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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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办法

费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成本费用控制,强化全员成本意识,严控不合理开支,增强财务约束能力,使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和预算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应遵循“成本效益、统一管理、监督制约、依法合规”的整体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各成本中心都应树立成本观念和成本意识,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涉及资金投入方面,必须充分考虑“投入产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复建设、不计成本、不重效益的随意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按照财务统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关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计划投资工作,由中心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部、室成本费用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3、监督制约原则。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通过预算分解、定额包干、适度奖惩、财务监控的手段,达到监督制约的效果。各部门班子成员应对部门成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合规的原则。中心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和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依法理财,照章办事。

第三条:中心成本费用项目按性质分为变动费用和刚性费用(相对)两类。对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对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

第四条: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工资总额,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防寒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绿化保洁费、水电消耗、各类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第五条: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的成本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修理费、燃料动力、器材配件、运输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项目。

第六条:刚性费用实施监控约束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指标,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变动费用实施定额包干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全年预算批复及历年数据采取“零基预算”与“定基预算”相结合方法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门在编制全年预算时,根据预算批复情况,考虑中心生产运行实际,预留部分机动经费作为中心总预备费,以应对临时性、专题性、实发性、大额性的相关经济事项。动用总预备费,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部门汇同其他职能部门初审后,报中心批准后方能实施。中心领导的相关费用实施单列,在定额以内使用。

第八条:对各项变动费用定额包干的具体说明

1、差旅费:核算各部、室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部门核算指标中不含境外培训和专题性考察发生费用)凡涉及一个以上部、室员工共同出差、培训、考察时,一般按出差人数平均分摊出差费用,分别计入各自所在部、室变动费用指标内。(具体报销规定参照《中心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及《总局财务司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2、办公费:核算各管理部门办公用品的耗用,以及其它应列入“办公费"科目的费用。不含业务部门的办公费用(在“业务费’’科目核算)。集中采购、仓库发放的办公用品,入库时统一计入采购部门的办公费用,月末计划财务部门根据仓库提供的出库统计表,分别计入各领料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中,并相应冲减采购部门的变动费用指标。

3、业务费:核算各业务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在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4、修理费:包含房屋修缮费和设备修理费。设备修理费包括车辆维修费、专业设备维修费、通用设备维修费、有关专业设备的维保费等。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或房屋建筑物大修,涉及费用较大可由具体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业务部门技术论证,计划财务部门平衡预算后上报中心批准,方可动用总预备费。

5、燃料动力:核算中心各部、室车辆、设备耗费的各种油耗。其中车辆在定点加油站签单加油,将定期根据车管部门提供的各车辆油耗明细计入各部、室的变动费用指标中。

6、器材配件:核算业务部门购置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零配件和小型设备、器具。 .

7、运输费:核算各部、室车辆的路桥费、租赁费、停车费、养路费、以及其他力源费等。

8、电话费:核算中心支付给电讯部门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及专线费用。此变动费用指标下达给各部、室的为部、室实际使用的办公电话费用,其余的在预备费中核算。

9、业务招待费:核算各部、室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发生的餐费、食品费、服务费等费用。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相关文件执行,该费用下达指标包括直接报销费用和定点宾馆酒店

第九条:,中心计划财务部门将定期与部、室核对有关变动费用指标使用情况并予以公示。对变动费用指标按时间配比超标单位,将提出预警提示。(有关表格附后)

第十条:各部、室应指定专人为成本费用核算员。对部、室发生的成本费用登记流水账管理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费用管理办法范文2

一、管理目标:开源节流,保障编修。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核算,明细管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制度完备,管理规范。

账户体系

三、设置账户体系

资金来源:1、收入类,募集现金收入、募集实物折现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2、非收入类,应付款项。

资金运用:1、支出类,设备及用品支出、电子设备运转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接待费、公什费、生活费、 工资、租赁费、其他费用;2、非支出类,银行存款、现金、业务备付金、应收款项。

费用核算管理

四、各项费用核算内容及管理规范

1、设备及用品。是指非一次性使用、单位价值在50元(含)以上的设施设备及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电子设备、办公家具、业务用品、办公用具支出。所有设备及用品在购入、库存领用或毁损时,均需纳入“设备及用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和登记管理。设备及用品购置实行集中采购。

2、电子设备运转费。是为了保证电子设备正常运转发生的维护费、购置纸张、色带、软盘等电子设备配件及耗材支出,以及联网安装支出、升级、小型软件等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以集中采购为主。

3、会议费。是指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会议餐费、住宿费、会务交通费、场地租用费等支出。会议一律实行预算制,会前编制预算清单,报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会议预算要有会议时间、会期、地点、出席人员、会议内容等内容。

4、印刷费。是印刷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信封信纸、电话簿等发生的费用和印刷品包装运送费、邮寄费等费用支出。大额印刷费先批后用。

5、邮电费。是指电话费和邮资费。主要包括:电话安装费和租金、话费、电报费、传真费、邮寄费、快递费等。其中个人话费实行包干管理。

6、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支出。差旅费安规定的标准使用。

7、水电费。指水费、电费开支。水电费据实列支。

8、接待费。包括:接待食宿费、招待用品费和其他业务招待费用。接待部门将接待的事项、地点及标准报经财务主管批准后,按标准使用。

9、公杂费。是指未达到低值易耗品认定标准的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等用品支出以及报刊费、卫生清理费、搬运费等支出。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笔、笔芯、墨水、胶水、大头针、文件袋、信封、笔记本、剪刀、尺子、计算器、图章、印泥、日历及装订用具等办公文具及清洁用品购置支出。报刊费是指订阅、购买报刊的费用。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以集中采购为主。

10、生活费。指编修人员日常食宿费用。生活费按标准拨付使用。

11、工资。指编修人员基本报酬。根据财务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月计发。

12、租赁费。指编修办公室办公场地使用费用。

13、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开支。

费用管理基本制度

五、费用使用基本要求。

1、除按标准使用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实行“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

2、大额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额度控制。

3、小额费用实行集中采购、定价管理。

4、个人费用实行包干管理、超支自理。

六、费用报账基本要求

1、报帐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2、实行“双人签字”审批制度。报帐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交财务主管审批,财务人员列账。

3、实行“要件必附”审查制度。大额费用除主管审批签字外,还需附加相关证明文件,如财务会议纪要、预算审批单、采购清单、外购合同等。

七、监督管理制度

1、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2、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管检查,并公示监管结果。

管理和监督

八、成立编修工作室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经费募集活动,对财务预算、费用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审议,监督项目的执行,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九、成立编修工作室财务监督委员会,对编修工作室财务、费用管理进行监督。

附则

费用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宣传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作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及广告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纪念品,以及企业制作的宣传牌匾、宣传栏、会标横幅、宣传画册、电视专题片,冲洗照片,发生的宣传稿费、参加产品展示以宣传公司产品等。不包括为安全宣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的新闻宣传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宣传部门为宣传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作为年度内宣传费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使用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使用宣传费时,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依次由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进行支付使用。

第五条 费用的报销按照“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进行,签字审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宣传部门备案—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

第六条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发生预算外费用的,需履行以下程序: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费用需求申请;宣传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同意,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使用;超出使用范围或年度预算,由宣传部门向公司提出请示,按照公司批示落实。

第七条 宣传部门每年对宣传费的预算和使用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偏差、改进管理、加强控制。

第三章 附则

费用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以补偿责任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中,毁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使其降低或者丧失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过程中,根据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和产生的废弃土、石、沙、矿渣、尾砂等,按规定需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情况计收,对林草地等水土保持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纳补偿费1元。对树木、试验场地、固定观测设施、塘坝、谷坊及其它治理成果,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280号文规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计收。

(二)对于季节性、流动性、临时性作业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又不便于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交纳防治费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采矿:按堆弃的废渣体积每立方米2.5元。

2.采砂及卵石:按堆放的体积每立方米2元。

3.烧窑: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3.5元。

4.采石及加工:采石按堆放的体积每立方米2元,加工石子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3元。

5.堆弃垃圾、其他废物及其他破坏地貌、植被的行为: 按应治理的破坏地貌、植被面积每平方米2元。

(三)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都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水土流失责任明确,地形条件适合独立或联合治理的,由开发、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或联合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开发、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于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账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进度和基建程序申请分期拨付使用。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标准征收其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无固定场所,从事流动性作业的;

(二)水土流失责任不明确的(如有两个以上责任者的);

(三)地形条件不适合独立治理或联合治理的;

(四)受技术、人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合独立或联合治理的;

(五)责任单位不愿自行治理的。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治理计划用于全区水土保持典型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水土流失防治费80%以上用于征费项目的水土流失治理。

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综合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农作物的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每平方米处以1元罚款。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

第十一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费用管理办法范文5

一、适用范围

项目拓展费指因业务需要,业务部门在拓展项目时为跟踪潜在的项目、开发的新项目、签订的新合同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是尚未签约合同前期发生的费用,暂入到此科目下。在该科目项下,其费用在项目拓展成功后签约、立项后才计入此项目的成本,然后在年底,若项目还是没有签约成功,此费用就被计入到该部门的费用项下。其具体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费、接团费等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费用。

二、管理方法

1、预算制定

年初时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自行制定开拓费费用预算,制定后进行预算上报,经公司核准后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执行。预算数最高为当年签约额的千分之三。

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短期的规划,并结合短期发展的目标,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再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分别编制本部门的财务预算。

综合平衡原则。为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级会对各部门的预算综合平衡,各部门应服从上级的综合平衡。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部门应该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实施积极稳健的财务政策,以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

成本费用完全化原则。各部门应将其经营范围内所有成本费用纳入其预算管理中,并对完全成本负责。

重点支出项目重点控制原则。为保证经营项目的品质以及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对一些重点预算项目进行重点控制,不能随意变更和替代。

预算管理的内容。营业收入的预算,收入预算年度目标利润、预测的市场销售或劳务需求及提供的产品结构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2、核算方法

项目拓展中所涉及到的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的管理,以一年为一个核算周期。

费用管理办法范文6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

(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参照《**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应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绿化。

五、林木、林地补偿费应实行“谁所有(使用),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除原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附着物、青苗应获得的补偿付给个人外,统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林木、林地补偿费用于重新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农林局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此款专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以确保新林地建设面积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设面积略有增加。

七、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划拨,必须由市或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八、未经市农林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由市农林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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