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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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批发市场范文1

TOP 1 北京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有图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主 营:水产鲜肉、蔬菜、干货

位 置:北京西南丰台路口

知名程度:

市场年成交量可达到9亿公斤,成交额近30亿元,目前市场内各类摊位近2000多个,日成交额为600-700万元,平均客流量2-3万人次,是北京西南地区最有影响,也最有潜力的批发市场。

水产、鲜肉大厅位于市场南侧,营业面积7600平方米,水产 大厅主要经营水产品、海鲜品、冷冻食品、熟食制品、干货制品。鲜肉大厅主要经营猪肉、羊肉、牛肉、鸡肉等鲜肉 制品。货源来自河北、山东、浙江、京郊、天津等地区,由学校、机关、饭店及各大企事业单位前来购买批发, 日成交猪肉3-4万公斤,鱼3万公斤,日成交额约600-700万元。

岳各庄市场蔬菜交易区是北京市最早的蔬菜批发行业之一, 占地100亩,于86年自发形成,由于市场地理位置的优越,交通方便,具有独特的运输条件, 担负着首都将近4/1人口的蔬菜供应。经营品种有本地菜、时令菜、礼品菜、精品菜、细菜应有 尽有。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各项体制的完善,蔬菜市场新增设了“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并 每天公布抽样检测的蔬菜的合格率。市场常年菜车爆满,昼夜开放,日成交蔬菜将近150万公斤,是四 环路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

水产、鲜肉大厅位于市场南侧,营业面积7600平方米,水产 大厅主要经营水产品、海鲜品、冷冻食品、熟食制品、干货制品。鲜肉大厅主要经营猪肉、羊肉、牛肉、鸡肉等鲜肉 制品。货源来自河北、山东、浙江、京郊、天津等地区,由学校、机关、饭店及各大企事业单位前来购买批发, 日成交猪肉3-4万公斤,鱼3万公斤,日成交额约600-700万元。干货区主要包括:茶叶交易区、调料交易区、粮油交易区。 茶叶交易区主要经营:绿毛峰、绿毛尖、龙井、福建茉莉花茶、花银针、花茶王、鲜鲜王等名贵茶叶不仅芬香清爽 、别具风味,还具有解渴提神、明目清心的作用。调料交易区主要经营豆酱油、香醋、花椒面、干香菇、桂皮、草果、百芷、良姜等品种齐全、货真价实的调料制品。粮油交易区主要经营有:绿豆、红豆、小米、大米、小麦粉、高粱、芝麻及花生油、豆油等商品。

TOP 2 北京玉泉路粮油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主 营:蔬菜、水果、鱼、肉、海鲜、粮油、副食调料等

位 置:十八里店乡大洋路商业街中段

知名程度:

由北京城建戎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粮油类专业市场,正式成立于1992年9月。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热心支持和帮助下,目前已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粮油现货批发市场,跻身于全国十大粮油批发市场行列。

市场现有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先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380万元,有交易大厅7座,库容量可达1500万公斤,有生活用房300套,同时配有专门电话室、餐厅等,内设铁路专用线,可同时停载列车车皮40个,有专业装卸队。

近四年来,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功能日臻完善,市场吸引了来自东北、华北、中原、中南等主要粮区的300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场经营,交易粮油品种达三十余种,交易量逐年上升,年成交量近2亿公斤,成交额5亿多元。

TOP 3 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有图

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

主 营:粮油、果菜、水产品、肉禽蛋、副食等

位 置:通州区通惠北路金龙街4号

知名程度:

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批发市场,也是首都“菜篮子”重点工程。市场由中央企业中商企业集团公司和北京潞运通经贸集团,共同投资1.5亿元于1998年建成开业。

市场占地40万平方米,其中自有土地2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营业面积15万平方米,10个交易大厅共有厅内固定摊位2600多个,临时摊位1000多个。市场一期工程的水、电、暖、路、停车场均已完工投入使用,并建有一座日处理污水400吨的自动污水处理场,一座日处理垃圾200吨的封闭式垃圾楼,配有设备一流的农药残留检测中心和网络信息中心。二期工程10万平方米的交易场地和5万平方米的交易大棚已经开工。

市场辟有农副产品、建材和日用百货三个营业区,经营粮油、果菜、水产品、肉禽蛋、副食、酒水饮料、调料、建材、百货等10大类2万多个品种,每日进场交易的机动车流量达到5000多辆,商品主供北京并辐射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2001年,市场交易量4.5亿公斤,交易额13亿元,是京东最大的综合性农产品集散地。

市场是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定点市场,是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倡导的“三绿工程”首批试点批发市场,也是北京市指定的“绿色安全食品专营区”开办市场。

TOP 4 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

主 营:粮油、副食、水产、果菜等

位 置:通州区

知名程度:

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是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和北京市政府协商决定,由中商企业集团公司和北京潞运通经贸集团合资兴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北京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重点项目。

日前市场总占地面积4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资产总额1.32亿元。市场现有粮油、副食、水产、果菜、猪肉、牛羊肉、海鲜类等交易大厅11座即2.77万平方M ,其中拱顶钢结构现代化交易大厅5座,商位楼240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经营面积2.2万平方M,果品批发交易市场面积1.4万平方M ,蔬菜零售市场0.5万平方M 。商用简易用房540间及停车场0.6万平方M;市场内另配有占地为近10万平方M 的铁路货场及配套铁路专用线2500米、大型仓储设施5000平方M,另外市场区已硬化路面积达3.95平方M,宽敞的的场区公路通行便捷以及拥有配电、供排水、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垃圾楼及通信程控电话200门等附属配套设施。

市场各厅可提供经营用固定房、摊位1600多个,蔬菜批发市场交易区可供经营用400多固定车位、果品批发交易区可供经营100多个固定车位,蔬菜零售市场近150个摊、车位。

市场截止10月实现交易量2.87亿公斤,交易额7.20亿元,其中:蔬菜实现量1.71亿公斤,交易额2.04亿元。

TOP 5 北京八达岭蔬菜交易市场

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主 营:蔬菜

位 置:延庆康庄镇小丰营村

知名程度:

市场占地38亩,库容量达到3300吨的能力,交易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生活区面积2400平方米、交易场地面积4万平米,总投资1157万元。主要品种:甜豆、荷兰豆、圆白菜、白萝卜、津绿白菜、绿菜花、白菜花、香芹、团生菜、菠菜等.主要出口到日本、英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和澳门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建于1997年,由于建立较早,所以已经形成了较多的固定客商来此收菜,每年收菜客商达40多家,有深圳越秀公司、深圳益联蔬菜果品批发行、厂州金辉蔬菜果品批发行、深圳进出口公司等。市场的建立方便了周围菜农来此交易,据统计,延庆县有五个以上乡镇菜农来这卖菜,辐射基地2万亩,带动农户4500户。旺季日交易量最高达1000多吨,每天各种车辆近1000辆。

TOP 6 顺鑫石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主 营:蔬菜、水果等

位 置:顺义

知名程度:

北京顺鑫石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位于顺义城区,目前市场占地521亩(规划占地1500亩)分为蔬菜、水果等几个经营区,万余种经营品种,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固定商户1500余家,日客流量万余人,车流量6000余辆,辐射全国20多个省市,100余县。

石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1994年6月,市场目前固定资产已达7600多万元,管理人员100余人。市场内工商、公安、市场主办单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保证了市场交易秩序的良好运行。2002年成交量80万吨,成交额20.6亿元。已成为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之一。

TOP7 北京新发地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有图

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

主 营:蔬菜、水果、粮油、水产

位 置:丰台区花乡新发地(丰南环岛西侧)

知名程度:

位于首都南郊原丰南环岛西侧,北距四环路1公里、南三环2公里,东侧京开高速路,交通发达。12年来,市场以“让客户发财,求市场发展”为宗旨,“以道德经济发展市场”、经年年滚动发展,已由一个小型农贸市场发展为“450亩地,356名员工,近亿元资产”的国家级批发市场。首都三大菜篮子之一,农业部定点为“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国家内贸局定点为“全国重点联系批发市场”。

市场下辖蔬批、果批、粮油批、水产批四大批发市场和肉类交易大厅等。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客户3500多家,高峰期日交易量1500万公斤(菜700多万公斤,果800多万公斤),日客流量7万多人次,车流量1.5万多辆次,商品辐射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

TOP 8 大洋路综合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

主 营:蔬菜、水果、鱼、肉、海鲜、粮油、副食调料等

位 置:十八里店乡大洋路商业街中段

知名程度: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农工商总公司投资兴建的大洋路综合批发市场,于1997年5月峻工正式投入使用,市场位于京城东南城乡结合部的十八里店乡大洋路商业街中段[即大洋路周庄路口南一百米],大洋路综合市场把京城三环与四环线东西相连通,市场距京津溏高速公路四环路十八里店北桥仅1公里。市场是以蔬菜、水果、鱼、肉、海鲜、粮油、副食调料、服装百货、小商品批发、零售为主的永久性大型综合批发市场。

大洋路综合市场总投资近2000万元,占地总面积近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多平方米,市场可为入住经商人员提供住房近700间。

目前,市场又扩征了60多亩土地,投资1200万用于修建果品批发市场。其中硬化面积25,000平方米,交易大棚1,800平方米,截止到目前,果品批发市场已经基本建成,将在年底正式投入使用。

TOP 9 北京花乡花卉市场 有图

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

主 营:花卉

位 置:丰台区南三环玉泉营立交桥西南侧

知名程度:

北京花乡花卉市场于98年元月16日开业,至今已开业三年多了。位于丰台区南三环玉泉营立交桥西南侧。这里地理位置优越,是一个大型的商业网点。

花乡花卉市场由铝合金框架结构建成,玻璃封顶,玻璃墙环绕。市场内布局分布合理,经营和购物环境良好。市场营业面积1万余平米,共有300多个展位,每个展位面积15平米。展厅内间隔灵活、布局合理、实用性强,所有展位均面向主干道。

室内温度有电脑控制,防寒和降温可自动启动。所经营的花卉档次高、品种全,同时经营干鲜切花、绿化苗木、园林机械、化肥花药、工艺礼品、花鸟鱼虫、根雕石顽及一些国外的名贵花卉。北京花乡花卉市场是由草桥实业公司投资兴建的。

还有花卉展销厅,集购花、赏花于一体的大型花卉批发、零售市场。北京玉泉营花卉展销厅拥有现代化的管理系统及一流的硬件设施,云集了国内外众多的著名花卉厂商常年在此经营。

TOP 10 北京昌平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有图

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

主 营:蔬菜、水果等

位 置:昌平卫星城西南2公里

知名程度:

北京市昌平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隶属昌平区市场服务管理中心,位于昌平卫星城西南2公里,毗邻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市场于1996年9月28正式开业,占地400多亩,总投资5000余万元,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有封闭式交易大厅8座,开放式交易大棚6栋,门面房200余间。

农产品批发市场范文2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现状――流通主渠道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稳定,流通主渠道地位不变。从市场数量上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年至今,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稳定在4100-4300多家左右,市场单体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年平均成交额增长4倍。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超过4400多家。年交易额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671家,全国有各类农贸市场2.7万个。从市场结构看,在亿元以上的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蔬菜市场占30.5%,水产市场占14.8%,干鲜果品市场占13.2%,肉粮禽蛋市场占12.8%,粮食市场占 10.5%,棉麻土畜烟叶产品市场及其他农产品市场占18.2%,形成了以蔬菜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为主的大型专业市场流通网络。从发挥作用上看,通过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的数量占全国农产品商品总量的70%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南菜北运”、“西果东送”等跨区域流通链条中的支撑作用凸显,在当前及在相当长时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都将是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核心和枢纽。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加快发展和农产品消费市场的快速成长,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农业部等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化处理、冷藏冷冻仓储、交易厅棚的改扩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地面硬化、水电路系统改造、商户生活服务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为批发市场实现保障供应、稳定价格、信息、快速检测等功能,提升交易效率奠定了物质基础。

随着农产品流通模式不断创新,农产品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新兴流通业态蓬勃发展;拍卖、网上交易、电子结算等新型交易及结算方式不断涌现;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收集、处理技术快速发展,部分批发市场主体加快应用新技术,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建设,推广公平交易方式,提升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提升对生产者、经销商、电商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些批发市场如辽宁北镇窟窿台批发市场等,通过由内部与商户、向前与基地、向后与销售终端、并行与直供直销模式等进行调整关系和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从生产到消费的全产业链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形成产地市场、集散地市场、销售市场、零售环节等多层次、集团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平台效应和带动影响力,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有效对接,推动农产品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从分散布局向产业集聚转变,促进一产种植养殖业、二产加工业和三产商贸服务业之间紧密相连、协同发展。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来趋势是什么?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转型升级,整体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建设大势所趋。加强批发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包括仓储物流、资产管理、经销商管理以及市场信息管理等的ERP系统,夯实批发市场信息化运营基础,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电子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市场实行电子结算,鼓励市场创新交易方式,探索实体市场开展拍卖和网上竞价等新型交易方式,实现交易结算系统的自动化、信息化、数据化;加快电子商务系统建设,依托自身仓储、物流等优势,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借助现有的成熟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商企业入驻批发市场开展集货经营,提升市场的价格信息采收、分析和功能,建设面向农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及政府部门的现代信息服务系统,为进入市场交易的农户和采购商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产销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和城市“菜篮子”公民工程中承担了重要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农产品流通的关键环节,其服务管理水平越来越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

农产品批发市场范文3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出现后,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从产地市场兴起到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并行发展,从民间自发形成到政府推动建设的过程(李泽华,2002)。到2002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已经发展到4150个,其中:蔬菜和果品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最多,占到批发市场总数的52%,其次是粮食和油料市场占16%,水产品和畜产品市场占15%。在全部农产品中蔬菜与果品经过批发市场的比例已经超过60%,在山东等主产地更是超过了80%。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额3461亿元,基本构成了一个覆盖城乡,连接产地和销区的农产品流通核心网络体系 。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着基础设施差、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叶兴庆,2000;李明生等,2002)。因此,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都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作为今后的主要任务(张玉香,2005)。然而根据我们的调查,现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虽然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但是对于升级改造大都持消极观望的立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核心作用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利用对浙江、山东等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实地调查资料,来分析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难点与对策。

不规范的政策环境与批发市场的“模糊”运行

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没有非常规范的政策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升级改造过程中首先面临的就是外部政策环境的制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用地取得和税收问题。

第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取得问题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创办需要取得土地。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大部分在紧靠城市的边缘,那里的土地本身价值已经很高,或者土地升值潜力巨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用地标准,通过怎样的程序获得?对此国家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

目前,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地,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第一、土地取得的程序问题。当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商业用地或者工业用地取得时,必须经过招标的程序。而招标之前,必须准备好所有的设计方案,这些设计方完全是按照预定土地进行的。一旦招标失败,则所有的设计都将作废。第二、土地转让的类型问题。像杭州那样,作为商业用地来转让则价格高得惊人(即使是作为工业用地,价格也不低)。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很难像大型商城那样,进行多层的开发建设,一般只能是一层的建筑。土地的利用率不像其他商业用地那样高。如果完全按照商业用地价格,则批发市场仅此一项的成本就会高地惊人,企业经营将很难成立。此外,一般城市建设中对绿地比例的要求,也使得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很难执行。第三,土地取得的审批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取得建设用地并不十分容易。企业型的批发市场、例如杭州的笕桥等待可迁移的用地已近三年,而杭州粮油虽然新迁了地址,然而新址的用地确是暂时租借的。济南七里堡在年底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鲁中果品已经在补交了罚款之后获得了用地权,而义乌农贸城等批发市场,土地仍然是个遗留问题。

土地的取得困难,一方面与城市规划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考虑不够,没有预留土地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国家土地出让的政策有关,主要是没有专门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地政策。我们不否认有些企业利用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义,实际上是要大量“圈地”。但是,就我们在浙江和山东所调查的市场而言,基本不存在上述问题。

第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收问题

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批发市场上的购销商征税,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将面临非常严峻的局面。所以,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购销商采取“避税”措施,是不得不采取的手段。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购销商的“避税”是人所共知无法回避的事实。一般的方法是,无论是对批发市场,还是对购销商都采取定额税的方式。这种税制规定根本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局面,提醒我们能不能对农产品流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流通领域调节农产品供求,本来就应该成为我国农业政策的的重要选择。

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于不规范的政策环境采取了“模糊”运行对策。也就是说,在政策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的前提下,农产品批发市场只有自己通过在用地取得和税收上的“不规范获益”,来弥补因此而要承担的支出。根据我们的调查,虽然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采用的与一般企业相同的经营方式,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一般企业进行规范的运作,那么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将会因为无法赢利而不可能正常运转。目前之所以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正常运转,是因为它们面对“不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采取了“模糊”对策。土地取得上的“模糊”对策,以及通过与税务部门的“谈判”而确定的定额税收等,都是其典型的表现。因为这些“模糊”对策的存在,虽然使得批发市场的“形象”受到了影响,但是却保住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生存的根基。

实际上,无论人们是否承认,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是客观存在的。这一点在我国的一些行政部门也有认同。例如农业部在制定《农业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时,就指出“农业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公益性、基础性事业,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应当作为政府当前优先、重点支持的事业,推动其快速发展”。并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是《规划》的基本出发点。但是,实际上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性质,并没有具体体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政策上,特别是用地取得和税收等政策上。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虽然可以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水平,但在同时,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行规范化、透明化,反而会动摇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模糊”对策的运行基础。试问哪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愿意“自掘坟墓”、勇当“先躯” 呢?

确保客源的过度竞争与批发市场的赢利空间

在上述不规范的政策环境下,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往往不得不通过降低收费水平来确保客源,于是如何负担因为升级改造而带来的成本上升,成为制约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原因。

根据调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有如下赢利途径(表1):

第一,收取摊位费,一般是指需要在批发市场拥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品种,例如粮油、副食、水产等。具体征收方式包括:(1)按照固定收费标准,一年一收;(2)摊位招标,一年或者半年一收;(3)摊位除了按照收费固定标准收费外,对选号顺序进行招标收费等。

表1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赢利模式

注:调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简称:1、银座:山东银座圣洋物流中心,2、鲁果品:山东淄博中批发市场,3、鲁蔬菜:鲁中蔬菜批发市场,4、七里堡:山东省济南七里堡蔬菜批发市场,5、寿光:山东蔬菜批发市场,6、杭笕桥:杭州笕桥蔬菜批发市场,7、浙农都:浙江省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8、浙义乌:浙江省义乌农贸城,9、杭粮油:浙江杭州市粮油批发市场,10、杭果品:浙江杭州果品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

第二,收取交易手续费,一般是指在批发市场不需要拥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品种,例如蔬菜、水果等。具体征收方式包括:(1)只按照交易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只按照进场时不同吨位的车辆、不同的品种收取不同标准的车辆进场费;(3)进场时预交手续费,出场根据交易情况结算;(4)同时征收手续费和进场费。一般的交易手续费在2-4%之间,个别低于2%。

第三,对于设施比较先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业务自身的收入往往不能抵偿支出,所以通常需要以其它业务收入来补充。

从调查情况看,各个农产品批发市场选择的赢利模式是不一样的,即使采用同样的赢利途径,各个批发市场设置的具体措施也是很不一样的(表1)。由于我国农产品购销商的进入门槛非常低,农产品购销商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农产品批发业务单位利润水平已经很低。在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赢利模式下,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通过收取租金或者入场费的方式,与农产品购销商之间分享农产品批发的利润空间。在农产品批发市场面临着同行的激烈竞争的局面下,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常陷入提高自己的盈利水平和培育客户(购销商)的两难选择之中。因此,可以认为各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收费标准都是在权衡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后作出的一种“均衡”选择。

由于企业对自身经营财务数据的高度防范意识,我们在调查中无法得到各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业绩数据,只能得到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自己经营业绩的自我评估情况。也许是因为我们选择的调查对象都是较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缘故,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第一,所有的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2003年都是赢利的,当然其中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例如浙江义务农贸城等)的主要赢利来源不是农产品批发业务,而是其它业务。第二,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认为自己的盈利水平在同行中处在“比较好”的位置。

这个结果表明,从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从批发商的低利润率(一般都在6%以下)和批发市场本身的低收费率(一般在交易额3-4%,远低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情况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是低效率,反而具有相当高的效率。特别是在批发市场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设施水平低的市场反而因为支出减少而在客户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是现在许多批发市场自身缺乏升级改造积极性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公益功能的支持缺位与批发市场的“赢利”目的

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采用企业经营的方式,而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只关心实现赢利的基本功能,而对通过升级改造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功能缺乏动力。

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盈利所需要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客户培育扩大农产品集散功能。只要农产品在批发市场集散,则客户就要在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于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就可以通过摊位费、入场费等获得收益。而对于与此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公益则严重缺乏。

表2调查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数据采集和情况

注:市场名称所代表的市场同表1。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

第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信息功能缺乏

在农产品流通调节过程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信号应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就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而言,这方面的功能还不完善。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完成农产品流通的较高比率说明,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较好地发挥了农产品集散功能。在农产品对手交易过程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形成功能也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但是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和传导功能不健全,利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流通进行的调节,以及对消费的引导功能却难以发挥。

表3调查农产品市场的质量安全检测与控制

注:市场名称所代表的市场同表1。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查。

由于调查选择是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农业部的定点批发市场,所以全部市场均具有采集价格信息并上报的机制。但是,大部分的市场价格是通过在是市场上随机采集得到的,对于批发价格变动频繁的蔬菜、果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而言,采集价格的准确性很难保证。同时,调查农产品批发市场本身除了少数市场通过网站或者大屏幕及时公布价格信息之外,一般都不进行价格公布(表2)。

第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功能缺乏

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重要性,许多人指望通过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环节的管理,来保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还很难达到满意的程度。在调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基本上都有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包括自己建立的,或者是有关部门派驻的。但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上仍然存在如下问题:(1)由于检测的设备与技术等问题,检测结果很难在农产品交易完成之前得到,所以根据检测结果所能控制的往往只能是相同来源的农产品而已,而不能直接控制检测对象农产品;(2)由于检测成本很高和检测人员的数量很少,随机抽样检测的比例很小,所能控制的农产品只能是交易对象中的很小一部分;(3)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本身不具有执法职能,对检测发现问题的农产品的处理也很难实现非常好的效果。而且,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外交易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严格的检测往往会使得农产品转向市场外流通,就某一个地区而言,有可能出现批发市场控制越严格,但是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反而越严峻的“悖论”困境(表3)。

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的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困难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过程中,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强制方式,而是要分析原因,除了政府对具体项目的财政支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消除农产品批发市场采取“模糊”运行对策的根源,使得在规范的条件下农产品批发市场也能够获得很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第一,正确认识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的公益性,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立法,使这种公益性能够在政策中得到具体体现。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1)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殊土地使用制度;(2)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采取特殊的优惠税收措施;(3)政府切实承担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等与政府公共服务相关项目的“支持”责任。

第二,在保证购销商和批发市场之间竞争的前提下,改变过度竞争的局面。一使要提高购销商的组织化程度,通过政策扶持和鼓励形成一批农产品购销企业,二是可以考虑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进入门槛,可以是国家的标准,也可以是行业协会的标准。

农产品批发市场范文4

[关键词]日本 农产品 批发市场 借鉴。

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和我国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在国际上,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已得到公认,对于在农业生产上与之有很多相似之处的中国来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健全的物流管理体制是保证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条件。日本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

归纳起来,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以法律来规范市场建设和管理,培育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治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1〕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另外,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也保证了行政职能的高效发挥。日本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在全国层面上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级层面上由地方农林行政部门的流通室负责行使职能。

2.有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农民协会。

日本法律规定,中央批发市场必须由政府开办,但地方批发市场可以由农协、商社等法人团体开办。

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根据1974年国会通过的《农业协同组织法》,由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农民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如组建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组织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组织结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农协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售种、挑选、包装或冷藏,然后组织上市。目前,全国农协系统共有集货所近3000个。此外,农协系统还有全国运输联合会,下设众多运输组织,充分保证了农产品以高保鲜度迅速运到批发市场。〔2〕3.有高效运行的竞争机制。

对于批发市场的交易参加者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作为交易主体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进场交易。为了保证竞争适度,每个批发市场对进场的批发商、中间批发商的数量都有严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个批发市场内的商被控制在2~6人。〔3〕这些人要靠恪守法规、诚实、有实力、有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稳定、多渠道、多品种地获得委托销售货源。另外,在价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卖制,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

激烈的竞争使得少数有实力、经营得法的批发商发展成为批发株式会社,有的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

4.有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鲜活农产品的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日本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从分级包装入手,建立农产品产地追溯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立农产品品牌和信誉;通过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实施快速检测与化学分析检测结合的一系列检测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体系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财政投入。

5.有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拍卖交易,迅速、准确地处理货款结算。在日本,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4〕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

1.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

要确立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规范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与经营制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由于缺乏市场法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现行的市场行政管理体制滞后,有关职能部门责权范围不明,职能交叉,使得批发市场管理上、政策上不统一、不规范,遇事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鉴日本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物流的枢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2.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规范化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公司或企业,而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任何交易主体都能进场交易。真正的中间商或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业者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市场竞争必然走向集中,优胜劣汰的规律首先表现在经营者规模经济效益上,竞争必将导致许多小规模经营者无法支持而退出市场,批发业最终将是集中与规模经营。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商入场经营,尤其是那些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入市,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

3.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在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农协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当前,国家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决定农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场所。培育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农协以及美国和欧共体国家销售合作社的发展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5.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建立农产品物流全程监控与可追溯系统,为农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农产品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工具。

此外,政府应该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主体的资质认证,交易主体承担保证经营农产品安全无害的义务,如出现问题,取消其经营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建立农产品物流信誉保障体系,实行对农产品供应人、承销人和零售商的备案、不良记录通报制度和农产品安全责任连带制度。通过系统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手段的实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山城宏。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J].中国市场,2004, (09)。

〔2〕刘文杰,韦 恒,国外农产品物流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24)。

农产品批发市场范文5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建立时都处于城乡结合部、属集体所有、管理人员的身份多为农民、所从事的是为农产品的流通提供服务。乡镇企业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是乡镇企业:(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二)该企业位于乡镇(包括所辖村);(三)该企业从事的是支农业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四)乡镇企业在城市开办的分支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并承担支农义务的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九条)。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为主”做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法没有就“企业”概念进行定义。但是以概括的方法对乡镇企业应当具备的特征进行了描述。据2004年商务部会同全国城市农贸中心所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的数据显示,国有制农产品批发市场只占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的33%,集体、股份(以集体合股为主)、私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分别占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21%、23%、12.14%,其余所有制不明。集体、股份和私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当年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的57.14%。因此,结合法律对乡镇企业的界定,从所有制的形式来看,绝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符合《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属于乡镇企业的范畴。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企业属性。

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200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日常入市销售农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赋予农产品批发市场。由此,农产品批发市场拥有了抽查,检测及要求停止销售的权力。同时,该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而言,执行法定权力的同时也是履行法定的义务,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能放弃权力,当然也不能不履行法定义务。按照时下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属于履行部分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

农产品批发市场履行行政职能存在的问题

保障国民食品安全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责,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这一职责转给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未对其履行职能必要的经费、设备、人员的来源等进行制度性安排,殊为不妥。抽查检测的费用(含设施设备、药品试剂、人员工资等)向批发商收取于法无据。由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己掏吗?且不说检测成本高昂,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承受得起,单从市场规律来说,也于理不合。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企业,是企业就必然追求利润,有为投资主体创造收益的义务,同时也要承担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如此多的义务而国家如不给予经费支持,或提供税收减免的优惠,将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全行业陷入同其他行业不平等且不利的竞争地位,将严重影响行业承担有效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任务。当行业完全被拖垮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了,套用一句古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同时,从法理上来说,无权利则无义务,法律既然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入市农产品有抽查检测的义务,那么,就应当赋予其有获得稳定的抽查检测经费来源的权利。但是法律没有作这样的规定,那么市场主体有拒绝履行这样的义务而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境外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定位为公益事业

农产品批发市场范文6

1 合理布局,建立科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上,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健全、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和效益。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努力培养各类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以周边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形成贯通城乡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重点扶持产地中心批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它的辐射带动作用。实践证明,产地中心批发市场建立后,周边众多的小型农产品集散市场就会被吸引过来,成为中心市场的卫星市场。

2 完善市场配套设施,灵活交易方式

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资金投入,加快市场的硬件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水电、道路、交通、仓储、运输、加工、包装、治安、消防、信息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同时,灵活交易方式并鼓励交易方式的变革和创新。实践证明,制与电脑结算有机结合,安全、准确、公平、快捷四大优势凸现。农产品交易方式的创新,可以大大节省双方的交易费用,并有利于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渠道。

3 减少经营者负担,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宽松的政策环境

农产品批发市场社会效益高,企业效益低,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企业。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扶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应给予大力扶持。当前工作重点应该是:进一步搞好“绿色通道”建设。各级政府应结合全国范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治理力度,巩固和加强“绿色通道”建设,使“绿色通道”四通八达,贯通城乡,为农产品流通创造良好条件。

4 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制化管理

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制度建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尽快制定批发市场法规,以规范批发市场的运行。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已经严重影响了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政府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的历史经验(如日本),并结合我国批发市场发展现状和实际,加快与批发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向国际惯例过度的法制法规,对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开办、规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软硬件设施、交易规则、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市场建设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以减少交易的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法规,另外协同批发市场的参与者,通过交流和总结,制定一些共同的行为规则,以减少市场交易的磨擦成本,从而共同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

5 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化、企业化

要改变商品市场“小”、“散”、“弱”状况,就必须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化、企业化。首先,要使农户尽快成长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使其生产经营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其次,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商户在完成了原始积累后,加大生产经营投入,由个体户经营发展成为公司经营,实力和规模扩大;一批流通中介组织,如经纪人、协会等也都发展起来。这就需要在平等互利、合理分工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具有现代规模、专业化的批发企业集团;鼓励非国有商业企业和个体、私营商贩,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努力把生产做大,逐步建立起一批起点高、辐射强的农产品交易市场。

6 对现有网络进行整合,建立高效的贯通全国农产品信息网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信息网络,组织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真正有用的信息少,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以农业部信息网为基础,对全国农产品信息网实行整合,组建中国农产品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

7 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规格化、品牌化、优质化

品牌是质量和信誉的象征,具有品牌的农产品社会需求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而我国现有农产品尤其是不需加工直接消费的农产品,因其生产规模小、包装等原因,产品特征表现不明显,多数没有形成品牌效应。没有质量标准,市场信息的传播就会失真,批发市场实行拍卖制也无从谈起。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品质、保鲜处理、包装、计量等质量标准。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立质量认证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对农产品实行质量检测、分类分级和包装规格化。农产品流通企业要通过产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经营,主动开展品牌运作,让普通商品品牌化,使之适合市场销售,形成自己独特的商品,掌握市场主动权。

8 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市场的外延与内涵

加强批发市场服务设施建设,与不断扩大的交易需求和不断上升的服务要求相适应,下力量逐步完善批发市场的信息、结算和价格形成功能,建立现代电子报价、电子信息、电子统一结算系统。大中型批发市场要积极推行制和拍卖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远期合约和期货交易方式。在不断使现有市场上水平、上档次的同时,还要积极拓展市场的各项相关业务,如发展配送、连锁、加工和储藏等。在这方面,欧美国家的经验值得注意。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正处于大发展阶段,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都不错,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更要居安思危,不失时机地拓展自身的业务:一是向农村延伸,发展产供销一体化经营,通过与农民联合兴办商品基地,加强“订单农业”建设,稳定掌握优质的资源;二是与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和便利店等现代商业实行联合,为其配送商品,或者批发市场自己发展连锁超市,以扩大地商品流通规模,降低流通成本;三是积极发展仓储和加工业,实现产品的保鲜和加工增值。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和经营,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蓬勃兴起并迅速发展,取得了全社会公认的业绩。总揽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状况,不难窥见其发展动态:主体日趋多元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服务功能设施完善化、网络信息化、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等。由于种种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依据当前形式,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赶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时代步伐,把市场做大做强,需要的是中央的正确引导,需要的是广大“市场人”的不懈努力。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定会适应新形势,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发展战略,从而得到积极而又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庆春.《品牌研究》,http://省略,2005年

[2] 贵州农业大学学报.《农业市场学研究》,2005年,第4期

[3] 湖北农学院学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2005年,第3期

[4]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中国市场统计年鉴》,2005年

[5] 高焕喜.《农村商品经济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