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念日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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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日志

思念日志范文1

原文:

《辛巳三月廿四日未至桐庐廿里老钱在官舫》朝代:明    作者:程嘉燧

千里论文惭裹粮,二僮一马出相望。

未缘竟日留佳客,犹带春星问草堂。

思念日志范文2

内容提要: 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一、日本少年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

(一)规范的对象

日本少年法与少年司法制度规范的对象被称为“非行少年”。非行少年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犯罪少年与触法少年在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不过,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受处罚。”根据此规定,少年法把可以成为刑罚对象的14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犯罪少年”与不能被课予刑罚的不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作了区分。与“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不同,“虞犯(有犯罪倾向的)少年”,并没有触犯刑法,而是有被称作“虞犯(有犯罪倾向)事由”的一定品行,并且,根据他的性格或环境,将来可能会犯罪,或具有触犯刑法的危险性(我们称其为“虞犯性”)。

(二)规范的相应制度

在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对非行少年课予刑罚的制度(以下称“刑事司法制度”)、课予保护处分的制度(以下称“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和实施福利性措施的制度(以下称“儿童福利行政制度”){1}。Www.133229.cOm

日本“儿童福利法”独立于少年法,这部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是“儿童”。同少年法一样,该法以“培养儿童健康成长”为目的,其组织机制是,由都道府县知事以及接受其委任的“儿童相谈所长(儿童咨询所负责人)”等行政机关来决定各项“福利性措施”。接受这类福利性措施的儿童,大多是有身心障碍的儿童、孤儿、被虐待儿童等没有做过越轨行为的儿童,但未满18周岁的越轨少年也可以成为儿童福利法的保护对象。

(三)少年案件的分流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触法少年或虞犯少年时,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被优先考虑。家庭法院接到由各都道府县或者儿童咨询所移送的少年案件,可以决定审理。如果行为人是14周岁以上的虞犯少年,原则上发现少年案件的人必须通告家庭法院。但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虞犯少年,警察或者保护人认为比起直接移送家庭法院或者通告家庭法院,通过福利措施来处理更为恰当时,可以直接通告儿童相谈所。

当少年案件的实施人为犯罪少年时,除了违反道路交通法而需要交纳罚款的场合之外,对于可能涉及罚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案件,警察将其移交给检察官。检察官如认为有犯罪嫌疑时,或者虽然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但是认为有理由应当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的,该案件必须被移送家庭法院。移送时可附有关少年处遇意见。

(四)以家庭法院为中心的处理程序

1.家庭法院的调查与少年鉴别所的鉴别。家庭法院在接到由检察官等移送的案件,必须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可以命令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对该少年、保护人或者参考人进行取证调查,也可以将少年移送少年鉴别所,要求进行资质鉴别。

根据调查结果,家庭法院认为儿童福祉法规定的措施已经足够时,必须将该案件移送各都道府县行政机关或者儿童咨询所。认为不能开庭或者不适合开庭审理的,可以通过不审判的命令来结束该案件。如果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话,可以做出开庭审理的决定。

2.家庭法院的审判。家庭法院审判通常实行独任制,如果认为需要由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则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是非公开的,开庭之日传唤该少年及其监护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出席。审判可以允许少年的亲戚、教师以及其他认为可以列席的人旁听。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出席审判。检察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证人进行讯问、可以对少年提出问题,请求证据调查,陈述意见。

3.少年案件的审理结果。少年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可分为,审判不开始决定、不处分决定、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决定、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保护处分的决定。

审判不开始决定是指最初就决定不开始审判。不处分决定,即开始审判,但不处予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移送到检察官处理、保护处分中的任一处分。

根据移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判决,案件被转移到儿童福利行政系统。以厚生劳动省管理的机构为中心的儿童福利系统,与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相比,法律强制力更低。

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也被称为“逆送”。因为,审判的结果是把从检察官移送到家庭法院的“犯罪少年”的案件,再次移送到检察官那里。通过移送到检察官处理的决定,“犯罪少年”的案件被转移到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少年刑事司法系统基本等同于对成人的刑事程序,与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相比,更具有法律强制力。

(五)家庭法院分流后的处理与执行

1.移送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检察官接到家庭法院逆送回来的案件,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原则上必须提起公诉。案件程序几乎与成人案件程序相同。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采取保护处分的,以该决定为准,案件将再次移送到家庭法院。

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应当判处死刑的,处以无期徒刑。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即使应当处以无期徒刑的,可以处以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刑。对于少年应当处以3年以上的长期有期刑之时,在该刑期之内,处以不定期刑(不定期刑分为长期刑与短期刑,短期刑为5年以下,长期刑不得超过10年)。

2.保护处分的执行。保护处分分为保护观察、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移送到少年院这三种。

(1)保护观察。保护观察是指,使少年在社会中正常生活,进行指导监督、制定生活的目标和指针,同时提供就业援助和住宿,以此促进其改过自新的制度。是在社会内处遇的一种形式。保护观察自身除了作为保护处分的一种形式,在少年从少年院假释、也包括成人从监狱假释时,也会执行附带保护观察的假释。

(2)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儿童养护机构都是厚生劳动省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援助定位于对未满18周岁的儿童开展为使其自立的援助。在这些机构里,不仅有因为保护处分送来的儿童,还有通过儿童问题咨询所送来的受虐待儿童。特别在儿童养护机构里,后者更多。因此,与少年院不同,这是相对开放的机构(例外的是,国立的儿童自立支援机构里,也有一些限制儿童行动自由的采取强制措施的设施)。

(3)移送到少年院。少年院是收容从家庭法院移送过来进行保护处分的少年,以及在少年院里接受刑罚的少年,对其进行矫正教育。在少年院的处遇,是机构内处遇的一种形式。少年院基于“个别处遇计划”,积极设法使处遇个别化和分类处遇。少年院分为初等少年院、中等少年院、特别少年院、医疗少年院四种,

少年院与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在基本的方法上存在不同。这种不同表现在,少年院采取“一边养育一边纠正”的方式,儿童自立支援机构采取“在自然成长中加以纠正”的方式。正如过去把它们分别称为“矫正”院和“感化”院那样,存在着使用外力进行教育和依托儿童自身进行教育的不同之处。

综上,日本少年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可用下图表示:(略)

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或越轨案件的处理流程与矫正

(一)规范对象与规范制度

中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越轨、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规范对象可概括为两分法,即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刑法之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遵循刑法总则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分则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这一部分,相对应日本少年法中“非行少年”三种类型之一的“犯罪少年”。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刑法之外,对未成年人越轨或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归纳为:

1.收容教养。我国刑法第17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对象为行为触犯刑法,但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相对应日本少年法中“非行少年”三种类型之二的“触法少年”。14周岁以上的触法少年属于收容教养的规范对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收容,除非其行为非常恶劣,并且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公安部门批准。

2.劳动教养。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较有争议,它既不是一种刑事处罚,也不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更不是简单的教育挽救措施,而是介于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具有强制性的、独立性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2}。可以说劳动教养主要是对应成年人的制度,在少年矫正领域,规范对象为16周岁以上的人。

3.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具体规范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未成年人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成为治安处罚的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是对实施、行为的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年满14周岁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在规范之内。收容教育期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组织文化学习以及生产劳动。收容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的,由主管劳动教养的政府劳教委员会裁定劳动教养。

5.强制戒毒。强制戒毒被认为是一种保安处分{3},对吸食、注射成瘾的人员可以采取的强制教育与在治疗措施。未成年人作为依赖者也可以成为这种强制医疗的对象。如果戒毒后再次复吸的,裁定劳动教养。

6.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工读学校招生的对象是已满12周岁到不满18周岁客观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少年。现在工读学校入学的程序由原来的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改变为由家长、学校、工读学校三方面相互协商一致后决定{4}。

7.福利保护措施。是由政府民政部门及主管的福利机构对市区失去养护教育、流浪与社会上的孤儿收容抚养的教育措施。

8.社会帮教。社会帮教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种群众性、社会性的帮助教育手段。帮教对象可由学校、单位、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家庭商定。

从上述实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轨或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可将规范制度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与刑事司法外系统,即行政系统。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与处理

1.公安机关的分流与处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2)刑法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3)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4)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5)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6)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制戒毒案件。其中(1)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检察机关的分流与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案件,如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办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院的审理与分流。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以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判决宣告少年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被告在押的,当然应立即释放。但同时刑法第17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三)少年案件分流后的执行与矫正

1.刑罚的执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期徒刑与成年犯罪人分开,由未成年人管教所来进行教育改造。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非罪行极其严重的,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拘役刑在拘役所执行。管制刑,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关于财产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一般不判处没收财产。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罚金。关于资格刑,除刑法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人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2.非刑罚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收容教养,家长、监护人管教;强制医疗;没收;劳动教养,送至工读学校、社会化矫正与帮教措施等。

三、从中日少年案件的实然分流与处理程序看少年司法模式

(一)分流少年案件的主体

通过实然的少年案件流程图描绘,我们可以看到日本非行少年案件对应的三种制度系统,即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其中以少年保护司法制度系统为中心,处理与分流少年案件的主体主要是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进行系统间的分流处理,尤其是可以逆送返回检察院,重新在刑事司法系统提起公诉。

而我国实行流线式分流,一般先由公安机关区分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严重违法案件,再由检察机关通过起诉与不起诉决定分流,最后由法院通过审判再次分流,判予刑罚处罚或非刑罚处罚等措施。这种分流方式基本上是两分的,即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即使在具体程序与处罚上,对于未成年人有区别于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与措施,但整体程序仍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

(二)案件分流的模式取决于规范对象的差异

在日本少年法中规定的规范对象非常明确,即三种类型的“非行少年”,出于保护少年、有益于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对这些少年的处理措施,采用“保护主义优先”,同时保护措施在司法系统(家庭法院为主导)内监督实施。家庭法院在承担传统司法的审判职能外,还肩负着教育与感化的职能。如家庭法院调查官,属于处理家庭案件以及少年案件的家庭法院,以法学、人类行动科学的各种知识为基础,承担着调查家庭内纠纷和少年越轨背后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环境的任务。

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依附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在这个系统之内的是涉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这个系统之外的为严重违法案件,这种二分法使得大多数相对于日本的触法少年、虞犯少年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多数由公安机关处理,无法得到司法正当程序权益的保障,同时如劳动教养、强制医疗等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基本上适用成人的规定。

经过流线式分流最后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案件仅为“非行”少年案件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从犯罪学标签理论的角度看,有利于越轨少年避免受到刑事标签结果的不良影响,但落实到个体权益上,由于公安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的任意性和目前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措施的严重性,脱离司法视野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很难充分保障。案件分流的模式取决于规范对象的差异,日本少年保护司法系统独立且关联于刑事司法系统,将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及其有犯罪倾向的虞犯少年都置于规范视野之中,案件处理以家庭法院为主导,处理手段保护处分优先,属于储槐植教授所概括的“严而不厉”的模式,而我国将犯罪以外的越轨或严重违法行为拒之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客观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同时由于司法外的行政处理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少年的处理容易或重或轻,从保护权益与预防再犯的角度来看有失公正与效益。

(三)少年司法的独立关键于司法法的存在

司法法以裁判为特点。在法律的规定上,采取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标志和关键所在。首先,从立法上看,少年司法制度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司法制度,是有关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独立的。这是把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看作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本质上不同的逻辑上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的外部表现。这种独立是实质性问题的需要,而不是形式问题上的需要。其次,如果说有关少年法的独立性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实质要求,那么,少年司法制度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司法制度,不仅需要有特殊的实体法的规定,更为关键的是要有程序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了程序法的规定,才能使少年法成为一种司法法,具有裁判性,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少年法就不可能成为司法法,不可能形成为司法制度。因此,少年法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方面,程序法的作用是绝对不可低估的。没有独立的少年程序法规定,就没有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就是这样的司法法{5}

笔者认为中日两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差异关键在于具备司法法特征的少年法的有无,没有少年法的支撑,少年司法难以从成人刑事司法从独立出来。缺乏少年法的制约,处理少年案件的行政权力难以得到制约。缺失少年法,在保护少年权益与预防少年再犯两方面,无法实现长期的公正与效率。

尽管西方存在关于少年法院的存与废之争,少年法在严刑与宽容两者问动摇,少年司法在司法与矫正间推移。从实然中日两国的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比较结果角度,笔者认为,少年案件的处理主体应主要由家庭法院来完成,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触法少年和有犯罪倾向的不良少年都应纳入司法规范的视野,少年司法不仅应在具体程序和措施上区别于成人,更应独立于刑事司法系统,而这些变化的关键不在于在刑事系统中的基层实践或局部试点,而在于全国统一的明确的少年法的生成与适用。

【参考文献】

{1}(意)戴维·奈尔肯.比较刑事司法论(m).张明楷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6.

{2}石川正兴.和谐社会建设与犯罪人矫正制度一一越轨少年相应法律制度的最近修改动向(a).苏明月译.王牧.犯罪学论丛(第四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399.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794.

思念日志范文3

原文:

《吴门郭季虎以十月十七日寿放翁于今四年矣朗亭徵诗》朝代:清    作者:邵懿辰

放翁豪放人间无,紫皇案前餐碧腴。

八十六年诗万首,天风吹洒满清都。

不愿腰间玉鹿卢,九环宝带青珊瑚。

愿得彫戈横铁马,衔枚雪夜超飞狐。

成都名花十万株,眉州玻璃春百壶。

醉上凌云手招月,金骨绿髓仙之臞。

百年一瞬幽兰墟,丽川亭下芳华徂。

中原半壁皆不寿,但留团扇家家图。

思念日志范文4

不知道这些天怎么了,过的很郁闷。莫名其妙。大雪把城市都覆盖了,日志被灰尘给玷污了。郁闷着,来刷新一下日志,我想这是个大胆的决定吧,文章只留下自己的笔迹。大概是被语文老师给渲染了。自己的东西,才是有意义的。吴老师的那几封信不舍得摸掉,毕竟留下的感情太深太深,留在了705班的灵魂中。

天上的鹅毛大雪把我的思念带到了MISSWU那她,还好吗!

不知怎的,似乎对vivian空间里的歌产生了依赖。打开她的空间听歌,日志写的才有灵感。喜欢上了这首歌,脑子里只有它了。沙哑的声音沁透我整个身子,不知不觉,想到了小戎。他很棒,虽然有时总是张牙舞爪的摆弄自己似好非好的舞蹈。很搞笑。总是怀恋他在合唱比赛中,唱HANDINHAND,很激情,很澎湃。小戎的完美结尾,画上了句号。那声音,怎么说?至少比JAY要强,至少在我心中,他,很棒

2008年了,还怀念着07,就来了。来得那样匆忙,让我都没时间来品味在5班的感受。五班,有激动,有低谷,有惆怅,也有欢语。很难说。有Vivian的鼓励,有小戎的的舞蹈,有足球场上的欢笑,还有羽毛球上的英姿。虽然球踢的没宏昊好,也没梓宜打的好,至少我参与了。临近期末,时间很紧了,5班依然还有欢声笑语,雪仗上的尖叫,考场上的唉声,还有但我知道5班,很棒自从第一上英语报,心中很自豪,毕竟,我是班上第一个。全国各地的小朋友都加我,但其中,有那么一两个,是熟的,虽然人在他乡Cherry,永远メ被守护,ま夏雪!!!,他们都是朋友,虽然素不相识,至少我们很投机,聊的来。有时写写信,也是不错的交往之道。他们很可爱,很聪明,很活泼。遇上他们只是因为有缘

写完了,留下的,依然是怀念!

思念日志范文5

自从拥有了友谊,我不再孤单、寂寞。我们总是肩并肩,手牵手,漫步于黄昏的街头,奔跑于浪漫的雨中。我们总是在同一张桌子上,专注的学习。时而沉默不语,各忙各的;时而互相探讨,“争吵”激烈。我们总是在公园的长椅上,得到体贴宽慰;或将快乐的事告诉对方,然后一起开怀大怀大笑

自从拥有了友谊,我不再软弱当在人生之路跌倒时,心中被“放弃”这个意念完全占据。可是,这时朋友将我扶起,提醒我要坚强,漫漫人生路,岂能无荆坎,若被绊倒,就一蹶不振,选择放弃,又怎能体味到成功的快乐呢?这些话令我有充满希望。从此,每当跌倒时,我都会自己站起来,将这当作命运的考验,相信成功不远。

自从拥有了友谊,我找到了“心有灵犀一点通”的感觉。对于同一个问题,我们时常会有相同的见解。我们崇拜同一个明星,喜欢同一种颜色,热爱同一种写作风格……还有,我们都同样珍惜这这份友谊。

“我站在车站,准备做火车走的,不知何时才能再见,愿你开心快乐!我永远的朋友……”去年我收到这个信息,我六年形影不离的朋友就要离我而去。难道这六年的友谊就此结束吗?不知不觉间,我便把这段友谊悄悄的画上了一个句号。

现在,不知你还记不记得这条我们一起牵手回家的路,这条曾是我们一起编写快乐乐章的路,为什么此时只剩我一个人了?

心里空空的,不知有几分思念跳跃在心头,耳边响起了熟悉的声音:“加油!我永远支持你!”这是我失败的时候;“你不要总向后看,你应该向前看,比你优秀的人还很多。”这是我骄傲的时候。不经意间想到没有她的日子里,我是那样孤独和脆弱,想着想着眼泪便顺着脸颊流到嘴里,流到心里,咸咸的,苦苦的,痛痛的。

思念日志范文6

——2001届城步二中122班同学聚会方案

老同学,你们好!

初中毕业转眼10年过去了,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已经都快奔三了,这个年龄段的我们有的已经事业腾达、有的家庭美满、有的当上了小老板,但是也有的依然在为找工作、找对象而烦恼。回顾十年过往的日子,我们都在经历着学习的压力、找工作的艰辛、爱情的酸涩等等,可我们从未放弃过对工作、生活、爱情的执着和向往!

8年前,青春年少的我怀着对某些地方的憧憬和向往,我毅然选择了放弃学业,去追求我的梦想,离开了城步,独自“北漂”。从那以后,我们许多人彼此没有了音讯,也许有太多话没有来得及说,也许是岁月积淀了太沉的思念,当时光的脚步踏着冬天的脊背即将跨越2014年,我想我们这些老同学,能聚上一聚必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

虽然要好的同学时常在QQ上联系,过年回家也常见几个,还能叫出对方的名字,清楚对方目前在哪个城市,知道在干什么工作,久别重逢的喜悦随之占了上风,相视一笑,拥抱一下,拍拍肩膀,倒也其乐融融。如若七八年未曾谋面的同学,见了面自然是看了又看,想了又想,还是叫不上对方的姓名而感到尴尬。

当我们再次翻看毕业照片时,我们发现自己已经不能再马上叫出每一个同学的姓名时,是否感觉同学的感情已经荡然无存?当听到一个个同学结婚、生孩子,我们找不到联系方式给予一声祝福和问候时,我们是不是又感到很无奈?这些都是艰难跋涉的生活夺走了我们的回忆吗?不是!夺走我们最纯真回忆的是我们日渐麻木的心灵;曾经有过几次想发起同学聚会的想法,但是每次都没能实现。10年了,我们该不该聚一聚呢?

暂时放下包裹着自己沉重的面具吧!寻回些最初的纯真与简单,彼此问候下疲惫的心,我们不要指望所有的同学都能够参加,但需要尽可能多的同学参与,这样才能体现本次聚会的意义。

有你,我们会更精彩!

【活动目的】

这次的聚会我们不是为了简单吃吃饭、唱唱歌、叙叙旧就草草了事,而是为了真正的不再忘记、不再陌生,我想通过聚会给大家提供一个叙旧的机会,联络昔日的感情,增加集体的凝聚力,强化同学之间的经常性联系。安排大家再次相聚在一起,哪怕是一天,重温当年的校园生活,重拾当年天真烂漫的记忆,更重要的是把我们之间的同学友谊持续下去。

【活动内容及流程】

本人初步设想了一下聚会的几个活动,其他大家还有什么合理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联系。

1、重返校园,回味美好的初中生活

2、户外烧烤,忆过去发感言谈感受

3、KTV欢唱,感受同学真实的自我

4、酒店住宿,畅谈交流人生的感悟

5、合影留念,拉近同学之间的距离

【聚会时间、地点及要求】

聚会时间:2014年1月2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暂定]

聚会地点:城步二中、西岩某水库、武冈某KTV、武冈某酒店(待定)

原则上不带家属与孩子,如想带也可以,提前说一下。

【经费预算及用途】

本次活动所有消费均为AA制。

报名费用:男士200元/人,女士100元/人

费用用途:餐费50元/人,KTV唱歌30元/人,酒店住宿50元/人(双人间),合影照片20元/人,填补女生费用及交通费50元/人(限男生)。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电话:1891020****

【注意事宜】

1、活动期间请大家注意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

2、一切行动听指挥,按照聚会日程安排,统一组织活动。

3、酒店住宿期间,严禁男女混住,凌晨1点后,男女不得相互串门,违者后果自负。

4、因本人通讯录不全,请看到此日志的同学们转发日志,并相互转告,地址:让其到这里报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