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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范文1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在考虑机会成本的情况下,作为风险企业家与有限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j-~E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对风险资本家管理支持力度的合理分配,达到可行的帕累托边界,并最终实现风险企业家和有限合伙人的利润最大化。
一、问题的提出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与融资方式,其主要目的不是取得风险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而是期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有效运行,以实现增值并通过股份转让来获取高额的资本回报,是一种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了一系列道德问题的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主体各方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道德风险问题,减少风险投资主体各方的利益损害,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萨尔曼(Sahlman,1990)指出,可转换证券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激励问题,从而减少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Bigus从风险企业家的角度出发,分析解决风险企业家道德风险问题的多阶段融资契约,研究结果显示这样可能会促使投资方产生道德风险;Bergemann和Hege构造了风险投资中的动态道德模型来研究风险投资问题,指出最优的投资契约应该是债券与股票的混合体;Cornell&Yosha针对风险投资阶段性融资进行研究时,认为风险企业家为获得下一阶段的进一步融资,有动力操纵短期项目信号,这显然对项目的长期发展不利,建议使用可转换债券减少这种信号操纵现象;马克斯(Max,1998)认为将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结合或通过一个可转换优先股能使风险资本家实行有效的干预:即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实施对控制权(如清算权)进行干预,而当企业发展顺利时,放弃干涉则更为有利;Aghion和Bohon首先将不完全合同理论用于创业融资领域,认为存在利益冲突时(EN不仅关心企业增值带来的货币收益而且还关心私人的非货币收益)可通过控制权的有效分配来加以解决。
从以上文献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研究成果都是侧重于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何控制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对风险资本家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的情况较少。事实上,风险资本家作为投资人不仅为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且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并且这种管理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风险企业的生存发展。但这种包括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进行监控与注资的管理支持都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包括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制作报告的机会成本、订约成本、花费的时间成本,风险企业家的资源成本以及签订协议时律师费和相关成本。这些成本数额有时可能相当大,并且在风险投资合约中是得不到补偿的。为了节约这些成本,增加收益,风险资本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反而会比风险企业家更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形成了风险资本家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风险资本家作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受资方和管理方,其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于民间资金,其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是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关系,作为GP的风险资本家作为LP的人,虽然其收益与风险投资基金的收益直接相关,但当其努力程度的机会成本超过其收益时,也可能导致风险资本家放弃努力,选择偷懒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所以,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环境不确定和行为不可验证的情况下,负有双重身份的风险资本家极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形成道德风险问题。
二、投资人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
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通过谈判选定一家风险企业后,除了要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供管理支持。由于风险资本家的收益直接与所筹集的风险基金规模以及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的增值能力有关,所以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资本家除了要向现有的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以实现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最大程度增值外,还要尽量地扩大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来增加能够投资的风险企业的数量。在风险资本家的精力和时间数量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平衡以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资本家在向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时,我们假设:第一,风险资本家给单个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时间间隔为c;第二,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实现的单期最大价值增值为g>0;第三,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产生的单期最小投资损失为b>0;第四,两次管理支持之间风险企业的单期利润以的速度递减。这样,如果用ri=γg-b表示风险企业某一阶段i的单期非贴现利润,。那么,就可以表示提供管理支持时间间隔为c的单期非贴现总利润。我们将风险资本家的时间和精力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可以用来给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从而保证现有风险企业能够以p<0o(0
0<1)新风险企业。现有的风险企业每隔时间c被风险资本家评估一次并受到t轮管理支持,从而在tc时间内通过上市产生了一个市场价值(β代表每期贴现率,0<β<1),那么风险资本家能够通过现有风险企业获得的市场价值就为(α代表风险资本家在风险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由于风险资本家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度的,所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只能在向现有的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和评估新型的风险企业两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风险资本家做其中任何一件事都会存在机会成本,即风险资本家对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就是风险资本家通过评估新的风险企业所带来的收益。反之,风险资本家评估新的风险企业的机会成本就是现有的风险企业因缺乏管理支持而减少的市场价值,即现有风险企业成功上市后的市场价值部分。
假设新风险企业从风险资本注资到顺利上市增值共要接受风险资本家s次管理支持,用ps-1表示经过s-1次管理支持后的存活概率、(t)表示风险资本家新接受一家风险企业经过管理支持后的市场价值贴现增加值(α''''代表风险资本家占有的新风险企业股份比例),即风险资本家给现有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的净值。如果在对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时考虑机会成本,那么,风险资本家在一家风险企业投资并提供管理支持所能得到的净值αwc(t)就是:
假设为了实现风险企业的价值最大化,风险资本家必然会对投资收益与潜在的成本和监控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以决定对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和提供资本的频率。当风险资本家认为与风险企业家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投资的存续期就会下降,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就会加大;再者风险企业资产的性质也对预期的成本和分阶段风险资本投资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有形资产越多,风险资本家能够通过清算形式获得的投资补偿也越多,这将降低进行严密监控的必要性,增加投资的存续期限。现假设风险资本家能够提供的最优管理支持次数为tv。由于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机会成本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如果考虑这种机会成本的话,那么风险资本家的实际报酬就会小于名义报酬。因此,风险资本家向风险企业提供的管理支持数量总是少于风险企业家所要求的数量,所以,风险企业家所需要的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时间周期ce总是短于风险资本家实际提供管理支持的时间周期cv。除此而外,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次数还可能随着获得新的投资机会能力的增加,及其风险资本家在风险企业中所占股份份额的减少而减少、随着风险企业盈利下降速度的加快而增加、随着风险企业单期利润的增加而下降。但不管出现何种情况,风险资本家提供的管理支持次数都是不足的,并且总是少于最优次数。这里我们对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所要求的管理支持次数进行比较分析。风险资本家所需要提供的管理支持最优次数tv就是能够满足在时间周期cv既定的情况下实现αWcv(t)值最大化;风险企业家所需要管理支持次数就是能够满足在ce既定的情况下实现值最大化。由于风险资本家在提供管理支持时存在着机会成本,并且风险企业家在计算利润并没有考虑机会成本,所以,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存在着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管理支持次数非最优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还会随着新加入的风险企业中风险资本家的股份份额增加和优惠措施的提高而日益加重。
三、一般合伙人风险资本家的道德风险
为了风险投资能够生存并沿续下去,各风险资本机构必须周期性地筹集风险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0年,并可以展期,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中,风险资本家是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运营;外部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能够监控基金的运行并参加基金的年会。但只要其承担有限责任,就无权直接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数量较大的有限合伙人相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就成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外部人,而出资额度较小的风险资本家反而成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内部人。由于风险资本家获得基金规模的固定费用报酬与基金投资利润,所以,风险资本家有通过发起大规模的后续基金以增大公司管理的资本额的动机,因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加其报酬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使然可以大幅度降低固定管理成本,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而风险资本家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必然带来对所筹集的投资基金管理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这必将引起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风险资本家与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冲突,产生风险资本家作为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出现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风险资本家为了增加收益并实现利益最大化,会先后筹集并管理多只风险投资基金,而风险资本家由于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会分散其对单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注意力,影响到对单只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管理支持的力度,降低了单只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收益。
用i代表风险资本家管理基金的数量、cG表示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频率、CL有限合伙人要求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频率、tG代表风险资本家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数量、tL代表有限合伙人要求提供管理支持的最优数量。根据上面的模型可以得出结论:由于风险资本家在提供管理支持时,必然会考虑其机会成本,导致风险资本家提供的管理支持力度总是少于有限合伙人所要求的最优管理支持力度,并且这一个管理支持力度会随着风险资本家获得新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能力的提高而减少,引起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和投资的潜在问题随风险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而增加。除此之外,在既定的时间约束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为了缓解管理支持力度与所管理的风险投资基金幅度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采取投资于风险企业发展晚期的办法来加以解决。这是因为:一是随着风险企业的逐步成长,风险企业就能够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供风险资本家进行评估,这样信息不对称程度就会越低,风险资本家就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监控风险企业,从而可以大幅度降低和监控成本;二是在风险企业的后期阶段,风险企业的管理及发展已逐步走向正轨,需要风险资本家投入的管理支持力度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这样风险资本家就可以分配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更多的基金;三是风险企业的有形资产逐步增多,而有形资产不必通过正式评估就很容易监控,这样风险资本家就可以选择较长的融资轮次而减少所提供的管理支持力度,从而可以加大基金管理规模。这种事情尤其会发生在是当风险资本家监控风险企业的机会成本非常高的情况下。
我们用模型来分析风险资本家的投资阶段偏好:用表示风险投资基金清算时预期市场价值的贴现值,那么作为有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的份额就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外部投资者的份额为其花费时间的机会成本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资本家就会偏好于投资风险企业的后期阶段,并且机会成本越高,风险资本家的这种偏好就会越强烈。这一结论可以通过一组数据得到验证,据VentureEconomics数据库中统计资料显示,1985-1989年五年间美国风险基金投资于后期阶段的比例依次为:52.3%、56.9%、60.3%、60.0%、65.5%,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
道德风险范文2
[关键词]投资;风险投资;道德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5-0166-03
[作者简介]熊剑庆,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暨南大学金融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与投资。(广东 广州 510320)
风险投资是一个融资和投资相结合的过程,风险投资家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再向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形成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的双重委托关系。在这条双重委托链上,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参与风险资本管理,而风险投资家虽然参与了风险资本的管理,但也不可能像风险企业家那样了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这就使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当人与委托人利益不一致时,人可能会不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而采取自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产生了道德风险。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大量国际风险投资机构进入我国,这就使研究和如何控制我国风险投资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变得非常重要。
一、风险投资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及形成原因分析
(一)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发生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签订委托合同之后。在这一层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作为风险资本的真正出资人;风险投资家是人,作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职业经理人。由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风险投资家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做出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如风险投资家向投资者瞒报拟投资项目的风险,误导投资决策;在参与被投资风险企业管理时,不进行尽职监督;与风险企业勾结共谋,获取私利;风险投资家在未找到好的项目时,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冒险的金融投机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将为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
(二)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产生于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签订委托合同之后。在这层委托关系中,风险投资家是委托人,作为风险资本的名义出资人;风险企业家是人,掌握了企业赖以成功的关键技术,并对风险企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尽管风险投资家也参与风险企业管理,但无法监控企业的每一个领域,所以,两者信息不对称程度很大。基于此,风险企业家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有:风险企业家为了个人在行业领域的地位,投入过高风险项目,对未来的合理收益考虑较少;风险企业家粉饰企业财务报告,制造虚假财务信息,从而独占风险企业的利润。
(三)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道德风险是风险投资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除了人自身道德素质问题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人拥有私人信息。委托人与人签订合同时,双方掌握的信息是相互对称的(至少双方都认为自己已掌握了对方信息),然而,在委托人与人签订合同之后,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人的某些私人信息,特别是有关人努力程度方面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人可能利用隐藏行动或隐藏知识的信息优势,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利益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给委托人带来道德风险。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人的偷懒问题,人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收获的报酬;人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人的机会主义问题,人是为其自己而非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偷懒可以通过让人分享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机制加以克服,然而我国风险投资中对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长期激励机制还不够,偷懒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而人机会主义问题的解决则需要建立信息交流基础上的监控机制,目前,我国尽管建立起投资者、风险投资家、风险企业家之间的信息披露制度,但这种停息交流机制仍存在严重的微观监控功能障碍,使信息披露失真,无法逼出他们的隐蔽知识,给风险投资带来高昂的成本,大大影响了风险投资效率。
二、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中道德风险控制的制度设计
(一)对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控制
1.有限合伙制。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为控制基金管理人(风险投资家)道德风险,对组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逐渐以有限合伙制代替了公司制,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主流模式。截至2007年底,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其余为隶属于政府或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制从出资制度、责任制度、分配制度、管理制度、存续制度等五方面进行了创新,强化了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行为的监控,对风险投资家形成了一系列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有效降低了风险投资公司的道德风险。
美国有限合伙制规定,普通合伙人(风险投资家)出资1%,享受总收益的20%,同时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出资99%,获得总收益的80%,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制度安排,把风险投资家的报酬与基金的收益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干预经营活动,保障了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地位,这有利于风险投资家施展其才能,在为自身利益而使基金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投资者利益也得到了保证。
2.基金经理人声誉市场的建立。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遍合伙人1%的出资,同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约束比较有限,因为普通合伙人本身的资产并不多,而建立基金管理人声誉市场对风险投资家具有较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美国,基金经理人市场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竞争条件下,投资者总是选择优秀的专业人才作为基金经理人。虽然基金经理人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上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以牟取私利,但由于基金存续期的限制,基金经理人不可能永久控制同一基金,如果风险投资基金业绩不好,终究会在基金的清算过程中暴露出来,基金经理人的声誉也会因此大受影响。
根据声誉理论模型,尽管委托人和人的风险偏好不同、人能力的信息结构不同,以及人对固定收入与可变收入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但是只要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人就倾向于选择与委托人合作的行为。将这一模型运用于风险投资基金运作,可解释为:只要存在一个有效的基金经理人市场,基金经理人出于声誉的考虑,总是倾向于选择对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以获得市场声誉。当声誉能够准确地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具有良好声誉的风险投资家将能够受托管理更多的基金。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非常重视自己在经理人市场的声誉,这种激励机制能有效降低道德风险。
(二)对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控制
在美国,风险企业家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建立合理的融资契约安排来实现。这主要包括融资工具的选择、阶段性融资策略、股票期权计划和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控制权的安排等。
1.可转换证券融资的激励机制。在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向风险企业投资,通常在企业种子期使用可转换优先股,在企业成长期转向使用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是指持有人按照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转换比例根据风险企业的业绩来确定,通常业绩越好转换比例越低,灵活的转换条件改变了风险收益的分配,对风险企业家产生了激励作用。激励机制表现为:当风险企业业绩优良时,风险投资家将加大投资,而风险企业家为获取更多股份,提高企业控制权,就必须有效运营企业,以避免风险投资公司过高的转换比例。同时,由于可转换优先股赋予风险投资家拥有可优先清偿权,这减轻了风险企业家将企业经营至破产的动机,大大降低了道德风险。另外,在风险企业的成长期,风险投资家使用可转债投资,由于可转债具有比股票优先偿还的权利,可以防止企业家在经济不景气时采取转移利润等隐蔽行为,降低道德风险。
2.阶段性融资策略。这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企业家道德风险的制度安排,不仅对风险投资家有利,也对风险企业家有利。在这种融资策略下,风险投资家一开始只投入项目发展所需资本的一部分,然而根据企业中间目标成功与否决定是否追加投资。风险投资家拥有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力,也保留优先追加投资的权力。对风险企业家而言,由于面临风险投资家终止投资的风险,企业家不得不努力经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来满足业绩目标。这在苹果电脑公司的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对苹果电脑公司的风险投资分三期,一是在1928年1月,以每股9美分的价格投入了51.9万美元,二是在1978年9月,以每股28美分的价格投入了70.4万美元,三是于1980年12月,以每股97美分的价格投入233.1万美元。由此可见,通过对企业家阶段性的考核,可以激励企业家提高业绩,而风险投资家也愿意以更高价格来购买股份。
3.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美国,企业家的薪酬包括四个基本组织部分:基本薪酬;短期激励收入,主要是奖金;长期激励收入,主要是股票期权;额外收入。根据2003年的一项调查,美国风险企业高级经理的收入60%来自股票期权。在风险企业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即赋予风险企业家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这是一种对风险企业家的长期激励。风险企业家要在拥有期权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行权,并且行权时若公司股票市价超过期权协议价格越多,风险企业家的收益也越大。因此,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企业家会尽职经营,促使企业价值增长。企业家可以从股票期权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实现双赢。
4.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家控制权的安排。在美国,风险投资家是具有丰富的融资、管理、创业经验的专家。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往往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风险投资家通过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但可以减少风险企业在经营决策方面的失误,而且也有助于控制风险企业的道德风险。
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风险投资中道德风险控制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业中的应用。风险投资铸就的硅谷神话人人皆知,其背后一个重要的制度优势便是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的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最能降低成本、激励风险投资家的制度安排。前不久,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已把有限合伙制写入了法律条文,修订后的新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次法律修订中,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使风险投资机构能够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这就为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业中的应用成为现实。
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推进有限合伙制的实践,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拓宽风险资本的筹资渠道。政府可逐步放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介入风险投资的限制,同时鼓励有创业经验的富人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努力构建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为有限合伙制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加快培训风险投资人才。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的经理来担当,这些风险投资家作为有限合伙机构的核心,必须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追求高回报的欲望和承担高风险的能力。这样的人才,在我国还很匮乏,要积极培养。三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营造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的氛围。所以,我国应积极培育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充分发挥其出资制度、分配制度等制度创新的优势,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降低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二)在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建立完备的风险投资交易设计体系。风险投资交易设计,就是在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安排合理的投资合同。根据莫里斯一霍姆斯特条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由于存在非对称信息,为了使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契约设计中让人也承担一部分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从这种不确定性风险中得到补偿。在这里,风险企业家具有信息优势,风险投资家位于信息劣势。所以,在两者之间必须有一个合理投资合同,将风险部分地从风险投资家转移到风险企业家身上,让企业家感知风险并做出回应,其结果是风险企业家努力工作,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因此,合理的投资合同可以解决两者之间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问题,从动态的角度降低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
风险投资合同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设计:一是金融工具交易设计。较适合的品种有可转换优先股和股票期权等形式。在风险企业中,可转换优先股代表风险资本一方,风险投资家不但要参与决策,而且对某些重大事项享有控制权。可转换优先股份的灵活运用,既利于风险投资家,又利于企业家及其管理人员,并将风险资本家和创业家之间的冲突最小化。另外,对风险企业家制定长期股票期权计划,可充分调动企业家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激励风险企业家的工作潜能。所以,我国应尽快推出优先股试点和进一步推进股票期权计划改革。二是多阶段投资交易设计。多阶段投资交易是由风险投资家主导的融资过程,其最优合同是让风险投资家在企业不同阶段保持固定比例的股份投入,使风险投资家的收益回报与后续投资阶段的股份定价无关,这样可以减少风险资本家进行信息误导而扭曲股份价格,降低风险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成本。三是管理渗透设计。这是为防止风险企业家的道德风险,对风险投资家设计的保护性条款。如规定风险企业必须定期提供财务和预算信息,并且允许风险投资家随时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目,了解风险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规定风险投资家在一定情况下接管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用以强制改变企业的融资和经营管理等。
(三)建立有效的基金经理人市场和风险企业家市场。由于基金经理人和风险企业家的努力程序存在可变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努力的边界难以确定,所以容易引致主观道德风险问题。而建立基金经理人和风险企业家的声誉市场,基金经理人和风险企业家会通过更努力工作来提高经营业绩和信誉,最终选择与投资者合作,以更好地立足市场。在这里,声誉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制度约束。市场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可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当事人的历史记录;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企业的业绩和红利分配政策;中介机构的定期审查;同行的评价等。
(四)营造良好的创业者精神激励环境。创业者精神激励机制的实现,有赖于鼓励创业的社会文化环境。创业是一种文化,只有全社会形成一种鼓励创业,尊重创业的文化环境,创业者的精神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创业观念还比较落后,所以,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良好的创业者精神激励环境,提升企业家创业成功后的精神收益,对风险企业家经营好企业,降低道德风险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钱水土.风险投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10).
道德风险范文3
关键词道德风险寿险核赔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危险。寿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抱着赢利或赌博(非规避风险)的主观心理态度,采用隐瞒、欺骗或其它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和手段,获取保险理赔金的种种违公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道德风险行为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额高,在寿险核赔中非常典型,容易使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和法律上的困境,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针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采取一定的核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形式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欺诈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以欺骗方式投保。例如有许多投保人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采用隐匿病情、替身体检等方法通过核保这一关。
②编造或夸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有关重要信息等方式,来谋取保险金。例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然而索赔时,投保人一方可能隐瞒实情,以意外事故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又例如投保人一方伪造死亡证明、捏造死亡事故来获取保险金。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为取得保险金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伪装中毒死亡,伪装海难死亡、伪装失火死亡,伪装自然死亡,伪装自杀死亡等;采取自残方式谋取保险金,如轰动全球的台湾地区的“金手指”保险欺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④其它欺诈方式。如就同一事件向同一保险人多次索赔或向不同保险人多头索赔等。
1.2市场营销人员的欺诈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致使许多公司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出售保险的营销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可能即使知道投保人投保的动机不正,也故意“视而不见”。另外,有少数业务员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谋隐瞒、错报相关信息骗保骗赔。
1.3医疗机构的欺诈
如提供错误诊断,增加治疗费用,延长医疗时间或频率;与被保险人勾结,拒绝提供真实的医疗记录或伪造证据等。
1.4保险公司内部职员的欺诈
主要有:有意错算保险金,挪用差额;拖延保险金给付以自行占用;接受贿赂,不公正地处理投保或赔案,将有关核保核赔的信息提供给进行欺诈的人。
2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保险事故”的发生距保险合同生效日非常接近。许多道德风险行为申请的保险理赔,在保单生效后10天以内就开始“出险”;投保金额高,投保险种、份额多,或多家公司投保;投保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有关收据有涂改、变动,甚至有些内容前后矛盾。
道德风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①影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影响到寿险核赔处理的效率和服务。由于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在实际核赔处理时,只能将所有的案件一视同仁对待,详细考查。这样的结果使保险人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增大,核赔处理的整体效率降低,同时也降低了投保人对核赔服务的满意度,使保险人受到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责难,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③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道德风险行为使许多保险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当中,既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又影响了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缩小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空间,道德风险行为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严重问题。
3寿险核赔工作的应对措施
3.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1改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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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建中.查勘———寿险理赔的重要环节[J].中国保险,1999(8)
3施去.试论寿险理赔中道德风险行为的特征[J].上海保险,2000(3)
道德风险范文4
一、供应链道德风险及其危害
供应链道德风险是在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以后,成员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各方面的优势而采取一些违背供应链整体或者违背供应链其它成员企业利益的行动,或者是没有采取供应链虚拟委托方或者其它成员企业所希望的行动,而出现“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成员企业的“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将会给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供应链整体带来很大危害,如在协调上,供应链企业消极被动,合作项目延期,质量缺乏保证;在时间上,延长节点企业的决策时间,从而失去最佳的市场时机;在激励上,增加了节点企业激励分配的难度;在信息上,节点企业可能采取隐藏信息、虚报信息等欺骗行为使传递的信息失真,降低信息共享程度;在利润上,增加了供应链的管理成本,也使供应链的“多赢”模式也受到了挑战。
二、供应链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
供应链道德风险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这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有关。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委托理论及供应链自身特点来分析,认为供应链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自私性
从经济伦理的角度可以对道德风险形成比较明确的认识,通过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假定,我们知道,作为供应链的节点企业,他首先是在人的意义上组成的一个团体,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从本质上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所以,供应链道德风险的产生源于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自私性。
(二)目标利益不一致
委托关系在供应链中是普遍存在的,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人的贡献越多、成本越低,经济效益就越好。而理性的人在获得一定佣金收入的条件下,会尽可能降低总的努力成本,减少贡献。当委托人没有能力或缺乏动力评估人,或者委托人所设定的绩效指标无法或无法低成本考核人的业务质量时,人就会集中精力于业务数量的提高上,而业务质量的忽视将成为人的理性选择。因此,目标利益的不一致使得道德风险必然存在于供应链委托双方的合作中。
(三)风险态度不一致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来看,如果人对待风险的态度是风险中性,而委托人获得固定收入,人分享剩余产出的话,此时的风险问题与激励问题可以自动进行解决;而如果人对待风险的态度是风险规避型时,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要想让人付出足够努力很难,就必须让他承担一定的风险,人就会要求委托人一方面要弥补其努力成本,另一方面要再追加一部分的风险溢金。因此,委托双方在风险态度上的差异使努力具有不可验证性,就促使了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
(四)供应链自身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
供应链本身就是一个复杂自适应系统(CAS),造成其复杂性的原因异常复杂,如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因素,供应链系统本身、供应链网状结构和供应链的运作方式等内部因素。而供应链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不确定性及其存在具有不灭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正是这些因素加速了供应链中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
(五)供应链节点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性
尽管供应链强调节点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并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使信息共享成为一种潮流,但信息不对称仍然是供应链节点企业合作中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一般是由于成员企业优化自身行为所导致的。
(六)风险分担方式不合理和市场信誉机制的不健全
供应链上的各个成员在优势互补的时候,也伴随着风险共担,也正是由于各节点企业的风险共担,使供应链成员企业“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从而不可避免的使成员企业的行为变得“不太谨慎”,从而加剧了道德风险的产生。并且,在市场信誉机制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市场信誉机制不会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即使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在信誉度方面也不会受较大的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成员企业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问题。
(七)供应链企业利润分配或激励方法不当
虽然我们可以把供应链看成是一个由各节点企业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但不可忽视的是每个节点企业都是具有独立的利益个体,在合作过程中极力维护自身利益就很显然了。供应链上节点企业利润的分配是以各企业利润为基础的,而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某些企业利润的提高势必会导致其他企业利润的降低,从而导致这些企业要么拒绝合作,要么在合作过程中消极或偷懒,不利于供应链的高效运行。所以,供应链利润分配合理与否以及激励措施是否恰当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影响供应链整体利润,增加风险。
三、降低供应链道德风险的对策
通过对供应链道德风险产生原因的深入分析,发现有些原因是无法规避或改变的,如供应链不确定性是所有风险的基础根源,对于解释道德风险的独特根源以及相关对策方面,实用效果非常有限,又如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自私性、信誉机制的不完善、供应链自身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分担风险的方式等,如果从这些角度来着手降低供应链道德风险的话,收效甚微,但以下几个途径还是可以有效降低供应链道德风险的。
(一)谨慎选择成员企业
与一些理想的企业进行合作,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机率,因此在进行供应链成员企业选择时,需要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有效的评估,一般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具有互补性需要清楚待选企业在资源、产品、技术、市场、资产等方面是否具有明显优势,同时需要明白这些优势能否同本企业形成优势互补。
2、是否具有相容性或一致性即使待选企业具有明显资源优势,同时与本企业可以优势互补,但仍需考察两个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是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遇到问题时,双方能否很快达成共识,合作后能否相容。若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差别过大,那么在合作过程中就很容易发生冲突,进而增加合作的风险。
3、实力是否对等性若干个企业结合成供应链或者任何联盟,该供应链或者联盟稳定的前提是彼此之间的规模和实力应相差不大,否则会出现一边倒的局面,一方完全听从于另一方,影响供应链的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而威胁到供应链的稳定性。
4、信誉的好坏目前,我国的信誉机制并不健全,没有一个很好的标准来评审企业的信誉度,通常来说,可以通过企业的知名度,企业业务伙伴的评价,市场表现等方面来评价。
5、能否达到共赢这也是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能否建立的一个先决条件,该条件要求需要预测在建立合作关系后,各成员企业能否各得所需,优势互补,增加利润,同时增强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
(二)加强信息共享程度
加强信息共享的程度,不仅可以在供应链企业的整体运作中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所带来的道德风险,而且对于供应链节点企业间协作的加强,反应速度的提升和竞争力的提高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于信息技术,把整条供应链上的信息都收集充分,为成员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并进行供应链信息的共享和集成,从而平衡成员企业的活动,削减牛鞭效应,提高整条供应链的集成度和竞争能力,以及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带来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进行信息传递路径的整合,比如采用现代化的通讯,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等来管理并优化整个供应链体系,进而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使供应链的成员企业和各个相关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协同工作。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并对成员企业进行适当的监督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来看,人总是选择一些能最大化自己效用的行为。所以,为了实现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人就需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企业的个别利益能与供应链的整体利益相关起来,激励成员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同时也能实现供应链利益的最大化。在供应链的运行和优化的过程中,常由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根据供应链整体目标、产品及环境等,对其他成员企业进行考察,根据其在供应链中的贡献方式和比例来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并不断完善该激励机制,以最大程度地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适当的监督成员企业也是必不可少,这样可在最大范围内保证供应链成员企业间合作的公平性,减少成员企业的投机行为,促进供应链有效、有序、稳定的运行,以最有效的合作方式来完成供应链的目标,实现供应链整体利益最大化。
道德风险范文5
【关键词】双边道德风险;委托;契约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签约时都掌握着有关的信息,但在签约后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增加自身利益的并作出不利于甚至损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当签约一方不完全履行承诺而所采取的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委托理论中,道德风险主要是因为双方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委托人不能对人进行完全的监督,人会尽可能选择以付出较少的努力换取较多的收入或报酬。由于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问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益冲突。道德风险的存在最早经济学家是在研究经理人与股东利益中认识到的,但是没有采用这样一名词。经济学家最开始是在保险行业中研究道德风险问题,将道德风险与保险合同联系在一起。一些投保人因知道合同上规定的赔偿,有意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早期文献研究的道德风险是单向的,主要集中在人的道德风险和对人的激励问题上。但在交易过程中,人的信息也有可能处于劣势,委托人同样会有机会主义动机,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实际上,委托人和人不可能掌握对方的全部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双方都可能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存在的道德风险称为“双边道德风险”。
双边道德风险最早是由Reid(1977)提出来的,后来由Cooper和Ross(1985)对双边道德风险进行了定义。从此,双边道德风险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以至于后期发表的一些文献,如Emons(1988),Demski和Sappington(1991)等将双边道德风险应用到了契约问题中。
一、双边道德风险的主要应用领域
双边道德风险与契约息息相关,随着契约在现实社会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领域都有着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双边道德风险比单边道德风险更常见,成为了经济研究的热点。
(一)创业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剩余索取权和努力的不对称使得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都有动机谋取私人利益,造成双边道德风险的形成。Repullo和Suarez(1999)首先将双边道德风险理论应用到了创业投资领域,成为了之后的学者们对于创业投资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基础。后来,Houben(2002)、Casamatta(2003)以及Repullo和Suarez(2004)又把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带入了更高的层面。Houben(2002)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双边的,无论是债券还是股票都无法同时解决信息披露和双边努力的问题,并设计了契约模型促使双方真实地揭示信息,最终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Casamatta(2003)把创业投资家的作用分为融资和咨询两种,把投资额内生化与契约设计的过程中,并发现投资额会影响契约工具的选择:当创业投资家投资较少时,将获得普通股,而创业投资家拥有优先股;当创业投资家投资较多是,将拥有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Repullo和Suarez(2004)从最优创业投资契约设计的视角出发,考察了在不同阶段投资中双边道德风险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契约安排问题。当信息可证实时,最优契约是股权契约;当信息不可证实时,最优契约是非线性契约。
(二)保险市场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因而对我国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最早由Arow(1963)提出,认为道德风险是保单背离了它本身的激励方向,从而改变了保险公司所依赖的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之后他又对保险和股票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奠基性的讨论。ManFeldstein(1973)估计了过度保险的成本,对道德风险的福利损失进行了最早的最有影响力的研究。Stiglitz和Amott(1988)合作构造了保险市场纯道德风险标准模型,他们用倒置的因果关系推导出同样的相关性,即获得高保障的被保险人更容易因为疏于防范而使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中,而保险公司并不具有这种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可能性。PaulyM.V研究了从保险需求方控制道德风险,对医疗保险遭受个体道德风险的程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即使由政府提供医疗保险会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同时也会带来其他成本。Lanoie(1991)讨论了在工厂事件中员工购买保险的单边和双边道德风险的检测问题,得出单边与双边道德风险的分析结果不同。因此,契约双方存在着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三)特许经营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在特许经营行业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Rubin(1978)首次用双边道德风险解释特许经营问题。Mathewson和Winter(1985)分析了特许经营中双边道德风险对分成制的影响。特许经营的研究由Lal(1990)进行了规范化。Lafontaine(1992)等从特许经营机制安排中证实了受许人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发现了特许人具有道德风险的证据。Bhattacharyya和Lafontaine(1995)扩展了已有的关于契约安排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指出双边道德风险的最优合同涉及固定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进一步深化了双边道德风险理论,将这类契约中各不相同的支付计划进行了特征的抽象化。
二、双边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双边道德风险与可转换证券
双边道德风险问题为契约安排和金融工具选择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研究双边道德风险的过程中,很多文献分析比较了各种金融工具,例如直接债券、直接股票和可转换证券等。通过比较分析,多数学者得出了一致的结论,认为可转换证券优于其它金融工具。
Chan等(1990)通过建立两期模型,指出可转换证券是主导合约形式。Comper(1995)从控制机制的角度,D’Souza从信息揭示的角度,构建了不同的模型,指出一个适当设计的可转换证券可以提供激励机制,降低双边道德风险。Schmidt(2003)对可转换证券在投资中的广泛应用做了详细的解释。指出在可转换证券契约的条款下,投资家在项目的自然属性好的时候转换成债券或股票,这种灵活为解决双边道德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同时保证了投资家的努力是最优的,认为可转换证券优于直接债券或股票。Kaplan和Stromberg(2003)通过对美国多个投资公司、投资项目和轮次融资进行调查,得出,在美国,投资公司通过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降低双边道德风险是主导模式。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可转换证券不一定是最好的契约模式,有时直接债券或普通股更适用。Dirk(1998)认为最优的融资契约应该是债券和的结合。Garmaise(1998)等指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多种契约形式,而不是仅仅使用可转换证券。
两方面的研究表明,可转换证券是目前的主流形式,但在不同的情况下仍需要债券或股票等其它金融工具,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二)双边道德风险与相机控制
控制权向投资者的转移可以增加他们的有保证收入,也就是说,控制权可以带来现金流权以外的收益,成为现金流量权的部分替代品。Grossman(1986)率先对控制权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公司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的共享收益,即现金流权的分配,另一部分是经营者所享有的收益,即控制权的非货币性收益。证明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控制权分配必须与现金流量权分配相对称。
Aghion和Bolton(1992)在继承Grossman的研究基础上,把控制权作为连续决策变量引入契约设计研究,为相机控制解决双边道德风险的思想做了奠基性的贡献。表明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才能获得控制权。Dewatripont(1994)研究表明,当货币激励不足以约束经理人时,债券持有人将在不良绩效时获得控制权,股东将在良好绩效时获得控制权。Chan(1990)、Berglof(1994)、和Hellmann(1998)等从不同的角度对控制权进行了定义,并详细阐述了控制权的内涵,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设计提供了依据。基于以上研究,Krilenko(2001)认为相机控制有助于实现控制权的最优安排,可以通过竞争性控制权市场或双边讨价还价过程实现控制权的最优分配。
实际上,契约工具和相机控制相结合,是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对双方的现金流权和其他私人收益进行安排,对于消除双边道德风险更加有利。
三、双边道德风险研究的新视角
新的研究发现,法律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的客观存在使企业委托关系中双边道德风险的化解成为了可能。吴刚(2012)认为传统的双边道德风险治理方法使得公司治理的利益调和变得棘手。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双边道德风险治理问题,不完备的契约恰恰成为了企业内部寻求更有效配置的动力源泉,将法律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作为问题分析的的出发点是最充分的。
法律层面上的剩余空间预留给企业或有收益,使得企业管理者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起信托责任成为可能,同时又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客观地讲,企业契约确立以签约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依照法律经营为载体,与国家和公众之间达成一种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集合中,经理人成为诸多关系的焦点,其行为影响企业的声誉,所有者以剩余空间换取经理人可持续经营的行动理应成为了企业发展的战略安排;以此为基础,企业将社会资源有效地转化为产品的同时,培植着遵循社会契约的信心与宗旨,而社会给予必要与合理行动的权利、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作为回馈。
在经理人普遍道德风险具有上限的前提下,所有者与经理人达成契约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企业科层结构,以制度弹性融合在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里。企业中被让渡的权利成了公司治理中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实际上与企业控制权有关,把控制权天然地赋予所有者,为确保所有者所得之外,又为事后行为免责提供便利,并声称与个人道德无关系。卸掉一方道德风险的做法,显然与双道德风险模型分析结果相悖。契约中虽然没有规定剩余空间的控制权,但是其归属权是初始产权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控制权都是有归属的,即使契约中确实有剩余权,我们也不能称之为控制权剩余。因此,所有者需要遵从它的共享性,复归于包括经理人在内的利益相关人手里。
参考文献:
[1]殷林森,胡文伟.创业投资双边道德风险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8(1).
道德风险范文6
网络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网络与客户交流信息,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给客户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但这种保险模式增加了虚拟性,难以了解对方的信息。
网络保险道德风险是指在从事网上保险交易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彼此的信息掌握不完全,在获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对他人做出不利的行为。道德风险中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完全了解保险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完善,这类风险会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保险人不完全了解被保险人的行为,这种风险危害严重,很多学者把道德风险描述为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 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有效措施, 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网民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截至2015 年12 月,我国网民达6. 88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 3%;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 13 亿。大量的网民和网购行为的存在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网络保险正处于发展时期,保费收入占比不断增加,但道德风险的存在阻碍着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
二、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保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没有按实际风险收取保费,这引得高风险人群购买保险,且在网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核实难度增加,让许多投保人有机可乘;投保后,责任的转嫁让他们减少了防止灾害的努力,通过网络对保险事故核实的局限性也增加了投保人故意引发事故或夸大事故的程度,引发欺诈现象。这样的道德风险在传统保险中也常见,但是因网络保险人对客户信息的不了解,以及核保的困难而加大了网络保险中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事故。
(二)网络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可能因不道德行为给投保人带来损失。公司内部的许多员工了解网络密码等信息,他们可以利用职位之便修改数据;还存在保险公司应理赔时不及时理赔的情况。客户方面,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不太了解,难于了解保单的真假性,公司职员有可能制造虚假保单,骗取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带来危害。
(三)保险监管部门的道德风险
网络保险的正常运行需要监管部门有效的监管,然而对于网络保险,保险监管部门缺乏相对应的规章制度;而且监管部门的部分执政人员由于缺乏道德素质存在着监管不严,徇私舞弊的现象,这对网络保险的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三、网络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都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网络保险中,违反这个原则的可能性更大了。交易过程中,双方不用见面接触,保险公司无法全面真实的掌握被保险人的重要信息,也无法了解其信用,这使得保险公司没法适当评估投保方的风险,高风险的人群集中投保,容易损害公司的利益。通过网络投保人对保单的真实性也缺乏了解。
(二)保险利益认定的难度加大
可保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但在网络上进行核保的时候,因网络的虚拟性,保险方难以取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难以判断,容易引发理赔纠纷,而且在网络保险中对以他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并不要求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网络保险可保利益认定的困难给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法律,专门法律的缺乏对参与网络保险活动的主体没有起到约束的作用,而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要约的撤销撤回该如何确定,消费者权利如何保证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监管困难,网站经营者无章可循,这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如今各大保险公司注重业务规模的扩展,盲目追求保费数量,业务人员忽视风险盲目承保,这对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而且许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对于核保核赔管理不严谨,对发生的事故没有及时查勘定损,对公司的各种单证管理不严,不规范的管理加大了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四、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做好网络保险宣传工作
客户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增加了投保风险,在网络保险中,客户通过网络了解保险产品,存在着误解或不完全理解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做好宣传工作,保险公司必须客观、详尽的阐释保险条款和险种,对客户宣传可保利益、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流程有深入的了解,减少以后发生的理赔纠纷。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管理
员工是开展各项业务的关键因素,要努力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制定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严格核查相关材料,对于重要岗位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公司人员协同骗保。还得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对职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加强培训。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
网络保险市场上,高风险人群隐瞒相关事实,有必要发展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中心,收录个人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同行业间的信息交换平台,涉及职业,收入,学历,健康,办理保险,信用等状况,以防止投保人因信息不畅而引发道德风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法律,建议制定与网络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规章制度,比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签名的办法,还有电子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认定及法律效力,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网络保险审计,监管等内容,从法律方面研究解决网络保险道德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