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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范文1
销售白酒的消费税,是指在销售白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额,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如果白酒2吨,收取价款是30万,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2*2*0.5+300000*2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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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范文2
关键词:现状;改革;消费税;共享税
关于现行白酒消费税税收政策,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对以粮食和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增加了对每斤白酒0.5元的从量消费税,现针对白酒消费税税收政策及白酒业现状,特对白酒消费税税制分析及改革建议如下:
一、行业社会需求及基本现状存在矛盾,生存和需求不能和谐统一,无法做到因势利导。
白酒虽然不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但现实社会生活中离不开它,白酒仍是目前中国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种类之一,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白酒产量主要产区和企业,依据白酒生产工艺和质量的要求,中低档酒产量比例占相当大的比例。高利润的高价酒是白酒业的重要出路,迫使企业不得不停止生产或少生产低档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供需不平衡,发展不全面。
二、现行白酒消费税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矛盾,“政”“实”不符、发展和制度互斥。
从白酒消费税开征以来,国家针对形势发展变化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从执行情况看,在制度设计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由此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和执法风险。
(一)白酒征税范围不规范。我国酒的征税范围包括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其中,白酒和其他酒采用按原料划分的标准,适用不同税率。这一划分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执行难,纳税人难以掌握。
(二)税率设计不公平。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调节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西方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商品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应对与休闲相互补充的商品适用高税率,征收较高的税收。而现行白酒消费税率的设计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如白酒既征收从量税又征收从价税,税负过高,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
(三)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且在价内征收,削弱了其调节消费的力度
(四)白酒从量定额征税存在逆向调节作用,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定额税产生了“逆向调节”不当作用。定额税的施行,加重了低档白酒的税收负担,而对高档白酒利润影响不大。
(五)定额税政策的调整,不仅对以生产低价位的大众消费品为主的企业的冲击是空前的,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明显
(1)对社会低收入消费群体的影响。白酒虽非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却具有舒筋活血、消除疲劳等功效。广大城乡劳动者在从事紧张繁重的劳动后,适量饮用优质优价的白酒消除疲劳,已成为千百年来的历史习俗。将优质低价白酒同价差达十倍乃至数十倍以上的高档白酒相提并论,从量等额加征消费税,加重了广大城乡普通消费者特别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2)对整个白酒产业发展的影响。不利于产业发展导向。国家确定的白酒产业发展方向是向低浓度、保健营养型转移,从量计征消费税政策,按每斤计征0.5元,不管酒精度,不论价格如何。这将导致白酒生产企业被迫生产高浓度、高价位产品,不利于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将对白酒产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白酒产品现行的消费税名义税负过重,影响了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到位。
(一)白酒消费税从价定率税率分别为20%、10%,从量税额为0.5元/斤,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很多白酒生产企业大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为了生存,解决员工就业、生活,不得不采用关联交易转移税基、作价偏低等作法。
(二)因骨干白酒企业的产销量大,原料的需求量大,对农户出售余粮有保证,能有效调动农户种粮的积极性,这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现行财政体制消费税归属中央收入,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对消费税征管不重视、以致一些酒厂消费税欠税严重、陈欠税款居高不下。
(四)征管难度大。现行税收政策导致纳税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规避重复纳税,增加税企双方的风险。产销分设、降低税基、设立多级销售公司规避核价管理、关联企业难以认定。
四、对白酒消费税税制改革的建议,以市场为主导、政策应以服务行业发展及社会宏观经济面服务。
建议对白酒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以支持白酒企业尤以生产优质白酒为主的企业,在公平税负的前提下,有序竞争,现将白酒消费税税制的改革建议如下:
(一)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各流转环节征收,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特色。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会占用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严重的消费税避税倾向,反过来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或取或降,还政于市、还政于民。1、取消白酒从量定额征税。(1)取消定额税降低税负是顺应民心。目前国内民众对税负反响强烈,取消定额税可以顺应民声。品,取消定额税间接减少中低收入劳动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2)有利于大型企业的优质低档白酒重新占领市场,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产品,可以提高消费品品质,减少劣质产品对消费者的伤害,提高食品安全度,人民生活健康有了保障。2、降低白酒消费税税率,将白酒消费税税率统一定为8%,增值税税率为17%,两者高达25%。取消定额税、降低白酒消费税税率以及在各流转环节计征消费税,不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原因如下:(1)因为取消定额税后,大中型企业的优质低档白酒重新占领市场。由于其规范的核算和较高的纳税遵从度,大型企业低档白酒销售量增长,其销售增加必将导致入库税额增长,将为国家财政多作贡献。(2)将以前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改为在生产、流通各个中间环节采用“从价定率”进行计征,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如下优势:①在各个流转环节都缴纳消费税,在各环节都会有增值额,而产生的增值额都缴纳消费税,征收的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②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比照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一样,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形成有机的扣税链条。
(三)将白酒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消费税实行价外征收,那么就可将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统一规范,实行一票制管理,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成本。
名称为: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改为:流转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在原增值税发票主体栏目内增加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额两项内容,其他栏目内容保持不变。
(四)现行的白酒消费税政策,消费税全部属于中央税,地方政府对白酒企业支持力度小,不利于企业发展、税源增长。现行的白酒消费税全部属于中央税,对于白酒企业来说政府关心少,无积极性,外部环境不宽松,企业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建议改革财政体制,将消费税设置为共享税。可以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各50%共享税,可先行选择部分地区或行业试点,等取得经验再进行推广。
从白酒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市场主体作用角度出发,建议管理部门因势而行、充分结合市场实际,按此建议进行改革。(作者单位: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白酒消费税范文3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1白酒行业背景概述
白酒是历史较为悠久的产业,在纳税成本中占据较高地位,因此颇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限制。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之外,还要按照从价税率及从量税率相结合的方式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起至今,我国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依据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20%课征消费税,同时每500g征收0.5元的消费税。同时,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施单一环节征税。
2泸州老窖公司简介
1950年3月,公司前身为泸州老窖酒厂,1993年9月20日以募集方式由泸州老窖酒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5日,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于1994年5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泸州老窖集团除了经营酒的生产、销售,还经营进出口经营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工贸、宾馆、旅游、建材、汽车运输、维修配件、化工原料和曲药的生产销售等。
3泸州老窖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白酒类商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相结合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即白酒消费税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是影响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两大因素,对于还未发生的交易业务,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
3.1生产多功能酒饮料
作为消费税纳税最高的白酒产业,泸州老窖于2017年生产出养生白酒来稳固企业在酒行业中的地位,成功开发了滋补大曲、茗酿等10余款健康养生酒品,实现了产品类型全覆盖。这样不仅能够使泸州老窖酒业在同行业中获取竞争优势,被更多消费群体所接受,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高成本的消费税,以此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泸州老窖消费税筹划,可以以泸州老窖官网上截取的数据信息为例。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03.95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本年的销售量为154120.92t,生产量为160760.38t,库存量为39845.59t,则本月应缴纳消费税为101.15×20%+160760.38×1000×1≈1.618亿元。假设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3再加工为有利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药酒,其使用税率为10%,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1.15×1/3≈33.72亿元,药酒所对应生产的产量为160760.38×1/3≈53586.8t,其他白酒为67.43亿元,对应的白酒产量为107173.6t,生产成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3.72×10%=6.743亿元,剩余白酒消费税为14.56亿元。将2017年白酒销售收入及生产量拆分如表1所示,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把2017年白酒产量以2∶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的话,比全部用于白酒生产节约了3.868亿元。由此可见,在酒品品种的选择方面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3.2设立子公司独立核算
根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可知,计税依据越小,企业所负担的应纳税额也越少,因此可以从计税依据方面着手,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来缩小计税依据。以下简称为甲公司。根据白酒行业的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特征,泸州老窖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再以较高的价钱售出,那么生产环节就少缴纳一部分消费税,势必会给企业减轻一部分税负。同样,以泸州老窖年报中的数据来分析,2017年实现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倘若这101.15亿元的销售收入是直接对外出售产生的,那么所缴纳的消费税如下:10115000000×20%+154120920=2177120920元,现在假设100亿元的价格是先出售给销售公司甲获得的,然后销售公司甲以101.15亿元再对外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纳税,那么10000000000×20%+154120920=2154120920元,少缴纳的消费税=2177120920-2154120920=23000000元。由此可见,通过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可以为企业带来0.23亿元的消费税。通过对比方案一、方案二可以看出,选择先向销售公司甲销售所交的消费税低于直接对外出售所交的消费税税额。所以企业为了能够避免过多的消费税,可以设立销售公司。
3.3选择包装方式
企业在市场中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常常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在不同的包装方式下,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赋就会有很大差别。那么对于企业来讲,选择一种合适的包装方式尤为重要。概括来说有两种包装方案可供选择,一种包装、销售,另一种是销售、包装,区别在于所进行包装和销售顺序不同。下面对这里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泸州老窖两瓶装销售,一瓶白酒售价1000元,一瓶药酒700元,共有800套套装酒,白酒、药酒一瓶为一斤。3.3.1包装+销售根据消费税的纳税制度可知,不同的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则应从高计征。先包装的情况下按照白酒的价格1000元去计算消费税,消费税税额=1000×800×20%+800×1×2×0.5=160800元。3.3.2销售+包装同时将药酒、白酒出售给零售商,然后由零售商去完成套装包装过程,这样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就根据药酒和白酒的计税依据去计算缴纳的消费税。白酒是按照符合计征的方式,而药酒则是按照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那么消费税税额=1000×800×20%+1×0.5×800+700×800×10%=216400元。从两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5600元,所以先销售后包装的方案更能为泸州老窖集团解决税收过重的压力。此种方法应为泸州老窖及其他酒类企业采纳。
白酒消费税范文4
目前,出台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虽然还没有包括白酒,但是已经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白酒消费税后移,对任何的白酒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大震荡。
目前酒类行业的消费税基本在生产环节征收。假设按照政策将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不再从生产环节征收,而是从流通环节征收,行业利润进一步摊薄,会导致中小企业负担加重。
有些证券机构的分析人士指出消费税改引发市场对白酒消费税的关注,如果白酒消费税改发生,名酒企业也会凭借强大的产业链定价权转移成本,夯实竞争优势,带动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白酒消费税范文5
关键词:消费税 从量税 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
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100+100×25%+0.6)/(1-45%)] ×100×250
=5709090.9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异分析与笔者观点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金额,而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金额。比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差异可知,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这就出现二者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笔者有三点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页这样说道,由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虽然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结果却是消费税的组成部分,而消费税又是价内税(即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还能说组成计税价格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吗?鉴于此,笔者认为,既然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也就是说,组成计税=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其次,按照“教材”、“烟酒通知”和“进口通知”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税额,国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这就出现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高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这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协调。
再次,从“教材”第102页的“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一句可以体会到——只是暂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是什么原因造成应该考虑而暂时没有考虑呢?是征管问题吗?笔者认为不是,从量税的征管本来就比较简便,将确定的从量税税额考虑到组成计税中又有什么难以操作的呢?
通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进口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通过这样的改变至少能够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增加税收收入。由于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大于不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这就使得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较改变前有所增加,国家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行业的负担,对该行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与消费税目的中的产业政策是相协调的;第二、符合数学逻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是消费税的一部分,消费税又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观地讲,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括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第三,实现内外统一。WTO原则要求我们对外实行国民待遇,改变后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将从量税纳入组成计税价格中,真正做到税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制度层面上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应该将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纳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之中,这样才符合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数学推理的逻辑要求。
参考文献:
白酒消费税范文6
摘要:作为国内白酒行业,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及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整体税负普遍高于其他食品行业,这也造成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为了应对竞争,企业尽可能采取一切手段降低纳税成本,这就导致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另外,随着税务部门的稽查,加大了企业的纳税风险。所以,通过完善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采取科学、高效的征纳手段,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是减少白酒行业偷漏税行为,促使其健康发展,最终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白酒行业纳税问题解决途径
在我国,白酒有着悠久的生产历史,但由于白酒的酿造工艺和产品特性,决定了酒类行业特别是白酒类企业一直税负较重,通过粗略地计算,我们发现白酒企业的税负平均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18%,其中消费税占总税负的 48%,因此,本文拟从目前国内白酒行业所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出发,探究其解决途径。
一、白酒行业纳税存在问题分析
(一)发票管理不规范,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
众所周知,白酒行业生产是以大麦、小麦、水稻等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而上述原料的购进,除了正式的粮食生产购销企业外,大量的还需要从农业生产者个人那里购买。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这使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白酒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未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无法控制的一大政策漏洞。
(二)白酒行业涉税行为分析
1.将白酒用于赠送、福利、抵债等行为的纳税处理问题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及无偿赠送他人,均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故意逃避纳税义务。
这种情况大多存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白酒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有的人为加大损耗量,将因上述行为减少的白酒作为破损处理;有的采取源头控制的办法,即在生产环节将上述非正常销售的白酒单独入库管理,这样操作的结果是:一方面虚增了生产成本,逃避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减少了应纳所得额;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来讲,由于此种办法未在正常的财务账面体现,而基于白酒生产环节的复杂性,部分税务人员对白酒生产经营过程缺乏足够的了解,基于上述种种原因,税务人员往往很难稽查,最终导致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2.白酒品牌使用费问题
白酒品牌使用费实际是部分知名白酒企业因有限让渡其产品名称的使用权而从使用单位获得的一种收益。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国税发[2002]109号)。目前,白酒生产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通过单独设立新公司,将对外收取的白酒品牌使用费在新公司核算,企业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以5%缴纳营业税,而减少了应缴的17%增值税和20%消费税。笔者认为,基于税收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性,为企业进行合理筹划留下了巨大空间。
(三)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
1.税法体系不健全,税种结构不合理,税率设置不科学
从我国的税收体制来看,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种,地方政府无权分享,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地方国税机关缺少征纳的积极性,所以往往先是考虑增值税的按时入库,以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甚至出现了地方税务部门替企业瞒报消费税的情况,最终伤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低,征收成本高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金税工程实施了全面有效监控,但白酒行业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得力的监控措施和网络。因为收购发票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同时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此外,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很难进行盘库检查,落实真实的收购量,这也就使纳税评估等手段对其显得苍白无力。
二、思考及解决途径
通过对白酒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的深入分析,现提出以下解决途径:
(一)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几点建议
(1)严格进项税额审核制度。对企业申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必须按收购对象提供“自产农产品”相关证明;对疑问户必须坚持先查验后抵扣的制度;对连续负申报或税负较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限期更正并实行收购凭证由征收机关代管监开。
(2)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验质、过磅、仓储、付款、盘存等方面的农产品收购制度。掌握收购货物数量及进出仓库的数量,积极推行大额收购数量月审制度,根据企业税负率、收购数量等指标,对一次性购入数量较大的,应及时到企业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收购发票。掌握有关产品的产出率,算出正常情况下产品的成品率、折损率等有关指标,防止企业虚开收购发票,以“进多出少”等手段来偷逃税款。
2.实现税制改革和税制简化,保持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减轻逃避税倾向,以减少税收流失
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税隶属于价内税的情况,建议逐步推行“价外税”,并在商品价格中表明卖价和消费税,这样既能让消费者心知肚明,又能增强其纳税荣誉感;其次,建议将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以增强地方税务部门征税的积极性;另外,基于目前白酒行业税负较重,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的现状,地方政府将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扶持当地的白酒行业更新生产设备,提高工艺水平,而从税收政策的层面考虑,国家可以出台鼓励白酒行业用于科研和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办法,并对企业累计纳税达到一定数额后采取一定比率的返还政策。应该说,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必将对拓展税源,促使国内白酒行业做大做强,为最终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大力弘扬我国的白酒文化发挥重要作用。
(二)合理的机构设置
总观世界各国,其机构设置十分注重效率和权责分明。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它们有各自的职责权限,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税务机构内部按税收征管功能设置征纳、检查、行政、计划 研究 等科系。不仅如此,许多国家如美国、俄罗斯、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还拥有一支税务警察队伍,负责查明和制止税务违法行为,侦察税务违法个人或税务违法嫌疑人,并采取有利措施避免国家收入流失。所以,对于我国而言,除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和地税机关的职能外,更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并逐步建立起一支独立的税务执法队伍。
(三)信息化的税收征管
当今许多国家设置了计算机控制中心,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联网,与其他各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形成比较广泛和严密的税收监控 网络 。在我国,应利用CTAIS系统的功能,加强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包括农产品收购数量、销售价格在内的各种涉税信息。逐步实现所有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交叉稽核,及时纠正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中的违法行为。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白酒行业税收流失现象严重、手段多样、成因复杂,从而决定了对税收流失的治理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部的。所以,一方面要逐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另外,通过大力宣传,提高每一个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其牢固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理念,唯有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白酒行业税收流失问题,并促使其健康发展,最终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将白酒这种古老的名族品牌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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