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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论文范文1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管制;审批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审批制度在我国存在已有一段历史,它对激励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找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
关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说,本文所指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我国的新兴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政府管制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管制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了政府管制,他认为管制一般是由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为受制产业谋利的。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对被管制者采取的监督与行政管理行为,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对独立的机构,被管制者则主要指企业。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对市场、企业进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弊端,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个统一的权力加以管制,那势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政府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与宏观调控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和控制作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从而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政府管制理论不仅强调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也要求政府进行有限的管制。政府权力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不便介入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公权力有无限扩张性,为避免给私权利造成损害,所以要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在政府管制理论中,就是强调政府管理的权力有限、事项有限、方式有限,政府管制要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
《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批事项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2和13条,但该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审批事项的划分上,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许可的六种情形,第13条又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许可的四种情形。“可以设定”与“可以不设”都包含了设定和不设定两种情况,既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这样一来,难免使人对《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事项范围把握不清,其界限模糊,导致在处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会产生疑惑,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许可法》的执法力度。《行政许可法》对于可以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给了具体执行者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裁量权较大,这容易导致寻租现象出现。
(二)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
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民本位”思想薄弱,导致审批人员往往把行政审批权作为一种实力的象征。但他们对自己权力的来源认识并不明确,“在民”、“人民”的意识薄弱,服务意识淡薄。审批主体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不是把人民看做权力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客体,把行政审批看做是管理社会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基于既得利益者的角度来进行行政审批,由此,他们在审批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审批变成了谋利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方式。
(三)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的授权进行审批的现象不在少数,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省份的审批标准不同,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标准也不同。有的审批机关超出法律的规定乱设审批,为相对人进行相关活动私设障碍。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打击了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审批制度的统一性,影响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行政许可法》。我们在具体实践中,要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程序性规定还比较薄弱,不利于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要理清行政许可专门法、基本法和授权性规章的关系,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权威,以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再次,要制定专门法律制裁违法审批、乱设审批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管制制度,必须对管制者给予严格的法律规范,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损害后果的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最后,要出台《行政许可法》的配套规定。各省、各地的政府、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规定,以增强《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力。
(二)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
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很多审批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权力来源认识不清,缺乏民本思想,缺乏服务意识。因此,要加强对审批人员民本思想的宣传教育,明确审批人员的角色定位。将行政审批理念由“以管为主”转换为“以服务为主”,倡导服务型行政理念。同时,要明确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行为,是他们的义务所在,要理清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行政机关是为申请人服务的公仆,申请人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审批对象进行审查,还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法投诉该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思想推动行为,有了正确的审批观念,才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
这里的削减审批事项,不是形式上的减量,而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减少数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对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改革是必然之举。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即在纵向上要减少多层级审批的数量。对现存的多层级审批项目,尽量改为一级审批,在以后审批事项的设置过程中,也以一级审批为主,原则上不设置多级审批;减少审批部门,即在横向上减少多部门审批的数量。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尽量改为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这些方式并不是单纯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而是通过改变行政审批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相对人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批工作。
(四)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
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这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2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暴露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审批条件跟不上具体的申请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不公开,随意性大,暗箱操作;效率低下许可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且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寻租”制约;审批缺少监督,滋生腐败等等。自深圳市将42个政府部门的1091个审批项目减少了463个项目以来,全国掀起了一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论文百事通具体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改革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表现为政府内部的放权或收权;第二阶段,1983年到1988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重是下放权力,减少层次;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侧重于经济领域。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要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第四阶段,从1998年至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泛而深入开展阶段。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政务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通过联合审批项目窗口,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许多单位都建立了审批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二、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误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或者单减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而有利可图的却保留,这样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远没有达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审批项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脱节;各个部门都只是针对本部门进行改革,部门之间没有协调。
第一,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社会科学中相关的学术理论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尚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存的有限的理论研究还大多停留在操作层次,过于侧重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对具体项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目前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个关于审批项目的科学、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各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异,影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目前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经济要素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大的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广泛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规范转让等方面,运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业管理的事项,国家还紧紧抓着不放;在金融保险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现为:(1)行政审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反市场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活动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因而在供需关系上往往与市场产生矛盾,容易导致市场需要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生产,而市场过剩的还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对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阻碍作用;(2)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目前,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兴盛,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庞杂,审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设置多、滥、重复设置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有2094项,省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也有2000多项,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交通、城建、文化等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虽经改革,还是有的地方变相地进行保留;(3)行政审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作用体现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要素的成长如资金的筹措、人力资源的开发、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审批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方面,现行行政审批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垄断方面,行政审批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三,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达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的。虽然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各地的都在不断的展开,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是这种为改而减,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审批在当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减少,很可能会导致泼水连孩子也一同泼掉的情况。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改革的目标单
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而忽视了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没有质量上的保证,数量上也很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一定要将数量与质量合理结合,避免改革留下后遗症。对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的学者也提出了担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没有跳出统治型政府的模式,“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很有可能演变为“二级政府”,反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其次,“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对传统机构的公务运作产生了一些影响。虽然大多数审批项目名义上已经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但是有很多部门并没有将真正的审批权力下放给窗口的工作人员,仍然有许多事项无法就地解决。这引起窗口只是起着“中转”的作用,反而延误了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等等。导致以上诸方面的原因:原有行政体制不利于改革;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成熟没有积极参与管理;传统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审批工作人员习惯用审批权进行资源的配置,将政府作为一个“全能政府”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不了解;改革必定要触动原有的利益分配,各个部门的利益问题是改革的一个阻碍。
三、针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真正的功效,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需要尽快着手:第一,完善人大的立法监督功能。如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产生一个专门的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由它对现存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梳理和提出清除的建议,并对现存政府机构职能配置的不合理状态进行研究,同时提出下一轮行政机构改革的建议。这个专门机构同时承当行政相对人对各种行政审批提出的审查要求,并有权采取听证的形式,对行政机构设定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听取行政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的答辩。第二,建议人大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性行政行为。第三,修改立法法,把听证程序制度化,规定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充分采纳所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第四,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许可程序以及对许可和被许可人的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法则。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3
摘要新形势下,中国各级政府都应当建设服务型政府。未来中国地方政府的活动将会越来越突出这一性质,使政府从“管”老百姓转变为通过“管”好社会事务来为老百姓服好务。
关键词政府职能转换服务型政府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较为严重,旧体制下最困难的问题被积淀下来,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也已凸现。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与行业垄断、假冒伪劣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既不符合WTO规则,也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规范发展。服务型政府,正是改变过去政府管理中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2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性质决定的
我们党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也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我们党致力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正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三个代表”的最终落脚点。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就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
2.3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各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风中,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务型政府为其主要目标。1994年,英国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服务”的实验,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计划,提出新形态的公共服务以符合未来社会的需求。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还有新西兰的“公共服务部门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实现对国民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行政”,都体现了政府改革的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在创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进行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
3创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选择
3.1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具体而言,要着重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主动性。国家公务员要有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热情,善于发现问题、了解问题,会做调查研究,能够以敏捷的反应能力去体察、了解社会客观事物,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公务员能够积极回应民众的需求,为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达到行政目标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寻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经济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机关的活动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因而国家公务员在理念上,要承认社会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政府所提供的机会和福利尽可能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在具体的施政行为中,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消除个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
3.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审批要追究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审批提出异议,要做出书面答复,并告知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将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投诉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是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在实际运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强调其中一项或几项。特别是要把握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有机统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则的审批事项,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则,该项审批也应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取消;虽然符合合理原则,但不符合合法原则,则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3.3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构成了行政服务中心的核心运转机制,是行政服务中心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将审批、审核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公开所有办事过程,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3.4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政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政府行为公开,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政府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3.5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前提。
要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必须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的一些组织,授权并运用政策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或私营机构承担一些公共服务事业和产品。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会的成长,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将成为政府社会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向之一,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4
党的十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机关改善管理、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廉洁勤政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本论文立足行政效能监察的实践,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行政效能;监察;体制
1行政效能监察现状
1.1行政效能制度现状
近年来,不断加大行政效能制度建设力度,出台一系列行政效能的措施和文件,有效的推动了行政效能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方面,相继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在对政府机关工作纪律、作风以及服务质量进行规范性方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对政府机关进行责任惩戒方面,出台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等文件。
1.2行政效能体系现状
第一,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2013年6月份,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正式开通,2013年底,市本级以及所管辖的6个县(市、区)分厅已经通过广东省信息中心测试,实现了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有效对接。第二,建设完善12345综合服务热线平台。12345综合服务热线整合了16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特服号,如市环保局12369等,均可实现转接至12345。受理范围具体包括:群众对消费侵权、经济违法行为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市民和社会各界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对政府部门办事程序、行政审批等政策规定方面的咨询;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生活服务等各类综合信息查询;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办事预约等。第三,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根据2013年监察部发行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和2014年《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相关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纪检监察机关对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进行了改进。
1.3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一,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针对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对存在问题进行挖掘和查找,并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第二,灵活多样地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特邀监察员工作一是坚持两个结合。即组织参加专项活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集中组织与分散组织相结合。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注意工作内容的多样化和工作方式的灵活性,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积极作用。
1.4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打造政府门户网站新的信息公开系统建设;二是进一步规范本级进驻事项;三是进一步加快推进实体办事向网上办事迁移;四是将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到镇村;五是积极做好法人网页建设;六是积极推进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行政效能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2.1行政效能监察缺乏整体性
虽然从目前来看,行政效能监察采取的方式方法多样,并且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部门工作效率以及提高政府部门资金利用率等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但是就整体性而言,还有一定程度欠缺。行政效能监察项目比较明细,侧重于对单项项目指标的,考核项目指标有涉及组织领导效能监察的,有涉及规范权力行为的,有涉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随着这些项目的设置虽然比较全面,但不管是哪一个项目都不能全面反映政府部门的综合效能水平。①
2.2行政效能监察重结果轻过程
行政效能监察等级分值的整理主要是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确定,以依法行政项目为例,所涉及的考核内容主要由行政执法的职责是否明确、落实是否到位,执法是否规范、合法,文件依据是否有法律、法规保障以及是否存在三乱行为等。这些考核内容相当一部分需要通过政府行政部门自身提供的材料才能获取,而对于材料的来源、材料的真实性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则很少进行考证,但行政效能监察等级则完全依据分值所得。②
2.3缺乏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
尽管近年来,不断强化对行政效能监察体系的建设,但是从根本来说,目前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中的问责部分不够全面、不够科学。从很大程度上来说,问责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一种重要惩处措施和手段,能够充分体现行政效能监察的权威性,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震慑力。
2.4结果反馈力度小,缺乏持续提升
首先,虽然在一系列涉及行政效能监察的文件中都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对行政部门、干部的评先、评优以及提拔任用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对结果比较差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而对于结果比较好的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奖励办法,例如与工资晋升、物质奖励进行挂钩等。其次,行政效能监察结果不够清晰和量化,责任追究缺乏支撑。从2014年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结果来看,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法定职责履行不正确”以及“政务公开不彻底”等模糊字眼,至于怎样才是“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为”、“法定职责履行不正确”以及“政务公开不彻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可以衡量的标准。
3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的对策
3.1构建整体科学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
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要具有科学、合理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因此要对现有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体系进行重新的构建。首先在构建的总体思路上,要突出“远近结合”、“内外兼顾”、“入出平衡”的思想。所谓“远近结合”就是要将发展的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所谓“内外兼顾”就是既要兼顾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标准化,又要兼顾外部监督的意见反馈;所谓“入出平衡”就是要充分考虑公共资源投入与公共服务产出之间的平衡关系。③其次在内容上,要具体体现市政府部门的组织领导、行政管理、受众服务和廉洁自律四个维度。组织领导主要用来考核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能所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单位的战略制定情况、职能定位情况、业务目标执行情况以及行政成本管理情况等;行政管理主要用来考核政府部门的自身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单位的班子建设、组织制度实施情况、人力资源建设和规划情况等。最后在框架设计上,要突出四个方面的改变,即第一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权力运行单位目标的设计,也就是要突出权力运行单位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第二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量化指标的设计,即利用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服务的过程、时限以及结果进行,突出的可测性;第三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的多元化,即强调服务对象对行政组织的实时、客观;第四个方面的改变是要突出对行政成本的控制,即在行政效能监察的过程中,将行政成本的高低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④
3.2强化行政效能结果反馈
第一,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的惩戒力度。应尽快出台以过错责任为前提和原则的《行政过错问责办法》,针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7个考核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比如对服务不到位、工作作风懈怠、办事效率低下、政务未公开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认定,而对于组织领导不力、未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差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第二,采取切实可行的奖励措施。可采取区别对待、明细分类的奖励措施。对于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效能监察要重点从提拔的角度进行设计,规定一定的分值标准,达到分值的领导干部优先享受提拔重用;对于政府部门的普通干部,行政效能监察要从工资晋升的角度进行设计,同样采取分值标准的方法,对于达到规定分值的普通干部实施工资晋升。
4结论
本文对目前行政效能监察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找出了目前行政效能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围绕监察组织建设、制度体系、体系等提出了解决的策略和建议。通过本文的论述和研究可以预见,未来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监督主体方面将会逐步形成多元化,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会进一步增加。
注释
①程联涛.试论行政效能监察的运行机制[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5(3).
②张熹.济南市行政效能监察评价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
③范柏乃,朱华.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和实际测度[J].政治学研究,2005(1).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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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治庸问责办通报――汉南区、蔡甸区有8名党员干部上班时间打麻将赌博,被治庸问责办逮个正着,并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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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论文范文6
[关键词]水利事权;权力清单;水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4-0037-05
事权主要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职权和责任。据此定义,水利事权即处理水利事务的职权和责任。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支出易于量化,一般倾向于用支出责任反映和衡量事权。[1]由于水利部门职能的转变,水利事权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当前,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水利事权的“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级水利部门职能履行的偏差与不足。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涉及水利的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水行政管理整体效能最大化,是当前理论与实务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鉴此,我们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理论文献的基础上,在广东省内开展实地调查研究,通过对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水务局、梅州市水务局及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蕉岭县水务局和梅县水务局等单位的深入调研,提出了我们的一些思考,为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的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一、目前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的现状及实际运行情况
1.中央与地方水利部门事权划分情况
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中央与广东省一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是33:14。经统计,广东省一级的行政审批事权中,78.5%是由中央延伸的,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排污口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等11项(不包括1子项),其实施依据主要是《水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其他3项行政审批事权,如省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等,全是关于河道管理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它们的实施依据主要是源于《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调研发现,目前广东省和下辖的一些市、县制定或公布了权力清单,省、市、县三级的水利事权划分相对明晰,这得益于广东省这几年一直在进行的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及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经统计,广东省水利厅、广州市水务局、惠州市水务局、惠州市博罗县水务局行政职能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行政职能表 单位:项
资料来源:广东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广州市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网、惠州市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网、博罗县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网
在各项行政职能中,地方政府水利部门最多的是行政处罚职能,例如,广东省水利厅行政处罚项占所有行政职能总项的比例约为49.4%,广州市的比例是78.5%,惠州市的比例是71.2%,惠州市博罗县的比例是62.9%:在广东省水利厅和广州市、惠州市、惠州博罗县水务局各项行政职能中,省水利厅主要是水利方面的行政职能,而广州市、惠州市、惠州博罗县水务局则属于大水务的部门,行政职能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水利领域,还包括城乡防洪、水系治理、水源保护,以及取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工作领域都统一由水务部门管理。因此,省与市县水利部门在行政职能数量上因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而存在差异。
2.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实际运行情况与评价
水利事权主要分为防汛抗旱、水利建设、社会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四大块内容。
(1)防汛抗旱事权划分目前暂无明确的法规或政策界定,因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够明确,地方事权基本上是中央事权的延伸或细化。为防治水旱灾害,中央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七个流域机构中,长江、珠江流域等均设立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省、地(市)和有防洪任务的县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防汛抗旱经费上,包括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汛前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工程等,基本属于地方事权,中央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各类三防指挥系统开发的项目支出主要来自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有关项目的审批由省一级负责,总体是顺畅的。
(2)水利建设事权方面,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水利产业政策》,首次把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两类,即甲类(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并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2003年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按事权归属,分为中央项目与地方项目两类。其中中央项目扩大到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与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2]从水利建设事权演变规律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承担了更多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尤其是投入责任。但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监管过度、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亟待解决。
(3)水利社会管理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等。就水资源管理而言,在纵向上,水利部对地方各级水利机关实行业务指导,而地方各级水利机关隶属于本级政府,财权与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政府。在横向上,政府的水资源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国土、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在河湖管理事权方面,地方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然而,由于中央与地方在实施管理的范围上出现重叠,往往会造成河道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的混乱,不利于社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水资源管理的职权过度分割,法律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水管理职责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职能“缺位”、“错位”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削弱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也遏制了地方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
(4)水生态保护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等方面。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城建、交通、市政等部门分工负责,但并未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权和其他有关分管部门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这使得部门职能和利益交叉,不利于集中统一执法,也不利于对节水、治污及污水再生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监管。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治理方面,目前是国家与省、市、县职责共担,未明确哪些类型的项目由哪一级负责治理,这就出现了国家方面的工程项目水土保持事权未有明确划定,职责不清的情形。
二、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事权定位问题
一是水利事权顶层设计缺失。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主要是中央与地方水利部门之间的事权划分,但追本溯源,多为中央层面的事权划分,即水利部与其他涉水部委的事权划分。实际上,大气降水、地下水、污水等水体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当前简单地以水体存在方式或利用途径人为地将其进行各部门的分权管理,难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二是重建设轻管理。不少水利工程项目在兴建时耗费大量资源,但在工程后期维护的过程中却疏于管理。目前突出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在管理与监督方面有些“头重脚轻”,中央直接插手地方的项目过多、稽查机构庞大,尤其表现在一些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中,审批环节多、核查督察多、程序要求严。例如一个投资十几万元的水库,从安全鉴定到开工,再到验收,光是审批就有五六次之多,管理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地方对“全链条”监管工作缺乏机构和人员,通常疲于应付而缺少积极性。
2.事权划定问题
一是事权法定模糊,随意性大。现有的一些处理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关系的法律,如《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基本都是指导性原则,内容上过于笼统模糊。事权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意味着一些事权划分及公共事务承担上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例如安全监督考核权,不仅水利部通过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赋予自身安全监督考核权,省级部门如广东省安委会也赋予自身安全监督考核权,两者都对广东省水利厅进行安全监督考核。重复考核不仅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也显示出事权设置的随意性。
二是纵向事权同构,层级划分不清晰。纵向事权同构问题主要表现三个方面:一是事权划分不明确。编制部门对水利部和地方水利部门职责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大都没有明确划分,造成“上下对口、职责同构”,尤其是管理权与监督权同构问题突出,使下级水务部门拥有的事权几乎全是上级水务部门的事权翻版,出现实际上“事”在下而“权”在上,支出责任和支出命令相脱节的情况。二是事权分配不合理。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上下不清”的“错位”问题,对一些水利项目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界定不明确,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单位,像农村水利这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往往由供给能力比较低的基层单位承担。三是事权运行机制不协调。中央与地方的水利事权在新增支出责任划分上缺乏规范的协调机制。
三是横向事权交叉,权责划分不清晰。目前水利部门与林业、农业、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还是比较明确,但与国土资源、城建、海洋、环保等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复杂一些。在职能分工上,建设部门和水利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在事务管理上,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管理水质,很容易导致冲突。另外,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推进,划属地方水利部门承接的事权与日俱增,特别是基层水务部门,肩负着较大的责任与压力。目前,越是下一级水务部门,其机构和人员就越薄弱,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水利建设管理需求。
3.事权与财权匹配问题
一方面,事权与财权不对称。财权是指政府在取得和管理财政收入方面的权限。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在水利方面,中央财政收入及比例逐年提高,地方财政所占比例却在减少。中央与地方对水利支出比例与其财政收入分配的比例,显然是不相符的,而地方财政比较困难,不堪支出的重负。尤其是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农村水利工程,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了投入,但因地方投入有限或资金配套率不到位,问题仍十分突出。
另一方面,支出责任不对等。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权缩小、事权扩大现象已较严重,当前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由最高时的约88%下降为目前的45%左右,而地方承担的事务却从40%上升至75%左右。[3]中央财政资金对水利的投资,主要用于方体骨干水利工程、桥涵闸工程、节水灌溉、安全饮水、水源地的保护、水土保持项目。而许多水利工程,中央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地方负责投资,但由于一些地区财政收入较低,远不能满足水利建设民管理的支出需求,造成一些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无财力区开展。
4.事权履行问题
事权履行虽然不属于事权划分的范畴,但与事权划分一脉相承,直接影响到事权划分的效果。
一是地方需求与中央投资方向不一致。水利项目投资所遵循的是中央自上而下的控制逻辑。在分级治理框架内,控制与反控制更多表现为对立又互补、竞争又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冲突的关系。[4]由于各地需求不同,一些迫切需要实施的项目如果不能切合中央的投资方向,就无法得到中央的支持,但地方由于财政薄弱而无力承担支出责任,因此造成此类项目难以实施。二是中央项目审批及资金使用程序繁琐。根据国家现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一个大、中型水利工程从提出“项目建议书”到被批准立项直至开工,要经过反复多次的审批程序,通常需2―3年甚至更长。同时,中央对地方的监控过度的情况也比较明显,不仅地方向中央申请资金困难重重,如需要前期工程完成、可研报告完整等要求,而且使用过程限制过多,如不能用于主体工程、不能用于征拆等,大大削弱了地方水利部门的积极性。三是配套方式不合理。目前,国家要求地方资金必须与中央一比一匹配。国家过于强调配套,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言,会带来一些较大的后患。对那些财力无法进行匹配、又为了拿到更多中央投资的地方政府来说,甚至采用造假的极端方式争取中央投资。四是跨际协调与生态补偿机制缺失。当前省际输入性污染问题严重,由于我国水资源治理体现的是行政区主导的特点,在治理水污染问题上,行政区只考虑本地区利益,造成水污染的负的“外部效应”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统一权威的领导机构,跨界水污染的治理缺乏长足性,各项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三、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的建议
水利部门根据职能来确定事权,财政支出的划分应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合理划分中央与各级水利部门的财权,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关系的关键。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1.合理定位事权划分,建管并重
要解决“多龙治水”的格局,重点是中央将各部门分权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向资源统管的模式转变。在纵向上,由中央组织进行跨省流域水量分配管理,突出公益用水领域优先原则和竞争用水领域的公平原则。在横向上,主要的改革重点是水利与环保、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之间,通过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好水利、环保、城建和国土资源等涉水部门之间各种职能的交叉重复等问题。
要改变水利领域重建轻管的现象,重点是使工程管理规范化。一方面,改进监管方式。中央要退出具体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而把重点放在宏观调控职责上。地方水利部门要建立起封闭的监管链条,从前期工作、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到竣工验收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与此同时,可以将一些水利管理的职能外包给企业或社会组织,或者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水利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2.事权法定,制定水利权力清单
对于关于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进行系统梳理。由于“大量的行政法规范之间并未体现出良好的内在一致性和逻辑关联性,反而常常由于彼此间的不一致,甚至冲突造成实际适用过程中甄别与选择的困扰”[5],有些事权划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成为优化管理服务的障碍,需要尽快清理。对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权,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实现从行政分权向法治分权的转变。水利事权法定的重点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权力事项,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当前中央层面已公布了水行政审批领域的权力清单,广东省及其下辖一些市县则走的更远,不仅制定了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而且还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在内的权力清单。中央可研究制定并全面详细的水行政权力清单,尽可能列举水利部的全部事权,并且明确各级水利部门应承担的比例,并予以公布,切实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
在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中,一方面要处理好纵向事权同构问题,明确划分并详细列举中央与地方的水利事权,逐步做到谁决策、谁负责。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横向事权交叉问题,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尤其是水污染防治领域,我国的水污染防治的权力配置比较分散,亟待解决的是权力配置的矛盾和冲突。另外,要加强地方水利人才建设。中央应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面积、人口、河道长度等因素,制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编制标准,促进水利系统机构定编定员的科学化,从人力资源配备方面促进水利系统自身建设,保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3.明确责任主体,以事权调财权
一是明确事权责任。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的划分,不仅要明确某项事权的整体归属及其在各级水利部门之间的责任分担,还涉及该项事权的决策、管理与执行、支出和监督等具体职责分工。从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分工来说,涉及事权决策与监督的职能应该适当向中央或者省级倾斜,支出责任应该适当上移,具体管理或执行要由低级别水利部门(市、县)负责。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省级水利部门接受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并将其中很大部分予以下发,承担了履行部分中央职能的作用。
二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实现以事权调整财权,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必须针对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缺陷,按照“减少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转移支付规模”的基本思路进行完善。在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要求方面,尽量按照“一省一策”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适当减少市、县两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可将地方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兜底”:同时,辅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体系,对绩效良好的地区适当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投入力度。
三是完善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机制。中央投资方向要兼顾地方实际,对于列入中央规划的工程项目,中央和省级投资比例要适当提高。在弥补落后地区市、县级政府财力不足方面,中央和省级单位要承担更多责任。要明确在中央和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和规模,优先保证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需求,建立财力困难县的财政保底机制。
4.改革管理体制,以利事权履行
首先,放松水利工程管制。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引导其他投资主体进入水利市场,是解决水利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重要途径。[6]可以分门别类地对待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工程。公益性水利工程允许私人资本参与投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有必要对其放松管制,经营性水利工程则完全可以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
其次,从国家层面统一推动水务一体化改革。水务一体化改革是水利事权横向划分的突破口与目标所在。从国际经验看,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共识。如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比较承视水务的一体化管理。按照国内广州、深圳等城市的成功经验,通过统一水务管理机构和职能、统一水务建设、统一各类涉水工程建设部门、统一行业监管等“四个统一”,实现防洪、水利、排水和供水的统一管理,结束多龙治水的局面。
最后,设立高层次涉水协调机构。结合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现实及特点,逐步建成国家、流域、地方上下协调,综合、专业、专项相互配套的水土保持规划体系,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防治水土流失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快建立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并尽快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共同保护水生态环境。通过建立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从更高层面协调国务院各部委的涉水工作,协商解决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在流域管理中的规划、标准和政策制定中的重大问题。
(本文的资料及思路得到广东省水利厅王建成副厅长、耿华卫副处长、广东行政管理学会李平教授、余贞备副主任大力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文政.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19.
[2]柳长顺.关于完善水利工程事权财权划分的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08(9).
[3]张辉. 中国式抗旱困局[J].磐,2011(6、7合刊).
[4]折晓叶,陈婴婴. 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J].中国社会科学,2011(4).
[5]郑毅. 行政法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机制――以内部冲突为例[J].行政论坛,2013(3).
[6]毛益勇.中国水利工程管制研究[D].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Research on the Di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Administrative Power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Based on the Study of Guangdong Province
Jiang Guobing Liang Tingjun
[Abstract]There are no definite regulations or policies on the Di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Administrative Power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Local administrative powers are basically the Central's. extension or renneInent. On the one h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upervised and steped in too much specific projects, and affected the work enthusiasm of the Local; On the other hand. since the Reform of Tax System in 1994, the phenomenon that the financial authority is reduced but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 are expanded is gradually serious, especially the grass - roots Water Departments, who are borne too much responsibilities and pressures and often struggle to cope with the overload.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d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Department,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the Developent and Reform Department, the goal of this Paper is to give a full play to the Central and Local initiatives, to achieve the overall max efficiency of Water Administration, and reasonably to divide the water conservancy administrative powers into the Central Governance,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ance,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so as to provide enough reference and basis for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Central and Local di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administrative po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