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冬的古诗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立冬的古诗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立冬的古诗

立冬的古诗范文1

我急匆匆地上了车,好不容易在车厢后面找到了一个座位,舒服地坐下。这时,上来了两个小孩,大约五六岁的样子,后面跟着一个中年男子。他满脸的胡子,好像很久没修剪了,穿着一件样式很土的上衣,裤子上还沾着油漆,散发出的味道有些难闻。我瞥了他一眼,赶紧把手攥成拳头样靠着鼻子。

他走上车,不停地翻着自己的口袋,看上去很着急的样子。只见他好不容易翻出了几枚硬币,硬币上好像还沾着污垢,已经失去了原有的光泽。付完钱之后,他搜索着车上的每一个角落,终于找到了一个座位。他让两个孩子挤坐在一个座位上,自己靠着他们站着……我有些疑惑,后面不是还有一个空座位吗?

车子缓慢地行驶着,我抹去窗上的水汽,一个银装素裹的世界呈现在我的眼前。屋顶、马路、地上都覆盖着一层厚厚的积雪,雪花又如鹅毛般四处飘落,这美丽的景色使我陶醉。我真想伸出手去抓住这上天的馈赠,无奈寒风凛冽,阻止了我。

突然,不知车的前面出了什么事情,一个紧急刹车,我差点撞到了前面座位的靠背,而那个中年男子一个趔趄,几乎摔倒,身边的小孩也贴着他的身体晃动了一下。我细细看去,原来那个中年男子的腿有点瘸。我吃惊地看着他,惭愧地低下了头。

“叔叔,你坐吧。”我下意识地站了起来,对他说道。他先是一怔,随即脸上露出了笑容,笑得像个孩子似的。他很感激地说:“还是你坐吧,我要照看这两个孩子。”我执意要他坐下,他拗不过我,最后让一个孩子坐在我的座位上,并连声道谢。

我站在那儿,却一点儿也没有感觉到累。这时,不知谁打开了窗户,外面的雪停了,天放晴啦,似乎有阳光照在我的身上,顿时我感到了一股暖意。

在这个冬天里,我看到了人世间最美丽的风景。其实,冬天并非只有肃杀和寒冷,我们时刻都会在不经意中感受到温暖。

点评:

立冬的古诗范文2

有一天,小小偎依在奶奶的怀里,听她讲故事。奶奶深情地对小小说:“孩子啊,你没见过太阳吧,可奶奶的祖母就见过,太阳是个很美丽的东西,听说只要大地上的植物接受太阳光的照射,就能茁壮成长,它可是植物的大恩人哪,要是能见到它,那该多好啊!”小小天真地说:“奶奶,等我长大了,一定让您看见太阳。”奶奶微笑着说:“只要我们小小有这份心就好啦”

一年又一年过去了,小小也长大了,它始终没有忘记自己的诚诺,便告别了爸爸、妈妈和奶奶到远方学习去了。

小小到了一个很大的城市,那里科技发达,而且还是专门研究天文的,它就毫不犹豫地进城去学习了,由于小小勤奋学习,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终于创造出了能让奶奶看到太阳的“地球方向仪”。他高高兴兴地拿着自己的仪器准备回家。

而爸爸妈妈这边也是等了几十年,也不见儿子回来,非常担心,再加上小小的奶奶已经快……

小小走了七天七夜,终于回到了家,他高兴地扑进爸爸妈妈的怀里,一家人有一肚子说不完的话又不知从何说起,当妈妈?趟咝⌒∧棠桃丫?恍辛说南?⒑螅?⌒÷砩夏贸觥暗厍蚍较蛞恰蓖?颐趴谝环牛?聪掳磁ィ?缓罂拮爬吹侥棠痰拇脖撸?担骸澳棠蹋?飧龌?骺梢允沟厍虻淖??较蚋谋湟惶欤?庋??湍芸醇??袅耍??欢ㄒ?岢肿“。蹦棠碳?⌒』乩戳耍?咝说厮担骸肮院⒆影。?悴灰?傥?棠痰哪堑闶虏傩睦玻?灰?慊乩淳秃茫?馓?舭。?艺庖淮?强床坏搅耍?舾?阏庖淮?タ窗桑?棠碳岢植涣硕嗑美病!毙⌒÷砩纤担骸澳棠蹋?灰?敲淳谏ィ?魈煸缟夏?涂梢钥醇??袅恕!蹦棠趟担骸昂冒桑?蔷吞?煊擅?恕!

立冬的古诗范文3

从前有一个动物王国,那里鸟语花香,美丽的花儿芳香四溢,充满了欢笑声。

不过动物王国里有一个动物小偷,它天天出来偷东西,但是总被动物警察抓住。今天它又来偷东西了。晚上,它去了一家珠宝店,看着闪闪发光的珠宝,它高兴及了,忍不住笑了一声,结果被动物警察听到了,它还不知道,正好动物警察抓到了,可倒霉了。

有一次,动物王国举行运动会,每个动物都很高兴。比赛开始了,先是一组比,小白兔赢了。二组开赛了,是老虎赢了。然后小白兔和老虎比,老虎想:兔子怎么能赢我,哈哈哈哈!就因为老虎太骄傲了,小白兔赢了。老虎气坏了,就越来越凶猛了。

立冬的古诗范文4

【摘要】

本文以南方食品赠予股东芝麻乳事件为例,从公司分发实物“福利”的动机、会计核算及公司治理三方面对“实物分红”进行探讨,分析此举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南方食品;会计核算;公司治理;实物分红

一、事件概述

2013年4月3日,南方食品公告宣布,对截至4月11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每持有公司1000股的股份发放一礼盒黑芝麻乳产品,随后公司股价大跌。4月8日,公司声明此次活动预计产生费用500万元,并明确将产生费用列入销售费用。

南方食品连续多年未进行分红,其中2008、2009年处于亏损状态,20102012年年报显示其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无余额。2013年此公告后,引起广泛地关注与讨论,随后量子高科、人福医药等先后提出实物分红方案,华侨城也向每位股东发放免费游园门票一张。上市公司给予股东的特殊“福利”开始涌现。这些另类“福利”实质上就是上市公司进行“实物分红”。

二、“福利”分发动机及影响

从我国目前外需不足、内需疲软的经济情势来看,上市公司库存增多且现金分红能力严重不足。“实物分红”是当前形势下提高投资者汇报、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促消费拉内需保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在国外早有先例。适用于实行“实物分红”的公司为消费品和服务类上市公司,他们分发特殊“福利”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两方面:一是为公司产品做了宣传并且消减库存;二是提升股票的另类吸引力,吸引消费者、中小投资者等。

由于“实物分红”将投资者转化成为消费者,提高了投资者的忠诚度,拉动了终端消费品和服务类需求,实现了去库存化、拉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作用。就投资者个人而言,可以免费或以较低价格获得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在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三、会计核算

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实物分红”问题的会计处理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账务处理方面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情形1:假定发放现金股利,同时将芝麻乳采取销售方式

销售货物时,借记“货币资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给股东分红时,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货币资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情形使得资产负债表左右均减少,利润表中成本、收入均增加,利润也增加。

情形2:假定发放股东实物鼓励

此种情形从会计处理来看,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是作为股利分配;而从税法角度来看,这种行为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较情形1无变化。因此从对报表影响来看,其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同情形1,而利润表则不受影响。

情形3:假定作为促销赠送行为

此种情形中所发放的产品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因此,综合以上三种情形来看,不论采用何种核算方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一样的,且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对利润表的影响。

四、公司治理方面影响

1.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若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则未分配利润还在账面上,属投资者所有;而上市公司通过分配实物的形式将部分利益以“非分红”方式向股东转移,从而使这部分价值无偿地流出企业,并打着“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旗号,导致企业整体价值降低。如南方食品,股东持有1000股与1999股所获得的“福利”相同。这种“实物分红”形式目前很难做到同股同利,使得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企业投资价值。公司一方面将“实物分红”程序借鉴股利发放流程,一方面又将产生的费用列为销售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无法进行除权,导致股票价格不能够准确的反映公司价值。

2.影响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进行实物分红实际上将投资者转化为消费者。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为增加收入,然后据需要有目的的消费。将实物分配给股东类似于强制消费,供给并非源于股东需求。并且实物分配对于大股东而言,与其说是福利到不如说是压力,如南方食品股东中众基金公司可分到3000盒左右芝麻乳,而最大自然人股东更可分得2285盒。公司如此分配反倒造成部分股东的负担。因此怎样既能最大限度的在实物分红中体现同股同利,又能不使产品库存的负担由公司转嫁至股东个人,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3.损害债权人权益。南方食品分配活动的对象仅限于股东,债权人非但没有列入分配方案,而且还要为企业这一行为“买单”,从而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假设公司进行“实物分红”较为频繁,金额较大且不做会计处理,那么股东通过关联公司购入公司股票获得实物分配,很容易构成转移公司资产抽逃资本,债权人的权益从而蒙受损失。

五、相关建议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向股东分配实物产品并无先例,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无绝对正确的结论。同时,由于“实物分红”在我国尚属新兴产物,具有“不方便携带、有人不需要、不利于征税、不好平等分配”等特征,具体实施方法尚未成熟,因此于公司和税务部门角度均亟待规范。

1.公司方面。上市公司进行实物分红,应依据《公司法》第130条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令,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并确保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公司应结合实物特征与股东身份,制定多种可选择的实物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税务部门。南方食品派发芝麻乳中,公司出于简化程序与尽可能降低成本的目的选择费用化处理,监管机构因没有相应规范而默认上市公司的处理,未严加限制。且南方食品公告中明确表示,咨询税务机关后答复为此次派发实物免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实物分红现象在我国已出现且有大举跟进的势头,相关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以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对于公司实施实物分红的行为,目前税务部门可参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参考文献:

[1]焉昕雯,上市公司“实物分红”相关问题探讨,财会月刊,2013(08)上

[2]徐兴桃,一种股利支付方式:实物分红――以南方食品为例,会计实务,2013

[3]何杰,李学,上市公司“实物分红”是否可行?,深交所,2009.3

立冬的古诗范文5

有着刺得眼睛睁不开的太阳的大晴天,不是好日子.

来到足球场,一大帮女生.其中还有麦盈,足球就这样在她们脚下滚来滚去.

足球场这时候是不许闲杂人等进来的.莫非?是萧然带她们进来的?呵呵,我竟然忘了今天是她的生日.不过这个创意还不错.

"接着!"足球被抛了起来,是麦盈.这帮女生也跟着开始用手抢球.我看看场地四周,萧然在角落里看着她们,温和的笑着.他好象并没有看见,在草地右下角,还有一个我.

她们随心所欲地玩弄着足球,嬉笑着.我只感觉有什么在身体里爆发:我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污染足球!

立冬的古诗范文6

论文摘要: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处于利益冲突的核心为了防止董事利用反收购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但由此可能导致另一个问题,即在股东大会享有反收购的决定权时。对于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对新股东进行反收购的抵制。

我国的股权结构既不同于英美式的股权分散式,也不同于德国式的法人间交叉持股的股权集中式,而是“一股独大”式的高度集中。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析(见下表),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50 %)的达40. 93 %,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达44 . 26 %。

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股东大会常常变成大股东会,几万股东的大会一般只有十几人参加,甚至只有大股东一人参加在大股东的操纵下,虚假的年度报告,不真实的重组方案,不公正的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高价配股方案都可以名正言顺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收购人通过二级市场吸纳、国有股权行政划转、法院裁决、拍卖、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导致持有或可能持有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必然遭到原控股股东的顽强抵制二根据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表决的原则,大股东完全可以控制股东大会,使阻止新股东人主上市公司的做法得以合法通过新股东执意人主。老股东无意让位,导致两家大打出手的景象经常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上演。

控股股东在收购中对新股东的抵制轻则加大收购方成本,使收购方即使获得股权仍然无法取得控制权,重则上市公司在新老股东的相持与内耗中业绩下滑,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当股东大会享有反收购决定权时,必须有相应的措施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

笔者认为,防止控股股东在反收购中滥用权力的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减持,引人机构投资者,而当务才急应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一、国有股减持

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管是内部人控制,还是公司控制权市场作用的无法发挥,其根源都在于我国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大量的国有股的存在且不能流通,造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确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产权约束无法实现,中国股市畸形发展。因此,对国有股的减持势在必行。

1999年12月,经财政部批准,中国证监会首批推出试点企业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但方案出台后,市场出现暴跌,导致该方案无法继续实施;2001年6月财政部《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果又引致市场出现了持续4个月的暴跌走势,以至于2001年1月证监会不得不紧急叫停了这个方案;2002年1月,证监会出台了《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阶段性成果》。结果大盘又开始狂跌。

国有股减持的失败给市场造成了重大创伤,使其成为当今市场上最大政策变数和困扰投资者的最大难点。国有股减持办法暂停后,证监会向社会广泛征求国有股减持方案,征求到的方案为我国下一步的国有股减持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但是考虑到前几次减持方案对证券市场的巨大冲击,使国有股减持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造成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政府顾虑重重,裹足不前。

笔者认为,国有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导致上市公司问题成堆的症结,因此国有股的减持是大势所趋。但鉴于国有股减持涉及了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不管选择何种方案,必须采取积极和慎重的态度。为此,在国有股减持中应注意把握两个重要原则:第一,保待证券市场的稳定。目前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左右,如果通过减持全部投人证券流通市场,对市场的冲击可想而知。因此,国有股减持的价格和数量必须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不能以牺牲市场的稳定为代价来减持国有股。为此,国有股的减持应当逐步稳妥的进行。第二,兼顾国家与投资者利益。不能因为国有股现有比例过高而在减持中打折处理,损害国家利益;也不能为了国有股的保值增值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应该选择一个“双赢”的方案,从而在国有股减持中创造多赢的局面。

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当达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得到迅速发展,他们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技术进行各类证券投资活动,虽然机构投资者的初衷是维护自身利益,降低投资风险,但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对于我国而言,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同样可以达到抑制控股股东的目的;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既不同于控股股东又有别于小股东。小股东由于受到知识、能力和所持股份的限制,对公司的管理与监督表现冷淡。而控股股东往往利用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的淡漠和自身表决权优势,把持上市公司,对其他股东权益造成威胁。机构投资者则可能通过在证券市场抛售股票来表达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意见,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吸引敌意收购的接管者,也可能直接介人公司治理中以保障自身利益。机构投资者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由于自身实力较强、可调配的社会资源较多以及承担的投资风险较大,具有当然的优势地位。进一步讲,机构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实力、人才优势和管理经验,如果能够在股东参与意识的基础上得到充分体现,则不仅仅可以使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受到遏制,而且会在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川。

我国已有少量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一般都是在控制权之争时显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力。如2000年的胜利股份股权之争中,基金景宏、基金景福、基金景阳、基金泰和分别列胜利股份的第六、七、八、十大股东,合计持有股数占总股本的5.530l},对股权争执的双方产生了重要影响。

遗憾的是,我国机构投资者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仍然势单力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抑制作用非常有限:影响机构投资者作用发挥的原因既有法律上的障碍、也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有关:我国当前需要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笔者认为,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有许多工作要做一首先,国有股减持,这是机构投资者能够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其次,健全法律法规,如权的征集办法的出台等。另外,发展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现代机构投资者;让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一定监管条件下投资于资本市场。

三、确立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除了缴纳出资外,并没有其他的义务。股东之间也没有权利义务可言。这为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提供了空间。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当反收购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决定时,控股股东可以随心所欲的通过或否决任何收购要约,无需顾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公司收购者简单的否定可能使中小股东失去获得溢价的机会,而其不负责任的肯定,也可能使目标公司“引狼人室”。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权利有着不同的内涵。其不同在于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效力要优于中小股东,即控股股东享有的权利优势往往大于其实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大多数时候股东之间利益有其一致性,但当控股股东与中小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压迫小股东;因此,如何保证控股股东在运用权利时,不损害小股东利益,便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美国法院为此采取了大股东对小股东信托义务原理来限制大股东的权利。美国关于控股股东控制权转移的法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拥有一定数量股票的股东认为购买公司股票是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基于这个事实的认识,法院通常认可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投票权。二是法院认为控股股东具有重要的投票权,这个权力会使其决定向他们自身倾斜。因为他们有权选举和改变董事层,为此,法院施加给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这一义务的存在,意味着控股股东没有绝对的表决自由。在几个案件中,控股股东未加调查就将其股份出售给不道德的第三人,而该人成为公司的新控制股东后,通过盗窃方式掠夺了公司资产,美国法院对控制股东追究了责任。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对此认为:“公司董事代表公司和股东;公司多数股东代表公司和少数股东。董事和多数股东的表决决定必须针对公司的最佳利益,一切受制于这个问题。从法律意图和目的来看,他是公司利益的受托人。在表决中,在管理中他应该全心地、真诚地、诚实地忠实于公司和公司最佳利益必须忽略自己的个人利益”。

英国《城市法典》基本原则5要求:应善意行使控制权,不能对少数股东形成压迫。德国学术界则从股东权的本质来探讨控制股东的义务,认为这种义务是基于控制股东的地位即体制的控制而产生的。控制股东理应和小股东承担不同程度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大陆还是英美国家都确立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以防止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我国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问题尤为普遍,为此我国《收购办法》第9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因为没有相应的配套条文,所以这里的“诚信义务”应该如何理解?两个诚信义务是否是同一含义?都不是很明确。如果说此处诚信义务即为信义义务的话,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和本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是基于其对本公司的控制,那么收购方控股股东又是基于什么对目标公司的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呢?

为了对控股股东进行约束,不妨在《公司法》完善董事信义义务时将控股股东一起作为约束对象。尤其是在公司收购过程中,控股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更容易侵害其他股东利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引人,将成为悬在控股股东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

四、确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引人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控股股东行为,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控股股东权力的滥用。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将存在利害冲突的股东排除在股东大会外,使控股股东无法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反收购措施,可以确保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的制度。这一制度表明,只要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不管其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不管其可能在表决时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一律不享有表决权。该制度有利于事先堵住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规定禁止股东在利益冲突的场合行使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只对“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做出规定,没有对利益冲突时表决权做出限制。《收购办法》也仅规定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目标公司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得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并没有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因此,在实践中,即使明知存在利益冲突,控股股东仍是以自我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