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手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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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手续

休学手续范文1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纠正。

休学手续范文2

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推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条款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入学

新生入学后,各校应根据新生录取花名册,新生档案材料,按班级填好学籍卡和学籍花名册,并统一编好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新生档案材料,新生学籍卡和学藉花名册(二份)送区教科局审核学籍,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未加盖学藉管理专用章的学籍卡一律无效。

(二)转学

1、外地转入:凡属户口跨省、市、县、乡镇迁移或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等原因,要求回本镇上学,须持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家长调动工作证明、原就读学校的转学证明。教导处审查学生的学籍档案合格后,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并为其建立学籍卡并到区教科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记人转入学生一览表。

2、转往外地: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并注销其学号。记入“转出学生一览表”。

(三)借读

1、外地学生借读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借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卡或学籍卡复印件,教导处审核同意后安排到相应的班组借读。借读生的学号由教导处统一编临时学号,记入“借读生一览表”。不符合借读条件的户口在外地的学生要求在本校就读。经学校同意后,可作为择校生处理,其手续与申请借读手续相同。

2、本地学生外出借读

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学校将外出借读学生的档案材料复印后,将复印件封交学生带往借读学校或在一月内寄往借读学校,并记人外出借读学生一览表。学校保留外出借读学生的学籍。

(四)休学和复学

1、因病休学

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并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实符合休学条件的由教导处发给休学证明,并在学籍卡、健康卡上注明休学原因,记人“休学生一览表”。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四个星期不能坚持上课,要办理休学手续,因病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

因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填注意见,教导主任办理手续备案。休学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年。

2、因病、因事请假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周,或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超过36节而造成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劝其休学。

3、复学

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要校验县(区)级医院的健康情况证明,由教导处审核后同意复学,记人“复学生一览表”。复学学生跟不上原年级课程,按留级处理,如学生或家长要求上原年级,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编入原年级。

(五)退学

已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如要求退学,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同意退学,退学学生到同届学生毕业时,当年办理肄业证书。未经审批同意的退学生一律不发肄业证书。

(六)成绩考核

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其余学科均为考查科目。学生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各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学年成绩的评定,第一学期成绩占40%.第二学期成绩占60%。代数、几何并开的,数学成绩各占50%,不举行期中考试的考查科目,平时成绩为40%,考查成绩为60%。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如因生理上的缺陷(如跛足、喉病、色盲等)或因病尚未恢复健康者,由县(区)级医院证明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免试或免试其中一部分。

非中考科目以百分制计。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计算学期成绩。以第一学期40%。第二学期60%计算学年成绩。

(八)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由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的标准决定,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加盖验证章后方有效。

休学手续范文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第五十二条(区县学籍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和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对本地区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教育改革试点学校)

休学手续范文4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十八条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积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凡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者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绩点

5-4

3.9-3

2.9-2

1.9-1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第二十条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奖,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第二十一条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条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辖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跨省辖市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退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7、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四十三条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十条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毕业证书遗失,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和在校期间有关证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写实性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两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在校总学习年限可在学校原学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在籍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因休学、停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一般不超过三年。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证书。

第十章附则

休学手续范文5

2014年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生休学创业。今年5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接连亮相的两项重磅政策,在大学生心中漾开了创业的涟漪。

这些不断挑战自我的大学生“创客”,正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背景下最活跃的音符。然而当蜂拥而至的各类项目扎入投资人手中石沉大海的同时,也有无数人倒在这条名为创业的登山之路上。

一方面,几乎每个有志青年,都想借着已经燎原的创业之火一圆心中梦想;另一方面,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仅为2.4%。空有热情却无实战经验、创业项目科技含量低、高校创业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社会资本光看热闹不买账等,成为当下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瓶颈。

站在充满机遇的创业时代“风口”,如何交出漂亮的答卷,让自己的梦想起飞,是每个正在创业、即将创业、渴望创业的大学生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个在淘宝卖服装的大学生‘买手’,生意火爆到要经常半夜起来写快递单,月收入有近10万元。”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新闻系10级的夏晓十分羡慕“进校上淘宝,出去开宝马”的创业英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很多人加入到网络创业中。这种低门槛、见效快的创业模式,已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圆梦载体。

2014年3月,尚未毕业的夏晓在淘宝上开了一家服装店。“网络创业只要一台能上网的电脑,投入成本较小。”在她看来,开网店算得上是一项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比起发传单、当服务员等更能获得经营上的实践经验。

夏晓的想法在大学生群体中不乏代表性。然而一份由杭州师范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历经半年,在走访了山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等全国11个省市85所高校后得出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当前的大学生网络创业者中,仅有8.76%的大学生月均销售额能达到5000元以上,而月均净收入能达到5000元以上的仅有5.06%。

在乐于彰显个性的大学生看来,创业无疑是最酷的事之一,然而,现实往往更残酷。

“不知道身边的创业项目明天是否还在?”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3级学生郝春彪用“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形容学生创业的生存状态。身为大学生创客的一员,郝春彪身边也曾有一群创业的同龄人,可是渐渐都没了消息,他现在已经无法确定哪些项目还在继续,哪些项目已经夭折。

一份受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委托进行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研究”,近日在上海完成并通过专家鉴定。涉及24个省区市、117所高校、近1.6万名学生的调研显示,虽然全国高校中约80%的大学生有创业意愿,但真正在校期间就进行创业活动的学生比例并不高,受到资金、场地、市场、人脉等因素影响,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仅为2.4%。在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中,22.98%“经营状况良好,健康发展”,31.39%“收支基本平衡,平稳经营”,24.92%的创业者考虑改变经营项目或歇业,20.71%已经停止经营。近半数创业者对其企业状况不满意。

看起来很酷的创业其实大多也并不“高大上”:大学生创业从零售老板干起的居多,而且更多地集中在传统行业。调查发现大学生自主创业分布最多的3个行业依次是:零售业(19.2%)、文化体育教育和娱乐业(13.6%)、制造业(10.1%)。而在金融、保险、法律、IT业的比例,加起来不足11%。真正参与高科技创业,即创业项目中拥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的创业者,仅占创业人数的17.11%。

5年前,罗闯是长沙学院的大学生创业代表。半年前,罗闯是一家名为“Uncle罗”的精品店店主。如今,罗闯在将精品店转手后来到深圳一家外贸公司从事基层业务员工作。

2010年,读大二的罗闯听说有不少人通过在线上批发小饰品、小礼品,在线下摆摊零售能赚取可观利润。这让罗闯有了创业开店的冲动。于是,他向父母借了3万元,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找门面、装修店面、进货等准备工作,开起了“Uncle 罗”精品店。然而,接下来的两年,小店并没有如罗闯预期的那样带来持续的盈利。“家里的钱已全部投入到店里,经营收入仅够维持店面开支,到了大三大四,我连学费都交不上。”罗闯感慨,“所以后来有学弟学妹让我分享创业经验,我都会强调,除非家里特别有钱,否则千万别在读书期间创业。”

在中南大学的大学生创业园,诚哲科技技术总监赵志亮告诉记者,虽然学校为创业学生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但公司成立初期仍要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赵志亮说,因为学生们既是股东、管理员,又是程序员、业务员,白天出去跑业务,晚上还要在电脑旁编程。创业初期,因资金不足,每个团队成员不得不勒紧裤腰带。即使是公司的“高管”,也领不到一分钱“薪水”。赵志亮说:“有时实在囊中羞涩,只能厚着脸皮请家人赞助点生活费”。

事实上,这几乎是每个大学生创业团队所面临的困境。

大学生创业资金不足,与其筹措资金的渠道有关。据调查,大学生创业中超过九成是靠民间借贷。65.3%的创业者认为在创业资金短缺时向银行贷款有困难,有些机构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设立了小额创业贷款,手续简便、门槛低,但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少之又少。

大学生为何不采用其他方式融资?“这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有一定的关系。”湖南高新创投集团总裁刘少君直言,大学生创业项目多属技术含量低的传统行业,因此很少能得到风投青睐。

从事风投的刘少君接触过不计其数的创业者,而每当遇到大学生提出自己想创业,他都会问:“你的优势是什么?”刘少君听到的最多的回答是:我有激情、我很能干,我能每天工作14个小时,每周工作7天。对这些优势,刘少君不以为然。“每个创业者都有激情,你如何判断自己比其他创业者更有激情?工作时间的长短也不是创业成功的决定因素。”刘少君认为创业更多要考虑自己是否能设计出好的产品,如何进行质量管控,如何对公司进行管理。“这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时代,盲目创业,成功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一。”

空有激情缺少经验,不仅是大学生创业融资难的原因,也是创业之路难以持久的症结所在。

“开店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挫败感很强,我觉得新手在心理上很难承受。虽然现在慢慢习惯,但也不知道这个网店以后能否继续开下去。”夏晓毕业后,没有找工作而是全身心投入网店业务。然而,网络上骗局遍布,稍不留神就会上当受骗,甚至全盘皆输。夏晓就曾因为没经验而轻信网上供货商的承诺,结果赔了大笔资金。

因创意作品被总理购买而走红的湖南大学设计艺术专业研究生潘英,她的另一个身份是公司老板。“我们有一定创新能力,但缺乏社会经验,经营、管理等能力也明显不足。”正因如此,潘英坦言很难适应从学生到创业者,从设计师到管理者的身份转换。

楚天科技董事长唐岳认为,创业者不仅要有很强的执行能力,还要具备市场判断、理财、营销、沟通、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然而,这些能力恰恰是大学生的软肋,这也成为他们创业失败的重要原因。

教育部发文要求各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生休学创业的消息一经公布,就在大大小小的创业群里炸开了锅。这也给了大学生们一个新的创业契机。

2014年11月,在繁忙的期末考试和“云打印”创业项目的市场调研中疲于转换的郝春彪下决心休学,并在一天内火速办妥了休学创业手续,成为该校首个“吃螃蟹”的人。紧接着,郝春彪的合伙人、同学丁浩伦也办理了休学手续。

随后的不到半年时间里,中南大学创新创业办公室主任杨芳陆续收到了近十份休学创业申请。仅在诚哲科技的4名核心团队成员中,休学创业者就有3人。

当问及为何要休学创业时,所有的创业者给出的回答都是:创业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学业和创业难以同时兼顾。

在创业同时仍继续学业的罗闯对此深有体会:“大学创业那两年,我一边要顾店一边要上学,最后既没赚到钱,也从学霸变成了学渣,挂科补考成为家常便饭。”

王磊是深圳前海缔福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监,也是中南大学大学生创业校友助力基金的发起人,他直言:“到目前为止,我还没遇到一个人既能读好书,又能创业成功的。”

休学创业是否就能完美解决学业和创业的矛盾?

“对于学生休学创业,我们持慎重态度。”杨芳表示,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休学创业让他们有了一个试错的机会,在制度上获得了退路。哪怕最终失败,也积累了经验。她说:“我们最担心的是学生回到学校后不能沉下心来学习,因此我们不仅要求休学创业的学生提交自己的创业规划、对休学创业的风险认识,还要求他们订一个学习计划,保证休学创业期间学业的连续性。”

然而,要做到这点并不容易。郝春彪说,自从休学后,忙于公司事务的他再没翻过专业书。

可见,休学创业听起来很美,真正去做却需要很大勇气。一旦失败,这些创客们不仅会失去事业,学业也会被耽搁。义无反顾选择了休学的郝春彪就心存疑虑:什么时候回学校?回学校后,对原本的专业知识早已淡忘,本专业的专业进度跟不上,是依然读本专业还是转到其他专业?这都是问题。

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黎大志认为,创业不能替代学业,学生首要任务应该是完成系统的专业学习。而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研究”中,受访学生中65.88%支持在校期间参与创业,仅10.31%表示反对,认为浪费学习时间得不偿失。

“我在创业前,曾在国企工作过15年。我并不认为所有的人都适合创业,我也不赞成大学生毕业即去创业。我觉得,只有具备一定阅历、经验和强大责任心的人才适合创业。”唐岳更倾向于大学生们毕业后先就业,先学会如何被别人管理,才更懂得如何管理自己的企业。

在长沙市高新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长沙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耿占吉认为,自己的幸运离不开在中南大学求学时选修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实践课。这门课让他有机会将自己的创业想法提前进行了模拟,提前对创业风险有了清醒的认识。

中南大学SIYB培训项目是在杨芳的发起和带领下,于2006年从国际劳工组织引进的一门创业培训课程。在课程中,学生可模拟学习企业注册、报税、报关、公司结构、运营等。通过学习,学生能发现自己到底适不适合创业,评估自己的创业想法是否可行,并完成详细的创业计划书。近十年间,中南大学已有近万人接受了该培训,在校学生创办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目前,湖南各大高校几乎都开设了类似的虚拟创业课程,通过线上课程教授和线下实践培训的结合,帮助和指导学生了解创业相关知识。

然而,有调查显示,全国大学生中仍有两成学生认为自己学校没有创业教育或完全不了解情况,四成学生认为学校的创业教育“很一般”,认为自己学校创业教育做得好的仅占12.23%。

“创业课程实战性强,并非仅靠理论就能解决,但学校老师没创过业,业界创业成功人士时间又有限。”杨芳坦言,“高效创业教育的首要困难就是师资问题。”

除了创业课堂,湖南的各大高校也在不遗余力地为大学生们探索、提供优秀的创业模式和创业孵化条件。

据杨芳介绍,中南大学的大学生创业园里就孵化着上百家正处于摸索、尝试阶段的学生创业项目。类似的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的各大高校里还有很多。在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里,2013届毕业生刘切中开了个农产品直销点,烟村低胆固醇猪肉、有机蔬菜和生态养殖鸡蛋等应有尽有。刘切中现在已是长沙源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今年上半年实现销售额60万元。

“这些学生是在学校教师搞产学研一体化的大创业背景下实现的小创业。”湖南农业大学创业指导中心主任雷虹告诉记者,如低胆固醇猪肉,就是学校动物医学院教授文利新研发的国家专利养殖技术,他据此创立了湖南烟村生态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扶持学生开设猪肉直销店开始创业步伐,学校为每家店投入10万元启动资金。在湖南农业大学,像这种教师为学生搭建创业平台,让学生参与学校内部创业的“裂变式”创业模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创业成功率。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除了高校的责任,杨芳认为也需要政府支持、企业帮助,还离不开各类园区的服务以及社会的参与,比如对大学生创业至关重要的资金问题,就需要社会资本的助力。

但现实是,目前中国的天使基金还不到500家。刘少君表示:“我们一直在尝试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天使投资项目’。但这样的项目会比企业天使投资项目具有更大风险。因此,需要有投资人带着公益的想法来做。目前,这类大学生项目在北京等地做得比较成功,在湖南还是刚刚起步。”

当前,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帮扶政策也越来越多:税费减免、创业贷款、专项扶持资金、创业服务平台、免费提供创业孵化场所……潘英说:“以我和一些想创业的大学生朋友的经历来讲,他们对政府相关政策制度并不了解,也不敏感,这不仅导致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低,也抑制了部分人的创业激情。”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从来不是一场独角戏,而是需要创业者、高校、政府、投资方的联袂出演。

休学手续范文6

新版国家助学借款合同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借款一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学校机构)

新版国家助学借款合同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日至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______%.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为:

.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

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

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

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3、.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

乙方(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

其中,学费、住宿费

6000

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

元人民币);

生活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__年

6

28

日起,至

__

10

月20

日止,共计

6

4

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

__

6月

1

日至

6

30

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__年

10

20

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

,账户号为:

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学生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