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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十条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第十二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
第十三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十四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三章、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事故范文2
【关键字】港口工程 事故隐患辨识分级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在当今港口作业工程中,安全事故频发,港口作业风险增加,这种情况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与警惕。增强港口作业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辨识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对其进行排除与整改,对维护港口工程的正常运行以及保护港口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旨在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进行探讨,以期为保证港口工程安全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概述
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港口作业活动中,由于操作的不合规范、作业环境的不安全以及作业管理的不到位等因素,而埋下的易造成后期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可以这样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排除的事故隐患。
我国港口作业的大致方式有人工作业、机器作业以及人机合作三种方式,且由于港口工程的繁杂性,港口工程管理的难度是很大的,从而,港口工程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也就颇多。这类安全隐患的危害是十分大的,轻则引起国家财物损失,重则造成众多人员伤亡。要彻底消除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就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认识。
2、事故隐患辨识的相关规定
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就是为了更好的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以最科学、有效的手段消除港口工程安全隐患,保证港口安全。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法案,就必须准确地辨识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并对其进行分级,以期有针对性地处理。
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如何进行辨识、分级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认识。根据国家现有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可以这样辨识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亡数目以及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分级。另外,根据2007年出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事故隐患,另一类是重大事故隐患。前者相对于后者来说,其危害程度较小,且较易发现整顿。本论文所研究的就是重大事故隐患,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可以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且对其的发现和整改难度是颇大的。
除此之外,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都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表示具有参考价值。特别是后项规定,其比较明确清晰的界定了煤矿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对预防矿区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因此,这项规定,亦对港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辨识有着极高的参考价值。
现有的这四部法律,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而制定的,但是在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过程中,可以相应的借鉴。那么,根据这两部法律,要怎样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呢?首先,要排查出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再综合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及财物损失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其是否可以定义为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再对其进行分级考虑,按照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制定出不同的解决应对方案。
3、港口事故隐患辨识的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港口事故隐患辨识的相关研究,国内外并不多。但是,可以参考吴宗之与张新梅等的相关事故隐患研究。他们的研究主要是从危险源方面进行的,其考虑到港口管理者是否能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
另外还有王凤琪、林宏源、张国顺、李祯、李倩等人对事故隐患的研究,虽然他们的研究主要方法和对象都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研究都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有一定的价值贡献。
就比如拿李倩的研究来说,她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其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如果重大危险源,因为各种不同原因,而处在一种不安全的状态,就会成为重大事故隐患。在港口工程中,易燃易爆物品就是重大危险源,它的运输作业是十分危险的。但是如果防护得当,一切按要求行事的话,其发生事故的概率还是十分低的。但是如果其存储运输环境由于人为愿意,没有做好防爆防燃措施,比如运油车没有接放电链,就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4、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分级
那么,如何对港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呢?首先我们要明白,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目的就是为了对港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以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地处理,最后以最科学、有效的手段消除港口工程安全隐患,保证港口安全。我们应这样对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分级。
(1)对安全隐患在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出现的频次进行演绎推理,从而辨识港口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任何事故都是由安全隐患造成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安全隐患都能够造成事故。从可能发生事故的源头上对事故级别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反过来分析辨识事故隐患,得出其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判断出隐患级别。我们可以整理出今年来港口工程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并对这些案例进行逐步分析,摸索出一条从事故级别推出事故安全隐患级别的线路,从而为演绎推理港口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级别提供推理方法及套路。
下图为已发生港口安全事故中,各类安全隐患所出现的频次,可以根据事故隐患出现频次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与分级,频次愈高,事故隐患级别也就愈高。
(2)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对不同安全隐患的风险评估,来辨识港口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同级别的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级别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对港口工程事故隐患可能造成多大程度的事故,以及造成事故的级别进行演绎推理,从而得到安全隐患级别。
(3)因为没有一套标准的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辨识标准,我们在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辨识的过程中, 就必须征询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结合他们意见的,不断修改以及完善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辨识标准。在咨询专家意见之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港口工程中所出现的具体安全隐患,制定好针对性强的问题,提高咨询效率。
(4)可以就事故隐患排除以及整改难度,对港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辨识。如果事故隐患发现难度较大,且整改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这个事故隐患就可以定义为重大事故隐患。
(5)最后,还可以从重大危险源的正确处理和有效控制来对港口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这不是说以危险源危害级别的高低来定义重大事故隐患,而是应综合危险源级别与港口管理工作的合理、到位来定义、辨识港口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如果拿重大危险源油罐车来说,如果港口工作到位,对油罐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那么就不能定义其为重大事故隐患。
5、结语
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的正确辨识,对保证港口作业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有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是十分少的。辨识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辨识方法及规定。港口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这一课题,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是十分具有研究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吴宗之. 论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2.
[2] 张新梅,潘游. 重大工业事故隐患辨识与评价方法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
重大事故范文3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永宁县档案馆应对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和县档案馆抢险救灾工作队。
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xx
副组长: xx
成 员: xx
其职责是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抢险现场的组织指挥。
2、抢险救灾工作队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任组长,档案局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应急抢险工作。
(二)抢险救灾责任人顺序:1、局长 2、副局长 3、库管人员 4、其他人员。
(三)协调指挥:抢险救灾领导小组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决策与协调,具体负责救灾现场的组织实施与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绝对服从,不得各行其是。
二、预案目标
(一)在应急的情况下,采取最有效行动消除对馆藏档案、资料的威胁。
(二)保护未受损的档案、资料。
(三)抢救已受损的档案、资料。
三、灾害种类
灾害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两大类。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现象引起,如地震、雷电、洪水等;人为灾害是指来自于人类的失误,如漏雨、漏水、电线私拉乱扯和线路老化短路、起火(包括蓄意纵火、爆炸、战争等)。上述灾害如果使档案馆的设施、设备、档案、人员发生威胁,出现险情,应及时进行抢救。
四、抢救重点
(一)重点监视区:二楼档案库和三楼资料库;计算机机房。
(二)档案资料抢救顺序:1、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2、民国档案;3、各局委办档案;4、名人档案;5、声像档案;6、图书资料。
五、应急准备
(一)建立灾情预警联络系统:由县档案馆安全责任人负责与公安消防、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联系,建立有关突发性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将档案馆列入相关的重点管理单位,及时沟通信息,按要求做好灾情预警工作。
(二)完善抢险救灾的日常训练工作:所有人员均应熟悉自己的抢险岗位、职责、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使用方法等,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方法得力。
(三)办公室要完善抢险救灾器材配置,保障后勤供给。消防器具应每年检查(更换)一次,并与相关科室配合,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四)所有库房均应配备钥匙两套,一套由库房管理人员使用,一套由办公室保管以备急用。
(五)建立档案安全检查制度,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树立预防重于抢险的思想。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六)按照档案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一是积极争取资金安装消防监控设施,确保档案馆始终处于安全监控之下。二是全部配齐消防灭火器和安全管理各种设施,确保完好率始终达到100%。三是及时检查调整安全消防水袋处于能使用状态。
六、应急行动
(一)基本行动:按照分工,楼层责任人及现场第一人应立即报告,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一切应急抢险工具阻止灾情,保护未受损的档案,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办公室应协调消防、搬运等环节的组织实施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操作步骤:分一般性灾险、较大灾害和重大灾害三种情况。
1、一般性灾险的操作步骤。
(1)凡发现馆内任何部位有被烧烤异味或库房屋顶地面暖气漏水等异常现象,每个人都有责任立即告知周围其他人,共同查险源。如果险情不大,自己能处置的,除发出警报外,要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迅速扑灭险情。
(2)报告领导。
(3)查明原因,堵塞漏洞,彻底解决问题。
2、较大灾害的抢险步骤。
凡发现档案的资料库区灾险情况较严重,搞不清虚实、或估计依靠自身力量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发出警报,呼叫抢险救灾工作队全体人员参加抢险。有关责任人指定专人迅速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拨叫消防电话及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外界联系电话,明确受灭地点。
(2)打开通往险区的通道大门。
(3)通知大院治安员,保证大门畅通,为消防车的靠近做好准备。
(4)消防队到来之后,应及时简介险情,一切听从消防人员的指挥。
(5)发现库房进水时,应立即通知办公室或安全责任领导,查找原因,排除隐患,堵塞漏洞,并先利用现有人员采取一切排水措施,以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
3、重大灾害的抢险步骤。
发生危害档案,同时又伤害人身安全的灾害,如雷击、地震等本身、次生火灾、洪灾、库房崩塌等,可按上述较大灾害抢险步骤进行排除。如同时涉及人员伤害时,要兵分两路,一路应及时将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到医院进行抢救,一路抢救档案资料,若险情危及到供水、供电、通信、热力及污水管线等又自身不能处理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抢险工作。
七、值班责任
凡在工作时间以外,如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出现灾情时,值班人员及带班领导为直接救灾责任人,其责任是:
(一)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对楼内各部位做到勤转、勤看、勤检查。
(二)拨打电话报警。
(三)拨叫电话通知局领导或其他责任人。抢险救灾工作队员接到救助电话应迅速到达指定地点。
(四)可能的情况下,阻止灾情。
(五)请求大院治安员,迎接消防车、供电抢险车等及其它抢险人员的到来,并向消防等人员指明灾险部位。
(六)抢险结束后,负责向领导报告发生灾情情况。
八、善后工作
灾情消除后,立即作好以下工作:
(1)抢救能够补救和修复的档案。
重大事故范文4
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防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鄂安〔2019〕1号)《武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武安函〔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湖高新区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督查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存在而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模式或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涉及危害程度较高或整改难度较大、需停产停业停工或限期整改销号等情形的,一般应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和上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判定标准予以确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负责承办辖区内国务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收集上报、综合督办与巡回督查。
(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办本系统和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隐患排查、联合认定、上报挂牌与整改督办。
(三)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承办本辖区内区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隐患排查、联合认定、上报挂牌与整改督办。
(四)各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需报区级挂牌督办的,应填写《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共同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各自盖章上报确认),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判后予以区级挂牌督办,或经综合评估后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市级挂牌督办: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向所在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督导检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已发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责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3.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社会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受理举报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核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责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4.其他有必要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填写《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共同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各自盖章上报确认),再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予以市级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务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有必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办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以下简称为“被挂牌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及时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以及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等。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属地划分)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核,加强协调、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各自向区安办提出内容相符的挂牌督办建议并盖章填报《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办收集汇总后,报应急管理局局领导审批同意(需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需另再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跟踪督办;
(五)整改销号。
第八条 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见附件2)送达被督办单位,并报区安办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应包括隐患类型、隐患单位名称、具置(地址)、隐患主要内容、整改措施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经督办单位审定同意后,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简称为“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具体地址、督办内容、标准要求、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一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隐患整改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主动申请属地督办单位(园区街道)和行业领域督办单位(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验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挂牌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
(一)经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督办单位向挂牌单位报请销号;
(二)经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见附件2),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被挂牌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报请挂牌单位批准;挂牌单位批准的,督办单位及时将延期申请批复意见送达被挂牌单位,继续督促其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对不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被挂牌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挂牌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清理,根据治理整改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督办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督促被挂牌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挂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好的督办单位,纳入全年安全生产日常考核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八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月)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一票否决”、巡查问责或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管委会将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及时向区安办报备。区安办适时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办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2.《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
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
附件1
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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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型
隐患单位名称
隐患地址
隐患主要内容
整改措施要求
责任单位
督办单位
整改时限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表
下达督办任务单位: 下达督办任务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类型
隐患单位名称
隐患地址
隐患主要内容
整改措施要求
责任单位
督办单位
整改时限
附件3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隐患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隐患类型
督办部门
挂牌部门
隐患整改
销号审查
情 况
督办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挂牌部门意见:
本级
签名: (盖章)
重大事故范文5
某选矿厂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资的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获得建厂的批准,投资者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尤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有的设计甚至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投资者为了节约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须完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结果,施工单位利用一条山谷构筑尾矿库,其基础坝则用石头砌筑成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5米,地上部分高4米,埋入地下约2米。后期坝采用冲积法筑坝。施工完毕,投资者通过熟人疏通关系,使选矿厂尾矿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库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垮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也跟着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部门没有严格验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压力下,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同时由于尾矿库突然蓄水过多,而干滩长度不够,坝体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在此过程中,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对尾矿库的验收严重不负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重大事故范文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⑴发生死亡3人以上;
⑵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
⑶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机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遵化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遵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遵化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处置特种设备重特大突发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根据预测预警信息,判断评估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连锁反应,下达工作指令等。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救援应急演练;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配合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调整及对救援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意见。
2.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统一行动。
⑴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⑵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⑶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⑷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⑸公安局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⑹消防大队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⑺教育局参与协调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⑻卫生局参与协调卫生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⑼旅游局参与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⑽电力公司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⑵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⑶重要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⑷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⑸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⑶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⑷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⑸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⑺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3预警信息采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⑴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⑴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半小时。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
⑶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⑵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救援应急预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⑶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救援组,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听取事故单位汇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实施现场救援工作。
⑷专家组赶赴现场,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⑸对于事故仍在继续扩大,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特别是重大毒气泄露事故,要立即上报唐山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3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⑴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⑵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⑶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⑷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⑸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⑹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⑺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新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工作。具体新闻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9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遵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⑴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⑵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⑷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⑸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⑵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态和事故预警。
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⑴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⑵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5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新晨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