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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范文1
一、引言
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发展到到今天,这部协议已经颁布了三个版本,而这三份协议也分别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资本监管的发展。本文将跟随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对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提供参考。
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总结国际银行业对于资本监管的变迁,旨在分析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以能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做出部分参考。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资本和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Ⅰ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它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和安全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束语
三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是本次课题重点研究的对象,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它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监管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尽数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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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范文2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银行;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及主要内容
(一)何为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即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治理水平,增强银行业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有效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震荡和经济波动的能力,扼制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自颁布起,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在经过最新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过渡期安排,并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引入杠杆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几个具体方面对之前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全球资本新标准及过渡期安排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相应的过渡期安排,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全球最低资本要求新标准。截至2015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的标准都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及数量的要求,再加上其他超额资本计提的要求将对银行的资本管理带来更大的压力。
2.实施过渡期安排。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实施过渡期,将于2013 年初引入,2017 年底开始全面实施。对于最低资本要求来说,普通股和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将于2013年开始逐步引进,2015年全面生效。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及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经济产生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产生的新变化将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对资本质量的日益重视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在协议细则颁布后,各国对于缓冲期限上现产生了不小的分歧,虽然各国央行和监督部门希望新协议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但也希望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从长期来看,监管机构与银行界都认可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将对金融稳定性和更加稳定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正面的作用,而对于实施所带来的短期影响,监管机构与银行界对于新标准的要求开始了激烈争论:对于银行来说,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由于新框架的监管资本定义过于严格,将对银行需要持有的资本产生重大影响。从量化指标来看,快速的实施新框架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有相当负面的影响,提高资本要求将导致贷款利率上升,尤其是将导致美、日、欧三大经济体的GDP下降,就业机会减少。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银行已经增加了大量的新资本,因此这些国家相比其他国家拥有更多“缓冲力量”。而据德国银行协会估计,该国十大金融机构将需要1050亿欧元才能满足严厉的巴塞尔协议Ⅲ规则,因此希望推进时考虑到宏观经济付出的成本,延长过渡期的时间,争取将负面影响最小化。在银行缓冲期限问题上,美国与德国主管机关产生分歧,美国希望落实期间最长为5年,德国则欲施压延长至10年。而由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共同组成的宏观经济评估小组(MAG)则认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可控的,不会对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顾问朱民表示:“对于巴塞尔委员会来说,确定这个标准是一个好事情,但对所有从业者来说,实施巴塞尔Ⅲ是不那么容易的。因为每个人处的国家不一样,即便在亚洲国家,亚洲的金融行业一级资本充足率比其他市场都要高。对于银行来说,他们需要共同实行巴塞尔是需要时间的,而银行可能各自的情况不一样,可以逐步的进行挑战,但是关注的点在于说,实施的时间点不一样的话,可能就有一个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套利,这个怎么来解决,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二)巴塞尔协议III蕴含的监管发展导向
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体现出了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业监管的以下发展导向:
1.注重资本约束及资本的质量。金融危机后的商业银行摒弃过度投机行为,更加重视资本对资产扩张的约束功能,加大资本基础,提高资本质量,不断提高以普通股为主要内容的核心资本的占比,降低对附属资本的依赖。
2.注重金融创新的实体经济基础。以前银行依靠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对金融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助长了市场主体的短期投机行为,又使广大投资者难以评估这样一种衍生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因此,今后的银行产品更多应回归经济实体。
3.注重政府的金融监管作用。过度相信市场,过度依赖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调节,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强化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趋于强化和一致。在监管范围方面,将包括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都纳入监管体系;在薪酬管理方面,金融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将被强化,高管薪酬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减少金融系统亲周期效应方面,国际监管行为将更趋一致。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虽然世界银行业将受到较大波动,但由于中国银行更加传统的运营模式、更加简单的资本构成以及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对于中国本土银行的影响明显小于西方银行。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似乎并非是一大难题,从短期来看,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保持稳定。不仅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且显著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交易业务风险权重的大幅度提高对国内基本没有影响。从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对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资产快速扩张,这大大增加了资本补充压力和流动性压力。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的提高,以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提出,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的要求。强化后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将约束稳定状态下的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信贷成本控制。对比巴塞尔协议Ⅲ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难看出,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方面,两者对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均相同,但是,前者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为不低于4.5%,后者的为不低于5%;杠杆率前者为不低于3%,后者为不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比例要求前者为1%~2.5%,后者暂定为1%;在过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在2013年开始实施,2018年达标,后者则要求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方面,两者均提出了不低于100%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前者要求LCR和NSFR的达标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18年,而后者要求的时间则分别为2013年和2016年。总体来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显然更加严格。
更深层次体现出的是东西方银行业生存环境的差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转型困境。新监管标准虽然有助于银行提升风险承受能力,但这是建立在牺牲银行利润的基础上的。中国银行体系的业务模式仍属于传统意义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靠高存贷利差生存,较少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在高额储蓄率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着来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较小。中国银行业现状是由宏观融资环境所决定的。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直接贷款融资只占融资总量的15%左右,大部分融资是通过发债和发行股票的方式从资本市场完成的。而中国80%的融资靠银行直接放贷。巴塞尔协议恰恰针对银行放贷风险提出资本要求,所以西方银行走的是资本节约道路,而中国的银行经营的则是高资本消耗业务。
今天中国的银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就使得银行在转变经营范围,发展中间业务余地有限,许多西方银行利润贡献较大的非信贷业务如承销证券等投行类业务、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的银行就无法介入。希望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坚守传统业务,但依然会在将来尝试业务多元化及产品创新。虽然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使银行为应对业务多元化和产品创新带来潜在风险,增提资本压力进一步上升,但中国的银行业仍旧可以借此契机适应银行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探索,鼓励银行差异化经营,转向与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中国各大商业银行正在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紧锣密鼓地做着各项准备。中国的银行最为重视的是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而在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则相对欠缺。随着2012年初开始实施“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各银行需要日益关注后两种风险及银行数据的调整、银行内部人员与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这两大难点。具体到银行的风险管理方面,中国商业银行目前最重视的是信用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部基本上都是以管理信用风险为主,且银监会的硬性要求高于国际标准。在操作风险方面,中国的操作风险虽与国外有所不同,但相对来说仍受到银行重视,制定了很多的操作流程与规范。他认为国内银行最为欠缺的是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而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两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2范文3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是美国金融危机后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其核心内容在于重新制定了资本性指标、流动性指标以及杠杆率指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的银行业在监管不断趋紧的政策环境中,最优的策略就是注重资本质量,向“轻资本”模式靠拢,走特色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23-03
一、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简要介绍
(一)新协议出台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业界与学术界主要就两大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即国际货币体系及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滞后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诱因之一。面对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机构及产品,金融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力度不强、方法落后以及监管真空等,比如过度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众所周知,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标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本质上反映了该协议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资本顺周期、流动性、杠杆率以及宏观审慎等。《巴塞尔协议Ⅲ》也就是基于此而诞生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之内容简介
新协议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对银行业资本的要求更加全面和严格,不仅上调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指标,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对其大致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资本性指标
(1)关于银行资本监管“量”的变化: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了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即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同时,在最低资本要求得额基础上,计提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另外,《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系统性重要银行还要追加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应对“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这些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巴塞尔委员希望借此增强银行对抗日常运行各种风险以及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关于银行资本监管“质”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资本的质量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巴塞尔协议Ⅱ》中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被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②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③《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规定,所有的资本扣减项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3)关于银行资本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Ⅱ》重点强调了对分母即风险资产的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但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巴塞尔协议Ⅱ》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框架暴露出很大的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2.流动性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①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②以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该指标的最低标准是100%;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该指标的最低标准也是100%。
3.杠杆率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③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指标。要求各国对3%的杠杆比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杆率指标的引入旨在防止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巴塞尔协议Ⅲ》还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从而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Ⅲ》相对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强调资本监管的本质却没有发生变化。其出台意味着在经历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巴塞尔协议Ⅲ》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这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银行业注重效率原则的一次重大转变。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签订,使得全球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融资缺口,其中欧洲的银行业受到的冲击最大。至于我国,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监管政策的趋严,尤其是逆周期资本调控和动态拨备的实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短期内比较乐观。但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巴塞尔协议Ⅲ》整体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依旧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正常情况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的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影响不大。④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了10.1%,符合《巴塞尔协议Ⅲ》正常情况下的监管要求。但是,如果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缓冲和系统性重要银行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及我国银行监管层可能更为审慎的监管原则,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仍有提高的必要。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将促进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的改变。《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扩张,我国银行业现阶段的高资本消耗模式也将得到一定改变。商业银行在每一次信贷扩张后,为满足监管当局对资本缺口的要求,必须进行再融资。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再融资的需求就越大。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往简单的圈钱模式已经越来越不受欢迎。在这种境况下,银行只有改进盈利模式,增强盈利能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再次, 中国银行业可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巴塞尔协议Ⅲ》同前两个协议一样,都是金融危机的产物,本质上都是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式的风险应对措施。它们通常都是事后的经验总结,而不是超前的规则设计。而鉴于中国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的地位以及监管层日益审慎的态度,为保证银行业和整个金融系统分的稳定,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势必会更加的严厉,对银行业的资本管制也同样会更加严格。这从2010年监管当局时隔多年重新启用存贷比调控工具可见一斑。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要远远大于短期影响,宏观层面的影响要大于微观层面的影响。它对中国银行业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将是持续性层层推进的。
三、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探析
《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使得银行业监管的关注焦点由20世纪70年代后的“效率至上”让位给“安全优先”,“安全”重新取代“效率”,成为银行业发展新的原则。虽然,《巴塞尔协议Ⅲ》目前还只是一个大体的轮廓,具体的细节并没有出台,但是,它至少指明了未来银行业监管的一个方向。比如说,《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以平滑经济周期中不同时期银行业起伏很大的信贷投放规模,就很好地避免了以往监管措施中以静态思维监管的套路和模式。
可以预见,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和日益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些许变化。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必须通过调整思维,理顺思路,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新业务,才能求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概括来讲,我国银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如下。
首先,银行业要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以往不论是银行业本身,还是监管当局,都非常注重资本的数量,对资本的质量关注不够,造成银行业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不仅重新界定了《巴塞尔协议Ⅱ》中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范围,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上市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强化核心资本的概念。目前,常用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简单的增发扩股、配股等方式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通过这些方式融资,银行本身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银行业可以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以求得留存收益和融券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也即在自身利润可预测的情况下,通过高红利回报,获得股东的认可,进而获得杠杆化的股权再融资。①
其次,银行业要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弃除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建立收益风险相匹配的“轻资本”模式。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存在着严重的依靠存贷款利差的局面,这一方面束缚了银行的创新能力,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虽然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加息周期,“高息差”仍旧会持续一段时期,但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必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为,信贷规模在未来更加严格的资本约束下,不可能保持前几年那样高速的增长,缺少了信贷规模的支撑,“高息差”也不能带来业绩的持续增长。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银行业应该主动调整业务模式,改善收入结构,强调业绩的健康增长和持续增长。
调整业务模式,一是通过强化风险因素定价,精化资本成本管理,加快现有业务的资源整合,提高资本综合的使用效率;二是业务创新,虽然金融创新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针对中国银行业净利息收入占比仍旧高位的情况,还必须勇于创新,不能够因噎废食。当然,创新业务的同时,注意控制风险,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贯彻实施。
客观地说,近几年,我国银行业业已认识到,仅依靠息差收入,只能做大,不能做强。随着国内居民投资者理财意识的增强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基金、理财、托管等中间业务会有一个加速发展的良机,这也给银行业业务模式转型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将会向着一个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发展。
再次,银行业发展将迎来一个竞争分化、特色鲜明的时代。目前,国内银行银行业发展同质化严重,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追求规模的扩增,业务设置上也几近相同。甚至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的发展规划也是跨区域经营和全国布局。《巴塞尔协议Ⅲ》区分了系统性重要银行和系统性非重要银行,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设置的监管底线也有所差别。③这必将影响不同类别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而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差异化的发展态势。
总之,我国银行业发展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遵循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银行业发展新的规划和目标。注重资本的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点,形成各具特色、层次鲜明的竞争格局,必定是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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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范文4
[关键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指标 杠杆率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2-0052-04
[作者简介] 宁敏(1978―),湖南邵阳人,中国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会计部主任,博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一、全面提高监管标准的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颁布后,我国银监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于2011年2月明确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四大监管工具,构建了我国新银行监管体系的监管框架,并在2011年10月前连续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上一个指导意见三个办法被称作“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均要求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比“巴塞尔协议Ⅲ”早一至两年。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本充足率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Ⅲ”基础上要求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5%,比“巴塞尔协议Ⅲ”高出0.5%。从而在新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一级核心资本要求达到7.5%,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2. 流动性风险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Ⅲ”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存贷比四个监管指标和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及同业负债集中度四个监测指标, LCR和NSFR都应高于100%,流动性比率应高于25%,存贷比大于75%。
3. 杠杆率监管。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比“巴塞尔协议Ⅲ”标准高出1%。
4. 贷款损失准备监管。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以贷款为主,因此“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和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指标,分别应不低于2.5%和不低于150%;建立了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加强监管版。表明我国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精神, 2012年实施的银行监管已与世界银行监管趋势相一致,而且我国的监管无论在指标要求上还是实施时间、达标时间上都严于国际监管标准。
二、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 资本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虽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比“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但是经过测算(陆静,2011),所有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均达到了最低限额5%的要求,但是若考虑资本留存(2.5%),除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暂未达到外,其他银行均已超过7.5%。资本充足率指标上除农业银行仅8.31%,与达标标准相差较远,其他银行基本上超过或略低于最低要求。因此从短期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较为依赖,经济增长带动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将面临增资需求,至2019年缺口分别为2.51万亿和7.06亿元(陆静,2011),因此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强资本约束。
2. 杠杆率指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我国银行资产结构以信贷资产为主,表外业务相对简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普遍高于欧美国家,根据2010年末及2011年一季度上市银行年报数据,上市银行中只有华夏、深发展的杠杆率未达到4%,其他上市银行基本上都在5%以上,南京商业银行达到6.6%。因此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对我国上市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贷款需求的增长,以及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未来上市商业银行仍将有较大压力。杠杆率指标虽然是对采用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如资产规模相同的两家银行,从杠杆率监管指标来看需要的资本相同,这对于风险低的银行不利,因为在资本充足率指标上它需要的资本低,但从监管来看,应该实行的是孰高原则,鼓励银行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资产。
3. 流动性指标的扩充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分别用于衡量短期(一个月内)优质资金以及中长期(一年)稳定资产支持业务的能力,兼顾了短期和中长期的均衡,引导银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关注,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是在原有流动性指标基础上对银行资产结构优化的进一步关注,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银监会测算,大多数国内银行已经或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但2011年存贷比指标备受关注,从2010年年报显示交通银行已超75%存贷比红线,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已逼近75%的红线,这主要是2009年和2010年巨额信贷扩张的结果。同时,自2011年6月起,银监会改变以往以时点测算存贷比的方式,改按日均进行,以减少商业银行为月末季末达标而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高息揽储等违规现象,督促其加强流动性管理,保证信贷平稳、有序投放。
4. 贷款损失准备指标对商业商业银行的影响。由于我国资产业务以信贷为主,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拨备监管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各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不一,可比性和透明度都不高,因此银监会设置了保底拨备率,即与贷款规模挂钩而与贷款质量无关,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吸收信贷损失的能力。同时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制度,这与逆周期超额资本类似,即经济繁荣期间多计提动态拨备,在经济下滑期间,可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减少计提拨备,平滑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两者共同构成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国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导致2009年以来贷款急剧增长,有着较大的潜在贷款风险。
从披露的年报(表1)来看,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都超过了150%的标准,但是从拨备率数据来看,行业整体除建设银行外均未达标,大部分上市银行均较低,最低的兴业银行仅为0.91%,差距较大。且从表中可以看出,拨备覆盖率高的银行贷款拨备率小,不良率低,两指标存在一定的背离。因此可能出现资产质量好的银行为达到贷款拨备率监管指标,反而需要更高的拨备覆盖率,短期内会对其经营造成较大冲击,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因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反而容易达到监管指标,这也将导致资产质量好的银行在发放新贷款时的成本将高于质量差的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扶劣罚优”的逆向激励机制,制约了资产质量好的银行的业务发展,保护了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从而违背了监管的初衷。
同时,2.5%的贷款拨备率会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成本,挤占银行的利润空间,降低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影响其经营成果和业绩。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中国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太大影响,但是长期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强的资本和流动性约束,应该抓住此次新监管标准实施的机会,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前转型,提高在国际金融业中的竞争力。
(一)从战略上高度重视,考核上积极传导
1. 建立和实施科学的发展战略,在绩效考核上有效传导。针对“中国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各商业银行应在战略上高度重视,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特色,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前瞻性地做好资本管理规划,提前制定各业务条线、各分行的资本配置目标。通过内部资金价格FTP和风险调整收益(RAROC或EVA指标)两个主要的管理工具,有效传导各业务线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引导产品合理定价,准确评价产品线的有效贡献,引导各项产品的收缩和扩张战略。
2. 建立健全的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商业银行应建立由董事会参加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核全行资本消耗、资本预算完成情况,全行各类产品风险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流动性管理状况,设置专门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团队,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应积极推进资本内部评级法模型的建立,将流动性管理的关注度由狭窄的头寸管理转向对整体资产负债结构变动的关注,建立流动性需求模型,做好剩余资金的结构分布,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同时提高收益。
3. 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我国商业银行应提高系统整合度,积累数据,跟踪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统,消除我国商业银行推进资本监管中内部评级法形成的阻碍。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中需要获得利率缺口、流动性缺口、客户评级迁移矩阵、各级别客户可能的违约率等各种业务提供支持数据。
(二)多渠道扩充资本
1. 加大证券市场融资力度。商业银行可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
2. 内源式股本增长。外援式股本增长成本较高,留存利润才是商业银行资本长期稳定增长有效途径,而且与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相比,具有较高的弹性和灵活度,成本最低。因此商业银行可减少现金分红,转为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3. 适当情况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三)加大业务结构调整,提前进行业务转型
1. 积极调整收入结构。加大低资本消耗中间业务的发展力度。各商业银行应仍保持加大支付结算、POS机收单、刷卡消费、信用卡服务等传统中间业务的增长,同时也应加大理财产品、对私财富管理和对公贷款顾问等附加值高产品的拓展力度,并积极拓展基金、企业年金、信托产品等托管业务。
2. 对表内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商业银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应该加大力度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大力发展零售贷款业务,适当多做票据贴现。
3. 做好对公贷款行业结构、客户结构调整。应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宏观经济形势,投入人力物力做好行业发展预测研究、重大客户分析研究,优化风险评估机制,调整对公信贷业务的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客户结构。
4. 加大表外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信贷业务创新,如通过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理财等诸多方式消化企业贷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银行的资本,同时又可以多发行理财产品留住重点客户。
四、结 论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在我国未全面铺开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直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水平,有利于建立系统有序的风险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不过,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活跃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明显不同,长期以来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外延扩张模式还未改变,资产负债表中,一是表内资产较多,二是信贷资产较多,风险水平比西方国家整体偏低。同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中的四大监管工具指标都高于“巴塞尔协议Ⅲ”,这将直接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导致上市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风险等方式规避资本监管,从而带来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全国建立系统化银行监控体系情况下,监管机构应该实时评估各项指标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也应该借此契机,有效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控制体系,将对风险的定性评估切实转向定量评估。未来资本和流动性将对商业银行产生极大的约束,商业银行应尽快在熟悉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做好资本规划、分配,将资本、流动性风险及拨备损失指标尽快引入绩效考核中,进行有效传导;实时调整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客户结构,将资本有效分配到资本占用低、回报高的业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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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mpact of Chinese Version of Basel Agreement III on Banking
Ning Zhemin
(Economics School of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巴塞尔协议2范文5
内容摘要:2010年11月20日全球银行业监管者达成《巴塞尔协议III》,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本文从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的缺陷出发,结合《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探讨其对推进和加快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风险管理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资本协定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所促成,旨在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及维护银行间公平竞争,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标准。从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到2004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经多次修正和改进,最终形成了一个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004年新协议增加了以内部评级法计量银行风险资本的核心内容,使之更具风险敏感性,运作更有效率。然而在由次级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暴露无遗,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III》。
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
2004年6月通过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旧协议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三大支柱的重要性,并做出了诸多修改。一是将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纳入最低资本充足率约束范围,并增加对证券化资产的限制。二是将操作风险一并纳入资本监管要求,实现从单一资本充足约束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变。三是制定更加灵活动态的规则,因地制宜,允许各国监管机构充分考虑国内金融环境及体制差异,确定适宜的资本协议实施计划。四是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借助市场力量实现银行高效稳健经营。
尽管如此,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还是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鼓励在新兴市场经营的银行的次优行为
新资本协议鼓励在新兴市场经营的银行的次优行为,并在信贷危机中加重银行的惜贷行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法中的标准风险因子通常都是基于G-7国家的数据,将其用于评估新兴市场银行风险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利率风险溢价,由于新兴市场波动率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会导致模型低估风险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并阻碍银行向高级风险计量模型的过渡,这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初衷和目标相悖。
同时,由于银行本身具有惜贷行为,在内部评级法中信用风险是债务人收入的函数,而债务人收入与经济形势紧密相关,使得经济低迷时期的惜贷行为更加严重。
(二)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和市场自律存在困难
监督检查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向市场提供明确信息以及诠释模型结果的重要责任,还需对不同银行提出相应的差异调整方案。市场自律则需要以充分的公共信息为基础。
当前会计标准不透明,只有当会计标准及风险测量体系能够提供更加准确、一致的信息时,市场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风险计量方法存在缺陷
一方面,在内部评级法中银行可以使用自身信用评级系统,由于缺乏历史数据,而模型检验所需的真实量化标准往往也是主观、不可知的,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完成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有效性检验。
另一方面,难以准确计量组合信用风险。组合信用风险计量的关键在于衡量分散效应,需要合理估计违约相关性,由于缺乏历史数据,违约事件的相关性更是难以计量。采用数据模拟或者间接估计都存在着不利于银行和监管部门检验结果的问题。
(四)新巴赛尔协议框架无法整合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将银行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及国家和转移风险。2004年新资本协议中基本涵盖了常规风险,却未考虑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造成历史上很多金融机构破产的直接原因,如德国金属公司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
期望以市场风险整合所有风险的框架和体系过于艺术化,而高度不确定的流动性风险是数量化的资本协议无法整合的,造成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五)对高杠杆及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
2004年新协议虽然在资本充足约束范围上作出相应补充,但对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高杠杆金融机构的监管却不足。一般商业银行及控股公司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而投资银行等在金融危机前一般都是几十倍的高杠杆,它们的抗风险能力非常薄弱,因此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损失最严重。
同时,2004年新协议未要求银行对表外实体风险资产计提资本,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仍然不足。表外业务一般具有高杠杆性及风险隐蔽性,协议也未对金融衍生品及表外实体业务的信息披露的实施硬约束,使金融机构暴露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中。
《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
与2004年新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是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作出很大修改并为新规则的实施明确过渡期安排。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全球商业银行的最低总资本充足率将继续保持为8%,截至2015年1月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须由4%上调到6%,其中普通股股本占总风险资产比例从2%提高至4.5%。具体的过渡期安排如表1所示。
(二)建立资本防护缓冲金
为减少银行的过度风险性放贷行为,新规则还要求商业银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着手建立“资本防护缓冲”,其中2016年资本防护缓冲金(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要达到0.625%,以后逐年上升0.625%,并于2019年1月达到2.5%的要求。这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来源于普通股股本,本质上是在要求商业银行持有的普通股资本充足率在2019年达到7%,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8.5%,总资本充足率达到10.5%。当银行的普通股股本占总风险加权资产比率低于7%时进入缓冲水平,但将在派息和高管薪酬政策上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当信贷流动过度充足,各国银行监管者可自行决定增加普通股资本。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金
为保护银行免受信贷过快增长带来的风险,协议III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金(countercyclical buffer)占总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介于0-2.5%,对于任何国家逆周期资本缓冲只有在信贷过度增长时才会生效,并且会扩大资本防护缓冲的区间。
(四)流动资金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巴塞尔委员会将在2015年1月和2018年1月分别正式引入流动资金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指标,而各国银行都将会在2011年和2012年进入相应的指标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巴塞尔委员会将推行严格的报告制度来监测两个指标,反复检验两个指标对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意义。
从《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修改内容可以看出,它试图通过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来增强银行业独自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同时对表外业务资本及风险拨备提出了新的要求,期望能够通过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来积极应对流动性风险。但是,协议III仍未能弥补风险计量模型存在的缺陷,三支柱作用发挥依然有待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同时提高充足率可能会在信贷危机时期加重银行的惜贷行为。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2008年10月1日我国银监会了5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始逐步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当前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短期内对商业银行影响不大,但长期内还是会产生很大压力,它将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
(一)增加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紧迫性
我国银行业不发达,尤其在风险管理方面。国内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关系的认识不全面,未能将二者有机结合,以最优化商业银行价值。在对风险的识别及计量上,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风险管理手段单一。最严重的是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快向发展成为产权清晰、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变,以提升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国内商业银行都存在着资本结构单一、核心资本占比过高、附属资本构成不合理的问题。《巴塞尔协议III》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主要得益于国内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7%。但从长远看,随着商业银行资本不断消耗,届时只通过股票融资将很难满足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我国必须提早防范,及时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融资渠道现状。债务型资本作为重要的附属资本,目前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债券市场,有助于增加商业银行融资渠道,合理改善银行资本结构。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且适当发展表外业务
按照《巴塞尔协议III》规定,2019年后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达到8.5%,标志着商业银行将会逐步进入资本无消耗或消耗很少的业务经营时代。为应对未来一级资本缺乏及再融资难的局面,国内商业银行须加快经营方式的转变。信贷收入仍是当前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也会大量消耗资本。未来银行要适度发展表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如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业务及咨询服务等。当前我国仍处于分业监管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但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契机。
(四)培育内部评级体系且培养风险管理专业人才
巴赛尔协议中标准法需要使用外部评级,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上缺乏话语权,而国际评级机构又无法给予我国银行公正评级,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很难使用标准法计量风险资本。而内部评级法则要求银行具备先进的内部评级系统。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着手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快风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时大举引入和培养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致力于国外先进风险管理经验的学习,以及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和评级系统的开发,全面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2范文6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货币政策;金融体系市场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6-0047-0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7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巨大争议和深刻反思。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为代表的国际金融机构迅速做出反应,从2009年12月《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与《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两份征求意见稿开始,经历短短半年时间就于2010年9月12日出台了巴塞尔新监管框架的阶段性协议定稿,并于2010年12月完成最终监管标准的调整工作,形成了即将于2012年12月正式生效的BaselⅢ协议。相对于BaselⅡ协议而言,Basel Ⅲ所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资本监管要求的调整、流动性监管要求的更新上。巴塞尔委员会此次制定的新协议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各国商业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提高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以便能够在发生金融危机时能够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独自应对危机。新协议的出炉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大多数文献围绕着新资本协议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展开。BCBS(2010a)、MAG(2010)、Angelini et al(2011)等文献分析了新监管规则实施对长期经济表现以及经济波动的影响,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不仅会降低宏观经济均衡产出水平,并且包括缓冲资本在内的新标准的实施将增加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Slovik&Cournede (2011)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影响将会更甚,受到较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的借贷成本将会上升,进而将会降低经济增长率0.05到0.15个百分点。对此,央行需要降低基准利率30至80个基点以抵消商业银行借贷成本上升所带来的影响。相比国外对巴塞尔Ⅲ较为深度的解读,国内对此问题的探讨尚处于介绍阶段,钟伟(2010)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变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对其可能的宏观经济影响的介绍相对有限,并认为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非常有限。
然而,这些文献都还只是在考察巴塞尔协议Ⅲ对宏观经济表现的影响,对于货币政策如何应对这些新变化却谈及较少并且不太深人。但事实上,新资本监管协议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金融监管框架上,对于货币政策操作而言,商业银行受监管影响所产生的行为模型变化也将会带来更加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讨银行资本监管变革,与之相关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框架”也正在酝酿之中。因此,研究巴塞尔Ⅲ协议对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巴塞尔Ⅲ协议中可能影响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变化
(一)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结构上的重新界定
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要求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强调以普通股代表的一级资本的重要性,削弱二级资本,取消对三级资本的要求;二是设置具有逆周期的资本缓冲,增加风险中立资本的要求;三是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强化监管。从表1中不难看出,相比Basel Ⅱ而言,Basel Ⅲ对资本要求进行了全面的细化,除了提高对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还在其间设置了全新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保障银行能够在经济紧张时期吸收或有损失。相比Basel Ⅱ协议中的拨备覆盖率而言,资本留存缓冲计提的基数是风险加权资产,相比拨备覆盖率计提基数的坏账损失而言,更加难以被银行主体以经营行为来加以操纵。此外,Basel Ⅲ还新设置了一个可供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自由裁量的逆周期缓冲资本(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目的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加以计提,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并在经济下行区间释放,维持经济周期范围内的信贷供给平稳增长。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以系统性风险为导向下的流动性监管框架的全新架构
此次金融危机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大型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上的疏忽与低效。对此,巴塞尔委员会与2008年9月即《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稳健原则》,从流动性风险度量和管理、流动性治理机构、监管者的角色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全球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新的标准。
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下设置的两个重要指标,具有不同的侧重点。设置流动性比率度量的目的是强化短期流动性风险的监控,意在确保单个银行在流动性遭受负面冲击时,能够迅速变现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短期资金流动性的需求,是一个静态的指标,而后净稳定融资比率则主要用于度量可稳定使用的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意在确保单个银行合理配置自身的信贷资产期限,防止期限错配,是一个动态流动性指标。
Basel Ⅲ虽然将杠杆率划归资本监管范畴,杠杆率实质上具有更加深远的含义,还应当作为流动性监管的重要附属指标来考量。杠杆率是总暴露资产和资本的比率,衡量表内外风险资产的暴露情况,从而反映在经济紧张情况下银行能够合理变现应对流动性支付的能力。相比巴塞尔协议Ⅱ,新协议对风险暴露资产的计算方法做了全新的调整,扩大了包括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交易账户资本要求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内的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资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度量权重,降低了外部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估值的影响,从而对杠杆率指标产生结构性的变动。
三、巴塞尔Ⅲ协议对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挑战
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商业银行大多存在信贷资金期限错配,在当前金融体系实际利率过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没有动力持有过多的流动性。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被我国吸收和采纳,一旦流动性覆盖比率、流杠杆率最低标准得以实施,持有央行发行的流动性工具成为商业银行首选。同时,受制于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30天期限的影响,央行的政策操作利率的期限品种也会相应变化,因而无论是货币政策操作框架还是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巴塞尔Ⅲ都会对我国货币政策操作带来挑战。
(一)巴塞尔Ⅲ协议中的新变化将会通过影响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使得金融市场结构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传统的观点认为货币政策是央行通过短期政策利率和汇率等工具完成信贷渠道传导的,然而这种观念正受到严峻的挑战。由于对银行流动性比率和
杠杆率的设置更高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必然会求助于批发资金,从而使得央行政策利率能够直接作用于银行的杠杆率,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这种新的作用渠道被称为“风险分担渠道”(Risk-taking Channel)。实际上,“风险分担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的“金融摩擦”作用体现出来的。金融机构通过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反过来影响GDP中对信贷敏感的部分,例如房屋投资、耐用品的消费。金融摩擦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选择进行约束,而对银行机构监管性的资本比率决定了金融中介持有的资产。当资产负债表的约束越强,信贷供给就会减少。对一个商业银行而言,即便是只有很少一部分资金是从市场上融得,但在遭遇经济紧张时从市场融资所产生的资金需求的边际效应,将会决定整个资金市场的均衡,从而发挥可获得资金的信号导向作用(Signal of the Marginal Availability ofCredit)。货币政策从信贷渠道主导逐渐演变成了市场化利率主导。
(二)巴塞尔Ⅲ协议中有关流动性比率和杠杆覆盖比率的要求将会影响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框架
巴塞尔Ⅲ协议中有关流动性比率和杠杆覆盖比率的要求将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框架,具体体现对央行储备以及对央行较长期限操作工具的需求。流动性监管的变化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央行流动性资产需求的变化。首先,由于对商业银行设置了较高的流动性比率,使得央行的流动性供给更加具有吸引力,不仅包括在央行市场公开操作上,还包括央行再贴现、再贷款工具,从而有可能表现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利率波动幅度增大,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其次,商业银行为达到提高后的流动性比率的最低要求,需要持有更多的期限大于30天的流动性资产。就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期限结构而言,将从之前的7天为主转向3个月为主,整个央行的利率期限机构也将更加陡峭,货币政策调控中介目标也应做相应变化。
(三)央行货币政策风险体系的重新架构
在商业银行向央行申请再贴现和再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以防止违约,抵押担保标的范围很广泛,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和银行债券等。然而,随着流动性比率的提高,银行需要持有更多的流动性,为此银行将持有央行更多的流动性资产,进而将更多的资产抵押给央行。由于Basel Ⅲ对流动性资产定义较之前更为狭窄,因此央行持有的资产不仅会在数量上提高,在风险评级上也会相应降低。于是,央行所持有的不良资产占款将可能会显著提高,进而影响我国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空间。
四、我国央行货币政策在新银行资本监管框架下的应对之策
(一)加快确立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利率、汇率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消除行政性力量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干预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可能会导致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由信贷主导型转变为市场化利率主导型,我国的货币政策操作理念也需要做根本性的调整,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事实上,我国央行近年来一直在致力于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而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运用,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
(二)充分考虑货币市场扩容对金融市场风险集聚的影响,加强货币市场建设,提高市场广度和深度
应对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货币市场可能面临的需求性上涨和结构性调整,最直接的应对方法就是大幅扩大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规模,但也有相应的负面作用。在危机爆发时期,央行强力介入流动性供给将会是有益的,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可能产生挤出效应(crowd out effect),将风险水平较低的流动性需求者赶出货币市场,从而提高了货币市场上参与主体的风险偏好水平,不利于货币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扩大货币市场交易规模绝非字面上想象的如此简单。公开市场操作规模的扩大,不仅仅是提高央行央票发行的规模,而且涉及国债发行体系完善和市场利率结构的完备,是货币市场扩容后金融广度和深度的提升。
(三)更加关注由微观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所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实施货币政策时充分考虑信贷层面金融机构风险对货币政策目标实现的影响
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各自单独作为政策目标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权衡关系。但在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信贷机构在市场化行为中所产生的风险倒逼机制可能会影响货币政策实施的空间,进而影响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因此要重在使用利率调整政策为导向货币政策,并配合逆周期的资本管制以维持稳定。只有对宏观经济稳定关注越多,逆周期管理在货币政策操作中的重要性也就越加凸显。
参考文献:
[1]钟伟,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z].冲国金融40人论坛,2010-12-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