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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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一、我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政策亟需完善

我县自1994年开始提取维修基金以来,为规范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县政府及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年县政府印发的《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年县财政局、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维修基金归集与管理的通知》。从这两个文件施行的情况来看,虽然对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显现出执行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特别是近年来,屋面漏水等涉及公共部位维修的问题层出不穷,每年由此而导致的上访投诉也与日俱增,现行政策既不能很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无法完全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完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现行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归集管理模式,已是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二、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亟需加强

解决公共部位维修矛盾的关键是资金。住宅的性质不同,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归集的情况也不一样。首先来看房改房:1994年我县在公有住房标准价出售和1999年公有住房由标准价向完全产权过渡时,即分别按照售房款的6%和20%的比例提取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全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共380多栋5100多套,涉及211个单位和部门,共归集到维修基金1492.02万元。但15年来,因住房维修、企业改制等原因,绝大部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已返还给了缴存单位,部分单位和小区的维修基金早已使用殆尽。据统计,目前我县维修基金账面可用余额共282.89万元,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维修基金帐户的211个单位和部门中,账面余额5万元以上的仅9家,不足万元的竟多达138家。由于公房出售后长年失修失养,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矛盾日渐突出,加之近年来维修费用日益上涨,目前仅存的、有限的一点儿维修基金已是杯水车薪。再看商品房:从2007年鹏程·时代交付使用起,我县开始征收商品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比例为个人2%、建设单位1%。截至目前,共归集资金85万元。随着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最后来看其他性质的住宅:由于我县商品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起征时间较晚,1996年至年间建成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均没有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因维修资金无法落实,住宅公共部位维修矛盾始终无法化解,购房居民苦不堪言却投诉无门,行业管理部门深感其苦却无能为力。

三、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亟需理顺

如果说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是公共部位维修的保障,那么,建立规范、顺畅的管理体制则是确保维修基金物尽其用的前提。强化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管理的作用,一是确保维修基金用到该用的地方,即保证资金的安全,而不至于被挤占、挪用;二是保证维修基金能用到需要用的地方,而不至于在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却要通过上访投诉来解决。我县从1994年建立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开始,一直实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县房改办监督使用的管理模式。1999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归财政局、房改办与房管局合并以后,县政府于2001年在《县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县建设局和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表面看来,原来县体改办一个部门管的成了两个部门管,管理力度有所加大。但事与愿违的是,管理体制的变化不仅没有收到预期目的,反而显露出许多弊端。由于体制不顺,两个管理部门之间心存顾忌,不愿管,也放不开手脚去管,以至于政府的一些政策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由于体制不顺,“分栋建立维修基金台帐”等基础性的工作至今,由于体制不顺,各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维修基金帐户余额越来越少;同时,由于体制不顺,因公共部位维修而上访的群众找哪个部门都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往往只好不了了之。

四、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续筹机制亟需建立

从1994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至今,两次房改形成的售房款收入和维修基金收入共计7460.12万元。截止2009年5月31日,15年间已累计返还各单位售房款和维修基金6963.82万元。在返还的6963.82万元中,如果一半用于公共部位维修,那么平均每年公共部位维修的资金就需要232.13万元。而当前,全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仅282.89万元,绝大多数单位的维修基金账面余额已经无法满足任意一项公共部位维修的资金需求。若不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续筹机制,就是再规范、再有效的管理,恐怕也无法改变维修资金越来越少的局面。如果说房改房的维修资金是杯水车薪的话,那么,1996年至2005年间建成的一大批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商品房就完全是无米之炊了。这一批住宅由于建成年限较短,目前维修矛盾还不是特别尖锐,但随着住宅的自然老化、毁损,屋面漏水、下水道堵塞等各种问题必然会接踵而至。而防患于未然的唯一办法,就是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其实我县早在2001年出台的《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提出了续筹维修基金的概念,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的进展。所以,完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针对我县住宅维修资金不足的现状,分门别类地建立维修资金的续筹机制,使之具有强制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不仅是保证住宅正常使用、改善民生的利民之举,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和谐之基。结合当前我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管理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修订出台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前我县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依据,还是2001年出台实施的《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的执行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且部分条款与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12月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相符合,迫切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后,用于指导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二、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力度。

一是严把房屋产权登记关,确保所有新建商品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足额交存维修资金;二是针对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制定出台维修基金续筹办法,建议根据住宅的不同情况,采取随物业管理费按月定额收取、住宅交易时强制性收取等有效措施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三是建议政府从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或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全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矛盾突出而又确实无法解决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资金管理的主体不是建设局和财政局,也不是房管局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而是业主委员会。因此,理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首先必须强化业主委员会建设,并按照规定把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只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指导监督职能,让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续筹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四、强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

由于公共部位维修项目工程标的额较低,一般没有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实施过程中也没有质量监督机构介入,以至于施工队伍大多是一些无资质、无专业技术的草台班子,维修质量无法保证,往往是前面的矛盾还未解决,后面的问题已经出现。因此,建议依靠物业管理组建专业维修队伍,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一律限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质量由业主委员会和公共部位直接受益人共同把关负责,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会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这样,增加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又强化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意识,主管部门、受益业主也无法置身事外,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用到“刀刃”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适用于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政府组织代修)

编号: 区【 】年 第 号 XX-1版

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全称 备案单编号维修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资金使用用途 区(县) 小区 号楼 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额(万元) 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工程费用分摊标准(元/平方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颁发与进一步落实,各地在全面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宣传力度,将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是否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挂钩等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得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得以走上正轨,但当前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维修资金的设立滞后于商品房的建设, 在确定要缴纳维修资金时,有的小区可能已全部销售,有的小区横跨两个时段,而已销售的商品住宅未予以补交。第二,自维修资金设立以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人情或权利等多种方式的减免, 直至2008年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才得以遏制。第三,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未进行续交。以上这三方面的问题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是当下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真正需要使用该资金的业主申请使用很艰难,另一方面是违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管不严。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难: 一是源于前面提到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不均衡, 同一个小区或同一栋楼、同一个单元有的业主缴存了而有的业主没缴存,要动用这笔资金,当然不合规也不合理。二是源于有关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不作为或人为设置障碍。有的管理部门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其所有权属于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申请使用的手续和程序等没有进行广泛的大力的宣传, 致使业主不知道如何使用、向谁申请,甚至很多业主不知道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仍是他自己的、是他今后可以使用的。三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由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再由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审核决定。而实际中,有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也互不相识,要把2/3 的业主召集起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三)续筹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房屋使用年限的延续,首次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已远远不能够保证业主房屋安全维修的使用,随之而来的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问题。由于广大业主没有自觉关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识,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者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示透明度不高,在续筹过程中会出现部分业主不愿续缴的现象,从而会引发业主之间、业主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所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不仅会影响房屋的正常维修,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部165号令立法已界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住房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售房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组合存储和购买国债的计划,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这本是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续筹难的很好途径。但是,作为管理者的归集中心,没有“缺钱花”的压力,体会不到广大业主和售房单位因专项维修资金不足,导致公共设施设备年久失修而带来的危害。现在按季度计息的存储方法弥补不了通货膨胀给广大业主的房屋养老钱所带来的损失。希望作为政府部门的归集中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采取措施,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保

值增值。

二、强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措施

(一)构建健全的专项资金监督法律体系

专项资金支出监督法、专项资金投资监督法、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法、专项资金收入监督法、政府采购监督法以及国库资产管理监督法等共同构成专项监督法律体系。完善专项资金监督法律体系,一是立足于专项资金监管行为要求的基础之上,以公共财政框架要求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监督的职能和权限。同时,不断改善信息化监督管理手段,为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化监管提供有效工具;二是完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以及《会计法》等专项资金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全面落实专项资金支出监督检查、大额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以及财会工作秩序的规范和整顿等工作。从而确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二)加快业主维权意识的形成

首先要逐步提高广大业主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参与意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在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同时有义务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使业主充分了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及使用范围,制定细则要言简意赅,满足业主的知情权,有利于业主的理解和操作,积极参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其次要完善业主自治机构,建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表达业主的意愿,形成决策,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决定权;最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要采用阳光工程,吸收广大业主自主参与,选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维修工程公司及设备的采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及分摊情况要采用公示的方式告知所有业主.使业主充分了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应构建一套高效完整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归集与申请使用制度,严格根据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实行统一归集,专款专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按照缴交主体构建单独的账户。尽快研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网络核算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平台,在网上达到提交数据和业主分类查询的目的,使业主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水平。为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持续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出高效、可操作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办法。

(四)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力度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规范运作从而保护业主的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制定严格高效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制度势在必行。加强监审部门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以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惩未缴、漏缴、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人员,用法律来保障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操作性强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核算管理系统,业主可以在银行缴费,在网上及时了解或自行查询个人账户明细,这样既可以提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又可以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明确合法合理的管理主体,界定清晰的缴交主体,并设计一套有关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使用的规则,使得这笔资金能够在一个合理科学的管理模式下更好地为业主服务,解决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然,人们只能在理性有限的前提下去尽力做得尽善尽美,这也决定了这种模式未必会完美无缺。所以,当我们发现了更好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业主的管理模式后,我们就应当坚定抛弃旧有的制度或者管理模式,转而采用新的科学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滕树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20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

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

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帐,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

第三十二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安全问题 濮阳市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87-03

一、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问题的改进思路

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环境,必须要分析使用过程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及防范方法。维修资金使用过程具有周期长、参与角色多、责任和义务主体更替频繁等特点。我们根据使用过程的不同阶段逐一分析。

1.使用项目申报阶段。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地方性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由业主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或使用方案,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申请或备案。其中有三点容易出现问题:

(1)申报工程项目是否在维修资金允许的范围内。

(2)因普通人缺乏工程造价专业知识,难以判断维修工程造价是否合理,有没有发生乱报、多报、错报的情况。

(3)在收集列支范围的业主签名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业主签名、代替业主行使表决权利的情况?另外,业主具有知情权,维修方案是否公示?是否对业主存在隐瞒、欺骗、有意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

对维修范围,可以建设或强化维修项目分类管理,规范工程项目范围对工程造价合理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维修工程审价制度。对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一方面要加强业主自我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建立维修资金审计制度和公示体系。

2.工程施工阶段。由于业主或物业缺乏专业的施工管理能力,难以确保工程质量。一般问题出在:

(1)施工方未经过公平、公开挑选。

(2)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较好的维护业主利益。

(3)施工过程及用料得不到有效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对此可利用建设领域管理的经验,建立相应的维修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督制度。提出对施工企业进行优选、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管控的法律指导。

3.资金使用划拨工程。备案通过划拨资金阶段,资金的安全管理容易出现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维修项目完工后管理部门的资金审核是否能严格把关?资金的拨付方式是否合理?

(2)使用划拨资金如何在相关业主账户中进行合理分摊?

(3)专用管理银行划拨程序是否确保规范、安全?

上述问题表明,资金划拨阶段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关口。资金划拨时必须预想到划拨出去之后,有可能出现资金被占用、挪用、错误划拨的风险。因此通过各种风险后果的分析,应通过加强对资金划拨要件完善及核实、正确进行分摊、对支出手续和目标账户的核对等手段,确保资金出口安全。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时,需要考虑监督管理执行效率。如果备案审查过程和资金拨付手续过于细致、繁琐,会增加使用申报难度,降低使用效率。因此,一要规范流程、提高运转效率;二要积极引导业主参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三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申报、审核、投票、公示等环节的执行效率。最终各个层面的措施,均是为了建立有序、规范流程,在各个环节保障业主决策权和知情权。并对业主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的方面,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引入专业机构等办法,综合构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的环境。

二、优化管理模式,创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要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首先要从管理模式及机制上想办法、求实效。建立业主自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专户银行监督资金风险的多方参与管理的维修资金使用“三管一控”新模式。

1.引导强化业主自我管理。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人是业主,因此业主享有法律范围内对资金的决策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决策权。应采取措施唤起业主的共同事务决策参与意识,引导业主加强自我管理。可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维修资金相关知识和政策,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展开定期专项培训等,培养业主的参与意识,使业主了解自己的权益及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1)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业主维修资金政策的普及。根据我们了解,目前很多业主对维修资金政策不甚了解,甚至对资金的性质及如何使用一无所知,为保障其权益,必须加强对业主的政策宣传。

(2)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项培训工作。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维修资金使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实践中他们的作用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发挥,究其原因在于缺乏责任心、缺乏公共管理意识及专业知识等原因。因此对他们的管理行为极待加强。建议管理部门加强业主自治自律体系建设,通过深入研究、创新方式,推进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建设。可以通过组织定期培训活动,开展先进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评选,促进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合法维权、依法履职。

2.规范服务企业协助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持续的活动组织。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积极参与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因此,应采取措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工作,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如通过标准量化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对维修资金相关活动的诚信力度、支持力度和执行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档案、资质审批等方面挂钩(具体方式根据地方物业管理情况需单独设计)。

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诚信履职,如在选择施工单额(比如10万元以上)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对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维修方案工程报价、业主签名及分摊明细予以公示。在业务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不负责任的,对工程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处罚或要求赔偿。

3.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维修资金有资金数额大、管理项目多等特点,决定了维修资金管理的复杂性。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应规范操作行为,严格进行程序监督。把好“四关”:

第一,把好材料审核关,对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资料进行严格的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在特殊情况下,要对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方案的合理性以及业主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示、分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把好现场勘查关,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对使用维修资金达到一定资金(如5万元以上)的工程,行政部门可以派出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拍照,并估算工程量、工程造价等,防止套用、滥用维修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三,把好工程验收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监促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验收,并签署督促业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报告。没有完善的工程验收报告,不拨出最后一笔工程款项。

第四,把好层级管理联防关,完善市、区(县)、街道三级维修资金管理机制,强化区域属地管理。对重大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可实行市、区(县)、街道管理部门联防监控。

4.做好专户管理银行风险监控。资金支出时,可能发生资金划拨至非正常使用对象账户上的情况,即资金被挪用。因此专户管理银行应仔细审查专用票据真伪、是否具备支出条件,认真核实维修工程费用数额、施工企业专用账户等情况。核准确认后,方可划拨资金。如发现专用票据不符、专用账户不对、支出手续不齐全的,应立即停止办理。并及时与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切实查明原因。防止资金支付发生意外,把好资金出口安全。

三、完善濮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同范本,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

当前资金使用方面的政策较粗,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分摊方式以及维修过程中的程序把控没有操作性强的统一规定,对相关角色的约束力不足,也是造成过程漏洞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细化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制度。

1.细化使用过程操作规范。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即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但对于不得使用维修资金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该办法的规定较为合理。而某些地方或者没有将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排除在列支之外,或者没有将应由相关单位如供水、供电应承担的费用排除在外,特殊情况除外。这种不统一的规定给资金使用的操作带来混乱,且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资金的滥用。因此建议各地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例外情形等。

对于维修资金的分摊方式,各地均有原则性的规定,即遵循“谁受益,谁分担”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受益与分摊不一致的情形,导致损害了分摊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受益”难以界定的问题,如一楼用户不使用电梯,是否应当分摊维修费用?由此产生了对“谁受益,谁分担”原则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质疑。维修资金的正确分摊与否直接关系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建议管理部门对资金的分摊方式出台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2.制定并完善了濮阳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1)申请单位(人)带相应证件。查询维修资金、制定维修方案(施工方做预算、施工方由申请单位、人确定)、电脑输入、相关业主签字

(2)业主签字完成后,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勘察现场;二是公示(预算公示7天、相关单位、业主自行公示);三是物业公司、业委会或相关业主签字、盖章;四是组织施工。

(3)工程竣工。一是验收:相关单位、业主组织验收签字盖章;二是申请单位(人、施工方)做决算;三是勘察现场;四是决算公示7天;五是通知申请单位(人)开发票;六是整理相关手续转财务科。

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是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文件第三章)、《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文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办理。

3.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督制度。管理部门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管责任,但一般来说管理部门缺乏相关专业人员,也不具备审计、监理的职能和资质,为确保资金使用过程的合理、合法,我们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建立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审价制度以及维修资金财务核算审计制度等。

四、规范操作流程,打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链条

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程序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造成使用混乱或漏洞。因此,如何规范维修资金操作流程,打造安全链条,显得尤为重要。

1.管好源头,加强审查备案。维修工程使用方案审查是管好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一环节,主管部门必须从源头抓起。

2.理清责任,规范办理流程。申请使用、备案审查、组织施工、工程验收、申请列支、资金划拨是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操作流程,这些流程环环相扣,稍有不慎,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链条就可能出现裂痕,甚至断裂。因此,要严格划清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户管理银行的责任,明确分工,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并对违反操作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打造结构紧密、防控到位的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链条。

3.管住出口,把好最后一道关。资金划拨是最后一道程序,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资金预决算审核报告、维修工程发票和相关公示相片资料等。专户银行要对拨付款项资料进行仔细核查。确认无误后,才可开具维修工程费用专项票据进行拨款。

五、加大智力支撑,提升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环节安全

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系统建设。系统建好了,资金管理的工作往往能事半功倍。因此建议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一套可与互联网相互访问的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短信通知服务、电子对账单传送、业主网上投票、维修服务对象数据库、资金使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户管理银行和行政主管部门搭建高效的信息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确保业主的知情权,构建技术防范维修资金使用风险的监管体系。

1.提供多种告知服务,提升业主监督能力。使用过程应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可以利用信息平台将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工程造价、涉及户数、分摊方案、小区公示、业主表决、账户余额及增值收益等信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开通有线电视阳光政务等技术手段,及时告知每位业主,方便业主随时掌握情况。提升业主主动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1)方便业主查询。业主可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责任主体、维修方案、资金使用、工程施工等信息。

(2)提供便民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当前状态、维修记录、资金使用进行登记和管理,便于业主随时查询。

(3)及时告知业主。行政管理部门可利用信息平台将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工程造价、涉及户数、分摊方案、小区公示、业主表决、账户余额及增值收益等信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告知每位业主。也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维修工程计价规范或标准”、“维修工程造价指数”等内容,便于业主掌握维修工程的使用范围和计费标准。

(4)设置反馈渠道。通过信息平台及时使用申请、投票表决、维修结果等公示信息,业主如有异议,可以直接进行咨询、建议、投诉和举报

2.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数据库,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加强对维修资金使用数据的分析和管理,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建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库及维修对象数据库。

(1)将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设施设备信息库,记录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信息,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和重要设施设备的维修预警机制,提高维修资金的合理利用效率。

(2)将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的物业进行分类罗列,对已备案的维修项目的基本要素进行归类整理,建立维修对象数据库,供管理人员参考其有关信息数据进行判断,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3)加强信息数据采集和分析,为安全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加强信息数据的采集,并在数据基础上进行量化分析,通过信息化技术为资金使用安全提供科学依据,藉此强化管理。

(4)加强资金使用数字影像档案管理。将资金使用方案、工程审价、工程监理等数据存档备案,对维修工程造价、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签字等重要材料通过数字影像档案技术,转换为可长期保存的数据资料,便于查阅、核实和审计工作。

(5)加强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对中介机构在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记录信用档案,并与资质评定、信用等级、工程选聘挂钩。

3.加强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精确统计住宅维修资金使用量、维修工程类型、维修对象使用频率等基本信息数据,提供科学的统计分析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类比,摸索维修资金使用的内在规律,预测维修对象的使用周期,初步判断资金使用的趋势走向,为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提供有力支撑。

4.保障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简便规范。当发生屋顶、墙体严重渗漏、电梯故障、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等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形时,维修工程的资金使用按照紧急使用程序办理。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只须提出书面紧急使用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实后,便可先使用后备案、边公示边施工。待维修工程竣工后,再组织严格的评估验收工作,补办相关手续。紧急使用程序简化了资金使用操作流程,保障了紧急维修工程及时维修,维护了业主的切身利益。

5.保障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我们要重点抓好“四项审查”。一是审查维修工程是否属于使用范围。对每项维修工程都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仔细查明工程属性、维修原因、列支对象等要素,发现超出使用范围的,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审查使用方案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使用方案必须包括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分摊金额等。三是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当工程造价超过10万元上,则建议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四是审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核实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是否已经认可工程质量,并签署了工程验收报告。对工程规模较大或工程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积极建议聘请工程监理机构,确保工程质量。

6.保障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安全。濮阳市实行了住宅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资金支出时,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后才开具专用票据,再由专户管理银行核准确认后将维修费用直接划转至施工企业。

六、结束语

维修资金和其他资金如社保基金、公积金等在性质方面有相通之处,即都属于个人所有资金。所有权的归属决定了对资金的责任及处置权。因此维修资金的管理是备受各界关注的敏感话题。对于管理部门来说,资金管理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公信力,责任重大。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更具有其复杂性,其复杂性源于资金的所有权人、管理部门、使用申请人、维修工程实施方、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面利益主张、责权和义务的不同。对此,我们要把握住维修资金制度设计的初衷,在此基础上平衡各方关系、梳理各方责任义务。通过管理模式创新、政策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借鉴国内其他城市较好的管理实践和引入较新的技术手段,促使管理行为规范运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8.15

[2] 续磊(导师:赵万一).关于物业服务纠纷的调研报告.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9

[3] 刘卉(导师:尹志强).论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3

[4] 孙雅静.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分析.财经界,201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范围内物业保修金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专项储存保修金,以物业区域为管理单位设账管理。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险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后竣工的用于销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时,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一次性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本实施细则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其保修金须在房屋初始登记前交清。具体交纳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16元/M2,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物业22元/M2,高层物业26元/M2。今后交纳标准的调整,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不得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首套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1、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2、物业区域内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

3、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申请使用保修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

⑶维修方案及预算(含检测鉴定费用)。

2、物业区域内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⑶实施方案及预算。

3、物业管理区域外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请;

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⑶实施方案及预算。

物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在保修期内且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的机构符合法定资质的,书面通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维修或提出解决方案,建设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不组织维修,也不提出解决方案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修,并通知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同时告知物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保修金的存储期限为8年,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将保修金本金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九条保修金增值收益的15%用于保修金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为银行定期存款,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