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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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1

关键词: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是食品进出口大国,食品安全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据央视报道,在2011年3。15打假行动中,中国知名企业双汇公司为了迎合人们喜欢吃瘦肉的愿望,提升公司利润,在猪肉加工中,非法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无独有偶,2011年4月初,就有媒体爆料,上海的华联和联华这两家知名超市的主食专柜里销售的馒头,系某公司用回收来的馒头加工而成;在沈阳,该市皇姑分局查处了添加包括亚硝酸钠、尿素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食品,其数量达到25吨之多。同年6月底,新华视点披露,在京津冀地区地沟油加工产业链条十分庞大,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之高,无不令人吃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着政府公信力的高低。

我国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不仅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而且具备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保障体系。

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台湾应对处理十分果断迅速,整个事件从发生到平息只用了短短三个月时间,这都得益于台湾地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值得我们借鉴。

一、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概况。

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这种监管体系既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又保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竞争力。

(一)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台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行政院卫生署”

(简称卫生署)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简称标准检验局)。其中,农委会重点监管食品原料的生产,下设农粮署、渔业署、动植物防疫检验局,以及农、林、水、畜实验所等直属机关,负责全台湾地区农、畜、水产品原料的管理,协助卫生署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及改善工作[1]。卫生署作为全台湾卫生、医疗等攸关全民健康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食品卫生处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监管。食品卫生处的职能包括对输入、输出食品进行政策管理和证照核发,并委托标准检验局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标准检验局,主要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以及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其工作职责为:台湾质量标准制定;商品检验、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及环境管理系统;办理计量标准的校准与检(试)验服务等。凡经台湾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必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出、输入或在台湾市场上销售[2]。

(二)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

1。优良农产品制度与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

1986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本着“优质农业”和“安全农业”的理念,推动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制度。凡获得CAS证明标章的农产品必须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品质规格符合标准,原料以台湾本地为主,包装标示符合规定,农委会制定《优良农产品 证 明 标 章 认 证 及 验 证 作 业 办 法》,获 得CAS标章的产品因为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获得了台湾民众的认同和信赖,已经逐渐成为优良农产品的代名词。应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需要,台湾地区于2007年以立法方式建立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一是实施良好的农业规范;二是建立农产品履历追溯体系。前者重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后者把生产责任明确地赋予给产销过程中全部的参与者,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里尽量降低对消费者的危害,同时可以避免给合格规范的生产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食品消费红绿灯制。

度。食品追溯制度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可以向上或向下追溯与追踪查询。台湾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加工食品追溯制度的地区,这种追溯制度记录下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收成、加工、运送、销售等全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在各阶段进行记录和登记,并建立事后追踪系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3]。为了能让这样的制度符合信息追溯的即时要求,通过电子技术使信息透明且能即时呈现,建立了加工食品追溯网。“行政院卫生署”从2004年开始推行该制度,实践效果很好,因此要求到2015年全面施行。卫生署于2005年建立了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由专家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不同的信号。如果对人体健康有高度危害可能的亮红灯;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是有潜在不安全因素存在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亮黄灯;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危险或者危险在可掌控的范围内的亮绿灯。“食品消费红绿灯资讯网”的建立,让消费者根据专家对食品安全性实施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不同的信号提示,快捷地了解到所面临的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GMP认证制度。

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翻译成中文是“良好作业规范”。它强调在加工中通过全过程的标准控制管理达到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台湾经济部工业局在1989年引进该制度,并结合ISO系统验证制度及HACCP系统(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优点,推行GMP自主性管理制度。凡通过食品GMP认证的产品,其包装上皆被赋予标示食品GMP微笑标志的权力。食品GMP微笑标志分为两种:OK手势标识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安全、卫生相当安心与放心,笑颜则表示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质量相当满意[4]。

4。食品回收制度。为规范厂商实施食品回收行动,台湾卫生署于2000年公布了《食品回收指引》,详细规定了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指引首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回收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可能造成民众死亡或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者;第二级为有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者;第三级为虽不可能造成民众危害但其品质不符规定者。然后按照食品回收延伸销售通路的深度将回收分为三个层面:即消费者层面、零售商层面和批发商层面。如若遇到第一等级则食品回收直接延伸至消费者层面,其余可先行草拟回收层面,报卫生主管机关后依指示拟妥回收计划[5]。

5。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台湾地区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进口商以及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产品责任保险金。其保险按照食品类别,分四个阶段实施。其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规定十分细致,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如台湾强制食品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因食品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首先由被保险人依法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并且最基本的承保条件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6]。

(三)台湾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政府扶持行业组织的发展,行业组织在生产者与出口商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其行业自律作用十分明显。尤其是台湾地区的渔会及生产合作社在联结生产者与经销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台湾地区共有大小渔会39处及8县养殖协会、养殖渔业发展协会、鲔鱼及鱿鱼公会、台湾地区鲷协会、鳗虾基金会等渔民(业)团体等[7]。

一方面,渔会组织对渔户的养殖进行指导和示范,另一方面对他们的作业与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与宣传教育。政府正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达到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增强消费者信心的目的。

(四)台湾食品安全违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问题及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既有行政措施,又有刑事制裁,还有奖励保护手段。一是违法信息公布制度,法律不仅对食品标示及广告内容和禁止事项做了具体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当地主管机关应公布违法者信息和违法情节。二是区分不同的情形与严重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规定详细的罚则。如《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对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销售的处罚条款,违者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4万元新台币。刑事制裁采取一罪一罚制度,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刑期最高累加可达30年,罚金最高可达上亿元新台币,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的处以徒刑。对违法行为情节重大或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执照。三是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严守个人身份秘密,立法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并积极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还设立了奖励制度。

二、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反思。

(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台湾,畜禽产品的监管由农委会主要负责,除农委会管辖范围外的绝大多数食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食品卫生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及标准制定由标准局负责。这种“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利于这些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行使监管职能,构成了台湾地区比较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而我国大陆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采取的是分环节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目前政府部委中涉及食品领域的包括: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卫生部、环保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药监总局、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等十几个部委。理论上,分段监管有利于细化监管领域和监管环节,提高专业化监管能力,但在实践中,这种分段监管为主模式呈现出管理碎片化问题[8],无法避免管理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往往遇到有利可图的各部门一拥而上,无利可图的工作无人问津。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漠视了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自然联系,很容易造成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

(二)健全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台湾CAS优良食品制度的推动有利于提升台湾地区食品的制造水平和质量,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台湾民众的饮食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增进了农水畜产品的附加价值,保障了台湾农民的收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大卖场或超级市场设置的“农产品产销履历资讯查询系统”,就可以了解具有生产履历的农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来源地、田间施肥、用药以及农药检验是否合格等信息。通过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让消费者及时当场即可了解食品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的风险程度。台湾《食品回收指引》

规定了五个部分即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是厂商实施回收行动的准则。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有其自身的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监管权,降低政府的政治风险,同时通过降低经营风险,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尽管大陆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等制度。但和台湾相比,大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还面临诸多问题。如以认证领域的《认证认可条例》为例,该法规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同时,食品安全认证的许多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食品安全认证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连带责任”,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划分标准等都未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客观上难以追究违法认证机构的责任。此外,认证认可和标准的结合还存在不衔接的地方,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还未形成。食品安全认证实践领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适用性不高,影响了食品安全认证的有效性;二是食品安全认证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性尚待提高,进而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后续改进。虽然《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都规定,“认证机构应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但是,到目前为止认证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目前多数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与其主管机关形式上是独立的,而实质上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仍然没有完全独立。食品安全认证机构独立难,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也成为制约当前食品安全认证制度 规 范发 展的 关键要素之一[9]。又如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一个整体宏观方面对食品行业进行法制方面的监管调控,并没有对食品召回制度作一个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现实中,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完备,召回责任不明,监管主体经验欠缺,企业没有树立较强的责任心等等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大陆还缺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规定。

(三)多元且监督有力的食品安全中介组织。

台湾除行业协会外,各消费者保护团体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了有力的监督和宣导作用。目前主要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台湾消费者权益促进会”、“中华妇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团结互助协会”以及“绿色消费者基金会”。它们在推动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消费者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政府的执法效率等方面功不可没。如成立于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就是因为当时台湾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不少人因为食用有毒的“米糠油”和假酒却得不到赔偿而应运而生的。其自身设有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如果检测的食品超出自己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就会委托其他实验室检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运作经费主要来自民众们的捐款,每个月都会抽查市面上的食品将其送到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布,每年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1 000万新台币[3]。检测报告的媒体公布,对问题食品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促使企业自觉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总之,虽然台湾的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民间组织,却享有广泛的权利。它们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进行调查和比较,出版发行消费者保护刊物,还可以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同时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必要时可直接提起消费诉讼。例如,“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塑化剂”事件为529名消费者免费提起团体诉讼,向相关厂商索赔金额高达78亿新台币,创下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有史以来提起团体诉讼的最高索赔金额。

在我国大陆食品行业许多企业不顾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只顾眼前利益,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在企业社会责任感比较薄弱,公民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的社会环境下,单靠政府监管难免力不从心,因此,构建政府、企业、中介、个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且我国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中介组织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提高其法律地位并强化其监管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四)严厉管用的食品安全违法追究措施。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实行严格执法,奖罚并举。而大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没有像台湾地区那么严厉。虽有行政惩罚,却没有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虽有刑事制裁,但力度不够;虽有奖励措施,但缺乏举报保护手段。如立法尽管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设立了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但并没有保护举报者个人身份秘密、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我国大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由于我国大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不足,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果不佳,食品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求我们积极借鉴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

分段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管理上的碎片化,监管机构中既有垂直管理机构,又有地方管理机构,不同的监管部门又由不同地方主要领导分管,实践证明,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点,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而且多个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资源分散,力量薄弱,综合利用率不高,整体执法效能不高。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并且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与管理部门、风险分析部门相分离。目前,欧盟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是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是食品安全政策主要执行机构,欧盟还专门成立一个独立、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即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向风险决策机构提供科学支持[10]。

二是美国的“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畜禽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绝大多数食品(除农业部管辖范围外)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水质安全和农药登记管理。台湾显然类似于美国模式。三是单一部门型模式。如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比较单纯,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食品、农村事务部和食品标准局负责。相比之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最多,以行政机构为基础分配监管职权,职权虽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等级不明显,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多个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职责模糊不清,导致这一监管席位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鉴于我国国情,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可借鉴台湾的美国模式:根据品种进行监管,同时精简监管机构。

具体做法是: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管,除此之外的产品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包括生产、流通、进出口、消费餐饮等);卫生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监管,而是专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拟定和风险的监测,撤销食品安全委员会;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不再具体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11]。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借鉴台湾的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农产品履历制度等先进的认证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的现实情况,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透明化和可控化。并完善我国大陆现有的认证制度,严格执行认证制度的标准和要求。采用食品溯源制度,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全面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信息,还可以防止生产者重新利用召回的食品。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防止食品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尽力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食品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安全食品要从根本上进行确认,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才能使食品召回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起到指导和威慑作用,使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二是要明确召回主体的责任。对召回主体,主要指食品生产企业的自主召回,明确其召回法律责任。

不仅要明确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也应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食品生产者更主动地召回问题食品[12]。三是要明确被召回的问题食品处理程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被召回问题食品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缺陷食品的销毁;相关记录的报告登记备案以及定期的检查等。

监管部门对于召回后的食品也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食品生产者对问题食品进行再销售。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次数,同时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和责任,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好方法[13]。我国大陆《食品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了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侵权人索取高达10倍的赔偿金。这项规定加大了食品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增强了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需求,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市场空间,也为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借鉴台湾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大陆的社会环境下应以立法方式强制推行更适宜。具体立法模式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4]。

(三)行业社会团体自律自强,有效发挥食品监督作用。

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一个消费者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通过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食品安全关键问题的好办法。通过政府的扶持,让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该按照“企业创办,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基本原则,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建立竞争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陆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推进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发挥企业行业自律和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承担起由政府分割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协助政府建立和维护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二要打破部门间的界限,对食品安全技术服务进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发展第三方机构,如产品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市场信息服务等专业化组织,在依法申请资格认可后独立运行,平等地提供社会服务。这不仅解决了目前政府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服务能力有限问题,而且通过技术领域的公平竞争,将会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三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15]。

(四)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大陆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重,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并不把法律惩罚措施看在眼里,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

大陆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实行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重者多罚重罚。也可以设立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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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2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整合;协调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28-03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备受注目的热点,涉及的广度和深度不断突破人们的底线。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监领域,监管的屏障众多:农业部门管初级农产品,工商部门管资质和流通环节,质检部门管生产领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餐饮企业,卫生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另外,商务部门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环保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境,公安部门针对食品犯罪等也有各自监管责任。有如此多的部门监管,似乎有利于打击和禁绝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但恰恰相反,我国的食品安全却越来越处于岌岌可危之境地。为此,必须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予以检视。本文从整体性治理理论视角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剖析,以期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创新。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

20世纪90年代,西方世界兴起了关于政府改革的新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希克斯将整体性治理界定为相关治理机构之间,共同强化服务的意义与目标,并在相互认同的方式中达成彼此同意的结果。[1]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直接起因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所导致的政府部门碎片化(functionally fragmented governance)以及政府责任模糊化。这种碎片化和模糊化在处理非结构社会问题时陷入了困境。

整体性治理可以说是对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的超越,并被寄予厚望。自英国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芬兰、美国、新加坡等经合组织(OECD)国家相继进行了整体性治理的大规模改革实践与探索。“整体政府已成为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新趋向”。[2]整体性治理已成为国内外行政管理研究领域的热门与前沿领域。

台湾学者彭锦鹏在论及整体性治理的时候,将整体性治理与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作了如下归纳比较:(见图表所示)

传统官僚制强调科层制、专业分工和按规章运作,新公共管理强调竞争、绩效、分权和公私合作,两种范式都导致管理上的碎片化和沟通协调困难。而当今社会问题的非结构化程度越来越高,跨专业、跨部门、跨功能的合作愈发重要,整体性治理强调的整合与协调可以有效消除部门主义、各自为政等现象,为复杂棘手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开出了药方。总体来说,在解决非结构社会问题方面,整体性治理主旨要求是:

1.构建大部门体制。整体主义的对立面不是专业化,而是破碎化。破碎化造成部门间转嫁问题与责任、项目相互冲突、目标相互冲突、缺乏沟通、服务遗漏等等。产生破碎化的主要原因是体制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机构臃肿、部门林立、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因此需要从体制上进行调整和解决。整体性治理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构建大部门体制。大部门体制主要应对当前政府功能的过度分工和专业化问题,极度分散的专业化会产生低效,甚至无效的后果,这就需要把政府部门中功能相近的机构进行合并,重新进行部门整合。

2.强化部门间合作,构建无缝隙政府。公共目标的实现如果既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又不能创建一个新的超级部门,这时就需要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应该以伞状结构代替功能分化的组织,就某一特定问题打破组织壁垒,形成主动协调密切合作的服务机制。

3.资源整合与共享。为了创造1+1>2的协同效应,网络结构应该减少互赖性带来的不确定性。资源整合与共享有利于增强组织间协作意识,缓解冲突。传统的碎片化行政导致部门独立运作,预算自己编制,信息自己存储,组织间无法形成合力和共识。整体性治理的目的在于跨越组织边界,整合原先各自独立的资源,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预算整合。整合型预算有利于强化部门间联系,促成合作;二是人力与技术资源整合。人力与技术资源合作有助于促进机构间信任和理解,消除跨边界运作的不确定性;三是信息共享。通过发展联合的知识和信息策略,增进公共服务中各个供给主体间持续地进行知识和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形成协同的工作方式。

4.公私合作。希克斯认为,整体性治理所追求的整合,既可以在政府部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与志愿组织或私人公司之间进行。21世纪的众多事件证明,协调合作才是出路。公私合作(简称PPP模式),缘起于英国新公共管理运动,由于公私合作有利于缓解公共财政危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也更有效率,使得该模式逐步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碎片化”问题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散型体制,按照食品链的各个环节进行职责分工,即以分段监管为主,辅之以品种监管。各级政府成立由各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分析形势、统筹部署、制定政策;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具体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分段监管细化了监管领域和监管环节,理论上有利于提高专业化行政能力,但在行政实践中,这种碎片化管理暴露出很多问题:

1.缺乏沟通与协调。“劳动分工和职能分工很快凸显了协调的重要性。”[3]中国食品监管按照食品生产链条进行职能划分的后果,产生了很多边界与缝隙,在现实行政实践中表现为部门间没有正常的协调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行政的综合协调难以落实,其职责履行更多是被动大于主动;重复执法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重复执法,加大了整个社会成本;推诿扯皮现象严重,频现有利则争、无利则推的局面。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监管制度 监管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是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对微观的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管理行为。当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非常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在国外,有学者支持,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让消费者确认这种监管是有效与恰当的,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来确定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而来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①在国内,我国很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做了深入的研究,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就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重复交叉,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等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②还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在职责分工上比较明确,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宏观上应该加强立法,微观上应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助,才能保证政府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③

目前学术界对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责任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标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检测体系构成。④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的原则与依据、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的具体制度及监管保障体系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监管的原则是最高规则,监管主体与监管制度则是核心部分。

中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具体比较

监管主体的比较。监管主体是政府机构之间相互分工协调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监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美国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是农业部、卫生部及环境保护署按职能分担,农业部是主要的职能部门,因为食品供应链的第一环就是农业生产,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肉类、禽类、蛋类等食品安全危险系数较高的产品监管,监管的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包装及销售等各个;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了肉类、禽类、蛋类以外的绝大部分食品以及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署则负责农药、化肥、土壤、环境污染等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各类事项的监管。此外,联邦政府的商务部负责海产品安全的监管、财政部负责对酒类、烟草等产品的安全监管。在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人类健康及消费者保护局与欧盟食品安全局,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前者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修订,监督成员国的执行以及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评估,该局下设八个部门,但其大部分职能是由安全与供应链管理局、食品与兽药监管办公室来负责实施;⑤而欧盟的食品安全局主要职责就是进行食品进出口的风险评估及SPS措施的实施,为欧盟各国政府食品进出口决策提供依据。

相较于美国与欧盟,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更为复杂,权限的分工更细致。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种植养殖阶段的监管;在集散批发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食品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餐饮服务阶段,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终端零售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进出口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通关监督。

从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体系及其职能分工来看,将食品生产的阶段分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甚至在主体经营、资格认定、卫生监督等领域也进行了细致的分工;而美国、欧盟则是按照食品的种类实行“一站式”安全监管。总体来说,我国分工太细,造成各部门职能混乱及标准重叠,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运行的效率。

监管原则与依据的比较。从整体上而言,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体系是实施监管的基本原则与依据。在美国,美国食品安全领域联邦的法律法规覆盖的非常细致、全面,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综合性的法律,主要就是国会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二个层次是单行性法律,也是国会颁布的,比如针对肉类制品,有《联邦肉品检查法》;第三个层次是针对流通领域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食品运输卫生管理法》;第四个层次是针对生产投入品或添加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农药、化学残留与食品质量法》等。除了这些法律法规之外,监管部门也会依据食品的具体情况及季节变化,颁布一些管理法案,有点类似于我国的部门规章。在欧盟,食品安全的原则及标准也非常严格与复杂,在质量标准方面,就有针对农药化肥在食品中残留量的“肯定列表制度”,⑥在这种体系下,所有的农用化学用品的含量可以被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豁免式的清单,即对人体完全无害的化学添加品;二是最大量的残留或添加标准,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中残留或被添加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即是违法行为;三是一律限量标准,即对一些有较大危害的化学残留或添加剂实行一个统一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就是违法的。

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多,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植物防疫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等,但这些法律仅是对食品安全做出了一些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构建,对于具体的产品类型、生产、流通等环节并没有详细规定,即便有,也仅存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之中。在质量安全标准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安全质量标准的时效性、协调性及规范性还有待提高,就目前已有的8个标准来看,其中有3个是1994年~1995年的标准,到现在也没有修改,有1个是1990年的标准,其他的4个是2000年以后的标准,最近的是2005年的标准,即农药残留标准,但我国仅仅规定了136种农药残留,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最低标准是228种。此外,在协调性上也存在问题,比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白酒生产规范(GB/T23544-2009)与原来卫生部颁布的白酒卫生规范(GB/T8951- 1988)就相互冲突,不但让生产者无所适从,也让消费者存在维权困惑。

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的监管原则与依据可以看出,美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比较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协调性更好;而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范围不明确、标准不具体,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监管制度的比较。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即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及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一般各国均采取的是认证认可的形式,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流通,如果不能达到标准,将不被允许生产、经营该产品。在美国,联邦监管部门对于水产、肉类、果蔬及乳制品实施的是强制性的HACCP认证制度,通过监测生产、加工、包装、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来确定是否发认证许可。在欧盟,对禽肉类产品、水产品也实施强制的HACCP认证许可,如果不能达到强制认证标准,是不能进入市场的。我国目前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QS),QS认证并不是完全的强制性认证,对于食品、化妆品均可以适用,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对部分食品实施QS强制认证,主要有大米、食用油、酱油、米醋、面食品、肉类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种,⑦其他的食品还没有实施QS强制认证,QS认证的质量标准比国际社会通行的HACCP要低一些。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质量标准、认证许可标准比美国、欧盟地区均要低一些,对一些安全隐患较高的食品认证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

第二,检查处罚制度。检查处罚制度是具体的监管实施制度,在美国,监管部门严格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与措施,周期性地开展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化学残留、添加剂进行检查,同时,规定了多样化的检查程序,比如监控检查等。在进口食品中,除了这些常规的检查之外,还扩大了检查的范围及更严格的检查标准,通常遵照的是WTO制定的《SPS协定》而进行。可以说,美国的食品安全检查无论是其范围还是标准,均达到了国际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对水果、谷物、肉类、禽类食品的标准要严于国际标准。欧盟的HACCP认证非常严格,如果不能达到HACCP认证的强制标准,可以先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出限期的整改措施,当第二次检查仍然达不到标准,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或罚金。在进口食品中,检查更为严格,欧盟一直是按照零风险的标准来实施食品进口。⑧反观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检查并没有形成一种常态性的执法局面,没有具体的检查计划与制度,大部分检查是突击性的,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在处罚的标准上也不是很清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不明。

监管保障体系的比较。监管保障体系是一种支持、辅助体系,其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预防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食品信息追踪制度、授权检测制度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性制度,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均建立了风险评估制度,设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如美国、欧盟各国、日本等。欧盟的风险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快速的预警、反应机制,针对其各成员国内部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农药化学残留、饲料安全等问题可能引起的风险或问题及时通报各国,使得消费者能够及时避开这些带有风险的食品。欧盟风险评估的流程主要有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信息反馈及风险再评估等,并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美国的联邦及各州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随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意见,尤其是非常注重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通过定期的检测与评估,将有关的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并提交给监管部门。

在我国,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两部行政规章,按照《SPS协定》第五条之规定,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但这两部法规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位阶较低,位阶更高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疫法》作为该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却一直以来未进行修改。而且这三部法律是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起草机构与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彼此的不协调之处较多,一方面是这三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区别,在法理及逻辑上有一些竞合之处;另一方面,在一些实体法律规范比如法律责任上,存在较大差别。在2008年我国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确立了风险评估制度,使得农产品贸易问题有了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此外,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弥补了上述三部进出口检验检疫法律缺乏风险评估制度的缺位问题。但这些法律只是对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在程序运作上也缺少相应的衔接,各个执法部门主管事务不同,导致了程序上的混乱,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相关的政策建议

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欧盟、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些具体特征。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构建合理的食品风险评估及预防机制。从美国、欧盟的经验来看,其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能够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上,除了其发达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分析及评估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我国当前缺少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不同的职能部门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及相关机制,应该在广泛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化的监管协调机构,完善不同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及预警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突发性、高发性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及预警。

第二,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从整体上看,虽然数量不少,但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体系,应该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体系,大胆借鉴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制度的安全标准,形成定期的更新制度。同时,兼顾到我国的实际状况,在继续完善并强制推行QS认证的基础上,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食品要推行HACCP认证,严格限制其市场准入,保护民众的人身健康。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边界与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分环节监管的体系,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尤其是要划分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开、透明、周期性、专业性的检查制度及计划,结合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产品追回、产品信息回溯制度建设,对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好应急性的风险评估,并及时的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注释】

①M. Montini,The Necessity Principle as an Instrument to Balance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 Human Right & International Trade, ed. by Francesco Francioni, Hart Publishing, 2001, p.135.

②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农业质量标准》,2009年第3期。

③鲍晓华,严晓杰:“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二元边际测度及SPS措施的影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4年第6期。

④叶波:“WTO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年第5期。

⑤焦志伦、陈志卷:“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比较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

⑥吴伶俐:《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⑦张瑞峰等:“我国动植物检疫处理信息化的现状与展望”,《植物检疫》,2014年第3期。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 网络监管 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9(a)-0162-02

食品安全是指该食品符合其应该有的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会引起任何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危害,如一些急性、亚急性以及一些慢性疾病。食品安全也是一个涉及在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并降低其安全的风险的学科。食品安全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如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还包括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也包括对未来人类健康的安全。曾在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发表重要讲话:“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可见,食品安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与企业及消费者三者结合,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讨论的针对性,提高其实用性,并从企业的道德、消费群体的行为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打造一条绿色安全的食品供应链。对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的讨论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我国出现食品安全的主要类型

(1)食品原材料的问题,这类问题在食品安全中是最严重的,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一些非实用性的原材料,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食品处理方面,黑心商家为了食品的好卖相、增长保质期等使用有毒的添加剂等,致使消费者使用后中毒;(3)食品生产中加入有毒的物质、菌量超标等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4)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一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比例不合格,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有关。

2 当前我国食品管理方面的现状

(1)我国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辅助,将管理的环节分段实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为我国食品的安全把关,国家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起到协调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生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并维护食品交易秩序的规范性,审核食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的营业资格;食、药品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餐饮质量方面的监管;国家农业部主要对我国所有涉及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如农林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的日益提高,当前我国食品监管的模式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还需寻找新的更加有效的途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些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当下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现状:①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容易使食品经营者钻空子;②当前我国监管的主要部门较多,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③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严格,使得那些违法者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脱离了社会实际,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针对目前食品监管的这些现状,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管理队伍是个不错的选择,利用社会的力量,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到监管队伍中,使之与政府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3 针对这一现状,一种新的食品安全模式诞生――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网络治理的模式是时展的产物,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最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部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词也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不断被用于新的领域,进而协助政府部门对一些领域的管理效果。

(1)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它自身的特点:这一模式的顺利实施和启动,需要政府部分思想上的转变,不能沿袭传统的思想,应该更多的建立与社会各种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同盟间的网络体系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它的特点就是:①相互信任的协作模式,整个网络体系中的个体之间的信任度是网络治理的关键,也是网络模式建成和运行的前提。②这个模式需要各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网络监督管理需要将承包商运行其中,他们对网络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在管理公众事务方面与其他组织有着相同的机会,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公开交换相关信息。③达成公共价值的共识,这是网络监管的基本需求,要求大家较少的干涉项目的管理,各组织都更多的去关注公用价值,这是网络建设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与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及合作。④有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这样把各组织的利益联系到一起,促使大家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的问题。⑤具有网络集成能力,是网络监管的核心。

(2)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即这种模式对发展当今社会低碳环保型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利用网络舆论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或其他方面的监督,使社会朝着安全、环保、绿色的方向发展。

4 通过一起奶粉事件了解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2008年6月-9月,兰州“三鹿奶粉”奶粉中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事件,引起了国家食品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严惩这起事故的制造者。随后全国都进行了乳制品检查,多个厂家尤其是名牌产品都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许多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都被查处。

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食品监管网络的各行动者基本上都显现出来了。这个食品安全网络的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各种协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这起事件也反应出了各行动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的职责。

(1)中央部门,国家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并调动下属机构介入调查,各负其责,如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

(2)地方政府机构,三鹿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做出严厉批示,追回有问题的奶粉,召开紧急会议,调动地方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相关行业协会的介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事故发生后给食用过此奶粉的婴幼儿进行免费体检,并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律师协会也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

(4)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家和政府对事件的关注,推动了相关部门对问题奶粉的清查力度。各大新闻和报纸对此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对此事件的评论也不计其数。媒体网络的曝光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造成的舆论力量可以促使国家中央层面的介入,加快事件的解决。

由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各社会力量就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5 我国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网络监管模式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下还总是问题不断,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5.1 政府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分段实施,这种制度本省就存在缺陷,各部门在执法时相互之间衔接不上,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区域,使整个监管的网络遭到破坏,例如:

(1)政府不能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这种现象还是由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不能进行的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环环相扣,造成管理上的缝隙,投入不少,收效不高,这些都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效。(2)我国政府各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比较落后,食品质量的检测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但一些部门的检测设备落后,甚至还不如企业的设备先进,科技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更有些部门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只是做做样子。这些主要也是由于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3)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通常都是发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才去想办法解决,缺少食品安全的预防意识和相应的政策机制,只是表面治理,不能长期执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监管的网络,有些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5.2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

在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形式下,一些社会力量还没有真正加入食品的安全监督中,目前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经历的环境相当复杂,只有国家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还需要这些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高效性。社会力量中消费者是一个大的群体,也是一直处于劣势的群体,从消费者就反映出了网络监管的不平衡性,有些消费者买到劣质产品多数自认倒霉,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权,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求救有时往往无果,必要的时候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或政府部门却忽略了这两大主体。

5.3 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力度不够甚至在有些环节中是空白

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是《食品安全法》,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相应的法规比较落后,有些监管环节在法律上是空白,让那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如那些最基层的小作坊,对它们的监管在食品法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将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包含其中;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不全,还存在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在有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不到位。

总之,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为网络中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悬殊,不平衡;网络各主体之间没有一个健全的联系方式;网络中的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

6 面对已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还要依靠法律,法律对公民和政府各部门都起到约束作用,在整个网络监管体系中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职责和权利,是整个网络系统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法规要规定网络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如国家食品的安全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责任都要具体要求;法律还要完善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体制,尤其要重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2)提高网络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这些网络主体中处于最劣势地位的是消费者,法律应健全他们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政府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

注重培养消费者的监管力度,既能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也能帮助政府维护食品安全,节省政府部门在打假上的消耗。首先要增多消费者信息的方式,加强其监管的力度;采取多种方法着重培养一些相关行业的协会组织,使他们在网络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提高他们的地位。

(3)加强整个网络监管各主体道德方面的责任,仅用网络手段维护网络监管的运行时远远不够的,这个系统还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还应加强各主体道德的建设,法律和道德建设同时进行。

(4)增加网络监管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处理好食品安全网络中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是整个食品网络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 张晓涛.监管主体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08(5):45-47.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5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20

[中图分类号] C9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30- 04

1 引 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由于农药、兽药和各类重金属残留,过量使用激素和抗生素,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细菌含量超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塑化剂、地沟油等问题接连不断,这些问题涉及到食品链的各个环节,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严重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忧虑,而且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急需找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监管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但从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深入人们的生活,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新的方法,在总结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后,发现要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需要从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入手,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有效弥补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方法的不足。

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已经在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定的政策基础和应用基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在某些种类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化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并且这些信息化的应用成效显著,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

在总结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2.1 食品供应链延长,风险增加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食品供应链拉长,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相当复杂。食品供应链中这些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相互影响,食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遭受污染,就会沿着供应链向下扩散,造成大范围的风险,进而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供应链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

2.2 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方便的食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共享途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我国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整合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但是从现在看来,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然存在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无法及时方便地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2.3 多部门分段监管协调能力差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餐饮消费领域由卫生部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协调机构,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责任事故等职能。分段监管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造成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力。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它依然有其不足之处。如注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之后再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是亡羊补牢式的管理,而忽略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预防工作。《食品安全法》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

2.5 民众参与意识不强

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同时,食品是否安全日益成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必备因素,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低;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或监督渠道不顺畅,使消费者失去监督动力,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维权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不强。

2.6 标准技术落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不完善,有些标准很陈旧,不能满足当前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无法快速方便地检测现在食品中越来越多的添加剂和化学制剂。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偏低,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比例仅为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标准高出美国数倍,我国的原料奶含菌量标准为200万个/ml,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设计

通过对食品供应链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关系食品安全的各环节经营主体,他们与政府和社会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同时,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供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使用,各参与主体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系统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快速查询和有效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是信息应用体系的基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监管数据库用于存储各类数据,供用户查询使用,实现信息共享。另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使监管更加高效、方便。基于以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如图1所示。

3.1 食品安全监管参与主体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食品经营主体,包括种植者、养殖者、加工企业、物流企业、商店、超市和餐饮企业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

消费者、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起到宣传普及的作用,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也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2 食品安全监管应用系统设计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在这些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①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②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③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⑤种植/养殖监管系统。⑥食品加工监管系统。⑦食品物流监管系统。⑧餐饮/销售监管系统。相关经营主体可以利用各自对应的系统获取相应环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标准,以便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按照规定,向系统中录入信息,作为食品追溯和查询的依据。

3.2.1 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

预警的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现象,对异常现象进行成因过程和发展态势的描述与分析,揭示其发展趋势,发出相应警示信号,通过提供警示信息来帮助人们提前采取预防性的应对策略。试想,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预警系统,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发生之前就被处理和解决了。

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包含3个模块:预警信息管理模块、预警分析模块和预警反应模块,3个模块缺一不可。其中,预警信息管理模块包括来自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食品供应链上各企业的自我检查、群众和社会组织媒体等的监督举报等相关资料。预警分析模块根据预警信息管理模块提供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输出分析结果。预警反应模块依据预警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确定食品是否出现安全问题,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做出预警反应。

3.2.2 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

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发出预警或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急处理系统开始发挥作用。通过诊断和分析,找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较少发生的问题,没有合适的应急预案,则可以迅速召集相关专家与政府部门共同商讨对策,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系统包含5个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快速诊断模块、趋势分析模块、决策指挥模块和新闻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是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进行样本收集,以备检测。快速诊断模块是对收集的问题食品样本快速检测,以便了解问题所在。趋势分析模块是对已经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趋势进行认真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决策指挥模块是该子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政府部门是该战场的指挥官,全权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工作。新闻模块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消除人们的恐慌。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早在3月份就有群众、专家提出三鹿奶粉有问题,但没有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如果当时应急处理系统发挥作用,相关部门利用应急预案,就不会酿成巨大的悲剧。

3.2.3 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

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信息进行溯源或追踪,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为有资格的机构提供溯源相关信息。国外立法经验表明,完善的食品信息追溯制度能够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网络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能迅速查出问题根源,将事故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一个基于食品供应链的信息系统,从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最终到达消费者的手中。通过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不论在食品链的哪个环节,向上向下都能跟踪查找到涉及食品企业、食品的信息。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迅速查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其他措施,避免问题的扩散。

3.2.4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

该系统能有效解决“分段监管”体制下,检测资源信息分割、部门间重复抽检、结论交叉等现象,能够将各监管部门在监测和日常监管中积累的海量数据有效整合,实现相互沟通和信息共享,具备强大的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实时共享、综合分析、风险分析预警等功能。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包括食品企业信息模块、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用户讨论模块、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和食品安全教育模块等5个模块。食品企业信息模块包含食品企业的食品经营范围、信用记录等信息。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包含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日常检测和专项治理中所得到的检测结果予以公布。用户讨论模块用于使用该系统的用户参与到有关食品安全的交流讨论中来。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是方便用户检索其所关心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教育模块是政府对社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让社会加深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激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2.5 种植/养殖监管系统

这是种植者和养殖者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重大疫病记录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农药/兽药标准与法规、饲料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农药/兽药安全检查、饲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进行电子标签编码。档案管理包含幼苗/幼雏来源记录、最终销售记录。

3.2.6 食品加工监管系统

食品加工安全监管系统对象是食品加工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检测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原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成品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食品电子标签。档案管理包含原料来源记录、加工过程记录、成品仓储记录。

3.2.7 食品物流监管系统

食品物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对象为食品物流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和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运输标准与法规、仓储标准与法规。安全检测模块包含运输安全检查、仓储安全检测。标识管理模块包含食品电子标签管理。档案管理模块包含食品运输记录、食品仓储记录。

3.2.8 餐饮/销售监管系统

该系统的使用对象是餐饮企业、超市、商店等,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档案查询模块等。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食品储存标准与法规、烹饪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安全检测模块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烹饪安全检测、环境安全检测等。标识管理主要是条形码管理。档案管理包含食品储存记录、食品销售记录。档案查询模块包含种植/养殖档案查询、加工过程档案查询、销售档案查询。

将这8个系统有机结合起来,集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

3.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由通信网络、交换中心、数据中心和数据存储组成。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和电子政务网,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通信服务。交换中心对网络上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给政府、食品经营者、社会提供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的网络共享。数据中心的建立是为了全面、集中、主动并有效地管理和优化食品安全监管IT基础架构,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高水平的可管理性、可用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保障系统的顺畅运行和服务的及时提供。数据存储是数据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文件或加工过程中需要查找的信息。数据以某种格式记录在计算机内部或外部存储介质上。

3.4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包括法律法规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库和安全标准数据库。监管数据库包括企业信用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法律法规数据库等。企业信用数据库反映了企业有关食品安全的信用记录。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国家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数据库包含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信用数据库存储了各食品经营企业自注册以来其食品安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信用记录数据,包括奖惩记录、违规处罚记录、各种检测结果记录等。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类标准数据,供平台使用者调取查询。

3.5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支撑体系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主要有GPS、RFID、条形码、二维码、微博、微信等。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可以提供食品及食品运输车辆的定位、行驶路线监控及呼叫指挥等功能。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射频识别)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可以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利用RFID技术,可以对附有电子标签的牲畜进行身份识别,电子标签上存储大量信息,便于追踪。条形码和二维码都能标出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制造厂家、生产日期等,两者的区别是二维码存储的信息容量更大,并且可以由汉字、字母、数字等组成,条形码只能存储数字。微博和微信都是当前很热门的信息技术应用,用户数量庞大,可以作为政府与广大消费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消费者可以利用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向政府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4 总 结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错综复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的设计和应用有利于厘清各监管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提高监管的效率;有利于企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政策,促进自我约束和管理;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行业动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合理选择安全食品,最终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娟.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研究综述[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11(3).

[2]亓春霞,张立涛.基于信息技术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框架[J].行政管理改革,2013(8).

[3]曹江涛,彭亚拉.建设基于供应链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全程保障食品安全[J].食品科学,2007,28(5).

[4]侯春生,夏宁.RFID技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3):296—298.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6

1.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多重困境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监管带来操作性难题

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看,法律规定笼统,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规定不够细致,概括性规定较多,权责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

(1)另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有组织或个人向工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工商部门如何对“食品安全信息” 把握判断,如属“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则通知其到卫生部门咨询;如属“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则应对告知程序及要求进行规范。

(2)“假一赔十”的“明知”涵盖范围难以认定,缺管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的“明知” 要件模糊,比较主观,难以取证,未能发挥“假一赔十”的真正作用。

(3)买样费和检验费,地方财政经费保障不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以南昌市工商局为例,城区工商局中区政府财政有拔30万,有拔20万的,而大多数县区工商局中县财政一分钱都没拔。食品安全法未对地方财政保障制定硬性规定及惩罚性法条,这直接了工商部门的抽检工作的开展。

1.2现有的公共管理水平及缺陷的制约

1.2.1公共管理的整体水平较低

现有的公共管理体制的建构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的步伐,公共管理的能力也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严、细、深、全”上跟发达国家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比如,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公众舆论、社会自律、政府、立法机构之间良性互动,虽然新问题不断出现,但美国人比较完善的信息采集和快速反应的公共管理体系都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1.2.2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的缺陷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公共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缺陷,人情社会法律约束的弱化,职能部门协调监管的不力,食品科学研发与应用的不衔接,经营者与消费者道德自律意识培养的缺位,食品市场的安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使食品安全问题在现有体制下难以有效遏制。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公共管理体系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公共管理体系的理论框架研究;食品安全公共管理体系应具备的监测、预警、导向、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功能研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集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可持续性安全于一体的食品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建设等方面只是处在初步探索阶段,还远未成熟。

2.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食品安全的对策分析

2.1大力宣传,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八项制度”赋予工商部门介入的手段有: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二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退市召回和惩罚机制,受理咨询、投诉、举报;三是增加日常巡查频率,从严查处食品案件,把日常监管中所获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向卫生部门通报并配合处理,公布日常监管管理信息;四是完善行政指导,促进经营者及行业协会自律。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实践中,应充分利用市场巡查之机,向食品经营户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促使其认识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严重危害性,督促其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切实落实台帐制度,积极引导其诚信经营,建立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以监管促自律,以自律促安全。

2.2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科技含量

让消费者知晓食品基本信息,保证其知情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件,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工商部门加强自身建设,维护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必由之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食品产业的极大繁荣,各类新品种、新产品层出不穷,靠以前的“一摸、二看、三问”的方式来鉴别食品,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只有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应用信息化、高科技监管手段,才能实现及时发现问题,工商职能履行到位,防患未然。以南昌市工商局为例,其推行的以食品流通环节备案查询系统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已经实现“远距离巡查,零距离监管。”以信息技术和监测技术为支撑的电子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食品检测信息化系统,完成对食品经营主体和食品质量信息化监管和远程监管平台的搭建,构建从批发到零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溯源机制,实现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流向可控、源头可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