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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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开发支出; R&D强度

一、问题的提出

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需重新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无论是所得税税率的优惠,还是加计扣除都是极富吸引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中有一条关于研究开发费用(R&D)占销售收入的比例(R&D强度)的定量要求,即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那么,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R&D的强度是否普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R&D强度要求?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份是否会突击追加R&D?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附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8个领域。鉴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较集中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划分的C8医药生物制品行业和G信息技术行业,因此选择上交所上市的C8医药生物制品(59家)和G信息技术行业(43家)为研究对象。以2012-2-14上交所网站上的各行业包含的上市公司为依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2家公司后,C8医药生物制品(58家)和G信息技术行业(42家)为样本进行研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划分,是按照母公司来划分的,统计高新技术企业时,只统计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

二、研究开发支出的披露情况统计

上市公司企业内部发生的R&D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附注的开发支出、管理费用项目中列示。另外,在2007年以前由于企业内部发生的R&D不可以资本化,上市公司一般在管理费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示。这样在样本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开发支出”、“管理费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三个项目筛选获取上市公司列示的R&D数据信息。

(一)披露R&D信息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加

在2007—2010年间,披露R&D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是逐年增加的,2007—2009年是小幅增长,由2007年的44家到2008年、2009年的49家,而2010年的则达到81家。但这四年中有些上市公司披露R&D金额的年份是不连续的,中间出现间断。为了便于数据的统计与分析选出四年均有列示金额的公司,两个行业分别为12家和19家。

(二)R&D信息披露项目趋于规范化

有些公司会在多个报表附注项目中披露R&D信息,但意义不同,统计时,无论在哪个项目列示,均包含在统计结果中,后续计算R&D强度时,为了简化计算,选择了金额较大者。如表1中2010年G信息技术行业开发支出项目中披露R&D信息的上市公司家数为4(6),表示在这个项目中披露R&D信息的上市公司家数为6,而使用该项目中披露R&D信息计算R&D强度的为4家。通过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2007—2009年的三年中,企业的R&D信息多列示在开发支出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2007年的31家列示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公司中,在“开发支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分别列示16(18)家和15(21)家,而无一家上市公司在“管理费用”项目列示该内容。2008年、2009年情况与2007年基本一致。2010年的年报该内容的列示情况有了显著变动,主要在开发支出和管理费用项目列示,有18(26)家公司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列示,在“开发支出”项目中列示的有10(17)家,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示的仅3(15)家。2010年度的另一个显著变化是上市公司在“管理费用”项目列示R&D金额,并且会追溯列示上年数(尽管这里列示的上年数与2009年年报中列示的本期数字有差异)。

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R&D信息的项目内容更规范了。在开发支出项目中列示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类别、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转出数(计入当期损益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金额)、年末数;在管理费用项目中按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列示,具体有科研费、研究费、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等明细项目。由于R&D列示的规范化,使得R&D的资本化、费用化的金额可以一目了然。

(三)R&D强度逐年增强

对2007—2010四年连续披露R&D信息的两个行业(12家和19家公司)分别进行R&D强度计算,根据两个行业各个公司的R&D强度平均数生成图1。从图1可以看出:(1)信息技术行业的R&D强度高于医药生物行业;(2)从2007—2010年的变化趋势上看,总体上R&D强度是上升的。尽管2008年G信息技术曲线上凸,而C8医药生物制品下凹,从个别样本数据考察,没有发现大幅度变动的样本,或者说没有发现有上市公司为了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而突击追加R&D。对于G信息技术行业2008年的下凹图形,是由于某一家公司在其余3年都是小幅正常上涨,而2008年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下降,因为数据普遍较小,所以对平均数的影响较大。

三、高新技术R&D信息披露的情况

(一)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连续披露R&D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信息,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都发生在2008年,G信息技术行业有23家,C8医药生物制品行业有36家。2009年两个行业不过5家,2010年则没有。G信息技术和C8医药生物制品行业中,连续四年披露R&D信息的企业占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分别为35%和42%。连续三年以上披露R&D信息的企业占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分别为50%和61%。仅披露一年R&D信息的企业占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分别为31%和30%。值得一提的是:在仅披露一年R&D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在2010年年报中披露的分别为8家和9家,并且分别有6家和8家在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附注管理费用项目追溯披露2009年度R&D信息。

在2007年的44家,2008年、2009年的49家,2010年的81家披露R&D信息的公司中,C8医药生物制品行业分别有27家、30家、49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有22家、24家、36家,占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分别为58%、63%、95%。通过图2可以清晰地看出,医药生物制品行业披露R&D信息的公司比重远高于信息技术行业,无论哪个行业披露R&D信息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明显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只统计了母公司,而非高新技术的母公司其子公司有许多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并报表中包含了子公司的研究开发支出。如果母子公司都是非高新技术企业,这个数字会更少。

(二)高新技术企业披露的R&D强度普遍较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中有一条: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样本用每年R&D强度替代连续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从图4企业R&D强度分布统计图中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R&D强度普遍较低,大部分企业的R&D强度在0~3%之间,R&D强度在5%以上的只有少数几家。两个行业共同的特点是,2010年R&D强度普遍提高。这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三年认证一次是否有关系?因为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1年需要重新认证,R&D的数据就很重要了。

四、R&D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R&D信息披露项目的多样化

通过上述问题的阐述可以看出,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项目中披露R&D信息,而不同项目表达的经济含义是不一样的。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列示,可以表示研究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资本化金额、费用化金额、期末余额;管理费用则表示本期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则表示本期研究开发支出中以现金支付的金额。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不同项目中得到的数据,势必带来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的结果。在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无法检索到该企业的R&D金额,似乎不符合逻辑,既然是高新技术企业,怎么会没有R&D数据呢?难道认证部门出错了吗?细细看来,这些上市公司会在董事会报告中有些关于研究开发支出的描述。如: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4.60%,主要系公司研发支出以及人工费用增长所致;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39 980 090.31元,增长59.98%,主要是公司所属生物制药产业投入悬浮培养项目研发费用增加所致。还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研究开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与根据年报数据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

(二)量化的R&D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对于研究开发支出会有许多描述性的表述,比如:1.设立有研究开发技术中心。上市公司的研究开发技术中心有些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多家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公司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这些规格较高的技术中心,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省级重点项目。2.投资子公司进行研发。部分公司通过并购、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组建自己的以研究开发为主的子公司。由子公司从事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个别企业投资多家研发子公司。 3.设博士后工作站。为吸纳更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自主研发能力,上市公司积极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些已被批准开展研发工作。4.首席科学家制度。通过实行首席科学家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吸引科研人员,提升国内企业的研发水平和研发能力。但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却无法检索到量化的R&D信息,或量化的R&D信息数据较小。

五、规范R&D信息披露的建议

建议上市公司在开发支出项目分别列示研究支出、开发支出情况,同时列示费用化、资本化的金额,在管理费用项目列示费用化部分金额,在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研究开发支出的现金金额。这样,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以在不同的项目中选择决策有用的信息。

1.开发支出(如表3所示)

2.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项目中按“研究开发费”明细项目列示,改变现有的随意起名的现状。其中有科研费、研究费、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等明细项目。

3.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果研究开发支出的金额中以现金支付的金额较大,那么在此项目列示。

六、主要结论

2010年以来,研究开发支出的信息披露情况得到很大的改善,多数公司同时追溯列示2009年数据。这些追溯的数据中,如果2009年年报也有披露的通常追溯数据会更高一些。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都是2008年取得认证资格,是否与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的新一轮认证有关,还有待于样本数据的检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研究开发支出普遍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但从披露情况上看,R&D强度都显著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认证条件。从数据统计结果看,没有发现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而突击追加研究开发支出的普遍现象。这两个行业的很多企业以前年度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还享有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对企业R&D 强度在较短的时间内的影响不明显。

【参考文献】

[1] 薛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J].会计研究,2001(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科技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

1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2008年4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由于辽宁省的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结构以传统装备制造和材料为主,加上企业的创新管理意识、财务规范管理意识、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相对薄弱,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效果不够理想,认定工作推进速度相对缓慢,体制机制、工作流程、服务体系等方面还有许可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与发达省市相经有一定差距,个别欠发达省份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也多于辽宁省。伴随工作的逐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由单一认定向全面培育、侧重服务阶段转变。为此,提高人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理念、认定手段、认定标准、认定办法的认识;建设好组织体系、专家库、中介服务平台、培训辅导团队、企业动态信息统计数据库、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配套工作;加强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改变现有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工作流程效率低、认定工作滞后等问题十分必要。

2科技服务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势

2.1科技服务机构的特点

我国科技服务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以技术和知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产业,服务对象是社会各行业。其中,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科技服务机构近年来得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需求。作为政府的施政助手、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利支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进器,使中小企业吸纳新思维、新理念、新事物,为企业导入新技术、新方法创造一个生根的环境,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品质提升辅导和推广、高层次人才培训、组织科技项目对接、引进技术和设备、申报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等服务,成为提高中小企业竞争优势的催化剂,孕育国际级管理技术专家的摇篮。

2.2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的优势

通过依靠上述科技服务机构,搭建高新技术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通过宣传高新企业认定相关政策、构建培育服务体系、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开展辅导培训等方式,为全省科技型企业提供政策讲解、问题解答、申报辅导等服务,具有极大的优势。

3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辽宁省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是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此,无论是为苗企业、申报企业还是己认定的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意见、成果对接、创新管理培训、知识产权申报辅导等服务,将会对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增长、质量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1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广泛利用媒体、重大科技活动宣传高企认定政策,进一步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省、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建立省、市和高新区的服务体系,介绍政府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上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协调各方科技资源,引导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参与高新企业培育工程,进而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3.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

在利用原有科技服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托国家高新区、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园、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协调各方科技资源,帮助更多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3.3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在工作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是利用区域网络获得进一步发展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水平和层次,可以有效增进信息沟通、提供技术支持、开展人才培训等。针对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后续服务对象,建设集知识产权查询系统、技术成果检索系统、中介机构咨询服务系统、专家网络评审系统、企业动态信息统计系统等模块在内的专业化、综合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为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品质提升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服务支持。

3.4组织开展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培训

编印高企认定辅导资料,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题培训会,为企业详细讲解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内容。定期组织培育企业赴国内知名大企业,先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参观学习,现场取经。聘请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企业家、高层管理者来我省讲座、指导,传授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拓企业领导层的思路和经营理念。同时,建立上下联动的辅导组织体系,培训辅导专员,以高新技术企业辅导站为服务窗口,使企业“足不出市”就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化服务,促进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平稳发展。

3.5推进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和企业品质提升

加强对培育企业进行研究开发管理培训,重点为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另外,建立动态苗企业数据库。依托全省各市科技管理部门等,对所辖科技型企业进行调研,建立动态苗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定期统计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研发投入等指标,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服务,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持续高效开展储备资源。同时,引导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参与国家和地方研发、产业化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一企一策”的一对一培育。

参考文献

[1]史丹,李晓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其数据检验[J].中国工业经济,2004(12):32-3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文3

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新要求。今年我省的高企认定工作有几个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三是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对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是加强指导、帮扶、推荐。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五是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尽快开展培育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名单(含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做好培育入库工作。挖掘新的培育对象,组织申报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组织今年高企认定申报辅导工作。科技、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企业分别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并确保在确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

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评审。预评审时间:第一批为6月12日至6月14日,第二批为9月18日至9月20日。评审后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企业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通过复审的企业推荐给省高企办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南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复审工作另行安排)

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科创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ncskj.cn)申请科创券,用于高企认定的技术资询和专项审计工作。其中,技术咨询可申请2万元,专项审计可申请1万元。具体申请事项可查看《南昌市2021年度“洪城科创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洪科字〔2021〕54号)。

六、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文件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必须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要求: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innocom.gov.cn/)完成发展年报的填报工作。

2.填报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计划信息系统(tj.ctp.gov.cn/)完成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填报企业年度研况报表:规模以上企业可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19.235.129.78/dr/queryLoginInfo.do),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对不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做出如下处理:

1.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南昌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取消市科技局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七、企业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程序为:备案登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准备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复审——推荐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八、申报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南昌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 系 人:王荣献             联 系 人:王宇欣

联系电话:0791-83884249      联系电话:0791-88533891

南昌市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程文辉

联系电话:0791-88607671  

邮    箱:2646147757@qq.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6115室

 

附件: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三)“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jxgqrd.com/)”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省网”)。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需在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必须在“国网”和“省网”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务必确保“国网”和“省网”所填资料数据一致。在省网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前,请企业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初审推荐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等必填信息,不在开发区内企业可不选。

(五)初审推荐。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附件2)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并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科技、税务部门要在初审推荐截止日期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至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七)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推荐报备。国家认定办审核后,确定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各申报企业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加强指导、帮扶、推荐。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出具审核(鉴证)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除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外,还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核查力度。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对照推荐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省高企认定办将加大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财务等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造假、一票否决。

(四)我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五)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

2.由于系统存储原因,企业须在“省网”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

(六)省高企认定办不收取书面申请材料。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其他

(一)省高企认定办地址和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省科技厅联系人:熊剑波 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65355/86253496

(二)省税务局联系人

联系人:企业所得税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791-86221915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金俊峰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中介机构声明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技术领域

企业

注册地

所在开发区名称

是否重新认定

主管科技部门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1. 不在开发区内的,所在开发区名称一栏不填;

2. 推荐盖章分为3类:1.设区市或赣江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2.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所在县(市)税务局、所在县(市)税务局推荐并盖章;3.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内税务部门、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序号

审核要点

工作分工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部门

2

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税务部门

3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科技部门

4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科技部门

5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部门

6

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税务部门

7

企业申报材料中(包括提交的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新数据一致

税务部门

8

企业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进行核算。企业申报表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相关数据

税务部门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门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本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以及本企业留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均完全一致。

本企业愿为上述承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提供给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资质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机构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审计 质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出台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得到了创新发展。然而,诸多“伪高新”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税款减少,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2008年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对上述两个文件做了重新修订,明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专项审计(鉴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因素

(一)审计环境的制约

众所周知,审计环境是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审计职能能否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重大。现阶段,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即申报企业既是被审计对象,又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等尴尬局面,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与申报企业意见分歧时,坚持原则、不迁就客户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事务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业务,如果再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这个市场,生存空间就更小了。中介机构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和质量。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推出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对政策不熟悉,纷纷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来提高申报通过率,这样就催生了一批为认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些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果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为申报企业提供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即使人员分开,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了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外,还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都出具,审计收费比较固定,而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则是在申报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为避免常年客户的流失而“被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竞争激烈,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很多事务所无法投入充足的审计资源和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无论是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流程均予以简化,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数量作为政府业绩的考核指标,近几年受经济放缓的影响,很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值普遍较低,拟申报企业总量减少,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就可能沦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链条上的一个受雇者,审计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强,而从业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熟悉技术创新过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人才较少,传统财务观念比较浓,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较差。受此限制,执业过程中只看表面不见实质,一般仅局限在财务核算资料的审计鉴证,很少关注其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经验;有的中介机构对员工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质量。

二、新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改善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诸多问题,这对其质量有所影响,面对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试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专项审计的整体现状出发,提出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申报流程

科学制度的建设能有效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中,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明确上述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在专家评审环节增设财务专家。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是设置了双重监督,即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无法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设想将申报流程改为:申报企业自评认定机构初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计部门抽查,将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由企I自评阶段改为初评之后,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由申报企业改为认定机构。这种流程的优点首先表现在中介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无经济利益,从制度上保证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品质;其次通过招标程序优选中介机构,能有效抑制低价竞争引起的质量低下。

当然还需要制定配套细则,如明确专项审计业务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接,由于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还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者明确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后者没做规定,一般是企业自主申报,但可以通过与税务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比对一致以证实真实性,相当于专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不同单位(中介机构或税局)背书,并互相制约,如果多份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说明,由财务专家认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奖惩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设置行业禁入,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倒逼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专项审计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应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严格按行业协会制定的审计指引和业务规则执业。由于申报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判断申报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产品的认定难度很大,使得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以及人为扩大高新产品范围的操作空间很大,如何利用好专家的工作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发展中,部分“伪高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针对现状,设计通过改进申报流程,用制度来制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提高专项审计质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国家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相关企业。

参考文献:

[1]高强,张旭丽,孙志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探究[J].财会通讯,2015,(25):106-107.

[2]倪冠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5):63-65.

[3]许爱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4):257-258.

[4]邓枚芳.浅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J].商业经济,2014,(10):105-106+114.

[5]程德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2,(9):48-4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文5

摘要:加计扣除项目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更多投资研发项目,而施行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某些中小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审计对该问题应依据国家政策,采用正确的技术方法,重点审计企业主体资格、技术项目、研发项目时发生的费用、及其研发费用核算适用的相关标准。

关键词 :中小企业;加计扣除项目;审计方法

加计扣除项目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更多投资研发项目,而施行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是,随着更多的中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中小企业手段翻新、挖空心思伪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伪造高新技术项目、故意混淆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的项目界限、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

一、涉及加计扣除项目审计的法规依据

1.国科发文(2008)172 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 年4月14号,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2.2011 年第10 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2011 年6 月23 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

3.2008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2007年1月1日后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

5.国税发(2008)116 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6.财税[2013]7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中小企业涉及加计扣除项目的审计重点问题

(一)企业是否真正具有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

中小企业中能够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的,应该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是因为国家两个文件中鼓励发展的技术都是高新技术,技术力量一般的企业很难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但也不排除某些中小企业采用非正常方式取得主体资格。因此审计时应重点注意①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的企业核心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有无在申报时,弄虚作假。②是否在税务机关备案。某些中小企业虽然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可能研发有符合加计扣除的技术项目,这些项目需要鉴定并在税务机关备案。③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通过复审。④企业内部是否建立有健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二)是否是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的高新技术项目

非高新技术项目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时也是很困难的,但确实有某些企业受利益驱使伪造材料,将非高新技术项目作为高新技术项目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借以偷逃国家税款。暴露出的问题不少。针对此类问题应注意审查:①是否是高新技术。②是否属于国家两文件中鼓励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分类、编号等。③是否将该技术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④企业内部对该技术立项情况是否审查。⑤是否开展外部合作。如果是同企业外部单位合作、或委托、或集中开发的技术项目,需要提供合作合同、协议等资料。

(三)技术项目研发费用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税务、财务规定

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在有关费用确认、计量、口径上存在着差异,再加上部分企业有意作假,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核算不真实、不准确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审计时需要注意: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②研发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是否有独立研发机构。③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不能申请加计扣除。④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制度。⑤是否调整了财务、税务口径差异:

税法以列举方式严格规定了13 项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116 号文件第4 条规定的8项内容和财税(2013)70号补充规定的5项内容才能加计扣除,而财务根据财企(2007)194 号文及新准则规定进入研发费用的内容大于税务规定,如房屋折旧和租赁费、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办公费、项目研发借款费用等都不能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也不能加计摊销扣除。⑥是否严格区分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内容。新准则需要对研发支出有较多的判断,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5个条件的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才能资本化。⑦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政策。主要对执行新准则而言,因为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摊销不能加计扣除。新准则规定不能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能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为成本扣除残值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净值,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方法摊销。但116 号文件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⑧所得税时间差异。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⑨科目及具体核算。

三、中小企业涉及加计扣除项目的审计方法

(一)企业是否享有主体资格审计

了解企业业务流程,熟悉掌握企业项目管理制度并通过查阅、询问等进行内控测试。审阅: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②政府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等。③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申报、认定材料、审计报告等。

(二)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审计

①审阅项目立项报告、计划任务书等。②查阅、核对国科发火(2008)172 号、公告2011 年第10 号。③审阅科技计划申报及批复文件等。④审阅、了解内部权力机构立项决议、预算、研发机构或项目组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情况,以及成果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立项决议、计划书、预算、人员编制、成果报告等。⑤查阅合作合同、协议等,必要时实际调查、函证。

(三)技术项目研发费用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税务、财务规定的审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高新技术 审计 问题 措施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并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上的优惠措施。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为国家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落实发挥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现状

(一)技术领域定义模糊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得到国家的政策扶植,并享受资金、税收、资源、融资等方面较为有力的支持,所以很多企业都想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获得相关扶持,从而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企业往往会使用包装的办法,将那些原本没有达到高新技术水平的产品,通过某种方式,将其包装成符合标准的产品,而审计人员虽是财务方面的专家,但却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外行,所以,对于企业申报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标准往往拿不准,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进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企业科技投入不足

由于企业科技投入不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体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仍偏低,虽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科研经费已逐年增加,但是科研经费增长的速度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比起来仍存在一定差距,科技投入不足,我国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尚未形成,对企业科技投入引导的力度也不够。

(三)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

许多企业的管理工作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研发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记录的不完整,对研发活动的了解不够专业、深入,研发活动也缺乏规范性,企业的工作人员将应计入研发费用的投入未计入,不应计入的乱计入。同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审计人员,也仅仅只核对企业提供的研发费用投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只停留在表面的形式上,对数据背后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概不知,加大了审计风险。一些申报企业在财务上经过研发费用科目核算的发生额与辅助账上核算的发生额差异较大,研发费用审计需做以下界定: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研发人员及其工资薪酬,都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审计中的应对措施探讨及建议

(一)积极寻求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专家的帮助

许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难度较以往大大增加,许多地方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范畴。因此,在不熟悉的工作领域中审计,为了降低审计风险,积极寻求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技术专家的帮助不失为一个稳妥的方法。

(二)审计先进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在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中,应加强审计先进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对计算机技术、会计电算化、财务分析的应用,网络化和电算化是专项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审计人员需应通过网络化和电算化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是否存在问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确认是否存在困难,研发费用核算是否合规,各项费用界定工作是否存在问题,研发费用分摊标准是否科学、合规。

(三)提高审计人员职业素质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细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的各项要求,分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点,配备具有专业胜任的审计人员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那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弄虚做假的企业,对其委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坚决予以拒绝。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其综合素质的要求也非常高,除却过硬的专业技术,面对困境不放弃、面对利益诱惑能拒绝的精神也是必备的。

(四)加大科技投入应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

政府应不遗余力的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加大对科技的引导性投入,充分发挥科研水平的领导作用,优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扶植政策,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作用。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在技术开发、设备改造、项目引进等方面技术创新的投入,整体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技术和整体水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得到国家的政策扶植,享受资金、税收、资源、融资等方面较为有力的支持,加上在政策上面有一些见解差异等,由此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足和问题,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人员应以较高的职业素质在专项审计这项工作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衡淼淼.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的审计工作现状[J].财经界(学术版),2014,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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