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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范文1
xxxx局路政管理与养路费征稽这两个部门,作为xxx交通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交通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公路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精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狠抓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有效地杜绝了公路“三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持了我局市级“双文明建设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现把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路政、收费执法工作的领导,我们实行了由局长统一管理,分管路政、收费工作的两名副局长具体管理的领导机制。每年党总支都把此项工作作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来抓,由党总支明确各级行政执法工作责任,逐级逐人签订责任书。由于我局领导多年来始终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并亲自挂帅、职责明确,有效地保障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重视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整体水平
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⑴我局根据形势需要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后,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每年我们都集中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重点学习了《公路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学习《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告》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提高和巩固学习效果,我们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把考试成绩作为个人是否留用执法队伍的重要依据,把考试成绩与个人年终评先挂钩,有效地激发了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⑵积极组织参加业务培训。我们每年都抽出一定人员,一定时间参加由省公路局、市公路局组织的路政、收费行政执法培训。2000年10月份参加了市公路局组织路政内勤微机培训,今年4月参加了市公路局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路政人员军训和执法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合格率均达到100%。
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我局执法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为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力、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几年来,我们作为交通局委托履行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收、执法职责,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标语、印发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做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和车户自觉缴费的意识;二是执法人员严查侵犯路产路权、拖欠、漏缴养路费等违法、违规现象,并严格按照合法程序、合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理。路政执法人员根据管理公路面广、线长的特点,建立严格的巡查制度,我局为其配备2辆巡查车,坚持每天上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多年来,始终保持月人均上路巡查29天、事案查处率100%。收费执法人员加大公路稽查、上门催缴和源头管理的力度,采取“跟、查、堵”的方法,交通规费稽查人员在指定地点每天稽查时间都在十几个小时,他们利用微机每月打出的欠费的车辆清单,逐门逐车上门催缴,外勤人员每月底、月初到车辆集散地、停车场稽查漏征车,为国家征缴足额的公路建设资金。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与联合,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每年我们都与公安部门联合,共同整治那些侵害路产路权的现象,同时我们还充分与法院协调,利用法律武器,对于那些拒不服从公路管理,长期拖欠养路费的“钉子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真正起到执行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
四、提高服务水平,塑造执法形象
收费、路政两个行政执法单位,是我局向社会展示形象的“窗口”,为此,我们一直十分重视这一“窗口”的形象。为稳定执法队伍,提高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⑴利用每月路政、收费的例会,坚持不懈、深入细致地做好执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他们进行宗旨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纪律教育。
⑵深入开展“热爱交通、增辉鄢陵”等一系列展示交通人风采和崭新形象的活动。
⑶利用今年正在开展的“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行风评议活动,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切实
转变工作作风,克服那种执法不严、“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行为。
⑷制订严格措施和制度,每年我局都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路政管理工作意见》、《养路费征稽工作意见》,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严禁在公共场所着装不整、猜拳行令。同时我们还对4辆执法车辆严加管理;要求司机严禁在街头、闹市鸣笛、闪警灯,不许开车在公共娱乐场所和酒店等。
通过以上措施,近年来我局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我们的执法队伍深受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⑴充分发挥局纪检工作的职能,每年在制定《纪检工作意见》时,重点把行政执法工作作为纪检的对象,把纪检工作全过程纳入行政执法工作中去。
⑵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款票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制止“公路三乱”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⑶局审计股坚持定期对路政、收费财务进行审计,
加强对财务票据的核对工作。
⑷我局在收费室门前设立了廉政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人民群众对我们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⑸我局在每年的行风评议工作中,向局内干部职工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干部职工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同时我们还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县人大对我局的行风评议。
通过以上措施,使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确保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六、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着我们交通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为此我们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行风评议活动,经过认真总结、深刻反思和积极查摆,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⑴受费改税的影响,给规费征收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存在有费源流失现象;⑵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法律意识淡薄的服务对象时,缺乏进一步沟通;⑶在执法过程中对“说情风”抵制不力。
行政执法范文2
1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乱象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的法规的制定及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有些消防行政执法部门仍存在执法不规范、使用法律条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准确等问题,使行政执法中出现了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随之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乱象问题。接下来笔者就以上四个乱象问题进行主要讨论。
1.1过度执法问题
过度是指超过制度、规定。过度执法涵义有两种:①执法过程中本着“认真”执行法律的态度而采取的过于积极、甚至掺杂了暴力等因素的执法行为;②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给予处罚对象的处罚超过了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过度执法的案例.2010年7月23日,河北枣强县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县网吧逐一进行检查,并行政拘留了10名在网吧内吸烟的人员。(2)案例分析.对此案例,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看法不一。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执法者过于追求执法效果,对法律的解读存在一定的误区所致。这种行为使得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大大降低、执法目的遭受质疑,同时使得社会恐慌不利于团结群众。
1.2机械执法问题
机械执法是指过于“死板”的按照既有条文、规定做出处罚等决定,处方式的进行执法的行为,该行为的特点是为了执法而执法,为了处罚而处罚,并不能站在真正的从本质上解决问题的高度来执法,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机械执法是一种错误的执法思想,因其打着罪刑法定的幌子,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危害极大[2]。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判决书确实赋予了执法者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但执法机关忽略掉了大众对机械执法的感受。如从大众公正的角度去看问题,那么执法活动就在合法性之外获得了正当性。相反,即使执法活动具有合法性也未必能得到大众的尊重。因此,执法活动的效力也就丧失了大半。机械执法的主要原因体现在执法者缺乏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缺乏执法者执法目的的正确认识。(1)机械执法的案例。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消防设施的投入,宁可冒着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选择安装不合格产品并交纳少量的罚金。而消防执法部门也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然而却没有根除危险的存在。不少国内重大火灾时候调查都显示存在的火灾隐患曾经被执法部门指出甚至处罚,但是隐患最终还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2)案例分析。由于执法人员死扣条文、按部就班。正是由于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死板,有些企业为了省下大量的购置消防设备的资金,而缴纳少量的罚款。此现象这对和谐社会造成很大的威胁。一旦发生火灾不只是财力的损失,同时易导致人员的伤亡,甚至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1.3随意执法问题
随意执法,笔者认为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夹杂了过多的个人主观因素在里面,在罚与不罚,轻罚与重罚之间全由个人感情决定,缺乏准确、有力的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随意执法主要体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提高行政效率,有效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但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就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3]。造成随意执法的原因主要是:执法者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现象滋生;缺乏有力的监督体制。随意执法的案例。(1)2009年7月,深圳市苏荷酒吧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被罗湖消防大队处以临时查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后苏荷酒吧负责人找到罗湖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吴裕光,提出希望尽快解封。吴裕光利用职务便利,与柴利干帮助苏荷酒吧提前20多天获得解除消防查封。(2)某市消防大队,对该市某一商场进行防火检查中,发现商场楼梯处随意的堆放很多物品,并且消防栓及灭火器被商铺挡住。因其老板和消防大队大队长是旧识,检查人员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临走时仅仅口头给予了警告处分。(3)案例分析。案例一,由于吴裕光与柴利干两人收受贿赂,因此,苏荷酒吧解除查封,这体现在执法人员的随意执法。因此,其二人在2011年因其受贿判有期徒刑2年,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案例二,在消防执法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对很明显的违法违规行“视而不见”,明明应该给予严重的处罚,最终执法者却按照较低的标准给予口头警告。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与第六十条规定,以上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违反者均没有收到相应的处罚。这体现了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放任自流等现象,此现象对建设和谐的消防环境是不利的。如果苏荷酒吧或者商场因违反了消防法而引起火灾,那么这对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一种间接的谋杀,所以我们必须摒除此现象的滋生。
1.4选择性执法问题
选择性执法,是法制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笔者认为其涵义有两种:①执法人员对不同的处罚对象,刻意采用区别对待、有为执法公正的;②国家根据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和实践性,而执法上做出的调整。因第二项为褒义所以文章中没有给出具体分析。(1)选择性执法的案例。2009年8月29日,56岁的农民赵老汉在重庆朝天门的金海洋批发市场内一楼梯口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住现行,遭行政拘留5天,成为该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警方称意在“震慑吸烟者”。警方还介绍,以前执法人员发现在危险场所吸烟的,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警示效果并不理想。为确保国庆消防安全,公安部于8月20日重申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其中就包括“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一律拘留5日”的规定。(2)案例分析。《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从《消防法》规定分析,老汉被拘留5天是处罚规定的上限。从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讲,对公共场所中的吸烟者处以重罚,我赞同这样的严格执法。然而,当“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头衔“送”给了一位农村老汉,这样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杀鸡儆猴”式的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严惩。但是,为什么偏偏选中了赵老汉呢?这无疑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表现。我们的执法人员在进行选择性执法的时候,应该事先考虑到这种做法是否有利于养成民众对法律的尊重。若想真正的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消防环境,只有持之以恒地以罚助教,以教避罚,相辅相成,标本兼治,才能使得老百姓头脑中建立在易燃易爆场所及公共场所吸烟就是违法,并让老百姓意识到有犯必罚的法制观念。这是一个需要消防执法单位长期努力的工作。
2消防执法中存在乱象问题的原因
2.1“法治”意识差
“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人治”相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法治”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法治”的今天仍然存在人治的传统思想,例如,权利行政、人情行政、身份行政等,而且“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越权执法、以罚代法、行政执法权力商品化”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主要是消防执法人员没有科学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法治”的含义。
2.2执法动机不正确
现在执法者的目的不纯,其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处罚,为单位创收入。甚至为了增加罚款量,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二次罚款或者分次处罚的现象。某些单位与消防部门关系处理不当,或者消防内部人员与个体单位具有个人恩怨,有些监督员或者消防部门的领导借执行任务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此对其进行严重的处罚。还有些执法人员为了收取高额的费用而对较小的营业场所(例如小餐馆、小型液化气门市部等)列入较高的监督范围之内。
2.3执法者素质较低
在消防执法过程中,某些消防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处罚中的概念理解不清。例如:《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等。这说明消防部门只能对违法生产的消防产品进行管理没收,而对其他的物品不具备没收的权利。而有些地方的消防部门在办理相关案件的时,还没收了处罚者的其他私有物品,例如:电视机、洗衣机等。
2.4程序不符合规定
就行政程序而言,被广大公众认可的包括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然而有些消防行政执法者在执行处罚时程序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目前较为突出的现象有:罚款随意性较大;当场处罚和一般处发不准确;不下发《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不下发《告知权利通知书》;《告知权利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等现象。此五种现象是皆是程序上一些不合法的现象,但是很容易引起复议,一旦引起复议,败诉的将是消防执法部门。因此,消防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公正。
2.5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
在当前法学界,现被大多学者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诸多处罚条款均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例如,《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执法者对处罚对象的罚款在一千元到五千元之间,罚多罚少全凭执法者来决定。以上说明法律赋予消防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易导致执法随意性,影响执法公正。
2.6行政执法监督存在问题
在消防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责任制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些消防机构根本没有执行。内部监督不力,考核、评比与德、勤、绩联动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没有起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因此形成了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甚至形同虚设。
3解决消防执法中存在乱象问题的措施
3.1建立有力的执法监督机制
为加强我国消防执法监督机制,首先我们必须对现有的消防监督机制进行改革,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其次必须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树立消防执法的权威,执法中必须按照“公开、统一、透明”的原则。
3.2完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则必须要遵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因此要尽量减少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正确处理好消防法律条文中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抓紧制定、修订贯彻《消防法》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进一步细化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这是防止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根本途径。
3.3培养执法者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价值观
为解决我国消防执法中的乱象问题最终要的便是执法者的素质,所以首当其冲的便是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要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消防执法者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每名执法者必须熟记消防法律法规,能灵活运用,以提高其自身的法律素质。
行政执法范文3
在许多有关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好。他们认为政策是好的,只是执行中走了样,主要原因是基层人员素质低。例如有文章说:“个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党群关系,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正常开展,同时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但我想,有谁认真的去考虑过政策为什么会走了样,难道基层人员的素质真的很低吗?低到不知道怎样是遵守政策,怎样是违反了政策吗?抑或是他们的素质低到不知道违反政策要受行政处分甚或担法律责任吗?连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码可以不犯错误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员的素质的确太可怕,指责当然应该。只是笔者在想: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逐渐规范化,无论如何,基层工作人员多少也是参加了录用考试,闯过了几道关才获得了工作机会。虽说难免有个别人是靠关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诸如大专学历等)卡着的,也不是任人唯亲,不论良莠与否都可以进来的。既然如此,基层人员素质太低以至于知法、执法、犯法甚或连违法的后果都不知晓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动有两个出发点:一为名或利;一为职责所在,不得已。那末是什么让他们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说是不严格的守法执法的呢?是为名或利吗?据我所了解,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付出和收入极其不成比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的冲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对于执法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工作,如果说他们关押人员,扣押东西得到了好处,那就是:名是骂名,利是那没有保障的工资。至今为止,笔者家乡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依然没有保障。他们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保”“五保”(诸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等)一律为零。而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还是要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兑现,收上来就发工资,收不上抚养费就拖欠、扣工资,甚至直接的惩罚就是:别来上班了,何时完成收款任务何时来上班。
如果说为了保障自己的工资而采取强制执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是为了利,那也不算是私欲过度膨胀导致的超出制度范围的求利;至少,他们也是在保障自己获得报酬、继续工作的权利,或者说也是在保障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而必须对家庭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这是国家和社会没有对他们尽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没有保障他们的相关权利而导致的变相扭曲。
当然,这是激愤之辞,只是笔者的打抱不平之见。实际上,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决没有因为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故意去违法或变相执行政策。相反,他们在误解和低待遇的条件下,在巨大的压力和责任重负下兢兢业业地工作,为开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迫使他们这样做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与群众强烈的生育意愿的矛盾,是没有完善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要求与错综复杂的具体情况不相吻合产生的矛盾。
一直以来,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强调的是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权益保障。但有谁去想过基层工作人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包括给他们一个清楚、明白、可行的执法规范以保证他们不“简单粗暴地执法”?没名没利,他们为什么这么粗暴的执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权呢?笔者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职责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甚至是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必然性。
为什么会产生政策执行中的扭曲现象呢?笔者认为:
其
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最关键的不是执行者的素质,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性质。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笔者深深赞同关于善法、恶法的讨论。当然,这里的“善”,不仅仅指善、恶之善,也指完善之善。在前几年,计划生育是靠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即便是“计划生育七不准”,也是在作为内部纪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即面向社会公开。而受到广泛批评的“计划生育七不准”所禁止的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也是在这一规定公布后使计划生育基层人员成为矛头所指、众矢之的的。这其中,政府法令的颁布自然有着当时国情的考虑,但也包含了政府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态度和工作方式选择的认可度,至少是默许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而不是按照公认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则,像公正、公众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则去制定公共政策。”【1】笔者认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初颁布施行,应该符合“出于特殊国情的考虑”这一假设。(由于笔者知识层次、社会地位所限,这个结论只能是我的推断,因此称为“假设”。)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为什么发生了转变,是人员素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因是:
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入轨”的,如今转向了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阶段;
二、相关制度,诸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实较之前几年进一步强化了。也许这些是当时及今日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善法而非人员素质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没有给行政人员切实可行的执法空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中,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强制执法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有很多局限。例如,在公、检、法、司、城管等部门和计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协同性。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尽管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非基层执法人员所能决定,一般要有县计划生育局统一决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费用,办齐手续后才可以实行。而上级下达收款任务又常常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县统一的行动。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难。又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时机,而大月份计划外孕妇的人流工作就没有这么多时间和机会“暂缓”。法律规定是要做通工作让她们自愿去做人流。想方设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吗?在行政手段淡化和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生育愿望强烈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还是很难的工作。何况,好多孕妇甚至“准孕妇”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不能片面批评基层人员如何低素质,如何粗暴简单的工作,我们应该考虑政策的现实可行性。这里,笔者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为什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在颁布之初就向社会公开?为什么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粗暴简单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中,几乎没有群众胜诉的?因为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确是靠国家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固然,这和当时的国情有关,笔者不想加以评论。
其
三、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资源不足。西方政策实施途径的两大学派之一的组织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诺和特里林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2]只有了解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如何运转、工作的,我们才能解开计划生育政策变形的真正原因。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点来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应属于享有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财政投入人均十元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贫困县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上处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境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一切费用都是从社会抚养费里出。还有一些贫困县,财政不仅不拨钱给计生部门,每年各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还要上交乡镇财政几十万元。一个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赢利性下属单位的服务部门,如何有钱上交?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因为得不到资金投入,而又要承担数额不菲的上缴任务,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有依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寻求生存空间。而由于有“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种种限制,这就迫使计生部门去“放查放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经费再紧张也不应该放生。而基层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仅是经费紧张,而是拨款几乎为零,经费严重不足。在某些地区,是这些“素质低、执法简单粗暴的”基层人员在养活着计生办!在保证着基层计生办这一国家、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运转!个别领导,尤其是县级领导一讲话就说:严肃查处收钱放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如何处理某些素质低的工作人员等等,但却不说“我怎么没、为什么没有保证拨款到位”,只说财政紧张也不应该放生,却不说基层人员也要吃饭,也要养家;而且,紧张和零是两个概念,是质的飞跃和差别!我想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总该懂得这一点?很多关于基层计生队伍建设的文章说到队伍建设建议时,大多是从对他们的要求入手,诸如:素质高、懂业务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从关心基层计生队伍的待遇和工作状况——哪怕是他们的工作权利的保证出发的。我想,某些人是否应该深入基层去看看再发表言论、制定政策?!
其
四、利益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过轻,使守法、违法的得失权衡失度。有人认为是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了收钱放生。而笔者认为至少应区别看待“基层计生人员”中所指的乡镇和村级计生干部两个不同的群体,笼统地说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收钱放生是不符合事实的。笔者认为,对于乡镇计生干部来说,基本上是由于资金投入不到位所迫使的。因为在收钱谋私和为此失去工作之间,他们更愿意守法保住工作。如果说村计生专干放查放生是利益驱动,或许的确如此。因为村级专干几乎没有工资收入,一般每个月只有五十或六十元的补贴,又没有退休、养老保障等,(笔者要强调的是,在有些县,乡镇计生干部除了工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来执行外,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现在农民已经有的医疗保障,他们都没有。他们唯一所有的就是一个有名无实的事业身份,支撑着他们继续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寄希望于国家的机构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曙光。)因此部分村计生专干,甚至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等宁愿选择丢掉这份“工作”(这也是他们受到的最重的处罚),也要包庇自己的至亲超生或者收受钱物包庇他人。
行政执法范文4
一、违法现象和行为,不容忽视。
随着《档案法》的颁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地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正言顺地成了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十多年来,经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可睹。但客观地讲,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预期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违法现象和行为。突出表现在:一是档案工作的一些设施设备到位率差,不少单位包括一些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没有及时建立综合档案室,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分散保存的现象尤为突出。二是材料收集不全现象严重,很多基本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散存在部门或者个人据为己有的现象司空见惯。三是一些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和基本的防护设施欠缺,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四是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很多重大工程档案工作根本没有经过当地档案部门的验收。五是不按期甚至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等,很多单位都以查找不便或者保密的理由拒绝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剖析原因和根源,发人深思。
上述违法现象与行为的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整个社会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更有档案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执法社会氛围。虽然《档案法》颁布实施已经整整22年了,但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大多数领导所谓的重视也多半停留在口头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不少地方和单位的档案工作只是凭经验、凭习惯开展,很多人员都不愿从事档案工作,抱着无可奈何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大有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能,也未能得到真正履行。社会上的老百姓不知道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比比皆是,更莫说知道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违法了。甚至有一次,笔者竟然在网上看到有网友称:“档案部门已经撤销,已经私有化……”这真让人啼笑皆非。
(二)档案部门自身建设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一是档案部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少档案部门认为,只要档案不丢失、不毁损就不存在执法问题,至于不归档、不集中保管、设施设备欠缺、不按时移交等只是小问题,上升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高度。二是档案部门执法的刚性不够。档案行政执法停留在口头上的多,停留在一般的监督检查上的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的多,遇到问题就是跟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希望引起重视,如此而已,这就造成档案行政执法乏力,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裁。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有些同志甚至戏称档案行政执法为“柔情执法”。三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中目前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法律知识欠缺、能力不强的现象。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必然带来执法能力方面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依法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等。
(三)档案部门的社会地位造成了档案行政执法难。面对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与行为,即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其职责,努力加大执法力度,但是相比较其他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档案行政执法难度较大,其成效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多数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弱势群体,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而行政相对人多是普通的企事业单位甚至老百姓个人。而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恰恰相反,其行政相对人往往是强势部门或单位,其执法面对的主要是一些强势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这里的许多单位无论从地位还是权势,都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及的。在这些部门、单位面前,倒显得档案局这个行政执法主体是弱势部门了。一旦有权有势的部门、单位出现档案违法行为,你如何进行执法?许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就畏缩不前了。
(四)档案法律法规授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有限,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缺乏足够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对于档案违法现象与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具有一定威慑力的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责令违法单位限期整改,下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二是通报批评。三是行政处罚。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是其中威慑力最大的执法措施。根据《档案法》的赋予,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施行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等四项。但是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是在档案已经遭受损失之后的补救措施,实际发生率不高,而且责令赔偿损失的“损失”如何计算很难操作,所以一般并未采用。警告、罚款是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但按照有关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行使都是“建议处分权”,而没有独立的行政处分权。因此,行政处罚由于其适用面过窄或过小,实际工作中极少真正运用,以致形同虚设,这就使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难有作为,档案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裁,作为行政执法机关 的权威自然就无法树立起来。
(五)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制约了档案行政执法的开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法》确定的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通过法律的授权,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获得了主要的档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档案违法行为均由档案部门管辖并实施处罚。由于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相关的财政、建设、统计、文物等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的授权,各自获得了本系统有关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虽然这种档案行政处罚权是局部的,被严格限于本系统的范围之内,但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造成执法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影响到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
三、改进工作和方法,刻不容缓。
(一)规范立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档案工作依法行政的档案管理体制。加快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改革多头执法的管理体制,明确凡是档案工作必须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凡是属于国家所有档案都应该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下的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进行保管和利用,确立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信息工作独一无二的形象和地位,真正体现档案馆作为集中保管档案中心、集中利用中心、信息化利用中心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职能和作用。欣喜的是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在探索与创新档案行政体制改革方面走出了路子,如广东深圳市和上海浦东新区实现了城建档案馆并入档案局,安徽省更是全面改革了国家档案管理利用模式等,探索出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新路子。这种改革,一是有利于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消除在旧体制下不可避免的部分职能交叉、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等现象,也符合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二是有利于树立档案部门的在档案工作上的权威形象与地位。三是有利于专业档案工作如城建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扩大权力,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我国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体系在内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该体系在强制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特别是涉及法律责任的许多条款内容显然刚性不足。行政处罚权是法律法规授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把尚方宝剑,而行政处罚范围的宽窄和权力大小则决定了这把尚方宝剑的锋利程度。《档案法》规定的罚款显然范围过窄、过小。比如:对于普遍存在同时危害很大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的拒绝归档、拒绝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拒绝档案安全保管等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几乎没有强制力的“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而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按现行规定,档案行政制裁的重点是在档案进馆后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进馆前的违法行为只能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档案进馆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档案违法行为更为普遍,进馆之后倒相对安全了,这多少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扩大档案行政执法行政权,对那些普遍存在的档案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三)规范执法,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把过去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梳理,提出了科学的应对措施,统一执法内容和要求,从而深化和扩展执法工作内涵。一是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特别对一些时间概念更要从严掌握。比如检查结果的告知时间和复查时间问题、下达处罚决定告知书及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间衔接问题等。二是规范执法细节,比如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现场检查记录应把握的要点及顺序统一格式,对调查记录应具备的要素进行了整理和统一,防止出现调查记录发生偏颇而造成失误。三是在调查过程中,强调规范用语、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把行风建设要求贯彻始终,把执法办案过程扩展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活动,较好地塑造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四是执法活动中,积极贯彻执法与教育、宣传、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把档案执法现场变为宣传阵地、业务培训课堂。
(四)提高素质,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必须坚持以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思想,以科学知识提高能力,以工作任务带领队伍,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培养、锻炼队伍;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主体自身素质的培养,强化法治意识,强化职业道德,从依法行政主体的录用、培训、行为规范,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各个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高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衡量行政执法主体的素质,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二是要强化职业道德,就是提高依法行政主体的道德水准。依法行政主体的地位、职责,决定了其应具备的道德水准不同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准,所以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不断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及文明执法、公平公正的理念等。
行政执法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五条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八条省以上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已经接受省、市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当地组织的相同内容的法律培训。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提交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按照下列规定颁发: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核发;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核发;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核准办理;
(四)实行省垂直领导的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省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并由市、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分别办理。
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比照上款第(一)、(三)、(四)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或者检查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报验。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范文6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特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权限、执法机构的职责以及执法责任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委托执法。被委托组织须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被委托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限期;
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四)依法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当场处理。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某些违法行为需作即时处理的,可以依法作先行处理或依法作现场处理。先行处理或现场处理后,如有必要,再行补办法定手续。
第十三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财物,应给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执法情况的自查;
(三)会同或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部署,组织落实政府系统的执法大检查;
(五)向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年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以及由政府组织的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报告。
第*条行政执法检查应以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
(一)近期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而列为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由本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每年应进行自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纠正或责令改正;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施行一年后,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宣传教育、配套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调查,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
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按月份进行,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的协调;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5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本市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天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案由的综合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条各级法制机构在执行行政监督公务时,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执法犯法者有权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
第二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5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制发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三)对行政执法中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四)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纠正或责令改正;
(五)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或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对干预、侵犯企业经营自的投诉、申诉,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查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该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