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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范文1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 模式 策略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08-02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和意义
中外合作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中外合作办学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发展以来在我国已有20年的历史。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更进一步促进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和兴起。从1995年~2003年是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发展阶段,在此阶段,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基本找到了合作办学在中国发展的道路,使合作办学能在中国发展起来,成为除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以外的一种独立教学模式和机构。2003年至今是中外办学健康发展的阶段,随着中外合作办学法制逐步完善和中外办学理念逐渐为大众接受,中外办学的机构日益增加,涉及的省份也在扩大,引进的师资力量以及申请就读的学生人数也大幅上升。据有关部门的最新信息,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超过1100多个,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1月河南省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3个。2007年9月广东省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7个。2008年3月5日上海市第一批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123个等等。悉尼工商学院2006年在校生2700人(2010年达到4000人)。
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在于引进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推动高等教育课程国际化,促进中西文化交流,缓解教育社会需求,减轻政府办学经费的压力,有利于减少人才外流,带动了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在借鉴国外成功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利用国外先进教育资源推动教学改革,培养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必将成为中国教育长足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我国合作办学的模式
在当今千姿百态的中外合作办学中,由于多种不同的合作模式和多种不同的办学模式的存在,就组合成了多种多样的不同办学实践。每一个合作项目,既有不同合作模式的特点,又受不同办学模式的制约。各种合作办学的模式既存在自身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这就使得中外合作办学成效显得良莠不齐。
(一)合作模式分析
合作办学的总体原则是合作双方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参与合作,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合作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往往因时、因地、因项目层次而异,一般可分为以下四个常见的合作模式。
1.校校合作与校企合作。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基本上是校校合作的模式,即中国的教育机构与国外的教育机构就某些专业、课程、项目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办学模式在中外合作办学中采用的较多,适应面广,合作方式多样。
2.单方投资与双方投资。举办中外合作项目,需要有相应配套的硬件设施。多数项目是利用中方现有的校舍,或在校外租用房子进行装修后投入使用,外加一些必要的教学设备的添置,这需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通常做法有单方投入和双方共同投入两种。
3.局部合作与整体合作。局部合作一般是指中方教育机构以其中一个系或者一个专业进行合作,引进外方课程,由外籍教师担任部分课程。
4.外方教师为主与中方教师为主。中外合作办学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看外籍教师在全部课程结构中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比例。一般来说,外教比例越大,实质性的引进越多,但成本也越高。
(二)办学模式分析
一般而言,办学模式是指举办、管理或经营学校的体制和机制的模式。从中外合作的办学模式看,除了遵循办学的一般准则外,它具有明显的创新特点,常见的有以下四个办学模式。
1.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从总体上划分,可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大类。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形式灵活多样,主要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扣紧市场和就业技能要求。不足之处是,这类国外合作机构往往背景较复杂,有的是带有商业运作性质的营利性机构。由于国内没有类似项目,存在着不可比性,有时对质量进行监控较难。
2.单校园与双校园。中外合作办学中最常见的模式是单校园和双校园模式。单校园模式指的是,不把到国外留学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学生在中国境内完成预定的学业,即可获得相应的文凭和证书。双校园模式指的是,学生必须分两部分完成学业,一部分在中国境内的合作校内完成,另一部分在国外的合作校内完成。通常有2+2、3+1和1+2+1(数字代表年数)等模式。
3.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绝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都是以全日制模式运行,但也有部分项目是以非全日制的形式进行合作。非全日制合作是一种值得关注的带有创新特点的合作,它是适应社会需求所产生的新的合作方式。
4.单文凭与双文凭。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教育中,有两种常见的文凭发放办法,一种是单文凭,一种是双文凭。单文凭教育是指学生完成学业后,只获得中方院校或外方院校的文凭。双文凭项目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较正规的一种,学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通过高考等)方能被录取。这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模式,但由于受条件限制,生源不是很充足,目前办得很成功的仍然不多。
三、中外合作办学中我们面临的几个问题及如何搞好中外合作办学的策略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诞生后,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实践,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但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明显。
(一)对开展合作办学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或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一些政府部门、中方学者以及社会大众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从政府层面来说,因为担心教育主导、教育公益性等问题,因此对中外合作办学更重视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但却支持不足,大都缺乏具体的鼓励性措施,也没有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进行大力宣传,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没有很好地对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外方优质资源进行研究,影响了办学质量,从而让大家误解中外合作办学有钱就行,认为中外合作办学不正规。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积极应对:
1.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深刻认识中外合作办学的必然性和积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国教育进一步发展与世界接轨的需求,于是中外合作办学应运而生,成为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一条办学模式。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所以中外合作办学对我们来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真正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首先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这对于指导办学是必要的。其次,还必须明确我们的办学思路,尽快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也应尽快制定。必须认识到,中外合作办学不是延续我们原有的做法,而是应当以全新的角度、全新的观念对待这项工作。而要做好这项工作,加强合作双方的沟通交流是必需的。
2.正确处理办学公益性和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我们把中外合作办学和国内高校一样定位为公益事业,而国外一些合作学校或机构把谋求丰厚的经济利益作为其目标。为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在这两者间找到平衡点,使双方取得某种共识。国外合作方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国内合作方则应重视社会效益而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科目,限制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全面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的投入成本高,而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影响力很难保证有足够的生源来解决高投入的问题,也就是开办中外合作办学存在一定风险,所以很多合作学校的专业设置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科目如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导致低水平重复办学。应当避免重复性,办出自己的特色。在树立正确的合作办学的目的前提下,认真分析市场或者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社会有用而相对开设较少的科目,不要一味以眼前利益为目的。合作办学是一项长期的事业,认认真真踏踏实实才能够获得长远的利益。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质量不能保证,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和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与学生质量即生源、师资力量特别是外方师资有很大关系,当然办学机构的办学目标、办学理念、办学原则、以及具体的项目规划与管理与办学质量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教学质量是影响中外合作办学质量高低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如果引进外国教育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则难以保证办学质量。关于引进外方课程的比例,我国教育部的规定是“不低于三分之一”,实际操作中,虽然许多项目从形式上达到了这一要求,但并没有从实质上做到。某些合作项目虽然课程是外方学校的,但是聘任的教师并非合作学校对方原有的,教师更谈不上是资深教授,而是外方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派到中方来授课往往都是短期的。更有一些合作项目虽然名义上是引进外方课程,可实际上外籍教师都是中方院校自己从社会上聘任的,这就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应当采取措施:
1.引入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合作办学机构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是否有违合作办学的原则,一旦发现及时处理,引入监督检查机制对合作办学双方也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使合作的情况更加透明。
2.把学生质量作为检验合作办学质量的一个标准。衡量学生质量的高低,有两个方面,第一,非常直观的表现,就是学生出国进一步学习的数量。第二,应当看毕业学生的素质与能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我国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这个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包括哪些内容,目前虽然不很一致,但基本上应当包括这么几点:外语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较强的创新能力、较强的实践能力。
中外合作办学可以汲取国外尊重个体差异性发展的现代教育理念和模式,引进多元丰富的教育文化资源,并借鉴外方严格教育质量监控的经验,使我们在探索现代教育的新路时少绕弯。当然,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不能背离我们的具体环境和实际需求。
[本文由宁波大学刘孔爱菊基金资助完成研究]
参考文献:
1.张蕾,杨艳:.中外合作办学法律特征及法律形式研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0(1)
2.董泽芳.现代高校办学模式的基本特征分析.高等教育研究,2002(3)
3.周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双语教学模式探索.辽宁教育研究,2002(5)
4.王剑波,康健.大力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0)
中外合作范文2
2004年对北邮的中外合作办学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
去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北邮与英国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开展的本科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这个项目,北邮新增设了两个国内急需的交叉学科专业,即电信工程及管理专业和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学院。
9月,122名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计划内学生进入国际学院学习。这批学生将通过中英双方的联合培养,在北邮完成四年的本科学习,成绩合格者将被授予伦敦大学和北京邮电大学双方的学士学位。
9月15日,又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国际学院联合培养项目新生的开学典礼隆重举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北京市教委的代表,英国驻华大使和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院长等人出席了开学典礼。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有关负责同志代表章新胜副部长对联合培养项目的成功启动表示祝贺,勉励北邮通过合作,真正达到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规模,提高合作办学的水平和层次。英国驻华大使在开学典礼上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对双方的合作给予充分肯定,并表达了继续巩固和加强中英教育合作的意愿。
联合培养项目成功举办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学生家长普遍对这种办学模式表示欢迎.也引起中外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一些国内外高校专程前来参观考察,对北邮合作办学的办学特点和管理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北邮的中外合作办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合作办学的起点却很高。针对北邮的学科特点和发展规划,在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多所大学反复接触、谈判的基础上,确定了英国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为开展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伙伴。
玛丽女王学院是伦敦大学规模大、学科全、教学科研水平高的几大学院之一,在多个研究领域中居于领先地位。她是最早提供计算机科学学位的大学之一,此后她的计算机科学系在此学科发展中一直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她的电子工程系提供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硕士、电子商务工程硕士等专业,其毕业生炙手可热,为各大公司所争抢。据英国泰晤士报2004年世界大学排名公布,该学院综合排名列全球第100名,列欧洲第36名,列英国第14名。在英国最新的毕业生就业年薪排名中,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在全英高居第二位。两校的合作,正如北邮校长林金桐所言.优质资源的融合,中英文化的交流。
其实,两校的交往与合作始于2000年,是年,两校签署了学生交流项目协议,北邮于2001年推荐9名本科毕业生到玛丽女王学院攻读硕士课程,其中7名同学成绩优异,获得全额或部分奖学金,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这样的优异成绩,是北邮优秀教育教学质量的体现.也为进一步合作交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学生交流项目逐年扩大,实质性的校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教师互访也不断增加,双方都萌生了开辟新的合作领域的意愿。
于是,双方就各自的办学特点、学科优势以及国际、国内人才市场需求进行了认真调查论证后决定,在北京实施联合培养学士学位项目,开设国内急需的交叉学科专业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这两个专业是两校同步开设的新专业,培养既熟悉中国国情,又具备电信专业知识、管理理论知识和两国法律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英语语言交流能力以及国际市场开拓能力,适应新世纪国际竞争环境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在北邮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启动及办学过程中,教育部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为他们提供了政策依据。教育部国际司对他们开展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设想,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和具体的指导,在联合培养项目启动、谈判和项目审批过程中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仅用了短短的3个月,就完成了联合培养项目审批程序。
回顾北邮中外合作办学之路,国际学院的领导认为,最关键的是拥有一个精通专业、团结坚定的领导集体,并在其领导下制定出了适合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符合北邮发展目标的中外合作办学方针。
从严管理,是合作办学的保障。国际学院成立以后,把从严管理贯穿到了教学、日常工作以及学生管理的方方面面。而从严管理的依据就是各种规章制度。为适应合作办学的需要,双方共同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章规范和检查各项工作。这样的规章制度要符合两国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符合两校的管理规范,并允许有合作项目的特色。以学生工作管理为例,北邮着眼于人才培养,从建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出发,在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日常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入手,制定适合合作办学学生的学生手册。同时也让学生参与,引导他们从中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为保证项目能够按照既定目标培养出高素质人才,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北邮注意学习借鉴英国成功的教学管理模式,联合培养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双方各指派三名委员负责项目的管理。管理委员会委员每月举行一次视频会议,每年至少开一次圆桌会议,讨论联合项目的各项工作。项目主管由两校校长共同指派,中方成员担任,代表管理委员会执行决议,负责项目日常运作。管理委员会中方成员中有一位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项目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原则,切实维护中方特别是学生在联合项目中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和考试委员会,其中学术委员会由双方各指派三名成员组成,负责课程设置、聘任教师、检查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等。学术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视频会议,每年至少开一次圆桌会议,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考试委员会由双方任课教师和相关负责人组成。参照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办法,考试委员会聘请一位清华大学教授和一位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教授担任校外委员。考试委员会主要负责评审试卷、监控匿名评分过程、学位认定以及审核考试通过的学生名单。考试委员会通常在每学期末召开会议,评估教学质量,考试委员会的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这样的模式分清了行政和学术两种权利的职责,也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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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今后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和师资的知名度作为主要依据;2008年年底以前,暂时停止高等职业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这意味着,作为我国教育市场对外开放的产物,中外合作办学开始进入整顿期。
中外合作办学走过12年历程
12年前,天津财经学院和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办MBA班之举,成为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第一例。
12年时间,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可以用“雨后春笋”、“方兴未艾”来形容。迄今,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已超过1100个,覆盖了全国除宁夏以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其中,上海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最多,已有254个,在读学生达8万余人,办学层次涉及学前教育、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在北京发展也比较快。自上世纪90年代北京诞生第一家合作办学机构起,到现在已达71家,其中非学历教育机构50家,学历教育机构21家。学历教育机构中,高等学历机构10家,中等学历机构11家,在校学生超过2万人。
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另一类是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享有独立的办学自,内部管理则实行董事会制。
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学校领导下的二级学院制,由学校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创办,不具有法人资格,具体由二级学院运作。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数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另一种是一般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双方根据契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合作办学任务。
两年前,教育部在总结中外合作办学10周年成果的时候,曾做过这样的表述:“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实践证明,中外合作办学在创新教育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师资素质和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日益显示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很“乱”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现象,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作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
―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的意识,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
――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办学论证不严,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
――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存在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来招揽学生,而学生难以获得外国学历学位证书。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谈到,有的办学机构打着与国外某大学合作的旗帜,实际上学校没有聘请到一名外籍教师,也没有引进一本国外教材。还有的中外合作项目,外方派出的教师数量极少,或者从国外请来一个教师,就在全国到处演讲,说他们是中外合作办学,可实际上99%的课程都是中国教师担任。而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条例规定,担任主要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引进国外教材不应低于教材总数的30%。
建立合作办学发展新格局
随着问题的逐渐显现,对中外合作办学加强监管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从今年起,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严格整顿,以建立合作办学发展的新格局。
教育部强调,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必须坚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严禁高校乱攀“洋亲戚”。教育部提出,今后教育部审批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为知名机构或知名学科专业及是否拥有著名教授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项目申报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高等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也在重点整顿之列,教育部将加强这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2008年年底以前,原则上暂缓受理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备案编号申请。教育部要求各地方政府要从学科专业、国别选择、数量布局等方面精心筹划本地区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规划,指导学校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等方面的经验,增强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领域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教育部将对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广告和学历文凭颁发进行重点监督,并开展排查,对存在问题者将予以坚决处理。此外,还将在部分省市按学科大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这种评估充分重视自评,兼顾专家抽样评估,同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执法和处罚机制也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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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方:××××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
1.××××: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2.××××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3.××××:
登记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英文:××××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旅馆部分约××平方米(约××间客房),
办公楼部分约××平方米;
原有建筑物面积××平方米。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F.F.E.庭院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它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
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
2.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
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以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1.协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竣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乙方: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它有关安排;
4.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从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经营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它下属人员,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根据董事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别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一、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5)安排在中国境内外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调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它有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资料;
(10)其它有关筹建的业务。
二.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并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的所需设备、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三.行政处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的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完成。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
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
第九章采购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税务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建筑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2.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3.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在新建建筑竣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办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文书写。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应作为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它收付款项以及债务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报送××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报表还应抄送原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规定。
1.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十日前提出;
2.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偿还该期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年度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第十三章审计
第七十一条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天内完成。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提交给董事会及甲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束后的××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此种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该审计报告××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自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合营期限终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年。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年,董事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在××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年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额超过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因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它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美元,甲乙双方又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清算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以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它财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保留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分用××币支付。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保险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限及其它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其它单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立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关当局批准的,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新晨
第九十三条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事宜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前款的通知如采取电报或电传形式,须随后以航空挂号信函通知。
合营企业与乙方之间往来的文件、通知、会计报表、审计报表等,均须以航空挂号寄送。
双方接受通知的地址,应在本合同中第一条写明的法定地址。
第九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合营期内未取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也不得让第三者使用“××”,或与其类似的名称,进行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自中国有关当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外合作范文5
关键词: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
0引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已发展30余年,其作为一种新的办学教育模式,逐渐在我国原有的教育体系内起步发展,成为继民办教育、公办教育之后的第三大教育形式。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在全国各大省份来说,算是起步较早的省份,1995年哈尔滨恒星外国语学院与英国南岸大学合作成立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1996年东北农业大学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国立工业大学联合培养本科学生项目作为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迈出的第一步,拉开了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序幕。目前,根据中国教育部官方公布数据,黑龙江省共计批准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176个,与18个国家开展了涵盖专科、本科、专升本、本硕连读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学生项目。黑龙江省由于其地理位置较为特殊,处于中国的东北角,与之相毗邻的国家有俄罗斯、韩国、日本等,所以很多黑龙江省高校利用这个优势,与上述几个国家率先开展了合作办学项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专业内容的持续扩展,不少高校也陆续与欧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展了合作办学项目,合作办学的专业已经达到了80多个,涵盖了文、理、工、经、管、教育、史、法、医等学科门类。
随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地不断开展,开展语言培训、技能培训的周边教育形式也如雨后春笋陆续开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社会教育形式。近几年,黑龙江省不断加大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力度,举办中国国际教育展并召开中外院校交流与合作研讨会,拿出高层次的诚意,推广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在原有的“2+2”、“3+1”等双校园模式上,创新性地提出“4+0”合作办学模式,也就是将国外的师资、教材、教学模式完全引进来,让学生在国内完成留学过程,毕业后颁发国外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着力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的本土化,此举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国外优质教学资源的原原本本引进,实现国际教育的本土化落地,为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教育形式,改变了我国原有的教育格局和形态,特别是和高等教育学校结合之后,改变了中国对于教育的理念想法。目前,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已经成为普遍的办学方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外合作办学并非都得到大家的称赞,社会上良莠不齐的办学机构比比皆是,关于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负面新闻时常听闻。事物的发展都会经历盛极而衰的规律,所以,我们应该审慎地看待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走出危机四伏的格局,破除障碍,重新前行。
1黑龙江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从起步到现在,由于没有可借鉴的成熟经验,一直处于摸索前行的阶段。再加上黑龙江省开展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几个学校和学院相互之间办学背景,专业设置,学科优势等方面各不相同,学校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定位也不一样,所以,一直以来,黑龙江省的各大高校都是各自为战,没有综合性统一的规划,有些高校就陷入了困境之中,难以实现突破,中外合作办学成为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鸡肋。其实,中外合作办学对于我们来说,是将西方教育的资源、教学方法手段等进行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外合作办学虽然有着中式的外衣,但是实质上仍旧是西式的。这是两种教育制度的碰撞和融合,在这个过程中,激发出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都是正常的,我们要做的不是逃避,而是勇敢面对,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突破式发展。
1.1中外合作办学生源基础弱,合作办学质量不高
建国之后,我国的教育形式主要以公立教育为主,国家主导教育建设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的定式,在原有的观念中,到国外留学往往代表着学生综合素质高,成绩优秀等内容,所以,当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开始兴起的时候,生源还是十分充足,人们大多对这项教育形式表示认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面生源的充足保障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生源的知识基础性较弱,导致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逐渐失去了方向。大多数参加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都是因为高考成绩不够优秀,不能选择自己心目中理想的高校,才退而求其次选择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学生入门知名高校的心愿。可是,往往该类学生的学习基础薄弱,即使是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降低了准入门槛,但是进入项目后,中外合作办学对学生的学业要求并没有降低,尤其是对语言的要求更是比普通高校的学生还要高。这就产生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要求高和学生基础水平差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
1.2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缺乏统一性,制度不健全
中外合作办学这一教育模式刚开始兴起的时候,各大高校和地方就是本着边干边学的想法起步的,有些高校一些基本的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还没准备好就开始招生,把学生招到学校之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有的在学生出国之前,没有进行过针对性的培训,到国外之后,难以适应当地的生活和学习;有的学校专业设置混乱,自身的优势专业没有发挥出来,先将容易出成绩,投入成本低的专业设置成中外合作办学方式,就更别提在一开始就有一个整体规划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了,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去统一管理这一办学教育模式,所以,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是比较零散的。
1.3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缺乏服务学生的意识
我国的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以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为主要目的,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我国也在不断地放开教育创办,民办教育也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办教育的大前提还是以服务于国家和社会为主要内容。与我国情况不一样的是,在西方国家,教育大多作为一项产业来发展,遵循商业管理的模式,具有商业属性。很多与黑龙江省开展高校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在这种模式下,办学者与学生之间,就像是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但是,黑龙江省的高校大多为公办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即使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也是这样,不能按照西方学校的体系模式,为学生服务,定位不够准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有时让学生有“拿钱买学分”的感慨,学校不能合理地去解决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显然不利于中外联合办学的发展。
1.4合作渠道不够宽,形式单一
从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平台的数据上可以看到,目前黑龙江省高校合作办学的国家大多集中在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少数几个国家,开展合作的范围渠道不够宽,除了这几个国家之外,还有很多国家的高校具有专业特色和优势,应放眼世界,充分调研,拓宽合作渠道;另外,在专业设置上,重复建设,偏科建设现象比较明显。大多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覆盖了计算机、经济管理、金融学等专业,但是对于工程技术、农业科学、生命科学等学科的数量较少,这些专业的人才是黑龙江省较为缺乏的;选择合作对象不够谨慎,对合作对象没有做充分的了解和调查,有时一个学校同时与多个同类型、同层次的外方高校进行合作,签订协议合同等不够规范和统一,外方的合作院校层次较低,纵观整个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几乎没有全球知名高校。
2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对策建议
如何突破现在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瓶颈,实现进一步的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加强内涵建设,提高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水平
每一种教育都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更应该是我国教育改革的排头兵和先遣队,针对目前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无法得到社会和家长认可的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该痛定思痛,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水平,让社会看到实际效果,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在社会上的口碑和地位。目前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在生源上处于劣势,部分家庭条件优越,但是学习基础薄弱的学生进入到中外合作办学中来,学校应该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管理服务,树立自己的学校口碑。针对学习基础薄弱的学生,可以设定基础夯实班,通过半年或者一年的学习,筑牢学生学习的基础,尤其是语言基础,增强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灌输学校宽进严出的办学思路,让学生做好准备,明确自己在校期间的学习目标。多种途径、多种措施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保障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质量水平的基础之一,黑龙江省高校要开放思路,邀请国外高水平的教师到国内进行讲课,开设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保证学生在国内期间能够提前感受到国外教学的气氛和条件,吸收前沿专业知识,中方教师可全程参与外教授课过程,适时搭建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增加学术交流机会,进而真正达到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优秀学生的目标,改善中外合作办学在社会上的地位。
2.2强化政策监督,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统一规划,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蓬勃发展表明这种办学模式适应社会的发展,有其存在的合理和价值。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教学方法,教育模式,这就难免与国内传统的高等教育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中外合作办学往往采取的是宽进严出的政策,这和我国传统高校中,统一制定学生培养计划,统一进行培养,相同的毕业条件有较大的不同,但是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依托传统高校的管理,在管理制度上,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应该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独立的管理制度,发挥其特色优势,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坚持我国既定的教育方针,符合我国教育必须服务于社会和国家的需要的同时,体现出中外合作办学的自和独立性,中外合作办学让国外优秀教育资源、先进教学方法手段原原本本落地。另外,要在政策上,完善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也要实现优胜劣汰,充分支持优质的办学项目继续可持续的发展,对于损害学生利益,破坏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进步的,给予坚决取缔,从而形成良性的办学氛围。还要结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强化对国外学历学位的认证体系建设,严格认证各类合作办学文凭,把学生在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纳入高等学历电子注册体系,为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
2.3拓宽合作渠道,提高办学层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加快,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其他国家对于中国的认可度越来越高,更多的外国学生开始向往中国文化,学习汉语。黑龙江省地处中国的边缘,与多个国家接壤,要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来,积极拓宽合作渠道,寻求广泛的国际联系,增加与黑龙江省高校合作的国外知名高校的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专科、专升本、本科合作办学模式,同时探索性发展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合作办学形式。
3结束语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依托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基础发展起来的,随着其发展的不断加快,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黑龙江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起步早,发展迅速,也同样遇到了生源基础差,办学质量不高,办学层次不高的各种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突破发展瓶颈,提高办学内在质量,强化政策支持,拓宽合作渠道,从而使黑龙江省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继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立新.解读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平等与效率的视角[J].高教管理,2007(4):39-41.
[2]赵素波.我国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综述[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2):154-156.
[3]罗志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探索与实践:以福建农林大学海外学院中加项目为例[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2(6):89-93.
[4]李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过程中纠纷的防范与处理[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90-93.
[5]张星谕.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科技与管理,2005,7(4).
[6]李凤堂,王秀梅.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5(5).
[7]王乃静,等.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思考[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6).
[8]王文斌.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几点思考[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1).
中外合作范文6
[摘要]中国合作办学高职院校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这给高职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发生这种问题的主因体现在政府扶持力度不足;学费收入支配受限;吸收社会资金难度较大;国内社会捐赠环境较差等方面,因此,本文根据高校筹措渠道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筹措;渠道;资金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势头很猛,它已经成为了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我国教育部门统计,在2016年底,我国教育部已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300多个,其学校的办学层次普遍较高,办学规模也普遍较大,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教育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推动我国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资金不足又成为了制约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改变这一现状成为了高职院校急需解决的重要难题。
一、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发展现状
目前,高职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一直存在经费筹措不足问题,这给高职院校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更有些高职院已经难以维持办学需要,随时都面临着倒闭的风险。为了改变中外合作办学高校资金不足的现状,很多高校采取扩招的方式进行筹资,但是由于招生存在盲目性,教育资源供应不足,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结果造成学校信誉降低,学生招生困难,短期效益直接让高校失去了竞争力,高校已经面临着倒闭的危险。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着经费筹措困难的现状,这严重的阻碍了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于资金缺乏,直接导致学校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的出现,这严重影响了高校正常教学的开展;第二,由于资金缺乏,直接影响着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学校教师水平得不到提高,必然会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第三,由于资金缺乏,直接导致学校竞争力不强,这会影响学校的对外招生,长期发展后必然会产生恶性循环,不仅学校难以站稳脚跟,更会影响学校的生存。
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当前的经费筹措渠道及其问题表现
尽管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办学主体与其他办学机构都不相同,但是其经费筹措渠道也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投资、自身经营所得等三大部分,只是其各经费筹措部分的比例都不相同,下面,我针对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筹措渠道进行具体介绍并分析其问题所在。
(一)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扶持是高校获得资金的最稳定渠道,但是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却难以获得相对平等的待遇。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投资不足。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大教育经费的投资力度,如在2010年,我国财政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明确规定:“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这已经是我国政府目前所能作出最大的教育投入资金比例,但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且,这些经费用于国家公办高校的比例较高,而对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投资比例较低,这严重地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发展;第二,银行贷款难度大。银行贷款无疑是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筹资的最佳途径,但是高校贷款却存在门槛多、难度大问题,发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高校普遍还款能力较低,更有些高校存在资不抵债问题,这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取消了优惠学校贷款的政策,从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第三,减税政策不明确。虽然我国教育部第二十号令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而且其第一章第四条中也明确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但是其具体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却没有确定,这就造成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不仅要比其他公立学校承担更多的税款,而且还要受到政府多部门的限制和管理,这让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失去了市场竞争力,降低了投资者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性。
(二)学费收入支配受限
学生的学费是高校维持学校日常运作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却存在学费收入支配受限问题,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高校的发展和壮大,还影响了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学费标准受到国家政府控制。中国合作办学高校的最大教育特点就是学生在国内学校上学却可以接受国外的高等教育,这也是这种中国合作办学学校吸引生源的最有效武器,高校还会聘请国外专家学者来校任教,这会加大资金投入,其投入的教育成本会很高,所以高校需要提高学生的学费来收回成本,但我国政府为了民众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却不会任由这样的高校进行学费定价的,有时候高校的教育成本投入和收入可能不成正比,这就造成中外合作办学高校难以收回成本,甚至出现面临倒闭的危险;第二,学费收入需要上缴。许多就读于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学生的文凭都是外国学校颁发的,国内的办学学校只是提供了学习场所,因此,学生不仅要缴纳单独的学费,更有些国外高校还需要学生出国学习,这些费用是国内合作办学高校替国外高校代收的,这部分学费是非常可观的,但是却难以列入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收入。
(三)吸收社会资金难度大
高校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吸收社会资金来供应自身运作,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却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科研收入较低,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建设时间较短,其师资力量还十分有限,难以承接较大的科研项目,况且研究科研成果还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和长期的实践,这都不是中外合作办学高校能够在短期内克服的困难,所以,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科研收入普遍较低,如果依靠科研在短期内创收是难以实现的;并且校企合作不深入,由于普遍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建校时间较短,还没有为企业服务的精力和实力,造成校企合作经营还只是空谈,其合作深度还不够。
三、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筹资的具体措施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筹资困难的现状,高校要根据自身条件来调整筹资方式,制定投资方案,、扩宽筹资路径,从而让高校有稳定的资金保障,满足高校的发展需要,实现高校办学的健康持续发展。下面,我介绍一下其具体的筹资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学费标准,增加学位课程数量
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来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学习,制定合理的学费标准和增加学位课程数量是十分重要的。第一,学生和家长都有衡量学校学费的标准,如果制定的学费标准不合理,必然会影响生源的招生,让学校失去市场竞争力,但是也有例外,如果高校声誉较好,那么即使收费过高也不会受到影响;第二,许多学生和家长都有获得多个学位的满足感,因此,增加高校学位课程的数量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学生来校学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学校开设了更多的学位,也要保证教学的质量。
(二)提供办学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投资力度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高校资金不足的现状,为高校提供办学优惠政策,给高校提供更多的资金扶持是最为有效的手段。第一,加大财政投资力度。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建校时间较短,需要很多资金进行设施建设和日常运作,政府投资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所以,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拿出一定的教育经费对中外合作办学高校进行扶持,这样才能提高投资人的办学积极性,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快速发展;第二,提供办学优惠政策。既然我国教育部第二十号令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而且其第一章第四条中也明确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那么各地政府就要根据教育部出台的文件要求制定与之相对应的优惠政策,真正的让投资人得到实惠,让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得到政府的扶持。
(三)加快校企合作步伐,利用科研成果创收
为了增加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收入,加快校企合作步伐和利用科研成果创收都是行之有效的有段。第一,加强校企合作可以实现双赢。企业可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践场所,这对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可以为企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而加强校企合作又可以让学生和家长看到学生良好的就业前景,可以吸引更多的生源来校就读,从而达到为学校创收的目的;第二,利用科研成果进行创收。如果学校得到企业的财力和物力支持,可以更好地进行科研成果开发,那么必然会缩短科研成果的研发时间和成功率,学校不仅利用科研成果进行创收,更会提高学校的知名度,这又可以达到吸引更多生源的目的。
结语
为了改善中外合作办学高校资金不足的现状,高校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来调整筹资方式,制定投资方案,、扩宽筹资路径,进一步加快筹资渠道体系建设,实现高校办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社会募捐———中外合作办学筹资的“朝阳”渠道[J].财务与金融,2009(3).
[2]崔春,曹佩红.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筹措困境及破解策略[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