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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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范文1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等部委联合开展的“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在北京启动,该行动计划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以增强青少年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杨贵仁称,目前,我国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但受到社会发展、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些学生学习紧张,生活枯燥,处于超负荷状态;有些学生缺乏体育锻炼,造成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下降;有些学生心理脆弱,缺乏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据介绍,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至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有64万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致残;目前,儿童的肥胖率达到8.1%,比10年前翻了一番;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校园案件2.2万起。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的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6―03―31)

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

团中央、国务院新闻办等13家部委和光明日报3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切实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的通知》,要求社会各界着眼当前网络文化发展的新形势,建设体现时代特点、符合青少年需求和代表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网络文化。

《通知》指出,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要大力繁荣符合青少年成长需求的绿色网络内容,积极建设服务青少年发展要求的绿色网络载体,切实营造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绿色网络场所,大力培养促进网络文明建设的绿色网络人才,不断壮大引领先进网络文化的绿色网络组织,努力推动标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绿色网络产业。

《通知》强调,要重点开展“最受青少年喜爱的绿色网站”评选活动、“数字虹桥计划”公益活动、中国青少年电子竞技大赛、绿色流媒体进校园活动、中国青少年网络发展论坛、“中国青少年创意文化奖暨中国创意产业十大青年领军人物”评选等活动。

(摘自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 2006―03―26)

专家指出家庭“冷暴力”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宁夏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近日对咨询的400份问卷分析发现,困扰青少年最多的问题是父母与子女无法沟通,其中父母对孩子的“冷暴力”更有上升趋势。

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心理医生孙香萍说,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教育“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冷暴力”一般有三种常见形式,首先,父母不愿意搭理孩子,漠视孩子的存在,有的家庭父母整天沉湎于麻将桌前;其次,父母批评过度,甚至是全盘否定。这常常是因为父母的期望值太高,希望自己的孩子尽量完美;最后一种就是威胁恐吓类,父母用“考不了高分就不准出去玩”“再这样,就滚出去”这类语言威胁孩子。这些“冷暴力”很容易影响青少年性格的成长,可能会导致孩子有退缩性人格或性格暴躁,富有攻击性。

所谓退缩性人格就是孩子不自信,自卑感强,不敢与人交流。有的孩子长期受到“冷暴力”,性格逐渐变得暴躁,内心充满了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在言行上采取过激行为。

据统计,我国中小学生大约有3亿人,保守估计有5000万所谓的“差生”,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受着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重压力,歧视和白眼让他们消极自卑,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由于心理压力过重,患焦虑症、忧郁症、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各种心理疾病的孩子越来越多,严重的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周运清认为,“冷暴力”实际就是亲子之间缺乏沟通的一个表现形式,大多数父母对于孩子只是一味要求,并没有真正去了解他们,久而久之,相互之间的隔阂就越来越深。现在青少年自杀的数字逐年上升,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些走向犯罪的孩子,多半都是被学校和家长“拍死”的“差生”

(摘自中国网2006―03―26)

未成年犯罪逾七成用暴力

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从1997年起出现反弹,开始逐年攀升。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占75.7%。

今天上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了有关当代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课题研究成果。根据报告,从1997年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又出现反弹,开始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报告认为,青少年犯罪原因有两个方面较为突出:

一是两成多未成年犯出自单亲家庭。在对全国2418名未成年犯的调查中,自述家庭经况“比较困难”和“非常困难”的未成年犯占总数的25.1%,农村高达323%。在被调查的2418名未成年犯中,24.4%(591人)的人与亲生父母均不生活在一起,23.3%(563人)的人与亲生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生活在一起。

二是三成多未成年犯很少受老师表扬。在闲散少年犯中,有33.4%的孩子很少受到老师的表扬,而14.6%的孩子从来没有受过老师的表扬,两者占了城市闲散少年犯总数的近一半。对于那些由于不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将近一半的同学认为他们应该离开班集体,被同龄人排斥。对城市闲散少年犯调查发现:他们当中经常去歌舞厅的占了50%,经常去录像厅的占了45%,经常去游戏厅的竟然占了将近70%。

(摘自《法制晚报》2006―03―23)

武汉: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大格局

将于今年“六一”前后举办的“为了明天――武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目前正紧张筹备。记者日前从该市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有规模、有影响的展览活动,只是办理落实该市政协一项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案的举措之一。展览将收录包括“社会关爱”、“健康成长”、“警钟常鸣”、“标本兼治”、“展望未来”等内容的图片500余幅、案例50余个,有关专家将到展览现场开展法律、心理咨询。

今年1月上旬,在武汉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该市派九三学社递交了一份“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后经立案定为78号提案。该提案既分析了当地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多重原因,又提出了在全市司法机关、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联手开展预防的一些切实可行举措的建议,即加大整治校园周边及社区法制环境,减少对青少年的心理侵蚀,建立心理咨询网络,做好青少年犯罪前心理预防;加强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动员学校、社会、家庭齐抓共管,控制“犯罪边缘”;加强青春期教育,预防青少年性犯罪;总结“教育、感化、挽救”典型经验,全力预防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等。

今年3月中旬,武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机构依据相关职能,将办理该项提案的具体措施分解到当地公安、检察、法院、教育、共青团、妇联、民政、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

等十余个部门。记者了解到,该市检察机关目前正依据自身职能,总结、探索、试行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审查工作新方式。犹如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所“描述”:江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大格局正在构建形成。

(摘自正义网http://www.jcrb.com 2006―04―05)

从网迷少年杀人看青少年犯罪趋势

从市法院列出的《抚顺地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绝对数量逐年增长,2004年案件数量已经是1998年的4倍,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比率呈上升趋势,现已达到8%。

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抚顺市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中显示:2002年至2004年,我市共受理审查案件5913件, 8542人,其中青少年犯罪2043人,缓诉13人,不31人,1999人。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受理审查人数的23.92%;从犯罪类别分:犯杀人罪67人,犯抢劫罪694人,犯盗窃罪467人,犯罪69人,犯伤害罪512人,其它犯罪214人;从犯罪类别可以看出,犯抢劫罪居多,伤害罪位居第二。

市公安局有关调查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4年违法犯罪的2991名青少年中,14岁-16岁的358人,17岁-18岁的有531人,19―25岁的有2102人。违法犯罪成员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近些年来,犯罪主体的年龄有所提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三类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8.2%。

(摘自抚顺新闻网http://fushun.nen.com.cn 2006-03-30)

广东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招聘未成年人参与

经过3个月的起草,《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条例》起草小组引人关注。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网日前已开通。负责这项工作的共青团广东省委还将召集各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条例》的起草、修改提出意见。《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也将深入到未管所和未成年劳教所,分别召开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征求意见座谈会,让他们结合自身违法犯罪的原因,对《条例》提出意见。

眼下,招聘未成年人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报名开始才几天,就有不少未成年人或打电话或上网报名,要求参加。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起草法律的能力,让他们进入起草小组,“作秀”成分大于实际意义,立法机构应该谨慎操作。

(摘自《人民日报》2006-04-06)

新研究显示:活泼好动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美国研究人员最新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那些经常到户外锻炼身体的青少年较之常常待在家里看电视的同龄人,前者染上吸烟、酗酒以及其它一些不良习惯的可能性要明显小于后者。此项研究是由美国的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研究人员组织完成的,研究对象为将近1.2万名初、高中学生。研究报告已经刊登在最近一期的《儿科医学》杂志上。

研究发现,与那些将大部分闲暇时光花在看电视上的同龄人相比,活泼好动的青少年通常拥有更强的自豪感,更为优异的学业成绩,同时也更不容易出现诸如吸毒、吸烟、酗酒以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危险行为。研究报告作者之一的彭妮・戈登・拉尔森博士说:“总的来说,无论具体参加的是哪一项项运动,那些爱玩的孩子们的健康状况的确要好于总是坐在电视机前的同伴。”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孩子们必须在课余时间加入到某支足球队中。研究结果显示,诸如轮滑或滑板等有时会令成年人皱眉头的“另类”运动同样可以带给孩子们更多的自豪感与更低的染上坏习惯的可能性。按照拉尔森的说法,轮滑比看电视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一结论可能会让某些成年人大吃一惊,因为他们总是将喜爱轮滑的孩子们视做调皮捣蛋者。目前,美国很多公共场所都禁止人们玩滑板,而一些社区也反对在当地修建滑轮公园。

拉尔森还指出,不仅父母们应当鼓励自己的孩子积极投身于其所喜爱的各项运动之中,而且学校和社区也应该努力为孩子们创造更多的活动机会。在其它一些同类研究中人们发现,那些与自己的父母一起参加运动的孩子们会比同年龄的“电视爱好者”更不容易沾染上从酗洒、吸毒到青少年犯罪在内的一系列不良行为。研究人员则在该报告中表示,本次研究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在其子女的健身运动中所充当角色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如果父母不陪孩子玩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摘自新疆新闻在线http://www.xjbs.com.cn 2006―04―06)

美国华盛顿地区女流氓势力发展迅速数百个团伙横行

华盛顿官方表示,近年来华盛顿特区的女流氓势力发展相当迅速,数百个女流氓团伙在该区肆意横行。而这已成为当地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华盛顿特区负责相关事务的官员布里奇特・米勒向媒体介绍称,目前华盛顿地区有超过270个女流氓团伙。这些团伙大多形成于一些中学和社区。她们之间经常发生冲突,甚至会为了一些小事而大打出手。她们使用的凶器从棒球球棒到冰锥什么都有。这些女流氓团伙已经使校园成为她们的“战场”,在这里她们要用暴力来获得家里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认可。

据美国联邦司法统计局统计,从1995年到2004年中,法院受理的男性犯罪案件的年增长率为3.3%,而同期女性犯罪案件却以每年5%的速度迅速增长。2003年,华盛顿当地法院判决的女性青少年犯罪人数为445人,而一年后的人数则激增到了571人。这已经成为困扰当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华盛顿当地政府正在设法解决。

(摘自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2006―3―31)

法国:防犯罪从娃娃抓起 引发争议

法国政府计划出台一项法律草案,希望从幼童开始预防犯罪,而不是从第一次违法之后才开始行动。因此,年满3岁的儿童就可能被相关部门“入档”。

据哥伦比亚《时代报》日前报道,根据法国卫生和医学研究所一份《青少年反常行为》的研究报告,法国政府计划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提早采取行动。

根据这项计划,校医将成为“心理警察”,负责观察3岁到6岁儿童的反常行为。研究报告指出,这一年龄段儿童的某些行为可预示儿童是不是“危险”,是否会发展成“未来的罪犯”。这些行为包括:情感缺失、控制欲望、缺乏廉耻心、难于管教、有攻击性心理、情绪化、冲动以及道德意识不强等。

有5万名教师、心理学家和儿科医生联合署名发表公开信反对这项计划,认为这会扰乱学校、心理医学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他们指出,儿童的一些无心行为或恶作剧更多的是“一种病理学卜的反应,而不需要提前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加以制止,如再教育或心理治疗等”。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6―03―27)

俄对犯罪分子日益低龄化表示担忧

俄罗斯内务部官员韦杰诺夫日前说,俄内务部对俄犯罪分子年龄逐渐下降的趋势感到担忧。他透露,仅去年一年,因未达到法定服刑年龄而被免予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就达7.3万人。据俄内务部提供的数字,俄去年超过112万未成年人因犯案而进过警察局,其中55.5万人从事了一般的违法行为,另有5.8万人正在被通缉。

韦杰诺夫指出,俄未成年人犯罪中重新犯案比例上升也令人担忧。他说:“去年超过1.9万未成年人犯有前科,其中四分之一的人过去曾被判缓刑。”

韦杰诺夫认为,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案人数增加的原因之一是法庭经常对他们使用刑法第90条进行处罚。该条款规定可以对青少年犯罪分子只采取教育措施。此举“使这些青少年又回到原来诱发其犯罪的环境当中,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韦杰诺夫指出,现在必须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为此,根据内务部的建议,政府将成立一个未成年人事务及权益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50-02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会摧折自己腾飞的翅膀,还会给他们的家庭造成创伤,而且还会破坏全社会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甚至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笔者从事法律援助律师十多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向共同犯罪发展的趋势,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甚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1]。因此,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与成年人均不同,他们不仅易被不良情绪控制,也易受到他人的恶劣影响。对于他们来说,单人作案不仅成功率不高,而且也无法承受犯罪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因此,他们经常几人共同去作案,有的甚至形成犯罪团伙,并且出预谋犯罪增多和犯罪人数增多的趋势。

(一)在犯罪主观故意上,呈现出有预谋犯罪增多的趋势

1.从未成年人生理上来讲,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极易因情绪发生冲动。因此临时起意犯罪现象,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领域表现较为突出。人生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作指导,必须有自己的信仰,而当今社会人们有些信仰危机,也影响了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对金钱过于崇拜和贪婪,没有信仰而心灵过度空虚,这些心灵危机在特定条件下,必然引发犯罪。

2.从犯意的发起看,由于受认识辨别能力限制,往住出于哥们义气或磨不开的情面而任意附和。这些未成年人平时往往结帮结派,经常一起活动。有些未成年人平时深受暴力、殴打、枪杀等影视作品的毒害,满脑子的暴力意念,整日幻想做社会上的老大,以为那就是英雄,最终导致他们走上了不归路。另外,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使得一些未成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二)在犯罪主体上,呈现出犯罪人数增多的趋势

1.单纯的未成年共同犯罪增多。未成年人要单独实施或与未成年人一同实施犯罪,均有一定难度。青少年渴望友谊,乐于合群,爱好交往,但是同龄人聚在一起时候,有些自制力差的人往往受那些不良少年的影响而结成犯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他们在一起既可以相互鼓励,又可以逞强好胜,相互传习,形成交叉感染,甚至被稀理糊涂拖下水,几个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就敢作案。

2.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增多。一些未成年人,当别人叫去做违法的事,自知违法,内心也不愿意去,但碍于情面,怕别人说自己胆小,没有男子汉气概,同时觉得大家都是好朋友,不去不够哥们义气,所以就去了。还有一些未成年人谋生技能有限,又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于是通过犯罪不劳而获就成了其物质享受的捷径,多次参与共同盗窃、抢夺、抢劫较为普遍,所获得财物几乎都是用于吃喝玩乐。

3.在校学生参与共同犯罪比重逐渐增多。近几年,在校学生参与共同犯罪人数呈现出上升趋势,主要是在校学生受社会上青年的引诱,以及在校学生纠集在一起共同犯罪[2]。如,2011年8月,一名龙口的16岁少女高某整天不思读书,心灵空虚,无聊之余,和一批小混混搅到了一起,整天吃喝玩乐,当那些小混混们去抢钱时,她也跟着去赶热闹,抢劫时她跑在前面,打人打得最重,并且感觉打人刺激,于是一次次抢劫中,少女高某俨然一个大姐大。后来被判刑5年,换来的是和她烂漫青春不相称的铁窗生活。

(三)在犯罪客面方面上,呈现出犯罪手段增多的趋势

1.暴力倾向日趋严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时,由于具有人数的优势,不仅能够相互壮胆,而且在力量对比上具有绝对优势,一遇被

害人反抗,就会暴力相加。如,2012年8月的一天,16岁的李某、陈某二人伙同姜某在某网吧上完网之后,因为无钱吃住,便窜至龙港街道办事处一个收破烂的老人住处,采取用殴打、刀砍等手段,抢劫其人民币170余元。后来,几名犯罪分子已被判刑,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未成年人往往对犯罪的后果、危害性毫无认知或估计不足,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不顾一切,尤其是财产犯罪中,经常使用非常低劣、破坏性极强的作案手段,如切割电线、电缆,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盗窃、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比率最大的一类犯罪,占到76%,每年都有很多青少年因为把其他同学打了一顿,要了几块或者几十块钱,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判刑。

3.流动交叉作案现象增多。很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作案次数往往较多,为逃避法律的制裁,经常变换作案地。还有的未成年人,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临时起意共同犯罪的现象也为多见。目前,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地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形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也有的父母脾气暴躁,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失去进取心。

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应对策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估计这项工程的艰巨性、复杂性、长远性,从宏观层面上加强应对策略。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注重“三个强化”。  (一)强化宣传,营造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一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图书、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两法一条例”。依托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开辟《律师信箱》、《法制时空》等专栏,采取解释法律条文、点评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法治氛围。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市民集中场所大力宣传保护未成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将“两法一条例”制成图文并茂的法治刊版,在城区广场、主要街道及农村集市巡回展出。并通过编演法治文艺节目的形式,使市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三要突出重点对象,集中抓好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并实施《依法治校工作意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聘请法制副校长,努力做到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法纪教育与文化教育、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学法与守法用法“四结合”。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活动,使广大在校未成年学生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认识到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远离不良行为的重要意义,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3]。

(二)强化监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要加强对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根据“两法一条例”的规定,采取联合巡回检查的方式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确保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重点检查网吧等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利用节假日和双休日进行巡回检查,加强中午、晚间放学时段的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地安排晚上零点行动,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业主进行严肃处理。对音像市场和出版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常抓不懈,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租售黄色、凶杀、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等不健康内容的书籍和影碟光盘的违法经营活动,有力地净化文化市场。二要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治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防控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动。在各中小学校门口均设立治安报警点。对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三室二厅一吧(即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卡拉ok室,营业性舞厅、录像厅和网吧)以及学校门前50米以内的各类临时摊点进行清理整顿,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三要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有无使用童工现象。

(三)强化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职能,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维权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益,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4]。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及时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及时安排法律服务人员给予无偿法律援助;对法院指派的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件,认真做好刑事辩护,并对办理情况加强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二要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受援面和公众知晓率,降低援助标准和门槛,对未成年人案件真正做到“应援必援”。在县级要成立青少年维权中心,并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设立青少年维权岗,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与辖区中小学校签订免费法律服务合同,开通“青少年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三要重视对失足青少年和困难儿童的教育感化和帮扶。加强对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帮教安置工作,积极组织“五老”志愿者及政法工作人员,与辖区失足青少年进行结队帮教,努力消除再犯因素。同时注重关心和帮助因失去亲人或其他原因引起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就学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确实不容忽视,共同犯罪呈现出多发苗头。我们不但应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严峻性,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更应当意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共同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远性,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制定出恰当的应对策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参考文献:

[1]孙永智,崔兆商.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展望[m].北京:中国司法杂志出版社,2007,(2).

[2]王怀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服务和谐社会[j].司法行政研究,2013,(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范文3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正式颁布施行,由于其与95年9号文相比在执法理念和定罪处罚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因而难免在实际办案实践中会引起一些操作上的困惑,笔者现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想法,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一、与现行执法观念的冲撞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扩大与现行社会帮教措施滞后的冲撞

1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已满16不满18的未成年人盗窃未超过三次,“数额虽较大”,但是案发后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人”,不认为是犯罪:如系聋哑、盲人或从犯、胁从犯或其他轻微情节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对初次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或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未成年人,有悔改表现,如果是聋哑、盲人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或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或从犯、胁从犯或自首、立功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结合长宁检察院2000年至2005年底的案件来分析,涉及未成年人盗窃罪案件、“初次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期”、“自首、立功情节和认定从犯”的案件占全年案件的三分之二。而今后这些未成年人案件在立案初期,公安、检方由于考虑到将会判缓刑和免刑,将会对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处理(未成年人疑犯不适用劳教),这样造成大量的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将由社会的帮教体系接管,以帮教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市来说,目前未成年人在校生由青保部门负责;其余的本市失学、失业、失管的未成年人由青少年社工部门负责,但是本市的青保、青少年社工部门由于人员的大量缺乏,往往面临的是几个青保老师、青少年社工要负责几千名未成年人,即使帮教条件较完善的上海目前对未成年人的帮教,也仅仅停留在对本市的未成年人范围,对于外来未成年人的帮教由于外来人员的流动性等各方面的因素,一直无法积极开展。如果外来未成年人不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后,继续放任外来未成年人流荡在社会中的同时,也使他们在心灵上产生侥幸的心理,将给社会上的公民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为此应当有相应的措施来完备从而真正体现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内涵。

(二)轻刑化理念与涉案未成年人及家长认知上错位的冲撞

1号文第九条、第十六条中都将“积极退赃”作为一个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和“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没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因此目前案件中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积极退赃都是由其家长在为之代劳,从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错误的理解为有其家长替自己出了钱,就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即不认为是犯罪放出来了,因而直接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对其犯罪行为认识不深刻,存在侥幸心理,不能引起重视:如果一些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后,在其家长积极退赃之后,符合一定法定从轻条件的未成年人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观、道德观、是非观念都尚未成熟,使得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从小就形成一种钱能摆平一切的错误观念,而对其家长来说,也给他们传递了错误信息,误以为自己的孩子触犯法律后只要交点钱就没事了,没有从根本上对其自己孩子的教育引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其影响之二就是同一案件不同处理的不公平性: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由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地域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处罚结果。相比之下,就以积极退赃情况而言,部分本市犯罪的未成年人优于外来的未成年人,本市的未成年人由于大多是独生子,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而对于外来的未成年人,由于大多是家庭经济困难而出来打工,即使他们有积极退赃的想法,但是也碍于客观上没有这个经济能力,迫使他们更加对金钱的渴望,出去后而不择手段的掠取金钱。这必将对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三)人权保障理念与平等保护之间的冲撞

1号文第六条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取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上述2条犯罪的未成年人侵害的客体也是未成年人。从本质上来说,公正不应偏向于任何一方,诉讼应维持在双方均衡状态下进行,在当今强调和规定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理的同时,出台的保护被害人的相关措施却相当少,这使刑事被害人根本上无法了解到案件的诉讼情况,对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无从谈起。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当受到同龄人的侵害后,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知道是否已经受到刑事伤害,也不知道如何通过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来,这种忽视的直接后果不但使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利受到人身、物质和精神及心灵上的多重打击,而且使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失去信心。当未成年被害人将自己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期望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补偿,就是使其所受的伤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适当、公正的判决得到弥补,侵害他们的人得到惩处、物质上得以赔偿、精神上得以抚慰;而一旦当其目睹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得到适当、公正的处罚时,往往对犯罪行为的对错,对社会的是非观、道德观产生疑惑,更会使一些未成年被害人效仿犯罪或产生报复社会等一些极端的过激行为的思维,从而造成新的犯罪产生。

二、对策和建议

如何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管理好未成年人,真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还需社会各界的关心,还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法制体系,因而在此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在本市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完善的基础上,更应建立外来未成年人的帮教管理体系

目前上海市未成年人犯罪后,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而由不同的社工站管理,判决前由团委负

责的青少年社工管理,判决后由司法局负责的矫正社工管理,是否可试行对未成年人帮教实行一条龙的操作程序,即判决前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都由从事青少年帮教工作的专业部门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又可促使上海的青少年帮教工作走上专业化、制度化的道路。

未来的上海不仅仅属于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还属于外来的未成年人,因而有关部门在重视本市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时,不要忽视了外来打工的未成年人的管理。

目前在沪的外来未成年人主要分为2类:一类是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未成年人。即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或从小就跟随父母来沪的外来未成年人。《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应当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劳动安全、社会公德等方面教育培训。这些培训,对于初入社会的外来未成年打工者尤为重要,条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说明必须执行。要把条例中的内容落实到具体,还需要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等有关政府的督促。因而对于从小生活在上海的外来未成年人,在本市各学校正规的义务制教育的学生,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市学生的管理办法,由青保部门参与管理;对在沪打工的外来未成年人,如理发行业、建设工地、集贸市场、餐饮业等单位,可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对上述单位的未成年外来人员以单位为部门经常进行了解、关心他们,可采用夜校等形式进行文化补习和开展一些娱乐活动。这样一方面可避免他们迷恋网吧等场所,提高外来打工者的文化素质,充实他们的业余生活,另一方面也便于警方对这些外来未成年人员的管理。

另一类就是本市无固定住所,生活不固定的外来未成年人。即分散在本市马路边个体无证户以及打零工的和聋哑、盲外来未成年人。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外来人员来沪必须申领暂住证。而分散在本市各地区的外来未成年人由于缺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所以绝大多数的外来未成年人未申领暂住证,况且本身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大,所以在对他们的管理上确实有较大的难度,对这批人员的管理目前还是一个盲区。因此有关部门(如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除了对日常的出租住房内的外来人员检查外,还应重视和了解所在地区是否有外来未成年人,并及时和青少年帮教部门联系,对本辖内的外来未成年人资料在内部网上公开,这样一旦外来未成年人搬迁暂住地,对新接收的部门可以从网上知道该外来未成年人有无犯罪前科等资料,更有利于接管工作的顺利继续。这样做工作量虽然大,但这是造福于民、有利于下一代的工程。对于外来的流浪者、聋哑、盲未成年,条例第34条规定:市民政部门将外来人员中流浪少年儿童送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适时依法遣送。可以看出流浪的外来未成年人最终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但是,这样往往治标不治本,过不了几天,这些外来未成年人又会出来继续流浪,因而在此建议公安、民政部门在遣送外来未成年人回原籍时,应事先到外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派出所、乡村政府、家庭或学校了解情况,针对不同未成年人,落实由当地青保部门组成的帮教措施,公安、民政部门可对登记遣送的流浪未成年定期抽查措施落实情况,对外来未成年人再次外出的情况,当地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情况和了解其去向,以此来掌握流浪的外来未成年人的动向,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一个法律制度的价值应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单纯强调对被告人权益保护,很可能使被害人的人权遭受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人权保护应涵盖所有的人这个理念,已被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纳。根据联合国颁布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美、法、德对于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都出台相关的法律;瑞典、荷兰、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也从维护被害人利益出发,建立被害人利益支持委员会、支持基金、救助机构等组织,这都可以看出,刑事被害人地位和权利的独立性、重要性在今天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确认。而未成年被害人处于被害人和未成年人的双重地位,更应受到保护。因此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完善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机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有获知案件诉讼信息的权利。即对于案件的如何处理和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司法机关应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和法定人,对于司法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提出;(2)未成年被害人有参与案件诉讼及了解案件全部过程权利和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何处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目前国家公权力几乎代替行使了被害人的权利,可尝试着让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人或委托人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对不服的刑事判决,不仅仅停留在申请抗诉权,还可以和被告人、检察机关一样,有上诉及抗诉权利。除此之外还应在社会中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服务机构;(3)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社会经验少,一旦其成为刑事犯罪侵害的对象,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参与诉讼。也可以借鉴法律规定的开庭时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律师制度,运用于未成年被害人,使其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4)对于被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有申请提供经济援助的权利。一旦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侵害之后,在经济上如遇到困难,可通过社会救助、社会捐助等途径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5)借助目前的青少年心理门诊,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由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还未成熟,受到不法侵害后,不但身体和财产会受到损失和损坏,心理上也会产生委屈、气愤、感到无助、社会不公等,所以应当及时向他们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消除和缓解被害人所受的心理损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范文4

关键词:校园暴力;刑法机制;教育意义

校园暴力,即为在校园或中小学生之间所出现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肢体暴力,包括殴打、侮辱等行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是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与受害者。然而在针对校园暴力提出的一系列相关教育管理行为后,校园暴力并没有因此停止,并且逐渐呈现了低龄化、利益驱动化等趋势。因此,站在法律角度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研究,对于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产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校园暴力现状

浙江省一名初一男生将一名一年级的男孩关在屋子里暴打,用烟头烫身,用绳子勒脖子;江西省九名女生围殴一个女生,对其进行殴打;四川省三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将女孩上衣并拍照,照片中有施暴的两名女生还摆出剪刀手;贵州省一男生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围殴致死。从种种的事迹可以看出,当前校园暴力手段之残忍已经不忍直视。我国法制网舆情中心对2015年1月-5月被媒体曝光的四十件校园暴力案件进行分析统计指出,有75%的校园暴力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据(42.5%),高出高中生(32.5%)十个百分点。而大学生、职校生与小学生所占据的比例分别为15%、7.5%以及2.5%[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有55%是由于“日常摩擦”引起,其余有17.5%与15%是由于“钱财纠纷”与“情感纠葛”导致,另外7.5%是由于存在“偏激心理”所产生[2]。

二、校园暴力的刑法机制

(一)校园暴力的刑法规制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条例包括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条文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主要都是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等各项措施[3]。然而,过多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能不能实现预防的效果,过于宽松的法律程度,是不是可以起到刑法的震慑作用?法律界有关学者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放宽刑法入罪门槛,进而将未成年人也适当的包括在刑法的范围内。而适当的放宽未成年人入罪条件,降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可以更加有效的显示刑法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对于潜在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环节校园暴力事件多次出现[4]。如果《刑法》只是对未成人犯罪行为人一味的“呵护”,则与溺爱无异。未成年人在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会触犯刑法,但是是否会被追求刑事责任,对于其是否依然会进行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当前《刑法》宽容的政策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校园暴力事件对《刑法》规制的需求,怎样把握合适的“度”,实现宽严并济,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刑法,会剥夺人的自由或生命,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刑法。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环境,未成年人心智已经开始出现提早成熟,是非辨别能力与自身控制能力所有增强,如果刑法能够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起到威慑作用,进而产生较为良好的预防效果。

(二)刑法是否能根治校园暴力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安全、稳定的一种社会契约,其能够有效改善、解决、防止社会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但是在解决根植校园暴力问题中,《刑法》是否能将其彻底根治?法律是一项制度化的惩戒方式,只有在违法行为出现后才能够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制裁。然而在面对可能犯罪行为的时候,约束人行为的更多的是依靠人内心的良知与法律意识。如果犯罪行为人内心的良知与法律意识都缺失,仅仅依靠强硬的法律手段只能够治标不治本。校园暴力事件的出现并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而是在日常行为中产生的一点一滴的问题所幸存的。因此,要根治校园暴力就必须从各种小事入手,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心理教育等方面入手。然而纵观当前青少年教育,只是过度的关注成绩上的竞争,升学上的竞争的竞争,忽视了学生内心良知与法律意识的培养[5]。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校园暴力事件有一定的必然趋势。如在根治校园暴力这一问题中,仅仅只要求《刑法》介入,继续忽视教育的作用,只会导致更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出现。

三、结语

当前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无疑暴露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暴露了中国在青少年教育方面存在的严重缺失。因此,要彻底根治校园暴力问题需要完善法治建设与加快教育改革一同长时间的努力。根治校园暴力现象,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社会主体持之以恒,一起努力。

[参考文献]

[1]付宏英.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校园防暴能力[J].河北教育(综合版),2016(02):37.

[2]吕乾坤.中职学校校园暴力危机防控机制建构———基于危机管理理论的视野[J].卫生职业教育,2007(19):47-48.

[3]郝巧宁.预防校园暴力行为的学校社会工作机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07):109-110+114.

[4]师索.个体型校园暴力行为生发机制与应对策略[J].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10(06):22-2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范文5

一、学校高度重视,全员动员

法制宣传教育历来就是我校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开学初,我校专门利用行政会研究法制教育的活动方案。由校长主抓,安全办主任专门负责,制定了一系列的活动方案。然后通过校会向全体教师和学生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让全体师生在思想和行动上重视这项活动,从而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使教师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以板报、广播、课堂为阵地,向师生进行法制宣传

为了让每一位同学都能够接触到法制教育,我校在全校班级中进行了法制宣传中队会评比活动。要求每个班级都要开展一次关于法制教育方面的主题中队会,内容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小学生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开展手抄报评比、国旗下讲话等活动,提高学生们理解法律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活动,使在校的每一位同学都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提高学生们的法律观念。

三、利用校园,播放法制录像

我校少先大队部组织了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录像。我们利用每天下午播放法制方面的教育宣传片,组织各班学生观看。同时对学生们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让大家畅所欲言,并对问题进行解决。通过这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让学生们更直观的了解法制方面的问题,从而加深印象,避免了学生们在法制方面容易出现的误区和错误行为。

四、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预防;矫治

一、研究背景

数年前央视与司法部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在调查所列出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项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而未成年人犯罪可分为单独作案和团伙作案,从单独作案的角度,由于此类犯罪人以未成年男性居多,因而通常是对男性犯罪案件研究较多;而从团伙作案的角度,对于全是男性的团伙犯罪案件也已经有了足够的关注与研究,而男女混杂的团伙经统计多以女孩子为犯罪"头头",却鲜有探究其中存在的原因及男女未成年人的心理差异性;另外,由于未成年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的原因,未成年女性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全是女性的犯罪团伙)出现:此两类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分析都有待加强。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

(一)、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

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由两方面因素构成:未成年女性自身生理因素,未成年女性自身的性格因素。前者体现为未成年女性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她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对于外在关注度高于同期男性。,后者则是由前述生理变化而引起的、在适应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惑与不安的演化,由认识能力低下和意志控制力薄弱两方面组成。

生理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结构的变化是诱发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基础因素。

这两项基础因素进一步引发了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直接因素,即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矛盾冲突,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独立性意向的增强与认识能力低之间的矛盾、内心情感体验的强度与持续性超过正常的情理或范围或其反应与外界环境不协调与认知水平低下的矛盾、个人的欲求与社会要求的矛盾、内部心理结构动力的矛盾。其中末项又是由如下六项因素构成:意志薄弱、自卑感强、任性;对事物的模仿本能显得很突出;少女心理防御的缺乏---依附性;少女非健康的心理结构---虚荣心;女性狭隘心理的反应---嫉妒性;侥幸心理。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

1、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由以下五方面构成:社会变革和社会控制功能弱化;经济快速增长(导致的贫富差距);文化变异(具体为媒体,如网络 碟片等对未成年女性的不良文化的渗透);学校教育思想偏差、教育方法不当、管理不善(法制教育、青春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尤其部分学校对一些品行有偏差的学生不是坚持教育感化而是踢入社会,加快其走向犯罪);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宣传机构的宣传流于形式、过于粗略,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2、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由以下三方面构成:家庭结构失当、家庭教育偏差以及家庭人文环境不良。

家庭结构失当一般有两种情况,对于普通的三口之家,失当源于"核心家庭"的缺陷,即父母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子女或外出打工家庭关爱缺失;对于不完整的家庭而言,多由父母离异造成家庭关爱缺失,导致部分未成年女性性格暴躁偏执或抑郁。这两种情况都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并且随着程度加深而对未成年女性身心造成愈大的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偏差一般根结在于重男轻女等封建落后思想,这导致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对未成年女性存有歧视,过早让其辍学让其进入社会致使其易犯罪。

而家庭人文环境不良大多有两种情况:家庭成员自身存在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未成年女性,家庭暴力。

3.自身因素

未成年女性的自身因素有这几方面来源:首先,有些人从小生成了人格缺陷;其次则是其自身的身心特征决定的因素,如好逸恶劳且自我约束力低下、交际方式现代化(包括不良的人际交往)、过分依赖男性、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清。这些因素大大加大了她们侵财犯罪、团伙犯罪、由被害人转化犯罪的可能性。

三、防范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

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就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享乐主义;作为未成年女性自身,要增强自我认识、自我排解、自我调节的能力,克服心胸狭窄、报复心强等不良心理,培养自信自强、热爱生活、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三)、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吧、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对未成年女性出现在上述娱乐场所要严加跟踪检查,以防出现未成年女性涉黄涉毒等犯罪。

社区管理上,应充分利用社区或村组织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时设立未成年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未成年失学、无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作为将监控重点,并帮助其早日就业或者重返校园。

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逐步完善网络实名制,探索建立网络信用制度,加强对社交网站和网络即时通讯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男女平等理念

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专门制定针对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宣传方案,通过法制进校园等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教育,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女性在遭受到刑事犯罪侵害后学会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充分发挥妇联、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宣传,制定符合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生理特征的宣传方案,积极引导未成年女性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社会关系。

发挥家庭和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尤对一些存在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强化未成年女性监护人监护职责。学校要在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尤其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

3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促进其转化

(四)、提供全面的学校教育,突出开展未成年女性的青春期教育

(五)、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保证女性的充分就业

四、未成年女性罪犯的审判方式与心理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