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与不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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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与不见范文1

春暖花开

想你浅浅的回眸

袂舞纤纤

邂逅,青石巷

江南的温婉( 散文网: )

是你的身影

桃红李白

风扯起了柳袢

感一载流年

//

三月的柔情

一脉温暖

季节的渡口

瞭望你的相约

花蕊里绽开的思念

用目光铺落

在来的路上

不管时光如何变迁

看水湄蒹葭

在诗经里吟哦

下一个千年

//

轻轻地,我告诉你

五百年前

遗失的那粒种子

已经发芽

翠绿在

心的彼岸

我用音乐来浇灌

用文字来相牵

//

江南烟雨

如诗画卷

黄鹂鸣起了翠柳

音乐哺就的新芽

妙曼在窗前

这一季的春风

这一季的渔歌晚唱

心情,思念

依旧

亘古不变

//

凝眸,矝持

这一窗的身影

你已经悄悄回来

轻盈的身姿

舞两袖春天

温暖了凉的巢穴

尽情的翩跹吧

别委屈了

见与不见范文2

若是白素贞没有遇见许仙

那么结局是不是不会那么凄凉

白娘子就不会心死如灰,永镇雷峰塔

我在想

若是祝英台没有遇见梁山伯

那么结局是不是不会那么凄凉

梁山伯就不会呕血而死,最后的结局也只是化为彩蝶一双

我在想

若是婕舒没有遇见刘骜

那么结局是不是不会那么凄凉

婕舒就不会有在长信宫银牙咬碎,泪水滴破脸颊的凄惨命运

我在想

若是玉环没有遇见唐玄宗

那么结局是不是不会那么凄凉

也就不会有马嵬坡上的背叛,生死决别

我在想

若是黛玉没有遇见宝玉

那么结局是不是不会那么凄凉

也就不会有黛玉死而宝玉入空门

若是没有这些遇见

那么这一切会不会是另一个世界?

相见便相恋,相恋便相知

但曾相见便相知

相见何如不见时

安得与君相决绝

见与不见范文3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郑洁副主任医师介绍,一般认为,凡婚后夫妇同居大于1年未避孕而不怀孕者称为不孕症。如果有导致不孕的疾病,如子宫内膜异位症、多囊卵巢综合症、男性因素不育如少弱精和无症等、月经周期不规律如无排卵或排卵稀少等,不需要上述时间限制,应直接接受不孕治疗。

有10%~1 5%的生育年龄夫妇有不孕问题,女方因素占30%~40%,男方因素占30%~40%,男女双方因素占20%~30%,所以男女双方共同检查是非常必要的。

在女性不孕因素中,最常见的原因为输卵管堵塞和排卵障碍。输卵管阻塞或输卵管通而不畅占女性不孕因素的1/3.成为女性不孕的最主要原因:另外,慢性输卵管炎、输卵管发育不全等也可导致不孕。困排卵障碍导致不孕的女性也可达25%,主要为下丘脑一垂体一卵巢轴功能紊乱,卵巢发生病变,以及肾上腺、甲状腺功能异常。

男性不育因素中,最主要的原因为异常,如:少精、弱精、无精,畸精率高或不液化、液化不全。另外,免疫因素不可忽视,主要是在男性生殖道免疫屏障被破坏的情况下,、精浆在体内产生对抗自身的抗体,即抗抗体使射出的产生自身凝集而不能穿过宫颈黏液。

如果育龄夫妻已经打算怀孕1年以上仍没有结果,就应该去做不孕检查或咨询。但如果男方有明确或可疑的少精症,或是女方超过30岁,有过盆腔炎、痛经,重复性流产,月经不规律病史,应尽快治疗。除了门诊进行的触诊(男性)与内诊(女性)外,不孕不育的检查应该由男士先做。这是因为男性检查较简单,只需检查便可。先检查男士,可避免女士做不必要的检查。女性检查较麻烦,从最基本的量基础体温、抽血,一路到侵入性高的输卵管造影、腹腔镜检查等等,不仅项目繁多,而且受月经周期的限制无法做到随到随检。

高龄――_不孕不育的隐患

“育龄夫妇不孕现象日益增多,这与部分女性年龄太大不无关系”。同济医院生殖中心主任朱桂金教授介绍,有1 5%~20%不明原因的不孕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与年龄相关。在生育大事上,女性不应错过最佳生育年龄。人类生育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不孕和流产随着年龄增长而上升。现代女性推迟生育,造成与年龄相关的不孕和流产率增加。

朱教授列举数据说,25岁女性的临床妊娠流产率是10%,40岁是50%:无活产的危险25~29岁的妇女只有9 3%,30~34岁是15.5%,35~39岁是2.6%,40~44岁是63.5%。她分析说,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完成,到青春期时,女性卵子数目平均为40万个,以后逐月递减直至绝经期完全消失。在每月递减的lOOO个左右的卵子中,只有一个成熟,提供受孕机会,而随之卵子数目将逐渐减少。但是现代人生育观念已经发生变化,女性需要承受的工作压力丝毫不亚于男性,越来越多的女性将做妈妈的日程一推再推。而现在的年轻人喜欢多点时间享受独立自主的生活,较少考虑个人问题,因此晚婚进而造成晚育。还有些文化程度高的女性,以学习和事业为重,即便结婚仍不放弃继续深造,致使生育年龄偏晚。还有一部分因经济条件不允许,只能等条件具备了才敢生育。再有就是原来决意不生孩子的“丁克一族”的“反悔”,也导致了高龄产妇的增加。另外,离婚率、再婚率升高,一些中年“半路”夫妻也有生育意愿,但是年龄往往让他们面临生育难题。

朱教授指出,现代女性推迟生育主要存在着4个认识误区

一是生育力到绝经时才终止,其实生育力下降在绝经前的10~15年就开始了。

二是有排卵就有生育,其实是可能排出的卵因数量不足,质量差而无法生育。

三是只要年轻就可以等待,实际情况是每位女性的生育力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一部分人即使年轻也不能等。

四是有的人对现代辅助生殖技术期望过高,试管婴儿技术目前成功率也只有40%~50%,但对很多大龄女性来说,却可能是永远也不会成功怀孕。她提醒女性在为前途奔忙的同时,还须为后代着想,生育年龄不应晚于30岁。

流产:不孕不育的“帮凶”

女性不孕症发病率正逐渐增高,对此,郑洁主任指出,目前女性不孕人群增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意愿妊娠发生率高、流产率尤其是未婚女性一次流产和多次流产率增高。很多年轻女性将人流看得太轻松,一旦不慎怀孕,就到医院流产,甚至将人流当成了避孕的手段。

现代人对性的观念更为开放。婚前越来越普遍,可许多女孩子却没有相应的自我保护意识,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怀孕后,只知道药物流产的便捷,却不知道药物流产的危害。于是,由于流产而导致的输卵管堵塞等继发性不孕不育人群越来越多。

新婚夫妇如果不是坚定的“丁克”拥护者,意外怀孕后,不要冒失地“打掉”突然到来的孩子。资料显示,女性在多次人流后,继发性不孕的发生率明显增多,其中输卵管不孕的发生率高达61.60%。反复的流产刮宫不仅可能导致子宫壁过薄,还可能导致习惯性流产,这都是不孕不育增长的因素。

郑主任介绍,从医学上分析,人流后极易引起生殖道感染,输卵管不通,同时人流后损伤子宫和肾气,引起内分泌失调,导致不能自然受孕。很多人流手术患者,对广告中宣称的超导可视无痛人流、微管人流等的安全系数过于迷信,不注意术后保养,这些都是以后不孕的隐患。患者一定要选择正规医院,特别要注意术后保养。当然,最好的办法是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尽可能避免意外的发生。

选择合适的避孕方法

婚后性生活正常,不避孕的夫妇,约60%在婚后6个月内怀孕,80%在9个月内“有喜”,85%~90%在一年内妊娠。暂不生育的夫妇应当避孕。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很多。

对于尚未生育的夫妇来说,从效果与安全性考虑,最适宜的避孕方法首推男用。如果能佐以避孕药膏,避孕效果便绝对可靠。其次为口服短效避孕药,凡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服用。

倘若女性决定生育,应在停药3个月后再考虑计划受孕,以免影响胎儿发育。无论是男用还是女服避孕药,均需“遵纪守法”,否则很有可能导致避孕失败。一旦避孕失败,又不想生育,唯一的补求措施是人工流产,但是人工流产绝非小事一桩。

不孕症治疗需有耐心

郑主任介绍,通过门诊患者调查得知,绝大多数患者去过非正规医院求治,许多患者听信并服用过偏方,盲目就医,是许多不孕不育症患者的常见问题。其实,不孕症的治疗要有足够的耐心,例如刺激卵巢排卵,可能经历复杂的程序,排卵药的应用因人而异,要找到适合自己的促排卵方法,必须到医院就诊,在医生监测下判断适合精卵相遇的日子。

一些女性没有耐心,这里治治,那里看看,随便使用偏方秘方。结果钱花了,身体差了,还是怀不上孩子。不孕的女性要放下包袱,选择正规的医院、经验丰富的医生,乐观地配合治疗。

高龄初产平添风险

虽然人们通常以35岁作为“青年”的高限,但是从医学角度来说,年满35岁第一次分娩已经属于高龄初产妇范畴。随着年龄的增长。妊娠与分娩的危险系数升高。

首先是妊娠成功率下降,易于流产,与20~29岁的年轻孕妇相比,自然流产率增加了3倍。

第二、年龄超过35岁的孕妇,妊娠后期易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致使胎儿官内生长发育迟缓,死胎、死产的发生率及围产儿死亡率也随之升高。据统计,高龄初产妇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发病率约为年轻初产妇的5倍。

第三、孕妇年龄接近40岁甚至40岁以上时,胎儿畸形率较高。

见与不见范文4

那年,诺十三岁,她与同龄人一样,贪玩、轻狂、不太喜欢读书。父母对她抱有很大的希望,想让她努力读书,上大学。所以,他们花了很多钱让诺去补课,年少的诺拗不过他们,只得去。于是,她在补课房遇见了望。望也在补课,他很聪明,体育很好。但就是不喜欢读书。偶尔会同他一起回家。他们一起。

渐渐的,诺的好朋友恋和望走的很近,一打听,才知道恋和望是小学同学,关系很好,而诺每天同他们一起回家只觉得自己像个跟屁虫似的跟在他们身边。

他们一起走在僻静的小路上,恋很喜欢那条路,总是飘着落叶。那种美。望总是陪着恋走,诺也是。诺和恋一路上都在打闹。而望总是在旁边静静地走着。有时,恋会去陪望,他们总是有聊不完的话题。望总是会看着恋,而诺一直在看着望,那轮廓,那落叶是那么的唯美。想着,是什么让这张充满纯真的脸上写满的悲伤?可是,当望看着恋时,为什么悲伤会消失不见呢?

日子,一天一天重复的过去了,一切还是原来的样子,恋和望依旧有聊不完的话题,诺依旧站在旁边,像从未存在过,每次她想加入他们时,却又停住了那一“脚步”。她害怕、害怕被望讨厌。望说过不喜欢别人打断他和别人的谈话。诺很清晰的记得望说过。她只有默默的走着,想着,低着头。尽管这样,诺还是被望讨厌了。因为诺脾气不好,经常对恋发火,还经常做一些幼稚的傻事。望一定不喜欢这样,所以每次诺发火时望的眼神里充满了鄙夷,诺感觉到了从未有过的痛,在那一刻,痛、告诉了诺,那就是爱。明白了一切的诺更加喜欢偷偷的看望,看他那张写满悲伤的脸,有时,诺发现望居然也朝她看,诺知道望朝这边看的原因,因为恋就坐在诺身旁。

恋,是个很好的女孩,很温柔,更活泼,成绩又好,很多人都喜欢和她做朋友。她对诺是无话不说。甚至连她曾经也喜欢过望这件事。这样一个好女孩,诺希望她能够幸福。而恋也希望诺幸福。恋对诺说她知道诺喜欢望,恋觉得诺很好,望会喜欢诺的。诺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但诺希望可以默默的喜欢望,看着望。这样对诺来说,也是一种幸福。

有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诺和恋被换坐到了望的后面,恋依旧和望有很多的话题。诺只能在旁边默默的听着,有时候望也会和诺说话,可每次都是那种龌龊的事,其实他不只跟诺说,他和很多人都会说,大家都不喜欢他。但是,诺却不恼他,任凭他,有时甚至会傻笑,好像自己没有了自尊。在一旁的恋有时会为诺打抱不平,可是他们每次为诺争吵时,说的话都是那么的绝情,只有那时,诺能够感受到了的讽刺,是无法比拟的。

有一天,朋友把诺叫出教室,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大家都乐呵呵的,朋友指责了诺,骂诺是傻瓜。因为望的女友。望的女友上次来找望。朋友都知道诺的事,其中有一个人说望的女友不好,什么之类的话,还一个劲的骂她。而诺当时开玩笑的说:“我都没在意,你那么在意干嘛?”其实,说这句话之时,诺的心是那么的痛,为了不让大家担心,她的心是那么多的创口。没想到朋友以为诺在说她多管闲事。诺感到委屈,很委屈。诺哭了、歇斯底里。诺从来不知道大家那么的讨厌自己。诺也不知道她会被朋友指责,诺可能会忘记他们说的话,但忘不了那种利剑似的眼神,毫不留情的刺穿诺的心。诺受不了那些而冲出去了,她看见了望,看见了望凝重的表情。望,你也知道这件事么?诺也会让你有表情么?诺多么希望那是真的,但诺知道望永远不会想诺,永远不会。诺只能这样默默的想着,哭着,没有一个人知道。在那一刻,诺终于明白,她要放手了,她要成长了,诺不会像以前那样了。诺变了,大家都这么说。诺自己也觉得,她不再偷偷的去看望了,但她还是喜欢望的。十五岁的诺上了高一,恋去了异地求学,而望留在了这。就在诺的隔壁班。诺经常过去看望,但他们什么话也没说,就像从未认识一样。而诺那句一直没有说出的话在那年也说出来了。诺大声的对望说:“我喜欢你。”望没有回应头也不回的走了,而诺却笑了。她不想要什么答案,早在那年望看着恋时诺就已经知道了一切,只是她不想心里留有遗憾。所以诺说出了吗四个字,用最直接的方式。

可是,诺还是不能完全放下望,尤其是后来分文理科他们分到了一个班,但是诺仍傻傻的相信那是缘份。她以为改变后的她会让望改变都她的看法,但是,诺错了,错的无可救药,因为她在一次无意中看到了望在QQ上对恋发的告白信息。虽然早就知道了这一切,到亲眼看到时,那种疼痛更为剧烈。感觉心已痛到麻木了。

不知过了多久,诺依旧对这件事很伤心,她经常独自去操场,一圈一圈的静静的走着,想着,让眼泪放纵的顺着脸颊流下。

知道那天,那是诺十六岁的生日,诺请了很多朋友,定了个蛋糕。后来诺突然发现没有打火机点蜡烛,那要怎样点蜡烛呢?朋友帮诺去向望借。望经常抽烟的应该有打火机的。诺清晰的听到望回应朋友回去帮忙借,还希望他们玩得开心。虽然,望没有当着诺的面说什么,而诺欣慰的笑了,因为诺没有看错,望不是大家眼中轻狂的不良少年,而是内心充满伤,怕被伤害而故作强势的孩子。在那一刻,诺放下了,就因为望浅浅的一句话。诺知道,望没有真正讨厌过诺。而且,他以后会过得很好、很幸福。诺真的很高兴。因为她看到望在成长,诺也在。望会幸福,所以她放手。

见与不见范文5

[关键词]逮捕要件;资格要件;能力要件;两步式批捕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3—0111—07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96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学理上认为我国的逮捕要件由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三个方面构成。对于逮捕三要件的理解与把握,主要见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逮捕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量标准”)。

证据要件是96刑诉法60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定的内容,“逮捕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具体解释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即(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逮捕质量标准”第2条肯定了“逮捕规定”有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这三个条件情形,对第一种条件情形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中的“犯罪事实”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认为“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第3条从十个方面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形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4条规定了如果存在证据欠缺如何理解与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要件以及应当经过的审查程序,有学者称这一条为“附条件不逮捕”。

刑罚要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的内容,“逮捕质量标准”第5条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了细化,指出它的意思是“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必要性要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的内容,“逮捕规定”第1条第(二)项从6个方面进行了细化,“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第(一)(二)(三)(四)(五)(七)确认了前述6个方面的规定,第(六)款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也属于具备逮捕必要性的情形,第7条规定了不具备逮捕必要性的9个方面。

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肯定了96刑诉法有关逮捕三要件说的相关规定,在法律的层面明确了“逮捕规定”第1条第(二)项和“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规定的必要性要件,对“逮捕规定”和“逮捕质量标准”相关“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内容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提升。第二款直接规定在(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这三种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换言之,这三种情况均符合逮捕三要件,办案人员在这三种情况下应当作出批捕的决定,没有自由裁量权。第三款区分出“违反义务”逮捕的情况,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根据这款规定,办案人员对“违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具有自由裁量权。

仔细分析上述有关逮捕三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现在所有关于逮捕三要件的法律规定都注重对三要件本身的含义进行细化,指出认定三要件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情形。这其中,规定最为具体的是“逮捕质量标准”,它详细地解释了什么情况下属于“有证据证明”,什么情况下不属于“有证据证明”,什么情况下属于“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很显然,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是通过细化、明确三要件的具体含义来保证逮捕质量,尽量减少错捕和滥捕,减少司法恣意性。

可以理解这种立法上的良苦用心。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立法仅注重规定逮捕三要件的具体含义,而没有对这些要件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说明,是无法有效减少错捕或者滥捕现象的。按照96刑诉法第60条、新刑诉法第79条、“逮捕质量标准”第1条的相关规定,目前在立法上逮捕三要件之间似乎是一种“平面”结构,一种平行的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一个层次优位问题。这就意味着,立法者没有注意到逮捕三要件之间的层次关系问题,可能会对逮捕质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对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二、审查逮捕的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

笔者认为,审查逮捕的要件应当分成两个基本层次,即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

所谓资格要件,是指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报捕条件。如果具有报捕条件,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检察机关逮捕。如果案件没有报捕条件,它的当然法律后果有二,一是侦查机关不应当将这些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接到没有报捕条件的案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查,如果一定要检察院作出法律回应,那么就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资格要件包括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证据要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定的内容,刑罚要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的内容。

检察机关对于逮捕资格要件的审查,有三个特点:首先,逮捕资格要件审查是“准入型”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逮捕资格要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报捕条件,对于不同时具备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以案件没有审查批捕资格为由,退查或者不捕。其次,逮捕资格要件审查是“实体型”的审查。人民检察院确定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是否具有报捕条件,审查的对象是案件的实体法事实,即现有证据是否支持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事实发生。第三、逮捕资格要件审查是“应当型”的审查。对于没有报捕条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退查或者不捕决定的作出,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一点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或者缓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案件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

所谓能力要件,是指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批捕条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批捕条件进行审查,其前提是移送案件必须首先符合报捕条件。没有报捕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就没有进行批捕条件审查的必要性。批捕条件即逮捕“必要性”要件。

检察机关对逮捕能力要件的审查,也具有三个特点:首先,逮捕能力要件审查是“必要性”的审查。符合“必要性”,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不符合“必要性”,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次,逮捕能力要件审查是“程序型”的审查。人民检察院确定符合报捕条件的案件是否具有批捕条件,审查对象是案件的程序法事实,即现有证据是否支持犯罪嫌疑人具有持续的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妨碍案件侦查的现实可能性。很显然,这与报捕条件中的审查对象——实体法事实是不一样的。再次,逮捕能力要件审查是“可以型”的审查。对于符合“必要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捕的决定。但是对“符合”还是“不符合”必要性要件的问题,办案人员具有自由裁量权。

从上述逮捕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界定与特点来看,逮捕资格要件与逮捕能力要件是完全不同的。从逮捕必要性的角度来讲,审查资格要件的核心问题是提请逮捕的必要性,它关注的审查对象是“事”,即是否存在犯罪案件,这个犯罪案件是否能够判处实刑,而审查资格要件的核心问题是逮捕的必要性,它关注的审查对象是“人”,即可能判处实刑的那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妨碍侦查的现实可能性。提请逮捕的必要性与逮捕的必要性,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关系到(批捕)案件是否成立,后者关系到成立以后(批捕)案件是否有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具有三点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逻辑意义,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在逮捕要件体系中的逻辑地位不相同。在逻辑上资格要件是批准逮捕的必要条件,而能力要件是批准逮捕的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不符合资格要件的刑事案件,如果侦查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符合资格要件却不一定导致批准逮捕的结果,因为案件除了资格要件审查以外,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能力要件审查。另一方面,对于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在逻辑上应当是一种一一对应关系。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对不符合资格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查”,因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原因除了能力要件不符合以外,也可能是案件不符合资格要件,这就意味着,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在实务中实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但是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在实务中实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并不能否定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逻辑上的一一对应关系。

其次是法律意义,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意味着批捕权限具有不同的法律层级,能够自由裁量的范围具有限制。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资格审意味着是否需要考虑批捕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移送批捕的案件一定要即时作出法律回应,要么批准逮捕要么不批准逮捕,不支持检察机关在资格要件不充分的情况下退查的作法,因而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资格要件的案件,只能选择不批捕,不能选择退查或者补查。因此在资格要件审查问题上,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资格要件不批捕的问题,无任何自由裁量权,他“应当”作出不批捕而不是“可以”作出不批捕。而能力审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法律对逮捕必要性作出刚性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都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刚性规定指新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况,法律预设了在这三种情况下,均满足逮捕能力要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批捕的决定。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可以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判断,确定是否需要批捕。此外,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还意味着“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与承担后果的不一致。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划分,让我们很容易辩明资格要件通不过的“法律责任”在侦查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没有通过资格要件审查的案件作出批捕决定,有可能构成错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通过资格要件审查后移送批捕案件,“法律责任”就与侦查机关没有关系了,检察机关需要对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是操作意义,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意味着案件批准逮捕工作应当是检警两家共同完成的工作,逮捕质量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业务水平,而且还取决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证据质量与取证水平。在我国检警职能具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权限和技术力量来完成批捕案件的侦查与证据补查工作,因而在批捕程序当中检察机关主要职能是司法审查,而侦查机关主要角色是证据调查。严格地讲,案件是否符合资格要件,是否具有提请逮捕的条件,首先需要侦查机关自行判断,侦查机关将没有报捕条件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批捕,这是侦查机关的失职而非检察机关的问题。

三、我国现行批捕方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批捕方式,从法律规定来看,并不区分逮捕的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逮捕三要件之间没有一个层次优位关系。按照实务当中的做法,只要不符合逮捕三要件之一,人民检察院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符合逮捕三要件的,人民检察院要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这种理解与法律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起来具有明显的缺陷。

首先导致观念上的混乱。逻辑上讲,批准逮捕意味着逮捕措施有必要实施,不批准逮捕意味着逮捕措施没有必要实施。因而逮捕有无必要应当是判断是否批准逮捕的唯一标准,这与提起公诉有无必要、搜查有无必要、开庭审判有无必要的道理一样,在一种刑事诉讼措施实施以前,都需要审查实施这种刑事诉讼措施的必要性问题。尽管我们可以给各类必要性问题设置不同的内容,但审查与实施标准总是以“必要性”来命名,总是指审查与实施这类措施的必要性要件。批准逮捕的条件应当而且只能是必要性要件。将96刑事诉讼法第60条前半段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证据要件与刑罚要件,理解为审查逮捕的前提,似乎更为合理一些,注意这条本身就说明了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这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将审查逮捕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的犯罪事实前提条件,与审查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并列起来,认为审查逮捕应当具备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从96刑事诉讼法条文来看,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在逻辑上是混乱的。我们甚至可以说,96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而新刑诉法是将没有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逮捕条件明确化。严格地讲,所谓的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只是审查批捕程序当中应当考虑的内容与前提因素,不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的判断标准。因而司法实务中“构罪即捕”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没有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而是把审查逮捕考虑的前提内容当作逮捕必要性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怎么设置审查逮捕程序,例如新刑诉法对96刑诉法所作的“司法化”、“诉讼化”的修正,要求进行证据调查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都无法阻止实务中“构罪即捕”的做法。司法化的逮捕审查程序,只能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能够判处实刑,但是它无法明确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问题和刑罚问题在审查逮捕中有什么作用与功能。

此外,在不具备实刑处罚前提的看似明显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案件中,在审查是否需要逮捕的问题更容易引起混淆,例如醉驾中的肇事司机有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在逃跑或者毁灭证据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逮捕肇事司机呢?在没有明显区分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即用平面结构的三要件来审查这个案例,不少办案人员会认为肇事司机的刑罚要件没有具备,只是逮捕要件上的瑕疵,属于可捕可不捕的问题。如果明确区分审查逮捕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性要件,我们知道,这种情况不应当批准逮捕,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下应当批准不逮捕。我们在无罪或者轻罪案件中为什么还存在较高的逮捕率,存在滥捕甚至错捕的现象,原因恐怕也是将审查逮捕的前提当作审查逮捕的条件。

其次带来法理上的疑难。对具有犯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什么需要逮捕,这涉及到逮捕功能的定位问题。实务中,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实际上预支了一部分的刑罚功能,因而我国刑法47条才有“先行羁押期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但是刑法第47条的规定,只是说明了逮捕这种“先行羁押”措施的严厉性质,说明它的严厉性质等同于实刑,并没有对逮捕的功能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在刑罚论上,逮捕或者不逮捕犯罪嫌疑人,与惩罚或者不惩罚犯罪嫌疑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在法理上,刑事逮捕尽管严厉性质与实刑一样,但是逮捕不应当具有刑事惩罚功能。如果认定逮捕具有刑事惩罚功能,认为逮捕就是处罚打击犯罪的有效措施,那么对于不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很容易出现“逮捕绑架”甚至“逮捕绑架审判”的现象,即将不应判实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判处实刑,以此确认逮捕这种先行羁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与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问题,是可以分开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程序中,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性与进行刑事处罚、刑事追诉的必要性这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经常将这两类问题混同起来,其必然结果就是不区分证据要件、刑罚要件与必要性要件的优位顺序,认为逮捕的必要性就是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逮捕正确的功能定位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而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刑事追诉的现实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而不得已为之的与刑事处罚严厉性质类似的先行羁押手段。因此审查是否需要逮捕的唯一条件是“难于防控的妨碍追诉可能性”。这有两层意思:(1)这里的“妨碍追诉可能”不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我们知道,任何犯罪,无论轻罪或者重罪,都具有社会危险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妨碍刑事追诉现实可能性。(2)犯罪嫌疑人妨碍追诉可能性是“难于防控”的。新刑诉法明显提升了监视居住的严厉性质和可操作性,因而“难于防控”仅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控“妨碍追诉可能”。

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逮捕必要性条件、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以及第三款规定的“违反义务”可以逮捕的问题。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项“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都是指“妨碍追诉可能性”,关键是第(一)项“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和第(二)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的理解,笔者认为,这两项仍然要从“妨碍追诉可能性”层面来理解,第一项明显不是指报捕罪名的社会危险性那种“即时的危险”,而是指如果不捕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这种“持续的危险”,因此需要通过逮捕防止新的犯罪对现行犯罪追诉的干扰。第(二)项中的“现实危险”指涉不太明确,究竟指报捕的同种罪名还是指报捕罪名以外的其他“新的犯罪”,需要作出解释。如果指前者,这项规定中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似乎没有大的问题,但是“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范围太宽,它几乎可以包含所有的罪名,使得审查逮捕必须审查必要性的立法努力毁于一旦。如果指后者,怎样理解与第一项规定的“新的犯罪”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此外,第79条第二款所说的三种情况,笔者认为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满足资格要件的前提之下,直接可以从量刑证据“10年以上有期”、情况证据“曾经故意犯罪”和“不讲真实姓名”确定报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追诉可能性”,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再需要按照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况来审查逮捕必要性问题。至于第三款规定的“违反义务”可以逮捕,仍然需要从“难于防控的妨碍追诉可能”层面来理解,“违反义务”有或者没有可能属于“难于防控”,需要办案人员根据“违反义务”的严重程度来具体判断,因而在是否批准逮捕措施的问题上,办案人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在法理上讲得通。综上,在法理上逮捕的非刑罚功能定位,要求明确区分逮捕的必要性和定罪处罚的必要性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这只能通过区分逮捕的资格要件和能力要件才能够办到。平面结构的三要件说,只可能“异化”逮捕功能,这是造成错捕或者滥捕在法理层面的原因。

第三是造成操作中的偏差。在实务中,由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规格和标准等问题难于把握,“很少有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会专门就逮捕的必要性进行专门的论证,而检察机关很少在审查批捕时会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在大量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所看到,绝大多数都只是衡量追诉的事实可能性条件,而对诉讼保障性条件(必要性要件)几乎没有认真对待,这是一种“主次颠倒”的做法,把审查逮捕中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必要性”问题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所犯罪事实证据与刑罚条件等前提条件却作为认定需要逮捕的主要标准来进行把握,按照本文的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逻辑,实务中的做法是把资格要件看作是能力要件,或者是用资格要件替换了能力要件,这是造成“逮捕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有些实务部门的检察研究人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对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某省检察院逮捕质量标准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三年间捕后撤案、不诉和宣判无罪的案件占逮捕总案件数的1.66%,捕后判处拘役的比例为9.14%,判处缓刑的比例为10.64%,如果抛开一些学者主张的捕后判缓刑不属于质量缺陷,有逮捕质量缺陷的案件仍然达到10%左右。

基于捕后撤案、不或者宣判无罪需要国家赔偿的现实考虑,在批捕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甚至用或者审判的证明标准来要求批捕证明标准的做法,可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这种做法客观上能够抵消实务当中不考虑或者甚少考虑“逮捕必要性要件”所带来的逮捕质量缺陷问题,但是在没有区分资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利用逮捕三要件的“平面结构”来确定是否具有逮捕条件时,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大量存在,即办案人员在明显缺乏刑罚要件的情况下,仍然不愿意或者不敢于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不愿意的原因在于办案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批捕是侦查保障手段的观念大有市场,同时在基层检察院中提请批捕的案件中,无业人员占有很大的比例,办案人员难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监管条件,因而判断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难度较大;不敢于的原因在于办案人员如果不批捕害怕承担办案不公正、甚至违法贪贿的指责,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宁可“错捕”不可“错不捕”的办案心理仍然具有支配地位,前者只是业务水平问题,而后者则有可能影响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

四、“两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构

基于现行批捕方式对逮捕必要性要件具有不同程度忽视、用证据要件刑罚要件替代必要性要件的问题,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两步式”的批捕方法,以期根本改变实务中“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代刑”的不当做法。

“两步式”批捕方法包含四个方面:(1)“逻辑观念的两步”,即将逮捕要件分为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资格要件只是报捕条件,是审查逮捕的前提,而能力要件是批捕条件,是审查逮捕的认定标准,这一点前文已述;(2)“审查机构的两步”,即将现在侦查监督部门的所有办案人员分为“案件受理”和“案件审批”两个大类,“案件受理”只负责资格要件的审查,

“案件审批”只负责能力要件的审查,这就相当于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庭”和“业务庭”的划分,前者专司案件是否能够达到立案条件,后者则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决定。这种审查机构的“两步式”在侦监部门可以灵活处理,例如将同一部门的侦监人员分为两个小组,进行批捕要件审查的试点,这在省级检察院系统、市级检察院系统甚至一个基层检察院的侦监部门,都可以尝试,而且不违反现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审查程序的两步”,即分别逮捕资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建立不同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资格要件的审查,可以是“行政程序式”,需要侦检部门的配合,这是因为资格要件所要求的“实体”问题——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的审查,主要证据材料都是侦查机关在捕前收集而来的,是否达到资格要件主要看侦查机关捕前收集证据的质量与数量,而能力要件的审查,应当是“司法程序式”,需要侦、辩、检三方的协同,这是因为能力要件所要求的“程序”问题——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相关证据、综合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意见之后,才能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4)“批捕错误责任确定的两步”,在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两分的情况下,根据“逮捕质量规定”,很容易辩明资格要件的审查机构和能力要件的审查机构可能承担的错误责任,资格要件审查机构仅就资格要件的审查问题承担可能的“错捕”“错不捕”的相关责任,而能力要件的审查机构仅就能力要件的审查问题承担可能的“错捕”或者“错不捕”的相关责任。

“两步式”批捕方法对于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第79条有关逮捕要件的立法规定和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凸显了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审查逮捕中的实质地位和核心地位。如果说“逮捕质量规定”只是约束检察机关系统侦监部门而侦查机关可以不遵照执行的话,那么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据质量提出了除案件实体问题以外的程序问题要求,即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需要满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法律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其实质就是“逮捕必要性”要件的法律确认,侦查机关在报捕时必须按照79条规定送交两类性质不同的证据材料,既要确保逮捕资格要件的成立,又要确保逮捕能力要件的成立。可以想见,今后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中,一定会有警检两家就批捕材料证据规格与标准的协商与基本原则的确定,只有检警两家紧密协作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必要性要件的审查任务。倡导“两步式”批捕方法的实质,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中,就是要保证第79条规定的逮捕必要性审查不能像过去一样徒有其表,而是一定要通过可操作性的程序与措施落到实处。与其说“两步式”批捕方法表明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审查逮捕中的实质地位和核心地位,还不如说它表明了逮捕必要性问题是审查逮捕的一个独立要素。立法规定的东西在执法过程中总会有些折扣。尽管如此,“两步式”批捕虽然不能省略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这一问题,但是它至少表明逮捕必要性审查与案件实体问题审查是同样重要的,不能够仅看到案件事实的实体问题,“构罪即捕”,而不顾及逮捕必要性问题的审查。

“两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构意义,还可以从新刑诉法第93条的新增规定来说明。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尽管这里需要解释“羁押必要性”与第79中规定的“逮捕必要性”是否具有相同的内涵,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同逮捕措施是一种持续性羁押措施的观点,它表明逮捕措施与羁押措施在必要性问题具有共同的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共同的审查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也许还具有共同的判断标准——是否具有逮捕或者羁押的必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侦监部门一家来实施,还是由侦监、监所和公诉几家联合来完成,暂且放置一边,但是它表明羁押必要性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案件法律规定、证据和事实情况的变化,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会发生波动,因而需要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完成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笔者认为,“两步式”批捕方法所确立的能力要件审查机构,有责任或者义务来协助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完成,最低限度它应当向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构说明当初认定逮捕必要性的详细情况,以便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确定原初情况,发现变动情况。而这些工作的完成和可操作,都需要一个前提,即资格要件审查与能力要件审查机构的进一步细分。

五、结语

逮捕三要件的理解与把握,是刑事逮捕理论与法律程序设计中最为基础的问题。从知识论的角度,逮捕三要件的理解把握有两个基本的面向:一是语义的面向,通过阐释三要件的具体含义或者说通过分析三要件的语义,来确定三要件的法律操作意义;二是语用的面向,通过阐释三要件的相互关系或者说通过分析三要件的语用,来确定三要件在法律操作中的不同功能与定位。目前有关逮捕三要件的研究,语义方面的分析比较多,语用方面的分析比较少,这会对逮捕三要件的理解与把握带来实质的影响。

见与不见范文6

汉语是我们的母语,语文教学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我在教学过程中深刻地感受到: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我们教育工作者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教学上我们一定要做好知识引领人这个角色,培养学生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语文是所有学科的基础,语文教师的责任是重大而艰巨的。如何上好语文课,是所有语文教师的共同课题。在此,我就语文教学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广大的语文教师共同探讨。

一、在进行教学之前,我们应让学生明白自己的学习目标,这样就能明确地培养学生建立学习计划

学生在老师的帮助下规划好学习蓝图,就奠定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做好了从各个方面承受学习压力的准备,并能很容易地把压力转化成动力,赢得了学习的主动权,学习起来自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注重课前学生的自主预习和教师的引导预习

文字学科的最终目的在于学生的理解和运用,所以,在进行语文教学之前,我们要让学生对学习内容进行自主预习。有的老师认为,预习就是让学生自己看书,做到熟悉课文,解决生字问题就可以了。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我们要让学生自己去看书,然后了解学生从这篇课文中得到了什么,也许每个学生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这个时候教师的引导预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只要学生的观点是积极健康的,我们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求学生的观点和教学大纲上的一样,反之,则要很好地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结论。“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我们教师引导学生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就是做到了一个好老师的要求。

三、课堂教学是语文教学中最重要的一环

课堂教学要始终围绕学生展开,教师的定位一定要准——充分发挥“引导”的作用。引导学生发掘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还要注意让学生发掘文章内涵,说出作者的意图和自己的见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让学生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和空间。教师应在教学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比如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七年级下册第十课,在按照大纲要求进行组织教学后,我让学生继续就课文内容发掘问题,结果学生认识问题的深度让我始料未及:有的学生认为战争是人类一手导演的悲剧,花木兰所参加的战争究竟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有个学生提出我们现在宣扬的是和平,这篇课文从一定程度上宣扬的却是战争,花木兰这个英雄形象究竟有几分可取之处?可以说学生提出的问题有的有失偏颇,但也充分反映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这时候教师就应该注意掌握学生的心理,引导他们从健康、积极的角度去认识问题,在组织讨论的时候,切记不可对学生的见解妄下评论,应引导学生在辨析中寻找正确的答案。

四、课后的温习更是不容忽视

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也。这也说明了温习的重要性。根据生物学上提出的遗忘定律,有效地组织学生的温习对于巩固已有的学习成果和获得新知识有很大的作用。在对课本知识进行温习的同时,还可以让学生通过课外的资料来补充课堂知识,这样做有利于学生举一反三,得到更多的知识储能。

五、生活中处处有语文,要让学生在生活中发现语文,领悟知识