行业一般都由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规定。笔者认为,依据上级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重点监管行业目录》实施监管在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突出重点的效果。原因有二:一是上级工商部门制定的《重点监管行业目录》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前全省乃至全国的情况而制定的,针对性不强;二是各辖区内经济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各种行业结构差别很大,因此不同辖区内的监管重点不可能完全一样。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重点行业的确定应当遵循符合实情的原则。如在全国闻名的常熟招商城,服装的生产与贸易带动了商标印制业,常熟招商城附近大大小小的商标印制企业星罗棋布,侵权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将不在《重点监管行业目录》上的商标印制行业列为辖区内重业监管的行业就是遵循了符合实情的原则。
三是适时调整的原则。重点行业的确定应当遵循适时调整的原则。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区的行业特点与结构以及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监管重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作为工商部门其监管的重点必然要作适时的调整。如前些年苏州地区一直将开山采石业作为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由于近年来省、市政府实行关闭政策,多年的整治已使这个行业彻底退出了苏州市场,这一监管重点必然要作调整。
二、科学确定重点行业的监管内容
在日常监管中,依据现行工作规范,工商部门监管内容主要表现为“五查”:即查主体资格、查登记事项、查管理制度、查经营行为、查整改措施。认真分析重点行业的监管过程,就不难发现依据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对不同的重点行业的检点是不同的。如果对重点行业的检查全部要求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其结果只能是监管效能非但没有提高,反而会因此加大行政成本。所以对不同重点行业的监管内容应当依据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科学确定。一是涉及前置许可的监管内容。重点行业中有些虽然也涉及安全生产,但是工商部门职责只是体现在对前置许可的把关上。如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的监管内容重点应放在市场准入上,加强事前监管。而事后的监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则没有必要规定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二是涉及管理关口前移的监管内容。像对化学危险品经营、食品经营、农资经营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监管,由于对一个企业来说其管理制度相对比较稳定,监管中则可以降低检查的频率,以将更多的人力与时间投入到对行为的监管上。三是涉及经营行为的监管内容。这是工商部门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也应当是工商部门投入人力、时间最多的监管内容。在制定监管规范时,对不同重点行业的不同监管内容实施科学的分类,以便实施不同的检查方法,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工商监管的有效性。
三、科学确定行业监管方式
在科学确定了行业监管重点与内容之后,科学地确定具体的检查方式成为监管效能提高的关键。目前传统的检查主要是实地“入户式”,这种检查方式对经营行为的监管确实是一种好方法,其缺陷就是费时费力。随着监管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工商监管手段日趋信息化,对重点行业的检查方式应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近年来苏州各级工商部门在这方面作了大胆的探索。一是通过企业自律组织实施监管。苏州市太仓工商局在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手机、眼镜销售行业实现监管的过程中,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来实现工商监管的目的取得了成效。在加强了对这类行业监管的同时也为经营者自身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一做法对苏州这样一个旅游景点较多的城市,如何提高景点周边地区经营网点的监管效能有一定借鉴作用。二是利用外部网络系统实现监管。食品经营行业的监管一直是工商部门的一个监管难题。苏州高新区工商局管辖面积258平方公里,其中有21个集贸市场。过去通过跑市场、看台账等传统检查方式监管市场,不仅人手不够,而且效率低下。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苏州高新区工商局通过《高新区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甲醛等有害物的残留状况实行了全程监控。如今当地工商部门根据系统自动形成数据及走势图,将有限的人力与时间投入到问题较多的食品品种及市场上,而不是没有重点的全面监管,大大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上述类似通过行业自律、外部网络监管等检查方式的探索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即针对不同特点的重点行业及不同的监管内容,科学地确定检查方式,必将大大促进工商监管效能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