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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范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_________银行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至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前述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十、如乙方部分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费由其它事业单位缴纳时,另检附承诺书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
十一、其它甲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许可与证照之有效期。
(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继续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安排紧急应变之作为。 [1]
(三)清除处理期间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
1.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
2.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状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状况需求派员协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
(四)甲方于每次清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提供已妥善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其它乙方应配合遵守事项:
(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清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若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现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
(二)如乙方为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则不可混合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当场拒绝清除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
(三)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________》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现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清除处理设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确切且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害。
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_______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协调安排清运事宜。
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废弃物。
十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废弃物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废弃物范文3
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有机和无机废液、废弃试验样品及存放化学品的容器等,这些废弃物量少,但成分复杂多变,相当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易燃、易爆或者毒性,如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江河或掩埋于地下,将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和危害。2005年7月,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将高校实验室纳入环境监管范围。结合该《通知》精神,各高校在机构设置与人员责任、规章制度、危险废物的处置及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陆续制定了相应的举措。但高校化学废弃物的排放,并没在根本上得到遏制,而且随着科研项目的增多,化学废弃物过多的产生和无序、无节制排放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形成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关注度还没有对高校化学废弃物排放形成压力,更重要的是学校环保意识差、管理浮于形式,落实不到位等造成的。
(1)管理队伍。近几年,一些实验室管理工作者对江苏省内部分有化学类专业及实验室的高校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在受访的高校中,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化学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的高校只有不足10%,大部分高校是由保卫处、设备处(物资供应部门)或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兼管,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而在院(系)层面,多数没设置专职的环保管理岗,管理队伍非常薄弱。
(2)规章制度。虽然高校制定了相关实验室类废弃物管理制度,但有些学校没有从学校的层次进行管理。一些高校对实验室废液处理问题重视不够,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已制定的规章中,尽管对实验室排污有原则性的要求,但是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致使废物管理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也有一些高校没有制定新的管理措施,多年前制定的若干个实验室管理规定中,几乎看不到实验后应将废液收集、禁止向下水道倾倒的内容,最多也就仅仅从文字上提到“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等。
(3)环保教育。高校实验室环保教育十分缺失,虽在一些课程中有所涉及,但不够系统和全面。新生入学时,学校没有在开展安全教育的同时开展环保教育;学生进实验室前,指导老师往往只注重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但对于环境保护教育做得很不到位。世界环境保护日可以很好地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而多数高校只是拉横幅标语,而并未借此机会深入开展宣传和教育,广大师生也并未参与到此类活动当中;面向学生的环保类讲座也较少开展,从而环境保护的氛围也不够浓郁,导致学生环保意识不高等。
2关于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实践
我校化工学院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应用化学、材料学和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每年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各300多名,每年产生的化学废弃物相当可观,因此,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成为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1)加强环保管理队伍力量,落实人员责任
学校在抓化学废弃物管理时,首先从落实责任制开始。在相关学院及实验室设立专职的环保管理岗,使实验室环保工作做到上头有人抓,下头有人管。在落实责任和职责方面,从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入手,学校与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与系(所)主任、系(所)主任与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与实验室分室负责人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通过这一方式,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每个责任人联系在一起,将实验室环保管理落到实处。学校在落实责任制的同时,每月对各实验室及负责人进行考评,如不达标,则扣发当月环保津贴,用来奖励环保先进个人。环保工作应纳入单位与个人的业绩考核。每年年底,学校和各相关学院还要将目标管理的完成情况作为综合考评的一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2)探索实验室废弃物最小化途径
①采用无毒、低毒实验。我们对学生实验尽可能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试剂,来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在能保证达到教学和科研目的的前提下,在设计实验项目时首选使用毒性小药品的实验方法。如我校集中综合实验环节—硝基氯苯的制备。硝基氯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中间体,在医药、染料、农药等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目前硝基氯苯的工业制备均采用硝硫混酸硝化技术。我校将教师的科研项目转化为学生实验,利用SO2-4/MxOy固体超强酸进行选择性硝化,大大减少了硝硫混酸大量使用形成的废液。
②推广微型化学实验。微型化学实验是在实验操作技术中以尽可能少的试剂,即化学试剂用量是常规用量的10%甚至更少来获取所需的化学信息的实验方法。它具有现象明显、效果好、节约实验材料和时间、减少污染、安全等优点。大连水产学院有机化学实验室已采用微型化实验教学多年,效果良好,药物使用量节省了70%,从而大大减少了实验室污染。我校在进行实验教学项目改革论证时,也将推广微型化实验作为学生实验教学目标之一。目前,我校化工学院本科生所开出的集中综合实验———乙酰化二茂铁的制备、分离与结构鉴定,就进行了微型处理,现在该实验已开出7年,效果良好。
③采用计算机模拟化学仿真实验。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进行仿真,用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的效果,使学生达到身临其境的感觉,既让学生观察到实验现象和操作,又掌握了化学原理和实验方法。我校部分化学实验室已将化学仿真技术运用到化学实验中,大大降低了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量,既环保安全,又经济实用。
(3)对化学试剂进行跟踪管理
为了及时了解化学试剂使用情况,我校建立了化学药品闭环和跟踪管理制度。所谓闭环和跟踪管理,就是对药品库发出的每一瓶试剂,都必须落实其去向。具体措施是:
①建立化学试剂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购买入库开始,所有化学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领用化学试剂的数量要与退回的空瓶数一致;去药品库领取化学试剂时,药品库将对领用人名下的化学药品进行审核,如显示该类药品尚未用完,则不予发放;进入计算机管理的化学试剂信息全部上网公布,各位老师之间通过查询可以互通有无,尽量避免库存积压时间,缩短试剂领用周期,防止过多地产生过期药品。
②在学生中间建立值班制度。根据学校的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实验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学生在环境保护上出现问题,由其导师负主要责任。同时,建立了学生自律制度和值班制度,由当班同学进行安全环保监督,及时纠正同实验室同学在安全环保上不当行为,制止同学胡乱处置化学废弃物。③建立责任倒追制度。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精神,无论是谁,都要对自己随意丢弃化学废弃物的行为负责。如果出现环保事故或有人举报,则要进行责任倒追,并要进行行政处理。曾有学生将试剂瓶不慎打碎,即将碎试剂瓶扔进垃圾箱,遭到物业管理人员的举报,经查,系一学生所为,当时即给予教育和通报处理。
④采取集中收集和存放措施。化学实验室每天要产生大量的化学废弃物,对其去向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实验室废弃物统一收集于HDPE(高密度聚乙烯)材质的密闭废液桶中,并做到分类存放;由药品库定期派人派车到各实验室拉到指定地点;学校建立废弃化学品暂存库临时存放;联系有资质的化学品处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集中处理。这些措施,解决了大部分化学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对化学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些化学废弃物,化学品处理公司无能力处理,即组织有经验的老师进行无害处理讨论,并制定了详细的处理方案,利用“化学反应销毁法”处理,效果良好。
(4)健全规章制度
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必须要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以保证化学废弃物管理随时有章可循。我们结合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学院科研和教学情况,分别制定了“化工学院普通危险化学品领用规定”、“化工学院实验室普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化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领用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从源头和使用过程监控和管理化学品的领用及使用;针对部分毕业生在毕业设计完成后对实验样品未及时安全清理的情况,制定了“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技安工作规程”、“化工学院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理暂行办法”,督促学生在毕业前,要将各自的实验样品进行安全、环保处理,否则不能答辩。这是我校在安全和环保上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具体体现。
(5)提高环保意识
高校学生是实验室的主力军,无论是教学实验,还是科研实验,学生都是主体,因此,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至关重要,当然,老师也要做好榜样和示范。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在实验室的管理和运作中体现绿色化学的思想,提倡绿色化学实验教学,同时在实验教学中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与环保意识,熟悉各种废弃物排放标准以及常规的处理方法。我们尝试从学生进入实验室的那一刻开始帮助他们树立绿色化学的思想,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新生入学教育、本科生毕业设计阶段的实验室准入培训和研究生新生实验室准入培训,都是我们对学生开展环保教育的必经环节。另外,我们利用各种机会进行了内容广泛的安全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如结合“安全生产月”和“世界环境保护日”活动等邀请校内外环保领域的专家进行实用性的讲座;将环保知识融入到学校的安全知识竞赛当中;各实验室还推出“最佳值日生”,并进行表彰和宣传。学校每年年底开展全校先进实验室评选活动,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告。我校还积极组织广大学生参加江苏省环保知识才艺大赛、江苏省“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等省内外环保活动。组织学生成立了“南京理工大学绿色时代环保协会”,定期开展义务和志愿活动。以上这些都在广大师生中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3结语
废弃物范文4
关键词:菇渣废弃物;发酵;混合基质;园艺栽培
草炭是无土栽培中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基质[1,2],但由于草炭是不可再生资源,储存量有限,大量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通过各种工艺重新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基质具有普遍的意义。目前对于农业有机废弃物再利用的研究较多,比较有前景的主要有椰子纤维、芦苇末、菇渣、堆制树皮、锯末屑、稻壳等[3,4]。随着近年来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每年食用菌产地有大量的食用菌废料产生,若处理不当,不仅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会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造成病虫害的蔓延。国内外有机基质生产者对食用菌废料生产菇渣栽培基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通过研究菇渣发酵技术和其它基质混配形成复合基质的理化性状、在作物栽培上的效果,为菇渣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1 菇渣的利用现状
1.1 用作基肥,改良土壤
土壤中添加菇渣能改变土壤有机质含量、腐殖质含量,改善土壤结构,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提高土壤的肥力。在柑桔、苹果、梨、葡萄等水果园内将菌渣深施后掩埋,可起到改良果园土壤,提高水果品质的作用,而且肥效持久,经济实惠。同时也可作为蔬菜基肥。熊小兴等[5]利用菇渣发酵后进行小白菜小区试验,结果表明,菇渣制成的有机肥有助于改善小白菜生物学性状,小白菜的叶片、叶柄长度和叶片宽度等性状优于常规处理,且小白菜产量增产11.2%,叶绿素含量提高9.3%,可溶性糖含量提高3.9%,营养品质得到改善。田波等[6]将腐熟后的菇渣过筛,用作草坪坪床的改良材料。分别采用覆盖、混合、混合+覆盖3种方式,对土壤进行改良。3种改良方式均对土壤疏松性能、土壤含水量、土壤渗透性能表现出明显的改善作用。以覆盖处理效果最佳,在环境低温时有“保温效应”,在环境高温时有“降温效应”,显著地增加了草坪草的分蘖密度,促进草坪草的生长,且覆盖层越厚效果越好。
1.2 用作饲料
食用菌培养基质主要有棉籽壳、锯木屑、玉米芯、甘蔗渣、农业秸秆等构成。这些基质经过微生物的发酵后营养价值丰富,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等充分降解,氨基酸以及铁、钙、锌、镁等微量元素含量丰富,并且菇渣具有特有的香味,因此可作饲料。把菇渣直接粉碎后,作为配料喂养牲畜。宋汉英等[7]用香菇菌渣喂养猪,发现猪生长正常,每增重1kg,可节约饲料0.71kg,经济效益增加1/3,且猪的肉质无差别。
1.3 用作食用菌再生产的配料
栽培了鸡腿菇、平菇、草菇、双孢菇、金针菇等废料可再次用于生产另一种食用菌。米青山等[8]利用平菇废料栽培鸡腿菇,发现在培养料中添加40%~60%平菇废料与全料栽培相比可降低29%~43%的成本,虽产量略有下降,但可节约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万水霞等[9]在培养基培养料中加入30%秀珍菇菇渣栽培双孢蘑菇,生物学效率达到63%,比常规栽培料高出10%。
菇渣用作再生产配料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产量。应合理选择二次栽培菌种,以充分利用培养料中的营养物质;其次,使用前应对菌渣进行充分的灭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1.4 用作燃料
菇渣成分中的木屑、棉籽壳、玉米芯、农业秸秆晒干后可作为燃料,又可作为沼气发酵底物,发酵后的废渣可以作为肥料,生物能得到充分的利用。香菇栽培大多以木屑为主要培养料,因此香菇菌糠风干后可以做灭菌或菇棚加热的燃料,既节约能源,又节省投资,同时减少了肥料造成的环境污染。
1.5 园艺作物栽培上使用
在食用菌菌丝生长过程中,对培养料中所含木质素、纤维素等进行了分解,其中一部分营养被菌丝吸收,但仍残留了大量可供园艺作物直接吸收的有机质和碳氮化合物。同时,菇渣中富含氨基酸和维生素,也可被植物吸收和利用,因此菇渣是各类农作物栽培的良好机制,对作物生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目前菇渣作为蔬菜、花卉、中药以及园林植物育苗基质和生长基质,科研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于庆文等[10]研究4种菇渣复合基质配比对设施辣椒生长、产量和品质的影响,表明采用双孢菇渣:羊粪:炉渣:细河沙=15:6:8:6的基质配比栽培效果最好,辣椒植株生长健壮,产量高,品质好。王扬军等[11]将食用菌废料按一定比例配入园艺植物基质中,发现杜鹃、玫瑰单株每批开花量增加15.82%~30.77%,花期延长1.3~2.5d,病株率减少3.20%~8.70%,叶色浓绿,叶片厚而挺拔,植株生长粗壮。陈绕生[12]试验表明,菇渣是中药材红花育苗的良好基质。刘方春等[13]试验表明,同草炭相比,菇渣复合基质对侧柏和黑松播种出苗率没有影响,但出苗时间晚3~6d,草炭为主处理的侧柏和黑松的苗高、地径和干质量均高于菇渣,但两者混合出来差别不显著。不同基质侧柏和黑松的壮苗指数基本一致。证明了菇渣基质的育苗效果虽然不如草炭,但可以作为代用基质使用。
2 菇渣发酵的研究
作为栽培基质必须有适宜的理化性质,易分解的有机物大部分分解,施入土壤后不产生氮的生物固定,通过降解除去酚类有害物质,消灭病原菌、病虫卵和杂草种子[14]。因此,必须对菇渣进行特定工艺的处理,方可作为栽培基质使用。通常采用好氧堆肥法,即高温堆肥发酵,将菇渣与填充料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在合适的水分、通气条件下,使微生物繁殖并降解有机质,从而产生高温,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及杂草种子,使有机物达到稳定状态。将辅料(含发酵微生物、尿素、芝麻渣)混合,加入清水搅拌均匀,用污水泵向菇渣堆均匀喷射,翻堆混合,直到含水量在60%左右,用手紧抓,指缝有水渗出,覆膜发酵。温度升高后,经常翻堆,使内外发酵均匀,保证温度在65℃以下。大概3个月时间,检查菇渣堆料颜色,发酵前堆料呈浅黄色,发酵后呈黑褐色,发酵前堆料有新鲜蘑菇味。也可用电导率(EC)来判断,一般发酵前EC较低, 发酵过程中, 逐渐增高[15]。为了工厂化生产缩短生产周期,就需要加入发酵微生物群体[16];在菇渣发酵时添加EM菌、南农起爆剂和台湾能量菌以后,EC值稍有提高,但均高于一般蔬菜所适应的pH值范围,对甜椒生长基本没有影响,从甜椒的各项生长指标来看,以添加EM菌效果最好[17]。
由于基质发酵时产生比较多的可溶性物质,EC值过高,不能用于育苗。栽培使用时,在苗期应浇灌清水和低浓度营养液,逐渐过渡到正常营养液灌溉,可以有效避免烧苗现象发生。必须控制菇渣充分腐熟,防止使用未经腐熟的菇渣,避免导致栽培失败。李晓强等[18]研究不同灌溉方式下菇渣复合基质对甜椒幼苗生长的影响,在灌溉清水的情况下,甜椒幼苗的株高、茎粗、叶面积都大于浇灌营养液的处理,表明菇渣混合基质的营养成分含量高,足够植株生长所需。
3 混合基质的研究与应用效果
由于菇渣中氮、磷、钾的含量较高,不宜直接作为基质使用,应与珍珠岩、蛭石等无机基质混合使用,一般菇渣比例不应超过70%,不同种类的菇渣差异较大,种过香菇的木屑废渣容重为0.16g/cm3,EC值0.4ms/cm。种过草菇的棉籽壳废渣容重为0.15g/cm3,EC值2.6ms/cm,pH值为6.4[19,20]。使用混合基质,在理化性状方面稳定性较好,且对营养液的需求减少,可节约成本,在水、气、肥协调方面有更好的表现。
目前,关于混合基质使用的研究较多。李谦盛等[21]通过试验比较,综合考虑基质理化性状的要求和经济性,菇渣与蛭石混配的最佳体积比为6:4。黄瓜和网纹甜瓜的生产性栽培试验结果表明,该混配基质在增加产量和提高品质的同时,降低基质的使用成本,提高产量和品质,是一种优质的环保型有机园艺基质。李晓强等[22]利用菇渣为原料,加入不同体积配比的珍珠岩、蛭石,进行了番茄、甜椒和黄瓜的育苗试验,得出菇渣:珍珠岩为3:1、菇渣:珍珠岩为2:1的混合基质对幼苗的株高、茎粗、叶面积、壮苗指数明显高于CK(草炭:珍珠岩为1:1)的结论。李萍萍等[23]采用盆栽的方法,将有机废弃物苇末菇渣发酵处理,再与1/3体积左右的蛭石或珍珠岩混合,适合于多种蔬菜(小白菜、生菜、番茄、辣椒和黄瓜)生产,并能达到高产、优质和高效的效果。张润花等[24]研究菇渣和牛粪有机复合基质在番茄、黄瓜和西瓜育苗上的最佳基质配比,得出结论,不同配比菇渣和牛粪有机复合基质容重、孔隙度均在适宜理想基质要求范围之内,与CK(草炭:蛭石为2:1)相比,较高比例牛粪复合机制pH值偏酸,EC值偏高,不适宜作物正常生长,而适宜比例牛粪复合基质理化性质适合幼苗正常生长,幼苗生长健壮。表现为菇渣:牛粪为3:1复合基质在番茄和西瓜育苗上效果最好, 菇渣:牛粪为2:1添加5%的江砂在黄瓜育苗上效果最好。张启翔等[25]以玉米秆、麦秆、锯末和菇渣4种有机废弃物作为基质的主要成分,探讨取代泥炭作为一品红栽培基质的可行性。结果表明,一品红的根系在玉米秆粉:珍珠岩为3:1、菇渣:珍珠岩为3:1、菇渣:蛭石为3:1这3种基质中生长良好,根系活力以及酶活性较高,地上部分生长健壮,花期表现良好,且成本降低50%。韩春梅等[26]研究腐熟小麦秸秆与菇渣混合有机质对辣椒育苗的效果,腐熟小麦秸秆:菇渣为3:1时辣椒幼苗的植株性状、干重及根系均显著好于草炭和珍珠岩的混合有机基质。
4 菇渣应用前景
随着人们对食用菌的需求不断扩大,每年产生大量菇渣废弃物,必然对环境造成污染,并且导致极大的浪费,如何对菇渣废弃物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重点。由于菇渣废料来源不同, 各地生产食用菌养料成分存在差异, 菇渣肥料在理化性质上的差异导致难以实现标准化的加工处理, 包装运输以及销售,使其成为产品存在一定的难度。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逐步实现标准化、工厂化生产,最终实现菇渣废弃物的充分利用,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收稿: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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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范文5
固体废弃物管理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审计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审计应重点关注相关部门是否从法律层面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固体废弃物管理上的关系,检查是否通过立法明确固体废弃物管理模式,即是一体化管理模式、分散化管理模式还是战略层次上的一体化操作层次上的分散化模式;关注是否从法律源头明确各种固体废弃物管理责任人,检查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有关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否明确;关注是否在制度上明确各部门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管理的职能职责,以及职责设定是否缓解了参与部门多、职责分散导致的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关注是否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战略和一体化规划,检查一体化规划是否涵盖废弃物特征分析、填埋与焚烧设施选址,运用何种激励机制对企业、研究机构和个人的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行激励,对环境受害者的补偿机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管理的重大决策如何体现社会公平等内容。
二、回收系统审计
关注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和资源化水平,检查是否建立城市垃圾处理厂与其他企业间的生态产业链,形成城市固体废弃物在企业间的循环,实现固体废弃物的价值增值;关注固体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的服务供给能力,检查焚烧和填埋处理能力是否落后于垃圾的生成数量,在处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城市及农村郊区的垃圾处理是否能达到无害化要求;关注固体废弃物回收和再循环技术,特别是新型机械生物处理技术对填埋场的温室气体和渗沥液处理的效果。
三、资金和项目审计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资金和项目审计包括:一是环卫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二是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涉及到的审计对象主要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环卫资金审计应重点关注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入库和拨付以及环卫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检查资金筹集不到位、分配不合理、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环卫资金足额筹集、合理分配、及时拨付、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项目审计应重点关注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效益情况,检查工程项目建设是否存在规划不合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促进工程项目质量达标和满足无害化处理要求,实现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监管职责审计
我国固体废弃物监管涉及城管、环保、财政、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各自履行着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审计应重点关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管理、服务、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新建垃圾处理设施是否不予审批,环保部门是否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是否制订符合国情的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运行的监督管理。城建城管部门是否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制定建设项目监管、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是否利用合理的政策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是否开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投资、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通过监管职责审计促进相关管理部门全面、科学、有效地履行固体废弃物监管职责。
五、管理信息系统审计
废弃物范文6
带着血液和体液的针头、输液管、棉球等号称头号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流传到社会上或被非法商贩所利用,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我国将医疗废物都交给医疗废物处理厂进行焚烧发电,或是把医疗废物进行简单的加工,然后做成塑料产品销往社会,让人不堪设想。提高医院员工、患者及陪护人员的环保意识,人人参与医疗废物管理,制定安全有效地防范措施,实现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有效地控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流程,真正实现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禁止医疗废物进入社会刻不容缓。
关键词 医疗废物危害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医疗垃圾的来源及危害
医疗垃圾又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传染病病人及疑似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处理)”。与医疗物相关的危险常见的针头、刀片等锐器造成的危害。一旦锐器被HIV、HBV、HCV污染,被刺者就有可能发生相关传染病的感染。医院医疗废物不仅对医院医护人员有危害,也对其他人群如垃圾工、清洁工、甚至是玩耍的儿童都可能造成威胁。所以医疗废物不仅是传染病的重要感染源之一,而且是由化学或放射性物质产生的其他事故来源之一。医疗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物质,其本身还含有微生物繁殖所需的水分和营养成分,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相当一部分的肝炎和艾滋病的传播源于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部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威胁人民的健康。70年代就曾发生过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引起乙肝传播流行的事件。2003年春天,SARS暴发给人们留下了深刻教训。以香港淘大花园SARS暴发流行为例,329名居民被感染,42人死亡的事件触目惊心。为此,无论是从疾病预防控制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加强对医疗垃圾处理,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成为医院管理的重中之重。
医疗垃圾的危害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危险废物焚烧技术上有突破性进展。我国的医疗垃圾管理和处理与世界各国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是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二是管理和监管体系不完善,运行机制不合理;三是医疗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体系及管理制度不完善;四是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落后;五是公众对医疗垃圾管理知识不了解,缺乏环保意识。
二、医疗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公众卫生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医疗垃圾的无害化管理和处理受到各级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全国各地在医疗垃圾管理上出现了许多积极的变化。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此之前,沈阳市率先建立了医疗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广州市于1998年建立的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焚烧处理医疗垃圾,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下发了《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北京、哈尔滨、无锡、天津、深圳、武汉、青岛、湛江等市已将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处置纳入议事日程,并开始积极筹备集中处理、处置中心的建设。
市直大型医院每年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环卫处交纳一定的费用,由环卫处到各医院集中将医院分装的医疗垃圾取运至各城区医疗废弃物处理场地进行集中焚烧。中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理还未实行分类管理及集中焚烧。医疗垃圾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未进行规范管理;二是医疗垃圾管理及监管体系不完善;三是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监管不到位,设备及处理能力不足。
三、医疗垃圾的处理对策
(一)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和制度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结构,医院成立感染管理领导委员会;设专门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科内成立感染管理小组,由主任、病房医师、护士长及护士组成设专人上报问题。院内在每个病区设立感染报箱,方便临床的工作。
2、各科根据临床疾病护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感染管理工作制度.突出专科特点。制定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同时制定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新业务新技术准入流程,医务人员锐器伤防护及应急流程等。从而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应变处理能力 。
(二)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认识自我防护教育和法制、法规教育是医院员工必须接受的基本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在医院营造防范医疗废物污染的学习氛围,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定期、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
(三)患者及陪护人员的培训。医疗废物管理不仅是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事情,提高公众意识是最重要的。但公众对医疗废物管理的了解却知之甚少,有对门诊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的调查显示,95%的患者不知道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不能混装,90%的医务人员认为政府和新闻媒体对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和危害性宣传不够。因此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在患者入院时、住院间、出院时由责任护士负责宣传教育;其次,门诊导医设一名负责宣传教育,让进入医院的人们了解存放医疗废物的地点,将贮存容器及标识告知大家,教会丢弃各类垃圾的方法,让患者及陪护人员清楚废弃物怎样处理,了解医疗垃圾流入社会对大众的危害,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医疗垃圾管理的法制建设。首先要借鉴全国先进城市的经验,根据国家现行和近期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医疗垃圾(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垃圾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
(五)建立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及监管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完整的管理和监管体系,明确医疗垃圾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医疗垃圾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气、残渣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及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的监管。
(六)建立专业化、企业化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医疗垃圾污染治理要实行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走集中、专业处理的道路。建立专业化、企业化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引进环保高新技术,使医疗垃圾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回收利用其余热,实现其资源化。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各家医院医疗垃圾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便于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把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最后治理,统一管理和监管起来,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七)努力提高公众卫生和环保意识。通过媒体大力宜传新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使公众对医疗垃圾的产生到处置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切实提高公众的卫生和环保意识,推动全面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医疗废物属于高危险性废弃物,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只要采取有效的持续改进措施,形成人人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实现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就会有效地避免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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