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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转让协议范文1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附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2
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参考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房产坐落、位置、结构、层
次和附属设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屋质量: 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 (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共有权证号为 :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结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2. 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 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 余款 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 ‰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 %违约金。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 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 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 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 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 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见证人: (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简易版房屋转让协议书
甲方(卖方) :
乙方(买方) :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 面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 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 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________________ 。
四、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 个月内,向甲方支 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 。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 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 甲方应在公证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 无欠账, 如电话费、 水电费、 入网费、 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 向对方支付______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 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 30 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 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4、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共 3 页) 甲方(卖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乙方(买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月 日
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方(卖方) :
乙方(买方) :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 面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 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 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________________ 。
四、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 个月内,向甲方支 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 。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 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 甲方应在公证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 无欠账, 如电话费、 水电费、 入网费、 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 向对方支付______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 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 30 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 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4、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共 3 页) 甲方(卖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乙方(买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3
股权转让是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有权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争议发生的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以及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是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股权转让生效是受让方取得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转让股权的目的而达成的出让方收取价金并让渡股东权利,受让方支付价金并取得股东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在成立时即可发生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发生效力之后,受让方就可以按照协议支付价金并取得股东权利。此时,股权转让才可生效。因此,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何时履约的问题。
股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登记变更或交付。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该将股东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发生变更的应该进行变更登记,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法第44条则规定了“股份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自交付之日起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受让人已经支付价金,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或交付的情况下,受让人依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和权利,即股权转让依然没有发生效力。
2、法律对股权转让的一些限制。比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目标公司章程中对转让的限制。有的公司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这在股权转让中也是要特别注意的。
增资则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由新的出资方出资,改变股东的持股比例;另一种是按照原比例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不改变股东的持股比例。
增资与股权转让之间的区别在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取得了价金,增资则是股东向公司增加新的资金,最终由公司取得新增加的资本。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4
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
1993年12月3日,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广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用其以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鹰德公司)的名义投资于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泰陶公司)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广侨公司,作为其偿还所欠广侨公司2800万元人民币之保证。1994年2月26日,广侨公司与鹰德公司等在香港订立抵押合同,再次确认上述抵押。广侨公司将上述抵押情况传真给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并派人专程告知。1994年5月26日,鹰德公司又将其在泰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利乐公司),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月28日,泰陶公司召开董事会,3位董事未到会,亦未委托他人出席。到会的6位董事一致通过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股并形成决议。1994年6月8日,泰陶公司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关于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在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并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转股协议已由转受让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一致通过形成决议,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36条的规定,遂于1994年6月27日作出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同意鹰德公司将其在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50万美元转让给利乐公司,同意泰陶公司上报附件即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广侨公司得知该批复,于1995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广侨公司诉称:1993年12月3日,鹰德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将其在泰陶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进行抵押,作为其偿还所欠2800万元人民币债务的保证。1994年2月26日双方在香港签订抵押合同,再次予以确认。其向被告通报了有关抵押的情况。之后鹰德公司隐瞒其股权被抵押的事实,与利乐公司签订转股协议, 将其股权转让给利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转股协议无效。其次,根据泰陶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泰陶公司由出席董事会的6名董事签名通过决议,同意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不符合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市外资委批复同意股权转让不合法,请求撤销市外资委的批复。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辩称:原告与鹰德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经泰陶公司董事会同意,应属无效。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24条、36条的规定。要求维持其所作批复。
第三人泰陶公司述称:鹰德公司将其股权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通过,公司不予认可。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已经市外资委批准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没有提出意见。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抵押给原告广侨公司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泰陶公司的申请未依法认真审查,仅依据泰陶公司董事会由三分之二到会董事通过的决议,同意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批复同意转让的依据不足,且违反泰陶公司的有关合同、章程,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第35条、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l目之规定,于1996年3月7日作出判决:撤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1994年6月27日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有关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50元由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不服该判决,于1996年3月29日提出上诉。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对泰陶公司报送的申请报告认真审查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广侨公司不是合法抵押权人,无抵押之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接受广侨公司的起诉也是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所作批复。同时,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认为抵押协议有效,上诉人批准转股违法,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与第三人泰陶公司对上诉人行使审批职权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广侨公司已将其与第三人鹰德公司签订股权抵押一事告知上诉人上海市外资委,上诉人上诉中仍对此否认无依据。上诉人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证据不足。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到会一致通过鹰德公司的转股并形成决议,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但该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审批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诉人未依该规定对泰陶公司董事会非全体董事通过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订的转股协议,是否符合泰陶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文件是否真实等情况认真审查,即认定泰陶公司申请符合条件,作出批准同意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股权抵押给被上诉人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认定,超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但尚不足以影响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l)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担。
[评 析]
本案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之所以败诉,关键问题有二:
一、关于合资一方转股须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审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赋予合营他方优先购买权。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因此,作为审批机关,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理应对此加以审查。但是,被告却简单地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系将合资公司董事与合资他方两个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相混同。合资公司董事对转股协议的表态是基于其董事身份对合资公司的事项行使权力,除非有明确授权,否则他不能直接代表合资他方,即使该董事是合资他方委派至合资公司的,也不能将其等同于合资他方。
二、关于对合资企业即本案第三人泰陶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审查。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合资企业“必须有三分之二董事到会才能召开董事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是泰陶公司的合同、章程作出了比该要求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合同、章程均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而生效,且审批机构对该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故本案被告在审批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合资企业有关合同、章程的规定,而不应简单地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作的一般要求。本案第三人泰陶公司董事会就转股协议所作决议,只由到会的6名董事一致通过,而没有取得董事会全体9名董事的一致通过,显然不符合泰陶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据此认为董事会决议合法而批复同意相应地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批复,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5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债权转让作为能够快速激活经济交往、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快捷方式之一,已越来越受到被三角债困扰的经营者的青睐;随之而来要求办理债权转让公证也越来越多。债权转让协议书怎样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债权转让协议范本1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 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_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 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新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原债权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债权转让协议范本2出让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事项
甲方将_______的债权:债权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其中: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__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_______小写_______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_______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_______小写_______,并按大写_______小写_______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
第六条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日
债权转让协议范本3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简单转让协议范文6
“网络理财”线下蔓延
近年来,以“P2P理财”“网络理财”为名但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民间理财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兴起,它们广布网点,“理财”金额庞大,用户数以万计。
在天津市津塔写字楼内的安信普惠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周先生向记者介绍了多款其公司推出的“P2P理财产品”:5万元起投,15天年化收益率6%、1个月年化收益率7%、3个月年化收益率8%、6个月年化收益率9%、9个月年化收益率10%、1年及以上年化收益率13%。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意义的“P2P理财”不同,这些产品均需在线下刷卡购买。
周先生表示,天津分公司虽成立不久,但很受客户欢迎,仅7月份就卖出了2000多万元的理财产品。全国各分公司加起来,每个月能吸收上亿元的理财资金,这些资金会以24%左右的年利率贷给资金需求方。周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从吸收理财资金到放贷均在线下进行,有专门的客户经理为理财方和贷款方进行服务。虽然法律上不允许“保本保息”,但公司设置了“本金保障计划”,即使放贷没能收回,也可以确保客户拿到公司承诺的收益。
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的宜信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月满盈”“季度丰”“双季丰”“月息通”“宜信宝”等多款“P2P理财产品”,按照投资金额和投资时间不同,年化收益也有所不同,其中“宜信宝”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最高为13%。
该工作人员说,现在市面上各类理财公司非常多,13%的年化收益率在业内不是很有优势,但宜信公司是业内龙头,最值得信任。据介绍,仅在天津市区的营业部,宜信就有400多名员工在销售理财产品,全国各分公司加起来,平均每天能吸收1亿元左右的理财资金。这些理财资金,会通过遍布全国各地的贷款团队以20%到30%的年化利率贷给资金需求方。
在位于天津市市区某写字楼的桦栋财富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热情地告诉记者,该公司推出了从“桦栋一号”到“桦栋五号”等多种“固定期限类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从8%到15%不等,可以“100%兑付客户本息”。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负责人“实力雄厚”,旗下除了这家理财公司还有多家类似公司,借贷两端的客户群都非常庞大。
利用“债权转让”规避法律监管
采访中记者发现,这些公司普遍通过一种名为“债权转让”的方式,规避了我国法律中禁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监管。
安信普惠工作人员周先生说,法律不允许企业先吸储后放贷,也不允许企业向企业放贷,但并不禁止个人转让自己的债权。安信普惠的模式是,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先把自己的钱借给贷款人,签署债权债务合同,于是就享有了对贷款人的债权。随后安信普惠公司会把法人代表张某个人名下的这些债权打包重组,变成理财产品转让给理财人。
周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7月份其经手的“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列着18个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让债权价值等信息,其中借款人职业情况仅被简单分类为法人、公信、个体经营三种,借款人借款用途简单描述为扩大经营、装修、个人消费、购车等简单几类。协议下方的“转让人声明”显示,这组债权的受让人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
周先生说,“为了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每个理财人的理财资金都对应着至少十几个贷款人,每个贷款人贷到的资金也对应着大量的理财人。由于理财人与贷款人是“多对多”的关系,期限和金额都是错配的,理财人投资的理财资金具体对应哪些贷款人,每个月都会变动,因此在理财存续期内,公司每个月都会给理财人寄一份新的“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公司也会给贷款人寄一份通知,以尽通知义务。
在宜信公司和桦栋财富,工作人员分别向记者出示了格式和内容均与安信普惠公司类似的“债权转让协议”,只不过列表中所有债权的转让人变成了宜信公司的CEO唐某和桦栋财富的负责人张某某。这两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采用的同样是“债权转让”模式。
宜信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唐某资金实力雄厚,他个人会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组合,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产品,销售给投资理财客户。宜信出售的数以亿计的“P2P理财产品”,大部分是由唐某本人名下的债权转让而来的,并不触犯法律。
规模大、透明度低,放大了“非法集资”的风险
专家认为,相比于纯线上的“P2P贷款”,这些以“网络理财”为名的线下理财公司金额更庞大、用户更广泛、透明度低、操作复杂,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告诉记者,2013年全年,纯线上业务的“P2P理财”总交易量在1000亿元左右,而打着“P2P理财”“网络理财”名义,实际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理财公司,交易总量估计远大于线上。朱明春说,从数据估算,仅宜信公司一家,在2013年吸收的理财资金就达到300亿到400亿元,全行业规模有多大可想而知。
记者与宜信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宜信公司早在2012年6月,就在全国50多个城市设置网点,员工近万人,客户数量达到几十万,已堪比一家小型银行。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曾有员工从宜信公司离职后,仿照“宜信模式”在天津市开设了一家“网络理财公司”,以“网络理财”为名,但所有业务都在线下,以15%的利息拆借资金,以30%的利息放贷,开业第一年就赚取2300万元收入。
记者发现,在债权的转让过程中,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是不了解的,具体投资的项目由理财公司后台系统进行匹配,并不由出借人自主选择。由于“债权转让协议”处于动态调整中,且披露信息极为有限,作为出借人的理财人,既难以确认借款人的真实职业和借款用途,也难以核实这些债权的真实性。
当记者希望得知贷款人的具体信息时,桦栋财富等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出于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公司只能向投资者提供贷款人的大体信息,而不可能把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告诉记者。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说,严格意义的“债权转让”模式以自然人放贷为基础,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在法律上没有太大的瑕疵。在这一模式中,需要一个“超级放贷人”先以个人的名义出借数以亿计的资金,再转让债权,但这需要该自然人的资金实力十分雄厚。不排除一些公司只是以“债权转让”为名,实际上是先吸收存款再放贷,所谓“债权转让协议”只是规避法律监管的手段。由于各公司透明度低,操作复杂,外界很难证实先借后转的“债权转让”是否真实存在。
李琳认为,个人一对一的“债权转让”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应该保护的,但是大规模的、多对多的“债权转让”中,理财公司相当于建立了“资金池”,承担了与银行类似的角色。不排除有些人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由于这个市场已至少数以百亿计,且地域性较强,一旦出现理财公司控制人携款跑路的情况,后果将难以设想,甚至很有可能引发。
专家建议,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线下网络理财”市场进行研判,对“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出台关于“大批量债权转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规范。对规模较大的、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理财公司,通过统一要求在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进行严格监管。
网贷平台乱象亟待监管重拳
我国“P2P网贷”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最大“P2P网贷”市场。可在其风生水起的背后却是乱象丛生,平台跑路事件频发。
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P2P网贷”最近两年来在国内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网贷之家研究院数据显示,2014年1~8月,我国网贷行业成交量约为1253.35亿元,目前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约1357家;预计到今年年底,行业全年成交量将达2500亿元,网贷平台数量或增至1800家左右。
然而与此同时,国内P2P行业最近一年来又频繁出现平台倒闭、跑路、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性事件。据零壹财经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新增的问题平台已经达121家,使得问题平台总数达到195家,占平台总数的17%。
“P2P网贷”行业“倒闭潮”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及低门槛导致诈骗,自融、拆标、组团等导致资金流断裂,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等。不少问题平台利用资金池掩盖坏账,搞旁氏骗局,除了提供部分资金给虚假投资人和还款,其余款项直接汇入平台老板账户,为平台管理者“卷钱”“跑路”创造了条件。
专家指出,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主体不到位、组织结构存缺陷、风险管理简单化、信息安全无保障等五大因素是目前制约P2P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
“由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各家网贷平台借贷信息无法互通,影响贷款效率和质量,甚至出现一人多贷、注册多账号骗贷的情况发生。”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在2014首届中国网贷论坛上说。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完善征信系统的监管对象中,但P2P网络借贷却未纳入监管范畴。由此可见,与“P2P网贷”借款平台迅速发展不匹配的还有监管主体不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P2P平台不由其监管,而今年4月,银监会对P2P行业也只出台四条“红线”,规定P2P不能做什么,比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但行业准入门槛是备案制、牌照,还是负面清单监管等重要问题却依然没有定论。
“迄今为止,国内对于P2P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空白地带。”李扬说,放任自流的监管,使得互联网金融本来可以非常有效地推进金融改革,现在却遇到很大障碍。
投哪儿网CEO吴显勇认为,网贷平台所获得的发展机遇,在一定程度上是绕开了监管所获得的。“但归根到底,P2P这个行业还是要在监管与规范的框架下才能发展壮大,而自律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目前内控和自律方面做得并不尽如人意,国内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仅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尚未建立起风险的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的动态评估系统;不少平台内部组织结构存在缺陷,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者法律合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